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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理论法带背21页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客观理论法每日带背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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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每日带背#1.法的概念 
(1)对于“法是什么”(对法的定义),有以下四种观点: 
①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②分析法学派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③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即道德)为唯一定义要素 
④“第三条道路”综合了道德+权威制定/道德+社会实效为定义要素 
【口诀】社效、分权、自唯德,第三道路搞综合 
(2)以上四种观点被划为两大立场 
①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被划为实证主义立场,它否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即“恶法亦
法”。 
②自然法学派、“第三条道路”被划为非实证主义立场,它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即“恶
法非法”。 
【口诀】德法之必,非非实亦 
(3)“国法”包括: 
①国家法(成文法+不成文法+判例法) 
②其他法 
【口诀】国法=判他成不成 
#客观·每日带背#2.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包括 
①正式性(国家性、官方性) 
②阶级性 
③物质制约性 
【口诀】法本“正阶物”:法本整街舞 
(2)具体而言 
法的正式性是指法体现了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阶级性是指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口诀】三国二意,物质最决 
#客观·每日带背#3.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有六:规范性、可诉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 
【口诀】归宿已变成墙 
(2)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典)能够对于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
书)只能对特定主体一次性适用。 
【口诀】规范“反复扫一片”,“单挑一次”非规范 
(3)法的形成方式包括国家制定(成文法)、国家认可,其中认可包括立法(明示)认可和司法
(默示)认可其他社会规范。 
【口诀】制成文,认其他 
 
 
2 
(4)“普遍平等”并不排斥“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更好体现“普遍平等”。 
(5)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仅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口诀】范都强,法国强 
#客观·每日带背#4.法的作用 
(1)法有两方面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
是社会运行。 
【口诀】规范行为,社会运行 
(2)法的规范作用有五:指引(本人的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预
测(将会如何行为或行为结果)、强制(违法犯罪行为)。 
【口诀】英语评测强 
(3)法的指引作用分为规范性指引和个别性指引。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典)产生的指引属
于规范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产生的指引属于个别性指引。 
【口诀】规范对规范,非规对个别 
(4)规范性指引分为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宣告权利)。义务
性的法律规范(应当/必须、禁止/不得)产生确定的指引,权利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权/有……权
利)产生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 
【口诀】义务确定,权利可选 
#客观·每日带背#5.法的价值 
1.法的基本价值有四: 
(1)秩序。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 
(2)自由。 
①最本质的价值,最高目标,是“真正的法律”的衡量标准。 
②法律限制自由的三大原则: 
伤害原则(法律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而限制自由) 
道德主义原则/冒犯原则(法律为保护社会公德不被冒犯而限制自由) 
家长主义/父爱主义原则(法律出于爱护而限制过分伤害自已的自由) 
【口诀】“害道长” 
(3)正义。法学中的正义指社会正义而非个人正义。 
①正义是实施法律的对照,是检测法律的尺度或标准之一。 
②分配正义的原则有三: 
平等/无差别原则(所有的人平等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差别原则(按贡献分配利益) 
个人需求/平衡原则(照顾弱势,扶弱抑强) 
【口诀】“求差评” 
(4)人权。人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应有性(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人权) 
②历史性(不同时代的人权内容不同) 
③道德性(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同时是法律权利) 
④法律化(人权必须尽可能被法律化才能落到实处) 
 
 
3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有二: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比例”意味着二者兼顾),适用于同一位阶/种类的价值冲突。 
(2)价值位阶原则(“位阶”意味着选择其一),适用于不同位阶/种类的价值冲突。 
【口诀】比例同一,位阶不同 
#客观·每日带背#6.法的要素(一) 
1.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
为三个部分: 
(1)假定条件。该规则适用于什么时间、空间、人、行为。 
(2)行为模式。分为: 
①可为模式(可以/有权/有……的权利) 
②应为模式(应当/必须) 
③勿为模式(禁止/不得) 
(3)法律后果。分为: 
①合法后果/肯定后果/积极后果 
②违法后果/否定后果/消极后果 
2.凡/一切/所有/任何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均用“法律语句”表达。 
3.根据有无道义助动词,可将法律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非规范语句。 
(1)规范语句可分为: 
命令句(其道义助动词是应当/必须、禁止/不得) 
允许句(其道义助动词是可以) 
(2)非规范语句即陈述句/描述句(没有道义助动词,但可以被改写为规范语句) 
4.根据是否约束行为,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有行为约束力。 
(2)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没有行为约束力,通常表述“技术性内容”(术语界定、
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等)。 
#客观·每日带背#7.法的要素(二) 
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以内容为标准,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授权性规则即权利性规则(可以/有……权利) 
②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和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以内容的确定性为标准,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既无需委托其他机关另行制定相应规则,也无需援引其他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而“由其他机关/部门另行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内容不明确,而“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则) 
(3)根据对行为的限定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强行性规则(“强行”即“义务”→应当/必须、禁止/不得) 
②任意性规则(“任意”即“授权”→可以/有权/有……权利) 
#客观·每日带背#8.法的要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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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 
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有三: 
(1)内容上 
①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规定”,着眼于共性/一般性/普遍性。 
②法律原则是“模糊笼统的规定”,同时关注共性和个性(特殊性/个别性)。 
(2)对象上 
①法律规则仅仅关注某一类型的行为。 
②法律原则在其基础上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 
(3)适用上 
①适用法律规则时,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②适用法律原则时,不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规则优先适用(有规则就要用规则,实在不行才会考虑用原则); 
②除非个案正义(在个别案件中的极端情形下,用规则会导致不正义可适用原则,但要详细论证)。 
#客观·每日带背#9.法的要素(四) 
法律概念 
1.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专门法律概念和日常法律概念)都是法律概念。 
2.任何法律规范均由法律概念组成。 
3.法律概念的分类: 
(1)是否清晰 
①确定性概念(语义清晰的概念) 
②不确定性概念(语义不清晰的概念)。 
(2)能否细分 
①分类概念(定义要素中没有可分级要素→抓差别) 
②类型概念(定义要素中有可分级要素→举特例)。 
(3)功能差异 
①描述性概念(用于描述事实,有真假之分) 
②评价性概念(包含价值判断,无真假之分) 
③论断性概念(基于对一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推断另一个事实的存在) 
#客观·每日带背#10.法的要素(五) 
1.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许可和保障,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权利不得
强制履行。 
(2)法律权利的语义类型有三: 
①自由权,指法律允许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且他人不得干涉。 
②主张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要求或请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③权力权/法律能力,是指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拥有力量使得他与别人的关系发生变化。 
(3)自由权、主张权被称为“一阶权利”,权力权被称为“二阶权利”。二阶权利可以调整一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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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口诀】一姐资助了二姐的权力,二姐调整一姐 
2.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被强制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义务被强制履行 
(2)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义务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义务人
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义务的分类 
(1)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为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为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即“对世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即“对人权利”,对应特定的义
务人。 
(3)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义务即“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
利人。 
#客观·每日带背#11.法的渊源(一) 
(1)法的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2)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法的约束力,表现为判决的依据。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说服力,表
现为判决的参照。 
(3)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人民,制定机关是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机关是
全国人大,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口诀】人民定、一大制,全大修、全常释,大常监督实施 
(4)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
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可
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口诀】大基,常非基,大授常制基 
(6)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事项(绝对法律保留)包括: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和处罚;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③司法制度;④犯罪和刑罚。 
【口诀】限身;政治;司法;罪、刑 
#客观·每日带背#12.法的渊源(二) 
(1)不同位阶的正式渊源冲突,则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正式渊源冲突,则①特别法优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后法优先/新法优先。 
(3)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
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则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行政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6)授权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客观·每日带背#13.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包括对人效力(管什么人/不管什么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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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对人效力有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混合主义(前三者
合一)。 
(3)近代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通行原则是折中主义/混合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
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4)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三个例外: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立法上的“有利追溯”,
对著作权时效的保护。 
#客观·每日带背#14.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是一国(仅限于国内法)的全部现行(不包括已经废止、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
按不同法律部门形成的有机整体。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 
(3)我国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口诀】经济社会、公私兼备 
#客观·每日带背#15.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形,法律
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身体动静。 
(3)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合法行为产生,保护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违法行为产生。 
(4)纵向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中主体间地位不平等,横向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主
体间地位平等。 
(5)在一组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的是第
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客观·每日带背#16.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即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 
(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一个法律行为同时引起两种以上彼此冲突的法律责任,在数个冲突的责
任中择一追究。其本质是“一事涉及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4)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①不诉免责,②时效免责,③自愿协议免责,④自首、立功免
责,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免责,⑥人道主义免责。 
【口诀】不时愿自功,卫避不人道 
(5)法律制裁的本质在于惩罚。在逻辑上,责任先于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但
是,在责任人主动承担与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一定必然导致法律制裁。 
#客观·每日带背#17.法的制定(一)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
律的活动,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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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立法原则有三:依法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
则。 
#客观·每日带背#18.法的制定(二)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有十个: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一个
代表团、全国人大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口诀】两团、两委、两央、两高、监、30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八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全国
人大常委会成员10 人以上联名。 
【口诀】两委、两央、两高、监、10 
(3)全国人大立法时,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审议法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审议。 
(4)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须全国人大代表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所有法律案的表决只须过半数。 
(5)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客观·每日带背#19.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法律监督。 
2.执法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活动,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间接活动。二者区别有:①广义的执法主体包
括司法主体;②司法的对象是案件,执法的对象是对社会的全面管理;③程序性要求不同;④司法被
动,执法主动 
3.守法可分为两方面:其一是积极守法,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规定;其二是消极守法,不违法、不
犯罪。 
4.法律监督可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二是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媒体舆论、公民个人
等监督。 
#客观·每日带背#20.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是指法律决定要具有可预测性
和正当性。其中,可预测性又称确定性、合法性、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正当性又称可接受性、
合理性、实质法治/实质正义的要求。 
2.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二者间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法律人要坚持可预测性优先。 
3.在逻辑上,司法的三个步骤包括:确认案件事实(小前提)→寻找法律规范(大前提)→推导
法律决定(结论)。 
4.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寻找并确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不是纯粹的语
言解释。 
5.事实判断是对事实的判断,常见的事实判断包括犯罪金额、鉴定结论、勘验结果、实际损失等
等。 
 
 
8 
6.价值判断是对程度的判断,常见的价值判断包括因果关系、情节轻重、主观恶性、危害大小等
等。 
#客观·每日带背#21.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1.法的发现是法律人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过程,其判断与心理因素、社会因素是因果关系,带有
不确定性、个人色彩。 
2.法的证成是法律人作出法律判断的论证过程,其判断与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不是因果关系。 
3.内部证成是从前提(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推出结论的证成。 
4.外部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的证成。 
#客观·每日带背#22.法律解释(一) 
1.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有法定解释权限的主体作出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3.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法定解释权限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作出的没有普遍
约束力的解释。 
4.当前我国的正式解释有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解释。 
5.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相应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6.非正式解释可分为:有一定道理的学理解释和不讲任何道理的任意解释。 
#客观·每日带背#23.法律解释(二) 
1.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六种: 
①文义解释:基于语言文字按照日常方式来解释。 
②体系解释:联系其他的法律条文而作出解释。 
③主观目的解释:即根据立法者的意思或想法来解释法律。 
④历史解释:其解释依据是历史事实或某现象有史以来的情况。 
⑤比较解释:其解释依据是外国的判例和判例学说。 
⑥客观目的解释:其解释依据是社会共同伦理道德的需要。 
2.一般情形下,文义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但是,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不遵
循约定俗成的位阶顺序。 
#客观·每日带背#24.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涵摄是将大前提(法律规范)分解、细化而与小前提(案件
事实)对接的演绎推理。 
2.反向推理是“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余”的推理,其目的是限制法律规范扩大适用。 
3.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总结多个个体的一般特征”。它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
完全归纳推理。 
4.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实质上就是直接类比先例,即“同案要同判”。 
 
 
9 
5.当然推理是比较性质轻重的推理,其形式包括“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实为“异案要同
判”。 
6.设证推理是由结论倒推前提的推理。这就要求推理时尽可能找出所有前因;尽可能从“多因一
果”提炼到“一因一果”。 
7.演绎推理和完全归纳推理属于必然性推理,其余推理均属于或然性推理。 
#客观·每日带背#25.法律漏洞 
1.法律漏洞即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它不是“法外空间”而是“法内空间”。 
2.全部漏洞是指根本没有被规定的漏洞。部分漏洞是指已规定但不完全的漏洞。 
3.明显漏洞是指应积极规定却未规定的漏洞。隐藏漏洞是指已规定,但应设例外却未设例外的漏
洞。 
4.自始漏洞是指立法时已存在的漏洞。嗣后漏洞是指法律制定、实施后由于自身相对于社会现实
的滞后而产生的漏洞。 
5.自始漏洞分为明知漏洞和不明知漏洞。明知漏洞是指立法者有意将问题保留给其他主体解决,
即“有意的沉默”“法律政策漏洞”。不明知漏洞是指立法时因疏忽、认知限制、误认已规定而形成的
漏洞。 
6.目的论扩张适用于法律之“潜在包含”、“词不达意”,即规范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
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它有别于扩张解释。 
7.目的论限缩适用于法律之“过度包含”、“言过其实”。即规范已经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
的目的应当限缩规范的适用,以排出此类案件。它有别于限缩解释。 
#客观·每日带背#26.法的演进 
1.法产生的规律有三: 
其一,在机制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其二,在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其三,在内容上,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这二者分离并相对独立发展。 
2.法的传统=法的观念(意识)+制度的总和。其中,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又包括初级的法律心理
和高级的法律思想。 
3.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移植则反映一国对同时代其他
国家、地区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4.内发型的法的现代化源于内部力量的自我创新,以西欧的英国法为典型,其特点在于自发性;
自下而上、缓慢渐进。 
5.外源型的法的现代化源于外部强力造成的法制革新,其特点在于被动性、依附性(工具色彩、
服务于经济、政治变革)、反复性,由外而内、自上而下、迅速突然。 
6.中国的法的现代化特点有四:其一,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其二,由模仿民法法系到自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三,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其四,法律制度变革在
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口诀】被动模仿,主动创造;立法主导,制度先搞 
#客观·每日带背#27.宪法基本理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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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文本中出现“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时,“法律”是广义的;其他用法中,“法律”都
是狭义的。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表现有二:其一,间接表现,即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
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其二,直接表现,即宪
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1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4.成文宪法国家一般是刚性宪法国家,但有三个例外(秘鲁、智利、哥伦比亚)。不成文宪法国
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 
5.法国宪法中,民定宪法是1793 年宪法、钦定宪法是1814 年宪法、协定宪法是1830 年宪法。 
【口诀】“3 民4 钦0 协” 
#客观·每日带背#28.宪法基本理论(二) 
1.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基本人
权原则。 
【口诀】党主治约人 
2.宪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规范。 
【口诀】律典判惯范 
3.我国只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没有宪法判例。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我国与国际条约
的关系。 
4.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正文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口诀】序、纲、公、机,三国一都,无附则。 
5.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表明了宪法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1982 宪法首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客观·每日带背#29.我国宪法的制定 
1.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制宪。我国宪法属于现代宪法。 
2.制宪权、修宪权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修宪权源于制宪权。 
3.《共同纲领》由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 
4.“五四宪法”是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客观·每日带背#30.我国宪法的实施 
1.宪法解释模式有三:代议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我国的释宪权属于全国人
大常委会,其解释与宪法本文效力相同,属于代议机关解释模式。 
2.我国宪法共经历了三次全面修改、七次部分修改。三次全面修改分别形成了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口诀】三全七局 
1982 年宪法在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2018 年进行五次部分修改。【口诀】爸爸
五岁,舅舅冻死,爱你要发 
3.1988 年宪法修正内容:土地、私营。1993 年宪法修正内容:国有、承、市、初、县、政协。
 
 
11 
1999 年宪法修正内容:长期、法治、非公、安,农村双层加并存。2004 年宪法修正内容:鼓励、三、
建、人,社保、急、征、财,新增国歌、国事,乡镇、特别、文明。 
4.2018 年宪法修正内容:科、习、治、发展,社、生两文明,和谐美丽、现、复兴;改革、复爱、
谐民族,和平、共赢、命运,党领、专委、立法、宣誓,两届、监察、核心。 
5.我国的修宪程序包括以下几点: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以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宪法修改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
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方式公布。 
【口诀】四明文:全国人大修宪、人常五一提案、绝对多数通关、公告形式公布。二惯例:中央
建议、用修正案。 
#客观·每日带背#31.我国宪法的监督 
1.宪法监督体制有三:代议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属于代议机关监督模式。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规涉及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和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分别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除了宪法、法律、“三批准”之外的其他立法,均适用备案程序。 
【口诀】立法“三批准”(市州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法规,海南自贸“要动上级奶酪”),此外都
备案 
3.备案的程序原则如下: 
(1)基本规律。立法机关报送备案时,必须向高于它的立法机关(人常、政府)报备,但是不
包括高于它的人大。法律无需备案。【口诀】备案往上看,人大不备案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自治州制定的),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口诀】批准者备案 
(3)行政规章的制定机关向所有高于它的立法机关(人常、政府)报备,但是,报备的最高级
别只到国务院,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口诀】规章国务院 
4.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撤销或改变的规律有二:其一,人大常委会来处理,方式都是撤销;政
府来处理,方式是改变和撤销。其二,遇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管谁来处理,处理方式都是撤销。 
#客观·每日带背#32.我国的宪法宣誓 
1.我国的宪法宣誓,既有宪法上的明文规定,也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宪法宣誓主体包括人大、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员,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
的人员。 
3.全国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全国人大产生的所有人员的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员,原则
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宣誓,但是,有以下四个例外: 
除主任之外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宣誓;除院长之外的最高人
民法院的其他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宣誓;除检察长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成员,由最高
人民检察院组织宣誓;驻外全权代表由外交部组织宣誓。 
【口诀】“法检监外”小弟,宣誓“各自回家” 
4.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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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诀】“有声有色”,“有声”即奏唱国歌,“有色”即悬挂国旗、国徽。 
#客观·每日带背#33.国家的基本制度(一) 
1.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也不
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3.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属于绝对全民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村的水塘和农村修
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属于绝对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即“原则上集体所有,例外时全民所有”。 
4.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制度包括“教科文道”: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
事业、公民道德教育。 
5.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社会制度包括“保护老人家生病”: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社会秩序
及安全维护制度、劳动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计划生育制度、医疗卫生事业。 
#客观·每日带背#34.国家的基本制度(二) 
1.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特点在于“一宪、一体系、一籍、央统地”。 
2.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有三:①普通行政区划;②民族自治地方区划;③特别行政区划。 
3.我国行政区划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行政区域变更的
法律程序包括:全国人大建省设特,乡镇全找省级政府,改动县以上,要找国务院。 
4.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只有“应当”,没有“可以”,“可以升挂”的说法一律错误。升挂国旗的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党的机构,悬挂国徽的主体只包括国家机关,不包括党的机构。 
5.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人大、政协,会议开闭;政党、团体,代表大会;宣誓、升旗、
庆、表、纪;国家公祭,重大外、体 
6.网络使用的国旗、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7.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标志只能用于国家活动。 
#客观·每日带背#35.国家的基本制度(三) 
1.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①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年满18 周
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其例外有二:①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
列入选民名单。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口诀】中国国籍,年满十八,既没发疯,也没被抓;如果被抓,判前看检、法,判后看附加。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县、乡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受省级、
市级人大常委会指导。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间接选举由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人大主席团负责。 
4.直接选举的投票人是选民。间接选举的投票人是下一级人大的人大代表。 
 
 
13 
5.直接选举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则选举有效,不足半数则改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
选票即可当选。【口诀】直选“双过半”。间接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口
诀】间选“全过半”。 
6.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由选举他的大会主席团或者1/10 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或由选举他的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 以上成员联名提出罢免案,选举他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成员过
半数通过罢免。【口诀】谁选举,谁罢免 
#客观·每日带背#36.国家的基本制度(四) 
1.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只是民
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而非自治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
方的政府正职首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其
他国家机关正职领导(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没有民族限制。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
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享受财政优惠、照顾和税收减免,
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和国外进行交流。 
【口诀】立法变通财优惠,语言“三批”“两交流” 
#客观·每日带背#37.国家的基本制度(五) 
1.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有权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
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3.特别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
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在非政治领域以“中国香港”“中国
澳门”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4.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基本法附件
三的全国性法律;二是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5.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不认可,可以将有
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也不可撤销。该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6.特别行政区法官均由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
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院法官和院长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客观·每日带背#38.国家的基本制度(六) 
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既非国家机关,也非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
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助与被协助。【口
诀】居委会和村委会:组织独立,事务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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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口诀】乡提县批,村民同意,政府来管 
3.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一任5 年,可以连选
连任。【口诀】本村村籍,年满十八,既没发疯,也没被抓,一任五年,任届不限 
4.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
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 以上
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罢免须经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口诀】谁选举、谁罢免,都要双过半 
5.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利益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可以通过村民会议
撤销或者变更,可以由乡级政府责令改正。 
6.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报相应政府备案而非批准。 
#客观·每日带背#39.公民的基本权利 
1.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 
2.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在正文第一章“总纲”,其余基本权利均规定在正文第二章“公民的
基本权利与义务”。 
3.基本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但是,劳动权的主体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
者;物质帮助权的主体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但是,财产权和继承权是消极受益权。 
5.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其中,言论自由是根本,其他政治自由
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出版自由须事前审批,言论自由用事后追惩;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均为集
合性的政治自由,单个人无法实现。 
6.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7.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可以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只能对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使。 
#客观·每日带背#40.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 
1.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权力机关
(人大)、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2.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
上,也不能和它并列。全国人大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每年举行1 次,乡级人大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 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主持召集本级人大的预备会议,乡级人大无预备会议。 
4.全国人大秘密会议的条件:必要时,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
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5.临时召集人大会议的条件:人大常委会(乡级为人大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5 以上的
人大代表提议。 
6.人大开会须有全体代表2/3 以上出席。人常开会须有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 
#客观·每日带背#4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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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
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中央国家机关的正职首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
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以选举方式产生,但是,国务院总理以决定方式产生。 
3.中央国家机关的副职和其他成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最
高法院副院长和其他成员、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其他成员)一般以决定方式产生,但是,全国人大
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副主席以选举方式产生。 
4.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成员的职务;根据
中央军委主席的提请,撤销中央军委其他个别成员的职务。 
5.国务院全体成员(正职首长、副职和其他成员)的任命、辞职、罢免,都以主席令公布。其他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命、辞职、罢免,分别以全国人大公告(适用于全国人大产生的人员)或全国
人大常委会公报(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员)公布。 
#客观·每日带背#42.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 
1.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国家主席、监察委员
会、中央军委不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口诀】四报告,三例外(主席监军) 
2.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口诀】省级以上全人常,省级以下国务院 
#客观·每日带背#43.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 
1.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是,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
间、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
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其工作机构。 
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级人大代表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组成代表团。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级人大会议。 
4.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大代表
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
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5.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县级、乡级人大和地方各级
政府无权协同立法。 
#客观·每日带背#44.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二)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产生、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本级政府正、副职,本级“监、法、检”
正职;乡级人大产生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正副职。 
2.地方各级人大产生相关人员时,对于正职既可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对于副职均应差额选
举。【口诀】正职差等皆可,副职应当差额 
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政府个别副职和其他成员,任免“监、法、检”所有副职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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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批准下一级检察长的任免,撤销由其产生的“府、监、法、检”相应人员的职务。 
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府、监、法、检”正职因故不能任职时,从相应副职中决定“府、
监、法、检”代理正职。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
不对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只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口诀】四报告、一例外 
6.乡级政府、乡级人大主席团向乡级人大报告工作。 
#客观·每日带背#45.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下设的委员会 
1.调查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临时工作机构,其成员必须是人大代表,无任期,由县级以上人大和
人大常委会依法设立。调查委员会不设秘书长,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不属于成员。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
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2.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其成员必须是人大代表,有任期,由县级以上人大依
法设立,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不设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过人大或
者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效力。 
3.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
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 
4.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其中,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
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宪法实施、解释、审查、监督、宣
传等具体工作,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
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财政经
济方面的相关报告和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客观·每日带背#46.其他国家机关 
1.国务院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各部门副职(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
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2.国务院工作部门的机构变动,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变动,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政府一
般不设工作部门,可以设一些工作人员。 
3.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不受其他干涉。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对本
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
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共同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和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6.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国事活动中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
人等人士“友谊勋章”。除此之外的事项,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予以宣布。【口诀】人大系
统决定,主席负责播音;自行决定,国事授勋 
#客观·每日带背#47.中国法律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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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中,西周“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汉朝“德主刑辅”,唐朝宋朝“礼法合
一”“礼律合一”,明朝“明刑弼教”。【口诀】周天、穿着汉服、宋一合唐、给明明 
2.西周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礼和刑是一体之两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刑分
等级适用,西周的“礼法”关系不同于今日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3. “铸刑书”是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铸刑鼎”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都有遭到反对,都打破了
秘密法传统。 
4.《法经》的具律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其体例是先分则后总则。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曹魏
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例先总后分。西晋《泰始律》两篇总则,北齐
律合为一篇总则称《名例》。 
5.《唐律疏议》达到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现存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只影响
亚洲诸国)的古代成文法典。 
#客观·每日带背#48.中国法律史(二) 
1.秦朝以身高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女同为六尺五寸。 
2.“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卑幼(妻、子女、孙子女)隐匿尊长(夫、父母、祖父母)的任何犯
罪都不被追究,尊长(夫、父母、祖父母)隐匿卑幼(妻、子女、孙子女)的非死罪不被追究,尊长
隐匿卑幼的死罪就上报皇帝减责追究。【口诀】小保老,不追究;老保小,活罪不究,死罪减责。 
3.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本直者其论轻,首恶者罪特重(区分
了首从),志邪者不待成(区分了未遂、既遂)”。 
4.唐朝的“类推”是指:入罪举轻以明重(法律规定轻罪要追究,则同类重罪更要追究),出罪
举重以明轻(法律规定重罪不追究,则同类轻罪无须追究)。 
5.与唐律相比,明律“重其所重”(在唐律基础上对贼盗、钱粮犯罪重处),“轻其所轻”(在唐律
基础上对典礼教化犯罪轻处)。 
#客观·每日带背#49.中国法律史(三) 
1.秦朝渎职罪包括见知不举、不直(故意颠倒轻重)、纵囚(故意放纵)、失刑(过失量刑不当)。 
2.秦朝徒刑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都分男女。【口诀】城鬼隶,分男女 
3.“十恶”中,打、谋杀尊亲是恶逆,控告尊亲是不孝,殴打或控告丈夫是不睦,夫丧违礼是不
义。犯“十恶”者,不适用赦免、自首,不能搞特权(如八议、官当、上请、减)。 
4.“六杀”依照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谋杀(有预谋)、故杀(无预谋)、斗杀(斗殴中)、误
杀、过失杀、戏杀。 
5.“六赃”中,以官员为主体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以平民为主体的有
“强盗”“窃盗”,二种主体均可的是“坐赃”。【口诀】官三受,民两盗,都坐赃 
#客观·每日带背#50.中国法律史(四) 
1.西周的借贷契约称“傅别”,买卖契约称“质剂”,“大市为质”用长券,“小市为剂”用短券,
由“质人”管理。 
2.宋朝典卖又称“活卖”,典卖契约为宋朝特有。宋朝区分借(使用借贷)与贷(消费借贷),严
禁高利贷。 
3.古代中国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三: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解除的要件是“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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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七出”即丈夫或公婆均可休妻的七种情形,“三不去”是法定的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形。 
4.宋承唐制“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其一,准改嫁,但不得“擅走”,且改嫁者不
能带走夫家财产;其二,准“和离”即协议离婚;其三,“义绝”情形由官府强制离婚。 
5.宋朝实行遗产兄弟均分制;允许在室女继承部分财产,即在室女得3/4,继子得1/4,若无在
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则出嫁女、继子、官府各得1/3;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客观·每日带背#51.中国法律史(五) 
1.清末、民国临时政府、北京政府都是四级三审,南京政府是三级三审。以上四个时期都是审检
合署。 
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工农时期四级两审,抗日时期两级两审,解放时期三级三审。以上三个时期
都是审检合一。 
3.中国古代区分狱讼,民事案件称“讼”,刑事案件称“狱”,“听讼”即审理民案,“断狱”即审
理刑案。 
4.清朝的“秋审”是复审全国各地上报中央的已决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复审刑部已决的
重案及京师附近已决的绞、斩监候案件,“热审”是复审京师笞杖刑案件。 
5.新民主义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有:工农红军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
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解放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关
于时局的声明》。【口诀】红苏维,抗宁纲,宁原、华政、明解放 
#客观·每日带背#52.习近平法治思想(一) 
1.“一个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由2020 年11 月中央全面
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 
2.“两个大局”: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
局。 
3.“三大逻辑”是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4.“四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
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5.“五大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原创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 
#客观·每日带背#53.习近平法治思想(二)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二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
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口诀】党领人道两依宪,法轨全现体
系建,三推三体四全面,两统队伍抓关键 
2.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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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5.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指引新时代法
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
法、带头守法。 
6.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
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关于全
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客观·每日带背#54.习近平法治思想(三) 
1.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其中最根本的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 
4.凡涉及宪法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所
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
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
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6. 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
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法律服务队伍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口诀】专门队伍立执司,其他人员搞服务 
#客观·每日带背#55.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1.司法的特征: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普遍性,程序性,交涉性,终极性。【口
诀】立定编程射击 
2.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
序维持、文化支持等其他功能都属于间接功能。 
3.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中,经批准、依法、依授权、依职权、按程序、单位安排、组织派遣的,
都对。反之,则错。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人员管理
体系。 
5.法律职业人员在依法履职和人格上平等,其共同目标是追求司法公正而非打击犯罪。 
6.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司
法过程中,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客观·每日带背#56.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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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无须任职回避的情形:1.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2.同一法院不同法
庭的审判员和审判员;3.相邻两级法院的正副职领导之外的其他职务。除此之外,均须回避。 
2.检察官无须回避情形:1.同一检察院不同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和检察员;2.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正
副职领导之外的其他职务。除此之外,均须回避。 
3.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法官、检察
官所任职单位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单位辖区内以律师
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口诀】法官、检
察官的任职回避是“掌权、赚钱,只能单选” 
4.法官、检察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①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②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
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③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和贡献的;④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⑤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
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⑥有其他功绩的。【口诀】法官、检察官的奖
励:不问原因,只看程度,显著、突出,即予奖励 
5. 最高法、最高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
度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
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口诀】省级以下无;只管专业,不问其他 
#客观·每日带背#5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三) 
1.法官、检察官非经正当程序,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2.法官、检察官的廉洁:不论利益大小均应拒绝,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要廉洁。 
3.法官、检察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 
4.法官、检察官应当约束业外活动,杜绝与职业形象不相称、与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
为。退休法官、检察官应当谨慎行为,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
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5.对于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线索,涉及律师的线索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送法院、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客观·每日带背#58.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四)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报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整体,具体包括①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
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②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有职能协助义务;③检察官之间和检察院之间在职
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3.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法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
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法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4.检察官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客观·每日带背#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五) 
1.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律师,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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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除外。 
2.律师业务推广时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不得进行
使公众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不得自我声明或暗示自己是权威或专家。【口诀】不准吹牛 
3.律师业务交往时,禁止虚假承诺(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的不属于虚假承诺)。 
4.法律援助免费无偿、主体特定(法定主体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统一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法律援助机关组织实施)、形式丰富(法律咨询、案
件代理、刑事辩护、代拟法律文书等)、方式特定(通常书面,特殊口头)。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
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
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口诀】
英烈、再审、见义,虐待、家暴、遗弃 
#客观·每日带背#60.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六) 
1.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但申请办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
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公证员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
自己招揽业务;②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③利用与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④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法律顾问的角色已经从“法律咨询者”变为“法治守护者”。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
聘任。仲裁员职业责任主要是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目前尚未规定民事责任。在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
务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工作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中借调人员、实习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超编
人员等,都不是行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