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本案案号:(2019)粤03民再171号
船长说法:
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围绕“作品”独创性、二分法、表达受限等学理或规则,区分对高考数学试卷试题、题干、解答以及解析、点评的性质不同展开说理,进而给出是否予以保护的裁判。
大致裁判情况是一审法院支持案涉素材属于作品,二审不予支持,再审法院认为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
再审法院纠正二审认定认为,虽然高考数学试题是公有领域的内容原告方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对数学试题的解答也因其受到表达形式本身的限制从而应被视为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对于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
裁判说理(再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
一、《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部分页面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豆丁公司是否侵犯菁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独创性要求作品体现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即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
具体到本案,《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不仅包含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还包括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
高考数学试题是公有领域的内容,菁优公司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对数学试题的解答,大部分仅仅是数字、字母和数学符号的组合,或文字与数字、字母的结合,其受到表达形式本身的限制,系唯一或有限的,应被视为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如果菁优公司仅以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要求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则与前述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同,其表达形式并非唯一或有限的,对同一数学试题,不同人在阐释其解题思路,点评其考查目标、注意事项时,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不同的个性。
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放任他人无偿使用作者经过智力投入,获得的试题分析、点评等内容,必将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
故《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内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院二审认定《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试题、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认定有误,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从豆丁网下载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及解析”28页内容与《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内容完全相同。
对于豆丁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豆丁网上提供涉案文档的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菁优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豆丁公司主张其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文件分享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档系由其用户“一品江山”上传至豆丁网,豆丁公司没有在提供涉案文档的过程中直接获利。
根据豆丁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关于豆丁网的百度搜索、豆丁网首页内容及涉案文档上传者后台信息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豆丁网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侵权文档系由其用户上传。
菁优公司虽对此提出质疑,主张豆丁公司提交的上传者的后台信息未经公证且其未对用户进行实名审查,但再审审查时调取的上传者的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豆丁公司提供的上传者的银行账户开户人系“费霞峥”,这与原审时豆丁公司提交的上传者的后台信息能够相互印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五项列举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豆丁网是否符合规定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逐一分述如下:
(一)豆丁公司在豆丁网上明确标识其系信息存储空间,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等信息。
(二)豆丁公司没有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文档进行修改。
(三)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进行判断。豆丁公司经营的豆丁网上存在用户上传的海量文档,面对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法律也并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义务;并且,涉案文档系文字作品,是对高考数学题的解答分析点评,并非知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不属于可以明显感知可能存在侵权的作品;从菁优公司公证取证过程来看,其获得涉案文档是通过在豆丁网上输入文档名称进行搜索,并接着对搜索结果进行点击来获得,涉案文档并未被置于豆丁网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豆丁网亦未对涉案文档进行编辑、推荐。由此可见,由于涉案作品的特点,豆丁公司事先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文档存在侵权。
(四)下载用户支付的豆元系直接支付给上传者,豆丁网并未向下载用户直接收费。涉案文档的下载量极低,其上传用户因该涉案文档仅获得30豆元,且并未将所获豆元兑换成人民币,豆丁网也就未能从用户的兑换行为中获得收益,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难以认定豆丁公司从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文档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菁优公司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豆丁公司要求删除涉案侵权文档,菁优公司起诉后,豆丁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于一审庭审前已将涉案文档删除。
综上,豆丁公司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对于菁优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豆丁公司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上传涉案侵权文档的网络用户的基本信息,菁优公司如欲要求相关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规则: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二次修,涉及条文未修)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过二次修,涉及条文未做实质性修改)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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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