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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6
【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6
二十六、【案情】 简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简兮公司”)于2024年7月1日由可乐、露露、闻闻三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权结构为:可乐持股50%,露露持股30%,闻闻持股20%。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等事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事件一(股东会授权与表决权纠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4年10月,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提出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以多数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露露对此决议提出异议,认为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的法定专属职权,股东会无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该授权决议无效。同年12月,股东会审议一项增资扩股议案。可乐投赞成票,露露投反对票,闻闻弃权。公司认为可乐持股50%,超过半数,决议通过。露露则主张,因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应当全体股东一人一票,各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可乐的一票不能代表全体,决议不成立。 事件二(选举与更换董监事纠纷):2025年3月,简兮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以下两项议题: 议题一: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股东会提名并选举了全部5名董事(含董事长可乐),其中包含职工代表闻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经股东会确认)。露露提出反对,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股东会无权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 议题二:股东会以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免去监事赵某(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监事职务,同时选举钱某为新任监事。露露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罢免,股东会此举违法。 事件三(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纠纷):2025年6月,可乐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简兮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乐和闻闻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合计持股70%),露露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会议以“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议通过后,露露得知此事,主张该决议无效,理由是: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三分之二股东(人数)通过,而非三分之二表决权,本次会议仅有2名股东出席,未达到全体股东的2/3,决议程序违法。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是否合法? 解析: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虽属股东会职权,但法律明确允许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行使。因此,简兮公司股东会以多数通过授权决议,符合法律规定。露露主张“股东会无权授权”是错误的。 2.事件一中,增资扩股议案的表决,应按“出资比例”还是“一人一票”?露露的主张是否正确? 解析: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露露的主张错误。依据《公司法》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无例外约定。露露主张“一人一票”无法律和章程依据。 3.事件二中,股东会对职工代表董事闻闻进行选举和更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不符合。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闻闻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而非由股东会选举。股东会无权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也无权罢免其职务(罢免亦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股东会将职工代表董事列入换届选举名单,程序违法。 4.事件二中,股东会在监事任期届满前免去赵某的监事职务并选举钱某,是否合法? 解析: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第(二)项,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赵某系非职工代表监事,属于股东会任免范围;监事任期虽未届满,但《公司法》未禁止股东会在任期内罢免监事(无“无故不得罢免”之强制性规定);罢免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案中已过半数通过,程序合法。因此,该罢免及重新选举行为合法有效(需注意:若公司章程对此有更严格规定,则按章程执行,但题干未提及)。 5.事件三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股东人数”还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露露的主张是否正确? 解析: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露露主张错误。依据《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明确采用表决权标准而非股东人数标准。可乐(50%)+ 闻闻(20%)= 70%,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即使露露未出席会议也不影响其效力(需注意:会议召集程序、通知方式等须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但题干未显示召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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