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AI文生图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认定讨论
我家孩子最近喜欢在课余时间利用AI创作漫画。鉴于妈妈的职业,所以她对法律也有一点敏感性。她问我,这些利用AI创作的漫画是否属于她自己的作品。
的确,随着人工智能的崛起和发展,人工智能(AI)的广泛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变化,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快速普及,大幅降低创作门槛,与此同时,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也随之增多。其中,AI文生图的作品定性、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与实务应用中常见的情形。本文结合典型司法案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裁判规则,与大家讨论并梳理一下AI文生图的法律边界与实务指引。
【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制度以人类智力成果为保护基础,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界定AI文生图的法律地位:
1、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创作的界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作者的主体资格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典型案例裁判对比】
(一)案例一: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本案是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AI文生图著作权案,我看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以及庭审现场录像,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还是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Diffusion生成并发布涉案图片,被告擅自使用并去除水印,原告主张侵害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裁判要点:
1、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原告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判断等行为,体现出其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满足独创性要求。
2、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作者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未对输出内容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3、被诉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去除水印,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二:仅简单输入提示词,不构成作品,不成立侵权
本案是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2024)苏0582民初9015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苏05民终4840号],认为涉案图片不能认定为作品。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简单提示词生成图片并分享,被告使用近似设计,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要点:
1、AI文生图并不当然构成作品:对于仅依赖AI自动生成、缺乏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生成内容,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2、独创性智力投入需以原始创作记录佐证:仅通过一轮简单提示词和参数输入难以形成充分个性化表达;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且AI生成结果具有随机性,无法证明独创性智力投入。
3、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图片不构成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被诉行为不成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件评析】
目前,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相关裁判规则还在不停地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块领域的司法边界会不断完善并清晰明确。结合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在审理AI文生图此类案件时,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审查逻辑:
(一)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是认定AIGC著作权的基础框架,结合著作权法,我们可以发现AI文生图如果要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但核心是要有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作品所属领域的限定,一般不难判断。
2、具有独创性:这是作品认定的核心,表明作品应当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要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判断、选择和思想等。
案例一中,“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这说明,如果AI文生图越具有差异性、越明确具体,越能体现出自然人的个性化表达,以及对生成物的控制与影响的话,那越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
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被固定和复制,以便被公众感知和传播。
4、属于智力成果:这是强调作品必须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产物。
案例二中,技术“黑箱”使AIGC的生成过程不可见,导致人类智力投入的程度这一核心事实难以查清。
(二)是否享有著作权
1、AI不具备作者主体资格:面对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主张,加大了作者主体资格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要知道,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属于辅助创作的工具,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
2、原则上属于实际使用者:正常情况下,AI为创作工具,著作权应当属于使用AI的用户,但是大家在使用不同的AI平台时,请关注一下该平台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中是否有关于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约定,因为部分平台会对使用该平台生成内容设置一些权利限制。
(三)是否构成侵权
1、侵权认定:如果AI文生图被认定为作品,才存在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许可传播使用、去除署名水印(案例一)、擅自商用等,会侵害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惩罚性赔偿适用:2026年4月20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中规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足见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
【实务指引】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两个案子对实务的启示是:
1、对权利主张一方,即AI文生图创作者而言,如果要主张对AI文生图的权利,则:
(1)要合规使用AI并留存完整原始创作记录。在使用AI工具前先了解一下它的权利主张,避免因数据源侵权影响生成内容的合法性。
(2)生成内容要标注使用AI,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3)如果认为生成的作品价值比较高,可以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强化权利证明的效力。
2、对AI文生图成果使用方,即传播或者商用方而言,则:
(1)要审查图片权利来源,使用前核实图片作者、授权范围、使用方式,确保合法合规使用,避免侵权。
(2)留存合法使用的证据,包括保留授权文件、付费记录、来源链接等。
(3)不擅自篡改权利信息,比如不去除署名水印、不修改权利标识等。
(4)要谨慎商用,未明确获得AI文生图的授权前,不直接用于商业场景。
【小结】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发展始终是保护人的创作积极性。从时代进步的角度看AI已经成为高效的创作工具,赋予AI生成图片著作权可以消除大众对AI使用的顾虑,加快AI使用的普及,同时也推动我国AI技术的进步。最后,我表达一下个人的观点:
首先,AI生成内容的效率极高,利用现有AI技术很容易在几秒内获取多张图片。同时AI也降低了内容获取的难度,普通人不经过任何训练也可以获得具有一定价值的图片。以上情况使得内容创造变得极其容易造成内容泛滥。但有价值的内容隐藏在大量无效的内容里,需要投入劳动从大量的内容中进行有效筛选,大众在筛选上的劳动成为了其主要的智力投入。在AI时代,鉴赏正在成为人的重要能力。
其次,AI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可能两个不同的人可以在同一时间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这个时候生成内容假设均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它的归属也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怎么解决呢?针对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优先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能获得版权。为什么要这么做呢,首先,我们国家一直鼓励创新,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鼓励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登记制是AI作品必要的制度安排。其次,通过著作权登记,可以展现创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认可。
注: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缩写,即人工智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的科学和工程领域,其核心在于从海量数据中学习规律并作出预测或决策。
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通过算法模型,从海量数据中学习规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主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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