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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纠纷审判意见中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2)
责任触发与责任边界(2)
生产者、销售者主要关注意见第9条、第11条:
意见第9条涉及“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认定规则:
1)AI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2)认定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综合考量产品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重点审查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风险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3)没有实物载体的纯AI服务,不当然进入产品责任框架,通常仍回到过错责任、合同责任、消费者保护或专门侵权规则,比如上一个系列分析的医疗器械场景。
第11条涉及车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认定规则:
1)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因车辆缺陷导致事故,支持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可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2)虚假宣传处理规则:
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作为数据控制方的责任触发场景及责任边界,详见下文“数据控制方、证据控制方”责任认定规则。
经营者,主要关注意见第10条、第16条有关算法交易条件、仿冒带货、数据与算法竞争的规则:
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判断是否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要看:
A.是否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造成实质性限制或损害;
B.是否基于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形成针对个人的交易条件;
C.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伦理,并
D.综合考量差别待遇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
2)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定价都是“杀熟”,责任边界在于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以及是否实质限制消费者核心权利
经营者利用AI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保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采取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技术手段,损害人工智能运行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最后一项规则与数据资源保护规则直接相关:
意见16条明确数据资源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和反法保护路径——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其他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数据集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数据集合,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于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数据集合,被诉侵权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者在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同时,也要注意行使数据权益的边界,以及竞争手段的合法合规性。
直接利用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隐私权的行为人:
意见第4条涉及“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利用生成式AI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1)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支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主张;
2)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支持声音权益主张;
3)操控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害;
4)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死者姓名、肖像、名誉受侵害的,近亲属可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5条涉及以下利用AI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
1)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其中,人格权规则的责任边界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未经同意”“使用、公开或造成评价降低”。意见第8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明确如下:
1)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AI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向法院申请:
A.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
B.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
2)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3)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时,法院应当结合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违法行为的方式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结合昨天看过的意见第7条关于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规则,权利人发现有人利用生成式AI自动生成侵犯期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
1)可向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即直接利用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隐私权的行为人)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式AI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网络用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