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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重点法条汇编&口诀带背,第二部分模拟题巩固,第三部分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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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快乐在求知前面。

昨天有个朋友微信问我:能把我发的模拟题用作培训吗?我心里膈应了一下,但没立即回复他。
我想起去年报老吕的学习班,里面很多模拟题,我没搬运,出于尊重老师的劳动成果的考虑。
我顾虑更多的是,我使用AI编写模拟题,修改校对以后的质量是否能够达到他培训的要求。
他又接了一句:单位内部搞的。
于是我回复:欢迎采纳。更建议用真题进行解析,如果使用模拟题,建议提前捋一遍,有错漏欢迎指正。
PART.01
重 点 法 条 汇 编 & 口 诀 带 背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涉公安重点法条
《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7月18日实施):
第三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不论追诉与否,公安机关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不能主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
第十二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恶劣”,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不能全案综合认定,要逐人认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不予核准追诉后,撤案解除强制措施)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口诀带背
略。
PART.02
模 拟 题 巩 固 ( 不 定 项 )
不定项第1题
A. 赵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是本案报请核准追诉的前提条件
B. 因赵某行为仅造成被害人重伤、未致人死亡,不符合核准追诉的结果要件,不得报请核准追诉
C. 对赵某的行为,需同时满足“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
D.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抢劫、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A.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前,公安机关不得对钱某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B. 经该县公安局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本案讨论,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适用等提出意见
C. 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居住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D. 公安机关提请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只需证明犯罪事实系钱某实施、证据确实充分即可
A. 该市公安局应当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材料,报请核准追诉
B. 本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对本案提起公诉
C. 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核准追诉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决定书后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D. 对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将其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A. 周某与李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将二人一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B. 对周某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当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李某分别判断
C. 审查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 人民检察院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审查对已逮捕的周某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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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资 料 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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