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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 房超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部门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
宪法 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民法典》《招
民法商法
标投标法》《专利法》《商标法》
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经济法 《建筑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
2.法的形式
2.1 系统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2.2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两大类)
题
第一类:公民政治人身权利押及非国有财产征收
准
第二类:国家层面的各精种制度
3. 法的效力层级
上位法>下位法;特别>一般;新法>旧法;
相同机关制定有冲突,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①国务院提意见;②适用地方性法规,
直接裁决;适用部门规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冲突: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效力等同于法律。
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物权种类 生效条件
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7 8 动产:交付
1
9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8合4同生效
用益物权 信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微 登记
系
抵押权 不动联产:登记 动产:合同生效
一
担保物权 质权 唯 交付 或 出质登记
留置权 法定产生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所有权
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权能各自独立)
6.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6.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3草5林7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6.2 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 只能在国家所有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 时间 登记时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方式 出让/ 划拨(招标、拍卖属于出让)
流转 合同形式 必须书面(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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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当事人约定 (不超过剩余期限)
变更 变更登记
附着物 (应当)一并处分
住宅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办理。
续期
非住宅 依法律办理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对该土地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
提前收回
应的出让金。
消灭 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3 居住权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4 地役权
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8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1 7抵押。
9
4
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3 8时享有地役权。
信
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微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系
7.担保物权 联
题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押、留置权。(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准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7.1 抵押权
(1)抵押范围
不得抵押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 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8
1
7
(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转让
8
4 9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信
3
微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 能够证明抵押系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
联
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
唯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 清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偿还顺序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7.2 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 汇票、本票、支票;(2) 债券、存款单;(3) 仓单、
提单;(交付或登记)(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登记)
8.占有
是否合法 依法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是否知道是无权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是否认为属于自己所有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9.著作权(承担责任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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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
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
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著作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合作创作,最后一个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都是50年。发表权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10. 专利权
知识产权 保护期限 计算起点
专 发明专利 20年
利 实用新型 10年 自申请之日起
权 外观设计 15年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11.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
8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 7
9
4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8,应当予以驳回。
3
信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微,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
系
止权两个方面。 联
题
押 有效期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商标权 准
期满前精12个月内申请续展 每次续展为10年 6个月宽限期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 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
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 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2.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
1
7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8
4 9
分别侵权: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按份责任信;
3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微
承担。 系
联
(2)产品责任 一
唯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三要素)
设施倒塌、塌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
陷的除外。
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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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14.企业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
人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
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 农业生产者销7 8售的自产农产品;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④ 直接用
1
9
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4、设备;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 由残
8
3
信
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微
15.环境保护税 系
联
(1)特征 题
押
由税务部门征收,生态环准境保护部门配合。税款用于治理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
精
(2)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 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 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8
3)依法设立的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1
7
标准的;
9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 护标准的;
信
3 8
4
16.个人所得税 微
系
(1)税率 联
一
超额累进税率 唯 比例税率
3%至45%(综合所得) 5%至35% 20%
➢ 工资、薪金 经营所得 ① 利息、股息、红利
➢ 劳务报酬 ② 财产租赁
➢ 稿酬 ③ 财产转让
➢ 特许权使用费 ④ 偶然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队军级、外国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⑦职工安家费、退职费、基本
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⑧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所得;⑨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7.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18.教育费附加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19.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船税(每年) 免征车辆购置税(一次性)
➢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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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 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捕捞、养殖渔船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警用车船 ✓ 城市公交公共汽电车辆
✓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20.契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
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
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
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事先控制性。行政赋权和7行8政解禁
1
9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8 4
3
信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微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系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
题
前置性行政许可。
押
准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精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2.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23.行政强制
(1)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査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暂时性限制或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8
保持一种状态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 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9 1
7
8 4 强制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 除妨碍、恢复原状;信 3
微 执行一种动作
代履行; 系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一
联
唯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应当由法律设定的措施以外的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强调无害)
25.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年以下有期、情节恶劣3-7年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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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5年以下有期、情节恶劣5年以上有期。
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无勘察单位)
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特别严重5-10年有期,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同家规定。
3年以下有期、情节恶劣3-7年有期。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1.自然人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应当依法登记7;8
1
9
2.法人 4
8
3
信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微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系机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物
联
质基础); 题
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准
精
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的分类
名称 分类
➢ 依法登记成立;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 营业执照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
➢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
➢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 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
➢
➢
城 镇
基
农
层
村
群
的
众性
合
自
作
治
经
组
济 组
织
织
法人
法 人
9 1
7
8机关法人资格。
8
4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信 3
微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一次性的具有系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施工
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联
一
唯
每一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不一定有项目经理部); 项 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
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法律后果都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
组织。
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4.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
期限届满、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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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
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
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序列: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审批转备案)。
(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
初次或者增项申请 申请最低等级,可一次申请多项
有效期 7 85年,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1
9
申请延续 8 4 届满3个月前;期满前,机关做决定,否则视为准予延续
3
信
企业变更 微 在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先工商,后资质)
系
遗失补办 联 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题
合并、分立、改制 押 需承继原资质的,重新核定
准
(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精回、撤销和注销
合法取得后,企业不再具备相应资质
撤回 ➢ 先整改最长3个月,逾期未达标的撤回资质证书
➢ 撤回后3个月内,可申请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
撤销 不具备相应条件非法取得(机关人员失职、渎职)
注销(同时公布作废) ①期满未延续,②企业终止,③被撤回、撤销、吊销的,④企业申请注销
6.建造师注册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 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
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印章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 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8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1
7
(1)不予注册的情形:
8
4 9
类别 信
3
微
单位要求 申请人的聘 用单位不符合注系册单位要求
联
年 龄 超 过65
唯
周一岁
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完全 民 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
注册
未达继续教育要求的
类别 —— 起算时间 数值
未执行完毕
受到刑罚 因执业活动 执行完毕之日 5年
因非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之日 3年
吊销 处罚决定之日 2年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前期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3年
(2)更换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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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
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
印章。
7.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1)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公开期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基本信息 长期公开
一般6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处罚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处罚) ➢ 整改有效,经批准可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
➢ 整改不力可延长。
优良信用信息(奖励表彰) 一般为3年
8.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单位:资质证书有问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伪造、出借资质
资质不良 8
1
7✓ 人员:技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并情节严重
9
4
承揽业务不良 ➢ 行贿承揽 3 8业务、串标、以他人名义骗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严重不履行合同
信
质量不良 微 • 偷工减料、节能、未检测、保修
系
涉及安全事联故及救援、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护用品、起重
安全不良 题
押 架设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准
9. 营商环境优化 精
(1)“双随机、一公开”: 市场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
向社会公开。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2)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
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3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1.工程规划许可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 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8方案等材料。
1
7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 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8
4 9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信门
3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微
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系
联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唯
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许可证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军用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许可证上同时注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但是申请人依然是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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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期开工、重新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
➢ 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开工前 ➢ 不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应当重新办理
➢ 超期废止。
✓ 施工中止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开工后 不开工、中止施工都要报告 ✓ 停工少于1年,报告发证机关即可复工
✓ 停工满1年(含),报发证机关核验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
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
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
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2)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的情形: 7 8
1
9
分包给个人的、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8 4的;
3
信
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钢结构工微程除外);
系
专业分包再(专业)分包的;联
题
专业作业承包人再劳务分包押的;
准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精
分包单位既未在总分包合 同中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范围
大公基项目
(能源、 交通运输、通信、水利、轨道交通)
使用国有 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预算资金 200万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
➢ 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外国政府 或国际援建
8
1
7
9
8
4
规模(合同估 算价) 信
3
微
施工单项合同 ≥400万系元
联
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 ≥20一0万元
唯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 ≥ 100万元
3.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采购人、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4.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
(1)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设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规
定最低投标限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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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保证金有效
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
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7.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8.投标人
投标人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7理8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1
9
招标项目投标。 4
8
3
信
9.投标文件
微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系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联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题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押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
精
人应当拒收。
10.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1
7
相关投标均无效。
9
1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信
3 8
4
微
系
联
一
唯
12.招投标时间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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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空白)
8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7;
1
9
4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8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信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微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系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联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题
(6)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押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准
(7)投标人有串通、弄精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4.中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故无法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
15.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9 1
7
8
4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信明3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微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应当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系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一起
联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唯
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责 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6.竞争性谈判
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7.询价
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
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8.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19.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类。
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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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其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其中价格优先法是主要方法,质量
优先法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
封闭式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不得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没有撤回)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7。8
1
9
2.有效合同 4
8
3
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微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系能力;
联
2)意思真实; 题
押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准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精
3.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 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8
(2)撤销权 1
7
9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信
3 8
4
撤销权消灭: 微
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联 1年内未行使
一
一般情况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唯 5年内未行使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放弃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90日内未行使
受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1年内未行使
5.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违约责任是可以并行适用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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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
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7.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8.定金(计算)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定金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如果竣工前取得资质的,变为有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7 8中标无效的;
1
9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4施工合同。
8
3
信
10.工期争议
微
(1)开工日期 系
联
①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为准题;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因承
押
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准,以开工通知为准。
精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 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
(2)竣工日期
①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 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建设工程质量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8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1
7
9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信
3 8
4
12.工程垫资及利息 微
系
工程欠款 联 垫资
一
约定利率 按约定 ✓ 对垫资 和 垫 资唯利息都有约定,按约定;不能超过同类
贷款利率或贷款报价利率。
未约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利率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没有利息。
➢ 利息从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 无约定应付款时间时:
利息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起算日
②未交付的,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1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质量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得优先受偿;
期限为18个月,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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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届满前,一方明确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
3)一方延迟履行主债务,经催告仍未限期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转移所有权)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
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7现8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1
9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4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
3
信
17.保证合同
微
(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系:
联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题
押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准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中的 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8
下落不明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证据证明不履 行,书面放弃抗辩权。 1
7
9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 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
信
3的8
4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 微
系
18.租赁合同 联
一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唯
定期租赁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 赁期限低于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
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不定期租赁: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②租赁期限届满,续租的;③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19.承揽合同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①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②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③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④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⑤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
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⑥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⑦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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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
⑨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⑩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2)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承揽人有法定解除权;定作人有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运输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
可以请求返还。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1.仓储合同
保管人的义务:验收义务;出具仓单义务;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义务;通知义务;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
的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
仓储物的权利。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办理批准手续(占地、占道、爆破、停水7 8停电、破坏公共设施等)。
1
9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415日内,将安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8
3
信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
微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系全施工措施费用。
联
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题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押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准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精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 任
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 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8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1
7
主管部门。
9
4.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信
3 8
4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 工的要求配备齐全微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系
和装置。 联
一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唯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 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①②③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②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③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将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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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
作。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不得从事有关特
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6.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安全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7急8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
9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 4
8
3
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微
系
领取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联
题
有效期 3年
押
准
申请延续 期满前3个月
精
延续条件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企业变更 工商变更后10日内
遗失补办 向发证机关报告,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8.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取证擅自开工 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
有效期满未办延期 停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
转让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吊销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不予颁发(1年不得)、撤销(3年不得)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暂扣、限期整改 8
1
7
不再具备条件 暂扣、限期整改、严重
8
4的9吊销
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界定 信
3
微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经系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
联
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唯
一
10.重大事故隐患:
①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③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④危大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无证施工、无证上岗、危大工程无方案或未论证
11.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
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
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负责安全。(2)落实责任制度。(3)落实规章规程。
(4)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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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7)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
(8)施工现场带班。
13.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权利
✓ 知情权和建议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 获得工伤保险、安责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
✓ 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 依靠工会维权
13.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8
7
14.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考核 1
9
4
安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3 8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
信
国范围内有效。 微
系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建筑电联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
题
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押拆卸工。(登高、玩电、搞起重)
准
15.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精案的危大工程
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 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
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
1
7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
8
4 9
16.安全生产费用 信
3
微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 费、临时设施系费、安全施工费。专门用于完善
联
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一
唯
施工企业竞标时不得删减。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 提 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有约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于
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无约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
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
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8.现场消防责任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职责: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
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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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
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临界取大,从重原则
20.应急救援预案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
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8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1 7
9
4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3 8
信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微
系
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联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题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押查
准
(1)事故报告 精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②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2)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8
1
7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9
8
4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信
3
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联
唯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安全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
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2.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工程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 工 (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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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相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和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行业标准相同)
2.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
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7 8
1
9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4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8
3
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微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系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题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押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准容:
精
①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 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⑤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 、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 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
标识。
4.无障碍设施
8
(1)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 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1
7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9
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 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信
无3 8障
4
碍设施交付使用。
(2)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 行设计。依法需要微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
系
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联
一
(3)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 划、唯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
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 试用等活动。
(4)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
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5.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万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需提交下
列资料:
(1)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规划平面图;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资料;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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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6)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6.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监理。
8.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
单位负责。 7 8
1
9
9.见证取样和送检 4
8
3
信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
微
的30%。 系
联
用于承重结构的各种建筑材题料、构配件;
押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准浆的水泥;
精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隔震减震装置。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 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
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取样人员(施工企业)应在试样或其 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
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0.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 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1证
7
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9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 人 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
信
等3 8
4
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
方可生效。 微
系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 认可的检测联机构复检。
一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唯
1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1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4.竣工验收备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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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
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
馆报送。
(5)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
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1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16.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和内容 法定最低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
防水、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8
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7装和装修工程 2年
1
9
4
保8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微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
系
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联、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题
17.缺陷责任期 押
准
精
1
7
8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8
4 9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 责维修,并承担鉴定信及
3
维修费用。
微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 任。 系
联
18.质量保证金
唯
一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 支 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1.水污染防止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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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
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3.噪声污染防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
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4.大气污染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5.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7遗8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1
9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4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
8
3
信
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微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系工艺美术品;
联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题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押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准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精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保护
名城---国务院核定公布;
名镇、名村、名街区---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 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 水系、道路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8
7.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
7
9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 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
信
3古8
4
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
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微
系
建设工程或农业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 停止施工-联-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24h到场
一
--7d内提出处理意见。 唯
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1.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26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即时解除(劳动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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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26条第1款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
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劳动者无过错)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残了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傻了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变了
4.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1 7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
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3 8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信
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微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系
(2)预告解除合同 联
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押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准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精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报酬。劳务派遣 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 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8。
1
7
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 需的培训。
8
4 9
6.工资支付保障 信
3
微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系
联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一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
唯
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工资基本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
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7.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矿山井下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
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矿山井下、四级强度、六次20公斤、间断25公斤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
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高处作业
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三四冷、三四高强
(3)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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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
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16—18周岁)
禁止矿山井下(过重)、有毒、有害;禁止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1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
年工须持证上岗。
9.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
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8
(2)视同工伤的情形 7
1
9
4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8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
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微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系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联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题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押视同工伤
准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精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 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
当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8
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9 1
7
8
4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信 3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微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系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一
联
唯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2.劳动争议调解
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方式。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1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和解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撤
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另行申请仲裁。
2.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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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3.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4.仲裁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
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能选定一个)。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7 8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1
9
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事项的诉讼4管辖权。
8
3
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微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系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
联
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题庭前提出。
押
6.仲裁庭的组成和裁决 准
精
合议仲裁庭(3人) 独任仲裁庭(1人)
各自 选定1名,共同选定1名 共同选定1名
组成
可以由主 任指定,第三名为首席 可以由主任指定
两种意见:按多数仲裁员意见
直接用
三种意见:按 首席仲裁员意见
裁决
➢ 仲裁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提出回避申请:
8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9 1
7
8
4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信 3
微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 系
④私自会见当事入、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入的请 客送礼的一。
联
唯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 事由 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
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8.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确定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专属管辖(法定)
①因不动产纠纷(施工合同) 不动产所在地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3)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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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管辖权的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13.民事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7的8,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
1
9
得请求返还。 4
8
3
信
权利最长保护期 受到侵害之日起 20年
微
系
联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题
➢ 同 押 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准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4年
精
时效中止 时效中断
➢ 不可抗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 起诉或仲裁
事由 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债权人请求履行
➢ 继承开始后未确 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债务人同意履行
➢ 权利人被义务人 或者其他人控制。
14.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8
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9 1
7
8
4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 案件,当事人双方也信可3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微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系
15.小额诉讼程序 一
联
唯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下的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
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50%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16.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协议)
不属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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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 房超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普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17.行政诉讼
范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协议)
未经复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
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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