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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平台侵权免责的三道关

AI平台侵权免责的三道关

你在做一款文生图产品,用户上传素材训练模型、再公开分享,平台上跑着成千上万个这样的模型。有一天,某个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人找上门,说你平台上的模型侵了他的权。这时候,责任在用户,还是在你这个平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二审维持原判的这起案子,第一次把答案说清楚了。它俗称"美杜莎"LoRA案,原告是《斗破苍穹》动漫里"美杜莎"角色的著作权人。

案情不复杂。一名用户李某,截取了美杜莎的角色图片拿去训练,做出两款LoRA模型公开发布。另一被告是国内某AI图像生成平台的运营方。

先说用户这边。李某被认定侵害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注意——法院没有认定他侵害改编权,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万元。这里有个技术细节值得做产品的人记住:复制权的认定要点是——只有当输出物再现了权利作品时,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也就是说,看的是模型"吐"出来的东西像不像原作,而不是笼统地说"你训练用了我的图"。

真正的关键在平台这边。这家平台没有被判承担连带赔偿。原因是它做到了三件事:每个模型页面都设了举报功能;LoRA模型发布前有审核机制;收到通知后能及时删除、屏蔽、断链。法院据此认定它尽到了注意义务。

我是计算机出身的,看这类案子习惯从产品机制入手。这个判决真正的信号不是"平台一定要为AI输出担责",恰恰相反——它确立的是对平台适用注意义务标准,而本案这家平台正是因为把审核、举报、及时下架这几步做到了,才免责的。

所以别误读成"技术中立=自动免责"。技术中立从来不是挡箭牌。但反过来说,只要你尽到与自己能力和地位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是可以免责的。真正危险的,是那些什么机制都没建、出了事才手忙脚乱的平台。

落到做AI产品的你身上,有三步该现在就理:

第一,训练数据来源说得清、有台账。哪些是自有、哪些是授权、哪些是公开可用的,分门别类记明白。真出事的时候,这份台账就是你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输出侧要有过滤机制 + 侵权投诉通道,而且收到通知能及时下架。这正是本案平台免责的核心动作。

第三,生成内容要做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已生效,显式标识加隐式元数据是双重义务。这跟著作权是两条线,但监管一起看,别漏。

如果你的产品要出海,还得多一句提醒:各法域对训练数据和生成内容的版权口径差异很大,有的比国内更严,具体以当地律师及现行有效法律为准。

今天可以先做的一件事:把你产品的训练数据来源清单和输出审核流程调出来,对照上面三步看看缺哪块。理不清的地方,把具体处境发我,我帮你先过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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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鵾律师 · 涉外律师

涉外/跨境为主 · 办理广州/大湾区/全国刑事民商诉讼与法律顾问 · 中/英/西/日4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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