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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方图|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司法认定风向与避坑指南,建议收藏!

花城方图|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司法认定风向与避坑指南,建议收藏!

打开豆包,输入一串指令“请生成一幅现代律师的漫画插图,身着笔挺西装,系领带,手持木槌,背景是法庭。”不到半分钟,豆包就给你四张图进行选择。如果不满意,还可以一步一步给出指令进行细化,直到生成你想要图。不止豆包,国内像即梦、通义万相、腾讯混元等多个AI均可创作出想要的图片,此即为AI文生图。

然而,这些AI文生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司法实务中又是怎样认定的?日常使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01
AI文生图著作权认定的核心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具有独创性;

(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属于智力成果。

诚然,在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中,理论界讨论的着重分歧集中在(2)要件上,各方均持有不同观点及论据。

否定说以王迁教授为首,他们的观点认为AI文生图中用户的表达仅限于提示词,而不触及最后的图片内容。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必须是人“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成果,也即“独创性恰恰产生、体现于对特定表达性要素的直接选择与编排”[1]。而在AI文生图创作中,即使用户提供再多的提示词,对想要呈现的画面进行具体、精细的描述,但只能决定生成内容的主题和风格,对于具体的线条、色彩等图形内容及具体要素,无法直接决定。因此,AI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实现创作者自由意志所决定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的“消极工具”[2],因此无法认定为作品。

肯定说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影响力较大的有“创作工具说”和“独创性客观主义”。[3]创作工具说”,顾名思义,人工智能系统只是用户用来进行表达的工具。尽管用户在利用AI生成图片的过程中,对于图片最终生成的内容相比于传统的图片创作过程,人的决定性及影响性没那么大。然而,作品独创性是“有无”的问题,而非“高低”的问题。当用户利用AI对图片的人物及各元素、画面布局、呈现方式等进行各种设计选择、参数设置等,该生成的作品就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就能被认定为作品。[4]独创性客观标准说”则从不同角度出发,认为应摒弃从作者创作的主观性因素出发,而应该从作品及其受众的客观标准判断,如果AI生成的内容与既有作品存在显著差异,能让受众明显感觉到新内容的产品,就具备“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5]

那么在AI文生图构成作品的情况下,谁享有著作权呢?

一般而言,存在着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三方之间的权利配置。“开发者论”认为,AI大模型的创造力和知识来源于开发者在算法研发、海量数据训练和模型设计上的巨额投入,AIGC本质上是开发者技术成果的延伸和产出。而易继明教授则提出“约定优先下的所有者中心论”[6]也即,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为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从引导AI领域投资、鼓励创新的角度,建立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才符合市场需求。对于购置成本不高的AI,使用者可以直接成为所有者;对于购置或维护成本较高的AI,使用者则基于对所有者的付费投资,同样实现对AI的利用。“使用者论”则如“春风案”中朱阁法官的观点,用户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用户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用户的个性化表达,故用户是生成图片的作者。[7]而在实践中,不同平台也分别对AIGC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阿里的通义万相规定AIGC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用户所有,侵权责任与风险也由用户自行承担:

腾讯的元宝同样规定AIGC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于用户,但若用户开启“体验优化计划”,则授权腾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排他使用:

02
AI文生图纠纷的裁判趋势——从宽松到收紧

(一)“春风案”开创性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且用户为著作权人

2023年11月,全国首例AI文生图——“春风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随即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认定利用AI生成图片的人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认为,判定是否构成作品的两个重要要件为:

01.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02.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二)AI文生图构成作品的审查标准逐渐收紧

【案例一】“蝴蝶椅子案”:全国首例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生效判决。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希望创作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图片,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了相应的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但娟未能提供前述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形下,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而且,原告自认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已经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综上,娟其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9]

【案例二】“猫咪晶钻吊坠”案:“春风案”判决后不到两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其公众号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对于AIGC能否构成作品却是持以否定的态度。

原告周某在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合作创业期间,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猫咪晶钻吊坠”一图,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后北京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多平台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于是原告起诉其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原告使用该工具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其次,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片在“describe(描述)”指令项下的具体结果,仅为其利用AI软件中的描述词生成功能对涉案图片进行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不能说明原告在原始生成过程中输入的指令及提示词内容。再次,原告提交的“复现描述”输入情况无法客观还原涉案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0]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笔者也收集了其他并不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的案例:

03
裁判观点归纳及用户建议

基于目前的判决及司法观点,认为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原因基本集中在两大类:

一是权利主张者无法提供作品创作的流程记录。由于AI生图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即便使用相同的提示语也无法复现创作过程。而判断该创作过程是否构成独创性智力成果,依赖于对原始记录中使用者是否进行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的认定。在缺乏此类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将缺失判定的依据。二是AI文生图的创作过程中缺乏充分的智力投入,仅有简单的基础性、常规性描述甚至“一键生成”,且并未进行手动修改和参数设置等。由此,图片的创作过度依赖AI算法及大数据,缺少相当的智力劳动而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反之,在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的“伴心案”中,判决从相反角度印证了上述两点。该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伴心》图构成作品的核心理由是“作品经过了人工干预下的多轮迭代”[14],也即“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并且原告提交了《伴心》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予以证明。[15]

那么用户在利用AI创作和使用图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关注AI平台的用户协议。了解平台对于AIGC内容的知识产权约定,清楚自身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保留完整的原始创作记录。对整个创作过程进行留存,包括设计思路、输入指令、参数设置、历次筛选和修改迭代记录、后期修改记录等。

第三,用户应当尊重并保留平台所附的提示标识,不得恶意删除或篡改。根据国信办等四部门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服务提供者应在AI文生图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并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使用者应保留原有标识,不得故意去除水印或修改元数据。

第四,如果对AI文生图主张权利,确保进行充分的智力投入。用户应在创作过程中投入实质性的智力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精细化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对生成结果进行筛选和修改、使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后期修改等。

第五,创作AI文生图时,尽量使生成内容与现有图片存在可识别的差异,以体现独创性;如需使用他人图片,应注意图片来源的合法性,并规范注明出处。

注:

[1]王迁,马妙苗.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独创性之否定[J/OL].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2[2026-04-03].

[2] 朱阁,崔国斌,王迁,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J].中国法律评论,2024,(03):1-28.

[3] 同1

[4]同2

[5] 杨利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探究[J].现代法学,2021,43(04):102-114.

[6]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37-147.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5.013.

[7]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 号民事判决书。

[8] 同上。

[9]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

[10] e案e审丨主张AI文生图版权但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 法院: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9-16.https://mp.weixin.qq.com/s/fHUYfWTIwSA0Juvh9YwiFw.

[11]全国首例AI图片侵权案,法官权威解读来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3-10.https://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23161.shtml.

[12] 成都法院护航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11-25.https://mp.weixin.qq.com/s/9c7Rmuy7TpGjlPWHIsmrFQ.

[13] 新疆首例!AI“一键成图”著作权案件判决生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12-11.https://mp.weixin.qq.com/s/_R8QXwwwBElNxinp1Je-4w.

[14]AI创作著作权争议的四个典型案例.尹丽.法治周末报微信公众号.2025-7-5.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MTYzODg0Mg==&mid=2247581934&idx=2&sn=0086ebef61076bb6d331b0c309bc5d04&chksm.

[1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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