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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
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
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日前,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
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
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工
人日报》11 月 6 日)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成为一
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关于克扣试用期工
资,随意延长试用期等高发现象,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界定。劳动合同
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敢于公然违反
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工作两年半还在试用期。应该
说,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从充分检视原因入手。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习惯在试用期搞“幺蛾子”,就是
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当前的就业背景下,更要
警惕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的“买方市场”优势,刻意滥用试用期。对此,
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劳动普法服务。像一些大学给毕业生开设的就业
辅导服务,就应该对那些经常容易出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薄弱环节,
做好专门的普法工作。让更多的求职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不合法。这是有效维权的起点。
1另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其实未必不知道部分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
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
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让每一位求
职者都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它们真正确定
的权利兜底预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难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
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这方面,我们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在实施阶段,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
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
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
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
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对此,也需要
从多方面来破解。
比如,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必
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也即需要通过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来遏制企业打击
报复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那些习惯性滥用试用期,侵犯员工权益
的企业,相关部门也不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即同样从信息扩散的角
度,让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广为告之,这既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让求
职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职选择,也能够提升企业恶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社会成本。
2说到底,要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
间”,还是得从法律和社会观念双重入手来给劳动者积极维权撑腰。
尤其是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
法。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至今还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
“刺头”等不合理的看法,这实际也形成了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
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
是考验我们是否真正已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via 中国
青年报)
3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须强化全链
条治理思维
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媒体记者采访发现,当下仍有一
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11 月 6 日《工
人日报》)
“连续工作了 4 个月,公司一直没缴社保。我跟老板提了一次,
很快就被辞退了。”类似员工试用期权益被“悬空”现象可谓屡见不
鲜。据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认知误区,把试用期当成了
“廉价期”:有的员工过了试用期转成正式员工后,却被要求重新计
算三个月试用期;有的和用人单位签了 5 份期限均在 3 年以上的劳动
合同,却被约定了 5 次试用期……
众所周知,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
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劳动法》
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表面看,
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
“分手”。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
4优势地位,员工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也因而,
在试用期问题上,有的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套路”层出不穷。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任性地把试用期变成“侵权期”,
究其主因无非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不少
用人单位热衷的延长试用期为例,其主要目的就是想在较长时限内给
劳动者少支付 20%的工资。同时,一些劳动者因为不熟谙相关法律知
识,加之急于求职,很大程度上也使得有的用人单位堂而皇之地给劳
动者处处设套,让劳动者防不胜防。而长此以往,对用人单位来说,
不仅有损自身形象和口碑,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健康劳
资关系的建立,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危害不容小觑。
具体而言,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
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
“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
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
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责任,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滥用试
用期约定次数的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而应适时通
过法律渠道维权,不能总是担心和单位“闹掰”,而是以主动维权的
鲜明态度,倒逼企业打消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或“假试用、真使用”
的算计心理。(via 东方网)
5粉笔说:
众所周知,正式入职前设立试用期,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
者双方的利益,但个别企业却动起了歪心思,假借试用期收割廉价劳
动力,不仅试用期内社保全无、工资打折,还试一批裁一批,严重侵
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是违法行为,
而很多求职者甘当韭菜也实属无奈之举。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就业市
6场有更大的话语权,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无视员工合法权
益,一再下探求职者的承受底线;另一方面,很多实习员工为了顺利
转正,面对不公会选择忍气吞声。针对试用期乱象,监管部门必须依
法惩戒,防微杜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求职者也不要甘做
“沉默的羔羊”,遭遇不公时要敢于维权,让自己在工作中的努力得
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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