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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取代了我的岗位被辞退了,先不要签协议,这样做可以争取更多补偿

AI取代了我的岗位被辞退了,先不要签协议,这样做可以争取更多补偿
 

仲裁驳回了,赔偿从4.1万变成7.6万。

返工第一天,有人收到一张新的组织架构图。

图上他原来那个格子不见了,旁边多了一行小字:该岗位由 AI 系统承接。

然后是约谈、方案、通知书。理由写得很有分寸——岗位客观消失,不是针对你。

这句话听着像结论,其实只是开场。

本期案例分析:广东广州|岗位被 AI 顶掉,公司还是被判补 3.5 万余元

魏某在广州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做平面设计师,干了三年多。

2026 年,公司上线 AI 绘图系统并启动组织架构调整,提出平面设计工作可由 AI 独立完成,撤销了魏某所在岗位,随后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写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按 N 支付了经济补偿 4.1 万余元。

魏某不认,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的结论是: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他的赔偿金请求被驳回。

这一步最难熬。手里拿着一份"你输了"的裁决书,大多数人到此为止。

魏某没有停,起诉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一审把两件事查实了——

第一,公司虽然撤掉了基础平面设计岗,但还留着"全案设计师"岗位,仍需要能独立承接复杂创意项目的人。AI 上线了,公司对设计人才的需求并没有真的消失。

第二,从上线 AI 工具到发出解除通知,公司一次培训都没给过魏某。没有 AI 协同设计的培训,没有向高阶创意转型的安排,内部安置、合理调岗这些缓冲措施一样没走,从头到尾只摆出一个离职补偿方案。

南沙区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2N)与已付经济补偿(N)之间的差额 3.5 万余元,合计总共赔偿7.6万元。

公司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条的力气全在"客观"两个字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理解为:"客观情况"指的是外力,不是公司自己做的决定。

政策调整、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这些是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也归责不到任何一方的外部变故。公司为降本增效主动买一套 AI 系统,是经营决策,可控性和可预见性都在公司手里,公司把它包装成"客观",法院不认。

落到实处就是两句:岗位要真的没了(同类岗位还挂着、招聘平台上还在招,就不叫"无法继续履行");协商是必经程序(先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再解除,跳过这一步,程序这关就过不去)。

收到"岗位被取消"的通知后,这三件事现在就做

第一,把"他凭什么开我"固定下来。书面解除通知书上写的解除依据,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通知里写"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面才有得争;公司只口头说不肯写,就用邮件回一句"请书面说明本次解除的法律依据",把回复留好。

第二,证明岗位没真消失、也没给过缓冲。招聘平台上同岗位 JD 的截图(带日期)、调整后仍保留同类岗位的证据;同时调取自己在公司的培训记录、OA 通知列表——"公司从未提供任何培训或调岗安排"本身就是要主张的事实。

第三,不能做的两件事。① 不要在任何写明"双方再无争议"的协商解除文件上签字,签了差额基本要不回来;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魏某能翻盘,前提是没错过这 15 天。

主张什么:确认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已付部分从中抵扣。解除依据、岗位撤销决议、培训与调岗方案都在公司手里,可请求仲裁庭责令其限期提交,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同类案例对照:北京|只谈"怎么走"不算协商,公司被判补 196149 元

北京二中院 2026 年 7 月 14 日二审审结的刘某案(案号:(2026) 京 02 民终 9212 号,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

公司因架构调整撤销岗位,与刘某沟通后协商不成,单方解除。二审法院查明:公司与刘某沟通的核心内容是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方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出过调岗或其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方案并就此磋商。

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未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解除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实体要件,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核算并扣除已按补偿金标准支付的款项后,判决支付赔偿金差额 196149 元,二审维持。

这个案子比魏某案多讲了一层:就算公司确实有经营上的必要,协商的对象也必须是"变更劳动合同",不是"怎么让你走"。把离职补偿谈上三轮,法律上等于没有协商。

最后说清楚两件事

核心结论:公司买了 AI、撤了岗位,都不等于可以合法开人。岗位有没有真的消失、有没有先协商变更合同,这两关过不去,就是违法解除,要付 2N。

最落地的一步:收到解除通知当天,把通知上写的解除依据那一行字拍照存好,同时截下招聘平台上同岗位仍在招的页面。这两张图,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地基。

反向边界:如果公司确实因政策调整、整体搬迁、兼并重组这类外部原因导致岗位整体消失,并且真诚提供过调岗方案、走完协商程序,按 N+1 解除就是合法的,主张 2N 不会被支持;签过写明"双方再无争议"的协商解除协议,事后一般也不能再要差额。赢的,是那种岗位其实还在、程序一步没走的。

 

免责声明:本文所引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现行有效条文。案例一来源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AI 替岗"劳动争议案(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国青年报报道、大众网 2026 年 9 月 27 日转载;案例二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6) 京 02 民终 9212 号民事判决,判决日期 2026 年 7 月 14 日,系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金额层级为二级。个案结果受证据情况、地域口径和具体事实影响,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企业的评价,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维权结果承诺。遇到具体争议,建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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