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习内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一)《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重点梳理:
抵押权之核心特征系不转移占有。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系抵押权与质权之根本区别。选项若表述为“抵押权须转移占有”,直接排除。
(二)《民法典》第402条、第403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重点梳理:
不动产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高频考点,须分别记忆,切忌混淆。
(三)《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重点梳理: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此为《民法典》重大修改。原《物权法》采“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之规则,《民法典》改为“通知即可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选项若仍以旧法规则表述,径行排除。抵押权之追及效力,系物权追及效力之具体体现,亦为命题所常考。
二、质权
(一)《民法典》第425条、第429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重点梳理:
质权之核心系转移占有。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未交付则质权不成立。此与抵押权之“不转移占有”形成对比。命题常以“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权设立”设陷——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系两个问题,质权设立须交付。
(二)《民法典》第440条、第443条至第44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重点梳理:
权利质权之设立,有凭证者交付设立,无凭证者登记设立。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均以登记为设立要件。此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之重要区别,须逐一对应记忆。
三、留置权
(一)《民法典》第447条、第448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重点梳理:
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非依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留置物须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之动产。须注意:留置物与债权须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以此限。此为命题常考点,商事留置之牵连关系例外尤须掌握。
(二)《民法典》第453条、第454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重点梳理:
留置权之实现须经过宽限期。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不少于六十日。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之动产不受六十日限制。此系留置权实现程序之特殊规定,与抵押权、质权之实现程序相比较,留置权之宽限期义务系留置权人所应负担之程序性义务,未履行宽限期义务不得径行实现留置权。
今日考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有汽车一辆为乙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出质给丙,交付了车辆。借款到期甲未还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 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
B. 丙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C. 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D. 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均设立,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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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见评论区。
核心考点回顾
1.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质权须转移占有。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始设立。
2.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此为《民法典》对原《物权法》之重大修改。
3. 权利质权设立规则:有凭证者交付设立,无凭证者登记设立;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均以登记设立。
4. 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须合法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之动产,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牵连关系。实现留置权须经过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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