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掩隐罪” 不做“工具人”
远离“掩隐罪” 不做“工具人”
只要用银行卡刷“流水”、用经营码做“跑分”刷单、用微信账户收款转账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这种“躺赚”的好事,你心动吗?当心!看似轻松简单的工作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2026年2至3月,根河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三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下面结合案情回顾给所有试图“躺赚”的人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4年12月,某诈骗团伙成员联系被告人黄某,让黄某帮找可以跑分的微信经营码,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黄某提成。黄某在明知出租、出借经营码跑分刷单违法的情况下,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二人。期间,郑某某负责出码,张某某负责养码,并将郑某某的经营码放在张某某的店内收钱,保障该码的流水正常。郑某某、张某某将收到的钱取现后放在各自经营的店铺中,然后由黄某去郑某某店中取走现金并统一放在张某某的店中,之后由上线人员去张某某店中将二人在银行取出的现金取走。据查郑某某在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间按照指示在当地银行ATM机取现11次,累计取现金额105010元,其中含本案被害人转入资金4999.24元。张某某在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共收到郑某某支付结算97313.5元,并取现97000元。
案例二:2024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结识一名自称为赖某某的人,赖某某让魏某某提供其所经营店铺的经营二维码进行跑分洗钱,并承诺在事成之后给予魏某某一定的好处费。魏某某明知转入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的钱,仍参与转账、取现,并商定由魏某某负责提供自己经营店铺的经营二维码,赖某某负责找人向该经营二维码内转钱,据查魏某某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按照指示在当地银行ATM机取现27次,累计取现金额524200元,使用微信向赖某某累计转账53497元,使用银行卡向赖某某累计转账11000元,共计交给赖某某588697元,其中含本案被害人转入资金5000元,魏某某实际获利共计10000元。
案例三:2024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在同村潘某的介绍下,添加某诈骗团伙成员微信进行跑分洗钱活动,潘某承诺每天给潘某某300元好处费,潘某某将其实名注册的微信添加好友二维码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随后诈骗团伙成员将潘某某拉到微信群聊中等待开工消息。2024年11月26日,群聊中通知开工,随后有陌生人添加潘某某微信好友并转账,潘某某收到钱后,将所收钱财总数报告至群聊内,并按照诈骗团伙成员的指示添加群聊中其他微信账号进行转账,潘某某的好处费由潘某使用现金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给付。经查,自潘某某进行跑分洗钱起,共计获利2700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五名被告人均明知入账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以提供经营码、银行卡、微信账户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此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几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通过他人的经营码、银行卡、微信账户等方式转移。即使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但这种协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好个人信息及个人名下的经营码、银行卡、微信账户,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文字:敖昕昕
审核:王金保
根河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