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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发AI司法裁判规则,24条意见划清了什么边界?
从"AI换脸"到"大数据杀熟",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的核心要点拆解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文件共5部分、24条,覆盖侵权归责、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程序规则、刑事惩治和审判机制等核心领域。
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人工智能法的背景下,这份意见用足用好现行法律,针对"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AI幻觉""网络开盒"等热点问题逐一给出裁判指引。
01一份文件,五个板块
文件分为五个板块:
- 第一部分(第1-2条)
|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三大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 - 第二部分(第3-11条)
|涉AI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人格权、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自动驾驶 - 第三部分(第12-16条)
|涉AI知识产权案件——AI生成内容侵权、开源软件、专利授权、技术合同、数据使用 - 第四部分(第17-20条)
|程序规则与刑事惩治——事实查明、证据审查、虚假诉讼规制、犯罪行为惩治 - 第五部分(第21-24条)
|工作机制——多元解纷、审判监督、部门协作、国际交流
这种"实体+程序+机制"的全链条覆盖,在最高法的司法文件中并不多见。
0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默认
第3条确立了涉AI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这是整份文件最核心的制度设计之一。
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条的关键信号是:在AI技术与产业尚处发展初期,最高法明确避免让行业承担过重责任。判断过错时,要综合考虑AI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等因素。
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这是贯穿整份文件的核心逻辑。
03人格权保护:AI换脸、仿声、复活逝者均纳入规制
第4-5条对AI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作出了最细致的规定,涵盖四类场景:
- AI换脸/数字人:
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形象并使用,构成肖像权/姓名权侵害 - AI仿声: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训练,模仿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构成声音权益侵害 - AI操控不当行为:
操控虚拟数字形象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构成名誉权侵害 - AI复活逝者:
擅自制作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近亲属可依民法典第994条追责
第5条专门规制"网络开盒":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隐私权侵害。
04训练数据与个人信息:划定"合理使用"边界
第6条回应了AI产业最敏感的训练数据问题。
规则:为AI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取得个人同意。
认定"合理范围"时的考量因素:
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信息类型和敏感程度 个人公开信息时的场景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
这条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与AI产业发展之间找到了一个务实的平衡点。
05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消费者保护亮剑
第10条直接回应了两个社会热点问题。
大数据杀熟:经营者利用算法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不合理"时的考量因素:
是否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造成实质性限制或损害 是否基于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浏览记录等形成个性化交易条件 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
仿冒名人带货: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06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在谁?
第12条是知识产权部分最受关注的条款,涉及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分配。
三个层次:
- 开发者/提供者责任:
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免责。责任分配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综合考虑AI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措施、获利情况等因素。 - 举证规则倒置:
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理论依据。 - 使用者责任:
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利用AI生成实质相似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这条规定最大的亮点——AI技术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外部人几乎无法获取训练数据证据,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掌握信息的一方。
07自动驾驶与产品责任:严格限定"产品"范围
第9条和第11条共同构建了AI产品责任和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规则框架。
产品责任(第9条):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将AI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将没有实物载体的AI服务排除在外。认定产品缺陷时,要综合考虑产品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等。
自动驾驶(第11条):
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车辆缺陷导致事故,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辅助驾驶车辆: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可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法院可要求数据控制方提供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
08开源软件、专利与数据权益
第13-16条覆盖了AI知识产权的四个关键领域:
- 开源软件(第13条):
开源软件开发者以免费方式提供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他人使用导致侵权的,开发者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开源生态的明确保护。 - AI发明创造(第14条):
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AI发明,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自然人使用AI完成的发明创造,只要该自然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即认定为发明人。 - 技术合同(第15条):
充分考虑AI研发特点,审慎认定违约责任。 - 数据权益(第16条):
合法获取的数据权益受保护;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集按著作权法保护;构成商业秘密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仍要承担责任。
09司法秩序:AI幻觉不能免责
第19条针对一个已经反复出现的问题:当事人利用AI生成的虚假案例提交法庭。三条规则:
利用AI虚假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利用AI伪造证据的:按民诉法第114条处理 AI辅助材料的核实义务:诉讼参与人提交的AI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必须在提交前核实真实性、准确性,并对使用AI辅助情况如实说明,对内容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
AI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10两个留白: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训练数据的定性
文件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不说什么":在答记者问中,最高法明确表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即AI生成物能否获得版权保护),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暂不作规定。
这意味着这两个最前沿的问题将继续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适当方式明确。
留白本身也是一种司法态度——在技术变革日新月异、各方共识尚未形成的阶段,最高法选择了审慎而非冒进。
结语
这份24条的意见,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
划清红线,但不设过重负担;保护权利,但不遏制创新;用足现行法律,但为未来留白。
对于AI产业而言,最明确的信号是:过错责任为默认原则,训练数据有"合理使用"空间,开源生态获得保护。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最实在的变化是:AI换脸、仿声、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现在都有了明确的司法裁判规则。
这份文件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正如最高法所说,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把握规律、总结经验。但对于一个刚刚步入AI时代的司法体系而言,24条意见已经给出了足够清晰的第一张路线图。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司法文件内容解析与观察,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