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秒采样、Word编数据、技术负责人带队造假——罚5.2万,通报全网
采样10秒到1分钟,用电脑Word文档编造20分钟采样数据——这不是采样员个人的偷懒,而是技术负责人授意、教授、签发的一套完整造假流程。
2026年3月1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6〕33号、34号)。一份罚单位,一份罚个人。单位被罚5.2万元,直接责任人被罚2.34万元。
而整个案子的核心,不过是一台办公电脑里的Word文档,文件名叫做“盛隆母表-副本(2)”。
一、案情还原:10秒采样,Word编数据
被处罚单位: 广西正大天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处罚个人: 杜某龙,该公司环境监测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及技术部负责人
时间跨度: 2025年6月10日至9月30日,持续近4个月
2025年10月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大天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了该公司在此期间出具的5份加盖CMA章的监测报告,发现了大量异常。
纸质原始记录中的异常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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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采样时间的工况体积和标况体积数值完全一致——这在真实采样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烟气工况时刻在变化; -
氧含量浓度与其他小票记录有明显差异——数据之间互相打架; -
采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差与累计采时不一致——时间逻辑对不上; -
烟尘采样报表对应的烟气综合测试仪无法查询操作记录——仪器里根本没有这些采样记录。
更关键的发现: 在该公司办公电脑上,执法人员找到了一个名为“盛隆母表-副本(2)”的可编辑Word文档。
二、造假的完整链条:技术负责人是总导演
经调查,该公司的造假流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短时采样,应付现场。 采样员在委托企业现场只采集10秒至1分钟的短时数据,或者使用不保存监测记录的设备进行短时采样,或者干脆在办公场所“模拟”采样。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8.3.5条明确规定:“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分钟。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该公司采10秒到1分钟,连规范要求的最低时长都不到。
第二步:Word“贴单模板”编数据。 采样员回到办公室,将短时采集的数据录入“贴单模板”(即“盛隆母表-副本(2)”),模板自动生成一份完整的20分钟采样数据报表。
第三步:签发假报告。 技术负责人杜某龙作为授权签字人,签发了全部5份造假报告。
杜某龙的身份不仅是技术负责人,还是授权签字人、内审员及技术部负责人。在这条造假链条中,他既是“授意者”——授意采样员短时采样,也是“教授者”——教授采样员使用“贴单模板”伪造数据,还是“签发者”——以授权签字人身份签发5份虚假报告。
三、为什么被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该公司的做法恰好撞在枪口上:纸质原始记录上的数据,在监测设备里根本查不到操作记录;用Word模板伪造的报表,替代了真实的原始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四、处罚结果:单位+个人“双罚”
对单位(钦市环罚〔2026〕33号):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以罚款52062元。
对个人杜某龙(钦市环罚〔2026〕34号): 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对造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处以罚款23414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杜某龙的处罚金额正在此区间内。这意味着,技术负责人不仅要对报告内容负责,更要对自己授意、教授的造假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五、从本案例中我们应该学到什么?
1. “贴单模板”这种造假手段,根本经不起查
用Word文档编造假报表,看起来省事,但留下的破绽太多了:工况体积和标况体积数值完全一致、采样时间差对不上、仪器里查不到操作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手段远比想象中细致。仪器日志、电子存储记录与纸质原始记录的三方比对,正在成为执法检查的核心手段。只要查,没有查不出的假。
2. 技术负责人的签字不是“走过场”
杜某龙的身份是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及技术部负责人。他以为自己只是“授意”“教授”别人去做,自己签个字而已。但法律认定的是:授意他人造假,和直接动手造假,责任同等。签发一份造假报告,和直接编数据,在法律上没有本质区别。
很多检测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审核报告有没有格式错误”,但本案说明:技术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签字权不是用来给造假“盖章”的。
3. 系统性造假的代价远超想象
杜某龙的造假不是临时起意——他有“贴单模板”的固定文档,授意采样员采用固定流程,持续造假近4个月(2025年6月至9月),涉及5份报告。这种系统性的造假行为,一旦被查实,处罚力度远高于单个环节的操作失误。
4. 不要用“大家都在这样做”麻痹自己
环境监测行业的竞争压力确实不小,但用造假来降低成本、迎合客户,最终买单的是自己和公司的职业生涯。
写在最后
一份Word文档,几份假报告,4个月的“省事”,换来的是:单位罚款5.2万、技术负责人罚款2.34万、公司声誉受损、个人职业生涯留下污点。
这不是采样员个人的偷懒,而是技术负责人带头的系统性造假。杜某龙作为技术负责人,本应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了造假的主导者。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对机构最高可罚2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可处5年或10年禁业,构成犯罪的终身禁业。
对于每一位从业者来说,真正的底线不是“我有没有故意造假”,而是——我有没有守住监测数据真实的生命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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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6〕33号)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6〕34号)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8.3.5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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