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82253
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平台投保模式下,存在平台、保险人、投保人三方主体。平台可根据三方间的协议安排,代位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履行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保险人。平台可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以系统通知、群公告、群培训等“一对多”的形式,或投保人确定可知的其他途径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示及说明的内容应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并充分理解格式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同时根据诚信原则,后续新增免责条款纳入日保单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多某行公司为某外卖平台的配送服务商,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多某行公司须在平台系统上购买雇主责任险(被保险雇员为其下辖的配送员)。投保的险种及承保方案均由平台与某保险公司直接协商确定,多某行公司不参与磋商。多某行公司首次投保后,后续默认复用首保方案按日自动投保。2023年3月7日,平台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最新合作协议,约定将保单中的第三者物损赔偿责任条款从原本不设单独赔偿限额,变更为按不高于5万元/次支付保险金。
2023年3月21日,平台开展关于投保方案变更的线上培训,说明了前述保险赔偿限额变更事宜,但未告知新投保方案的切换时间,多某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索要培训PPT。2023年3月21日至3月22日,上海地区的平台系统完成了新承保方案的线上迭代。2023年3月23日,新保单生效。当日,多某行公司下辖的配送员李某接单时,系统为其自动投保了新方案,其中特别约定处约定,第三者物损部分:对于三者财产损失按不高于5万元支付保险金。配送途中,李某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某行公司为此向案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9.7万元。
2023年3月24日,某外卖平台公司通过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包括多某行公司在内的全国物流服务商:上海地区已于3月21日至22日完成保险方案迭代,并提示各物流服务商如需调整保险方案,应重新投保。
多某行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金9.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特别约定中约定的按不高于5万元支付保险金,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多某行公司的全部诉请。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新变更的第三者物损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系格式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某外卖平台与某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该义务由平台代为向投保人实际履行,相应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平台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多某行公司新承保方案的具体内容,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应为有效,但该公告的发布时间晚于新方案的切换时间,平台亦未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告知。因未能预留合理期间以便多某行公司及时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条款变更,故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综上,该格式免责条款对多某行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保险金9.7万元。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已就不具备双证构成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项下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天某之乐公司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