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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司被税局要求说明?新版通用情况说明模板直接用!

店铺公司被税局要求说明?新版通用情况说明模板直接用!

最近不少跨境卖家收到税局通知,要求对 “店铺公司零申报”“平台收入未入账” 等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我们结合近期大量实操案例,给大家整理一版更精炼、更容易被税局接受的通用情况说明,可直接替换信息使用。

关于 XX 店铺公司税务核查相关情况的说明

XX 市(区)税务局:

我司(XX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地址:XXX)近期收到贵局关于我司作为 “店铺公司” 相关税务情况的核查通知,现就相关事宜结合跨境电商行业特性及我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如下详细说明,恳请贵局予以理解与指导。

一、关于 “店铺公司” 的基本情况及零申报说明

当前跨境电商行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为扩大市场覆盖面、提升销量,需在亚马逊等海外平台开设多家店铺(产品品类、品牌一致,通过多店铺矩阵触达更多海外用户)。但海外平台明确规定,同一股东、法人仅能注册一家同品牌店铺,因此行业内普遍采用 “借用亲属、员工名义注册公司,用于平台店铺入驻” 的模式,此类仅作为店铺注册主体、无实际经营职能的公司,即为行业所称 “店铺公司”,我司该店铺公司(XXX 有限公司)即为此类情形。

该店铺公司仅承担 “平台店铺注册载体” 职能,无实际经营行为:未租赁办公场地、未配备任何工作人员、无存货储备,不参与店铺运营、销售决策等任何核心业务;所有店铺运营、销售推广、客户服务等工作,均由我司集团统一运营团队负责;资金流、货物流均不经过该店铺公司,其无法决定店铺销售品类、回款时间、账号绑定等关键事项,也不承担任何经营责任及风险。

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的税收征管原则,该店铺公司无实际经营收入、无相关成本费用,因此我司对其进行零申报处理,不存在故意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情形。

二、跨境电商企业采用香港公司归集收入的合规原因

因店铺公司仅为注册载体,无实际经营能力,其名下店铺的销售收入需归集至具备经营职能的主体统一核算,否则将涉嫌隐匿收入。结合跨境电商行业 “多 SKU、采购零散、境外费用偏高” 的特性,我司及行业内多数企业均选择通过香港公司归集店铺收入,核心原因如下,均符合行业合规惯例及相关政策导向:

境外平台费用扣除更便捷:海外平台收取的佣金(10%-15%)、仓储费、推广费等,占店铺收入的 50% 左右,此类费用均由海外平台收取,无法开具国内增值税发票,仅能提供平台账单、结算单等凭证。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28 号文,此类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但实操中,因金额大、占比高,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类费用的扣除口径尚未明确,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进而导致境内企业所得税成本大幅增加。而香港无增值税,此类平台账单可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效解决境外费用列支难题。

规避双重征税及无票采购风险:我司采购端多为中小供应商、小作坊,部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若通过境内公司采购无票货物,出口时需按内销缴纳 13% 增值税,同时货物在海外已缴纳目的国 VAT,形成双重征税,严重削弱企业海外竞争力。通过香港公司承接无票采购业务,可合法列支采购成本,避免双重征税及境内税务风险。

适配境外费用支付需求:我司运营中需支付站外推广费、红人佣金等境外费用,多数服务商要求美金结算且无法提供国内增值税发票,通过香港公司支付此类费用,可实现费用合规列支,同时规避外汇支付相关风险。

核定征收路径难以实现: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政策持续收紧,深圳、广州等跨境电商集中城市,核定征收门槛极高,且仅适用于年销售额 500 万以下企业;我司单家店铺年销售额均超千万,无法通过核定征收解决无票采购、费用列支等问题,香港公司模式成为行业最优选择。

行业龙头企业赛维时代上市时,亦采用 “境内店铺收入归集至香港子公司,再通过内部交易回流境内完税” 的模式,顺利通过监管审核,可见该模式符合行业合规导向。

三、香港公司归集收入的合规性:

利润已合规回流境内完税

我司虽通过香港公司归集所有店铺收入,但始终坚守合规底线,无任何偷税漏税、转移利润的主观意愿,具体操作如下:

香港公司仅承担 “收入归集、费用列支” 职能,不实际参与境内运营;我司通过集团内部交易(如出口贸易、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将香港公司的大部分利润合理回流至境内实际经营主体,境内主体已就回流利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仅留存少量合理利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利用香港公司规避境内税收的情形。

此种操作模式是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采用的合规方式,既解决了行业痛点,又确保了税源不流失,符合国家税收征管及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导向。

  四、店铺公司确认收入的实操难点

贵局提出 “店铺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应按店铺收入如实申报增值税”,我司完全理解,但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实际运营模式,实操中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具体如下:

物流报关无法实现:我司采用 “小单快返” 模式,多次少量发货至海外,为降低物流成本、避免库存积压,通常将多家店铺的货物合并报关;若按单家店铺公司分别报关,每票货物量极少(多为 1-2 公斤),将导致报关费、物流费大幅上涨,且仓库需分店铺打包、分拣,工作量激增,实际无法落地。

退税及财务操作难度极大:我司拥有 XX 家店铺(对应 XX 家店铺公司),若每家店铺公司分别报关、申报退税,需配备大量财务人员处理相关事宜,且当前出口退税流程放缓,大量退税款积压将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同时,部分供应商无法规范开具普通发票,若强行要求开具,易引发虚开发票风险,反而增加税务隐患。

企业所得税核算困难:若在店铺公司确认收入,将面临境外平台费用、无票采购成本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导致企业所得税虚高,增加企业不合理税负,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五、总结与恳请

综上,我司采用 “店铺公司零申报、香港公司归集收入、利润回流境内完税” 的模式,是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多店铺、采购零散、境外费用偏高的特性,以及当前国内税务政策环境,摸索出的合规运营方式,无任何偷税漏税主观意愿,且符合行业普遍惯例。

目前,我司的商业模式短期内难以大幅调整,在国内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的专项税务政策尚未完善之前,恳请贵局充分考虑跨境电商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理解我司在店铺公司收入确认、税务申报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我司当前的合规运营模式。

我司将始终坚守税收合规底线,积极配合贵局的各项核查工作,若有需要补充的资料或需进一步说明的事宜,我司将全力配合。

特此说明,恳请贵局指导为盼!

XX 有限公司(盖章)2025 年 11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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