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应用层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并以此针对性开展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以获取竞争优势的,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调整。 判断 AI 服务是否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应综合四项因素:被诉服务是否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AI 服务提供者所负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以特定平台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就 AI 应用的下载服务承担帮助侵权连带责任,需证明其与上游开发者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知道、应当知道侵权事实而仍然提供帮助;其经营的网站中存在被诉应用,但还含有大量通用 AI 功能模块的,不足以推定其主观过错。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