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线上办公普及,电子劳动合同被大量用于用工场景,但不少企业陷入认知误区:简单微信、邮箱发送合同电子版,就等同于完成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不用再跟进签约。司法实践明确,只单方推送合同文本、无劳动者协商确认、无规范电子签名,不能视为合法签约。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工企业因仅发送电子版合同未落实签约手续,最终被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广大企业规范用工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2日,李某入职乌鲁木齐某商贸公司,岗位为货运司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5年5月27日。在职期间,公司出纳仅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文档,既未就合同期限、薪资、岗位职责等核心条款协商沟通,也没有引导李某通过合规电子平台签署、完成有效电子签名,李某全程未回复确认、未签署任何形式合同文件。
劳动关系终止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用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电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依托合规签约平台、完成可靠电子签名确认,仅单方转发 PDF 合同文件,缺少劳动者合意确认,不满足法定书面合同成立要件,不能免除企业签约义务。
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拟定、组织签约的责任主体,发送电子文档后劳动者未回应,企业应通过电话、微信催告、线下约谈等多种方式跟进签约,留存督促签约记录;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后续开展催告、告知拒签法律后果等行为,未尽到法定签约管理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依法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需厘清普通文档不等于有效电子劳动合同,切忌仅通过微信、邮箱发送合同即视作签约,线上签约应通过正规平台完成实名认证与电子签名,用工首月主动跟进签约、留存催告记录;劳动者入职后关注合同签订事宜,妥善保管考勤、薪资等用工材料,便于后续妥善处理用工相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丨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周 健
编辑/校稿丨 马姝涵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齐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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