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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赛季厚大法考理论卷带学同步小测7—民法
一、判断题
1.【判断】小白的车钥匙遗失,遂在电梯中张贴广告,允诺捡到钥匙后返还者,酬金5000 元,小黑捡到后返还。
小白对小黑所负之债为法定之债。
【答案】错误
【解析】此为悬赏广告,系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2.【判断】小白、小黑为邻居,某日小白与家人产生纠纷,突觉人生无望,趁家人外出之机,割腕自杀,小黑
路过听见屋内传来小白的哀嚎声,急忙破门而入,见状立刻打车送小白去医院,支付车费50 元,医疗费用5000 元,
由此产生的对小黑的债务属于法定之债。
【答案】正确
【解析】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3.【判断】小白、小黑、小橙对小绿负担连带债务100 万元,内部约定各自比例为3:3:4。现小绿免除了小白的
债务,则小黑和小橙对小绿负担连带债务100 万元。
【答案】错误
【解析】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
人的债务消灭。因此,小黑和小橙对小绿负担连带债务70 万元,而非100 万元。
4.【判断】小白借给小黑1 万元,小白与小橙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约定小白将其对小黑的债权转让给小橙,但
未将此事通知小黑。此时债权已经发生转让。
【答案】正确
【解析】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时,债权发生转移,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小白
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小橙。
5.【判断】小白向红茶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视机,欠付货款10 万元。红茶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绿茶公司,但是
未通知小白。债务到期后,绿茶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于是起诉小白,小白主张已于10 日前向红茶公司履行,自
己的对绿茶公司没有履行的义务。该理由成立。
【答案】正确
【解析】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小白)的,不对债务人(小白)生效,债务人(小白)向原债权人(红茶公
司)履行的,履行对象正确,债务消灭。
6.【判断】2022 年1 月10 日,小白借给小黑20 万元,借期1 年。2022 年12 月14 日,小黑和妻子小橙协议离
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白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小黑的不当处分行为。
【答案】正确
【解析】“净身出户”属于典型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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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7.判断】甲对乙有到期债权10 万元,乙对丙有到期货款债权20 万元(有仲裁协议),甲在丙所在地法院对丙提
起代位权诉讼,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案】正确
【解析】代位权诉讼,原则上应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8.【判断】甲对乙有到期债权10 万元,乙对丙有到期货款债权20 万元,甲在丙所在地法院对丙提起代位权诉
讼,法院应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正确
【解析】代位权诉讼,原告未列明债务人为“无独三”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
9.【判断】甲对乙有到期债权10 万元,乙对丙有到期债权20 万元,甲在丙所在地法院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诉讼中,乙也对丙在该法院起诉,该法院应告知乙另行起诉。
【答案】错误
【解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乙)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10 万元)起诉相对人(丙),
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
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所以,需要分情况讨论,而非直接告知另诉。
10.【判断】胡某于2006 年3 月10 日向李某借款100 万元,期限3 年。2009 年3 月30 日,双方商议再借100
万元,期限3 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
2010 年2 月归还借款100 万元,关于这100 万元具体还的是哪笔债,胡某未指定,则应推定其偿还的是2006 年的
借款,因为这笔债权已经到期,而2009 年的未到期。
【答案】正确
【解析】《民法典》第560 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
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
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据此,本题中,债务人2010 年2 月还款,此时第一笔债务已经届满,第二笔债务尚未届满。所以根据“是否到期”
的第一界定规则,债务人所清偿的是第一笔债务。
二、选择题
1.【单选】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9)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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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
A 选项: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
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本题中,“自己的一套住房
或者一辆宝马轿车”为特定物,A 选项错误。
B 选项: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分为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
或两项以上可供选择,债务人履行任何标的即算履行债务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为选择关
系。B 选项正确。
C 选项:“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多数人一方对外为连带关系的债。本
题中,合同的双方均为一人,不存在连带关系。C 选项错误。
D 选项:“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劳务的债。本题中,甲的给付内容为财产,故为财物之债,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2.【多选】乙公司欠甲公司30 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 年9 月20 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 万元货款。甲公司
在同年9 月18 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 万元债权。同年9 月24 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
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 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55)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 月24 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 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 月24 日取得对丙公司20 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 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A 选项:债权让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在于,使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即使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的履行义
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C 选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金钱债务。乙公司9 月20 日债权到期,具备抵销权延
续的第一个条件,此时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9 月24 日乙公司接到通知,具备抵销权延续的第二个条件,此
时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抵销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D 选项: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并不与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连带债务履行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3.【单选】2011 年5 月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 月1 日付款,乙公司6 月15 日交付“连
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 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 月1 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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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2011/3/14)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A 选项: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相对于价金债务而言,乙公司为债权人,甲公
司为债务人。因此,甲、乙、丙公司三方达成的、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三方合意,本质是债务人(甲公司)与
第三人(丙公司)订立价金债务承担合同,并征得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在此基础上,由于丙公司没有按期
向乙公司支付价款,乙公司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甲公司交付货物的请求。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甲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不涉及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货物交付请求权的转让,丙公司对乙
公司没有货物请求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乙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构成甲公司的不安事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根据债务承担的
“抗辩权延续”规则,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延续主张不安抗辩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D 选项: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对所移转的债务履行,没有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 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
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 万元装修款,其中5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
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 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2011/3/59)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解析】
A 选项: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本题中,丙公司对甲公司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所以
《担保函》并非应收账款质押。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的本质,是允诺在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建材款债务时,丙公司在10
万元的范围内履行该义务,所以构成限额保证。故B 选项正确,当选。
C 选项:在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建材款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装修款债权,形成债权人、债务人、
次债务人的三方关系,且题目中明确“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所以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D 选项: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是以“担保人”自居,而并未表明自己作为乙公司的债务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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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以不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5.【单选】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3/7)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 万元,因还有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
效
【答案】D
【解析】
A 选项:在债权质押中,债权质权的生效,以债权人与质权人订立债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公示手续为条件,
与是否通知债务人无关。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债权质押中,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质押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即质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出质债权的条
件。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如果债权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知道债权质押的事实,因此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象
不正确,债务不因履行而消灭。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同理,如果债权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债务,对象仍不正确,债务不
因履行而消灭。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6.【多选】杜某拖欠谢某100 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
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 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
错误的?(2014/3/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
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杜某将其市值120 万元的房屋以90 万元卖
给赖某,不属于不合理低价。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A 选项错误。
B 选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杜某、赖某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时合同即成立并
生效。B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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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选项: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
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 选项正确。
D 选项: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产权仍属杜某所有,这点没问题,但是谢某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
债权。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7.【不定项】2012 年2 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 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2013/3/86)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 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解析】
A 选项:本题中,甲公司并未将抵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所以甲对乙的债务并未清偿。故A 选项正确,
当选。
B 选项: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实施处分行为。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正是由于甲公司的抵押行为系有权处
分,所以银行不涉及善意取得问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D 选项:所谓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债,
性质为代物清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8.【多选】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2002/3/44)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
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 万元债权以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
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经批准而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而转让,转让行为具有违法性。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与受让人约定,
将其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受让人的,因涉及债务承担,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具有违法性。故
A 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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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选项:以特定人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即属违法。故B 选项当选。
C 选项:债权人将可转让债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其转让行为符合债权让与的所有要求,不具有违法
性。故C 选项不当选。
D 选项:无论是债权性担保权,还是担保物权,均为从权利,其不得脱离主债权独立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即具
有违法性。故D 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9.【单选】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 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 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
司对甲公司享有2 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4/3/7)
A.10 万元
B.9 万元
C.8 万元
D.7 万元
【答案】C
【解析】
A、B、C、D 选项:《民法典》第549 条第1 项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此即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延续”规则。在民法理论中,债权让与规则可以适用于债权质押,其中“抵销权延续”规则也是如此。上述《民法
典》第549 条的规定适用于债权质押,即意味着: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且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即可
对债权的质权人延续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本题中,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10 万元债权出质给丙银行,无论担
保丙银行多少债权,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后,丙银行基于质权,请求乙公司支付的最大金额为8 万元。故C 选项当选,
其他项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10.【单选】红茶公司和绿茶公司于5 月1 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红茶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绿茶公司,价款总额
80 万元,红茶公司应于5 月30 日前交货,绿茶公司在收到货一周内付清价款。合同订立后,红茶公司将80 万元货
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刘某,并通知了绿茶公司。几日后,红茶公司又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林某,也通知了
绿茶公司。绿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林某熟识,因此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林某进行了清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绿茶公司的清偿行为并不导致其债务消灭
B.刘某有权向林某主张返还80 万元
C.绿茶公司的履行对象正确
D.刘某只能向绿茶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 条第1 款规定:“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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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
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
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A、C 选项:本案中,绿茶公司明知林某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仍向其履行,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未消
灭。故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B 选项:刘某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其原则上不能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林某)返还,除非林某明知
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刘某了,但就本案案情未说明这一点,所以推定林某不知情,刘某不能要求林某返还。
故B 选项错误。
D 选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刘某)有权请求债务人(绿茶公司)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
让与人(红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刘某有两种救济渠道,并非“只能”。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