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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 UGC 平台开发的生成式 AI 写作工具,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2025)浙01民终3998号

针对特定 UGC 平台开发的生成式 AI 写作工具,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2025)浙01民终3998号
互联网经济平台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内容生产方式。月活过亿、以真实体验为内容生态根基的 UGC 平台,碰上一键生成的 AI 写作工具,矛盾几乎是必然的:当 AI 服务被定向化设计为某个平台的种草文案、笔记标题、旅游攻略生成器时,谁该为内容生态的破坏买单?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涉及 AI 写作工具针对特定 UGC 平台开发功能模块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5)浙01民终3998号

裁判要旨

  1.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应用层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并以此针对性开展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以获取竞争优势的,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调整。
  2. 判断 AI 服务是否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应综合四项因素:被诉服务是否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3. AI 服务提供者所负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以特定平台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就 AI 应用的下载服务承担帮助侵权连带责任,需证明其与上游开发者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知道、应当知道侵权事实而仍然提供帮助;其经营的网站中存在被诉应用,但还含有大量通用 AI 功能模块的,不足以推定其主观过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特定场景化应用 / 注意义务 

01 基本案情

行某公司是小*书平台的运营者。小*书是一款以 UGC 为核心、定位于"生活方式分享"的内容社区。根据在案证据,截至 2024 年 3 月,平台月活用户达 3 亿,每月寻求购买建议的用户数达 1.2 亿,搜索功能中 88% 的搜索由用户主动发起。行某公司通过制定《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规则,倡导真实分享,并启动"啄木鸟"计划,自 2021 年 12 月以来已封禁 81 个品牌及线下商户,处理虚假种草笔记 17.26 万篇。
名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欧某公司开发并运营"AI 写作"应用,覆盖网站版、PC 端、安卓端、iOS 端,以及多款微信小程序。该应用提供多种生成式 AI 功能,其中包括"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以及"伪原创""AI 智能改写"等模块。用户只需在输入框填入品种、产品名称和产品特点等关键词,便可一键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笔记文案,并复制至小红书账号发布。AI 写作采取会员制收费,终身会员 168 元、年会员 98 元、月会员 40 元。"AI 写作"在功能页面宣称"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复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案"。
木某公司是"单*乎"(dan*hu.com)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提供 AI 写作*安卓端的下载和 iOS 端的链接下载服务。
行某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 200 万元,并要求木某公司就 1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反不正当竞争成立,判令名某、欧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 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被告均不服上诉。

02 裁判结果

杭州中院二审作出(2025)浙01民终3998号判决:
第一,维持一审禁令,明确为立即停止通过"AI 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服务;
第二,将一审 20 万元的赔偿数额下调至 10 万元;
第三,木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木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

03 案例评析

一、AI 服务针对特定 UGC 平台开发功能模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路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生成式 AI 案件中的兜底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条作为反法的原则性条款,对反法第二章列举的具体类型化行为之外、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发挥兜底调整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对于虽不属于反法第二章所列、但确属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第二条予以调整。
生成式 AI 服务在反法第二章中没有现成位置,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反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行某公司亦未主张被诉行为违反反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因此回到第二条这一原则条款。

(二)反法第二条适用的三要件审查

本案二审延续了一审"权益、不正当性、损害"的审查框架。
第一:行某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法院认定,行某公司作为小*书平台运营者,通过制定平台规则、启动专项治理、投入人力物力维护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积累了海量基于真实用户体验的 UGC 内容,这种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是行某公司在互联网市场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核心竞争资源,应受反法保护。
第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这是本案最具先例价值的部分,在下文(三)展开。
第三:被诉行为是否损害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长远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定,AI 生成的虚假种草内容会替代基于真实体验的创作,使消费者基于虚假文案作出错误消费选择,干扰品牌商家对市场需求的判断,最终降低小*书平台真实可靠种草生态的服务质量,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特定场景化应用层"的认定

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部分,是法院对 AI 服务何时跨越技术中立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认定标准。二审判决明确了四个考察要素。
1.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法院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从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的技术原理出发,认定 AI 写作根据用户指令和自身程序设计、算法算力、数据训练等自主生成全新内容,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与传统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生成式 AI 兼具技术服务和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且每次生成内容具有高度随机性,侵权风险更难事先排除。
2. 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 法院认定,名某、欧某公司在 AI 写作相关服务模块名称中直接使用了"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字样,以一般社会观念衡量,该模块属于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
这一标准是本案对 AI 不正当竞争评价框架最重要的贡献。它把特定场景化应用层与通用 AI 框架做了清晰区分:通用 AI 写作工具不属于反法第二条应规制的范畴;以小红书、抖音、知乎等特定 UGC 平台为应用层、定向开发功能模块的 AI 服务,则可能落入反法第二条调整。
二审判决在论证中专门指出:本案并非规制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提供"种草文书""旅游攻略"或其他文案撰写、智能生成等服务,而是规制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应用层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并针对性开展人工智能生成服务的行为。
3. 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 法院引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认定 AI 写作的功能模块页面宣称"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复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案,文字更简洁",表明其运营主体主观上具有通过 AI 服务提供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的目的。结合一键创作、一键导出复制至小红书发布的便利通道,被诉服务势必诱导用户使用该服务在小*书平台发布虚假种草内容。
4.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法院明确,AI 写作采取会员制收费,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相较于通用免费的生成式 AI 平台,收费商业模式意味着运营者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可总结为:生成式 AI 的技术中立不当然豁免应用层设计的法律评价,应用层一旦针对特定平台定向化设计,便应承担与其商业目的相匹配的合规义务。

(四)包容审慎理念下的边界把握

二审判决在论证不正当性结论之后,专门加了一段对生成式 AI 产业的关切: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表述传达的司法政策信号清晰:在 AI 应用层的合规边界尚未由立法完全划定的当下,法院倾向于以行为禁令加适度赔偿的方式平衡保护与发展,而非以高额惩罚性赔偿压制创新。
笔者认为,这是当前 AI 司法的主基调,类案被告援引这一逻辑请求酌减的空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但应当注意,包容审慎不意味着免责,停止侵权的禁令仍然作出。

二、AI 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一)注意义务的规范依据

二审在适用反法第二条的同时,引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条文将"尊重商业道德、不实施不正当竞争"作为 AI 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反向支持了反法第二条对 AI 应用层场景化设计的评价。法院将该条与反法第二条交叉适用,事实上为 AI 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找到了具体的规范支撑。

(二)注意义务与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

二审判决提出,AI 服务提供者所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应当"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
这种说理涉及到"避风港"规则,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在应用层场景化设计的环节,对生成内容的引导能力相当直接:模块如何命名、是否设置一键导出至小红书发布的便利通道、宣传文案是否带有明显指向性,都是 AI 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控制的事项。
法院因此对 AI 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有所提高:知道或应当预见到将模块以特定平台命名会诱导用户在该平台发布虚假内容,仍提供该模块并收取费用的,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三)收费商业模式下的更高注意义务

二审专门指出:相较于当前通用免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被诉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基于其收费的商业模式,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收费与否,过去常被视为商业模式的选择,与法律义务关联较弱。本案明确:收费意味着商业目的更强、营利性更明显,相应的法律期待也更高。这一标准给免费 AI 工具留出了较大的合规空间,但对收费 AI 工具,尤其是按平台场景细分功能模块的工具,划出了相当清晰的合规红线。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认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连带责任标准

本案二审撤销了一审认定木某公司就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这一改判的意义在于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承担帮助侵权连带责任的标准。
二审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明确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观状态的认定

法院重点考察了主观状态。二审认定,木某公司作为单*乎网站经营者,在该网站提供 AI 写作的安卓端下载服务及 iOS 端的链接下载服务,实质上提供的仍是网络服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木某公司与名某、欧某公司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或共同侵权的故意。
法院注意到,AI 写作*中除被诉功能(小*书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外,还有"AI 写作""AI 绘画"等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模块。法院因此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名某、欧某公司通过 AI 写作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
也就是说被下载应用本身含有合法的通用 AI 功能,下载服务提供者就不能仅因该应用同时含有被诉的特定场景化功能模块而被推定为帮助侵权。

04 实务启示

对 AI 服务提供者的启示

第一,应用层模块命名应避免直接使用第三方平台名称、产品名称或标识,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是名某、欧某公司直接将功能模块命名为"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笔记标题"。
如果希望提供通用文案生成服务,建议采用通用功能命名(例如"种草文案""产品介绍""旅游攻略"),并在产品宣传中避免直接对接特定平台。
第二,宣传文案应避免明示或暗示用户向特定平台发布生成内容,本案中"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帮你生成符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表述,被法院认定为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建议 AI 服务提供者在功能宣传时保持平台中立。
第三,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合规要求,该条款将"尊重商业道德、不实施不正当竞争"明确为 AI 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并被法院与反法第二条交叉适用。
AI 企业的合规体系应专门设置商业道德合规模块,对应用层场景化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第四,如果产品采用会员制等付费模式,应在产品上线前进行更严格的合规审查;免费工具的合规审查相对宽松,但仍应避免直接针对特定平台的场景化设计。

对内容平台(如小红书、抖音、知乎、B 站等)的启示

第一,平台规则应明确禁止 AI 虚假种草,并通过站内公告、专项治理等方式持续传达。本案中行某公司能够胜诉,与其在《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中明确禁止虚假种草、并通过"啄木鸟"专项行动持续治理密切相关。
第二,证据固定要全面。本案中行某公司提交了十余份数据保全证书,覆盖 AI 写作的网站版、PC 端、安卓端、iOS 端、四款微信小程序及具体功能演示视频。证据链覆盖应用主体、功能设置、模块命名、宣传文案、生成结果,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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