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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高频考点50题》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笔记、口诀及核心考点等资料合集_桑磊合集_高频考点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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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内 容 
 
 
民法                          7 题 
民事诉讼法                    7 题 
刑法                          7 题 
刑事诉讼法                    7 题 
商经知环劳                    7 题 
行政法                        5 题 
理论法                        7 题 
三国法                        3 道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 
 
 
民法 
 
 
1.甲委托乙出售名下某重点小学学区房一套,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丙向乙表达购买意
向,但乙知晓甲与丙关系不佳,遂拒绝出售。丙以揭发乙受贿的事实相要挟,乙无奈之下表示同
意,按市价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甲有权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B.甲有权基于胁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C.乙有权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D.乙有权基于胁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制度是民法客观题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本题结
合代理的事实背景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解答本题的关键问题有二:第一,准确把握重大
误解、胁迫这两个可撤销事由的构成要件。对于这一问题,考生以重大误解与胁迫的构成要件分
析即可。第二,在代理的语境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时,谁有权主张撤销。对于这
一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对于有权代理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论是否对被代理人有利,
均由被代理人承受。 
选项分析: 
本题的主要问题有二:(1)重大误解或胁迫是否构成;(2)谁有权撤销。 
先分析问题(1)。关于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 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 条
第1 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
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
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本题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时并无重大误解。 
关于胁迫,《民法典》第150 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
典总则编解释》第22 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
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本题中,
丙以揭发乙受贿的事实相要挟,乙无奈之下表示同意,按市价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存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2 
在胁迫行为。据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 
再分析问题(2)。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乙代理甲与丙签订的,且存在有效的授权,
该代理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民法典》第162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据此,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具
体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权由被代理人甲享有。因此,甲有权基于胁迫撤销《房屋买卖
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考生可能会认为乙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是错误的,因为
乙仅享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其并未获得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权,其无权代理甲撤销《房
屋买卖合同》。综上,选项B 正确;选项A、C、D 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2.2024 年6 月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 万元,以A 生产设备抵押。6 月15 日,甲
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0 万,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与产品抵押。6 月20 日,
丙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6 月25 日,乙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7 月10 日,甲公司将A 设备转让
给丁公司并交付,约定价款为150 万元。7 月25 日,丁公司向戊公司借款50 万元,以A 设备抵
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8 月10 日,丁公司向己公司借款20 万元,以A 设备质押并交付。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丙公司对A 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 
B.丁公司可以善意取得A 设备所有权 
C.戊公司对A 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 
D.己公司对A 设备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善意取得 
命题和解题思路:从四个选项的表述看,本题集中考查了担保物权竞合这一考点,不过也同
时兼顾了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转让的考查。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题干中的各个担保法律事
实,尤其是关注其公示的时点。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合,考生需要系统掌握其排序规则。至于善意
取得问题,考生应重点分析甲公司将A 设备转让给丁公司并交付,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题干中还穿插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节,考生需要结合抵押财产的类型(动
产/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结合相关规则确定丁公司取得的是有抵押权负担的A 设备
还是没有抵押权负担的A 设备。 
选项分析: 
选项A、B、D 均考查担保物权竞合,且都涉及意定担保物权的竞合。从题干事实来看,由
于并不存在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规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相关担保物权的排序,只需考虑公示的先
后即可。《民法典》第41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
序;……”据此,由于丙公司的A 设备抵押权登记于2024 年6 月20 日,乙公司的A 设备抵押
权登记于2024 年6 月25 日,丙公司对A 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选项A 正确,不当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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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D 的分析还涉及抵押财产的转让,需要分析丁公司取得A 设备时,乙公司与丙公
司的抵押权是否还存续。由于甲公司转让A 设备时,其上已经有登记了的动产抵押权。因此需
要分析丁公司是否构成《民法典》第404 条中的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
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第1 款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
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由于A 设备属于生产设备,
丁公司不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其虽然取得了A 设备的所有权,但其上仍然存在乙公司与
丙公司的抵押权。 
戊公司的抵押权登记于2024 年7 月25 日,晚于丙公司,依据《民法典》第414 条,丙公司
对A 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戊公司。选项C 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415 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
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己公司对A 设备的质权与戊公司
的抵押权,何者优先取决于交付与登记的先后,由于戊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先完成,其抵押权优先
于己公司对A 设备的质权。选项D 错误,当选。 
选项B 考查善意取得。2024 年7 月10 日,甲公司将A 设备转让给丁公司并交付,甲公司
对A 设备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选项B 错误,当选。【版权:桑
磊法考,禁止二改】 
 
3.甲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向乙公司借款500 万元,借期为1 年,按照年利率10%计息。次
日,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担保函,承诺为甲公司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两个月后,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追加借款100 万元,利息按原合同计算。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
某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备注:保证范围为追加的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
而无力偿还。据查,丙公司与黄某私下达成了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单选)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于乙公司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在500 万本金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黄某在600 万本金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D.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丙公司追偿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共同担保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借款+保证担保为基础法律事实,考查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共
同担保等考点。考点虽然不多,但迷惑性大,使得本题颇具难度。对于选项A,考生需要区分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二者在借款合同的成立时点上有所不同。公司之间的借
款合同并无特别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时成立生效。选项B 颇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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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本题涉及第三人作出保证承诺的方式,该承诺应向
债权人作出,而不能向债务人作出。对于选项C,考生需要厘清《补充协议》与此前的借款合同
之间的关系,以及黄某的保证责任范围。选项D 看似考查的是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权,实则由于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保证合同,并不存在共同担保的构造。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成立。”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特别成立要件,但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并无特
别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保证合同。《民法典》第685 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
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保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书面形式有三种类型:
(1)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书面保证条款;(3)第三人单方以
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本题涉及的是第(3)种,不过需要注
意的是,此种情形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承诺,但本题中丙公司作出保证承诺的相对方
是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据此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保证合同。丙公司自然也无需
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 错误。 
选项C 同样考查保证合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备注:保证
范围为追加的借款本息。据此,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其保证范围仅包括100 万本金及其利息,
对于原有的50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黄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 错误。 
选项D 颇具迷惑性,有的考生或许会认为丙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又结合丙
公司与黄某私下达成了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约定这一事实,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
进而得出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的结论。但这一分析是错误的,因为丙公司并非
保证人,换言之,本题中并不存在共同保证的结构,既然丙公司不是保证人,黄某承担保证责任
后自然无权向丙公司追偿。选项D 正确。【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4.2022 年9 月1 日,张某向吴某借款100 万元,借期为半年。11 月1 日,张某向阳光慈善
基金会捐赠50 万元。2023 年1 月1 日,张某将名下市值200 万元的A 房出租给不知情的泰能公
司,租期为20 年,租金为每年4 万元(约为周围同地段租金的一半),每年年初支付下一年租
金。2023 年3 月,张某对吴某的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A 房被查封拍卖时无人应拍,且张某名
下已无其他可供偿债的财产,泰能公司尚未支付2023 年租金。关于吴某,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多选) 
A.有权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 
B.有权撤销张某的出租行为 
C.有权代位行使2023 年的租金 
D.其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张某承担 
答案:ABD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5 
难度:难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客观题考试的重要考点,本题将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
人代位权这两个考点融合在一起考查,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的关键在于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债
权人代位权,尽量互不干扰。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考生应秉持构
成要件思维,结合各自的构成要件分析。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现行
法明确规定由债务人承担,但前提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成立的。 
选项分析: 
选项A、B 均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区分有偿的债权诈害
行为与无偿的债权诈害行为,二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选项A 中的赠与行为属于无偿的债权诈
害行为。《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
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撤销无偿债权诈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无偿的债权诈害行为;(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
权的实现。本题中,要件(3)并不满足,因为张某阳光慈善基金会捐赠50 万元时,其名下有一
套市值200 万元的A 房,足以清偿吴某的借款。因此,吴某无权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 中的出租行为是有对价的,属于有偿的债权诈害行为。《民法典》第539 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撤销无偿债权诈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
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有偿的债权诈害行为;(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的
实现;(4)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本题中,泰能公司是不知情的,要件(4)并不满足。吴某无
权撤销张某的出租行为。选项B 错误,当选。 
选项C 考查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
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
效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利;(3)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本题中,
吴某对张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到期,张某对泰能公司享有租金债权,且2023 年的租金已经到期,
张某怠于行使,导致吴某的债权实现受影响。吴某有权代位行使2023 年的租金。选项C 正确,
不当选。 
选项D 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4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6 
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据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
费,由债务人负担。但这一规则有一个前提,即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如果债权人撤销权并不成立,
债务人无需承担债权人所支出的律师费。本题中,债权人吴某并不享有撤销权,其起诉撤销时支
出的律师费应自己承担。选项D 错误,当选。 
 
5.张老汉有意出售一头黄牛,委托小刘代为售卖并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小刘持授权委托
书与胡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黄牛价款为2 万元,一个月后交牛付款。张老汉得知后将授权委托
书收回。一周后,小刘伪造张老汉的授权委托书,以张老汉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黄牛价款为1.8 万元,小刘当天就收取了价款并将黄牛交付李某。张老汉得知后表示反对。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胡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黄牛 
B.张老汉有权请求李某返还黄牛 
C.李某有权请求小刘返还1.8 万元 
D.如小刘拒绝返还1.8 万元,则李某有权拒绝返还黄牛 
答案:BC 
难度:难 
考点: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返还原物、不当得利、同时履行抗辩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较为巧妙地在代理的基础事实中兼顾对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以及双
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等考点的考查,具有综合性,颇有难度。在审题环节,考生应先厘清小刘的
两次代理行为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黄牛的归属;确定了黄牛的归属,谁有权请求返还黄
牛就可以随之推理得出。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适用于双务合同,也扩展至合同无效、被
撤销、被解除等情形下的相互返还情形,但仍要求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且该给
付义务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选项分析: 
本题中,小刘实施了两次代理行为,对象分别为胡某、李某。由于四个选项的分析判断都与
这两次代理行为的效力有一定关联,因此先分析这两次代理行为的效力。小刘实施的第一个代理
行为是以张老汉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黄牛买卖合同,对于这一代理行为,由于取得了张老汉的有
效授权,因此属于有权代理,该黄牛买卖合同在张老汉与胡某之间成立并生效。小刘实施的第二
次代理行为是以张老汉的名义与李某签订黄牛买卖合同,实施这一代理行为时,张老汉已经收回
授权委托书,小刘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因此小刘此时并无有效的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需要结
合《民法典》第172 条判断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结合《民法典》第172 条以及表见代理的构成
要件,由于代理权外观是小刘伪造,被代理人张老汉并无可归责性,该无权代理的风险不应由张
老汉承受,因此小刘以张老汉的名义与李某签订黄牛买卖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
代理,且由于张老汉拒绝追认,对张老汉没有拘束力。尽管小刘将黄牛交付给李某,但李某并不
能取得黄牛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展开四个选项的分析。 
选项A 与选项B 均考查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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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有二:(1)请求者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2)相对方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胡某作
为黄牛的买受人,并非其所有权人,自然无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即使基
于黄牛买卖合同主张交付黄牛,该主张的相对方也应该是出卖人张老汉,而非李某。选项A 错
误。李某并未取得黄牛所有权,其对黄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张老汉作为黄牛的所有权人,有
权主张返还黄牛。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 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题中,李某向小刘
支付1.8 万元是为了履行该黄牛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义务,但小刘与李某签订黄牛买卖合同对
张老汉没有法律拘束力,小刘取得该笔价款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须向李某返还。
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从该选项的表述来看,如果李某有权拒绝返还黄牛,则其法
律依据应在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又因该选项所涉及的两个给付并无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应
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黄牛,但1.8 万元价款的返还与黄牛的返还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二
者之间也并无法律上的牵连性,并无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空间。选项D 错误。 
 
6.2023 年5 月1 日,梁某与方某共同购买公路自行车一辆,双方各出资3000 元。5 月10
日,梁某骑车上班,途中低头查看手机,不慎撞伤行人李某,花费医药费2 万元。5 月20 日,
梁某向苏某借款1000 元,未经方某同意就以其共有份额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
权登记。6 月10 日,方某向不知情的何某借款3000 元,未经梁某同意就以该自行车质押并交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李某有权请求梁某与方某对医药费承担连带责任 
B.苏某可以善意取得自行车抵押权 
C.何某可以善意取得自行车质权 
D.梁某有权请求何某返还自行车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善意取得、返还原物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公路自行车这一普通动产为核心标的物,穿插了多人出资、侵权行
为、共有份额抵押、动产质押等法律事实,综合地考查了物权法上的多个考点,有一定难度。解
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自行车的归属,对此考生需要在共有规则的指引下判断。对于侵权问题,
考生需要注意其并非交通事故侵权,而是普通侵权,且并不属于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务。对于善
意取得的问题,考生紧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可,但需要注意,切勿忽略最为基础的
前提——无权处分。对于返还原物问题,应重点审查梁某是否为所有权人,何某是否为无权占有
人。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8 
选项分析: 
在展开四个选项的具体分析前,应先确定自行车的归属。2023 年5 月1 日,梁某与方某购
买公路自行车一辆,双方各出资3000 元。结合《民法典》第308 条可知,梁某与方某对该自行
车形成了按份共有,且份额比例为1:1。 
选项A 考查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不难推断的是,梁某与李某之间的事实属于侵权问
题,且由于并未涉及机动车,该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 条第1 款。该条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梁某骑车
撞伤了李某,存在侵权行为,且梁某途中低头查看手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花费医药费2 万元,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梁某应就2 万元医药费承担侵权责任。有疑问的是,方某是否需要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07 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
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
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有考生可能会认为本题中李某的损害是自行车产生的,方某
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理解是不对的,本题中李某的损害是梁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自行车只是
工具而已,其并不属于《民法典》第307 条中“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方
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 错误。 
选项B、C 均考查善意取得。先分析选项B。梁某将共有份额抵押给苏某,属于对共有份额
的处分。《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共有份额是独立的财产,原则上可
以独立处分,除了该条规定的转让,也包括抵押。因此梁某抵押共有份额属于有权处分,无需经
过方某同意。既然是有权处分,苏某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选项B 错误。 
再分析选项C。方某将自行车质押给何某,属于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民法典》第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
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
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二人份额均为50%,方某质押自行车应经过梁某同意。方某的行为构成无
权处分,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何某是善意,且已经完成交付,何某可以善意取
得自行车质权。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返还原物。依据《民法典》第235 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
请求方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2)相对方为无权占有人。梁某作为共有人,满足要件(1)。
相对方何某已经善意取得自行车质权,对自行车系有权占有,要件(2)不满足。因此,梁某无
权请求何某返还自行车。选项D 错误。 
 
7.陆某与陈某生育一子陆明,同时收养一子陆辉。陆明与黄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杰。
陆辉与何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小波。后陆辉与何某离婚,与梁某再婚,陆小波与梁某的女儿
孙洁由陆辉、梁某共同抚养。2023 年6 月,陆辉突发心脏病去世。8 月,梁某生下一女陆小丽。
12 月,陆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不定项) 
A.孙洁有权代位继承陆某的遗产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9 
B.陆杰有权代位继承陆某的遗产 
C.陆小丽有权继承陆辉的遗产 
D.陆小丽有权转继承陆某的遗产 
答案:ABD 
难度:难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继承法上的考点展开,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考点进
行考查,且被设计为不定项选择题,颇具难度。解答本题的难点在于厘清相关自然人的关系。孙
洁是陆某养子女的继子女,因此选项A 的核心问题在于:被继承人养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是否有代位继承的资格。选项B 的核心问题在于陆杰是否符合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选项C
的核心问题在于胎儿是否具有继承资格。选项D 的核心问题在于陆小丽是否符合转继承的适用
前提。 
选项分析: 
选项A、B 均考查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
份额。”本题仅涉及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对于陆杰,陆某死亡时并不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不满足代位继承的前提,陆杰作为陆某的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陆某的遗产。
选项B 错误,当选。 
至于孙洁是否能够代位继承,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
形。本题中该情形确实存在,陆某的养子陆辉早于陆某死亡。其次需要分析孙洁是否具有代位继
承的资格。孙洁是陆某养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5 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
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该条并未将养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
因此养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得代位继承。本题中,孙洁不能代位继承陆某的遗产。选项
A 错误,当选。 
选项C 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155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陆小丽是陆辉的
婚生女儿,其有权继承陆辉的遗产。选项C 正确,不当选。 
选项D 考查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据此,
转继承的适用前提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并没有放弃继承。本题中并不
存在这一情形。陆小丽作为陆某养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陆某的遗产,但不能转继承陆
某的遗产。选项D 错误,当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0 
 
 
民事诉讼法 
 
 
1.方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好友袁某的名义购买A 房屋,手续完成后房屋登记在袁某名
下。后因袁某拖欠甲银行借款被起诉,甲银行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对A 房屋强制执行。方某
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甲银行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判决不得对A 房屋强制执行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终结 
命题和解题思路:执行程序向来是客观题命题的重点。本题取材于最高法院真实裁判案例,
考查的是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及其处理方式。本题并无明确的解题依
据,正确解题应首先把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裁定执行终结并解除对执行标的
的执行措施,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是排除法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两者结合很容易判断案外
人异议之诉已无提起的必要,案件不再符合受理条件。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03 条第1 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
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据此,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应以在执行过程中且
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采取了执行措施为前提,其功能在于排除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即审
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认定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益,以此为
基础对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方某起诉的目的在于阻止法院对涉案A 房
屋的执行。而《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第1 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据此,若申请执行人甲银行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并裁定解除对涉案A 房屋采
取的执行措施,这将导致方某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丧失存在基础,不再符合案外人异议之诉的
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方某的起诉。选项D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1 
2.刘某通过电子银行向孟某转账11 万元。后刘某主张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借款协议,起诉要
求孟某清偿借款本息,并提供电子转账回单打印件和手机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诉讼过程中,孟某
主张该笔转款并非借款,而是烧烤店投资款,并提供洪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向刘某三次分红。孟某
还提出手机通话录音是刘某偷录剪辑所得,内容不真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
选) 
A.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B.手机通话录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C.电子转账回单打印件属于直接证据 
D.洪某的证人证言属于本证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电子数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认证 
命题和解题思路: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制度每年必考,大多采用多考点融合命题方式。本题
采用“组合拳”方式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区别、直接证据和本证的识别、证据补强规则等证
据部分的高频考点进行综合考查,附带涉及对积极否认的识别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考点。本题既
考查证据基础理论,又涉及法律规定,考查内容兼具深度与广度。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
属于电子数据,据此可判断A 选项;偷拍偷录证据并非一定是非法证据,不能直接否定其证据
能力,据此可确定选项B;本案的待证事实是孟某向刘某借款事实,据此不难判断C 选项;选
项D 是主要干扰项,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孟某主张的性质是积极否认,再结合证明责任分配原
理和本证的概念不难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116 条第3 款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
据的规定。据此,手机通话录音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不是视听资料,应属于电子数据。选项A
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即便手机通话录
音为偷录所得,也不属于非法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0 条
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据此,如果该手机通话录音被剪辑,属于
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证据补强。选项B 错误,当选。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借款合同可以直接证明合
同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必须与其
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据此,电子转账回单打印件仅能证明刘某向孟某转
款11 万元,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属于间接证据。选项C 错误,当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2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据此,孟某主张该
笔转款并非借款,而是烧烤店投资款,这属于附理由的否认。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孟某对此
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孟某提供的洪某证言属于反证。选项D 错误,当选。 
 
3.A 区的马某与B 区的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马某出借10 万元,借期一年,利
息5%,如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马某到期未还款,杨某向B 区法院申
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签发支付令,马某收到支付令后第二天即以仲裁条款排斥支付令适用为由
提出书面异议。在法院处理前,马某申请撤回该异议。随后马某又提出B 区法院无管辖权的书
面意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B 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A 区法院审查处理 
B.马某提出的第一次异议属于有效异议 
C.马某申请撤回异议,准许与否由法院裁定 
D.马某第二次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ABC 
难度:难 
考点:支付令的申请、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命题和解题思路:督促程序每年必考,法考复习应重点关注。本题以约定仲裁后申请支付令
为切入点,对支付令管辖法院错误的处理、支付令异议的撤回、支付令有效异议的情形以及不符
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处理方式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应避免受到诉讼
制度的影响,非讼程序中不存在移送管辖制度,据此可判断选项A;有效的支付令异议必须针对
债务本身提出,据此可确定B 选项;基于督促程序的无争议性和便捷性特点,法院对于撤回异
议请求应一律裁定准许,据此可判断C 选项;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属于有效异议,应裁
定终结督促程序,据此可判断选项D。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23 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 条规定,由债务人住
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杨某应向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 区法院无管辖权。又根据《民
诉解释》第427 条和第428 条第2 款规定,申请支付令不符合管辖规定,法院应通知债权人不予
受理;受理申请后才发现,应裁定驳回申请。因此,督促程序管辖错误不应当移送管辖。选项A
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436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
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债务人异议应针
对债务本身提出,对纠纷解决方式提出异议不构成有效的异议。况且,仲裁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方
式,仅排斥诉讼,并不排斥非讼程序的适用。选项B 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437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
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据此,马某申请撤回异议,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不存在法院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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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与否问题。选项C 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435 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根据选
项A 的分析,申请支付令不符合管辖规定,法院应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受理申请后才发现,
应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债务人对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形式审查后,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
令自行失效。选项D 正确,不当选。 
 
4.刘某与付某签订《股权(出资)转让协议》。后因履行发生纠纷,付某起诉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协议,刘某给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1500 万元。法院判决付某胜诉,该判决生效后,刘某
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付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
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前诉为给付之诉,后诉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B.后诉判决违反了既判力的实质确定力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刘某起诉 
D.二审法院应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BC 
难度:难 
考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既判力)、起诉(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对诉的分类、既判力的内涵、重复
起诉的认定以及二审法院对不应受理案件的处理方式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题目考查范围广,
涉及考点多,难度颇高。选项A 和B 属于纯粹的理论型考点,了解诉的分类针对的是具体诉讼
请求而非整个案件,据此可排除选项A;理解既判力的准确内涵,可对选项B 作出判断。判断
选项C 和D 的关键在于确认后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本不应受理,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并
驳回起诉。 
选项分析: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据此,付某起诉要求刘
某继续履行协议并给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1500 万元,要求刘某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前诉属
于给付之诉。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据此,
刘某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出资)转让协议》无效,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但刘某同时要求付某
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这属于给付之诉,后诉并非仅为消极的确认之诉。选项A 错误。 
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当事人和法
院都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据此,前
诉生效判决在认定《股权(出资)转让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判令刘某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而
后诉判决又确认《股权(出资)转让协议》无效,这明显作出了与前诉生效判决内容相反的判断,
违反了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选项B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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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247 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
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
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
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均为刘某和付某;两个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均
为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前诉认定协议有效,而后诉意在否定合同的效力,后诉的诉讼
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属于重复起诉。法院本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却作出了
判决。《民诉解释》第328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
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据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
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5.李某和张某于2021 年10 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6 月16 日登记结婚。结婚前,李某共计
送给张某18 万元彩礼。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感情逐渐淡漠。
2023 年5 月,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退还18 万元彩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
定项) 
A.张某的父母应列为共同被告 
B.李某的请求构成诉的预备合并 
C.李某的请求构成诉的客观合并 
D.本案的生效判决具有形成力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诉的合并、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形成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本题以
离婚中主张彩礼返还为素材,对涉彩礼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诉的合并以及民事判决的法律效
力予以综合命题。涉彩礼案件的当事人确定应区分婚约财产纠纷或者离婚纠纷作出判断,本案为
后者,双方父母并非当事人;了解诉的各类合并的具体内涵,可对选项B 和C 作出判断;只有
胜诉的形成之诉的生效判决才具有形成力,据此可排除选项D。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规定,婚约财产
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
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据
此,本案为离婚纠纷,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当事人应为夫妻双方。选项A 错误。 
根据官方辅导用书观点,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此为诉的预备合并。据此,离婚
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退还彩礼构成诉的预备合并。选项B 正确。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
诉讼程序中审理。据此,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提出离婚之诉和彩礼返还之诉,法院合并审理构成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5 
的客观合并。选项C 正确。 
民事判决的形成力,是指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的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
据此,李某起诉离婚,这属于形成之诉,但本案判决结果并未交代。只有李某获得胜诉,该生效
判决才具有形成力。选项D 错误。 
 
6.商某起诉夏某清偿借款5 万元,提供了商某向夏某转款5 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夏
某承认商某向其转款事实,但主张该笔转款并非借款,而是商某支付之前拖欠的货款。关于本案
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商某承担夏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商某承担夏某向其借款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 
C.夏某承担该笔转款属于货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D.夏某承担转款属于货款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 
答案:AB 
难度:难 
考点:证明责任分配 
命题和解题思路:证明责任分配是客观题命题的“富矿区”,每年必考。本题以附理由的否
认为素材,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考查。选项A 和B 根据《民诉解释》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
原理即可作出判断;选项C 和D 是主要干扰项,应首先根据夏某的表述判断属于附理由的否认,
再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作出判断。还可根据证明责任的内涵作出判断,证明责任适用的
前提条件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转款是否属于货款并非本案要件事实,因此不存在证明责任分
配问题。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
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商某起诉要求夏某还款,属于
主张其与夏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商某应就双方之间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承担证明责任。具言之,商某既需要承担夏某向其借款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责任),又需要承担夏某向其借款事实的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选项A 和B 均正确。 
附理由的否认,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受诉法院陈述了
与该事实不能两立的事实。就该笔5 万元转款的性质,负证明责任的商某主张是借款,而不负证
明责任的夏某主张是货款,两种事实明显不能同时成立。因此,夏某提出的是附理由的否认。依
主张责任及证明分配之原理,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附理由的否
认时,无须对其所提事实负主张责任及证明责任。具言之,既不需要对转款属于货款事实承担提
供证据责任,又不需要对转款属于货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选项C 和D 均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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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东区的华某将位于河西区的房屋出租给山南区的陈某。后经华某同意,陈某将该房屋
转租给山北区的冯某。冯某在使用过程中,不慎造成房屋损坏。就赔偿问题,各方协商无果欲提
起诉讼。关于当事人和管辖法院的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 
A.华某在河西区法院起诉陈某违约,冯某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陈某在河西区法院起诉冯某违约,华某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华某在山北区法院起诉冯某侵权,山北区法院无管辖权 
D.华某在山南区法院起诉陈某违约,山南区法院无管辖权 
答案:AD 
难度:难 
考点: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房屋转租为素材,对专属管辖的识别、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以
及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予以考查。解题的关键是,根据选项中各诉讼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再
结合管辖的规定对适用的管辖类型作出判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两类第三人的内涵结合
案情作出判断。选项B 是主要干扰项,应结合“独立请求权”的内涵分析后作出选择。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专属管辖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第716 条第1 款规定,
虽然房屋转租,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出租人华某起诉承租人陈某违约,
其依据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诉解释》第28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华某起诉陈某违约,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河西区法院专属管辖。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
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诉讼的人。据此,对华某起诉一案,冯某并无独立请求权,但若
陈某败诉,陈某会对冯某主张权利,因此冯某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选项A 正确,当选。 
选项B 考查专属管辖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陈某起诉冯某违约,依据的是陈某与
冯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如上分析,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河西区法院专属管辖。有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主张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参加诉讼
的人。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一般是物权请求权,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
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据此,华某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B 错误,不当选。 
选项C 考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9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某起诉冯某侵权,应由被告冯某住所地山北区法
院或者侵权行为地河西区法院管辖。选项C 错误,不当选。 
选项D 考查专属管辖的识别。如上分析,华某起诉陈某违约,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
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河西区法院专属管辖,山南区法院无管辖权。选项D 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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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司机章某深夜驾驶卡车送货,途中意图强奸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李某,便停车撕扯李某衣
服,李某惊慌之下打开车门逃跑,结果头部落地摔成重伤,章某从后视镜看到李某倒在地上抽搐,
仍开车离去。后李某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轧死。事后查明,即使不被轧死,李某也将在两三小时
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因李某自己选择跳车,死亡结果应由李某自己负责 
B.因章某先行行为系故意犯罪,因此,章某对李某不负救助义务 
C.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章某的行为应以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来定性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因果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不作为犯罪的认定问题,还一同考查了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介入
因素问题。本题中的介入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连续发生的介入因素。在发生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考生应重点把握如何规范地确认行为人是否应当对结果负责。对此需要牢记介入三因素:前行为
人的行为对于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
对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则以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是否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为标准,如果是,则肯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交代“即使不被轧死,李某也
将在两三小时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的用意,即在于说明如果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是能够避免死亡
结果发生的。 
选项分析: 
章某深夜意图奸淫李某,考虑到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其跳车行为具有通常性,因此,死亡结
果应该由章某负责。A 选项错误。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中包括故意犯罪。章某着手强奸的行为,使得李某的生命法益处于紧
迫的危险之中,因此章某对李某负有救助义务。B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李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章某。从作为的角度看,章某的行为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但由于强奸罪的基本犯未遂,应在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内按照未遂的
裁量标准进行,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从不作为的角度看,章某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其量刑要重于按照作为犯罪来处理。两者系竞合关系,因此,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18 
2.程某意图进入甲女家盗窃,不料发现甲在家中,便动手抢劫。在对甲使用暴力后,发现
其身无分文,便放弃抢劫意图,转而意图奸淫甲。待程某将甲拖到卧室后,发现甲脸上的妆全部
花了,顿时兴致全无,便放弃了强奸,草草猥亵了事。为发泄心中不满,走之前将房中啼哭不止
的甲的幼子打至轻伤。关于程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由盗窃转为抢劫,是另起犯意 
B.由抢劫转为强奸,是犯意转化 
C.由强奸转为猥亵,是另起犯意 
D.将甲的幼子打伤,是行为对象转换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集中考查了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三者的区分。这也是
法考的常考知识点。区分这三者最主要的标准是前一犯罪是否已经停止,如果停止后,又产生另
一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则是另起犯意。认定这三者的目的,在于处理方式不同,对于另
起犯意,成立数罪,而犯意转化和行为对象转换只成立一罪。 
选项分析: 
所谓犯意转化,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
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本想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没人,改成盗窃;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
的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这种转化应该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的
情形,如在伤害过程中,产生了杀意,意图杀死他人。犯意转化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
犯意降低者,从旧意。A 选项是犯意转化,是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
实行行为。A 选项错误。 
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针对同一个被害对象,另起犯
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要注意,必须是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
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是另起犯意。B 选项是另起犯意,因程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停
止(未遂),此时意图强奸,属于另起犯意。B 选项错误。 
C 选项也是另起犯意,此时程某的强奸行为亦已经停止(中止),此时进行猥亵,属于另起
犯意。C 选项正确。 
而所谓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
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
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例如,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
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二是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
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
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
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三是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在不
同主体间让渡)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D 选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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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某将甲的幼子打伤,属于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更,两者法益性质也不一样,且此时程某
的猥亵行为亦已经停止(既遂),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属于另起犯意。D 选项错误。 
 
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杜某捡到一张储蓄卡,便以取现的意图拿到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反复试验密码,结果卡
被锁住。杜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B.王某意图强奸二丫,对二丫使用暴力后发现其身上佩戴的珠宝非常值钱,便考虑还是搞
钱重要,进而放弃奸淫转而抢劫。因王某未完全放弃犯罪念头,应认定为只成立抢劫罪既遂 
C.李某以杀害意图将小红推下悬崖后独自下山,四小时到达山脚后发现小红多处骨折,口
吐鲜血。李某于心不忍便将其送往医院,因救助及时,小红未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D.杀手赵某准备了一把狙击枪和一个火箭筒,意图狙杀在广场演讲的刘某,结果第一枪没
有打中,第二枪卡壳,第三枪炸膛,赵某客观上虽可以换火箭筒继续狙杀,但其认为天意如此,
便放弃了狙杀。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手段不能犯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这是法考必考知识点。A 选
项还考查了犯罪未遂与手段不能犯的区别。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
危险,主观上有相应故意时,才能认定为是未遂,当然,手段不能犯可能成立犯罪预备。而如果
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因果法则,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只能认定为不能犯。 
选项分析: 
由于盲猜到密码的可能性非常低,因此,从客观未遂论的角度,杜某系手段不能犯,而非犯
罪未遂。A 选项错误。 
王某的行为并非着手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这一类型的犯意转化需要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之间具有相互包容的关系,例如伤害过程中又意图杀人,抢夺过程中又意图抢劫等等。B 选项中
的两个法益,即性自主决定权法益和财产法益,相互之间不具有包容关系。因此,不能成立犯意
转化,而是另起犯意。同时,犯罪中止中的“放弃犯意”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
非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因此,王某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和强奸罪的中止。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中,由于前后已经间隔了四个小时,不能再认为杀害行为与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延续性,
或者说,杀害行为已经形成了犯罪未遂。但如果虽然间隔了数小时,可行为人一直在场,那么,
可以认为杀害行为与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单一性。C 选项错误。 
D 选项中,如果赵某准备的是两把狙击枪,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因为能够很方便转换手段,
可以认为前行为没有形成犯罪未遂。但本题中,另外一个武器是火箭筒,如果使用火箭筒很明显
会增加被发现的风险,因此可以认为赵某此时不可能立即转换合适的杀人手段——即否定赵某的
行为系犯罪中止,因为不具有中止所必须要求具备的“自动性”,本选项只能认为成立犯罪未遂。
D 选项正确。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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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共同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杜某误认为甲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便引诱其杀害乙,但实际上,甲是间歇性精神
病人,在被杜某引诱以及杀害乙期间,其具有责任能力。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钱某误认为甲是正常人,便教唆其杀害乙,结果甲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在无责
任能力的情况下杀了乙。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医生赵某意图杀死病人甲,其明知甲对青霉素严重过敏,仍对不知情的护士乙说,已经
做过皮试了,给他注射大剂量青霉素。乙后来虽发现甲没有做皮试,但认为应该不会过敏,便仍
按照赵某的要求注射了青霉素,导致甲死亡。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咖啡师孙某将一杯掺有毒药的咖啡递给服务员甲,对甲说:“请把这杯咖啡端给客人乙”,
甲系毒物学专业毕业,接过后发现杯中有毒,但仍将其端给了乙,乙喝后中毒身亡。孙某构成故
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共犯中的事实错误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具有一定难度。本题A、B、
C、D 选项分别涉及不同情形,需要考生把握的是,要想成立间接正犯,需要客观上对犯罪的进
程产生了支配性、操纵性的影响。而间接正犯的故意可以降格成为教唆犯的故意,即间接正犯的
故意当然包括了(不止如此)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故意。认识到这两点
对掌握该知识点至关重要。 
选项分析: 
成立间接正犯需要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但由于甲在接受引诱时具有责任能力,因此,不能
认为对其产生了支配力。同时,由于间接正犯的故意也符合教唆犯的故意,因此,应该认定杜某
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 选项错误。 
成立教唆犯,只要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而不需要引起被教唆者
的故意。在B 选项中,甲确实实施了杀害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钱某对甲产生了支配力,但由于
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而只是教唆犯的故意,因此,钱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教唆犯。B 选项正确。 
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系利用欠缺杀人故意的乙的过失行为的间接故意杀人。本
选项中,乙虽然发现甲没有做皮试,但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心态,认为应该不会过敏,因此,赵某
对乙的行为仍具有支配力,乙成立医疗事故罪。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C 选项错误。 
虽然在甲发现前,孙某是怀着间接正犯的故意来实施犯罪的,但由于甲接过咖啡杯后发现有
毒药,此时不能认为孙某对甲的行为具有支配性。由于间接正犯的故意包含了教唆犯的故意,同
时孙某也引起了甲实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因此,孙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教唆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D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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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民间枪支爱好者王某有两把左轮手枪,但没有子弹,另一位枪支爱好者杜某有一百发左
轮手枪子弹却没有枪支。两人商量后,王某用一把手枪换了杜某五十发子弹。两人构成非法买卖
枪支、弹药罪 
B.警察李某外出办案时,突然发现自己的枪支丢失,便立刻准备报告,同事赵某赶紧阻拦,
说“你要报告了,就等着受处分吧,你先去找,我把枪借给你用几天”,李某遂放弃报告,结果
翌日歹徒用该枪支抢劫杀人。李某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而赵某不构成该罪 
C.章某盗窃高速公路中间的铁质隔离栏,导致路中央只有绿化带做间隔。章某构成破坏交
通设施罪 
D.某采矿场经理为规避被停工整顿,在矿道内的瓦斯监控设备未修好的情况下,向矿山安
全监察局报告已经修好,且采矿工作一直未停止。经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
作业罪的认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几个常考罪名,提示的一个复习要点是:
对罪名的认定并不能仅知晓罪名的犯罪构成,更要把握住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如果某行为不可能
造成某罪所保护的法益侵害之结果,就不成立该罪。这一点曾多次在客观题考试中考查。 
选项分析: 
以枪支换弹药,以及用弹药换弹药、枪支换枪支的行为,要看是否增加了公共危险。仅有弹
药没有枪支,或者仅有枪支没有弹药,危险程度有限,但交换后,既有枪支又有弹药,那公共危
险就大大增加了。如果增加了公共危险,则可以将交换的行为评价为以物易物型的“买卖”,即
成立买卖枪支、弹药罪。A 选项正确。 
丢失枪支不报罪谴责的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
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或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对丢失枪支后的“不及时
报告行为”是有认识以及是抱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因此,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是故意犯罪,
存在共犯形态。本选项中,赵某成立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的教唆犯。B 选项错误。 
由于道路中央还有绿化带做隔离,因此不会对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妨害,不成立破
坏交通设施罪,一般成立盗窃罪。C 选项错误。 
由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同理,也不能
成立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该成立危险作业罪,该罪是具体危险犯,不需要造成责
任事故或重大事故。D 选项错误。 
 
6.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多选) 
A.周某进入甲家盗窃,甲9 周岁的儿子乙在家,周某便说:“我是你父亲同事,他的电脑
忘在家里了,让我带过去,你带我去拿吧”。乙信以为真,便带周某去取电脑,周某遂带着电脑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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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周某构成入户盗窃 
B.马某看到甲家门口停着一辆限量版摩托,便潜入甲家,拿走放在桌上的钥匙,然后开走
了摩托车。马某构成针对车钥匙和摩托车的入户盗窃 
C.章某在2023 年5 月至今,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二手电动车两次(其中一次未遂),价值
共600 元。此外,假装帮人修电动车(价值500 元),不顾主人手抓着车把,趁其不备,猛地开
走逃离现场。章某构成盗窃罪 
D.李某看到酒店正在举办婚宴,桌上放的喜酒都是10 年的茅台,便对坐着的客人甲说:“我
是男方的朋友”,甲信以为真,赶紧让座。李某一人喝掉了两瓶茅台。李某构成盗窃罪 
答案:CD 
难度:难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应该说,这一考点是法考每年的重头
戏,需要引起考生的重点关注,不能有知识盲点。C 选项中,考查了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
认定,以前常考的考点是,在“两年以内三次盗窃”中的两次都已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下
能否认定为成立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类型(应认定为“多次盗窃”),而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则相
对生僻,即三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在内,同时抢夺行为可以被降格评价为盗窃行为。这往往
是考生容易忽略的知识盲区。 
选项分析: 
A 选项中,乙虽然未成年,但9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支配占有家中一般物品了,因此,
甲的行为系诈骗罪,而非盗窃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中,由于该车钥匙也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因此,可以单独成立入户盗窃,盗窃对象
是车钥匙本身,不能将车钥匙和车辆一体性评价。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中,两年以内三次盗窃中的盗窃,包括未遂在内,另外,抢夺行为可以被降格评价为
盗窃行为。因此,章某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C 选项正确。 
D 选项中,盗窃罪中的“转移占有”包括直接消费。题目中的甲对财物并非有权处分人,因
此,李某欺骗甲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D
选项正确。 
 
7.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负责审核征地拆迁面积的国家工作人员甲与被拆迁户乙串通虚报拆
迁面积,从政府拆迁办多获得10 万元拆迁款。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B.某县教育局局长甲收受乙的贿赂10 万元后,感觉事情可能办不好,便退回5 万元,随后
事情发生转机,待办好后甲又向乙要回了该5 万元。甲的受贿数额为15 万元 
C.某私营上市公司负责人甲为谋取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公司干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
甲构成行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D.家长甲为了让自己子女上重点中学,便找到自己的闺蜜乙,乙系当地教育局局长丙的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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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甲给乙10 万元,让其想想办法。乙收钱后告诉了丙实情,丙答应帮忙。乙应直接以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论处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到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
考查,这几个罪名都是考查重点。B 选项涉及到对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对此,要综合考虑是否
是同一请托事项,是否还有其他请托事项,退回的财物和索回的财物是否一致等因素。 
选项分析: 
A 选项中,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不主管、管理政府拆迁款,不能认定其利用了职务
上的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成立诈骗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中,甲先前受贿的10 元已经既遂,后又要回的5 万元能否再计算进受贿总数额,要
综合考虑是否是同一请托事项,是否还有其他请托事项,退回的财物和索回的财物是否一致,以
及在单位行贿的场合,退回的接受者和索回时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等因素。如果能够判断构成
了新的受贿行为,就应该数额相加。本选项中,不能认定甲是实行了新的受贿行为,因此,甲的
受贿数额为10 万元。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中,根据刑法第393 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
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违法所得归谁所有。本选项
中,违法所得是归乙个人所有,因此虽然是以单位名义,但仍是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又由
于是将单位财物送给乙,还成立职务侵占罪。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应该数罪并罚。C 选
项正确。 
D 选项中,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但要求
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不要求丙知道甲的请托及其请托内容。如果知情,那么国家
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成立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换言之,D 选项中,乙应该成立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D 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 
 
 
1.甲(15 岁)涉嫌抢劫罪。在一案审查起诉期间,甲的父亲丙代甲与被害人乙达成和解。
辩护人认为甲是趁乙不备夺取财物,未对乙采取其他行为。检察院决定对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丙可代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乙赔礼道歉 
B.丙与乙协商由乙确定被抢走财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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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应查明甲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D.辩护人为甲所作的辩护是一种轻罪辩护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辩护的内容与分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协商内容、协议履行等内容,同时考查辩
护内容及其分类。解答本题,应准确把握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职
责或权利义务。了解(不)可代为履行的和解事项,可排除A 选项;了解和解协商中(不)可
协商的事项,可排除B 选项;了解法律上的无罪辩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主体。根据《检察规则》第49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系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法定代理人可代未成年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能否代为履行
和解内容呢?基于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损失没有任何问题。但赔礼道歉具有
较强的人身属性,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就管教不
严等赔礼道歉,但该行为不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法院解释》
第589 条第3 款关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
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参照适用。
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刑事和解协议的协商事项。根据《检察规则》第495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
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
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据此,本案中丙与乙可协商由乙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但抢劫财物
的价值(抢劫数额)对量刑会产生影响,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明。B 选
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检察院对刑事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查明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 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
从宽处理的后果,但协议如不能得到履行,和解从宽就缺乏正当依据。对此,《法院解释》第
593 条第1 款要求:“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检
察规则》第503 条第1 款要求:“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
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无罪辩护的类型。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甲是趁乙不被夺取财物,未对乙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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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行为”,即认为甲实际上实施的是抢夺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因而不构成抢劫罪。仅从客观要件层面看,辩护人实施的是认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
指控的较重的罪名的一种辩护,即轻罪辩护。但是本案中甲仅有15 岁,根据《刑法》第17 条关
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甲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
辩护人认为甲实施的是抢夺行为,结合甲的年龄,其实际上作的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这
是一种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和法律上的无罪辩护的结合,即先认为甲事实上不存在暴力、胁迫或其
他行为,后认为甲不应为抢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 选项错误。 
 
2.涉嫌间谍罪的杨某被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其全程未委托律师辩护,派驻看守所的值班
律师张某在侦查阶段为杨某提供了法律帮助。审判期间,法院认为杨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
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杨某如向张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张某应将申请及时转交办案机关 
B.张某会见杨某,应以杨某约见张某和办案机关准许会见为前提 
C.张某可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继续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 
D.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及时随机抽选一名律师为杨某辩护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要求、值班律师会见
在押嫌疑人、值班律师的跨阶段帮助等四个知识点。解答本题,应全面掌握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
务。了解立法对及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可排除A 选项;了解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的启
动方式,可排除B 选项;了解无期、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要求,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及时转交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处于被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
人员,由于其人身自由处于限制当中,不可能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并且也无法第一
时间与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会面,此时,由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或值班律师来转交法律援助申
请成为有意愿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唯一有效途径。根
据《法律援助法》第39 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
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据此,为畅通被羁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办案机
关、监管场所、值班律师负有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被羁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A 选项
中,既然值班律师系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其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即可。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值班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 条第3 款的规
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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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会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相对应,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故本案中,值班律师张某可以主动会见犯罪
嫌疑人杨某,不需以杨某的约见为前提,只不过应经办案机关允许。B 选项错误。还需注意,由
于该案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如张某应杨某的约见进行会见,在侦查期间也应当经侦办此案
的国家安全机关许可。 
C 选项考查值班律师的跨阶段帮助。同一值班律师跨阶段提供帮助,有助于实现前后法律帮
助的连贯和协调,提高后一阶段法律帮助的效率,故需尽量保障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同一。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1 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
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重罪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殊资质。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6 条规定,可能被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均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
案件,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或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的重大利益;鉴于这两类案件包含着重大的司
法利益,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立法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必须具有3 年以上相关执
业经验。故本项中,随机抽选一名律师作为本案法律援助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D 选项错误。 
 
3.某地矿山安监局调查某煤矿事故后,将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收集的一氧化碳监测设备
数据等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审判期间,法院发现安监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监测数据,且被告人到
案经过的材料记录不清。关于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应参照有关书证的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认定 
B.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应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C.不得将安监局移送的监测数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D.应通知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补充说明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审查认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涉及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定位及其对专门
性问题的处理、电子数据的采信和到案经过材料的补证或解释等知识点。解答本题,应对事故调
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和功能有准确的认知。了解事故调查报告发挥证明作用的主要是其内
含的可澄清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意见,可排除A 和B 选项;区分瑕疵电子数据和真实性无法得到
保障的电子数据,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种类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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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鉴定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有限,大量的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被用于证明
案件事实,如广泛运用的价格认定报告等。为了解决实践中关于此类专门性报告的适用难题,《法
院解释》第100 条明确了专门性报告的刑事诉讼证据资格: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审查认定,适用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此外,实践中常见的事故调查报告
也是另一种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资料,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这种报告
通常由相关部门制作,涉及的案件专门性问题往往是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因素。同样,为
了解决实践中的用困境,《法院解释》第101 条也规定了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具有刑
事诉讼证据资格,并明确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
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实际
上是类似并参照鉴定意见运用的证据形式。另外,《法院解释》第100 条和101 条位于《法院解
释》第四章(证据)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故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事故调
查报告进行审查认定。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明机理和采信前提。事故调查报告的技术性强,已经包含对专
门性问题的意见,其性质实际与鉴定意见类似。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发挥重
要的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一般无需专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瑕疵电子数据的补证或合理解释。以封存的状态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
可以更好地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避免其遭到篡改或破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
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 条第1 款明确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
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根据《法院解释》第
113 条、114 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
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综
上,只要能通过补证或合理解释保证未封存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仍然可以采用该电子数据,
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检察机关对有关材料的补充说明。根据《法院解释》第142 条规定:“对监察机
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
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
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2021 年《法院解释》将2012 年《法院解释》对应条款的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改为“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主要考虑:根据刑事诉
讼流程,审判程序中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法院通知检察院补充说明,而后由检
察院协调侦查机关出具相关说明材料,更为适宜。D 选项正确。 
 
4.某区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核查某重大案件讯问的合法性,发现陈某的某次供述系刑讯逼
供取得。审查起诉期间,区公安局未按区检察院要求提供该案黄某某次供述的讯问录像,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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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次供述被区检察院认定系严重刑讯逼供取得。区检察院最后对该案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处理,
区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单选) 
A.应依法排除上述陈某的供述 
B.不得将上述黄某的供述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C.应将上述李某的供述随案移送至区法院 
D.可决定对讯问李某的侦查人员立案侦查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审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较多规定,学习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
仅要理解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还要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解答本题,注意区
分检察机关有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阶段,可排除A 选项;准确把握公安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
据的标准,可排除B 选项;了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决定权,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重大案件侦查终结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第3 款和《检察规则》第71 条第1 款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
核查制度作出规定。核查的主体是检察院,具体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的对象是侦查
机关讯问合法性问题;核查过程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检察院捕诉部门。根
据《检察规则》第71 条第2 款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
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本案中,检察院
核查讯问合法性时发现陈某的供述合法性问题,此时尚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是侦查
机关而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提出要求。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标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最终是否排除,不取决于公
安司法机关是否取得某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而在于最终能否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根据
《检察规则》第75 条第2 款规定,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
关未提供,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
捕、提起公诉的依据。据此,公安机关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只是导致某项能够证实或证伪取
证合法性的关键材料缺失,最终是否排除相关证据,要看综合其他材料审查后的判断结论。B 选
项错误。 
C 选项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处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 条第3 款和《检察规则》第73 条第1 款的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
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与域外一些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后阶段的主导办案机
关需要全面了解前阶段主导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情况,需要执行全案案卷材料移送制度。被排
除的非法证据一方面仍要随案移送,另一方面需明确被标识为非法证据,以供后一主导办案机关
全面了解情况。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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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选项考查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根据《检察规则》第14 条第2 款的规定,基层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有以上级交办为前提的立案侦查权和协助上级检察院办理的协助侦查权。根据
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
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据此,基层检察院不具有自行
决定对自侦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D 选项错误。 
 
5.居住异地的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拘传到案,公安机关在拘传期间查清案情并对丁某取保
候审。法院受案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庭审时丁某威胁被害人,导致庭审因秩序被严重扰乱而中
断。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多选) 
A.公安机关拘传丁某的时长约21 小时 
B.侦查机关应及时指定丁某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C.对丁某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承办本案的独任审判员作出 
D.针对庭审之事,法院决定拘留丁某10 日,结束后又决定逮捕丁某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取保候审、拘传、司法拘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强制措施中拘传、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的适用。解答本题,
应厘清本案中被追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措施的脉络,即“拘传-取保候审-司法拘留-逮
捕”。准确把握拘传持续时间的限制,可排除A 选项;了解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送交执行程序,
可排除B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拘传持续时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2 款和第3 款规定,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据此,
拘传持续时间被限制为12 小时,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本案的案情并非特别重大、复杂,
公安机关也没有拘留或提请批准逮捕的计划,故拘传丁某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A 选项
错误。 
B 选项考查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送交执行程序。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15 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
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
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据此,由于异地(居住地)的派出所并非侦办本案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故通知异地公安机关
进行指定更为妥当。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程序。根据《法院解释》第147 条和162 条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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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
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
审判员决定,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据
此,强制措施的采取、撤销或者变更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应当十分慎重。法院
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本应由院长决定为宜,但为提高案件办理的质效,只规定由院长决定已不适
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故2021 年《法院解释》对于法院继续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
两类非羁押强制措施,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的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
处分。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系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 条规定,在法庭审
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
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
须经院长批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
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中,法院可以决定对丁某处以
15 日以下的拘留,这里的拘留是司法拘留,法院无权对丁某刑事拘留。以《刑事诉讼法》第71
条和81 条规定为基础,根据《法院解释》第164 条规定,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
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法院应当决定逮捕。本案中,法院对丁某先后决定司法拘留和逮
捕,均有法律依据,两者可以先后衔接适用。D 选项正确。 
 
6.某区公安局侦查周某盗窃案期间,辩护人李某携助理王某会见。周某要求两人将其藏匿
赃款二十万元的地点转告妻子,李某不同意。王某电话转告后,周某的妻子将赃款全部取走。关
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李某可拒绝为周某继续辩护 
B.周某可拒绝李某为其继续辩护 
C.李某可将周某藏匿赃款的地点告知区公安局 
D.如王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区公安局可对王某立案侦查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设计了一个律师助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转移赃款的案例,考
查辩护人的拒绝辩护权和保密义务,同时考查辩护人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成立犯罪时的
管辖。解答本题,应厘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拒绝辩护权的异同,如此可正确判
断前两个选项。了解辩护人的保密权利和保密义务,可排除C 选项;了解辩护人履职期间涉嫌
犯罪的立案管辖特别规定,可排除D 选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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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辩护人的拒绝辩护权。为了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委托或
指派后,不能随意拒绝为被追诉人辩护。辩护人的拒绝辩护权在特定情形下才产生。根据《律师
法》第32 条第2 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
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
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当周某利用辩护人李某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李某即有权拒绝辩护。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被追诉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律师法》第32 条第1 款规定:“委托
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
人。”《刑事诉讼法》第45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法院解释》第311 条第2 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
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以上是规定被追诉人拒绝辩护人
继续辩护的三个条款。既然委托辩护中辩护人系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自愿委托,且辩护人行使辩
护权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当被追诉人不愿该辩护人为其辩护时,当然享有解除委托
辩护(即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周某系要求辩护人从事违法活
动被拒,但不影响周某行使其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辩护人的保密权利和保密义务。实践中,辩护人更易取得被追诉人的信任,从而
了解到被追诉人知晓但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信息。如果辩护人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不享
有保密权利,对被追诉人不承担保密义务,那么辩护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将丧失。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
予以保密。从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角度,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本案中,辩护人李某知悉的信息并非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事项,故应对周某承担保密义务。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 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
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
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六机
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
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
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
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本案中,侦查本案的区公安局不得对辩护人代理本案时自身涉嫌的
相关犯罪进行侦查,否则存在利害冲突。本案中的王某虽然是李某的律师助理,但其仍属于辩护
人一方,其参与辩护涉嫌相关犯罪时,也应参照执行上述立案管辖规定。D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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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后被批准逮捕。直至起诉前,雷某一直无辩护人辩护,其始终表示认
罪认罚,但因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而未取得谅解。检察院最终对雷某提出有期徒刑3 年的量刑建
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检察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审查逮捕时应考虑雷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B.审查逮捕时应通知值班律师为雷某提供帮助 
C.应与雷某就有期徒刑3 年的量刑建议协商一致 
D.审查起诉时不应对雷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立足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考查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两个知识点。解答本题,考生应将认罪认罚与社会危险性考量、
达成和解、谅解以及协商式司法充分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了解侦查阶段通知值班律师的义务主体,
可排除B 选项;了解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可排除C 选项;了解不予认定“认罚”的情形,可
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认罪认罚案件的逮捕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说明其愿意配合刑事追
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风险降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概率随之降低。根据《检察规则》第270
条第1 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
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本案中,虽然检察院对雷某批准逮捕,但不影响审查
逮捕时应对雷某认罪认罚情况这一因素进行考虑。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审查逮捕环节的值班律师帮助。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案件总体仍处于侦查阶段,
宜由公安机关统筹联络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检察规则》第267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据此,审查逮捕环节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事,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即可。B 选
项错误。 
C 选项考查量刑建议的协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虽然对协商式司法有所促进,
但没有改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职权主导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传统,现实中更多的是检察院拿
出自己的量刑建议方案,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33 条规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尽量协商一致。据此,对量刑建议协商一致只是一种提倡,而非硬性要求。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情形。为尽可能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
被追诉人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尽量少设置适用障碍。《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
见》针对“认罪”和“认罚”分别规定了一项排除适用的情形,后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
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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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并没有提到“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或未取
得谅解”。又根据《检察规则》第276 条第1 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
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
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据此,“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而未取得谅解”只是影响从宽处罚的幅度,影响量刑建议的结果,不会影响对“认罚”的认定,
也就不会因此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D 选项错误。 
 
 
商经知环劳 
 
 
1.甲、乙、丙、丁于2022 年5 月共同出资设立希望有限公司,约定每人出资50 万元,其
中甲、乙、丙以货币出资,丁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50 万元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前缴纳。
2022 年6 月,希望有限公司成立,但只有甲、乙履行了出资义务,丙仅向公司账户转账40 万元,
丁虽然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2022 年12 月,在甲、乙反复催
促无果的情形下,希望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1)丙在出资不足前只能按照
8%的比例分配利润;(2)丁在完成房屋权属变更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针对事项(1),除丙
外,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针对事项(2),除丁外,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据此,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单选) 
A.因对丙的利润分配限制不合理,因此决议事项(1)无效 
B.因丁已经交付房屋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因此决议事项(2)无效 
C.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向甲、乙、丁承担违约责任 
D.如丁将股权转让给知情的戊,则公司有权请求戊承担权属变更责任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瑕疵出资、利润分配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考查。该考点是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重要考点,
几乎每年都会考查。考生首先需要知道在认缴制度下,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只要求认缴,而未履
行出资义务仅构成瑕疵出资。其次,考生要全面把握出资约定的履行,即“按期足额给公司”。
只要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瑕疵出资。最后,对于瑕疵出资的责任,考生可以从“一补三
赔四连带”整体把握,同时公司有权催缴、失权。本题在设计上,具体结合了上述体系的知识细
节,体现出法考重要考点细致考查的趋势。因此考生在处理这些重点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见森林,
也须见树木。 
选项分析: 
A 选项涉及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2023 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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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限制,而代之以失权机制。但是失权机制需要满足法定的程序,包括公司催缴,经过
宽限期股东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可失权。同时,失权是完全剥夺股东对应的股权,
而非对股东权利的部分限制。在这种情形下,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限制只能适用《公司法》第
210 条第4 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
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公司应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利润,
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在本题中,对该决议丙表示反对,因此应当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利润,结
合题干事实显然丙的实缴出资比例并非8%。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的是需要变更权属的出资,但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对此可以参考《公司法司
法解释(三)》第10 条第1 款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
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
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
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
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似乎在变更
权属前,该股东不应享有股东权利。对此,考生要结合认缴制度理解。实际上该条是实缴制度下
的遗存,在认缴制下,股东只要认缴了出资,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只是构成瑕疵出资,并不妨碍
其股东权的行使。如考生可以转换思路考虑:此时该股东可否行使知情权呢?我想对此考生一定
能给出正确的答案。这也提示我们公司法的学习不能只抠法条,还需要结合制度变革整体把握。
因此B 选项表述错误。 
C 选项考查的是瑕疵出资责任。2023 年《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瑕疵出资的股东
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这里的取消并非制度上的
取消,而是考虑到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合同法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则处理即可。在此我们依然可
以参照原《公司法》第28 条第2 款规定,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虽然丙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应当向守约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丁并不在此列。因此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的是瑕疵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
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对此考生可能以丁构成瑕疵出资,认为其将股权转让给
知情的戊,戊应当就瑕疵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就掉入了“坑”中。房屋具有特定性,显
然戊的连带责任并非是变更权属,而是出资义务,即交付50 万元的出资,而非一定要按照丁与
公司约定的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履行50 万元出资义务的方式。因此D 选项错误。 
 
2.甲、乙、丙于2020 年出资设立了叁仁散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20%、10%,由甲出
任公司董事、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直由甲全面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并未过问公司事
务。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颇佳,但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向股东分红。乙、丙逐渐产生不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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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要求甲召开股东会决议分红,但甲以公司发展需求为由予以拒绝。乙、丙与甲的矛盾逐渐公
开,遂自行召集股东会,并决议罢免甲的董事职务。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乙无权起诉公司要求其进行利润分配 
B.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清算公司财产 
C.乙、丙持股合计30%,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 
D.对于罢免甲董事的决议,甲因存在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公司解散、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会的召集、表决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股东纠纷为背景综合考查股东的权利,这些内容属于法考常规考点,
常考常新。同时,在每个考点中也都有需要考生细致把握的知识点,如股东一般不得请求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但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股东仅在符合法律
条件下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但不得起诉强制清算;自行召集股东会需要满足前置程序;
表决权行使中的法定情形。本题旨在提示考生,常规考点要全面掌握,同时需要认真分析题干,
只有如此方能得出准确的答案。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212 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配。但未对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应当
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 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
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
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因此,
是否进行分配是公司的自由裁量权。本题中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自然没有载明具体分
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而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在没有分配决议的情况下,满足股东滥用权利
导致不分配,即构成股东压迫。本题中并没有事实表明甲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的情形。
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的是司法解散公司。《公司法》第231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连续两年未召开
股东会的情形,据此B 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32 条和第233 条的
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先自行清算,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B 选项后半段表述错误。因此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的是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此,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要满足前置程序,因
此C 选项表述错误。 
D 选项考查的是表决权的形式,具体是表决权回避。《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回避的规定仅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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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第15 条进行了规定,当然理论上在此之外也还存在着基于公平原则的表决权回避。
因此本题并无直接法律依据,需要考生掌握表决权回避的原理。基于公平原则的表决权回避的核
心在于如果赋予该股东表决权,将存在明显的不公。在本题中,虽然罢免甲董事身份确与甲存在
利害关系,但是股东选举自己作为董事本身也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常途径。须知,公司奉行
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甲出资70%,对公司应当具有合法的控制权,并不存在需要表决权回避的情
形。因此,D 选项表述错误。 
 
3.紫云有限公司和德长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紫云公司是出租人,德长公司是
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 年,租赁期满后德长公司有权留购设备。2024 年,德
长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紫云公司申报了债权。紫云公司向德长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
融资租赁设备。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紫云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租赁费向德长公司申报债权 
B.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债权表并负责核查债权 
C.紫云公司无权向德长公司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D.紫云公司有权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主张取回 
答案:BD 
考点:债权申报、取回权、重整程序 
难度:难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自(2022)鄂10 民终33 号民事判决书“紫元元(深圳)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松滋市创兴印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申报和取
回权。题目设计案例将取回权与融资租赁合同相结合,综合性较强。考生需要掌握并理解融资租
赁合同的本质是双务合同,并且属于破产后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在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
需要依照合同的约定。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则。根据《破产法》第46 条第1 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紫云公司可以向德长公司申报已到期未支付的租赁费,也有权申报
未到期的租赁费。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根据《破产法》第57 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
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据此可知管理人应当履行编制债权表的义
务。根据第58 条第1 款,破产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据此可
知应当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而非破产管理人核查债权。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破产法》第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破产后待履行的双务合同,解除权属于管理人。C 选项正确,
不当选。 
D 选项考查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考生可能只关注到了《〈破产法〉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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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第26 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
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
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误以为本选项正确,但是却未能考虑到《破产法》
第76 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
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显然,该融资协议约定了租赁期,并且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
租人所有。因此,在重整期间,该取回权的形式需要满足事前的约定。D 选项错误,当选。 
 
4.甲公司独家运营的无上荣光游戏供用户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登记,不得将账号
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该游戏同时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规
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乙公司运营“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游戏专区的形式
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其代练的
游戏中包括无上荣光游戏。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B.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C.因甲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法定赔偿 
D.乙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
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
型案例之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也是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
正当竞争案件。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定赔偿、民事诉讼管辖等知识点。解题时
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尤其是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定赔偿范围的扩张及管辖法院的明确,如果掌
握相关知识时不够精准或过于片面,则容易误选。 
选项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
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是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代练帮”APP 虽是在互联网上提供
代练交易的平台,但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实现,不符
合该条的适用条件。A 选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代练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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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乙公司商业化、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甲公司、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网络游戏
运营、竞争秩序,具有可归责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B 选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 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
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确定。”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 条、第9 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
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
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8 条、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17 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司法解释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也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但需要在甲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因侵权所获的
收益都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才可主张法定赔偿。C 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规定:“因不正当
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 选项正确。 
 
5.金某与某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向金某多支付600 元,由金某自
己参加社会保险。后金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拘留10 天,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金某以
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多选) 
A.双方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B.公司有权以金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C.金某被迫辞职的主张应得到法律支持 
D.若金某属于被迫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AD 
难度:难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经济补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的高频考点。本
题素材源自“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这一现象,其难度在于“自愿”参保的违法性与被迫解除合同
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果将约定条款的效力评价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完全等同,则容易误选C。
如果未理解刑事责任的含义,则容易误选B。 
选项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务,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规避。A 选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本题中金某被公安机关拘留,这属于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39 
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B 选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题中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确实有错,但这
是劳动者与之协商的结果,劳动者也有过错,基于诚信原则,并非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C
选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D 选项正确。 
 
6.1972 年6 月10 日,甲报社的记者黄某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发表于甲报。1973 年2 月,
黄某突发心脏病去世。2022 年8 月,乙出版社出版一本文集,经黄某唯一的继承人黄小明同意,
将该篇文章收录。2022 年10 月,丙书店购买了1000 册该文集并出售。2023 年3 月,李某经甲
报社同意,将该文章发布于个人公众号,并删去了其中两段。2024 年5 月,大学教师吴某在新
生见面会上擅自朗读全文。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乙出版社侵犯了该文章的复制权 
B.丙书店侵犯了该文章的发行权 
C.李某侵犯了该文章的修改权 
D.吴某侵犯了该文章的表演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侵权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三个考点均为高频考点,且在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命题套路之外
增加了时间信息,即增加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一考点,考生在解题时除了要分析评论文章的著
作权归属,还需要分析各个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否过期也会影响著作权侵权的构成。 
选项分析: 
在展开分析前,先确定评论文章的著作权归属及其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18 条
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创作的职务作品;……”据此可知,评论文章的署名权归黄某,其他著作权归甲报社。由于该文
章已经发表,发表权已经消灭。依据《著作权法》第22 条,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评论文章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目前仍受保护。《著作权法》
第23 条第2 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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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据此,评论
文章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50 年,截止于2022 年12 月31 日。 
选项A 涉及复制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
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2022 年8 月,
乙出版社出版一本文集,经黄某唯一的继承人黄小明同意,将该篇文章收录。乙出版社的行为属
于评论文章的复制行为,但并未经甲报社许可,且复制权的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乙出版社的行为
侵犯了评论文章的复制权。选项A 正确,不当选。 
选项B 考查发行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2022 年10 月,丙书店购买了1000 册该文集并
出售,该行为实施时,发行权尚未过保护期,且该批文集进入市场流通未经该文章的著作权人甲
报社同意,不能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丙书店售卖该文集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仍构成对该
文章发行权的侵害。选项B 正确,不当选。 
选项C 涉及修改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本题中,2023 年3 月,李某经甲报社同意,将该文章发布到个人公众号,并删去了
其中两段。尽管李某的行为属于修改行为,但因为得到了著作权人甲报社的同意,其行为并不构
成侵权。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 考查表演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
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本题中,2024 年5 月,大学教师吴某在新生见面会上擅自
朗读全文。吴某的行为属于表演行为,但表演权的保护期限已经届满,吴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评论
文章的表演权。选项D 错误,当选。 
 
7.红阳公司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遂委托锦华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锦华公司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直接出具了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靳某将其环评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锦华公司并收取“挂靠费”,锦化公司伪造靳某签名并编制虚假环评文件
900 余份,违法所得近80 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余万元。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追究行政责任,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应追究行
政责任 
B.锦华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红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C.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锦华公司处以罚款 
D.靳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环评制度是环境资源法中考试频次最高的考点,2020 年曾考查了严重质
量问题环评文件的法律责任,但试题较简单。本题源自2023 年我国环评造假入刑第一案“山东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41 
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本题难度较大,主要源于与刑法的结合考查,需要根据刑
法规定对本案的罪与非罪进行判断。如果考生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及其责任主体、处罚
机关理解不清,也容易发生误选。 
选项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 条规定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报告表虽针对的是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但不能因为
“轻度”而忽视其对环境的影响,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应追究行政责任。A 选项错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本选项将两个单位颠倒
了。B 选项错误。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 条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编制的技术单位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据此,区县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无权对锦华公司处以罚款。C 选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
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 条第三款规
定:“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
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
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D 选项正确。 
 
 
行政法 
 
 
1.Y 公司向H 区行政审批局递交燃气经营许可期限的延续申请。H 区审批局发出补正材料
通知书,要求Y 公司补正材料。Y 公司补正后,H 区审批局再次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Y 公司
认为其已无法补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补正通知书。后H 区审批局只委托律师出庭。庭
审期间,Y 公司以被告负责人未出庭为由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多选) 
A.Y 公司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B.H 区审批局的补正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对Y 公司拒绝陈述的行为,法院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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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院有权就H 区审批局的应诉情况向H 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答案:AD 
难度:难 
考点: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四个选项中,CD 选项均具有一定难度,考查知识点内容较细,考生
如果对相关规定内容不理解或者记忆不牢固,极可能陷入判断错误。正确回答本题,需要考生充
分注意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细节性规定。 
选项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50 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照上述规定可
知,A 选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题中,在Y 公司认为其已无法补
正的情况下,H 区审批局再次发出的补正通知书事实上终止了Y 公司的许可延续申请程序,故
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 选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原告
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
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
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题中,H 区审批局负责人拒绝出庭应诉,Y 公司因此拒绝
陈述,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如无效果,法院可以对Y 公司作放弃陈述权利处理。C 选项说法错
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 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据此可知,D 选择说法正确。 
 
2.街道办事处科员陆某在上班途中被邱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
责任。后区人社局对陆某不予认定工伤,陆某起诉请求撤销区人社局的决定。法庭调查阶段,陆
某请求法院判决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未准许。法院审理后撤销区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区人社局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下列哪些
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裁量行为 
B.法院不准许陆某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请求正确 
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确认陆某的受伤构成工伤 
D.法院有权就区人社局二次作出的工伤认定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答案:AC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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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难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四个选项中,BC 选项均具有一定难度,考生需要对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的成立要件、判决适用有较好的理解。正确回答本题,需要考生充分掌握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以
及各类判决的具体适用方法。 
选项分析: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就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地位等作出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
为。据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属于依申请
的行为。由于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机关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立法就当事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构成
工伤作出的判断,其结果在有或无之间,人社局并不具有裁量权力,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当
选。 
《行政诉讼法》第61 条第1 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
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
理。”因本题涉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因此,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B 选项说法
正确,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70 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
77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在现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除行政处
罚以及有关款额确定或认定行为之外,法院只有作出撤销重做判决的权力,无权直接变更被告的
行政行为。C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行诉法解释》第90 条第3 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
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
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诉讼法》第96 条规定:“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
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据此可知,D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3.关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单选) 
A.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特殊规定 
B.对实施行政许可收费作出特殊规定 
C.对延长冻结存款的时间作出特殊规定 
D.对行政争议适用复议前置作出特殊规定 
答案:C 
难度:难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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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处罚适用、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复议申请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一道综合题,重点考查行政法规在不同领域、不同事项上的立法权
限,其考查规定内容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复议法》。
考生如果对上述立法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规定掌握不牢固,极可能产生选择困难。正确回
答此类题目,考生可以有意识地就法规、规章能够规定的事项等结合上述立法规定事先做出归纳
总结。 
选项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23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A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58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照上述规定可
知,行政法规有权对许可办理的收费作出规定。B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32 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据此可知,延长冻结存汇款的时间已经由《行政强制法》作出规定,行政法规无权作出规定,C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23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行政法规有权对复
议前置作出特殊规定。D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4.H 省S 市司法局认定W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
人,构成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经听证,决定给予该律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
万元的处罚。后W 律师事务所向S 市政府申请复议。S 市政府经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
认为S 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S 市司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有必要经过法制审核 
B.W 律师事务所有权向H 省司法厅申请复议 
C.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构成S 市政府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D.S 市政府有权在查清事实后变更S 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 
答案:ABCD 
难度:难 
考点: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与决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四个选项中,AB 选项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
序尤其是法制审核程序的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的复议机关选择等特殊规
定有较好掌握。正确回答本题,需要考生对上述重要知识点有精细的理解和掌握。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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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58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
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本题中,S 市司法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 万元的处罚决定,涉及律所重大财产利益,且经过了
听证程序,符合法制审核程序适用条件,A 选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28 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据此可知,B 选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61 条第3 款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可知,C 选项说法
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63 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
政行为:……(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据此可知,D 选
项符合该规定,其说法正确。 
 
5.2023 年8 月1 日,张某等15 人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公开征收其房屋的省级以上部门批文
及县政府授权镇政府征收的授权文件。县政府于8 月3 日签收申请,9 月15 日答复张某等人文
件不存在。张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答复书。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县政府的答复
内容合法。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不定项) 
A.张某等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信息的理由 
B.张某等人需要推选2-4 名诉讼代表人 
C.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 日内审结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等的诉讼请求 
答案:ABD 
难度:难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诉讼程序、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判决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四个选项中,CD 选项具有一定难度,C 选项考查知识点较细,考生
容易出现判断困难,D 选项涉及对题干内容的分析,需要考生对行政诉讼判决的适用情形有较好
地掌握。要想正确回答本题,考生不但要熟悉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会做理论分析。 
选项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 条第2 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
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
式、途径。”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包括申请公开信息的理由。A 选项说法错误,当
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46 
《行政诉讼法》第2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
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诉法解释》第29 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
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对照
上述规定可知,B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83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规定可知,C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 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
的;……。”本题中,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的答复内容合法,因此,不能支持张某等人的撤销诉
讼请求,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本题中被告的答复超过
上述法定期限(虽然时间不长),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规定,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据
此,D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理论法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改革开放只有
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关于法治建设领域的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B.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C.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 
D.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是重点考查素材,必将在客观题考试中重磅呈现。本题从宏观上考查法治领域改
革的具体举措,考生只要对《决定》内容熟悉,便可从容应对。题目选项涉及立法改革、行政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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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考生应当从《决定》内容出发,反过来对法治思想的基本知识点
进行强化,夯实基础知识,实现备考效果。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立法领域的改革。《决定》中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
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因此,这一工作格局有助于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书写良
法善治新篇章。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行政体制改革。《决定》中提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
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此可
见,政府各方面的法治化也是国家各方面法治化的具体要求。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司法体制改革。《决定》中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
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因此,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是本次《决定》中
的一项重大改革,可以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有助于解决“执
行难”问题。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法治社会建设体制改革。《决定》中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此,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工作队伍的主要渠道,有助于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水平,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法治社会建设储备人才。D 选项正确。 
 
2.无人驾驶汽车“萝卜快跑”出租车在武汉市投入运营后,既以低廉的价格带来很多交通
便利,同时也引发了有关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保障出租车司机就业权等社会议题的讨论。对
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无人驾驶汽车不是法律责任主体,因此应当禁止其上路 
B.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营中应当追求零风险 
C.无人驾驶汽车争议较大,应当推迟该领域立法 
D.无人驾驶产业发展应当在科技创新和就业公平之间实现平衡 
答案:D 
难度:易 
考点:科学立法、以法律保障经济发展 
命题和解题思路: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带来很多社会益处,同时也引发很多挑战。虽然无人
驾驶汽车目前还未进入商业化阶段,但如何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商业运营进行规制,是当前新兴领
域立法的一个迫切议题。本题考查无人驾驶领域立法的基本原理,考点精致,立意较好。考生结
合社会常理,可针对A、B 选项的错误准确识别。C、D 选项涉及科学立法的内涵,考生应当熟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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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立法的及时性和实效性,灵活准确地做出判断。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无人驾驶立法的可行性。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来看,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具有成熟
的条件,但无人驾驶所引发的责任问题目前仍然无法定论,尤其是无人驾驶汽车不是由人操控,
而是算法操控,但汽车本身不是责任主体,因此其商业化还不具备条件。萝卜快跑在武汉试运营,
只是在有限区域、有限条件下的测试。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上路的可能
性,而是通过科学划定汽车事故责任就可以创造汽车上路的现实条件。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条件。技术是为了降低风险,而非实现零风险。无人驾驶汽
车比人驾驶的汽车要减少更多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立法上,也不能以追求零风险作为
目标,否则会制约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的及时性。科学立法要求针对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立法,无人
驾驶技术蓬勃发展,且是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赛道,因此应该及时进行立法,以体现我国高质量
发展优势。C 选项不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是错误的。 
D 选项考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是解决现实问题和需求的,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张。
无人驾驶汽车会引发就业问题,尤其是针对出租车行业。如何能够既保障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迅
速发展和技术创新,又可以保障就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是高质量发展面对的重大问题,也是
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化运营必须要解决的难题。D 选项正确。 
 
3.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是香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国两制的规范体系。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 
B.中央政府负责特区的社会治安 
C.中央任命特区行政机关主要人员和终审法院法官 
D.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享有管辖权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特区制度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随着一国两制制度不断深化,特区制度的
考查越来越细致。考生既要熟悉《基本法》,也要掌握其背后的宪法原理。本题选项取材于香港
《基本法》的规定。A 选项的说法虽然不常见,但属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B、C、D 选
项对相关条文进行改动,考生应当结合宪法原理,准确区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各自权限。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中央和特区的关系。香港《基本法》第1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虽然“直辖”这个词
容易让考生误解为直辖市,但这是中央和特区关系的准确定位。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权限。香港《基本法》第14 条第二款规定:“香港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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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据此,香港特区的治安事务由特区承担,
而非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负责特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中央的任命权。香港《基本法》第15 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
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第88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
任命。”根据这些规定,香港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命,终审法院法官则是由香港行政长官
任命。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香港《基本法》第19 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
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国防外交事务本身属于中央
行政事务,特区司法权无法干预。只有在行政长官以行政权力参与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就事实问
题做出判断。D 选项错误。 
 
4.某省会城市制定了《关于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扩大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程度。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错误的?(单选) 
A.5 名代表可以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 
C.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消防法规执法检查 
D.工作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选举 
命题和解题思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虽然《代表法》还未修改(2024 年有
望完成),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已经进行了丰富多样的制度探索,比如强化常委会
和人大代表的工作互动等。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代表则是代
表选民履职,二者的关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上虽然没有太多细致的规定,但随着实践中各地不断
进行制度探索,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本题取材于昆明市制定的工作意
见,但考查的主要是基础知识点,综合性强,难度较大,考生需对知识点掌握精准,尤其是A
选项,切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的提案主体与人大的提案主体相混淆。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案的提案主体。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 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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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提出议案。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而非
人大代表,考生不能混淆。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根据《代表法》,对于县级以上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
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起罢免
案。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考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根据《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
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据此,市人
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消防法规执法检查。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关系。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0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
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各种加强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与人
大代表联系的工作机制,正是以前述规定为依据展开的。D 选项正确,不当选。 
 
5.随着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有学者提出法律3.0 的观念,即被法律所规范的技术也成为
法律的一部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会被科技改变 
B.科技发展会引发法的价值冲突 
C.科技改变了法治的核心内涵 
D.法律3.0 体现出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立场 
答案:ACD 
难度:难 
考点:法的特征、法的价值冲突、法治、法的概念争议 
命题和解题思路:科技发展对法律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律3.0 这一新兴概念。
本题受启发于法学家罗杰·布朗斯沃德的《法律3.0》一书,围绕法的概念争议、法治等基础性
命制,命制精巧,难度较大。对于这种观点性题目,考生既需要熟练掌握原理,以不变应万变,
也需要灵活运用所学知识。A、C 选项干扰性极强,考生如果不能把握基本原理,则很容易得出
科技改变法律本质特征和法治内涵的错误判断。D 选项也需要考生融会贯通,理解排他性和包容
性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歧在于是否包容道德,而非与科技相关,从而避免受到选项的误导。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的特征。虽然科技对法律造成很大影响,很多学者赋予法律以新的内涵,但法
律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社会规范,其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不会发生改变。即使如
《法律3.0》所强调的技术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这也不能对法律的属性造成根本改变。A 选项错
误,当选。 
B 选项考查法的价值冲突。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的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科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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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造成挑战,带来更多的价值冲突。尤其是智能科技的发展,对
人的自由、人权和正义等概念造成很多冲击,人的隐私权、信息权等权益与信息流通、数据繁荣
等价值之间存在激烈冲突。科技规范越来越多地影响法律规范,这些价值冲突会一直存在。B 选
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亦考查考生掌握基本原理的能力。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善治,通过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
来促进公民利益和社会发展。虽然科技不断拓展法律的边界,对法律的挑战越来越明显,但在科
技的规制上仍然需要良法善治,法治的核心并未变化,反而需要强化。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法的概念争议。如果考生对排他性和包容性实证主义的核心立场不熟悉,很容易
误认为科技对法律的介入恰恰体现了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排他性和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
的分歧在于法律的效力基础是否包含道德因素。无论科技是否进入到法律之中,都与道德因素没
有关系,所以与排他性和包容性实证主义的立场无关。D 选项错误,当选。 
 
6.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漫长,成就斐然。在悠久的法制进程中,各个朝代不断进行改革,为
当下的法治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关于古代法制变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汉高祖刘邦贯彻儒家思想,确立亲亲得首匿原则,成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B.《北齐律》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体现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C.北宋年间王安石变法,采纳利义相辅原则 
D.清末变法修律,移植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汉代法律思想;南北朝法律思想;宋代法律思想;清末变法修律 
命题和解题思路:中国古代法制经过漫长发展,形成了世界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虽然中华
法系的底色是礼法合一,但在不同的朝代呈现出各有千秋的法制实践形态,这与一些重要历史节
点的改革是密不可分的。本题选取了一些重要的改革理念和举措进行考查,综合性强,要求考生
全方位掌握知识点。A、B 选项考查考生对知识点记忆的精准程度,尤其是对特定人物和法律的
准确记忆,考生应牢记,否则极易出错。C、D 选项考查理解,王安石变法是重大历史事件,考
生应能准确把握宋代之利义转型。D 选项具有干扰性,对清末修律,考生应看到其不彻底性,以
免受选项表达的误导。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汉代的法律思想。汉代虽承秦制,但在法律思想上多有变化。汉高祖以为政以仁
为指导,贯彻儒家恤刑思想。汉宣帝时期确立亲亲得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
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它作为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
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其起源于古代先秦儒家“父子相隐”的理论学说,随着我
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终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并加以传承,成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特
征。A 选项张冠李戴,是错误的。 
B 选项考查死刑复奏制度,这也是法考的常客。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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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汉朝,北魏太武帝时期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为唐朝的死刑三复奏打下
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
是北魏皇帝确立该制度,而非《北齐律》。B 选项错误。 
C 选项借助王安石变法考查宋代的法律思想转变。王安石变法以财政制度的改革为要务,但
在法制发展的意义上也影响深远。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募役法等,致力于
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以期达到“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目的。他指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
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盖因民之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
王安石变法从传统的讳言财利转向了利义均重、利义相辅原则,对后世影响较大。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清末修律。自清末开始的中国近代化,其主要命题就是向西方学习,这是由历史
发展的形势所决定的。因此,晚清法律改革,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必由之路。然而,这一移植
并不完全,尤其是清末并未移植西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而是保留帝制,维护清王朝统治。由
于修律所面对的阻力和法律移植的有限性,清末无法完全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更不可能移植西
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D 选项错误。 
 
7.关于对法律职业人员相关业内、业外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
定?(多选) 
A.蒋检察官经常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炒股等理财活动,获利颇丰。应对其给予处分 
B.黄律师担任何某故意伤害房某案的辩护人,房某之弟是黄律师同所的执业律师。黄律师
应当回避 
C.仲裁员韩某在仲裁某借款合同纠纷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从事行政裁决的公务员杨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报请上一
级机关批准后,可以不予开除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对检察官的惩戒,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仲裁员职业责任,行政机关中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职业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对检察官的惩戒、相对利益冲突审查规
则、仲裁员和行政执法公务员职业责任等知识点予以综合命题。题目考查范围广、难度较高。选
项A 利用常识即可判断,从案情表述看并无违规行为,无须进行处分;了解相对利益冲突情形,
当事人书面同意可继续代理案件,不难判断B 选项;知晓仲裁员并无民事责任规定,可判断选
项C;选项D 考查较为细致,需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才可准确作答。 
选项分析: 
《检察官法》第47 条第1 款第9 项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
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据此,检察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应当给予处分。而
蒋检察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炒股等理财活动并不违规,无须对其给予处分。选项A 错误,当选。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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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2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
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二)担任刑事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若
何某同意,黄律师可继续代理本案,无需回避。选项B 错误,当选。 
《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
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据此,仲裁员韩某在仲裁中有枉法裁决行为,属于《仲裁法》58 条第6 项规定情形,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纪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没有关于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
定。选项C 错误,当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
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
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据此,杨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应当对其予以开除。根据同条第2
款规定,只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
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选项D 错误,当选。 
 
 
三国法 
 
 
1.甲国公民多杰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一名武官。关于其任职及在乙国的行为,根据《维
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甲国派遣多杰前,无需征得乙国的同意 
B.乙国民众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发起环保集会活动,多杰不得参加或支持此项集会 
C.多杰在任职期间参与走私被乙国警方发现,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D.多杰参加乙国举行的某项业务技能比赛获得冠军,但其拒绝领取奖金,这不违反外交代
表义务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外交关系法属于高频考点,其中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更是需要考生仔细掌握。
该部分内容中容易被考生忽略的知识点是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在考查日益细
化的趋势下,该考点属于传统考点里的“擦边球”,将其掺杂进来提高了题目的难度,考生需要
掌握全面才能答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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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分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关规定,使馆馆长和武官的派遣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A
选项错误。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义务包括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一般指不得介入接受
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对于环保活动的
支持,不属于干涉内政。B 选项错误。 
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完全豁免,即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C 选项正确。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活动和商业活动,多杰不应参加比赛,选项
中的拒绝领取奖金是迷惑内容。D 选项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2.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蔓越莓,CIF 价格条件2020。货到目的港后,乙公
司发现部分蔓越莓腐烂,遂决定不予收货,并将该部分蔓越莓露天弃之码头。另有部分货物在途
中因海上意外事故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在该术语项下,甲公司在装船后应给乙公司以充分通知,如未通知,因此造成漏保的损
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货到后,即使发现货损,乙公司也应当接收 
C.如本批货物投保的是海上最低险种平安险,意外事故毁损不赔 
D.CIF2020 术语应投保一切险,任何情况下不得降低投保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均为高频考点。特别是
卖方义务,考生需能熟练掌握,能够结合并运用到国际货物贸易的多个领域进行解题。 
选项分析: 
CIF 术语的价格条件是成本+运费+保险费。在该术语项下,由卖方负责运输和投保,其报
价也已经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故卖方无需再通知买方购买保险。A 选项混淆了CIF 术语与其
他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A 选项错误。 
货物“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如发现货损也应当先对货物进行接收,之后再进行索赔。否
则,因此扩大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相应扣除。B 选项正确。 
平安险又被称为“单独海损不赔险”。虽然该险种为海上最低险种,但意外事故带来的货损
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C 选项错误。 
在《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 术语下要求的投保级别为类似平安险的最低
险,并非一切险。D 选项混淆了《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CIF 和CIP 术语的修改
和要求。D 选项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桑磊法考                                                                          客观高频考点5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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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国游客查理2024 年夏季在北京旅游,因骑行不慎过失导致北京居民赵某受伤。现赵某
在北京将查理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规则,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乙国法的内容,法院应查明
乙国法的内容后适用 
C.当事人如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应说明理由 
D.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如当事人有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重要考点“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该考点因为存在两个逐级
优先的“但书”——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而在适用优先性上容易犯错。本题
考查的另一个知识点“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因为有新增加的司法解释,并列入了2024
年大纲新增法规,故借此提示考生关注新增法律法规内容,并且熟练掌握。 
选项分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 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
按照其协议。”该条适用先后顺序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为但书
优先、一般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法院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有选择法律的协
议,其次查明是否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而不能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就直接适用中国
法。A 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
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因而不是“法院
应查明乙国法的内容后适用”。B 选项错误。 
根据《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
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
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C 选项正确。 
根据《解释(二)》规定,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
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
担。D 选项正确。【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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