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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相关问题说明
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相关问题说明一、参加工作时间的概念需要区分 参加工作时间应区分建国前和建国后两种情况:建国前一般称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后称为“参加工作时间”。 同时,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简单混同。实际认定中,应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材料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通过毕业分配、考录、录用等方式进入干部队伍的,一般按照转正定级材料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专项审核中形成的41条问答,对不同情形下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干部录用材料与就业报到证时间不一致时,应按转正定级材料认定。 具体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工人身份人员一般按照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聘用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参军入伍人员应以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入伍时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对于未满18周岁入伍的,应实事求是,从批准其入伍时间算起。
二、干部身份人员的主要认定情形
工人身份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 如果是正式工人,以招工时间认定;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的,按照1983年14号文规定,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时间认定。部分省份对工作年限接续有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入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也可相应前推。 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考入公务员的,根据人社厅发〔2010〕59号文,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大学生村官属于组织行为,应视同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到基层报到之日认定。这里的基层报到之日,指实际到岗时间。 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年1月)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认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认定。 参加“三支一扶”或西部计划的。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早于到农村基层报到之日的,按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到基层之前未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时间按实际到农村基层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年限及工龄计算按相应规定执行。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档案中报到证上的报到时间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在国外留学期间同时在国内通过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出国前自动离职、回国后再次参加工作的。 按在国内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但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依据。其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 应尊重历史事实,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虚办手续、空挂其名但未到岗工作的,应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工人身份人员的主要认定依据
1992年7月实施前,以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此后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年1月),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办理录用的时间认定; 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以用工之日,即实际到岗、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