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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解读 附下载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解读 附下载
REGULATION · 012025-08-01 施行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原文解读

国务院令第 809 号 · 行政法规

STATE COUNCIL

三类共享属性 · 四个法定时限 · 责任到部门

行政法规政务数据

EDITOR'S NOTE

导语

前面十篇,读的是标准和政策。标准告诉你做到什么程度算数,政策告诉你必须做。这一篇不一样,它能罚。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是行政法规,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它把过去十年里那些「应当」「鼓励」「推动」,改写成了一条条带着工作日数字和追责条款的硬规定。写方案的人会发现,很多以前可以含糊过去的地方,现在有了标准答案。

IN THIS ISSUE

01 / 不予共享,必须拿出法律依据

02 / 四个时限,可以直接写进合同

03 / 责任在部门,不在平台

01

CHAPTER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先划清它管谁

条例管的是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A 部门把数据给 B 部门用。它不管政府向社会开放数据,也不管企业之间的数据流通。

两个核心定义

政务数据

履职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排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政务数据共享

因履职需要,部门之间互相使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这两个定义看着平淡,但第一句就划掉了一大块:涉密数据不在这套流程里。它走的是另一条线,别在共享目录里给它留位置。

五条原则

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五个词里,「依法共享」是这一部条例的方法论:共享是原则,不共享要举证。这个举证责任的方向,和过去正好相反。

同时明确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鼓励管理、机制、技术创新。这一句就是 45800 系列标准的法规入口——标准不是自发的,是被这一条撑着的。

02

CHAPTER

管理体制

WHO IS IN CHARGE

三级责任主体

国务院主管部门

统筹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

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共享。

国务院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共享工作。

三级分工里,最容易被读漏的是第三级。前两级讲「统筹」,第三级讲「负责」——统筹是协调,负责是兜底。行业领域的共享做不好,板子打在部门身上,不在主管部门身上。

每个部门必须设一个机构

这是条例里少见的组织刚性要求:各政府部门必须设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并承担六项法定职责。

SIX DUTIES

法定职责

01 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02 受理、处理其他部门的共享申请

03 保障输出数据符合标准与质量要求

04 处理数据校核与纠错

05 开展共享安全评估

06 其他配套工作

前五项串起来,正好是一条完整链路:有目录可查、有申请可接、有质量可保、有错误可纠、有风险可评。任何一环没有明确的人负责,链条就断在那里。

最容易被误读的一句话

KEY POINT

部门是共享责任主体,不能全部推给大数据平台运维单位。

现实中很常见的场景:平台建好了,运维外包了,一有共享需求,业务部门说「找平台」,平台说「我只有技术,数据在业务处室」。结果需求在两头之间来回漂。

条例把这句话写进来,就是把责任钉回部门:平台是工具,机构是责任人。你做方案时如果只写「依托平台实现共享」,评审很可能会追问一句——那谁是这个部门的共享工作机构?

03

CHAPTER

目录管理

CATALOGUE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是共享工作的唯一入口。没有目录,需求方连「有什么可要」都不知道;有目录但要素不全,申请也走不动。

编目录之前,先做两个评估

保密风险评估

先判定是否涉密、能否共享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含有个人信息的,按个保法要求评估

两项评估做完,还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才能进目录。

过去编目录多是「先上架再补手续」,现在顺序反过来了:评估在前,入目录在后。这个顺序变化,在审计里是能看出来的——评估报告的时间戳早于目录登记时间,才算合规。

目录里必须写清九件事

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格式更新频率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分类分级

前五项是「是什么」,后四项是「怎么给」。深色那四个标签,是决定一次共享能不能走通的关键——很多申请卡住,不是数据没有,是后四项没写清。

三类共享属性,法定划分

无条件共享

全部部门可用

所有政府部门都可以使用,不需要逐次审批。

有条件共享

限定范围与用途

只给部分部门、限定用途使用。目录里必须写明给谁、干什么用。

不予共享

必须举证

必须写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能凭部门意愿设置。

一句话记住 能共享的默认共享,不能共享的拿依据说话。条例同时明确: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

目录更新的两个时限

10+5

个工作日·职责或法规变化后完成更新,特殊最多延 5 天

2

个工作日·主管部门收到后完成审核发布

这两个数字背后是一个完整闭环:部门改,10 天内改完;主管审,2 天内发出来。中间任何一环超时,目录就会和实际情况脱节,而脱节的目录比没有目录更麻烦——需求方按目录申请,拿到的却是过期信息。

04

CHAPTER

共享使用

SHARING IN PRACTICE

能从共享拿到的,就别再采集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向群众、企业采集。

这一条是写给基层的。同一个营业执照、同一份身份证,如果已经能从市场监管、公安共享到,就不能再让群众交一遍。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业务,要明确数源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这一条同时也在给共享工作加压:只要你还让群众填那张表,就意味着共享没做到位。它是把「减证便民」从倡导变成了义务。

四个法定时限

这是条例里最可以直接抄进招标文件的部分。整套流程从需求方提交申请开始,申请要写明使用依据、场景、范围、方式和使用时限。

LEGAL DEADLINES

工作日

1

无条件共享·答复

提供部门 1 个工作日内答复。

10+10

有条件共享·答复

提供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形延期,最长再加 10 个工作日。

20

审核同意后·交付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交付。

10

校核纠错·反馈

提供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更正、反馈。

交付方式条例也给了三种:接口服务、批量交换、文件下载。这三种对应三种不同的实时性要求——接口给实时查询,批量给周期同步,文件给一次性调取。选哪种不是技术偏好,是业务场景决定的。

写方案时的用法 这四个数字可以直接写进 SLA:无条件 1 天答复、有条件 10+10 天内答复、同意后 20 天内交付、纠错 10 天内反馈。它们有法规依据,不是乙方自己承诺的。

数据回流

上级部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把属于下级属地的业务数据及时、完整回流给下级,且不得额外增设限制条件。

这条正是国办函〔2022〕102 号里「推动垂直业务系统数据按需向地方返还」的法规化。政策里是「推动」,条例里是「应当」——从工作要求变成法定义务,性质完全不同。

拿到数据之后的三条红线

01 不得擅自扩大用途

申请时写的是 A 用途,就只能用于 A 用途。

02 不得私自转给第三方

包括转给下属单位、外包服务商。

03 防范汇聚关联风险

多源数据汇到一起、做关联分析,可能产生新的泄密风险。

确需扩大用途或转交第三方的,必须经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注意这里不是「备案」,是「同意」——一字之差,责任完全不同。

第三条最容易被忽视。单条数据都不敏感,但把七八个部门的数据按人一拼,画像就出来了。共享的风险不在单次,在累积。

权限可以收,但不能随意收

目的达成 共享目的实现、不再需要该数据的,需求方按提供方要求处置数据

越权使用 主管或提供部门可暂停共享权限、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可终止共享

反向约束 提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已生效的共享服务;变更、终止需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段是双向的。前半段给提供方一把刀,后半段给需求方一道保护。立法者显然清楚:只约束一边,另一边就会变成新的堵点。

有分歧,按三步走

STEP 1

自行协商

两个部门先谈

STEP 2

申请协调

谈不成,找共享主管部门

STEP 3

政府决定

协调无效,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步递进,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时限压力在后面顶着——协商不能无限期拖,因为答复时限是法定的。

使用记录保存三年

AUDIT TRAIL

使用场景、过程、成效、存储、销毁,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

主管、提供部门有权调阅核查

这五项记录里,「成效」是最容易被漏的——大多数平台记了谁在什么时候调了什么,但不记这份数据到底用出了什么结果。而成效恰恰是评估共享价值、判断要不要继续供的唯一依据。

另外注意区分:39477 要求的是日志留存不少于 6 个月,本条例要求的是使用记录不少于 3 年。两者对象不同,一个是技术日志,一个是业务记录,不能互相替代。项目验收时如果只给了一份日志留存证明,是过不了这一条的。

05

CHAPTER

平台支撑

PLATFORM

前面讲的目录、时限、留痕,都要落到一个地方跑。条例第五章把平台这件事定死了: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国家、省、部门平台互联互通。

1 + 32 + N

1

国家平台

32

省级平台

N

部门平台

这套架构在 102 号文里是建设任务,在条例里是法定义务。

两条硬规则

规则一 · 已建的必须纳入

已建的政务数据平台,必须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不是可选,是必须。

规则二 · 原则上不许新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独立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交换系统。

这两条合起来看,是一进一出的门:老的从后门进体系,新的不从前门单独立项。「原则上」三个字留了口子,但举证责任在项目方——你得先证明自己属于那个「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实务判断

新建项目不能再自建一套独立的跨部门交换通道,必须对接本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凡是方案里出现「建设独立数据交换平台」的表述,现在都要改。

条例同时要求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开展,并鼓励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前半句是约束,后半句是留白——技术在平台之内创新,不是绕过平台另起一套。

06

CHAPTER

保障与法律责任

ACCOUNTABILITY

责任跟着数据走

谁管理谁负责

数据在谁手里,管理责任就在谁身上

谁使用谁负责

数据被谁用,使用责任就由谁承担

条例把第二句讲得很具体:需求方拿到数据之后,如果发生篡改、泄露、非法利用,由需求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这一条掐掉了一个常见的推诿路径:数据是从你这儿来的,出了事当然怪你。条例说不是——提供方保证「给得对」,使用方保证「用得住」,各管一段。

委托第三方,责任不转移

01 委托运维、加工政务数据,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02 合同中明确安全保护义务

03 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04 受托方严禁私自访问、留存、外泄政务数据

这四条和 102 号文的「管运适度分离」是一套的。政策说运营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包,条例把这句话变成了可执行的四步:审批、约定、监督、禁令。

第四条尤其值得写进合同附件。「严禁私自留存」在技术上对应的是数据不出域、开发环境与生产环境隔离——光在合同里写一句不许,是管不住的。

钱从哪里来,也管得住

政务数据共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更关键的是后半句:共享开展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运维经费拨付、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个挂钩点

项目立项运维经费拨付项目后评价

这就把共享从「配合工作」变成了「影响钱包的事」。102 号文说「不符合一体化要求不予审批立项」,条例把它扩展到了运维和评价——立项时查一次,运维时再查一次,结束后还要评一次。

三类主体,各有各的追责清单

提供部门

不给、慢给、乱停

目录更新不及时、人为增设壁垒阻碍共享、不按时答复或交付、不做数据回流、不处理校核、擅自关停共享服务、平台不纳入一体化体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需求部门

多用、乱传、不销毁

重复采集数据、超范围使用、私自转给第三方、到期不处置数据、不保存使用记录、不落实安全责任——予以追责。

主管部门

定错源、不调争议

数源划分错误、不处理共享争议——责令整改并追责。

这份清单的写法很有意思:它没有只盯着一方,而是把共享链条上每一环都列了进去。提供方慢作为、需求方乱作为、主管方不作为,三类都有对应的条款。

最后还有一条兜底:泄露隐私、商业秘密,出售政务数据,视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句把条例和刑法接上了,也是它区别于政策文件最直接的地方。

07

CHAPTER

它在这个系列的哪一层

WHERE IT SITS

读到这一篇,前面十一篇终于可以摆到一张图上了。它们的效力不是并列的,是分层的:

第一层 · 法律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条例的上位法

第二层 · 行政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 809 号)

第三层 · 政策文件

国办函〔2022〕102 号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第四层 · 国家标准

GB/T 45800 系列、GB/T 39477、GB/T 38673 等

条例在第二层。它上面是三部法律,下面是政策和标准。这个位置决定了它的两个作用:向上承接法律的原则,向下给政策和标准提供合法性。

换句话说,102 号文里那些「应当」「推动」,之所以能被写进考核、写进立项条件,是因为上面有这一层撑着。政策是执行路径,条例是法律依据。

条款与下游文件怎么对

MAPPING

条例 → 落地文件

目录管理 · 三类共享属性

GB/T 38673 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指南

平台支撑 · 一体化架构

国办函〔2022〕102 号 1+32+N

共享使用 · 交换流程与时限

GB/T 45800.2 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保障措施 · 安全技术要求

GB/T 39477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这张表能解释一个常见困惑:为什么同一个要求,在政策、标准、条例里说法不一样?因为它们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条例说必须做,政策说怎么做,标准说做到什么程度算合格。

附则里的两句话

鼓励人大、政协、法检等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开展数据共享

施行时间:2025 年 8 月 1 日

「参照」两个字很轻,但实际影响不小。人大、政协、法检的数据一旦按这套规则进来,1+32+N 的「N」就又多了一圈——102 号文早就写了平台要具备对接这些机构的能力,条例在这里补上了意愿层面的引导。

READ BEFORE USE

四条边界

01 它管部门之间的共享,不管政府向社会开放数据。开放工作参照其管理原则,但适用的是另一套规则。

02 涉密数据不在范围内。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走各自的管理渠道,不要往共享目录里塞。

03 条例给的是义务和时限,不给技术方案。接口怎么设计、字段怎么定,还得回到 45800 系列。

04 引用条款要引到「第几条」。写方案时只写「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是空的,评审看的是哪一条对应你的哪个设计。

CLOSING

标准让人知道该做什么,条例让人不敢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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