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倡导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原创,防范学术不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学术出版中AIGC使用边界指南(3.0)》《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行业规范,现就本刊作者、编辑、外审专家使用人工智能(AI)工具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刊不接受人工智能(AI)工具署名的稿件,文章作者应为对研究成果的选题、立论、论证、实证分析等核心内容作出实质性贡献,并能承担学术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自然人。
二、作者可以在语言润色与表达优化、参考文献检索、法律法规整理、典型案例归纳等环节有限度地使用AI工具作为辅助手段,但须对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及相关性负责,并在投稿时明确予以披露。
三、本刊严格禁止下列AI工具使用行为,一经发现,按学术不端处理:
1.直接生成论文的主体论证、核心论点、研究结论、立法、执法、司法建议或创新性理论贡献;
2.完成论文的研究设计、理论推演、法教义学分析、比较法研究框架及结论形成等全部或实质部分;
3.生成、伪造或篡改法律实证研究数据、统计结果、裁判文书内容、引用文献或实验过程;
4.进行同义替换、语序重排等刻意规避查重或原创性审查的行为;
5.生成文章的段落、句子或图表,且未明确引注或标注;
6.其他使用AI工具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如在文章写作中使用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允许范围内的AI工具,作者应在投稿时明确说明所用AI工具的名称、版本、使用目的及具体使用环节。
五、本刊的编辑、外审专家应遵守审稿保密准则,对所审文章在独立研判基础上撰写评审意见,严禁将文章上传至AI平台、使用AI工具撰写审稿意见。
六、本刊在审稿、校对等编辑工作过程中,有权采用专业检测工具对来稿可能存在的AI生成痕迹及数据异常进行审查。
七、对于已发表的论文,若事后经查实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本刊有权撤稿、通报作者单位、将作者列入学术不端黑名单等。
八、本刊保留追究作者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承诺遵守本规定。
十、本规定由《河北法学》编辑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法学》编辑部
2026年7月
终审:马章民
初审:张亚军
编辑:牛 萌
排版:牛 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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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刊尊重每位作者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稿件一经录用,按规定支付稿酬。
《河北法学》编辑部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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