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区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马队长
电子数据的证据载体、证据事实和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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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
和书证类似,电子数据证据也具有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的双载体的性质。以外部载体而言,是指的物理性的存储介质,例如,光盘、存储器、手机、U盘等等。电子数据的内部载体,则是指的电子数据内部的信息,通常以0、1这样的信息形式存在。电子数据的内部载体具体表现形式极为多样,如可以表现为视频、音频、文字,也可以是软件代码、文件等等。
与同为双载体性质的书证不同的是,电子数据证据载体特点非常突出。如,电子数据的内部载体是由0或者1组成的电子信息,无法直接被人感知但可以通过仪器设备检测和表现。再如,电子数据的内部载体很容易被修改或者篡改。王学光在其编著的《电子证据司法实务》中将电子证据的特点总结为精确性、脆弱易逝性、隐蔽性、复合性和易扩散性。这些属性体现了电子数据内部载体的特殊性。
01
电子数据的证据事实
由于电子数据的内部载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的特点,电子数据的证据事实也呈现各种角度、各种方法对内部载体的认识。如,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字节数等。再如,视频的完整性、同一性、同源性等等。总之,电子数据的证据事实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多。
电子数据的证据事实以其内部载体为基础,但是证据事实并不都与要件事实有关联性。与要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事实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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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要件事实
电子数据的要件事实也是指的实体法上确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涉及的实体法很多,涉及的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也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每个案件涉及的不同的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才能最终确定哪些证据事实与要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如,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要件事实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果其侵权行为是电子邮件,而邮件中存在以文字或者PS图像等方式辱骂他人人格的文字或者图片,则这些对人格侮辱性的文字或者图片体现并被认定的证据事实,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要件事实,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电子邮件中其他的证据事实,例如可能包括的汇报材料、单位介绍、甚至图纸等内容,则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事实没有关联,因此不能在名誉权侵权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由上述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证据事实、要件事实的描述可以说明,电子数据证据也是一样,具有证据载体、证据事实和要件事实。其核心工作也是要在繁杂的证据载体中正确识别和确定与要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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