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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对谈颜伯儒:AI提示词能否成为作品?
来源 | AI时代知产圈

原告是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原告撰写六组英文提示词,陆续输入Midjourney生成图片,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提示词涉及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镶金木制相框和镜面对称等元素。〔1〕
原告后来发现,二被告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画作与其生成图片近似,相关画作还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检索后认为,二被告生成画作时使用的提示词与其六组提示词文本相同。原告据此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2〕
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包括提示词只是公有领域词汇的组合,属于思想或有限表达,撰写提示词属于人机交互而非创作行为,以及开放社区中的提示词学习使用不构成侵权等。黄浦区人民法院首先审查权利客体。法院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虽反映一定创作意图,但各元素仅为简单罗列和无序组合,所采用的艺术风格与材质细节也属于常规表达,没有体现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其核心仍是对预期画面元素和呈现形式的指令与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法院据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
一、接到这个案件时,为什么并不轻松
曾田:现在很多AIGC案件都聚焦生成物,本案却回到了提示词。当时原告为什么选择从提示词的角度主张权利?
颜伯儒: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提示词是原告选择的权利客体。接到这个案件时,我们并没有觉得轻松。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至少已有一些案件可以参考,但我们查了国内外案例,没有找到直接讨论提示词著作权的判决。
前几年大家很关注提示词工程,也出现了提示词工程师这种职业。提示词工程师会认为,提示词中有自己的创意、劳动和知识成果;一些代码工程师也会觉得,写提示词和写代码有相似之处,既然计算机软件代码可以受到保护,提示词也应当受到保护。所以我们接到这个案件时,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曾田:这个案件最先要解决的难点是什么?
颜伯儒:第一个问题是,如果原告主张提示词构成作品,它究竟属于什么作品。原告提交的是一组词汇,我们当时考虑过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也考虑过其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的可能性。
第一次开庭时,证据交换结束后,我们专门询问原告主张的作品类型。原告最后明确主张文字作品。作品类型确定以后,案件才可以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继续讨论。
曾田:原告为什么没有选择最后生成的图片,而是选择提示词?
颜伯儒:同样的提示词,依据模型等因素,生成的图片可能完全不同。我们在庭上也作了展示,几次生成的图片并不一样。如果图片不一样,通过图片主张权利就会遇到困难。
曾田:技术人员常把提示词和代码相提并论。您认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颜伯儒:它们都可以看作机器语言,但我们认为,计算机软件代码和提示词之间仍有区别。程序员写下一段代码时,通常知道这段代码运行后会实现什么功能,代码可以和计算机中实现的功能形成相对直接的对应。
提示词则存在黑箱和随机性。人在脑子里想象一幅樱花图,把想法写成提示词,但这个想法还没有直接作用于最后生成的图片。模型最终生成什么,人不能完全控制。这是我们当时区分代码和提示词的一个重要考虑。
曾田:如果提示词描述得非常具体,例如人物、场景、发色、手中的物品都写得很清楚,这种具体性会不会变成表达?
颜伯儒:思想有时只能通过文字呈现,但用文字写出来,不等于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即使场景描述得很具体,仍然要区分它是在表达一段文字,还是在向模型说明希望生成什么画面。
写提示词时,使用者可能只需要告诉模型“镜面对称”,不需要描述镜面对称的美。写一段文字作品则不同,文字本身要形成可供人感受的表达。
曾田:如果把同样的内容改写成完整的自然语言段落,是否更容易受到保护?
颜伯儒:有这种可能。如果一长段话描述了一个具体场景,它可以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判断。我的意思是,它受到保护,是因为这段文字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而不是因为它具有提示模型生成内容的功能。
一段本来就具有文字表达的内容,也可以被拿去作为提示词。例如先写一首诗,再把诗输入模型。此时需要保护的是诗本身,而不是提示词的功能。
曾田:你们当时也考虑过汇编作品,这条路径为什么没有成为案件的重点?
颜伯儒:我们确实考虑过,但原告没有主张汇编作品。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这些词汇单独来看缺少作品意义上的表达,组合到一起以后,也没有形成新的整体表达。所以案件最后还是回到文字作品的判断上。
三、法院否定的是本案提示词,还是所有提示词?
曾田:您怎么理解法院最后的态度?法院是否倾向于认为提示词一概不受保护?
颜伯儒:我自己的感觉是,法院并没有在司法上完全否定提示词构成作品的空间。这个案件后来上了《人民法院报》,相关点评也提到,法院没有封死提示词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只是认为本案提示词不具备相应条件。
我个人的观点会更严格。我认为,通常意义上的提示词是人机交互行为,类似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目的在于让机器实现某种功能,而不是进行表达。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提示词本身不属于作品。但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法院对这个问题保留了空间。
曾田:本案原告败诉,主要是因为提示词缺少独创性,还是因为无法证明账号和发布主体?
颜伯儒:主体问题比较靠后。法院有一整套审理逻辑,前面已经在作品属性、独创性和思想与表达层面作出判断,后面的主体问题就不会成为决定结果的重点。
曾田:涉案词汇包括宝石、动植物、纸莎草、博物学笔记等,看上去并不完全相关。法院为什么仍然否定其作品属性?
颜伯儒:这些词放在一起,首先是为了实现生成画面的功能。再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看,它们之间也没有形成具体的新表达。
四、创作过程和生成结果应当怎样看?
曾田:AIGC作品存在随机性,使用者也很难在法庭上复现同一个结果。判断人的贡献时,应当更侧重输入和交互过程,还是侧重最后的表达?
颜伯儒:我们当时的观点是,单纯选择不属于创作。模型给出四张图片,用户选择其中一张,这里面当然有人的判断,但我们认为,只有人在结果中进行了具体表达,才更接近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创作。
生成过程和侵权比对也不是一回事。判断一个成果是否有人类贡献,会看创作过程;判断是否侵权,则更多会看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以及相似部分中有多少属于独创性表达。
曾田:如果侵权比对最终还是看结果,为什么权利成立时又越来越强调过程证据?
颜伯儒: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以前画一幅画、拍一张照片,作品本身往往能够反映创作过程。AI降低了生成和复制的门槛,一个结果可以很快被反复生成和复制,所以过程显得更加重要。
我有一个比较理想化的想法。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地关注创作者为什么形成这个结果,他经历了哪些选择,又放弃了哪些选择,而不能只看最后留下的那一部分。当然,这个想法怎样进入现有著作权制度,还需要继续讨论。
曾田: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套工具,最后得到的内容也会不同。能不能直接从结果反推人的贡献?
颜伯儒:理论上,结果应当能够反映一部分人的贡献。但成果太容易复制时,仅看结果很难说明它是怎样产生的。有时没有被选择的那部分更能说明创作者为什么作出现在的选择,但外界通常只能看到最终结果。
从整体创作环境看,我个人更倾向于让缺少人类具体表达的AIGC图片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图片确实是人画的、人在上面作出了具体修改,能够拿出底稿和过程材料,就保护人的表达;如果只是从模型生成结果中作了选择,我认为不宜仅凭选择取得著作权。
曾田:这种保护标准以后会不会发生变化?
曾田:如果创作者使用AI制作内容,后来发现别人抄袭,通常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颜伯儒:可能需要整个创作过程,包括提示词、参数选择、底稿、源文件、首次发表的平台和时间。这些材料要能够对应起来。
以前可能提交首次发表证据或者源文件就够了,现在法院会进一步要求创作底稿、创作时间、哈希存证等材料。AI出现以后,法官也可能会怀疑一张普通图片、一段文字或者一个视频是不是由AI生成,证明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要求因此提高了。
曾田:完整保存全部创作过程,对创作者来说是不是负担太重?
颜伯儒: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一个视频项目的源文件可能有几十GB,创作者剪辑完成后会压缩备份,也会删除不重要的素材。要求所有人完整保存全部材料,成本确实很高。
创作者本来就不一定了解法律,也不知道以后需要用哪些材料证明作品是自己的。现在如果要不停堆叠证据,才能证明作品归属,是否抬高了创作者维权的门槛,我觉得还需要继续讨论。
曾田:如果只提出一个轻量化建议,至少应当保留什么?
曾田:准备这个案件时,你们有没有考虑原告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颜伯儒:我当时比较担心这两条路径。如果由我代理原告,我可能会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
提示词如果只在公司内部使用,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公司也采取了保护措施,可以考虑商业秘密。但本案提示词是公开展示的,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保密状态。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我觉得本案想走这条路径也比较难。若换一个场景,例如提示词已经形成一定影响,有人直接抄走并持续变现,可能会有讨论空间。
曾田:是不是只要提示词凝结了劳动,被别人拿走,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颜伯儒: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不正当竞争中的“搭便车”,首先要有一辆可以搭的“车”。原告的成果本身需要具有一定影响或者价值,被告也确实获得利益,或者给原告造成损失。仅仅证明自己付出了劳动,还不够。
我个人坚定地认为,提示词不是创作行为,很难用著作权保护。但很多智力劳动成果确实无法纳入著作权、商标或者专利。在适当的案件事实下,我希望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这类成果提供保护。不过这类案件的举证要求会比较高,因为首先要说明这究竟是一种什么利益,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
曾田:如果由你代理一件提示词不正当竞争案件,你会怎样证明投入?
曾田:AI领域的新类型案件还没有成熟规则。年轻律师想进入这个领域,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
颜伯儒:我没有刻意为了某一类案件作准备。我们平时一直陪着客户处理一线问题,在AIGC案件出现以前,客户已经开始用AI制作商业图片,也会来问版权问题。把日常案件做好,长期跟着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机会自然会出现。
典型案件胜诉的背后,也会有失败的案件。很难为了做一个“首例”案件,专门去找到一个案件。更现实的做法还是把平时该做的事情做好。
曾田:律师是否需要专门学习技术?
颜伯儒:律师不可能了解所有技术,很多客户使用的技术,我也还在学习。我觉得要多向客户和技术人员请教。我们有时比起对面只来法务,更担心对面技术人员直接到庭,因为他对技术细节非常熟悉。
律师的工作不是把自己变成技术人员,而是先弄懂技术,再把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官能够听懂的法律语言。这个过程没有一套现成教程,只能在案件中不断学习,多跟程序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沟通,遇到不懂的地方就追问到底。
曾田:向法官解释复杂技术时,有哪些具体方法?
颜伯儒:可视化很重要。我们会把技术架构画成结构图,再配合论文或者行业研究材料。法官如果不清楚,也会继续向律师询问细节。
曾田:您在工作中怎样使用AI?它最能帮助律师完成哪些工作?
颜伯儒:我现在很多文书都会使用AI生成。AI可以极大提高效率,让我把更多时间放在沟通和其他工作上。平时可能有两三个AI任务同时运行,我自己同时跟客户打电话。
但我不会把AI的修改直接当成结论。例如让AI审合同,我会先让它指出哪些地方建议修改,再由我逐项对照。诉讼策略也是一样。新类型案件没有现成答案,有些比较发散的举证思路,AI不一定能够想到。
曾田:如果大量文书工作可以交给AI,律师不能交出去的能力是什么?
颜伯儒:主要还是理解、沟通和翻译。律师要先理解问题,才能在技术人员、客户和法官之间转译。AI可以完成很多工作,但真正影响案件方向的判断和策略选择,仍然需要律师完成。AI是在放大这部分能力。
曾田:您有哪些比较稳定的AI使用习惯?
颜伯儒:第一,尽量使用能力更好的模型。第二,告诉AI你的目的,不要把每一步都限制得太死。第三,可以让AI先提出很多想法,再由人判断。
我还会为每个案件单独建立项目,把案件文件放进去,先让AI复述它对案件的理解,并对不清楚的地方向我提问。开庭前,我会让AI扮演法官,只围绕案件事实不停提问,用这种方式查漏补缺,相当于做一次模拟法庭。
在交付形式上,我也会先让AI输出Markdown,因为生成和修改速度更快,再把确认后的内容转成Word。长期使用本地智能体后,它还能逐渐熟悉本地文件的分类和命名习惯,在不同案件材料之间建立联系。
曾田:现在还没有开始使用AI的律师,会不会被淘汰?
END
注释: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民事判决书。公开报道所列提示词包括“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by Alphonse Maria Mucha”“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Papyrus”“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Mirror symmetry”等。
〔2〕 《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今日宣判》,来源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6日发布。公开稿载明原告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3〕 前引〔1〕、〔2〕。法院分别从提示词的形式、独创性以及思想与表达区分三个层面展开论证,最终认定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 王英鸽、李露、胡古月、陆奕越,《AI“指令”著作权之争 清晰界定提示词独创性表达的标准》,《人民法院报》2026年5月25日。该文载明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指出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提示词文本仍可能具有表达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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