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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Pods假冒注册商标案:耳机上没印一个商标,照样判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蓝牙配对弹窗里的"AirPods"算不算商标使用?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2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核心要点
1. 假冒注册商标罪里的"使用"不限于把商标印在商品或包装上——通过蓝牙配对弹窗向消费者展示他人注册商标、让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的,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2. 物联网/蓝牙场景下,消费者是靠"设备查找配对项"来识别产品来源的,电子弹窗里的商标发挥了识别功能、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识别性,照样构成假冒。
3.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密谋以各占50%股份方式合作生产销售假冒耳机,系共同犯罪;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为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 非法经营数额按在案销售单据核定,二审据新提取的电脑销售明细将已销售金额由2196万余元调整为2210万余元,各被告人按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分别量刑(主犯六年、从犯多缓刑)。
本文是"入库案例"系列的第19篇。前面写过"花桥"双商标冲突(民事侵权边界),本期换到刑事战场——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角是一批"高仿"蓝牙耳机:成品上连一个logo都没印,只在蓝牙配对时手机弹窗显示"Airpods"/"Airpods Pro"。这样的"无标"耳机,能不能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深圳两级法院用一份入库案例把"物联网时代的商标使用"说透了,对品牌维权、企业合规和刑事辩护都很有参考价值。
一、案情概要
某果公司(商标权人)持有的"AIRPODS""AIRPODS PRO""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塞机、耳机等商品上。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分别系"昇某公司""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两人密谋后以各占50%股份的方式,借助两公司场所、人员及生产设施,合作组装假冒某果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这些耳机成品本身没有商标标识,但与某果手机配对时,会弹出"Airpods"或"Airpods Pro"的电子窗口。
案号信息
当事人信息
• 被告人马某华: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罗某洲密谋合作、各占50%股份,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 被告人罗某洲: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 被告人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上诉)。
• 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王某汝: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电脑中保存的销售明细成为二审核数关键证据)。
• 被告人吕某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梁某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注:本案入库编号 2023-09-1-156-002,八名被告人中仅明某未提起上诉,其余七人上诉后均被二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正品商标权与假冒行为的来路对比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假冒耳机"身上"一个商标都没印,侵权完全发生在蓝牙连接的电子弹窗里。



双方的主张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等未经某果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蓝牙耳机,第9类)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罗某洲、马某华等上诉,对"使用"认定提出异议,认为蓝牙弹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马某华、罗某洲及辩护人辩称昇某公司部分耳机无弹窗功能,该部分金额应从原审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
• 罗某洲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属单位犯罪。
• 法院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终定论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各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罗某洲、马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即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终审判令:马某华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80万元,罗某洲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元,明某、向某、李某、王某汝、吕某芳、梁某意均有期徒刑二年(其中向某等六人缓刑二年)、各罚金1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误区一:商品(或包装)上没印一个logo,就不算"使用"商标,自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恰恰相反——法院明确,蓝牙配对弹窗向消费者展示他人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来源,同样属于刑法第213条的"使用"。在物联网场景里,"无实体标识"不等于"无商标使用"。
❌️ 误区二:共同犯罪里"我只是打工的/只是员工",就不构成犯罪。本案多名从犯(明某、向某、李某、王某汝、吕某芳、梁某意)虽非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密谋,仍被定罪判刑;区别只在量刑——主犯实刑重罚,从犯多判缓刑。是否构罪看"是否参与共同故意的假冒行为",而非头衔。
❌️ 误区三:把"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混为一谈,以为随便说一句"有一部分没弹窗"就能从数额里扣。本案以在案销售单据核定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人关于"部分无弹窗应扣除"的意见,因侦查查扣的耳机均有弹窗功能、单据中也无相关标注,无证据支撑而未获采纳。二审反而据新提取的电脑明细把已销售金额从2196万余元上调到2210万余元。
二、三个裁判要点(办案必看)
要点一:蓝牙配对弹窗展示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使用"
核心逻辑:根据法释〔2004〕19号第8条第2款,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破坏注册商标识别功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应综合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相关公众认知。
本案体现:各被告人生产的部分蓝牙耳机虽无实体商标,但在制造过程中将蓝牙设备名称设为"AirPods",连接手机时"设置"界面弹窗显示"Airpods"或"Airpods Pro"。消费者靠蓝牙配对查找正确设备来识别产品来源,弹窗展示的正是某果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标识,足以让人误认产品由某果公司制造。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
提醒:品牌维权时不要被"产品上没标"骗过去。遇到通过电子界面、弹窗、系统提示、App内显示等方式"展示"他人商标的情形,同样可以主张商标性使用并追究刑责;辩护方则要重点攻击"是否真正起到了识别来源、造成混淆"这一实质要件。
要点二:非法经营数额以在案销售单据核定,二审据新证据予以调整
核心逻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以非法经营数额(已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为核心量化标准,数额认定须以客观在案证据(销货单、送货单、电脑销售明细、对账单等)为依据,缺乏佐证的主观扣减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体现:一审认定已销售涉案耳机金额为21965394.72元。二审期间,侦查机关从王某汝电脑中提取的效益表、销售明细表证实:2020年9至11月销售21611293.48元,2020年12月1日销售495002.6元,合计22106296.08元。法院据此将已销售金额调整认定为22106296.08元,并驳回了"部分无弹窗应扣除"的上诉意见。
提醒:刑案数额是"命门"。控方要尽早、完整固定销售数据与存储介质;辩方若要扣减,必须拿出对应单据或鉴定结论,空口主张不会被采纳。同时要注意:二审可能因新提取的证据"上调"数额,并非上诉就必然从轻。
要点三: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为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
核心逻辑: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且违法活动非单位主业。若公司设立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即为犯罪,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追责。共同犯罪中,应按各人在密谋、组织、实施中的实际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分别量刑。
本案体现:现有证据证实,马某华、罗某洲密谋合作后,昇某公司和聆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即为生产、销售假冒某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法院认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驳回了"属单位犯罪"的上诉意见。罗某洲、马某华系主犯(法定代表人、密谋组织者),其余六人为从犯,量刑上明显区分(主犯实刑重罚,从犯多缓刑)。
提醒:企业经营者切勿以为"用公司名义做"就能把个人责任挡在门外——主业即犯罪,公司外壳不护身。辩护方在涉单位犯罪案件中,应重点举证公司存在合法主营业务、犯罪行为系个别人越权,方能争取单位犯罪定性。
三、实务指引
① 如果你是商标权人(品牌方)
• 监测到"无标高仿"时别只盯包装:把蓝牙/物联网连接后的弹窗、系统提示、App内显示等电子界面一并取证固证,这些同样能证明商标性使用。
• 刑事报案时,除现场查扣实物,务必提示侦查机关提取并封存涉案电脑、手机中的销售明细、对账单、聊天记录,这些是核定非法经营数额的关键。
② 如果你是企业经营者
• 切勿以为"不印logo就安全":在设备名称、系统界面、配对弹窗中使用他人商标,同样可能触刑。
• 更不要以公司为主体批量从事明显侵权业务——一旦公司主业即为犯罪,单位犯罪抗辩基本不成立,法定代表人还将作为主犯承担重责。
③ 如果你是被诉辩护方
• 可组织三层抗辩:①"使用"要件——电子展示是否真正起到识别来源、造成混淆(本案此点未被采纳,但仍是首要攻防点);②数额——要求控方逐项出示销售单据,对无佐证部分坚决扣减;③定性——若确有合法主营业务,争取单位犯罪或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
• 注意:上诉不必然从轻,二审完全可能依据新证据上调数额,量刑预期要务实。
写在最后
"花桥"案教我们在民事边界上"各守各的",而这份入库案例提醒我们:在刑事领域,商标使用的形态正随物联网技术悄然扩展——一个看不见的蓝牙弹窗,照样能把人送进监狱。对品牌方,这是维权利器;对经营者,这是合规红线;对辩护方,这要求把"使用""数额""定性"三道关都打到实处。
互动时间
你遇到过"商品上没印商标"却涉嫌商标侵权/犯罪的情形吗?如果是你代理,会更优先从"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还是"数额核减/主从区分"切入?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入库编号 2023-09-1-156-002,一审(2021)粤0307刑初1686号、二审(2022)粤03刑终514号)撰写,相关案情与裁判要点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官方发布,仅供商标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学习及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浩思行知产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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