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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化+控制力:AI 如何运转,责任如何分配(最高院AI意见解读第一篇)

场景化+控制力:AI 如何运转,责任如何分配
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不新创规则,只把现行法“翻译”到 AI 场景。读懂这条技术链条+控制力,是后续所有场景的钥匙。
编者按
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它给出的是场景化、分层化的裁判方法,判断责任的核心工具是“控制力”:谁能预见风险、谁能控制风险、谁从风险中获益、谁拒不作为,责任就落在谁身上。
01
PART
AI 如何运转:一条技术链条
THE TECHNICAL PIPELINE
AI 的运转,尤其是今天的大模型和智能体,与神经网络“输入—计算—输出—执行”的结构同构。我们用一张图把这条链画出来——它既是技术真实,也是法律简化的抓手。
① 输入
输入层
② 计算/推理
隐藏层
③ 输出
输出层
④ 行动
执行器
四个环节对应神经网络的四层——这正是法律可以着力的四个观察点
环节
技术含义
神经网络对应
通俗一句话
① 输入
提示词、上传文件、环境感知
输入层
你向 AI 喂了什么
② 推理
模型内部加权、层层变换、训练
隐藏层(黑箱)
AI 内部怎么算(法律不穿透)
③ 输出
生成的文本、图像、音频、决策
输出层
AI 吐出了什么
④ 行动
调用工具、控制机器、自动驾驶
执行器
AI 直接做了什么(进物理世界)
这里有一个贯穿全系列的关键理解:“隐藏层”(② 计算/推理)整体被视为不可穿透的黑箱,而“输入、输出、行动”是可观察、可控制的环节。原因很简单——责任必须落在人能控制的事情上。黑箱内部,人(甚至厂商自己)都难以完整解释,除非存在明显的人为控制或算法歧视。
这个四环节框架,能接住几乎所有 AI 形态,也是后续分场景的坐标系:
大模型问答:只有“输入+计算+输出”,无“行动”; AI Agent(智能体):“输出”升级为“行动”,会自行调工具、编排任务; 具身智能/自动驾驶:“行动”进入物理世界,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大数据杀熟:“输入”是个人数据,“计算”是定价算法,“输出”是差异化价格; AI 换脸拟声:“输入”是他人肖像/声音素材,“计算”是合成模型,“输出”是伪造形象。
02
PART
谁在链条上:参与方如何被安放
ACTORS & CONTROL
技术的每一步,都站着一个“能控制这件事的人”。这就是控制力的落点,也是《意见》判断责任主体的根本方法。一个典型的 AI 应用,会涉及基础模型开发者、API 服务商、应用层企业、数据提供方、最终用户等。
各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如下:
关系
合同性质(法律定性)
关键说明
① 开发者 → API 商
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同(MaaS);开源则叠加许可证
让渡调用能力,保留所有权;开源模型另受许可证约束
② API 商 → 应用层
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许可;本质是持续技术服务,非买卖
软件/API 主流认定为技术合同,不适用买卖规则
③ 应用层 → 用户
用户协议/服务合同(格式合同)
应用层是面对用户的“服务提供者”,担第一性对外责任
④ 数据方 → 开发/应用
数据买卖/许可+标注承揽;涉个人信息:委托或共同处理
共同处理(个保法第 20 条,连带)是重要风险点
⑤ 用户 ↔ 应用层
交互数据:委托处理 vs 共同处理之争
厂商是否用对话数据改进模型,决定责任形态
但合同角色不能替代法院对“实际行为、参与程度、控制能力”的判断。法院实际看的是:谁选择场景、谁决定算法、谁提供数据、谁调整提示词与工作流、谁直面用户、谁能停止输出。王宏浩律师在其专栏里把这一点讲得最透:合同角色解决内部追偿,法定责任看风险实际被谁控制、被谁引入、被谁阻断。
把参与方放进技术链条,每一环的“功能与价值”就清楚了——这也是控制力的具体落点:
环节
参与方
功能与价值
控制力所在
输入
使用者/网络用户
发起指令、设定场景、上传素材
决定“喂什么、怎么用”
输入
数据提供方
供给训练语料、用户画像数据
决定“数据从哪来”
计算
基础模型开发者
训练基础模型、设计底层安全机制
控制训练数据、模型能力
计算
API 服务商
提供调用接口、账号治理、部分过滤
控制调用权限、停止服务
计算
开源社区
开放模型/框架,公开功能与风险
决定开放方式、披露程度
输出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
面向公众提供生成服务
控制内容过滤、生成规则
输出
应用层企业
封装模型、配置提示词/知识库/工作流
控制知识库、输出规则
行动
部署者/运营者
把模型接入物理执行
控制物理风险
行动
生产者/销售者
制造、销售具身产品
控制产品缺陷
关键一句:责任不是沿“模型谁开发的谁负责”平均分配的,而是沿控制力重新分配的。风险在哪一环被引入、被放大,谁最能预见、最能阻断,谁的责任就最重。
一个典型的企业级 AI 技术链是:基础模型 → API 服务 → 微调/RAG → SaaS 应用 → 企业客户 → 最终用户。每一层控制的东西不同,责任也随控制力层层转移。
03
PART
责任如何分配:源于既有法律规定
WHERE LIABILITY COMES FROM
这是全系列第二张“地基图”。AI 侵权责任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既有法律,《意见》只是把规则“翻译”到 AI 场景里。明确法律在 AI 场景下怎么适用。
《意见》没有规定“所有 AI 侵权统一适用过错责任”,而是延续现有侵权法体系: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用特别规定——产品责任(无过错)、个人信息(过错推定)等; 没有特别规定的,回到《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的一般过错责任。
归责六因素
判断过错时综合:① 应用场景 ② 自主化程度 ③ 技术与信息透明度 ④ 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 ⑤ 相关主体预防措施及技术可能性 ⑥ 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与控制能力。
把参与方放回技术链条,每一环都对应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环节
责任来源(源于哪些法律规定)
对应条文
输入
用户过错(民法典第 1165 条);数据来源合法性(个保法第 13、27 条,公开信息“合理范围”)
第 6、7、12 条
计算
过错责任+透明度义务(民诉法举证);开源责任豁免(结合许可、披露、控制力)
第 3、12、13、17 条
输出
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内容过滤);避风港(通知—阻断再生成,源于民法典第 1195 条网络侵权逻辑)
第 7、8、12 条
行动
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以实物为载体,无过错);自动驾驶按份责任(民法典第 1172 条)
第 3、9 条
后果
损害类型决定归责路径(人格权/知识产权/产品责任/司法秩序四大主线)
第 4—10 条
黑箱只会改变举证方式,不会让责任消失。它把举证责任向“掌握技术事实的一方”倾斜——这正是《意见》第 17 条“证据偏在+证据妨碍”规则的意义。掌握训练数据、模型版本、日志的一方,不能一边独占事实,一边要求对方证明黑箱里的每一个环节。
黑箱改变的是“怎么找证据”,不是“有没有责任”。
04
PART
两张图,撑起整个系列
THE TWO MAPS
至此,本系列的两张“地基图”已经立起来了。后续每一篇文章,都在这两张图上展开:
图一 · AI 如何运转
技术链条+参与方+控制力——回答“这一步谁在控制”。
图二 · 责任如何分配
归责原则+责任来源+法律规定——回答“这一步责任从哪来”。
落实到具体场景就是:把某个场景“挂”回链条的某一环,用控制力分析谁该负责,再落到具体法律条文,讨论为什么这样分配、有什么遗漏、有哪些典型案例。
CLOSING
责任不按“谁开发模型”平均分配,而按“谁控制风险”重新分配——黑箱改变的是举证责任,不是责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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