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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写的稿子,版权归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辨析
一句话结论:AI 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版权归谁,标准既不是"是否由 AI 生成",也不是"模型归谁所有",而是人对具体表达作出了多大程度、并且能被证明的创造性控制。
2025 年 9 月 1 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AI 生成内容必须"亮明身份"。但"亮明身份"只回答了"这是不是 AI 生成的",没有回答另一个更要命的问题:它是谁的作品?
一、两个"相反"的判决,暴露了真正的争点
2023 年 11 月 27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认定: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生成的古风人物图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归李某所有;被告刘某擅自用作其百家号文章配图并抹去署名水印,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 500 元((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此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中给出相反结论:丰某使用 Midjourney 生成的蝴蝶椅图片不构成作品,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主张全部被驳回(一审:(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同一类技术、同一种操作(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结论却相反。原因不在法院保守或激进,而在证据:
前者举证了完整的迭代过程——从初版到定稿的提示词修改、参数调整、多张生成结果的比对取舍;
后者只有一份事后补录的演示录屏,且原告自认因 AI 的随机性,已无法复现涉案图片。
争点于是从"AI 生成算不算作品"这个抽象命题,落到了一个具体得多的位置:你能否证明,最终呈现的那一个表达是你的选择,而不是机器的偶然。
二、法律依据:现行法的三块拼图
(1)作品要件与"创作"的定义
《著作权法》第 3 条: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更关键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这一条为"AI 工具论"提供了规范支点:机器不是创作主体;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创作",取决于其是否直接产生了具体表达。
(2)权利归属的三条法定通道
第 11 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法人作品)。
第 18 条:职务作品——一般归作者,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情形(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承担责任等)作者仅保留署名权。
第 19 条:委托作品——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受托人。
这三条构成 AI 时代确权的"合同+组织"通道:个人独创性难以举证时,它们是确定归属最现实的抓手。
(3)AI 专门规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 9 条:提供者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 年 1 月 10 日施行)第 16 条:对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技术标识;第 17 条:对智能写作、合成人声、人脸生成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的场景作显著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均自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显式标识+元数据隐式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标识制度的意义不止于治理虚假信息——它正在成为权属证据链的一部分。
(4)域外对照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中判定:1976 年版权法要求作品"首先由人类创作",AI 不能成为作者;但明确"人类创作要求并不禁止为借助 AI 完成的作品授予版权"。美国版权局 2025 年 1 月《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同旨,并强调仅提供提示词通常不足以构成作者身份——中美路径不同,落点一致:作者必须是"人"。
三、案例:中国法院已划出的边界
① Dreamwriter 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南山法院腾讯智能写作系统 2 分钟内自动生成财经报道,被告"网贷之家"未经许可转载。法院认定文章构成文字作品,且属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判赔 1500 元——全国首例认定 AI 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生效判决。 要旨:独创性判断落在"生成过程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与技巧"。
② 菲林诉百度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 年 4 月国内首份回应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定性的裁判,判决实为三层:(i)涉案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构成图形作品;(ii)针对"报告系软件自动生成"的抗辩,法院附带指出:若确由数据库自动生成,即便具备一定独创性,"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故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其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iii)经勘验查明,涉案文章文字内容并非软件生成,而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构成文字作品——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害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 1560 元。 要旨:**同一份材料中,人写的部分与机器生成的部分,法律待遇不同——独创性须逐段审查。**网传"AI 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却仍获判赔",实为把第(ii)层附带论述误作第(iii)层判赔依据。
③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归使用者,被告侵害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 500 元。 要旨:使用者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多轮迭代与筛选中的智力投入构成独创性。
④ 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一审: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二审裁定:苏州中院 (2025)苏05民终4840号一审认定不构成作品,驳回全部诉请;丰某上诉后逾期未缴上诉费,苏州中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实体结论由一审判决作出并生效,二审未作实体审理。 要旨:**独创性须由主张权利者举证。**单次输入提示词、无原始过程记录、结果不可复现,不足以证明对"布局、构图、线条、色彩"等具体表达作出了个性化贡献;提示词本身属思想层面的描述,不受保护。
⑤ 奥特曼案|(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中院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 LoRA 模型并分享,平台未尽必要措施。法院认定平台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赔 3 万元(不正当竞争主张未获支持);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发出了首份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建议书。 要旨:前述四案解决"我能不能主张权利",本案解决"我会不会被主张"——训练数据与输出端的侵权风险,无法靠确权规避。
四、我的观点:三条规则
规则一:判定标准应从"是否为 AI 生成"转向"人类贡献的可辨识性"。
"AI 生成"本身不决定结论。真正需要检验三项:
是否作用于表达层而非思想层(构图、线条、色彩、结构属表达;"果冻质感""蝴蝶形状"属思想);
是否经过多轮迭代与取舍(单次输出倾向否定,多轮筛选倾向肯定);
是否留痕可证(可复现的过程记录,而非事后补录)。
第三项不只是证据法问题,它已是实体结果的分水岭:没有创作过程记录,近乎没有独创性。
规则二:权利归属应以"创造性控制"为锚,而非以身份或投资为锚。
模型开发者与平台:贡献止于工具,通常不享有输出内容著作权,可通过许可协议、服务条款主张权益——那是合同层面的使用权,不是作品的版权;平台另负内容标识与合理注意义务。
使用者:只有当其对具体表达实施了决定性控制时,才是作者。
雇主/委托人:通过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合同实现归属——这是目前最可靠的路径,它把"难以举证的个人独创性"转化为"可书面固定的法律关系"。
实践含义很直接:企业用 AI 批量生产内容,最有效的确权动作不是纠结"AI 有没有版权",而是把著作权归属写进劳动合同与委托合同。
规则三:内容层、数据层、标识层必须分层处理,不能互相替代。
内容层:这版内容有没有版权、归谁;
数据层:训练数据来源是否合法、生成结果是否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奥特曼案的战场);
标识层:是否依《标识办法》添加显式与隐式标识。
常见误区是用一层的结论去解决另一层的问题。"我生成的内容有版权,所以我训练数据合法",是不成立的推理。
五、实务提示:三个动作
留痕。保存提示词版本、参数、生成批次、迭代与筛选记录、时间戳——这是把"主张"变成"证明"的唯一办法。 约定。在劳动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协议中明确 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与使用范围,参照《著作权法》第 19 条的约定优先规则设计条款。 合规。输出不得与仍在保护期内的知名在先作品(尤其动漫形象)实质性相似;依规添加标识,亦不得删除他人标识。
结语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本质上是著作权法的一次自我确认:**它保护的从来不是"创作的成果形态",而是"人的智力劳动"。**机器再强,也只是画笔的升级版。分界线不在机器那一侧,而在使用机器的人这一侧——对具体表达控制得越深、证明得越清楚,离"作者"就越近;反之,拿到的只是一次输出,而不是一部作品。
附:来源索引(链接经实测可达,访问日期 2026-09-28)
Dreamwriter 案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 南山法院、国家版权局
菲林诉百度案 (2018)京0491民初239号 — 国家版权局
春风案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 中国经济网
幻之翼案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2025)苏05民终4840号 — 张家港法院
奥特曼案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 — 知产力
《标识办法》、《深度合成规定》、Thaler v. Perlmutter、USCO 可版权性报告 — 中国政府网、中央网信办、U.S. Copyright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