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汇算清缴期,满足条件的企业都要准备同期资料吗?有没有豁免的情形?》中,我们提到同期资料有豁免准备的情形。
但有一类企业存在特殊的准备本地文档的强制性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
若该企业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
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本地文档。
对于上述亏损企业,政策给出的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妥协。
主要原因是,在功能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的原则下。
上述企业承担着有限简单的功能,对应风险也相对较低。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不应出现亏损,通常维持着稳定的微利,否则谁会长期运营这样一家只亏不盈的简单功能企业呢。
除非其目的为了转移利润,侵蚀税基。
当然,若有合理原因的话,则排除在外,比如之前的疫情影响、不可抗力的灾害等客观因素。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