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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考前100题考点背诵@sher一定会做par的_2026法考客观_众-H_26法考ZH考前100题_戴鹏100题考点集合11页必背,考前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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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考前100题考点背诵@sher一定会做par的_2026法考客观_众-H_26法考ZH考前100题_戴鹏100题考点集合11页必背,考前必背》第1页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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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Sher 一定会做par 的整理,整理自戴鹏老师《考前100 题》背下来,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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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6 客观题考前必背知识点
专题一诉的基本理论
1. 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而不是形成之诉。
2.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均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 诉的分类以“诉”为前提,非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
4. 确认之诉确认的对象是法律关系而不能是一种行为或者事实状态。
5. 基于普通形成权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基于形成诉权提起的诉讼是形成之诉。
6.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协议管辖适用于一切财产纠纷。
专题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7. 支持起诉原则是以受害人的名义起诉,支持起诉的机关、组织只是为受害人提供物质、精神、法律上
的支持和帮助,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论。
8. 在线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谁同意对谁用。
9. 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条件是两个:
①基层法院+②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0. 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条件有四个:
①中院+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④双方
当事人同意。
11. 只要是中院一审的案件,永远不可能适用独任制。
12.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3. 申请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4. 是否回避应当用决定书。
15. 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原诉讼程序依然有效。
专题三主管与管辖
16. 仲裁机构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和县没有仲裁机构。
17. 如果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18. 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法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19.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本院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20.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无需移送管辖,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21. 集中管辖是一个管辖规则,不能对抗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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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担保的合同中主管与管辖的确定:
(1)主管问题: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主管分别确定;
(2)管辖问题:分别起诉的分别确定,一并起诉的根据主合同确定。
23.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请求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4.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包括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在仲裁庭首次
开庭前提出。
25.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专题四当事人
26. 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
27. 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28. 有独三参诉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有独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9. 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追加参加诉讼。
30. 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但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31. 无独三附条件享有两项权利:上诉权和签收调解书的权利。所附条件为在判决或者调解中承担责任。
专题五证据与证明
32.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能自认。
33. 调解中妥协、让步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视为自认。
34. 不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都可以代为自认,除非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
或者当庭否认。
35. 自认的场合有三:
①庭审中的承认;
②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
③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中的承认。
除此之外,其他场合下的承认不构成自认。
36. 附条件的自认要看所附条件与所承认的事实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附条件和所承认事实必须统一认定,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
(2)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认定,承认事实构成自认,所附条件作为一个新的事实主张。
37.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自认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
生自认效力。
38.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态度:
①其他共同诉讼人中只要有一人反对的,就不发生自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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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共同诉讼人都不明确反对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产生自认效力。
39. 证明责任以证明对象为前提,不是证明对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
40. 无过错责任中,被告是否有过错与案件无关,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
41.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
42.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是讨论本证、反证以及证明标准的前提。
43. 谁对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44.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规则
(1)形式真实性用证明——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2)内容真实性用推定——私文书证只要具备形式真实性(有制作者签名、盖章、捺印),则推定其
内容为真实,谁反对该推定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5. 关于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没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存
在如下例外:
(1)视为出庭: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席陈述
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2)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①法定原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经法院准许。
②意定原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46.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帮助当事人质证)以及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帮助
当事人陈述),只涉及当事人的质证权和陈述权,故:
(1)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2)出庭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3)不需要中立,故不适用回避制度。
47. 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出具的专业意见
(1)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意见,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准用书证的规则。
(2)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应当准许。
48.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
(1)基于辩论原则,法院不能直接以其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出判决。
(2)基于平等原则,法院不能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3)基于辩论原则,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基于处分原则,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5)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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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49. 诉前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50. 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
51. 诉前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起诉的,分情形讨论: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专题七期间与送达
52. 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要计算。
5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但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的法定休假日
不扣除。
54. 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间的,只能依申请顺延,不能依职权顺延。
55. 只要当事人同意,确保收悉就可以电子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6. 电子送达的,一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7. 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家不能留置送达。
58. 邮寄送达的,不论送达回证是否寄回,也不论寄回的送达回证上记载什么日期,一律以邮局挂号信
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59. 委托送达一定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转交送达一定是转交给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专题八调解
60. 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约定不履行协议要承担的责任。
61. 调解书是否需要无独三签收,关键看无独三是否承担责任:
①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的,调解书经无独三签收后生效;
②不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的,调解书不需要经无独三签收。
62. 调解书的担保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对当事人生效;
(2)担保是否生效关键看是否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
①满足担保条件,担保生效,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②不满足担保条件,担保不生效,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63. 向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送达文书,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院将文书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与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共同被告。
64. 涉外民事诉讼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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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一审普通程序
65.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裁定诉讼中止。
66. 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67. 案件受理后,裁判生效前,都属于诉讼中。
68. 判决的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
69.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会进入判决主文,判决对该事项具有既判力。
70. 原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不会进入判决主文,判决对该事项没有既判力。
71. 法院对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将对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72. 既判力的相对性及其扩张
(1)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既判力。
(2)但存在扩张情形,诸如:
①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既判力扩张至其权利义务继承者;
②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既判力扩张至其他股东等等。
73.
(1)规则: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理论:
①判决仅仅对“标准时”前的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
②“标准时”之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我国司法解释将“标准时”确定为“裁判生效时”)
74. 确认婚姻效力时,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判断,应当以审理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75. 婚姻无效的,法院必须作出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形式要严肃,态度要坚决,不准以其他任何方式结
案:
(1)不准调解;
(2)不准撤诉;
(3)起诉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不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诉讼中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必须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不准裁定诉讼终结。
76.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77. 一般而言,在起诉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能确认婚姻无效;但重婚绝对无效,不会
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消灭(离婚、配偶死亡)而有效。
专题十简易程序
78. 简易程序可以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所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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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准缺席判决。
80. 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所以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81. 下列案件不允许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82. 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83.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再审
(1)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4)再审判决是否可以上诉要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而分情形讨论。
专题十一公益诉讼程序
84. 公益诉讼中,不允许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
85. 公益诉讼中,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裁判
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86. 公益诉讼的受理与裁判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87. 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已经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支持起诉。
专题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88.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由于没有实体纠纷,不能提
三撤、不能申请再审。
89.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只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能提三撤,
不能申请再审,但与身份无关的内容可以提三撤,可以申请再审。
90.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不能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提
第三人撤销之诉。
91.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第三人撤销之
诉。
92.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作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作被告,原审无独三要分情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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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①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被告;
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第三人。
93.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制。
94.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两条路可以实现中止执行:
▲一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二是提供担保。
95.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96.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97.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种裁判方式:
(1)原判错误,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也成立——改判;
(2)原判错误,但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不成立——撤销;
(3)原判正确——驳回诉讼请求。
98. 看到“再审”一定要分清楚到底是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
99. 到底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再审,一定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提审。
①如果存在提审,直接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②如果没有提审,再看原终审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的。
专题十三二审程序
100. 关于发回重审
(1)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内涵有三:
▲一是必须组成合议庭,不准独任制;
▲二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回避;
▲三是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故在重新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有独三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一审判决被撤销,故一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即应当重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新的判决。虽
然判决结果可能跟原判决一样,但也必须以新判决的形式作出。
(4)基于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原审中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5)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101. 二审中撤回上诉的效果——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102. 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效果——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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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103.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审查对象仅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故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不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104.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
一般不予支持。
105.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请求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06. 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107. 看到再审一定要分清楚是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
108. 判断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的再审,一定先看是否存在提审,没有提审才看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
109. 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
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在再审审理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专题十六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110. 督促程序一律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不受金额大小的限制。
111. 债权人已经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112.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对待给付义务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113. 仲裁协议作为一个纠纷解决条款,只禁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禁止当事人通过非讼程
序实现权利。
114.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
115. 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不用开庭,不能调解,不能辩论,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116. 支付令与担保人无关:
①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②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专题十七非诉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117. 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是除权判决作出前。
118. 对除权判决不能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
前申报权利的,可以起诉:
①起诉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
②管辖法院是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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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执行程序
119. 关于执行担保
(1)是否办理担保物权公示手续不影响执行担保的效力,只影响优先受偿权。
(2)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①暂缓执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②暂缓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3)恢复执行后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无需将担保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无需
考虑先诉抗辩权。仅仅基于执行的便捷性,如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
现金、存款。
(4)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以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为限,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义务,可
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120.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
121. 代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第三人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无需对异议进行
审查。
(2)第三人提出的两种主张不构成异议:
①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②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3)第三人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没有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
期债权,但是主张该债权已过执行时效、该笔债务已经履行等,则构成异议。
122. 执行共有物
(1)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析产分割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进行:
①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后有效;
②共有人可以就析产分割问题起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3)析产诉讼的管辖:
①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不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123. 执行特定物
(1)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必须执行原物,不准执行其他财产。
(2)折价赔偿属于实体纠纷,执行不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赔偿,协议不成的就折价赔偿问题
另行起诉,同时裁定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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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24. 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非排他意思表示的,视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125. 不对称管辖条款本身是有效的,但必须基于当事人明确、清晰的表达,否则不允许通过推定等方式
解读出不对称管辖的意思。
126.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127. 三种情形不准讨论平行诉讼:
①专属管辖不讨论;
②协议管辖不讨论;
③涉及中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讨论。
128.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要求书面形式,不要求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129. 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前提;以先受理法院规则为由
裁定诉讼中止必须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前提。
专题二十仲裁法
130.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
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31.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32.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可以找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也可以找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133. 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找基层法院。
134.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指定鉴定人。
135. 在线诉讼需要当事人明示同意;在线仲裁只要当事人不明确反对。
136. 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137. ★诉讼中不准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只有两个例外: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二是涉外民事案件。
★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138.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是收到裁决之日起3 个月内,管辖法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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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独任制或者合议制由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才由仲裁机构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确定。
140.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没有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方式
解决纠纷。
14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不讨论诉的分类。
142.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不是普通程序。
143. 法院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拟撤销仲裁裁决、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经过报核程序:
(1)一般情形向高院报核;
(2)如果是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拟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核
准后要向最高院报核。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专题训练
144. 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在代位权诉讼
首次开庭前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代位权诉讼中止。
145.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146.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1)管辖问题分别确定。
(2)防止冲突判决:
①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
②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代位权诉讼中止,等待债权债务诉讼的审理结果。
147.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就被代位行使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只能就超过债权人代
位请求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
(1)管辖问题分别确定。
(2)防止冲突判决:
①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②不同法院管辖的,先行审理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债务人是来吃剩饭的,
债权人吃完后剩多少债务人吃多少,所以先让债权人吃,债务人等着)。
148. 撤销权诉讼以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149.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150. 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法院在实体上判决支持原告解
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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