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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2026法考三国法口诀汇总_2026法考客观_众-H_26法考口诀_26ZH口诀汇总(官方整理、不含个人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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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2026法考三国法口诀汇总
口诀
详细内容
商劳赔财知
商业活动:
①因商业活动产生的纠纷。商业活动是指外国国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私法主体之间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买卖、投资、借贷以及其他
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国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②因商业活动产生争议涉及仲裁,需要由法院审查的事项。
劳动合同纠纷:
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但涉及特权与豁免或者另有协议的除外。
损害赔偿诉讼:
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
知识产权纠纷:
受中国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或侵权以及相关权益纠纷。
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
,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制度:
1. 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但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 引渡的基础
3.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
国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 本国国民不引渡
”原则。
4. 可引渡罪行
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在引渡中普遍适用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的“
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
“长官特使派外人”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中人员派遣和职务开始
须先行“提名”人员:1.使领馆馆长;2.武官;3.特别使团;4.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撤销此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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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类条约:和好领界法不同,
引渡协助要批准......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国际法主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缔约程序
(1)缔结新条约:首先看条约本身规定,无规定适用国内法。
[口诀] 重要类条约:和好领界法不同,引渡协助要批准......
(2)进入老条约:首先看条约的开放方式,加入开放结合国内法。
(3)国内程序:重要类条约人常定,其他国务院定;批准书主席签,其他外长签(核准还可由总理签)。
3. 条约的保留
(1)性质:单方声明。
(2)时间限制: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
(3)保留的法律后果:条约允许的保留;谈判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对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其他情形因其他国家接受
与否效力不同。
4. 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当事国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同个案处理。
5.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须书面、明示接受方承担;设定权利不反对即享受。
6. 条约的解释:作准文本;善意解释。
7. 多边条约的修正:修正本仅约束接受修正本的成员;接受修正本与不接受修正本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原条约。
当家机协(合)使领馆,使领馆经最
高院。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和费用承担:
查明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酌情定。
当事人、机构或者专家查明:
1.查明范围:外国法律具体规定或者判例全文。
2.说明外国法的来源、效力等。
3.机构和专家应提交资质证明和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法包括“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等。“一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权益,“ 两反”是指反垄断、反倾销,“三
安全”是指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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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
。法人登记主营地,排除机构所在
地。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
1.涉及自然人婚姻和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
关系的冲突规范确定。
2.依照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
为能力的,应适用行为地法认定该自然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3.票据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律
法人及其分
支机构
原则
登记地法
例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或登记地法
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
。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
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1.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2.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3.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结婚手续多法一,诉讼离婚法院地
。
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婚姻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结婚手续:符合多法(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之一就有效;结婚条件: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离婚协议: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优先(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
手续机构所在地法;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财产关系: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优先(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
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父母子女、扶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扶养: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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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认条约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
,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
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收养程序:
1.材料证明方式:双认证方式或者条约规定的证明方式。
2.转交申请;亲自(夫妻之间可相互委托) ;书面
法律适用:
1.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2.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3.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
。
遗嘱方式多法一,效力国籍或居地
,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
地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
符合多法(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
遗嘱行为地法)之一即成立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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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物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
地。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
原登记。运输自治目的地,证券实
现密联地。权利质权设立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原则:旗国法(船舶)或登记国法(飞机)
例外:
1.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2.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运输中动产:意思自治→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设立地法
限买限选提供地,不选买居看经营
。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
地。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消费者合同:
1.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2.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1)
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2)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禁选法,工地确定工作地
,工地不定营业地,派遣还可派出
地。
劳动合同:
1.劳动聘用合同:
(1)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2)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2.劳务派遣合同:
(1)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2)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自治共居行为地。
船舶碰撞后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
。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
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
院地。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原则: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船舶碰撞:1.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领水。
3.法院地法:(1)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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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侵权:
1.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2.法院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限弱限选侵权地,不选弱居看经营
。弱居经营弱居地,弱居无营侵权
地。
产品责任侵权:
1.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地法(包括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2.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1)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2)无经
营,适用侵权地法(包括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自治共居发生地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关联法条]
《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
,侵权法院保护地。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或许可: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则确定
侵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
。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
地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1.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2.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追索权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
海事: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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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互惠已生效,不缺有代有权管
,公序非欺无先判。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条件:
1.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基础。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秩序。
4.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5.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获得保障。即判决不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得到了适当代理。
6.不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7.没有同一纠纷的在先判决或裁定。
同时两地,澳判不能。同时内地
,都不能。
涉澳法院判决不允许同时两地申请执行,但涉港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以及涉澳仲裁裁决均允许同时两地申请执行。但是,
外国和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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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不包运不包险;CFR 包运不
包险;CIF 包运也包险。
FOB 、CFR 和CIF
海运是国际货物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因此与海运密切相关的FOB( Free on Board) 、CFR(Cost and Freight)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术语是最常使用,也是法考中考查频率最高的三个贸易术语。
1. 共同点
(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均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在使用FOB 、CFR 和CIF 术语的情况下,
货物风险自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而对卖方来讲,货物一旦装运上船,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告完成。因此也可表述为货物风险自卖
方完成交货义务时转移。
(2)均属于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4)均只适用于有船的运输,即海运和河运。
2. 主要区别
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注意事项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不是义务)
(1)装运通知;买→卖
(2)投保通知:卖→买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不是义务)
投保通知:卖→买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平安险(海运最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