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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改革建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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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相信”等认知逻辑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私法之中,以评价主体的善意与否,从而在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进行权衡,但如何认定主体确属“知道”或“相信”历来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以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例,在既往的理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被表述为“具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等,其中“具有代理权外观”是共识性要件,围绕“相对人善意”的讨论集中于过失与善意的关系,而非要件本身的存废,[1]主要的分歧在于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是否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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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分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