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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对谈颜伯儒:AI提示词能否成为作品?

聚焦 | 对谈颜伯儒:AI提示词能否成为作品?

来源 | AI时代知产圈

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判决为底本,对谈本案被告方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颜伯儒律师
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著作权争议,长期集中在输出端。图片、文字或视频由模型生成后,能否构成作品,人类用户是否为作者,构成了前一阶段的主要问题。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却把争议前移到了输入端。原告不以生成图片为权利客体,而是主张六组用于生成图片的提示词本身构成文字作品。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提示词只是对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的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叙事顺序与个性化表达,因而不构成作品。但判决并未据此断言所有提示词都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提示词凝结的劳动和商业价值如何评价,功能性指令与独创性表达如何区分,著作权之外又有哪些保护路径,仍是本案留下的真正问题。基于此,本文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曾田与本案被告方代理律师颜伯儒展开对谈。
案情与裁判

原告是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原告撰写六组英文提示词,陆续输入Midjourney生成图片,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提示词涉及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镶金木制相框和镜面对称等元素。〔1〕

原告后来发现,二被告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画作与其生成图片近似,相关画作还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检索后认为,二被告生成画作时使用的提示词与其六组提示词文本相同。原告据此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2〕

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包括提示词只是公有领域词汇的组合,属于思想或有限表达,撰写提示词属于人机交互而非创作行为,以及开放社区中的提示词学习使用不构成侵权等。黄浦区人民法院首先审查权利客体。法院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虽反映一定创作意图,但各元素仅为简单罗列和无序组合,所采用的艺术风格与材质细节也属于常规表达,没有体现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其核心仍是对预期画面元素和呈现形式的指令与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法院据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

本案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裁判解决的是这六组提示词在本案事实下能否构成作品,并不等于对提示词作出一概排除。法院后来公开释明,如果用户撰写的文本本身具备文学独创性,体现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即使该文本同时被用作提示词,仍可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4〕

一、接到这个案件时,为什么并不轻松

曾田:现在很多AIGC案件都聚焦生成物,本案却回到了提示词。当时原告为什么选择从提示词的角度主张权利?

颜伯儒: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提示词是原告选择的权利客体。接到这个案件时,我们并没有觉得轻松。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至少已有一些案件可以参考,但我们查了国内外案例,没有找到直接讨论提示词著作权的判决。

前几年大家很关注提示词工程,也出现了提示词工程师这种职业。提示词工程师会认为,提示词中有自己的创意、劳动和知识成果;一些代码工程师也会觉得,写提示词和写代码有相似之处,既然计算机软件代码可以受到保护,提示词也应当受到保护。所以我们接到这个案件时,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曾田:这个案件最先要解决的难点是什么?

颜伯儒:第一个问题是,如果原告主张提示词构成作品,它究竟属于什么作品。原告提交的是一组词汇,我们当时考虑过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也考虑过其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的可能性。

第一次开庭时,证据交换结束后,我们专门询问原告主张的作品类型。原告最后明确主张文字作品。作品类型确定以后,案件才可以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继续讨论。

曾田:原告为什么没有选择最后生成的图片,而是选择提示词?

颜伯儒:同样的提示词,依据模型等因素,生成的图片可能完全不同。我们在庭上也作了展示,几次生成的图片并不一样。如果图片不一样,通过图片主张权利就会遇到困难。

另一方面,一张图片只是一张图片,一组提示词却可能生成很多图片。如果提示词本身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范围会更大。我觉得这可能是原告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主张的权利范围越大,法院也越会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担心一段提示词被垄断。这最终还是诉讼策略的问题。
二、提示词与计算机软件代码有什么不同?

曾田:技术人员常把提示词和代码相提并论。您认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颜伯儒:它们都可以看作机器语言,但我们认为,计算机软件代码和提示词之间仍有区别。程序员写下一段代码时,通常知道这段代码运行后会实现什么功能,代码可以和计算机中实现的功能形成相对直接的对应。

提示词则存在黑箱和随机性。人在脑子里想象一幅樱花图,把想法写成提示词,但这个想法还没有直接作用于最后生成的图片。模型最终生成什么,人不能完全控制。这是我们当时区分代码和提示词的一个重要考虑。

曾田:如果提示词描述得非常具体,例如人物、场景、发色、手中的物品都写得很清楚,这种具体性会不会变成表达?

颜伯儒:思想有时只能通过文字呈现,但用文字写出来,不等于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即使场景描述得很具体,仍然要区分它是在表达一段文字,还是在向模型说明希望生成什么画面。

写提示词时,使用者可能只需要告诉模型“镜面对称”,不需要描述镜面对称的美。写一段文字作品则不同,文字本身要形成可供人感受的表达。

曾田:如果把同样的内容改写成完整的自然语言段落,是否更容易受到保护?

颜伯儒:有这种可能。如果一长段话描述了一个具体场景,它可以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判断。我的意思是,它受到保护,是因为这段文字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而不是因为它具有提示模型生成内容的功能。

一段本来就具有文字表达的内容,也可以被拿去作为提示词。例如先写一首诗,再把诗输入模型。此时需要保护的是诗本身,而不是提示词的功能。

曾田:你们当时也考虑过汇编作品,这条路径为什么没有成为案件的重点?

颜伯儒:我们确实考虑过,但原告没有主张汇编作品。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这些词汇单独来看缺少作品意义上的表达,组合到一起以后,也没有形成新的整体表达。所以案件最后还是回到文字作品的判断上。

三、法院否定的是本案提示词,还是所有提示词?

曾田:您怎么理解法院最后的态度?法院是否倾向于认为提示词一概不受保护?

颜伯儒:我自己的感觉是,法院并没有在司法上完全否定提示词构成作品的空间。这个案件后来上了《人民法院报》,相关点评也提到,法院没有封死提示词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只是认为本案提示词不具备相应条件。

我个人的观点会更严格。我认为,通常意义上的提示词是人机交互行为,类似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目的在于让机器实现某种功能,而不是进行表达。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提示词本身不属于作品。但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法院对这个问题保留了空间。

曾田:本案原告败诉,主要是因为提示词缺少独创性,还是因为无法证明账号和发布主体?

颜伯儒:主体问题比较靠后。法院有一整套审理逻辑,前面已经在作品属性、独创性和思想与表达层面作出判断,后面的主体问题就不会成为决定结果的重点。

曾田:涉案词汇包括宝石、动植物、纸莎草、博物学笔记等,看上去并不完全相关。法院为什么仍然否定其作品属性?

颜伯儒:这些词放在一起,首先是为了实现生成画面的功能。再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看,它们之间也没有形成具体的新表达。

如果几个词组合以后,能够产生新的意象或者文字作品意义上的美感,可以按照文字作品的标准判断。但不能因为一组提示词可以稳定地产生高质量结果,就另外建立一套提示词独创性标准。它有文字表达,就按文字作品保护;它只有功能,就不能因为功能好而获得文字作品保护。

四、创作过程和生成结果应当怎样看?

曾田:AIGC作品存在随机性,使用者也很难在法庭上复现同一个结果。判断人的贡献时,应当更侧重输入和交互过程,还是侧重最后的表达?

颜伯儒:我们当时的观点是,单纯选择不属于创作。模型给出四张图片,用户选择其中一张,这里面当然有人的判断,但我们认为,只有人在结果中进行了具体表达,才更接近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创作。

生成过程和侵权比对也不是一回事。判断一个成果是否有人类贡献,会看创作过程;判断是否侵权,则更多会看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以及相似部分中有多少属于独创性表达。

曾田:如果侵权比对最终还是看结果,为什么权利成立时又越来越强调过程证据?

颜伯儒: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以前画一幅画、拍一张照片,作品本身往往能够反映创作过程。AI降低了生成和复制的门槛,一个结果可以很快被反复生成和复制,所以过程显得更加重要。

我有一个比较理想化的想法。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地关注创作者为什么形成这个结果,他经历了哪些选择,又放弃了哪些选择,而不能只看最后留下的那一部分。当然,这个想法怎样进入现有著作权制度,还需要继续讨论。

曾田: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套工具,最后得到的内容也会不同。能不能直接从结果反推人的贡献?

颜伯儒:理论上,结果应当能够反映一部分人的贡献。但成果太容易复制时,仅看结果很难说明它是怎样产生的。有时没有被选择的那部分更能说明创作者为什么作出现在的选择,但外界通常只能看到最终结果。

从整体创作环境看,我个人更倾向于让缺少人类具体表达的AIGC图片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图片确实是人画的、人在上面作出了具体修改,能够拿出底稿和过程材料,就保护人的表达;如果只是从模型生成结果中作了选择,我认为不宜仅凭选择取得著作权。

曾田:这种保护标准以后会不会发生变化?

颜伯儒:我觉得法律和社会会在实践中形成动态平衡。AI生成图片的产业本身也在变化,保护标准和保护力度还需要更多司法实践,最后可能会逐渐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五、AIGC案件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曾田:如果创作者使用AI制作内容,后来发现别人抄袭,通常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颜伯儒:可能需要整个创作过程,包括提示词、参数选择、底稿、源文件、首次发表的平台和时间。这些材料要能够对应起来。

以前可能提交首次发表证据或者源文件就够了,现在法院会进一步要求创作底稿、创作时间、哈希存证等材料。AI出现以后,法官也可能会怀疑一张普通图片、一段文字或者一个视频是不是由AI生成,证明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要求因此提高了。

曾田:完整保存全部创作过程,对创作者来说是不是负担太重?

颜伯儒: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一个视频项目的源文件可能有几十GB,创作者剪辑完成后会压缩备份,也会删除不重要的素材。要求所有人完整保存全部材料,成本确实很高。

创作者本来就不一定了解法律,也不知道以后需要用哪些材料证明作品是自己的。现在如果要不停堆叠证据,才能证明作品归属,是否抬高了创作者维权的门槛,我觉得还需要继续讨论。

曾田:如果只提出一个轻量化建议,至少应当保留什么?

颜伯儒:创作底稿、创作过程和源文件都很重要。如果文件确实太大,至少要考虑怎样保留关键过程,不能最后只剩一个成品。首次发表的时间和平台也应当保留。
六、著作权之外还有哪些保护路径?

曾田:准备这个案件时,你们有没有考虑原告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颜伯儒:我当时比较担心这两条路径。如果由我代理原告,我可能会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

提示词如果只在公司内部使用,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公司也采取了保护措施,可以考虑商业秘密。但本案提示词是公开展示的,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保密状态。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我觉得本案想走这条路径也比较难。若换一个场景,例如提示词已经形成一定影响,有人直接抄走并持续变现,可能会有讨论空间。

曾田:是不是只要提示词凝结了劳动,被别人拿走,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颜伯儒: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不正当竞争中的“搭便车”,首先要有一辆可以搭的“车”。原告的成果本身需要具有一定影响或者价值,被告也确实获得利益,或者给原告造成损失。仅仅证明自己付出了劳动,还不够。

我个人坚定地认为,提示词不是创作行为,很难用著作权保护。但很多智力劳动成果确实无法纳入著作权、商标或者专利。在适当的案件事实下,我希望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这类成果提供保护。不过这类案件的举证要求会比较高,因为首先要说明这究竟是一种什么利益,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

曾田:如果由你代理一件提示词不正当竞争案件,你会怎样证明投入?

颜伯儒:我会尽量提交之前测试提示词的记录。比如一开始测试了十个提示词,效果不好,后来不断替换,最后才形成现在这一组。很多劳动不只体现在最后选择了什么,也体现在没有选择什么。这些过程未必能够进入著作权法的作品判断,但在说明智力劳动投入时可能很重要。
七、律师怎样把技术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

曾田:AI领域的新类型案件还没有成熟规则。年轻律师想进入这个领域,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

颜伯儒:我没有刻意为了某一类案件作准备。我们平时一直陪着客户处理一线问题,在AIGC案件出现以前,客户已经开始用AI制作商业图片,也会来问版权问题。把日常案件做好,长期跟着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机会自然会出现。

典型案件胜诉的背后,也会有失败的案件。很难为了做一个“首例”案件,专门去找到一个案件。更现实的做法还是把平时该做的事情做好。

曾田:律师是否需要专门学习技术?

颜伯儒:律师不可能了解所有技术,很多客户使用的技术,我也还在学习。我觉得要多向客户和技术人员请教。我们有时比起对面只来法务,更担心对面技术人员直接到庭,因为他对技术细节非常熟悉。

律师的工作不是把自己变成技术人员,而是先弄懂技术,再把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官能够听懂的法律语言。这个过程没有一套现成教程,只能在案件中不断学习,多跟程序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沟通,遇到不懂的地方就追问到底。

曾田:向法官解释复杂技术时,有哪些具体方法?

颜伯儒:可视化很重要。我们会把技术架构画成结构图,再配合论文或者行业研究材料。法官如果不清楚,也会继续向律师询问细节。

所以律师自己需要先把技术准备到九十分,法官可能只需要听懂六十分,但法官提问时,律师必须能够解释清楚,并提供相应材料支持。
八、AI可以替律师做什么,不能替律师做什么?

曾田:您在工作中怎样使用AI?它最能帮助律师完成哪些工作?

颜伯儒:我现在很多文书都会使用AI生成。AI可以极大提高效率,让我把更多时间放在沟通和其他工作上。平时可能有两三个AI任务同时运行,我自己同时跟客户打电话。

但我不会把AI的修改直接当成结论。例如让AI审合同,我会先让它指出哪些地方建议修改,再由我逐项对照。诉讼策略也是一样。新类型案件没有现成答案,有些比较发散的举证思路,AI不一定能够想到。

曾田:如果大量文书工作可以交给AI,律师不能交出去的能力是什么?

颜伯儒:主要还是理解、沟通和翻译。律师要先理解问题,才能在技术人员、客户和法官之间转译。AI可以完成很多工作,但真正影响案件方向的判断和策略选择,仍然需要律师完成。AI是在放大这部分能力。

曾田:您有哪些比较稳定的AI使用习惯?

颜伯儒:第一,尽量使用能力更好的模型。第二,告诉AI你的目的,不要把每一步都限制得太死。第三,可以让AI先提出很多想法,再由人判断。

我还会为每个案件单独建立项目,把案件文件放进去,先让AI复述它对案件的理解,并对不清楚的地方向我提问。开庭前,我会让AI扮演法官,只围绕案件事实不停提问,用这种方式查漏补缺,相当于做一次模拟法庭。

在交付形式上,我也会先让AI输出Markdown,因为生成和修改速度更快,再把确认后的内容转成Word。长期使用本地智能体后,它还能逐渐熟悉本地文件的分类和命名习惯,在不同案件材料之间建立联系。

曾田:现在还没有开始使用AI的律师,会不会被淘汰?

颜伯儒:我觉得完全不会。技术的发展不是简单淘汰谁,而是给大家带来便利。律师能够提供的价值,本来就不只是搜索法条和作法律分析,还包括沟通、表达和诉讼策略。至少在诉讼策略上,现在的AI还很难替代律师。
对谈视频上篇:
对谈视频下篇:

END

注释: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民事判决书。公开报道所列提示词包括“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by Alphonse Maria Mucha”“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Papyrus”“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Mirror symmetry”等。

〔2〕 《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今日宣判》,来源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6日发布。公开稿载明原告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3〕 前引〔1〕、〔2〕。法院分别从提示词的形式、独创性以及思想与表达区分三个层面展开论证,最终认定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 王英鸽、李露、胡古月、陆奕越,《AI“指令”著作权之争 清晰界定提示词独创性表达的标准》,《人民法院报》2026年5月25日。该文载明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指出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提示词文本仍可能具有表达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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