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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法24条裁判规则划清“创新”与“侵权”红线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部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裁判指引,《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涉AI纠纷案件的审理正式迈入“有规可依、有据可循”的法治化新阶段。
一、新规出台背景与核心原则
随着生成式AI、大模型及自动驾驶技术的爆发式增长,“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及生成内容侵权等新型纠纷频发。《意见》旨在通过“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在专门立法出台前的窗口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且精准的操作指引。
《意见》确立了三大核心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严防算法歧视,切实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二是坚持“支持创新”,秉持包容审慎态度,为技术研发与产业迭代预留必要的试错空间;三是坚持“筑牢底线”,对利用AI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二、核心裁判规则深度拆解
1. 归责原则:确立“过错责任”为基线
《意见》第3条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举旨在避免给开发者施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从而保护创新活力。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将综合考量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预防措施等六大维度。
需特别注意的是三大归责例外:具身智能机器人及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利用AI侵害个人信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生成式AI因仅提供信息交互,不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2. 人格权保护:划定“AI换脸拟声”红线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AI滥用乱象,《意见》第4条作出了严厉规制:
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公开,即构成姓名权、肖像权侵害。未经同意将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即构成声音权益侵害。操控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发表不实言论,即构成名誉权侵害。
此外,《意见》实质性降低了维权门槛,权利人通知平台维权时,不再被强制要求提供侵权内容的公开链接,只要能合理证明AI生成了侵权内容即可。
3. 知识产权与开源软件:明晰权责边界**
在著作权领域,《意见》强调AI生成工具提供者必须履行合规审查义务,建立关键词屏蔽与侵权反馈机制,并对AI生成物进行显著标识,防止与原权利作品混淆。
在开源软件领域,《意见》首次明确了责任豁免规则:若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代码模块,并已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他人使用导致侵权的,可认定提供者不承担责任。这深刻体现了“开源不当然免责,责任应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司法逻辑。
4. 专利与数据权益:鼓励AI创新
《意见》明确,凡是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涉AI发明,均属专利法保护客体。对于自然人利用AI完成的发明,只要其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即应认定为发明人。这再次重申了“人工智能是工具而非法律主体”的基本立场。
三、企业合规与实务应对建议
面对新规,各方主体应迅速调整合规策略:
AI服务提供者:应构建完善的训练数据溯源、关键词过滤及违规反馈机制;产品上线前务必履行显著的风险提示义务,并妥善保存合规记录,作为未来潜在的“无过错抗辩”证据。
开源软件运营者:需高度重视开源过程中的风险留痕与信息披露,明确许可范围,对已知风险进行充分警示。
AI辅助研发企业:应强化研发全流程的证据保存,包括研发日志、提示词、输出结果及迭代记录,以证明自然人对成果的实质性智力贡献。
普通公众:遭遇AI换脸拟声等侵权时,应第一时间固定截图、视频及传播链路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依法维权。
《意见》的出台,不仅为涉AI纠纷提供了精准的裁判标尺,更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在“让人工智能这匹千里马既跑得快又跑得稳”的价值指引下,技术向善与法治保障正实现深度的有机统一,对企业而言,这不是遥远的“技术问题”,而是必须立即对标的合规问题;对公众而言,AI不是法外之地,权利红线已经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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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邸志星
编辑|潘多祥
文责|黄翱杰
审核|李敏娜、黄生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