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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我竟成了他的“还债工具”

结婚后,我竟成了他的“还债工具”

后台总能收到粉丝的无奈私信:“结婚5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老公偷偷借了180万,我一分没花,却被要求一起还”“婚后才发现配偶婚前欠了15万网贷,我有义务帮还吗?”

婚姻本是风雨同舟的承诺,没曾想,自己会莫名背上配偶的债务,从伴侣变成 “还债工具”。本文将通过司法判例,帮助您分辨各种情形下债务是否必须共担,以及在维权方面向您作出提示。

法律规定

《民法典》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如下:

共签或追认您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或者事后通过微信、短信、还款等行为明确同意一起还;

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没签字但钱确实用在了家庭日常开支(比如买菜、交房贷),或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上。

以案释法

签了保证书和还款协议,配偶成共同还债人

2024粤03民终32659号案例中,丈夫挪用他人390万投资款用于个人炒股,该债务发生在其与妻子占某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追讨款项时,妻子先后在《保证书》及《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且在与债权人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达了愿意共同承担损失的意思,也曾赠予债权人手表,侧面反映其承担责任的意愿。债权人将二人一同诉至法院后,妻子辩称对丈夫的行为毫不知情、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法院二审认为,综上足以证明妻子对案涉债务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牢记:婚姻中切勿随意在债务相关文书上签字,哪怕是担保或简单的确认签字,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面对大额借款,债权人举证不能,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2024京02民终12317号案例中,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了180万,声称用于生意周转,逾期未还后,债权人将夫妻二人一并诉至法院。妻子辩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款项既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也未占有或使用任何涉案资金。

法院认为,债权人既无法证明借款与夫妻共同经营存在关联,也没有证据显示妻子占有、使用了涉案款项,更未能举证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最终被认定为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该180万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牢记: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非配偶。

股东个人连带责任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沪0117民初23808号案例中,丈夫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卷入债务纠纷,需以个人身份对公司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起诉时,顺带要求妻子一起偿还,理由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法院认为,丈夫承担的连带债务,是基于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身份,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妻子参与了公司经营,也无法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妻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牢记:夫妻一方因个人身份(如股东、担保人)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存续,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配偶无需被动还债。

婚前欠下的债,收益用于婚后生活仍需共担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5年的案例中,丈夫婚前承建建筑工程,拖欠原告56万元租赁费及物资丢失赔偿费,丈夫徐某辩称该债务系婚前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

但法院审理认为,丈夫因案涉工程获得的房产,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预告登记于妻子名下,且有证据证明妻子对案涉债务知情,案涉债务产生的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婚前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夫妻共同承担56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

牢记:婚前个人债务并非绝对与配偶无关,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产生的收益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仍需共同偿还。

律师建议

想要避免成为配偶的“还债工具”,请注意:

①婚前:

考虑调取配偶的征信报告、查询是否为失信人员;

重点排查网贷、信用卡逾期、对外担保、司法执行等情况。

②婚后:

任何借条、还款保证书、担保函、网贷协议,未明确用途、金额、还款责任前坚决不签;

避免在微信、电话中作出“共同偿还”“愿意承担”等口头追认,防止被认定为共债意思表示;

发现配偶大额举债、赌博、网贷等行为,立即固定流水、聊天记录、催收短信等证据;

可签订《婚内财产约定》,明确“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必要时咨询律师,通过财产保全、诉讼等方式隔离个人财产,避免被执行牵连。

婚姻里的“共担”,应是基于坦诚与合意的双向奔赴,而非成为另一方的还债工具。

若您不幸遇到配偶偷偷举债,请利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我们团队专业从事婚姻家事业务,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撰稿:上海曾悦律师团队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ND

作者简介 

曾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禾 AI 学习俱乐部主席,中国电视剧创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澎湃新闻特邀点评专家律师,中科院心理咨询师。

累计为1000+高净值家庭妥善完成情感咨询、财产分割、债务隔离等法律服务。

致力于为高净值女性提供高价值服务。

团队介绍

上海曾悦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聚焦婚姻情感纠纷全流程方案设计与解决。团队成员主要来自海内外知名法学院,多数都是硕士研究生学历。

我们团队可以提供的服务有:

诉讼方面涵盖赠与纠纷(原配起诉小三)、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共有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非诉方面涵盖婚前/婚内财产规划与风险预防、离婚协议及方案制定、家庭纠纷调解与谈判、小三劝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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