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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法必考点模考卷
一、单选题:共50 题,每题1 分,共50 分
1 【11702011】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已服刑 10 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已服刑 5 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 20 年,确有悔改表现
,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已服刑 3 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
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2 【1170201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
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
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
构成合同诈骗罪
3 【12101015】关于自首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甲到公安局。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
,但是并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的相关情况。甲不构成自首
B.徐毛毛明知其保管的物品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仍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将其储存于仓库,造成爆
炸。后徐毛毛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全部事实,但是辩称自己没有过失。徐毛毛不构成自首
C.小孟交通肇事,将蒋某撞倒在地后,立即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小孟的投案自
首导致蒋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小孟不构成自首
D.丙、丁二人共同犯罪,丁被抓获。丙害怕丁将其供出(实际上丁确实向派出所将同案犯丙供出,派出
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早晚得被抓。于是,丙便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丙不成立
自首
4 【12201007】甲、乙持刀抢劫路人丙,丙强烈反抗,甲遂持刀刺向丙,由于丙向一侧躲闪,甲的刀刺
中同伴乙的胸部致其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2
B.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C.乙虽然身受重伤,但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乙对自己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乙的重伤属于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5 【12201021】甲为了讨债拘禁了乙,乙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甲说那就拿命抵债吧,便杀害了乙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B.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对“罪数”的规定为法律注意规定,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
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对“罪数”的规定为法律注意规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D.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6 【12201027】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不考虑数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将丙的身份证交给乙,乙拿去办理了数十张信用卡。甲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环卫工人甲分次捡拾到共20 张信用卡,放在家里不用,后来失主也陆续挂失。甲成立妨害信用卡管
理罪
C.甲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准备去附近的商场刷卡消费。途中,因形迹可疑,甲被巡逻
的警察盘问,遂案发。甲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预备,不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甲得知同名同姓的乙丢失了信用卡,于是便到银行挂失并补办了一张信用卡。甲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
罪
7 【12301015】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明知乙拐卖妇女,还将乙和被拐卖的妇女容留在甲家住了两天。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
B.甲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乙在庙里为甲烧香祈福,甲对此并不知情。乙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C.甲实施盗窃,乙在外面帮忙望风,甲对此并不知情,盗窃过程中也无事发生。乙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甲正在实施犯罪,乙在一旁对犯罪过程进行网络直播,甲对此并不知情。乙成立帮助犯
8 【1220102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从高空向楼下的人群中抛下燃烧的蜂窝煤,未引起火灾,但导致发生踩踏事件,多人死亡。甲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甲在公交车上,因为玩手机错过了下车站点,为了下车抢司机的方向盘,并未危及公共安全。甲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甲在公交车上跟司机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司机,导致与对面的车辆两车相撞,部分乘客轻伤,1 人死
亡 ,对甲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D.甲为了杀乙而破坏乙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失控,造成十余名路人重伤,乙轻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9 【11901006】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持续时间
3
长达十分钟。乙非常气愤,后乙把正在高速行驶的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
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10 【12301025】甲未取得药品批准许可,从境外进口治疗丙型肝炎的药物,转卖给国内患者(该药物在
境外是合法药品),获利三十余万元。患者服用药品后,病情均有一定程度好转。关于甲的刑事责任,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非法经营罪
B.妨害药品管理罪
C.销售假药罪
D.不构成犯罪
11 【12301031】关于贪污贿赂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是律师,在B 区执业。请A 区法院院长甲帮忙介绍B 区的案源,甲让B 区法院院长乙给张某介绍
了案源,后张某分别给甲、乙一笔好处费。甲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B.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乙将甲的诉求转达给父亲(市长),但
市长不同意帮忙。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但乙还未向市长说明任何情况,市长主
动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一周后,市长从乙口中得知乙收受了甲的礼物,也未反对。乙构成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的既遂
D.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乙未收下礼物,但是答应为甲帮忙。乙
向市长说明后,市长同意帮忙。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12 【12401007】王某在某商场安放了定时炸弹,并以此敲诈勒索商场经营者杜某100 万元,后被商场
保安抓获。杜某通知防爆警察后便命令保安将王某往死里打,王某身受重伤,无奈说出炸弹安放地点。但
杜某要求保安继续毒打,王某最终被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王某的实行行为已经结束,杜某和保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B.杜某和保安的防卫是针对作为的正当防卫
C.杜某和保安的行为系无过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杜某和保安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13 【12401016】甲盗窃乙的财物后被发现,乙追逐甲很长时间依然没有追上,于是乙放弃追赶。两小时
后,甲与乙在路口偶然相遇并发生扭打,甲为了脱身将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4
A.甲成立抢劫罪
B.甲成立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甲成立抢夺罪
D.甲成立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择一重处
14 【12401100】甲要在某市购买房屋。但是根据该市的政策,需要在当地交税满一年才能购买,但甲不
符合要求。与甲相识的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声称,能够找到税务部门的人帮忙提前办理房屋购买手续。
乙又转委托中介丙(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丙最终找到税务局工作人员丁办理房屋购买手续。丁帮助甲
提前办理房屋购买手续后,甲一共给了乙50 万元,让乙留下20 万元作为感谢费,剩下30 万元由乙转交
给丁。乙拿了其中20 万后,交给丙30 万让其转交给丁。丙假意答应,但是后续只给了丁10 万元,丙自
己留下20 万元。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构成行贿罪,行贿金额为20 万
B.乙与丙成立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C.丙构成行贿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D.丁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10 万
15 【12401027】甲公司向农民购买玉米后索要发票,但农民表示自己开不出发票。甲公司于是找到另外
一家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了与玉米价格相同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甲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行为犯,甲具有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目的犯,甲具有骗税目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因此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甲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虚高价格,因此甲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 【12401020】销售商甲向乙隐瞒事实,把一批价值六万元的假酒冒充高档白酒以二十万的价格卖给了
零售商乙。乙收到货后发现是假酒,但是也没有主张退货。乙的好友丙得知这是假酒,希望以七万元的价
格从乙手中买下这批酒。乙反复告知丙这是假酒,但是丙坚持要买。最终乙以七万元的价格将假酒卖给丙
。丙拿到假酒后谎称是真酒出售给消费者毛毛。事后查明,这一批假酒中都掺杂了大量杂质,属于不合格
产品,但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安全。关于甲、乙、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认为两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处
B.酒属于食品的一种,因此甲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C.即使丙知道这是假酒,乙对丙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乙客观上帮助丙实施诈骗,即使主观上不知道丙有再次销售、诈骗的故意,也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17 【12401019】程某意图进入甲(女)家中盗窃,不料发现甲在家中,便动手抢劫。在对甲使用暴力后
,发现其身无分文,便放弃抢劫意图,转而意图奸淫甲。待程某将甲拖到屋内后,发现甲脸上的妆全部花
了,顿时兴致全无,便放弃了强奸。本打算回家,但心有不甘,又草草实施了猥亵。为发泄心中不满,走
之前将房中啼哭不止的甲的幼子打致轻伤。关于程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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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盗窃转为抢劫,是另起犯意
B.由抢劫转为强奸,是犯意转化
C.由强奸转为猥亵,是另起犯意
D.将甲的幼子打伤,是行为对象转换
18 【12401018】甲在乙家做客时,临时起意想要非法获取乙的财物,于是在乙的水杯中投放迷药。甲借
口离开一段时间,打算等乙晕倒后再回来窃取财物。不料乙喝完水后突然有事出门,甲回到乙家后发现乙
不在家,于是盗窃了乙家中的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应并罚
B.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C.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
D.甲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19 【12401008】甲、乙、丙三人共谋抢劫丁。下列情形中,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乙、丙去丁家的途中,丙被父母强行拉回家,甲、乙抢劫既遂
B.甲、乙、丙去丁家的途中,丙心生悔意,经甲、乙同意后自行回家,甲、乙二人前往丁处抢劫既遂
C.甲、乙、丙一起压制丁的反抗后,丙心生悔意,经甲、乙同意后自行回家,甲、乙二人抢劫既遂
D.甲、乙、丙一起压制丁的反抗后,丙心生悔意,想阻止甲、乙,结果丙被甲、乙打晕,甲、乙抢劫既
遂
20 【12401002】在具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前提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儿子甲偶然间发现父亲乙在公交车上行窃,但未予以制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乙是球友,二人相约去踢球。踢球过程中乙心脏病发作,甲并未施救,最终乙死亡。甲构成不作
为犯罪
C.夫妻二人刚办理完离婚手续从民政局出来,妻子被车撞。丈夫见状不救,最终妻子死亡。丈夫构成不
作为犯罪
D.甲收养流浪狗后,次日流浪狗在路上将行人咬伤,甲未予以制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21 【62501013】下列关于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向境外机构提供国家机密,警察来甲家抓捕时,甲的妻子张某使用杂物堵住门口不让民警进门。张
某不构成袭警罪,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B.乙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王某、辅警李某拦下,乙大为不满,拿出车中的球杆对二人大打出手,致二
人都受轻微伤。乙对王某构成袭警罪、对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对乙数罪并罚
C.丙因醉驾被执勤的交警王某拦下,在王某欲依法处罚丙时,丙以其父亲是公安局局长相要挟,王某不
敢继续处罚放丙离开。丙构成袭警罪
D.丁酒后在路边随意殴打他人,警察张某、王某赶到后对丁采取措施,抓住丁的手脚将其抬上警车时
,丁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腿。丁成立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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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50106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顾客乙在某商场试穿衣物时,将手机放置于收银柜台。收银员甲目睹小偷窃取该手机,却未予以阻止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B.甲欲杀乙,在实施过程中不慎坠入水中。甲向乙呼救,乙因担心甲上岸后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而未予救
助,后甲溺水死亡。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甲购买乙的房屋后,发现房屋后院埋有毒品,甲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将挖出的毒品深埋隐藏。甲
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政府开展渔船补助发放工作,负责该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甲为彰显业绩,虚报渔船数量。后政府将补
助资金发放至甲的账户,甲未及时退还该笔资金。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贪污罪
23 【1160200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
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用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
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 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
事责任
D.丁在14 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
的刑事责任
24 【12001025】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是有利于被告还是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基于处罚必要,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目的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C .根据法律规定的正面含义推理出的反面含义解释,也可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D .做符合当然解释但不符合刑法文字含义的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5 【1150200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 万元的鱼苗死
亡
。仓库中价值2 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
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 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6 【12501072】下列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司机甲明知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仍在山路上驾驶汽车。车辆下坡时刹车失灵,高速冲下山坡,乘
客乙为躲避危险跳车,不慎撞击到头部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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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乙在严寒的冬夜共同饮酒,饮酒结束后乙独自离开,途中因醉酒倒卧在路边。甲发现倒在路边的
乙后,未实施救助行为。最终乙因寒冷天气被冻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倒在道路中央后逃逸,随后途经此处的丙驾车将乙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D.甲持枪追杀乙,乙为逃避追杀驾车逃离,因惊慌失措,驾车撞击到刚从宾馆门口走出的丙,致丙死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7 【1120200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
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8 【1150200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
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29 【12201009】关于犯罪中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系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乙提出离婚后欲上床睡觉。甲害怕离婚,遂起杀妻之念,边掐乙的
脖子边问其是否离婚,乙连声回答“要离”。甲掐乙的脖子越掐越紧,导致乙昏迷休克。甲认为乙被掐
死,遂松手观望。两分钟后乙醒来要喝水,甲递给乙水,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犯罪中止
B.甲打电话威胁乙向其银行卡打30 万元,否则就杀了乙。后甲怕被抓,又发短信让乙不要打钱。乙为
保安全还是往甲的银行卡上打了30 万元。甲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C.甲计划通过六次投放毒药致妻子乙慢性中毒死亡,投放四次后,甲心生悔意,放弃了进一步的投放行
为,但因前四次毒药投放的量过大致乙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化学老师甲制造毒品后,因感到害怕,又将制造好的毒品倒入沟里。甲成立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中止
30 【11402009】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
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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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31 【11901011】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
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
某二人携赃而逃。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
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32 【12501067】2003 年,甲拾得一把枪支并自行持有。2012 年,甲使用该枪支杀害仇人毛毛。2014
年
,甲又使用该枪支实施入户抢劫。2020 年,甲不慎丢失该枪支。2022 年,他人拾得该枪支并用于
实施杀人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该起2022 年杀人案时查获该枪支,进而发现甲此前持有枪支的事实。关
于甲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2
年
B.2014
年
C.2020
年
D.2022
年
33 【110020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
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34 【12501062】关于入户抢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进入大学的集体宿舍内实施抢劫行为,该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B.乙入户实施盗窃时被房屋主人发现并追捕,乙随即逃至户外。在户外,乙为抗拒抓捕踹倒主人,致主
人轻伤后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C.丙在道路上持刀对毛毛实施抢劫时,因毛毛未随身携带财物,毛毛提出带领丙至其家中取钱。丙遂持
刀抵住毛毛背部,跟随毛毛进入其住宅,并在住宅内取得财物。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D.小卖部店主日常居住于小卖部内,该场所兼具经营与家庭生活功能。在小卖部白天经营期间,丁进入
该场所对店主实施抢劫行为。丁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35 【12501045】王某与李某共同抢劫陈某的财物后,因认为陈某家境富裕,遂进一步以暴力威胁陈某
9
,逼迫其提供家庭住址及家中钥匙。二人离开现场前,王某单独对陈某实施杀害行为,李某未予制止。二
人在前往陈某家的途中,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中途离开。李某独自携带陈某家中钥匙前往陈某住所,打开
房门后发现陈某妻子在场,遂使用暴力控制陈某妻子,劫取家中30 万元财物后,又将陈某妻子杀害并逃
离现场。关于李某与王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王某单独杀害陈某的行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对于30 万元的财物,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对于李某杀陈某妻子,王某对此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D.对于李某在陈某家单独实施的抢劫行为,李某和王某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36 【113020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
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37 【12101024】关于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判断,下列选项中,乙存在处分意识的是?
A.甲在超市购物时,趁无人时打开饮料箱包装,把高档白酒放进去,收银员乙按饮料价格收款
B.甲通过伪造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将在租车行租得的车冒充自己的车,质押给被害人乙,向被害人
乙“借款”20 万元,后逃匿
C.甲请人吃饭后,才产生逃单不支付想法。在经过收银台时,欺骗收银员乙说:“我把客人送走就来买
单”。收银员乙信以为真,甲一去不回
D.甲为了不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电费收缴员乙来到甲家中查找电费时,发现
电表度数为零,遂离开。甲通过此种方式少交5000 元电费
38 【12501068】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驾驶货船在内河航行运输货物时,违反水路交通管理规则,导致与其他船舶相撞,引发重大安全事
故。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B.甲与乙约定在道路上飙车,行驶过程中甲驾驶车辆撞死一名正常通行的路人。乙的飙车行为与该路人
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因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要求,不具备申领驾驶证的资格。负责驾驶证核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明
知甲的身体状况,仍违规为其颁发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后,甲因违规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名
正常行走的行人。乙需对该行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甲在四年前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甲构成累犯,应对其抢劫罪从重处罚
39 【12501065】甲向某村镇银行申请借款50 万元用于承包鱼塘,但甲个人的借款额度仅为5 万元。该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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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工作人员乙知情后,授意甲寻找其他9 名村民,利用这9 名村民的身份证额外申请借款45 万元,最
终甲共取得50 万元贷款。后因遭遇洪水灾害,甲承包的鱼塘全部损毁,导致其无法偿还该50 万元贷
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40 【12201018】关于网络诈骗的相关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以为乙是在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为其提供了网络技术帮助,但乙其实没有犯罪,甲仍然构成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甲明知乙是为了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为其提供了网络技术帮助,结果乙是利用丙提供的网络技术实施
的诈骗犯罪,并未使用甲提供的技术,甲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C.甲明知乙要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乙提供了网络技术帮助,乙利用该技术实施了诈骗犯罪。对甲也可以
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D.甲成立十个微信群准备进行诈骗,但在培训过程中,被警察抓获。甲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1 【11502007】15 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 周岁的乙对此知情,
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42 【12101039】《刑法》第291 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法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空抛物罪仅从高空抛下,才可定罪
B.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物品时,物品从高空掉落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C.在建筑物抛掷物品不需要满足高空的要求
D.抛掷的物品不需要满足足以致人重伤的重量和大小
43 【12501074】李某目睹了毛毛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但李某在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谎,导致冤假错案的
发生。关于李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B.李某构成伪证罪
C.李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D.李某不构成犯罪
11
44 【11602020】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
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
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45 【12501060】甲、乙、丙三人结伴到某边境地区旅游,发现该地毒品便宜,于是甲购买了6g,乙购
买了3g,丙购买了2g,三人分别购买并且打算分别带回自己家独自吸食(10g 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
标准)。甲、乙、丙在返程路上乘坐同一辆大巴车时被警察发现。关于甲、乙、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三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B.三人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C.由于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均未达到10g 的入罪标准,且无共同犯罪故意,三人均不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甲持有毒品的数量最多,应当对乙、丙持有毒品的行为负责
46 【1240103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有海洛因,乙持有鸦片,两人都想尝尝对方的毒品,于是将海洛因和鸦片互换用于吸食。甲、乙
均成立贩卖毒品罪
B.甲欲购买海洛因用于吸食。甲找到代购商乙,通过乙向丙购买海洛因,然后经由乙将所购买的毒品带
回甲家。甲为表感谢,将少量海洛因分给乙用于吸食。乙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向丙购买100 克海洛因,要求丙寄往甲的朋友乙家。乙收到后发现是毒品便电话通知甲,甲于第
三天后到乙家取到毒品。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甲、乙是男女朋友,甲经常给乙提供免费吸食的毒品,并让乙在甲的家里吸食毒品。后乙要分手,甲
向乙索要4 万购买毒品的钱。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47 【112020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 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 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 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 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 日后主动归还10 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48 【12301005】甲约乙一起吃烧烤,甲骂乙是200 斤的肥猪,身材高大的乙大怒,把甲推倒在地掐他
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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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甲身材瘦小呼吸困难,拿酒瓶打乙,乙仍不撒手。甲将酒瓶打破,用玻璃碴扎乙,致乙重伤。关于甲
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虽造成乙重伤,但其是出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犯罪故意,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B.甲虽由自己过错引起纠纷,但仍可进行正当防卫,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
C.甲对自己挑拨引起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D.甲虽由自己过错引起纠纷,但仍可正当防卫,但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49 【115020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 元,请将钱放
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 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
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 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50 【12101018】2019 年10 月,吴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下单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支付货款7630 元,三
天后,顺丰快递员张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某处时,拨打吴某电话送件。吴某声称自己不在家中,
后趁快递员张某改送其他快递之际,从快递车内盗走该手机的快递件。隔日,吴某向网络平台商家反映快
递件丢失,要求退回货款,获得退款。2019 年11 月,吴某又以同样方式作案获得手机一部,并获得退
款。
两个月后,顺丰快递员向警方报案,吴某被抓获,并主动带民警前往家中,将两部手机交给民警。关于本
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不区分手机和手机款,整体构成诈骗罪
B.吴某仅对手机构成盗窃罪
C.吴某仅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D.吴某对手机构成盗窃罪,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二、多选题:共45 题,每题2 分,共90 分
51 【11901077】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交由乙使用,乙用该信用卡买
了3.8 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52 【12101004】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日深夜,出租车司机甲开车时,未与乘客商量便抄近路临时改变路线,行至荒芜人烟的郊区。同车
女性乘客张某担心安全问题,多次要求回到原来的路线,甲未理睬继续开车,还多次恐吓乘客张某。张
13
某惧怕遭受伤害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从车上跳下欲逃跑。张某跳车后,当场身亡。甲的行为与张
某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乙偷了李某的救命钱,李某悲痛万分,遂自杀。乙的行为与李某的自杀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丙放火烧建筑,赵某见火势较小,便返回火场抢救自己放在该建筑物内的贵重物品。赵某进入后,火
势突然加大,赵某被烧死。丙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D.丁深夜查看四周无人后从高空抛物,造成许某重伤。虽然深夜从高空抛物砸中人的概率很小,但是丁
的行为仍然与许某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3 【12101005】关于过失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明知道自己的小货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交由没有驾驶证的乙驾驶该车去送货。乙在驾车送货的路
上,车辆发生故障,加之乙操作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多人死亡,交警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B.徐毛毛、小孟、蒋某三人相约扫墓,并约定由徐毛毛在山头芦苇丛处放鞭炮,后鞭炮引起大火。徐毛
毛、小孟、蒋某三人成立失火罪
C.丙、丁在隧道从事电焊作业,二人均违反了操作规则,导致电焊温度过高,但无法查明是谁的电焊温
度过高引起火灾。如果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丙、丁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D.徐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刘某长期在房屋内私拉电线,房东徐某知情,却未作表示。后因刘某私拉的
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徐某、刘某均构成失火罪
54 【12001031】甲想骗有钱的丙,电话拨打至乙处,但是没听出不是丙的声音,骗了没有钱的乙1 万
,根据X 观点,甲是诈骗罪既遂;甲误以为15 周岁的男孩乙是不满14 周岁的女童丙,将其拐卖,根据
Y 观
点,甲构成拐卖儿童罪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X 具体符合说,Y 法定符合说
B. X 具体符合说,Y 抽象符合说
C. XY 具体符合说
D. XY 法定符合说
55 【12001034】宋某以杀人的故意对刘某实施砍杀,致刘某重伤昏迷、生命垂危。此时,宋某良心发现
,心生怜悯,试图将刘某抱上车送往医院救治,不料抱上车过程中脚下一滑,两人同时摔倒在地,刘某当
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宋某未能预料到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试图救助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C .不论如何评价其犯罪形态,宋某都应对刘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D .宋某构成犯罪中止,其中止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56 【12101014】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把欠钱不还的徐毛毛捆绑后装进自己汽车的后备箱内,正准备开车出发时,旁边的肖某倒车不慎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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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甲的后备箱,导致徐毛毛当场死亡。甲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B.乙在湖边以伤害的故意使用木棍击打小孟,小孟在逃跑过程中跌落深水中被淹死。乙构成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C.丙以伤害的故意用木棍击打蒋某的头部,后丙不小心将蒋某撞倒在水泥地上,蒋某头部被磕到,蒋某
死亡,无法查明是丙先前的棍子击打导致的蒋某死亡还是蒋某摔倒磕到头而死亡。丙不构成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D.丁、徐某、刘某三人共同抢劫吴某,吴某拼命反抗,徐某拿起刀向吴某砍去,不慎砍中丁,导致丁死
亡,吴某趁乱逃离现场。徐某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57 【12001038】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6 年,执行3 年之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又犯
了盗窃罪。盗窃罪本身应判处有期徒刑5 年(不考虑累犯情节)。此时,原审法院将其前罪故意杀人罪
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 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成立累犯
B .因为前罪是过失犯罪,所以甲不成立累犯
C .应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确定判处的刑罚。再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3 年有期
徒刑),即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
D .直接将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5 年有期徒刑),减去被错误(多余)执行的刑罚(2 年)。所剩3 年
有期徒刑为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
58 【12101025】甲欲与妻子乙离婚,担心乙不同意。丙向甲出主意,让甲向乙投毒。某日,甲将投有毒
药的牛奶递给乙,但乙并未喝下,而是递给了甲的孩子。甲看到乙将牛奶递给孩子说:“他已经喝过了
,不用再喝了”,但乙仍然将牛奶递给孩子。在孩子喝牛奶时,甲转身离开。孩子喝完牛奶后立刻呕吐不
已,乙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脱离危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对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丙对孩子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9 【12101023】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不考虑前一行为定性)?
A.甲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后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去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 万元,否则不
送赵某去医院。赵某出于无奈,遂给甲1 万元
B.乙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乙5000 元。但乙要求孙某给1 万元才可以
不实施伤害行为,孙某遂给乙1 万元,乙得款后离开
C.丙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导致钱某倒地昏迷不醒。丙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
手机
D.丁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因受重伤倒地,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丁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
,遂将李某手移开。李某敢怒不敢言,丁取走了该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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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2201010】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杀害行为,致丙重伤后误以为丙已经死亡,乙先行离开。甲留下处理“尸体
”, 一个小时后,发现丙还有气,甲猛踢一脚致丙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共谋抢劫,在去往抢劫目标的路上,乙因拉肚子无法前往,由甲一人前去抢劫。甲在抢劫过程
中看被害人太可怜,于是放弃抢劫。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C.甲、乙共同约定,如果看到警察,就一起开枪打死警察。但警察出现时,乙突然举手投降,甲按原约
定开枪打死警察,甲打完枪的瞬间才发现乙投降。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D.甲知道乙要杀丙,当丙未出现且丁出现时,甲欺骗乙说丙出现了,继而乙枪杀了丁。甲、乙“可能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61 【12201011】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和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B.贷款诈骗罪必然涉及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不必然涉及贷款诈骗罪。因此,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
款罪不是法条竞合
C.如果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的,则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D.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如果认为交叉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那么甲的行
为属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62 【12201012】下列关于假释,说法正确的是?
A.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B.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C.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规则,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假释
D.假释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
63 【12301009】甲以故意杀害的目的将乙击倒。甲以为乙死亡,便离开现场,但事实上乙只是陷入昏迷
。关于下列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甲通知丙去收尸,丙到现场后发现乙还活着,用石头将其砸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甲次日回到现场,打算收尸,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便将昏迷的乙扔到河中,乙被水呛死。甲构成故意
杀人罪的既遂
C.乙昏迷后吸入过量砂砾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D.乙醒来后,因身受重伤,浑浑噩噩走到公路上,汽车躲闪不及,乙被撞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64 【11901072】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甲、乙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关于下列选
项正确的是?
A.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B.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C.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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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或共同破坏保险柜而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65 【12301017】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获得立功表现,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联系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张某成立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且李某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
。李某不成立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贩卖毒品后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售卖500 克毒品的事实,并揭发了上家周某贩卖毒品的事
实。对于钱某应同时适用自首与立功
66 【11801068】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
67 【12401015】甲让乙用乙的名义办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丙。丙拿到四张信用卡后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
动。丙在一次诈骗活动中,发现银行卡出现了支付障碍。于是丙要求乙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且重新办理
信用卡。办理完成后,丙要求乙将卡里的11 万元资金(系丙电信诈骗所得)转给自己。但是乙见财起意
,在挂失并补办信用卡后,将钱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甲、丙多次要求乙返还,但被乙拒绝。关于乙的行
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并且银行对取款行为有实质审查义务,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如果乙明知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向丙提供信用卡,对乙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68 【12401023】甲让几名13 周岁的幼女去卖淫。甲发现这些幼女长得身材高大,长相成熟,于是让她
们卖淫时谎称自己16 周岁。嫖客乙信以为真并与其中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关于甲、乙的行为性质,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应当择一重处
B.甲成立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D.乙虽然对幼女的实际年龄不知情,但乙依然成立强奸罪
69 【12401003】在具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前提下,下列哪些选项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抛出救生圈要救落水的乙,救生圈快要到达乙手边的时候,甲才看清乙是自己最讨厌的同事,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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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救生圈拉回,乙溺亡
B.警察乙出于义愤开枪打死本不该判处死刑的歹徒,同时执行抓捕任务的另一个警察甲没有制止
C.乘客甲乘坐出租车,发现出租车司机醉酒驾驶。因为司机面相凶恶,甲不敢让司机停车,司机转弯时
,撞死了路边的小孩
D.批发商甲将食品批发出售给超市后,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不想承担责任,于是让超市继续出售
而没有召回,最终导致顾客食用该批食品后死亡
70 【12401021】少女甲未满14 岁,长期去非法行医的乙处看病。甲对乙谎称自己已经15 周岁,乙在
一次治疗过程中,征得甲同意后与甲发生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甲不满14 周岁,即使获得甲的同意,乙仍然构成强奸罪
B.非法行医的医护人员也可作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主体
C.乙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D.乙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71 【12401013】甲曾经是一名快递员,收集了乙的个人信息和快递收货地址。甲将实际价值只有5 元的
香薰包标价60 元,并在快递包裹上贴上乙的收件人信息和地址,付款方式设置为“货到付款”。快递小
哥丙明知甲要利用该包裹骗取财物,但是认为自己只负责送货,不要多管闲事,于是依旧送货上门。乙的
家人开门收货时,以为是乙购买的香薰包,于是乙的家人进行了签收,并支付了60 元的价款和10 元的快
递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考虑数额)?
A.甲成立诈骗罪
B.乙的家人自愿签收,甲不构成犯罪
C.快递小哥丙与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片面的帮助犯)
D.快递小哥丙只收取了应得的快递费,不构成犯罪
72 【12401028】甲从乙承包的林地里购买并砍伐了十棵桦树,但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关于甲的行为性
质及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支付相关费用,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盗伐林木罪
C.林业部门可以责令甲补种10 棵桦树
D.甲构成滥伐林木罪
73 【62501012】刑警甲下班后在大排档喝酒,隔壁两桌的乙和丙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乙不是丙的对手
,便抄起大排档的菜刀砍丙,甲表明身份并上前制止,乙随手抓起一瓶啤酒砸中甲的头部致甲轻伤晕厥。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下班后不是在执行公务,故乙不构成袭警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构成袭警罪
C.若乙导致甲重伤,则乙打甲的行为应以袭警罪的加重法定刑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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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甲为了避免自己受伤而逃走不管此事的,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74 【62501011】甲酒后在街边闹事,民警乙接警后带领辅警丙到场,二人欲将甲带回派出所,甲不想去
,便拿起酒瓶打丙致其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构成袭警罪
B.甲构成妨害公务罪
C.若甲打的对象是乙,甲可以构成袭警罪
D.若甲同时打了乙和丙并致二人轻微伤,则对甲应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75 【11702053】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
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
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76 【1160205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77 【12301032】公司股东甲为申请贷款,其知道股东乙的儿子丙是市领导秘书,便向乙请求让丙帮忙找
关系帮忙批贷款,承诺事成后给乙10%回扣。乙便告知丙回扣事宜,请其帮忙。丙找国有银行的领导丁
帮忙,丁不知其真实目的,但想到和丙有工作上的联系,便违规向甲的公司发放贷款,丁也并未收取好
处。
事后甲给乙300 万,乙给丙150 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乙对丙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丙对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
D.丙对乙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8 【12501066】关于犯罪故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误认为“雇佣童工”仅指雇佣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遂雇佣15 周岁的未成年人乙从事危重劳动。
甲具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故意
B.乙一家以渔船为居住场所(渔船兼具捕鱼工具与家庭住所功能),甲认为渔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
的“户”,仍进入渔船实施盗窃。甲不具有入户盗窃的犯罪故意
19
C.甲误以为乙实施的是网络传销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实际上乙从事的是开设赌场犯罪。甲具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故意
D.甲意图投掷砖头毁坏乙的电脑,因瞄准偏差未砸中乙的电脑,反而砸坏旁边丙的电脑。甲对毁坏丙电
脑的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
79 【12101006】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十四周岁生日当晚向刘某连砍三十刀,刘某于次日死亡。甲仍可能负刑事责任
B.甲在严重精神病发病期间砍乙几刀,在其精神恢复正常时,发现乙是其仇人又砍几刀,乙死亡。现不
能确定乙是在甲发病期间还是精神正常时被砍死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甲吸毒后会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某日,甲吸毒后误以为陈某在追杀自己,遂将陈某砍死。甲构成故
意杀人罪既遂
D.甲(15 周岁)先后实施抢劫枪支和持枪抢劫的行为,对甲只能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
80 【12501048】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抢劫行驶过程中的运钞车,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B.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期间怀孕,审判时已流产的,不适用死刑
C.捡拾他人遗弃的孩子后贩卖,或者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即便未实施“拐”卖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
罪
D.负有监护、照顾职责的人,即使与被监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同样
构成虐待罪
81 【1190106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父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试图从窗口爬
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吴某砍到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
C.某男与妻子在河边散步,并坐在河边玩手机游戏,后其妻失足跌入水中并大声呼叫,而某男一直沉迷
游戏充耳不闻,其妻被淹死,某男成立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
D.李某驾驶机动车把周某撞伤,情况危殆,车也坏了不能动。为了尽快将重伤的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拦
住了王某的车,要求王某帮忙送医院,王某拒绝。情急之下,李某将王某打致轻伤并抢去车辆将周某送
去医院,李某成立正当防卫
82 【12501064】甲、乙二人均与丁存在矛盾,后二人得知丙计划对丁实施伤害行为(意图致丁重伤)。
甲遂向丙提供一把刀,乙则向丙提供一根木棒。其后,丙对丁动手时,因担心使用刀可能致人死亡,最终
使用木棒将丁打成重伤。关于甲、乙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均具有故意伤害(重伤)的犯罪故意,二人向丙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
助犯
20
B.尽管作案工具在伤害行为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提供工具的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构成从犯
C.甲向丙提供的刀未被丙实际使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D.甲向丙提供刀的行为,为丙实施伤害提供了心理支持,无论丙是否实际使用该刀,甲的行为均构成故
意伤害罪既遂
83 【11801067】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
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谁的行
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
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84 【12301023】甲男为强奸乙女,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欲将其扭送至公安
机关,甲男为逃跑将乙女捅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对乙女实施了暴力行为,虽然致乙重伤,导致了加重结果,但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
遂,因此甲构成一般强奸罪的既遂
B.虽然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应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但不能基于此种认识
而对甲定强奸罪致人重伤
C.根据刑法通说,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的,应以强奸罪致人重伤论处,因此对甲以强奸罪致人重
伤论处
D.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但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强奸罪的未遂论处,与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
85 【12101031】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将妇女带至外省,后没人收买,便以夫妻名义与该妇女生活。甲构成拐卖妇女
罪
B.乙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将妇女带至外省,后没人收买,还搭上了好几天的食宿费用。乙构成拐卖妇女
罪
C.妇女小孟不愿意在农村生活,便上街跪着,谎称“卖身葬母”。丙男便用50 万元将妇女买回。丙构
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丁收买妇女蒋某,后因经济困难,又将蒋某卖出。丁构成拐卖妇女罪
86 【12501050】关于财产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行为,在抢夺过程中因拖拽导致被害人被拖行10 米,造成被害人重伤,该行
为成立抢夺罪
21
B.甲入户盗窃,刚窃取3000 元财物,房屋主人即返回。甲逃至屋外后,主人继续追赶,甲为抗拒抓捕
在屋外将主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C.甲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将乙打昏后,当场劫取一张额度为50 万元的信用卡但未使用,甲的抢劫数额应
按50 万元计算
D.地震发生后,众人疏散逃离,甲返回宿舍,发现室友遗忘在宿舍的包内有一个价值万元的热门玩偶
,遂将该玩偶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87 【11901070】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小明将共享单车放置自家小区门口,不破坏自行车锁,便于自己扫码付费使用
B.小红将上锁的共享单车(仅供城市使用),偷偷运到非常偏远且人口十分稀少的村里,供村民扫码付
费使用
C.小孟将共享单车停到自家院里,不破坏自行车锁,供自己扫码付费使用
D.小张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
88 【12101022】关于财产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盗窃王某手机(价值3000 元),发现其微信账号余额1 万元,遂将1 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
的。甲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为1.3 万元
B.乙盗窃张某手机(价值2000 元),发现其微信账号没有余额,但绑定了信用卡,遂使用微信账号直
接给自己微信账号转账1 万元。乙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为1.2 万元
C.丙盗窃李某手机(价值4000 元),发现其微信账号没有余额,也没有绑定信用卡,遂将李某的信用
卡绑定了该微信账户,然后利用微信将1 万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丙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为1.4
万元
D.丁盗窃刘某手机(价值2000 元),发现其微信账户没有余额,也没有绑定信用卡,遂将刘某的信用
卡绑定了该微信账户,然后去商场使用微信账户扫码消费1 万元。丁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为1.2
万元
89 【11901084】甲谎称自己获得了政府许可并办了证件,让乙交给自己6 万元后,乙便砍伐了森林的
林木30 立方米。关于甲的罪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
B.甲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和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C.甲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并罚
D.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择一重处罚
90 【12501052】甲以敲诈勒索为目的拦下骑摩托车的乙,声称“你明天不拿1 万元给我,以后见你一
次打你一次”,乙见状逃跑。十分钟之后,甲发现乙逃跑,遂将乙遗留在现场、价值5000 元的摩托车骑
走据为己有。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A.甲成立盗窃罪
B.甲成立抢劫罪
C.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22
D.甲成立抢夺罪
91 【114020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A .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 .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 .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92 【12301027】甲、乙两个人要去开歌舞厅,乙提议在歌舞厅中进行淫秽表演。甲的父亲认可并表示可
以提供帮助,但要求乙如果以后事发,不能把甲给供出来。乙的父亲知道后表示赞同,但未提供任何帮助
。后事发,乙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未供出甲,乙的父亲也未供出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父亲构成包庇罪
B.甲的父亲构成妨害作证罪
C.乙的父亲构成包庇罪
D.乙的父亲构成伪证罪
93 【12501070】甲系某保洁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为乙所负责的国有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乙以“更换保洁
公司”相要挟,甲得知后向乙支付20 万元,乙遂表示不再更换保洁公司。后乙的亲戚丙希望承包该国有
公司的保洁服务,乙便终止了与甲所在保洁公司的劳务合同。恰逢督导组巡视期间,乙因担心受贿行为被
查处,将20 万元退还给甲。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收取甲20 万元后,仍终止劳务合同更换保洁公司,其行为成立诈骗罪
B.乙将收受的20 万元退还给甲,其行为成立受贿罪的犯罪中止
C.甲为维护其保洁公司的利益,向乙支付20 万元的行为,成立单位行贿罪
D.乙收受甲20 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
94 【62601012】巡视组组长王某在巡视A 央企期间,张某找到老同学乙(王某的妻子),希望乙有机
会能帮忙向王某就某项目“美言几句”,同时请乙不要暴露自己送过礼。但乙收受张某50 万元后,直接
将钱转交王某并转告请求。王某随后暗示A 央企的经理甲将某个项目交给张某做,甲受巡视压力影响,只
能将
项目交给张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对乙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罚
B.王某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
C.王某、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95 【62601013】A 央企的项目部经理甲为了帮在C 国企任经理的朋友乙缓解公司资金难关,私下让项
目材料商某民企B 将到期应当支付给A 央企的500 万元货款打到C 国企账上供其暂用,半年后C 国企归
还该笔资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500 万元属于B 企业所有,不能认定为公款
23
B.500 万元资金实际仍归国有企业公用,故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属于违纪行为
C.500 万元资金属于挪归个人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D.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不定项题:共5 题,每题2 分,共10 分
96 【62401001】下列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酒后驾车严重超速行驶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为120 毫克/100 毫升,甲可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B.甲酒后驾车途遇交警查酒驾,甲当即停车,在呼气前又喝了一瓶酒。交警随即带甲抽血,血液酒精含
量为160 毫克/100 毫升。由于甲喝了两次酒,无法查明甲开车时的酒精含量,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
则
,只能认为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C.甲聚会喝了半斤白酒后叫了代驾,代驾将车开到某停车场后,甲让代驾离开,自行开进去停车。若没
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认为甲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D.甲醉酒后在单位大院内缓慢驾车,若单位不对外公开,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97 【62401006】下列关于行贿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国土局工作多年一直未能提拔为副科,甲为了获得晋升在过年时送给局长20 万元。甲构成行贿
罪 ,从重处罚
B.乙为了让成绩很差的儿子能进入某省著名公立中学读书,送给该校500 万元。乙是自然人,不是单
位 ,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C.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手续合规合法的情况下,一直办不下来。丙经人提点后,送给
该部门的科长5 万元,请求依法发放营业执照。丙对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从重处罚
D.丁民营药企为了扩大销量,送给某国有医院院长100 万元,请求院长能让医院多开丁药企生产的药
品
。丁构成行贿罪,从重处罚
98 【62501010】关于袭警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交通违法被警察乙处理过,一直记恨在心。某日甲看到乙在路边与人闲聊,便猛踢乙两脚致其轻
伤。甲构成袭警罪
B.甲在监狱服刑期间对狱警乙的合法管教不满,趁乙巡逻时用凳子砸了乙头数下致其轻伤。甲构成袭警
罪
C.甲酒后闹事,民警乙接警后到场欲将其带回派出所,甲不想去,便挣脱推搡并不断辱骂乙。甲构成袭
警罪
D.交警乙值班时检查过往货车,为了提高收入违规收取过路费。司机甲愤愤不平拿起棍子将乙打晕(轻
伤)后逃离。甲构成袭警罪
99 【12001051】有关毒品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考虑数额)
A .甲想戒毒,不想吸毒了,便把自己所有的毒品给了乙,刚刚交到乙手上就被警察发现,甲构成非法
持有毒品的共犯
24
B .甲从卖家乙处网购少量毒品用于吸食,待甲付款后,乙将毒品运往甲的住处。甲构成运输毒品罪的
共犯
C .甲贩卖毒品给乙,交付完毕后当场被警察抓。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 .甲毒瘾发作,找毒贩乙购买毒品,毒贩乙嫌麻烦不愿起床遂拒绝出卖毒品。后甲苦苦哀求至毒贩乙
同意,乙遂将毒品卖给甲。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
100 【12101035】甲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冒用该卡骗取50 万元。事后,甲指使知道真相的
乙将该50 万元汇往境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管《刑法》第191 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罪名还是指具体犯罪行为,乙的行为仅成立掩
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B.如果认为《刑法》第191 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
洗钱罪,乙的行为成立洗钱罪
C.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甲使用该卡行为本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
于金融诈骗罪行,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认为乙的行为成立洗钱罪,这是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理解
为具体罪名得出的结论
D.若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就必须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否则有违罪刑法
定原则
答案及解析
1、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根据《刑法》第81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可知,因爆炸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不得假释。故甲不得假释。因此,A 项错误。
B 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6 条第2 款规定,罪犯既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乙因为行贿罪被判 9 年有期徒刑,已服
刑5 年,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行为。同时,乙“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
释条件,所以,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因此,B 项正确。
C 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 条第2 款规定,对职务犯
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
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
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丙因贪污罪这一职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贪污行
为并不属于禁止假释之列的行为。但是,因为其“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的行为,不能认定
其“确有悔改表现”,故不能假释。因此,C 项错误。
D 项:根据《刑法》第 78 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
25
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且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将盗窃罪不退
赃作为否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丁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 78 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刑
。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2、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根据《刑法》第194 条第2 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 ,仅
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因为刑法明文规定票据诈骗罪的对象为汇票、本票、支票。
因此,A 项错误。
B 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
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虽然刑法规
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仍然可以追究单位中的自然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
责任
,单位不成立犯罪。因此, B 项正确。
C 项: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竞合。即保险合同也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保
险诈骗必然涉及到保险合同,因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
险金的行为既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也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因此,C 项错误。
D 项:根据《刑法》第224 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既可以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也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后
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此选项中,甲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的相关情况,不能认定
为自首。换言之,自首是要交代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当然包括犯罪主体,即同案犯。本案中,甲没
有如实交代同案犯,不能认定为是自首。因此,A 项正确。
B 项:徐毛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虽然徐毛毛辩称自己对于仓库爆炸
没有过失,但不影响对徐毛毛自首的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只要交代客观事实就即可,即
交代自己是如何导致仓库爆炸这一客观事实。因此,B 项错误。
C 项:小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当然成立自首。虽然小孟
的投案自首行为,导致蒋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丙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其次,即便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
现,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虽然派出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但并没有实力控制丙,丙未受到讯问、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其自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再者,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
26
立。本案中,丙是因为害怕丁将自己供出,不是出于真心悔悟而自动投案。但“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
定的目的和动机,也即自动投案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4、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B 项:本案中,行为人(甲)意欲侵害的对象(丙)在本案中已经出现,只是因为行为误差而导
致侵害了乙,因此,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处理意见。法定符
合说认为,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
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都是“人”。而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并抢
劫他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在法律层面符合抢劫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应当对
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 项正确,B 项错误。
C 项:乙不可能对自己的重伤承担责任,虽然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但其共同故意的内容是“共同伤害
并抢劫丙”,对于甲之外的罪过及其行为,乙不用承担责任。乙更不需要对甲伤害自己(乙)的行为承担
重伤的责任。因此,C 项错误。
D 项: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客观上制止了乙对丙的抢劫行为,保护了丙。但
甲主观上并没有保护丙的意思,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丙的效果,这属于偶然防卫。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
在两种观点,而非必然不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果持此观点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甲需要对乙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
,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D 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因此,D 项错
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5、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D 项:首先,甲为了讨债拘禁了乙,并非是为了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出于政治性和其
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因此,甲不成立绑架罪。《刑法》第238 条第3 款规定,为了索债而扣押、
拘禁他人的,仅成立非法拘禁罪一罪。其次,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成立非法拘禁致
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要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并且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是实施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杀害行为,故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因此
, AD 项错误。
BC 项:《刑法》第238 条第2 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对这一规定的“罪数”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规定为法律
拟制规定,前行为(非法拘禁)与后行为(故意杀人),综合评价为一罪(故意杀人罪),即将两行为认
定为一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为法律注意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行为,后行为成立故意杀人
罪
,前行为仍成立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审判实务支持这一观点,曾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中,曾某某在拘禁阮某后,另起犯意,杀害阮某。一审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二审
法院维持原判。因此,B 项正确,C 项错误。
针对BC 项提醒如下,法考客观题中,本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后半段)属于法律拟制。
而在主观题中,对于本条是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法律注意规定,存在观点展示。
27
综上所说,本题答案为B 项。
6、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既包括以伪造、变造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也包括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信用卡。总之,不是本人但使用本人真实
的身份证明去办理信用卡的,都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因为信息卡的管理规则要求,卡
、人一致。本案中,甲将丙的身份证交给乙,乙使用丙的身份证骗领了数十张信用卡,甲、乙成立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的共犯。其中,甲是帮助犯,乙是实行犯。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于我
国对信用卡管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所以,对上述规定应进行扩大解释。首先,“非法持有”并不要
求信用卡的来源是合法的。本案中,即使甲捡拾了他人的信用卡,按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也无权持有,继续持有的,属于“非法持有”。其次,即使该卡已
经经失主挂失,捡拾者也不能继续持有。张明楷教授指出:“他人信用卡,是指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没有
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就本案而言,即使事后该卡已经被原持卡人挂失,也
是他人的信用卡,至少甲在捡拾该卡时,该卡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失主事后挂失的行为并不影响对甲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定性。综上,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20 张),成立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因此,B 项正确,不当选。
C 项:本案中,甲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在持该卡去商场消费前案发。甲的行为虽然在理
论上来讲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已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
此,对于甲实施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只需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可,不需要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预
备犯处理。因此,C 项错误,当选。
D 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骗领信用卡既包括骗领原始的
信用卡,也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概言之,不是你的卡你搞来了
,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中,甲冒用实际丢卡人乙的名义,挂失了乙丢失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了一
张信用卡,甲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D 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项。
7、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正犯具有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包括物理上的促进,如提
供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等,也包括心理上的促进,如摇旗呐喊,撑腰打气等。
A 项:本案中,甲明知乙拐卖妇女,还为犯罪人及被拐卖的妇女提供食宿,对拐卖妇女罪具有物理上的
促进作用,成立帮助犯。因此,A 项正确。
B 项:首先,乙“烧香祈福”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对甲的诈骗行为具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不存在物理上
的帮助,属于生活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次,甲对乙烧香祈福的行为并不知情,乙对甲的
诈骗行为不具有心理上的促进作用,也不存在心理上的帮助。因此,乙的祈福行为没有促进甲的诈骗行为
,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 B 项错误。
C 项:首先,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没有对甲的盗窃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因而没有物理上的因果性。其次
28
,甲不知道乙在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的望风行为没有在心理上强化、促进甲的犯意,因而与甲的盗
窃结果之间没有心理上的因果性。因此,乙的望风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性,乙对甲的盗
窃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乙的网络直播行为客观上不会对甲实施犯罪产生任何影响,因而没有物理的因果性。其次
,甲不知道乙在拍摄自己的犯罪过程,乙的行为没有在心理上强化、促进甲的犯意,因而对甲没有心理上
的因果性。因此,乙的拍摄行为与甲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性,乙不构成帮助犯。因此,D 项错误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8、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首先,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实施高空抛
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其次,本案中,甲从高空抛下燃烧的蜂窝煤
,不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还可能引发火灾,成立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还
引发了火灾,可能涉嫌放火罪。但题干中并没有交代出现“火灾”。因此,A 项正确。
B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本案中,甲为
了下车抢司机的方向盘,并未危及公共安全,更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其次,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具体危险犯。本案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甲也不成立
妨害安全驾驶罪,最后,即使危及公共安全,也应该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
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 条之二第1 款),以及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
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
第133 条之二第2 款)。刑法第 133 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在公交车上跟司机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司机,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
行为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一
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罪。因此,C 项
错误
。
D 项:首先,甲破坏摩托车造成十余名路人重伤的后果,侵犯了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应当成立危害交通
领域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甲客观上破坏的摩托车属于机动交通工具,使摩托车发生倾覆,客观上危害
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主观上,甲明知自己破坏摩托车的行为具有发生倾覆的危险,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因此,甲的行为应当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较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系特别法,应坚持特别法优先。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9、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BCD 项:首先,2019 年1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
公
29
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
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照《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根据这一规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司机乙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乙
将车停到路边,并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并非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但是司机乙的行为确属处置不当,主观上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亦持过失心态,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题改编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中的案例,审判实践中亦做出了相同的处理。
因此,ACD 项错误,B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10、 【中等】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前,有许多司法机关已经将甲的行为认定
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这种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就会出现明
显的不协调现象。亦即,上述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入罪标准是“足
以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只能处7 年有期徒刑;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成立非法经营罪,反而最高可
以处15 年有期徒刑。所以,对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
销售的”行为,如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就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如果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应以犯
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再者,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应限制适用。在《刑法修正案(十
一
)》已经规定了更为具体、处罚更轻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后,就不宜将未经批准经营境外合法药品
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应坚持特别法优先,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刑法》第142 条(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达到“足以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状态。本案中,患者服用甲销售的药品后病情均有一定程度好转,并未对其身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对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条款
予以删除,但即便如此,对假药的认定也只能以《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意味着刑法上的假药
有其他特定含义。201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药品管理法》,删除了拟制假药(质量合格但程序上
不合格的药品)的规定,假药的范围被限缩为“成份不符、以假充真、变质等”质量上不合格的药品。本
案中,甲销售的药品仅仅是“程序上不合格,但质量上合格”,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故甲的行为不
成立销售假药罪。因此,C 项错误。
D 项: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延伸阅读】本题改编于“陆勇案”(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
2004 年起,陆勇开始帮病友从印度代购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抗癌药品“格列卫”。2015 年公诉机关以销
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认为陆勇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根据当时的2015 年《药品管理
法》第
30
48 条,应当按照假药论处。后公诉机关以陆勇代购过程中没有并未牟利,故不属于刑法上的“销售”行
为
,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引起了舆论的关
注,也推动了后续《药品管理法》、《刑法》的修改。
11、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换言之,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不同的是,斡旋型受贿中,受贿者并没有直接的职务
上的便利(说了不算),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说了算)。在本案中,A 区法院院长并非通过
职权为张某介绍案源,而是利用工作关系拜托了B 区法院院长。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斡旋型”受贿罪。
因此,A 项正确。
B 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
信赖。因此,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允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国家工
作人员并没有允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贿赂型犯罪的实质在于
“权钱交易”,受贿罪是“权钱直接交易”。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即通过“影
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即:金钱“左右”有影响力的人,有影响力
的人通过其影响力,“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如果根本不可能实现权钱“间接交易”,那么,即便
有影响力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例如,2018 年公法卷第85 题:张某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 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
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 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 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李
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如果钱某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没有影响力而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
,则属于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在本案中,虽然乙收受了甲的财物,但是市长并未同意为甲谋取不正当
利益,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如果乙不将该礼物退回的,成立侵占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首先,本案的市长构成受贿罪既遂。这种情况下,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认可了“权钱交易”,礼物就
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对价,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这就好比,国家工作人员先利用职务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当然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对此亦有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会给行贿人传递
出“权钱交易”的信号,应认定为受贿罪。其次,市长儿子乙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其
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要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去影响权力,而本案中,市长利用权力帮甲谋取
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因为儿子乙的“影响”,或者说,乙的“影响力”在本案的“权钱交易”中并没有发
挥实际作用,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即使认为乙有利用影响力帮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但
确实没有发挥影响力,也最多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再次,乙与市长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市
长的行为既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系“权钱交易”。那么,市长的受贿行为的完成,得益于乙收受甲的礼
物,乙与市长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因此,C 项错误。
D 项:成立受贿犯罪,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即收受(控制)财物就既遂
,离开了收受礼物行为,就无所谓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的既遂。在本案中,乙并未收受甲的财物
,因此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其要求市长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成立渎职类犯罪的教
31
唆犯。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12、 【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现实、紧迫的威胁或者侵害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
为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因此,即使形式上客观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只要危害结果还未发
生,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延续,就有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安装定时炸弹的场合,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
行为人说出炸弹的安装地点来进行防卫。在本案中,只要炸弹还未拆除且未发生爆炸结果,即使王某实行
行为已经结束,杜某和保安也可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 项错误。
B 项:杜某和保安的防卫是针对“不作为”的正当防卫。本案中,王某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先前行为、
作为)造成了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紧迫危险,故王某处于保证人地位具有作为义务,王某应当履行作为义
务(拆弹)但未履行,属于不作为犯罪,杜某和保安的防卫是针对该不作为的正当防卫。因此,B 项错误
。
C 项:杜某和保安的行为系事后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已经被保安所制服,此时迫使其
说出炸弹的安装地点即可。但王某已经说出炸弹的安装地点,保安最终还是将王某打死,系事后防卫,应
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这一特殊防卫条款应进行扩大化解释,只要是针对的是“行凶、杀
人、爆炸”等犯罪实施的防卫行为,就不存在防卫过当。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即便是针对行凶、爆炸等犯
罪的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也需要结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条件进行具体的判断,如果不符合条件的
,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本案中,既然王某已经说出了炸弹所处的位置,那就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再
具有紧迫性,再将王某殴打致死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C 项错误。
D 项:本案中,杜某和保安的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与防卫的时间条件,将王某殴打致死,成立故意杀人
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13、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事后抢劫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所谓
“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即只有当暴
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能认定为“当场”。本案中,甲实施盗窃后,已
经离开现场两个小时,并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基于其他原因偶然被被害人发现的,不应认定为“当场”。
或者说,前一个盗窃已经“翻篇”了,后续使用暴力不是“当场”。故甲不能转化成立抢劫罪。因此
, A 选项错误。
BD 项:甲盗窃他人财物的前行为成立盗窃罪。事后将乙打成重伤的后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由于甲实
施了两个行为,对甲应以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B 项正确,D 项错误。
C 项:本案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甲是窃取他人财物,应成立盗窃罪,并非抢夺罪。因此,C 项错
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2
14、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就行贿罪而言,甲对丁构成行贿罪既遂,行贿金额为10 万元。首先,甲构成行贿罪的既
遂。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甲为谋取“提前办理购
房手续”的不正当利益,让乙帮忙打点关系,属于通过第三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丁,成立行贿
罪。丁帮助甲提前办理房屋购买手续,甲的不正当利益得以实现。
其次,甲的行贿金额为10 万元。关于甲的行贿数额,甲让乙交给丁30 万元用于打点关系(行贿),说明
甲的本意是行贿30 万元,但最终丁只收到了10 万元现金,因此甲的行贿数额仅是10 万元。有同学可能
认为,甲对于另外的20 万元也成立行贿罪既遂。但需要注意的是,该20 万元最终被丙收下,自始至终都
没有交到国家工作人员丁手中。换言之,该20 万元根本不可能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而
不应该将该20 万元认定为行贿数额。因此,A 项错误。
B 项:首先,乙与丙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丙帮忙找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丁
打点关系,乙、丙有共同给丁行贿的故意,成立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因此,B 项正确。
C 项:首先,丙找到丁帮甲提前办理购房手续,并送给丁10 万元,丙为帮助甲谋取“提前办理购房手续
”也属于行贿罪所要求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其次,丙私自截留20 万元
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丙使乙错误地认为,丙会将30 万元全部交付给丁,乙在此错误认识下将30 万元交予
丙 。因此,丙对乙成立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0 万元。因此,C 项正确。
D 项:首先,丁成立受贿罪。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甲谋取了“提前办理购房手续”的不正当
利益,并收取了甲的10 万元现金,成立受贿罪的既遂。其次,丁的受贿金额为10 万元。虽然甲意图将
30 万元交付给丁,但是最终丁只收到10 万元,因此丁的受贿金额仅为10 万元。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是选非题,本题答案为A 项。
15、 【较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B 项: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
的
,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
任。
基于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抵增值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犯;实施
了骗抵增值税款行为但未得逞的,只能成立本罪的未遂犯。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行为犯,不
能认为该罪只要有虚开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该罪也不是目的犯,目的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无论该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基
于该目的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绑架罪是目的犯,只要是基于勒索财物等不法
目的而拘禁他人,就构成该罪既遂,而无论目的是否实现。并且,本案中,甲也没有骗税的目的,不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AB 项错误。
CD 项:甲公司的行为在实质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需要具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主观上并不是以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所开发票的金额也与其向农民购买玉米的价格相同,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33
,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 C 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16、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首先,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甲向乙隐瞒事实,向乙销售假酒,成立诈骗罪。
其次,甲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销售商甲以次充好,将价值六万元的
假酒冒充高档白酒以二十万的价格卖给了乙,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后,甲的欺诈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认为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当
然,理论上也有学者主张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坚持特别法优先,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特殊领域的
诈骗,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A 项正确。
B 项: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
求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在本案中,甲销售的假酒中虽然大量
掺入杂质,但是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安全。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
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如果销售者将真相告诉消费者,其行为就不可能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实务上也认可这一观点,认为“掺杂、掺假”是指在产
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
低 、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还应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将降低、失去了应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冒
充”原有性能的产品继续予以销售的行为,因为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瑕疵的实情告知买方,则是一个自
愿、合法的交易。因此,认定掺杂、掺假行为也要求行为人具备“冒充”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在本案
中,乙销售的是掺杂大量杂质的不合格假酒,乙向丙说明了真相,不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 项错
误。
D 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乙虽然将假酒卖给丙,但是对丙实施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二人不存在诈骗罪的共同故意。因此
,虽然乙客观上帮助丙实施了诈骗,也不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17、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犯意转化包括犯意提升和犯意降低,是指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
罪的转化。犯意转化的特点在于:行为对象同一 ,并且侵害的法益同类。犯意提升的情况下,从(新)高
者;犯意降低的,从旧(高)者,仅以一罪论处。犯意转化的前提是:犯罪没有停止,在犯罪继续进行中
转变了犯意。
而另起犯意是指行为人在前一犯罪“已经出现犯罪停止形态”后,即已经停止犯罪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
一犯罪行为。其特点:对象不同一 ,或者侵害的法益不同类。因此,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标准在于
,通常情况下:行为对象是否同一、侵害的法益是否同类。对于另起犯意,原则上是数罪应并罚;但如果
是同种数罪,则不需要并罚。另起犯意的情况下,前犯罪已经停止了再另起犯意;而犯意转化是在犯罪正
34
在继续进行中的转化。
本案中,程某进入甲女家中盗窃,处于犯罪的实行过程中,此时程某发现甲女在家便动手抢劫,发生了盗
窃与抢劫的转化。无论是盗窃还是抢劫,程某都针对的是甲女的财物,且两种犯罪行为之间都侵犯的是财
产法益,具有行为对象和侵害法益的同一性,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进一步提升犯意。因此,程某的行为属
于犯意转化(犯意提升)而非另起犯意。因此,A 项错误。
B 项:由抢劫转化为强奸,是另起犯意。本案中,程某发现甲女身无分文,便放弃抢劫,此时抢劫行为出
现犯罪中止这一停止形态。之后程某又意图奸淫甲女。抢劫针对的是甲的财物,而强奸针对的是甲的人身
,两罪的法益也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本案中程某由抢劫转化为强奸,是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转化。因此
, B 项错误。
C 项:首先,程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放弃了强奸,说明强奸行为已经停止(中止)。其次,在强
奸停止后,又实施了猥亵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强制猥亵罪。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强
奸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抚摸行为的过程中,放弃奸淫行为,认为已经实施的猥亵行为就够了
,这个属于犯意转化,降低了犯意。而C 选项中,是行为人在停止强奸后,又另起犯意实施猥亵行为,
故属于另起犯意。因此,C 项正确。
D 项: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
象上。包括:
(1)对象的转换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甲原本打算入户抢劫毛毛的名
画,但入户后发现笔记本电脑更好,就抢劫了笔记本电脑,成立抢劫罪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法益性质的变化,则还属于另起犯意。
本案中,程某在强奸、抢劫、猥亵行为结束后,再实施对幼儿的伤害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因此,D 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18、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BCD 项:关于甲行为的性质:
首先,甲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甲给乙的杯中投放迷药,属于利用“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
抗,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
暴力、胁迫之外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
,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在本案中,甲给乙的杯中投放迷药,欲使乙陷入昏迷状态
,属于抢劫罪的着手行为。
甲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入户抢劫”这一加重犯进行了限制解释,要求行为人必须
是出于侵犯户内人身和财产的目的“非法入户”,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而本案中,甲是基于“做客
”这一合法目的入户,入户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其次,甲的投药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的既遂,是抢劫未遂。成立抢劫罪既
遂要求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必须在取财结果的实现上
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不能成立抢劫罪既遂。例如,A 将熟睡的被害人反锁进房间
,目的是让被害人醒来时不会妨碍自己取财。但是,在A 取财的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根本没有醒来,此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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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反锁房间的行为与取财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A 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再次,甲第二次进入乙家盗窃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乙家秘密窃取财物,成立盗窃罪。
甲的行为同时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应并罚。因此,A 项正确,BC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19、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
,丙并非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而是被父母强行拉回家。换言之,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脱离犯罪
,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丙没有参与共同犯罪的后半段,且甲、乙知晓,丙不需要对甲、乙后续抢劫既遂的
结果承担责任,丙的行为成立抢劫预备。因此,A 项错误。
B 项:丙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甲、乙其退出共同犯罪的意思,并且得到了甲、乙的同意
,丙不需要对甲、乙的后续行为负责,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换言之,丙消除了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与
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因此,B 项正确。
C 项: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可能发生的犯罪
结果。即使部分正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但只要其已经实施的行为与其他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性
,就必须对该结果负责。本案中,丙虽然中途心生悔意,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但未消除其之前犯罪行为对
甲、乙后续抢劫既遂所造成的影响(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既遂。甲、乙后续之所以能够顺利地抢劫成
功,是因为前期丙实施了压制丁反抗的行为。换言之,丙帮助甲、乙压制了丁的反抗,甲、乙在此之后能
够成功抢劫丁,这还有丙的“功劳”,丙成立犯罪既遂。因此,C 项错误。
D 项: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行为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出真挚的努力。本案中
,丙虽然心生悔意,且对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并未避免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并且,丙在前一阶段压制丁的反抗,为甲、乙后续的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丙的行为与甲、乙抢劫既遂
之间有因果关系,丙成立犯罪既遂。因此,D 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C、D 选项中,虽然丙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其之前的行为
(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为甲、乙的抢劫既遂提供了作用,有因果关系,故,丙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实务
上也多持此观点,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50 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中指出,如果部分
人在实行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但最终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
,对主动退出者,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20、 【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包括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年幼
子女实施犯罪具有阻止与监督的义务,但是子女对于父母并无此义务。这种监督义务的前提是要有监督的
责任、职责,不可能寄希望要求儿子有这种义务,即便本案中的儿子甲是成年人,也不具有监督义务。如
果甲是未成年人,则更没有这种监督义务。当然,成年子女,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父母(如精神病人),则
有这种监督义务。本案中,儿子对于父亲实施盗窃行为并无阻止义务,不具有作为义务的来源,故不构成
36
不作为犯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包括紧密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救助义务。例如,相约共同爬雪山时,相互
之间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相互之间从事的是没有高度危险的日常生活行为,则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
务。本案中,踢球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即便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向实害转化的概率也很低,是刑法所允许
的风险。之所以这一风险是刑法所允许的,不能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在于:社会交往本身就
是存在风险的,如散步、喝酒、恋爱和体育运动等,如果过多地赋予其他人义务,并且将这种义务上升到
刑法的高度而认定为犯罪,就是极大地阻碍日常生活交往的进行。甲不具有保障乙的安全的义务,故不构
成不作为犯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来讲,是指夫妻双方
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帮助、扶持,也包括一方在另一方陷入险境时对其生命的救助。但在本案中,夫妻两
人已经离婚,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两人之间已经不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故丈夫不救助妻子不构
成不作为犯罪。而当婚姻关系停止时,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失去了救助义
务。即使离婚后的当天,夫妻之间见死不救的,也不再成立不作为犯。
换个角度看,如果仅因为他们曾经是夫妻而肯定“丈夫”(前夫)有救助义务的话,这会不当地加重对
该“丈夫”(前夫)的义务。尤其是办完离婚手续后,如果还赋予其义务,那究竟在多长时间有这种义务
呢 ?显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C 项错误。
D 项: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包括行为人基于对危险物的支配所产生的管理义务,危险物可以包括危险
动物,例如宠物饲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本案中,甲收养流浪狗,对于该危险物已经建立
了支配关系。基于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甲对于流浪狗侵害他人的行为具有阻止义务。在流浪狗侵害路人
时,甲应当对流浪狗进行阻止,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21、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张某只是阻碍了警察执行公务,没有使用暴力,故不构成袭警罪,但张某故意阻碍公安机
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A 选项正确。
B 项: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
合袭警罪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因此,B 选项错误。
C 项:袭警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袭击,不包括威胁、胁迫,故丙不构成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丙威胁王某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因
此
, C 选项错误。
D 项:袭警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袭击,通常要求造成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暴力袭击,故丁
不成立袭警罪。因此,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22、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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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 项:收银员甲不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成立不作为形态的盗窃罪,需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即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危害性,需
与“积极实施窃取行为”的危害性相当。而等价性的核心判断标准之一 ,是行为人对危险发生领域是否具
有“排他性支配权”——只有当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控制达到“排除他人介入可能”的程度,其不履行义
务才可能与作为行为等价。
本案中,甲作为商场收银员,其职务义务范围限于“收取货款、保管商场所有的财物”,对顾客乙放置于
柜台的私人手机,无法律规定或职务授权的保管、保护义务。同时,商场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
领域”,人流量大且存在其他潜在救助主体(如其他顾客、商场安保人员),甲对柜台附近区域的支配力
不具有“排他性”——即便甲未阻止盗窃,其他主体仍有介入阻止的可能,甲的不作为无法排除他人救助
的机会,不符合“领域支配排他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当进入住宅、出租车等相对封闭的领域后,房
屋主人、司机的不作为将会排除受害人得到救助的其他可能,则此时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 项错误。
B 项:乙没有救助甲的作为义务。乙的恐惧(甲上来后继续动手)属于自我防卫考虑,没有法律规定要求
乙救助甲,不产生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此外,乙没有基于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乙并没有反击导致甲落
水,而是甲自行落水,因此乙没有实施先行行为,不存在作为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是其他在场人,看到甲落水,也没有救助义务。而对于甲侵害的对象乙,刑法赋予其救助
义务,显然也是不适当的。因此,B 项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乙面对甲的一般殴打行为,乙实施反击导致甲落水的,此时乙具有作为义务。因为甲
实施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死亡结果,如果乙实施反击行为致甲后来溺水而死亡的,成立防卫
过当。此时对于防卫过当创造的风险,乙当然有救助的义务。乙如果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
C 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行为不要求物理携带,只要对
毒品有支配权即可。本案中,甲发现毒品后,明知是毒品却未上报公安机关,而是选择深埋。虽然甲没有
携带这些毒品,但是依然保有对这些毒品支配的权利,该毒品位于其家中,仍属于其支配的范围。因此
,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 C 项正确。
D 项:首先,甲虚报业绩骗取补偿款是积极作为,成立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窃取型贪污罪和骗取型贪污罪只能
以作为方式实施,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积极方法,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政府发放渔船补助,负责该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甲为了显示自己业绩好,虚报了渔船的数量
,属于骗取型的贪污行为,只能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成立积极作为的贪污罪。
其次,甲后续不退还补助款的行为只是骗取行为的后续手段,不能独立评价为不作为的贪污罪。成立不作
为的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合法获取公共财物后再非法占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
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
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接受礼物,应当交公
而不交公的,成立不作为的贪污罪。本案中,甲获得的补贴款是通过虚报渔船数量得来,属于非法获取
,后续没有退回,只是甲贪污行为的后续不退赃,类似于盗窃、诈骗他人财物后不退赃,并不能因此成立
不作为的贪污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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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
负刑事责任。由于甲是第一次吸毒,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A 项正确。(加百度网盘好友:好运交易所 获取主观课程)
B 项: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
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既遂的
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故B 项错误。
C 项:《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项中丙触
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 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第2 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
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故C 项错误。
D 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 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丁在14 周岁生日当晚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未满14 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年满12 周
岁故意杀人的如果满足情节恶劣并且经最高检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D 项中丁在实施杀人行为
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故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项。
24、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但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解释。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将“怀孕的妇女”解释为“流
产的妇女”,即便是类推解释,也可以认为这是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不属于禁止之列,应被允许。因此
, A 项错误。
B 项:目的解释只是一种解释理由,需要为解释技巧服务。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目的解释既可能是扩
大解释,也可能是类推解释,因此,即便是基于处罚必要性做出的目的解释,如果彻底超出用语含义,违
背国民预测可能性,就可能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B 项错误。
C 项: 反对解释是指据刑法规定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的含义。例如,《刑法》第五十条规定,死缓犯
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其反对解释是,“没有满二年,不得
减为无期徒刑”。这一反对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虽然我们推导出来的反对解释的内容没有在刑法
条文中明确指出,但这是反对解释的应有之义,这也符合正常的逻辑。反对解释包括两种主要类型,其中
一种就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对于该种类型的反对解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采
用 :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效果的必要条件。反过来
说
,如果法条所确定的条件只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则不能进行反对解释。例如,《刑法》规定收买被拐
39
卖的妇女再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反对解释,认为“不是收买而得到的
妇女,再将其出卖的,不能认定拐卖妇女罪”。因为,就拐卖妇女罪而言,“收买”只是妇女“来源”之
一 ,而不是全部。因此,不是出于“收买”,而是出于其他来源,比如说,盗窃妇女后将其出卖的,也应
成立拐卖妇女罪。因此,C 项正确。
D 项: 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
针
,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当然解释有两种样态,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采取的是
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显然当然解释是基于类比
得出结论的)。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取当然解释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
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的以案
件事实严重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亦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能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因此,不符合
刑法文字含义的当然解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解释之所以“当然”,更多地是强调某一案件的
社会危害性较之刑法规定的犯罪更大,更有理由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当然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该结论同样是错误的。例如,播放淫秽录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
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根据当然解释,二人在公园公开发生性行为的危害性更大,更应入罪。但由
于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不能将该行为当然入罪,否则就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25、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了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这一危险
的存在,且具有用水泵从鱼塘抽水灭火的意思,具有避险意图。至于甲在众多鱼塘中只抽取了乙的鱼塘的
水,系动机问题,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存在。因此,A 项错误。
B 项:紧急避险在避险的可行性上要求保全避险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从本案案情来看,甲在从
哪一家抽水进行灭火的问题上,具有多种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家,对整个社会法益而言,都没有增加
新的法益损害。因此,甲为了救火而不得不从鱼塘抽水,选择乙的鱼塘符合紧急避险中“不得已”的要求
。因此,B 项正确。
CD 项: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可以大于损害的法益,也可以等于损害的法益,只要不小于损害的法益,都
是符合避险的限度条件的。本案中,紧急避险至少保护了仓库中的2 万元商品,损害了乙2 万元鱼苗,保
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在避险的限度要件以内。所以,甲的行为符合避险限度要件,甲成立紧
急避险,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是犯罪排除事由。由于甲成立紧急避险,故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
罪。因此,C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26、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甲的先行不法行为(明知刹车故障仍违规在山路驾驶)直接引发“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的
危险状态,该危险是乙跳车的直接诱因。而乙跳车并非异常介入因素:在车辆失控而面临冲下山坡的紧急
情况下,跳车是普通人的合理避险选择,未超出甲创设危险的可预见范围。甲的不法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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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危险创设危险现实化结果发生”的完整链条,故因果关系成立。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刑法理论上认为,基于和法益的无助状态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如果基于一定事实形
成了社会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相互照顾的关系,共同体的成员之间都具有互相救助的作为义务。 甲与
乙共同在极寒野外饮酒,甲明知乙醉酒后无法独立行动(失去站立能力),且知晓低温环境可能导致死亡
风险,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甲负有将乙安全送回或救助的义务。甲的不作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
:甲不仅未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在折返发现乙倒在路边后仍拒绝救助,其不作为切断了乙获得生存的可能
,与乙“因体温过低冻死”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引起关系。本案中无异常介入因素,乙的死亡完全是甲不
履行义务的必然结果,故因果关系成立。一般认为,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如谈恋爱、旅游、喝酒、爬
山、散步等,制造了社会所允许的风险时,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其理由在于,社会日常生活行为是社
会运行所必需的,这类行为即便可能会有风险,其概率也非常低,他人与你一起实施这种行为时,不需要
也不可能预料到风险的存在,不具有保障你安全的义务。但是,就本案而言,已经不是普通的相约喝酒
,不属于成年人之间的社会正常风险。本案是甲、乙在极其寒冷的深夜喝酒,风险性是非常高的,可以认
为是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相互之间当然有救助义务,甲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
罪。因此,B 项错误,当选。
C 项:甲在夜间把乙撞倒在路中间(第一个行为),很容易导致躺在路上的李某被过往的其他车辆再次撞
击(第二个行为)。相对于第一个行为而言,第二个行为应是“正常”的因素,换言之,实施第一个行为
之后,发生第二个行为是高概率事件。因此,第二个行为不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乙的
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丙的驾车撞击并非异常介入因素:在城市主干道,车
辆通行是常态,乙躺在路中无法移动时,被后续车辆撞击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甲创设危险的“合理延伸
”。即便丙存在观察疏忽,也不阻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甲的逃逸行为使乙失去被及时救助的
机会,是乙最终被撞死的“主要原因力”,故因果关系成立。或者说,甲的撞人行为是乙死亡的“源头危
险”,丙的行为是“危险的现实化”,二者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未被中断。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D 项:认定因果关系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导致被害人介入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被害人的
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结果归属。例如,数个被告人追
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者不得已逃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的,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
追杀行为。 在本案中,甲拿枪追杀乙,乙为了逃跑开车出去,惊慌失措中撞到了刚好从宾馆门口出来的
丙。丙的死亡结果虽然是乙的开车行为导致,但是考虑到乙被追杀时的心理恐惧,在被持枪追杀的极端紧
急状态下,乙因惊慌失措导致操作失误,属于普通人的正常反应,未超出甲追杀行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
可以认为该乙开车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中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D 项
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 项。
27、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因果关系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一个难点和重点,掌握因果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因果关
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
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归因不能等同于归责
41
,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要让行为人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需要行为人主
观上存有罪过。
A 项:本案中甲的行为尽管导致了崔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但甲对此并无犯罪故意:一方面,本案事实难
以认定甲认识到其行为有导致崔某伤害的结果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另一
方面,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患有特定疾病,所以甲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
导致崔某死亡的可能性,即甲对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A 项错误。
BD 项: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行为
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旨在给被害人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和暂时的肉体
疼痛,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并非是出于故意,甲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甲的行为可能会是意外事件或是
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相同点是在行为当时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到,区别的关键是看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因此,在本案之中,如果甲对伤亡结果有预见能力和预见
义务,那么甲可能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甲对于伤亡结果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的话,崔某的
死亡对于甲而言就是意外事件。本案中,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因此根本无法得知崔某的身体状况,无法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崔某死亡,甲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能力。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崔某的死亡对于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因此, BD 项错误。
C 项: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并且归因不等于归责,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就要
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顿感胸部不适倒地死亡,因此,
说“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这种描述是完全正确的。因此,C 项
正确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28、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阻止犯罪危害结果
的发生。
A 项: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这可以有效地阻止乙的死亡,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和“有效性”(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因此,A 项
正确。
B 项: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
且对造成乙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题目中提到“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这就是
说,如果乙不跳车,被顺利送医院,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突然跳车逃走”的行为
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甲当然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因此,B 项错误。
C 项:在因果关系中断之前,也就是在乙突然跳车之前,乙尚未死亡,没有死亡的原因是甲自动放弃了犯
罪,自动将乙送医院抢救,而且如果乙不跳车,甲将乙送往医院,完全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
肯定甲中止行为的有效性,甲的行为属于是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
此,C 项错误。
D 项:甲先前的危害行为产生了救治乙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该仅限于挽救先前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
防止自伤、自杀等独立行为的发生。同时,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也使得甲的救助变得不具有现实可行
42
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29、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在时间与空间没有间隔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侵害结果存在短时的误信,误以
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既不影响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的判断,也不影响行为人犯意的判断。也就是说,应
当认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继续进行过程中,“短暂的误判”可以被忽略。本案中,虽然甲短暂地以为乙已
经死亡,但事实上也没有完全确定乙已死亡(所以松手观望)。倘若甲发现乙苏醒后仍然继续掐乙的脖子
,难以评价为重起犯意,而应认定为原先犯意的继续。从客观方面说,乙陷入休克状态时,危险还在存续
的过程中,甲意识到被害人还活着后不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是自动的中止行为,故仍然可以认定甲的行为
成立犯罪中止。该选项的实质在于,对甲的行为应进行整体的考察,甲松手时,并不能认为其犯罪行为已
经结束,而是在进行、观望过程中,其在此时能主动停止下来的,当然成立犯罪中止。因此,A 项正确。
B 项:中止行为的成立需具备有效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发短信告知乙不要打钱,但该
中止行为并未有效消除乙的恐惧,也未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乙向甲的银行卡打入30 万元的行为依然是
甲的恐吓行为所导致的。质言之,甲的中止行为(发短信)在客观上没有有效防止敲诈勒索罪既遂结果的
发生,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既遂。因此,B 项错误。
C 项:首先,中止行为的成立需具备有效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心生悔意,放弃了进一
步的投毒行为,误以为前四次的投毒行为不会导致乙死亡,但最终导致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
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次,甲在前四次投毒时主观上具有实施杀人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乙死亡,故对
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这属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之一。因此,C 项错误
。
D 项:首先,只要制造出毒品,包括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就应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着
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本案中,甲已经实际制造出了
毒品,故对甲应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
犯罪形态。只要犯罪终局性停止后,其犯罪形态就已经固定了,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后面发生什
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既然甲已经成立了犯罪既遂,则其之后倒掉制造出的毒品的行为不会影响
既遂的成立,故甲不成立制造毒品罪的中止犯。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30、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BCD 项: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即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做出中
止的行为,且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
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不成立故意杀人
罪(未遂)。甲收起枪支时,不小心触动扳机,导致乙中弹身亡,此行为是独立于前行为的第二个行为
,另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乙的死亡不是由
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导致的,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
, ABD 项错误,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43
31、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BCD 项:杜某不需要对朱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负责,朱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朱某转化为抢
劫,系抢劫致人重伤,杜某仅需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还需要搞清楚两点:第一 ,从客观上看,朱某
殴打被害人吴某的行为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杜某对于该伤害行为毫不知情,不需要对该
伤害行为负责。相反,朱某既需要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负责(二人是盗窃罪的共犯),又需要对自己实施的
伤害行为负责,故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第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成立入
户抢劫,包括转化型入户抢劫,要求犯罪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
(暴力)均发生在户内。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基于上述
认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杜某构成盗窃罪,不对朱某实施的重伤行为负责。(2)朱某成立抢劫罪
,系抢劫致人重伤,不构成入户抢劫。(3)杜某、朱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该题原型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322 号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1.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谋之罪的范围
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D 项错误,B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2、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BCD 项:首先,非法持有枪支罪是继续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和它造成的不法状态会在一定时
间内同时持续下去的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枪行为与违反枪支管理秩序的侵害状态也同时持续,非法
持有枪支罪也是继续犯的一种。本案中,甲非法持枪的行为开始到丢失枪支为止,持枪行为对枪支管理秩
序的侵害状态就一直在持续,因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继续犯。
其次,继续犯的起算时间点应从非法持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
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甲非
法持枪的犯罪行为到2020 年丢失枪支才终了,据此,对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20 年起
算。
再次,2020 年虽然该枪支被丢失,但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
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系“拾得枪支非法持有”,不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
的人员”,不具备该罪主体资格,故该行为不会中断前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因此,ABD 项
错误,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33、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根据《刑法》第238 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非法剥夺乙的人身自由,确实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此
时是作为绑架罪的手段,而不再单独评价,故甲的行为不评价为非法拘禁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9 条的规定,其行为结构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
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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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法控制被害人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
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本案中,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这属于实力控制乙的行为
,后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具有利用乙母担忧的意思进而向乙母勒索财物的目的,已经符合上述特征
,构成绑架罪;至于乙是否以实情相告,并不影响甲行为的性质。因此, B 项正确。
C 项:抢劫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根据《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其行为结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即被害人
是同一个人。本案中,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随后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强制的人和
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结构,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 项错误
。
D 项:根据《刑法》第266 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
而谎称开车撞人,甲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4、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进入封
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则不宜认定为“户”。 大学集体宿舍的显著特征是“多人为学习生活共同
居住”,人员流动频繁(如同学往来、宿管检查等),且居住空间缺乏“家庭生活专属的私密性”,无法
形成“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环境,不符合“户”的本质属性。因此,甲进入大学集体宿舍实施抢劫的
行为,因抢劫场所不具备“户”的认定条件,不成立入户抢劫。 因此,A 项错误。
B 项: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实施
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
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乙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将主人踹倒,不属于“入户抢劫”。 乙逃至户外后
施暴,虽仍处于“当场追捕”的时间范围内,但空间上已从“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转移至
公共或开放区域,暴力行为已不具备“入户”的核心特征。若认可“户外施暴仍构成入户抢劫”,则会违
背立法初衷:一方面,户外环境已脱离“户”的封闭性与保障性特征,暴力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普通抢劫
无异;另一方面,若仅因“入户盗窃”的前行为就认定加重情节,会导致“入户”与“暴力”的关联性断
裂,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B 项错误。
C 项: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入
户抢劫”时,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是,对“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
应做过于严格的解释,即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丙虽然在马路上(户外)就已经实施暴力、意欲抢劫毛毛财物,但由于毛毛没带钱,丙只好拿刀
挟持毛毛回家取钱。换言之,丙的暴力行为一直持续到户内,取财行为也发生在户内。因此,丙成立入户
抢劫。退一步讲,即使没有户外的暴力、胁迫,只要有户内的暴力、胁迫及取财行为,也应该成立入户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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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因此,C 项正确。
D 项: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
购物等名义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
名义入内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也就是说,对于进入经营性场所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是入户抢劫,主要是需要该场所当时是处于经营
还是生活状态。这一规则的本质是,“户”的核心属性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私密空间”,当场所处于经
营状态时,其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人员流动频繁、空间私密性减弱,已不符合“户”的本质要求。
就本案而言,小卖部虽兼具经营与店主生活的双重功能,但丁实施抢劫的时间明确处于“小卖部经营期间
”——此时场所的核心功能是商品交易,而非店主的家庭生活,且对进店人员(包括丁)无身份限制,完
全具备经营性场所的开放性特征。若在经营期间将其认定为“户”,会混淆“经营性场所”与“生活场所
”的界限,违背“入户抢劫”旨在保护公民居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丁在小卖部经营期间进入并实施
抢劫的行为,不成立入户抢劫。 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35、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首先,王某杀害陈某的行为超出二人共同抢劫的故意范围,构成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各
共犯人仅对共同故意内的行为负责,过限行为由实行者单独担责。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第一次抢劫既遂
后,王某临时起意杀害陈某,该行为完全超出抢劫共同故意的射程。
其次,李某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犯人实施实行过限的犯罪,另一共犯人有无
阻止义务,判断标准是:共犯人先行行为若导致被害人陷入紧迫的危险状态,为同案犯的过限行为创造了
条件,则负有义务阻止另一共犯人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反之则没有义务。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入
户抢劫,甲捆绑了被害人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财物。随后,乙打算强奸丙女。此时,由于甲的捆绑
行为使丙女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因而有义务阻止乙的强奸行为。而本案中,二人抢劫仅以取财为目的
,未对陈某造成致命伤害,李某亦未实施捆绑、拘禁等限制反抗、剥夺求救的先行行为,未使陈某生命陷
入紧迫危险。李某对于王某的后续杀人行为无阻止义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因此,A 项错误。
B 项:共同犯罪中,共犯关系的脱离需要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
果性。相反,若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但未彻底消除其先前行为对后续犯罪的物理或心理影响,仍需对后
续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初始犯意为抢劫,且二人通过抢劫已获取陈某家的住址及钥匙,该钥匙为李某后续
入户窃取30 万元财物提供了直接的物理帮助。王某虽中途离开,但并未收回钥匙,也未明确阻止李某继
续实施抢劫行为,未能完全切断其先前行为与李某后续抢劫行为的因果性,仍需对后续抢劫行为造成犯罪
结果承担责任。因此,王某仍构成该30 万元财物的抢劫罪共犯。因此,B 项正确。
C 项:首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基于“抢劫”这一目的的行为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这类行为
的直接影响下致人重伤、死亡。反之,如果不是基于抢劫目的,而是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
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本案中,李某杀害陈某妻子时,其入户取财的抢劫行为已实施完毕,杀
人并非为压制反抗或劫取财物,而是为掩盖罪行的灭口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
要件,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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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某的杀人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抢劫故意的范围,王某对此不需要负责。共同犯罪中,各
共犯人仅对共同故意内的行为负责,过限行为由实行者单独担责。王某与李某的共同故意始终围绕“抢劫
财物”,未就“劫取财物后再杀害他人”达成合意,李某独立的杀人行为完全超出王某的故意射程,王某
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二人对于第二次抢劫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有共同的故意。因为第二次抢劫行为事实上
是第一次抢劫行为的延续,第一次抢劫中已经劫取了被害人家中的钥匙,目的就是为了后续前往被害人家
中劫取财物。其次,王某没有直接前往犯罪现场,可以认为是从犯,李某是主犯。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6、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
乙将钥匙给甲让其在车内休息,但这并不是对甲让与汽车的占有,汽车仍是由乙占有的,故甲开走汽车的
行为不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不构成侵占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刑法》第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
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
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本案中,乙仍然占有汽车,甲虽然是骗取了乙的钥匙,但是开走汽车的行
为仍是趁乙游泳时秘密进行的,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B 项正确。
CD 项:根据《刑法》第266 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甲欺骗乙在汽车内休息而取得钥匙,但乙将钥匙
交给甲让其在车内休息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汽车的处分,不符合诈骗罪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要
件,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自然更不能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因此,C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7、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物从自己
占有之下转移至他人占有之下这一过程是明知的,或者,行为人与被害人就财物的转移、脱离被害人的占
有进行过“沟通”。
A 项:本案中,甲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是“高档白酒”,即犯罪对象是“高档白酒”。作为被
害人的收银员乙,认识到自己交付的是饮料的种类,而没有认识到自己交付了“酒”这一种类,饮料和酒
并不属于同一种类,因此乙主观上没有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处分意识
。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本案中,乙损失的是“20 万元”。对于该“20 万元”,乙主观上完全知道,并且知道该“20 万
元 ”是从自己手中转移至甲处,故乙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因此,B 项正确。
C 项:首先,甲一开始没有欺骗的意思,不存在骗吃骗喝,在某酒店正常用餐后,甲和酒店之间形成了债
权债务关系(需要支付餐费)。此时,即使甲死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存在的,甲逃到天涯海角也是
47
存在的。只要酒店(服务员)没有免除债务的行为,该债务就存在。其次,收银员乙并没有免除甲债务的
意识,即没有处分意识。虽然本案中,收银员乙同意甲出门送客人,但乙并没有放弃债权。甲、乙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甲在哪,该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甲后续逃跑也不改变债权
债务的存在,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因此,C 项错误。
D 项:甲的犯罪行为是其“使电表停止运行”,其对象是所窃取的电力。电费收缴员并不知道其窃取了
电力,没有处分意识,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8、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首先,甲驾驶船只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
里的“交通运输”包括水路运输,船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
其次,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坚持特别法优先而认定为交通肇事
罪。因此,A 项错误。(加百度网盘好友:好运交易所 获取主观课程)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对于发生在水上的船舶碰撞事故,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基于
行为人长期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对船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因造成的,则应认定为重大
责任事故罪,以实现对行为的全面评价。换言之,认定交通肇事罪仅是对一次行为的评价,而认定为重大
责任事故罪,则不仅能够实现对具体事故本身的评价,还能够实现对事故发生前期的不规范管理行为进行
评价。
B 项:首先,甲、乙二人共同飙车,情节恶劣,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致人重伤
、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换言之,危险驾驶行为稍微越界,就可能演化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其次,即便是甲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乙也需要对该共同危险驾驶行为(高度危险行为)造成
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二人均需要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或者可以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
结果加重犯,甲、乙在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对该基本犯罪行为(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死
亡)有预见的可能性,当然需要对共同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死亡)承担责任。因此,B 项正
确。当然,考虑到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甲、乙二人对死亡结果也没有共同的故意,不能认为甲、乙二
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对于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
失犯罪,各共同危险驾驶人对于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共同的责
任。
C 项:首先,乙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
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作为颁发驾驶证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审查甲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职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乙明知甲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开车,依
然为其颁发驾驶证,属于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
其次,乙滥用职权的行为与行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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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行为直接相关。在本案中,造成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的违
规超载行为,而非甲的身体原因。乙的滥用职权行为并没有造成甲违规超载的风险,因此乙的行为与行人
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C 项错误。
D 项: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本案中,交通
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累犯,不能对抢劫罪从重处罚。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39、 【较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BCD 项:首先,甲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无论是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
罪,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属性,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手段上具有欺骗性,即以被害人(金融机构
审批贷款人)因被骗(不明真相)而陷入错误,从而做出放贷决定为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
目的,即有归还贷款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手段上、目的上均具有欺骗性,以虚假手段欺骗
银行放贷,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乙不仅明知甲不具备贷款50 万元的资格,而
且主动提出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证贷款,故甲的行为不具有骗取性,乙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既
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甲违规申请贷款而审批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
失,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延伸】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骗取贷款罪的原条文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
形也可成立该罪的表述,即仅当欺骗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方可入罪。这一修
改凸显了立法者限缩本罪适用范围、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宽的意图。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人虽然采
用欺骗手段(如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从银行获取贷款,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不会危及金融资金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40、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首先,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因此,乙不构成任何犯罪。其次,甲虽然以
为乙在进行犯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但是由于乙未进行犯罪,故甲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侵犯任何法益。因
此,对于甲的行为不可能以犯罪论处。虽然刑法对于该帮助行为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独立
的罪名,但这是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或者也可以认为,这不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要求被帮助者乙
事实上实施了具体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等),帮助者甲的行为才成立该罪。本案中,乙并没有实施网
络诈骗行为,甲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首先,乙利用丙的技术支持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成立诈骗罪。其次,刑法第287 条之二第1 款并不
是只要求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要求客观上“为其犯罪提供互
联网……技术支持”。在本案中,即使乙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
不具有因果性,或者说,甲的行为对乙骗取财物的侵害结果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对甲的行为就不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如果乙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就可以肯定甲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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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论处。当然,对于
该行为,也可以认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可能有同学认为,既然立法已经规
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还构成诈骗罪呢?甲确实对乙的诈骗行为起到了作用,可以认定为
诈骗罪的共犯,与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矛盾。因此,C 项正确。
D 项:首先,根据刑法第287 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类型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
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对上
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其实质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完成了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
所以,只有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为了实行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就能构成本罪。其次,对于情节严重
的标准规定在《办理利用网络犯罪案件解释》第10 条第4 项,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
组,数量达到5 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 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甲成立十
个微信群准备实施诈骗活动,虽然还未实施诈骗,但在培训过程中被警察抓获。但是,设立微信群是为了
实行犯罪
,而且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认定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41、 【较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 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
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 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件
,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
共同犯罪。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如果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实行了非法入侵的行
为,而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在共同犯罪中,甲是实行行为,而乙是辅助行为,故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的从犯。因此,B 项正确,不当选。
C 项:间接正犯是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相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行为而
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本题中乙没有利用甲的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意图,乙仅仅应甲的要求为其编
写侵入程序,故无论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乙都不是间接正犯。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D 项: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中,一方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
罪。而本题中无论甲乙明显都认识到自己是和对方一起实施共同犯罪。因此,乙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 项。
42、 【较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首先,关于高空,应将“高空”的高度理解为只要达到或接近3 米即可(二层楼高)。其次
,“高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高处”。不过,“高处”显然不同于高空。高空是指相对于地面具有一定
高度的空间,而高处则可指地面以下,只要存在坠落度基准便可以。有学者指出,既然高空应以坠落度基
准面为基础进行的判断,而非以地面为基础来判断,故而即使站在地面朝塌陷或者凹陷处抛物,如朝人数
众多的井窖中抛物,也可认定为高空抛物。因此,A 项错误。
B 项: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掷物品,不满足法条所规定的“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因此不构成高
50
空抛物罪。不可否认,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看,不是“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
”抛掷,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必须满足“高空”的要求。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对
于“高空”的高度,难以确定具体标准。从法条使用了“建筑物”一词来看,从建筑物二层抛掷物品的,
就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大体而言,“高空”的高度只要达到或接近3 米即可。对于从建筑物一楼抛掷物
品的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此,仅仅满足“从建筑物抛掷”还不能认定为是高空抛物罪,必须要有“落差
”,因此, 一般至少应该从二楼以上抛掷才可以。因此,C 项错误。
D 项: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不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行为人所抛掷的物品没有限
制 ,不管是危险物品还是普通物品,也不论物品的体积大小与重量轻重,均属于本罪的“物品”。因此
,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43、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李某在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谎,并未使用暴力或
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公务执行,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A 项错误。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
、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质在于“妨害”他人。李某是自己作
伪证,而非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因此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C 项错误。
最后,李某的行为成立伪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
匿罪证的行为。李某作为证人,在公安机关作证时故意说谎,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
构成要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李某构成伪证罪。因此,B 项正确,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44、 【较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根据《刑法》第307 条第2 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为帮甲干扰侦查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的行为触犯帮助伪造证据罪。
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本案中,甲作为犯罪的人,销毁证据、伪造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因
此 , B 项正确,不当选。
C 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
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描述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但却没有特定对象,不成立诬告陷害
罪。因此,C 项错误,当选。
D 项:根据《刑法》第310 条第1 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本案中,乙作假证明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帮助甲逃离的行为,成立包庇罪。因
此
51
, D 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项。
45、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核心是共犯人具有相互协作的意思。成立共同故意,共犯人必
须在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相互沟通,需要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
罪。
甲、乙、丙三人在购买毒品前、购买毒品过程中、购买毒品后均没有就购买毒品的事情进行沟通、交流
,三人因价格便宜同时购买毒品,只能说明三人均具有分别购买、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但不能说明三人
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换言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都是单独的,不具有整体性,不应被评价为共同犯罪
。因此,即便成立犯罪,甲、乙、丙也属于同时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 因此,A 项错
误。
B 项:首先,如上所述,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既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更
不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不能将所有毒品转移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
为运输毒品罪。 刑法将运输毒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同作为选择性罪
名置于同一法条下,具有相同的法定刑。运输毒品的危害性并非仅仅是使毒品在“流动”,其更大的危害
性在于它是走私、贩卖或者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必要环节,行为人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是有一定了解的
。运输仅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既不是毒品犯罪的源头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毒品向社会公众扩散,因而社会
危害性不大,对其不宜按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B 选项中,甲、乙、丙三人均购买少量毒品自吸,即便成
立犯罪,也应当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甲、乙、丙三人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各自购买的毒品亦未达入罪标准,故三人均
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 项正确。
D 项:由于甲、乙、丙三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无须对乙、丙持有毒品的行为负责。退一步讲,即便成立
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甲、乙、丙三人均应对其共同持有的毒品负责,并不能因
为甲持有的毒品数量最多,就要求甲对乙、丙持有毒品的行为负责。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46、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解析:A 项:首先,甲、乙形式上属于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形式上包括利用金钱外的其他物质性
利益交换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不仅包括利用金钱交换毒品的行为,
也包括利用其他物质性利益交换毒品的行为。在本案中,甲与乙利用各自手里的毒品交换对方的毒品,不
属于无偿交换毒品。因此,甲、乙的行为在形式上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其次,甲、乙交换毒品用于吸食的行为在实质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吸食者如果只是出于吸食的目的互相
交换毒品,那么这一行为实质上没有增加危害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在本案中,甲乙
二人只是想尝尝对方的毒品,因此以吸食为目的进行了交换,不会导致毒品流向市场而扩散,不构成贩卖
毒品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刑法惩罚“贩卖”而非“购买”毒品,行为能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关键在于能否将行为评价为“卖
52
”。本案中,乙是帮他人代“购”,也即代“买”毒品,并且,在购买的过程中,没有赚取差价,因此
,不属于“卖”,不成立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虽然甲“将少量海洛因分给乙用于吸食”,作为乙代购毒
品的一种奖励,但也不能否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买”,而非“卖”。
当然,如果乙在帮甲购买毒品的过程中赚取了差价,则可以认为乙属于“二级经销商”,或者可以说丙是
批发商、乙是零售商,乙是赚取差价的“商人”,也属于卖方,成立贩卖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
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部分(二)第二段明确,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
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
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
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
论处。本案中,代购商乙收取甲的少量毒品用于吸食而不是用于贩卖,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罪。
因此,B 项错误。
C 项: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部分(一)第六段规定,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毒者接
收 ,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
的
,对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毒品的代收者代收物流寄递的毒品,如果没有贩
卖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故意,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本案中,乙代收了丙邮寄给甲的毒品,并且
甲亲自登门去乙处取毒品,因此乙并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 项正确
。
D 项:甲仅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首先,甲容留乙吸食毒品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
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在本案
中
,甲允许乙在自己家里吸食毒品,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其次,甲将毒品送给乙吸食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有偿提供给吸毒者
。本案中,甲在给付毒品时没有要求乙给付金钱,因此应当属于无偿将毒品赠与,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再次,不能因为甲、乙分手后甲向乙索要毒资,就认定甲的先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不能以事后行
为决定前行为、改变前行为的性质。“行为与责任同在”,事后的做法不能改变前行为的性质。例如,甲
强奸乙后,即便乙事后同意,也不可能否认甲的先前行为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
愿的,即使事后女方反悔,男方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因此,甲只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罪。因此,D 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项。
47、 【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4 条的
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5
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行为。
A 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甲的请求
而私自挪用单位的10 万元炒股,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10 万元符合该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
此
53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而甲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教唆乙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两人可以
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要实行了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为挪用公款罪的
既遂。因此,虽然乙20 天后主动归还,但这并不影响其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态。因此,B 项正确,不当
选。
C 项:乙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甲给予的名表,做假账挪用10 万元供甲炒股为甲谋取利益,其行为
属于收受贿赂并且为他人提供不正当的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乙构成受贿罪。因此,C 项正
确
,不当选。
D 项:由前述论述可知,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因挪用公款的行为与受贿的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
行为,且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因此,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 项。
48、 【简单】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BCD 项:防卫挑拨是指以加害的目的刺激对方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借此达到侵害该不法侵害人的
行为。刑法理论一般认为,防卫挑拨、偶然防卫和相互斗殴,都因缺乏防卫意识而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关
于防卫挑拨是否应当一概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体的判断挑拨行为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之间的通常
性。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轻微的挑拨行为,对方却实施重大杀伤行为的,显然不能否认挑拨者具有正当防
卫权。例如,倘若一个人只是对另一个人实施语言侮辱,在通常情况下只是预想到对方实施一般暴力行为
,而对方却对前者实施杀害行为的,也不能否认挑拨者的正当防卫权。在本案中,首先,甲骂乙是200
斤的肥猪,对乙实施了语言侮辱,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甲最多能够预见到乙将对自己实施一般的暴力行为
,而非本案中乙对甲实施的严重暴力。其次,乙将甲推倒在地掐他脖子,致使甲呼吸困难,并且甲、乙之
间的身材差距较大,说明乙的不法侵害具有致甲死亡的危险,乙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而非一般的暴力行为
。再次,甲在自己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用酒瓶打乙,乙仍不撒手的情况下,甲继续用碎玻璃碴扎乙,虽然
致乙重伤,但没有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甲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因此,B 项正确,ACD 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49、 【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 项:本案中,按照通说(秘密窃取说)的观点,蔬菜的所有人(刘某)并不在场,对财物的所有
人而言,甲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即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发现,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构成抢夺罪
(注意,盗窃是否包括“公开”或仅限于“秘密”,其中的“秘密”与“公开”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即
犯罪行为是否被被害人知晓,不是相对其他人:吃瓜群众、上帝、本案中的理发店店员等)。按照盗窃是
平和手段取财说的观点,抢夺罪是对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使用暴力,即所谓的“对物暴力”,而本案
中,甲并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综上,不论采取何种学说,甲的行为都不构成抢夺罪。
因此,A 项错误。
B 项:刘某虽然去3 公里外的市场买菜,但其放置在小区路旁长条桌上的蔬菜,依然存在观念上的占有。
小区理发店的店员虽然经常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但并未占有该蔬菜。因此,B 项错误。
C 项:诈骗罪,必须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且,被害人必须要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54
,刘某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蔬菜给甲的意思,甲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 C 项错误。
D 项: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这里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
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刘某虽然距离现场3 公里,但仍占有该
蔬菜。甲转移蔬菜占有的行为对于刘某来说仍旧是秘密的,店员并非蔬菜的占有者,是否发现不影响秘密
的认定。甲占有蔬菜不支付对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50、 【较简单】我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解析:ABCD 项:该题中吴某存在两个行为,其一 ,吴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从快递员张某处盗窃其订购后
正在派送的商品(苹果手机),构成盗窃罪。吴某趁快递员张某改送其他快递之际,从快递车内盗走自己
订购手机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网络平台商家把商品交给物流公司承运、派送,物流公司具有保管商品
、承担商品灭失、毁坏的风险责任。若物品被盗、遗失、损坏、灭失,物流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尽管手机系吴某向网络平台商家购买,但快递员未完成派送,仍属于物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
的财物,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物流公司依法对物品的被盗、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吴某秘密窃取物
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二,吴某向网络平台商家申请退款,骗取
手机货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吴某隐瞒自己已经实际占有货物(手机)的真相,故意制造快递丢失或未收
到的假象,属于虚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网络平台商家申请退款,使网络平台商家陷入吴某没有收到货物
的错误认识,进而自愿退还和处分货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实质特征,成立诈骗罪。此题中,吴某暗中
盗窃快递员正在派送的手机(手段行为),是为了实现诈骗网络平台商家的退款的目的(目的行为)。前
者属于手段行为,独立构成盗窃罪;后者属于目的行为,独立构成诈骗罪。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定一罪处罚。实务中,该类案件,一般最终认定成立盗窃罪一罪。
综上,吴某对手机构成盗窃罪,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当然,由于吴某最终只获得了一项财产法益(手机
款),最终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51、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D 项:甲参与了犯罪的全程(盗窃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乙参与了犯罪的部分(冒用他人信用
卡),二者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乙二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非
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A 项正确,D 项错误。
B 项:就乙冒用信用卡这一行为而言,甲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而是实施了教唆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
为的区别在于,教唆是点燃了他人的犯意,使被教唆者的犯意从无到有。而帮助犯是火上浇油,在他人已
有犯意的基础上,强化他人的犯意。因此,B 项错误。
C 项:根据《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即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乙以为是捡来的信用卡,使用该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55
52、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D。
解析:A 项:甲作为出租车司机,无论如何都应该有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防止出现危险的义务。甲在夜
晚为抄近路改变路线,又无视张某反对偏航的意见,导致身为女性的张某心生恐惧而做出危险举动。甲应
当及时发现张某的危险举动,且应当预见到张某可能坠车,但甲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张某坠亡
的危害结果。因此,甲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 项正确。
B 项:李某“自杀”结果虽然与乙的盗窃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李某“自杀
”的主要决定权在于李某本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生活上的因果、佛学上的因果强调的更具直接性、相
当性。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财产法益之外的法益,不是盗窃罪的保护对象。被害人
因为财物被盗而自杀的,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不是盗窃行为的通常结果)。
也可以认为,李某自杀的行为属于独立的、异常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前行为与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故李某
的自杀与乙没有因果关系。因此,B 项错误。
C 项:丙放火与赵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赵某返回火场抢救贵重物品这一因素。判断介入因素(赵某
返回火场)是正常还是异常,必须结合案件当时的特定情境进行判断。在案件当时,即赵某返回火场当时
,火势并不大,且是为了贵重物品而返回,可以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合理的举动,是正常的因素,不中断因
果关系。故丙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 项错误。
D 项:丁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地引起了许某死亡的结果,这是客观的事实,与概率高低并无关系。尽管丁
在深夜抛物,且已经查看四周无人,但是其主观上仍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楼下行人造成的危害
,因此,丁要对许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丁的行为与许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项。
53、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D。
解析:A 项:首先,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乙属于无证驾驶,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多人死亡
,成立交通肇事罪。其次,甲的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
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作为车主,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问题,将该
车交由无证的乙驾驶,可以认为,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 项正确。
B 项:徐毛毛构成失火罪。徐毛毛点放鞭炮过失引起大火。小孟、蒋某两人虽然看到火灾,但是由于其并
没有点火的行为及引起火灾的其他行为,仅仅商议由徐毛毛点放鞭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三人并没有共
同犯罪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是共同犯罪。每个人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他人
的行为。是徐毛毛造成了火灾,徐毛毛单独构成失火罪。小孟、蒋某不需要对徐毛毛的行为承担责任,小
孟、蒋某不构成犯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其次,如果认为二人过失的,也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是丙、丁共同造成了该责任事故,因此二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二人均成立重大责任事
故罪。因此,C 项正确。
D 项:首先,刘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刘某长期在房屋内私拉电线,明知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却轻信能够
避免火灾,最后导致火灾,构成失火罪。其次,徐某的行为亦构成失火罪。监督过失理论亦可以为此提供
56
依据;其次,对于房客违规用电、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徐某是明知的,但并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制
止,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消防隐患和危险加以排除,而是采取消极对待的不作为行为;再次,本案火灾是
由租户刘某在屋内私拉电线的行为引起,徐某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徐某的不作
为行为与火灾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徐某亦构成失火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项。
54、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D。
解析:ABCD 项:题干中第一个案例:甲想骗有钱的丙,但是没听出不是丙的声音,骗了没有钱的乙1 万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用通俗的话来说是指“认错人了”。
在对象错误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的观点,都认为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本
题中,甲误将乙当成丙,实施诈骗,无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皆认为构成诈骗罪既遂。综
上,X 既可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
第二个案例:不满14 周岁的人,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儿童”。拐卖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而15 周岁
的男孩则不是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甲主观上想拐卖儿童(不满14 周岁的女童),客观上拐卖的不是儿
童
(15 周岁的男孩),甲的行为属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认识错误,即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亦
称“大对象错误”,即错误的对象超出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对象)的范围。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存在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
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的既遂。但抽象符合说违反了责任主
义的原理,刑法理论上对此少有赞同。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已经超出了构成要件
所保护法益的范围,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根据抽象符合说,甲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拐卖不满14 周岁的女童丙)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
(拐卖了15 周岁的男童乙)没有相一致的内容,故甲不成立任何犯罪的既遂。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出于
拐卖儿童的目的,现实拐卖了15 周岁的男孩乙,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孩规定为犯
罪,因此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综上,甲根据法定符合说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故题干中,根据Y
观点,应指法定符合说。
因此,AD 项正确,BC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项。
55、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C。
解析:ABD 项:首先,宋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成立犯
罪既遂。即使期间介入了“抱上车过程中脚下一滑”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但其前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
“重伤昏迷、生命垂危”。因此,介入因素的作用不大,而且不足以中断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宋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虽然宋某实施了中止行为,但并不符合犯罪中止要求的有效性,即中止行为
没有起到刑法所要求的效果(防止死亡结果发生,即不满足中止的有效性),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
。再次,宋某的中止行为虽然没有起到避免死亡结果的效果,但对于其努力,应酌情从宽。因此,AD 项
错误,B 项正确。
57
C 项: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应将前行为(砍杀行为)、后行为(抢救行为、滑倒行为)进行分别评价,被
害人是死于宋某的救助行为,而非死于其犯罪行为(砍杀行为),进而将宋某的行为认定为是故意杀人未
遂或犯罪中止。这种观点理论上支持者甚少,对行为进行了割裂评价。但是,即使持这种观点,也不能否
认其救助行为本身存在过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因此,不论如何评价其犯罪形态,宋某都应对刘某
的死亡结果负责。因此,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项。
56、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
解析:A 项: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重伤、死亡
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本选项中
,甲将徐毛毛关在后备箱内非法拘禁,介入了肖某倒车撞到甲车的后备箱的行为,这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
素,甲对徐毛毛的死亡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即甲无法预见到肖某会撞到自己车的后备箱。或者说,该
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徐毛毛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并非甲的拘禁行为直接导致徐毛毛
的死亡结果,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A 项正确。
B 项:本选项中,乙对小孟实施伤害行为后,虽然介入了小孟自己落水,但是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正是
由于小孟遭到乙在湖边的击打,才导致小孟掉进水中,故未切断乙的伤害行为与小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B 项正确。【需要补充的是,本案中,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溺水而亡,而且被害人跳水,乙
至少有预见的可能性,应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相反,如果本案中,乙故意伤害被
害人之后,明知被害人跌入水中向其求助,故意不予求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
人罪。应认定乙的前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后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属于包括的一罪(仅侵犯了
一个法益),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C 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
因果关系。要么是伤害行为直接造成死亡结果,要么是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进而由伤害结果引起死
亡。这两种情形都必须是伤害行为所包含的致人死亡危险的直接现实化。本选项中,不管是丙的先前的棍
子击打行为直接导致的蒋某的死亡,还是在丙实施伤害过程中,介入了自身引起的第二行为撞倒蒋某,并
致蒋某死亡的行为,由于碰撞这一介入因素在丙实施伤害过程中发生并不异常,不切断丙伤害行为与死亡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该两种情形均不影响丙的行为对蒋某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因此,丙均要对蒋某
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此,C 项错误。
D 项:徐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指基于“抢劫”这一目的的行为而致人死亡,其
中的“人”不限于被抢劫人,包括在场有关的第三人,且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
失。本选项中,丁对吴某实施抢劫行为时,同伙徐某本欲砍吴某,结果误将同伙丁砍死的,可以认为是打
击错误,根据上述抢劫罪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徐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项。
57、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B 项:甲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甲的前罪事实上是过失犯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故甲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 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分子
58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
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
满之日起计算。因此,A 项错误,B 项正确。
CD 项:首先,甲的行为不需要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要解决的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
者发现漏罪。而本案中,甲的前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上已经执行完毕。根据张
明楷教授的观点,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非数罪并罚问题。本题中
,如前所述,甲的前罪系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因此,对于甲所犯的新罪直接执行刑罚即可。其次,甲
只需要执行后罪(盗窃罪)的刑罚,即五年有期徒刑。再次,考虑到其前罪本该执行一年有期徒刑(过失
致人死亡罪),但是,事实上已经执行了三年有期徒刑,即被错误地多执行了两年,故应扣除,即从盗窃
罪的刑罚(五年有期徒刑)中扣除。甲仅需要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58、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
解析:A 项: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甲将投
有毒药的牛奶递给乙喝,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乙自己并没有喝而是递给旁边的孩子喝,导致
甲“欲达目的而不能”,没有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这是出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甲对乙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因此,A 项正确。
B 项:首先,甲对自己的孩子有保护义务和危险排除义务,当自己的孩子面临风险时,其具有保护孩子的
义务,应排除风险。其次,甲没有履行该义务,应构成不作为犯。甲在看到孩子在喝毒药时,没有实施阻
止行为,而是选择转身离开,因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最后,甲的不救助义务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
结果,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B 项正确。
C 项: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其本质在于教唆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本案中,丙向甲出主意
,让甲向乙投毒。丙的行为“点燃”甲故意杀人的犯意,使甲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从无到有”。所以
,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甲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丙只能对乙成立故意杀人
未遂。因此,C 项正确。
D 项:首先,教唆犯只对与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如果被教唆者在实施被教
唆之罪的过程中,实施了另一种犯罪,即使另一种犯罪与教唆行为具有条件关系,但如果不能将另一种犯
罪结果归属于教唆行为,教唆者对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孩子中毒是甲的不作为造成的,该不作为
是独立的行为,不是丙的教唆行为所引起,因而不能肯定丙的教唆行为与孩子中毒之间共犯的因果性,所
以,丙对孩子中毒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项。
59、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8 条的规
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
境
,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的行为不构
成抢劫罪。甲开始基于报复伤害目的重伤赵某,并没有取财目的。后赵某要求甲送其去医院才产生索取赵
59
某钱财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同时,本案中,甲也不是前述《意见》所规定的“利用被害人不能
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其次,甲的行为可能属于乘人之危
获取他人财物,不承担刑事责任。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所实施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威胁,主要是
对被害人实施不利行为,而本案中,只是不给钱就不实施救助行为,因此,甲的乘人之危不能解释为暴力
、胁迫、威胁等手段行为。因此,A 项错误。
B 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提出给乙5000 元时,乙向孙某提出
要孙某给其1 万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乙获取财物是以对孙某实施伤害相要挟,属于以胁迫
手段,强取孙某财物,成立抢劫罪。因此,B 项正确。
C 项:首先,丙一开始并没有劫财意图,只是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导致钱某倒地昏迷不醒,成立故意
伤害罪。其次,丙在钱某昏迷后离开时,临时产生取财意图,单纯拿走钱某手机的行为,属于以秘密手段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故,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丁基于报复目的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倒地,成立故意伤害罪。其次,丁趁李某未失去知觉
,利用李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抢走李某的钱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成立抢劫罪。应
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60、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首先,甲参与了杀害丙的行为,并且在处理“尸体”时发现丙还有气,猛踢一脚致丙死亡。
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其次,乙并没有参与后一阶段的行为,在后一阶段,甲、乙不成立共同
犯罪。乙仅对前一阶段的行为负责,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能有同学认为,甲的前、后行为属
于因果关系的错误之一的事前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进而认为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
成立,乙与甲是共同犯罪,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一理解是错误的,事前的故意中虽然有前、后行
为,但前行为是主行为、后行为是从行为,例如,杀人后将尸体抛入湖中,后证明被害人是被湖中的水淹
死的,抛尸行为是从行为。但是,本题A 选项中,甲的后行为不是“从行为”,而是独立的、性质更为
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认为是甲、乙之前的行为的从行为。故,乙不需要对该行为负责。因此,A 项
错误。
B 项:首先,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甲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因为可怜被害人而放弃犯罪,属于能而
不欲的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其次,乙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止
形态并非必须完全一致。虽然共同犯罪未达至既遂,但各共同犯罪人对于犯罪未完成的心态是有的是主动
放弃,有的是被动放弃,也可能呈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乙因为拉肚子而未能实施抢劫,属
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动放弃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因此,B 项正确。
C 项:首先,甲作为实行犯,按照约定打死警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次,乙虽然在共同实施犯罪的
过程中主动停止了犯罪,但是没能阻止甲的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
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才能达到中止犯要求
的有效性的条件。因此,在本案中,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将丁认为是未出现的丙进行杀害,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
误。对于该种错误,无论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都认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60
的既遂。其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对于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教唆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
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二者成立共同犯罪。注意,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乙已经具有杀人的故意
,因此甲的行为并没有引起乙的犯意的产生或升级,因此不能作为教唆犯。但是,由于乙的行为属于对象
错误,在行为当时,乙就是要杀眼前的“那个人”,而甲的指示行为正可谓帮助了乙实施杀人行为。因此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变的是,甲、乙依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有杀人的故意,乙有杀人
的故意,二人至少在行为时具有共同杀害“眼前这个人”的故意,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是
,由于甲、乙的故意内容不完全一致,甲的故意内容是“杀害丁”,而乙并没有该故意的内容,就此而言
,就“杀害丁”这一问题上,甲对乙是“间接正犯”。但就“杀人”这一问题上,甲、乙是共同犯罪。因
此,本选项说“甲、乙‘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也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甲、乙既可能是共同犯罪,也
可能是间接正犯。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61、 【较简单】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只有当一个法条能够充分评价另一个法条的所有不法内容时,才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例如,故意
杀人罪(100 分)可以包容故意伤害罪(80 分),二者是法条竞合;反之,如果两个法条之间是对立的
,则不成立法条竞合,只可能想象竞合。如果两个法条之间是交叉关系,则他们之间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
象竞合存在观点分歧。
A 项:在刑法中,虽然有的加重构成要件并不成立新罪名,但相对于基本犯罪(普通法条)而言,结果加
重犯仍然属于特别法。抢劫致人死亡相对于普通抢劫而言,就是特别法条。在发生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
,虽然仍然认定为抢劫罪,但必须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按照前述标
准,抢劫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犯,包含了抢劫罪的所有构成内容。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因此,A 项错误
。
B 项:就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而言,所有的贷款诈骗罪都触犯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却并未同
时触犯贷款诈骗罪。故贷款诈骗罪包含了骗取贷款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因此,B 项错误。
C 项:如果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处于相互对立(非此即彼,而非亦此亦彼)的关系时,就像男人、女
人两个概念,男人这一概念不能包容女人,女人这一概念也不能包容男人,就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重
合
)。因为此时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就盗窃罪与诈骗罪而言,如果
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则一行为针对同一行为对象或同一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此时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因此,C 项正确。
D 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系交叉竞合。招摇撞骗罪只有以财物为骗取对象时,才可能与诈骗罪存在
竞合,如果是以荣誉、地位等为骗取对象,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样的道理,诈骗罪也并不必然触
犯招摇撞骗罪,只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才构成招摇撞骗罪。以其他手段如冒充大学老师
去骗取他人财物的,仅触犯诈骗罪,不触犯招摇撞骗罪。因此,可以认为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对于有交叉
关系的法条是否属于法条竞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交叉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那么在甲只实施了一
个行为,且触犯的两个罪名仅有交叉关系时,没办法用法条竞合予以评价的情况下,就转而认定为招摇撞
骗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另一种观点是,承认交叉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就本选项而言,题干中已经设定
了前提“如果交叉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根据这一前提,两罪就不属于法条竞合,是想象竞合。因此
61
,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62、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D。
解析:A 项:《刑法》第86 条第1 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
释
,依照本法第71 条(先减后并)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只要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
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因此,A 项正确。
B 项: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假释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
完毕。此时,行为人再犯新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要处罚新罪即可。因此,B 项错误。
C 项:《刑法》第86 条第3 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的错误,即使是考验期满才发现的,也应当
撤销假释。因此,C 项正确。
D 项:《刑法》第86 条第2 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先并后减)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对于漏
罪
,刑法要求考验期内发现,才可以撤销假释。本案中,是在考验期满才发现其曾经的漏罪,没有及时发现
,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因此,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项。
63、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D。
解析:在因果关系(前因后果)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介入因素,则可能中断前行为(因)与后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欲中断因果关系的进程,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介入因素的发生并不是前行为合
乎规律所引起的),且介入因素对后结果发生的贡献率接近100%。
A 项:本案中,介入了丙的行为,即丙明知乙还活着,仍然将乙杀害的行为。就甲先前击倒乙的行为来看
,丙的行为异常的,且几乎独立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故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此, A 选项正确。
B 项:甲的第一个行为(以杀人故意将乙打昏)之后,实施了第二个行为(毁尸灭迹,为隐藏尸体将乙扔
入河中)。应当说,第二个行为是正常的因素,也就是说,实施第一个行为通常而言是会实施第二个行为
的,第二个行为是第一个行为的附随行为,第二个行为不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的
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 项正确。该题也可以
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解释,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
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
情况。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考观点展
示,也可以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该题中,行为人离开现场时,犯罪即告完成,犯罪
停止形态已经形成,未造成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但是,就B 选项而言,甲第一次离开现场时,犯罪即
告完成,似乎也应成立犯罪未遂。如果甲没有再实施后续行为,确实应该如此。但是,甲回到现场的后行
为(毁尸灭迹,为隐藏尸体将乙扔入河中),虽然是独立的行为,但是正常的、从行为,依附于前行为
62
,需要将前、后行为整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C 项:本题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
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犯罪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以及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构
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重要。概言之,狭义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本案中
,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行为(将乙击倒),只是甲所预想的因果流程是乙被其使用暴力杀
害,而乙最终是因吸入过量沙砾而死,这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但狭义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
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 项错误。
D 项:本案中,不能苛求乙在身受重伤的情况下仍保持理性和镇定,乙走在公路上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换
言之,乙因受重伤,躲闪汽车不及被撞死,这一介入因素不异常,是高概率事件,是合乎规律的,不中断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项。
64、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BCD 项:根据《刑法》第382 条第1 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其中,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
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里的“窃取”就是“监守自盗”,如出纳员窃取自己管理的
保险柜内的金钱。可是,这种“监守自盗”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侵吞”。其
实,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
的“窃取 ”。例如,当单位保险柜需要同时使用钥匙与密码才能打开,而钥匙与密码由甲、乙二人分别
掌握时,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的,或者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
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的,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1184 页)。
根据上述观点,只要部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认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应成立贪污罪。因此
, ABC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项。
65、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指出
:“根据刑法第68 条第1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如果
犯罪人检举、揭发的是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就不属于立功。本案中,张某教唆他人贩卖毒品,应
当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二者系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而张某再揭发陈某贩毒的行为,属于交代共
同犯罪事实,而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不属于立功。因为陈某的贩毒行为是张某“制造”出来的,如
果其再去检举的话,属于检举揭发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能成立立功。换言之,立功检举揭发的是他人
的、且与本人不相关的犯罪事实。本案中,就贩卖毒品而言,张某与陈某是共同犯罪。因此,A 项错误。
63
B 项: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4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第
(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
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第5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其中,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
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换言之,立功强调“亲为性”,其他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是立功。据此,如果以发明成立
立功,必须为罪犯独立或者为主完成,李某购买他人发明的行为,不成立立功。因此,B 项正确。
C 项:该选项考查对于自首、坦白与立功竞合的认定。首先,自首与坦白中的如实供述,只要求是对自己
所犯罪行的如实供述。换言之,供述的内容只要经查证属实就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就属于如实供述
。倘若如实供述的内容,同时还超过了自首或者坦白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为自首(或坦白
)与立功。其次,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或坦白的表现,也是立功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应当
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认定。C 项中,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自己向刘某行贿以
及刘某向自己索贿的事实是如实供述的内容,这事实上属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为行贿与受贿罪属于
必要的共犯,交代同案犯就是交代共同犯罪事实。由于王某没有自动投案,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
此不成立自首,成立坦白。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这一行为虽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不属于立
功,属于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确实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受贿罪),也
有学者认为属于立功。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该行为属于立功,也是坦白与立功的竞合,只能择一适用,而
不能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因此,C 项错误。
D 项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贩“卖”毒品,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就属于如实交代,从哪里获得
毒品(“买”)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即使不交代毒品的来源,只要交代贩卖毒品的事
实
,依然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自首。本案中,(1)只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交代上家(毒品来源
),也能说明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自首。(2)在此基础上,另外交代他人(上家
)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成立立功。钱某还交代了商家,就意味着检举了一个上家,这是贩卖毒品罪构
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属于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66、 【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D。
解析:ABD 项:自首需认定两个要素,即自动投案(投案时间、对象、方式)和如实供述(基本信息、
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
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
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
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因此,AD 项正确,B 项错误。
C 项:需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
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因此,C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项。
64
67、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
解析:ABC 项:对于乙取走该11 万元的行为,究竟是以诈骗罪、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论处,本质上在
于 ,该11 万元归谁占有。
观点一 :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那么,乙欺骗了工作人员,将不属于自己所有、但归银行占有的
现金取出,成立诈骗罪。该观点认为,如果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取款行为具有“实质审查”义务,对于取
款行为,即便是卡的名义人乙来取款,都需要问清楚卡内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自己、是否合法等,那么
,可以认为乙欺骗了工作人员,隐瞒了真相,成立诈骗罪。换言之,如果银行知道真相,就会阻止乙的取
款行为。银行卡内的资金,无论是用卡人,还是供卡人,在当卡内资金可能涉嫌电信诈骗款项的时候,银
行均会对取款行为有更严格的实质审查义务。
观点二: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因为乙、丙之间已经就租用、借用信用卡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
认为,信用卡内资金归丙占有,或者说,卡内资金的提款权归丙。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该11
万元,可以认为是侵犯了丙的财产性利益(11 万资金的提款权)。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
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案件的处理也明确指出:“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
后
,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三: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卡的名义(乙)占有,这种观点主要是考虑到,虽然形式上卡内的资金(现
金)当银行保管、占有,但银行并不对取款行为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审查,只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
密码,即可取得该款。换言之,乙的取款权、挂失卡并补办卡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可以认为卡内资金归
乙占有,乙取走自己占有的财物,成立侵占罪。虽然卡内资金存放在银行,但银行事实上无法对该资金进
行实质审查,需要肯定供卡人乙对资金的占有。实践中,只要持卡、输入正确的密码,就可以取款,银行
在追求金融业务效率时,一般不会,也不可能对取款行为进行更多的实质审查。
因此,ABC 项正确。
D 项: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
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如果乙知道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信用
卡,既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成立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以重罪诈骗罪论处。因此,D 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项。
68、 【较难】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BC 项:首先,甲的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且属于“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这一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次,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系间接正犯。强奸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如果与幼女性交的人(嫖客)不知
对方是幼女,但是组织、强迫、引诱者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且幼女完全受其支配的,则因为组织、强迫、引
诱者像控制工具一样支配着幼女、嫖客双方,所以此时的组织、强迫、引诱者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换言
之,组织者利用不知情的工具(嫖客)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嫖客没有强奸的故意(即没有和不满14 周
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组织者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甲组织幼女卖淫并要求其谎称自己
年
65
满16 岁,从而使幼女与不知情的嫖客乙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表面上为组织卖淫行为,其实质上也是将
不知情的嫖客乙当作自己的犯罪工具,即利用嫖客实施了强奸行为,乙所实施的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在甲的
支配下完成的,乙并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再次,本案甲组织幼女卖淫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强奸罪与组织卖淫罪,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
处罚。因此,AC 项正确,B 项错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考生可能对于组织者甲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可能拿不
准。换个角度看,如果没有嫖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强奸)这一事实,甲也不可能是组织卖淫罪,该案
中“发生性关系”就是“组织卖淫”的内容,二者是同一问题,故,甲的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的
想象竞合。类似的道理的,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一行为触犯数
罪名: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徇私枉法行为是通过毁灭、伪造证据
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实施,本案如果没有毁灭、伪造证据,也就谈不上徇私枉法了,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触犯了数罪名。
D 项:奸淫14 岁以下幼女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为: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客观上对
其实施奸淫行为。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
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由于幼女已满13 周岁且身材高大,长相成熟,且谎称自己
年满
16 岁,乙无法通过外观准确判断对方为14 岁以下幼女,乙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因
此 ,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69、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首先,甲并没有救助乙的义务。面对一个陌生的落水者,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但这不能上
升到刑法的高度。从常识也应该知道,“见死不救”虽然不道德,但并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
次,甲没有创造风险,也没有耽误其他人救助乙。本案中,甲抛出救生圈,但还未到达乙处就撤回了,并
没有耽误其他人救助乙。历年真题(2014 年)中曾经考查过: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
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
作为犯罪,理由在于:甲的自愿救助行为还没有起作用,并且,甲并没有“耽误”乙受到其他人救助的机
会。最后,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如果该题中,乙已经抓住了甲抛出的救生圈,甲再将救生圈撤回的,应成
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犯)。这就好比医生已经把人救活了,再杀人的,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历年真题
(2016)也考查过这一问题: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是作为犯。
综上所述,甲自愿救助落水的乙,但是在乙拿到救生圈之前,甲将救生圈收回,此时甲的救助行为并未对
乙产生实质作用,即乙生命法益的保护并未依赖于甲;且该救助行为也并未升高乙所处的风险,未造成法
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故甲既不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也不具有自愿承担的保护义务,因此甲不
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首先,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包括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和基于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66
人免受不法的对待的义务。其次,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有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包括对其他警察的违法行
为有制止的义务。本案中,警察甲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法行为侵害的义务。歹徒并未被判处死刑却被
警察乙枪杀,故该枪杀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警察甲有义务制止但并未予以制止,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因
此,B 项正确。(加百度网盘好友:好运交易所 获取主观课程)
C 项:首先,在特定的空间,空间的支配者(本案中的司机)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
人“独立支配”的领域时,行为人具有实质的法义务。例如行为人对于自己支配的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
险具有阻止义务。司机作为出租车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实质上独立支配了出租车,因此对于出租车所发
生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其次,本案中,与司机不同的是,甲作为乘客,并不属于出租车的管理者,因此
并未支配出租车,不具有对出租车所发生危险的阻止义务,故甲对于出租车司机的肇事行为不构成不作为
犯罪。因此,C 项错误。
D 项:首先,批发商起初出售食品的时候,如果认为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则最多是过失,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犯罪。其次,当该食品出售后,批发商发现
存在质量问题时,有召回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
在本案中,批发商对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出售有问题的食品)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具有防止义务
,对于购买食品的顾客的健康也有保护义务。但是批发商在有能力告知超市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因此构成
不作为犯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70、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得到幼女同意,依然成立强奸罪。但是,要成立奸淫幼女型
的强奸罪这一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被奸淫的女性不满14 周岁。本案中,虽然甲实际
上没有到达14 周岁,但是其谎称自己已经15 周岁,乙没有认识到甲属于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因此不构
成
“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
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女性负有
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种特殊职责的本质在于,14 至16 周岁的未成年女
性因为行为人的特殊职责而与行为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依赖关系。因此,只要是未成年女性在较长时间的
生活都依赖于某个特定人员,该人员就成立本罪的主体。
在本案中,虽然乙属于非法行医,但是乙在较长的时间内为甲提供治疗,甲的治疗活动长时间依赖乙,因
此乙具有了对甲进行看护、医疗的职责,就从主体这一层面看,属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注
意,该选项仅是问“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这是可以的。因此,B 项正确。
CD 项:首先,乙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乙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违反被害人意志的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被害人不满14 周岁,没有性同意能力,但因为乙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年龄不
满14 周岁,主观上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也不能认为构成强奸罪。
其次,乙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乙主观上想和其照顾对象“15 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
系 ,即主观上有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故意,如果本案的对象事实上就是15 周岁的未成年人,那
么
67
,乙当然构成本罪。但是,本案中的对象,是年龄更小的(不满14 周岁),从当然解释的角度看,更应
该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说,行为人主观上想犯50 分的错,客观上犯了100 分的错,应认
定为50 分的错(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71、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B 项:首先,欺骗行为的本质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
案中,甲在乙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利用所掌握的乙的个人信息和快递地址,采用货到付款的形
式
,将价值低廉的物品以畸高价格邮寄给乙,致使乙的家人误以为是乙所购买的快递,进而签收付款。换言
之,签收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基于错误认知,应当认定甲成立诈骗罪。
其次,乙的家人“自愿”签收,并不阻却甲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即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均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这种“自愿”是基于“被骗”。因此
, A 项正确,B 项错误。
CD 项:丙作为快递公司职员,在明知甲欲利用该包裹诈骗他人财物,仍协助甲提供快递服务。看似丙在
其职业范围内实施了“中立行为”,但丙的“中立行为”为甲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实质帮助,丙与甲构成诈
骗罪的共犯。换言之,没有理由认为,具有一定职业的人可以为犯罪提供帮助却不成立帮助犯。例如,甲
知道乙要杀人,便用私家车将乙送往杀人现场的,甲无疑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A 知道B 要杀人,便
用出租车将B 送往杀人现场的,也应该成立帮助犯。
不可否认,通常情况下快递员丙对邮寄快递的客户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不需要审查他人寄送快递的原因
,就像出租车司机也没有义务审查乘客去目的地的具体事由。但是,如果快递员知道了客户通过邮寄快递
实施犯罪行为,比如邮寄炸弹杀人或本案中的诈骗行为,仍然不予制止的,应成立帮助犯。
本案中,快递员丙对诈骗犯甲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虽然提供了帮助,但甲并不知道,丙的行为构成片面的帮
助犯。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72、 【较简单】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A 项: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构成犯罪。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说,本案涉及的滥伐林
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共同保护的法益为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本案中,甲在没有合法许可的前提下,在乙
承包经营的林地里砍伐桦树10 棵,已经构成了对林地环境资源的破坏,不能因其已经支付费用拥有桦树
所有权,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无论是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均不是财产犯罪,而是破坏环
境资源的犯罪。不能因为支付了相关费用弥补了财产损失,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A 项错误。
BD 项:甲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罪中的滥伐行为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
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
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而盗伐林木罪是指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采伐林木。滥伐一
般认为是越权砍伐“自己”的林木,盗伐的对象是“他人”的林木。本案中,甲、乙共同砍伐了乙承包所
68
有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故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只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不能构成盗伐林木罪。换言之,这种
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只是侵犯了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因此,B 项错误,D 项正确。
C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甲在10—30 棵的范围内,进行补种。因此,C 项正确。
此处需要提醒的是,即便考生不了解《森林法》的规定,也应该知道,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除了
刑罚处罚之外,需要予以弥补损失,类似本案,滥伐林木后予以补种,是当然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73、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BD 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义务,不履行职责
的
,构成不作为犯罪。本案中,刑警甲虽然已经下班,但遇到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这种暴力犯罪的紧
急情况
,具有制止义务,因此,甲表明身份上前制止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乙仍然对甲实施暴力致其
轻伤,构成袭警罪。因此,A 项错误,当选,BD 项正确,不当选。
C 项: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
第二款规定: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若乙导致甲重伤,则对乙应以更重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论处。因此,C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 项。
74、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BC 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
,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不是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故甲对丙实施暴力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但丙是在代表公
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公务,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
害)。若甲攻击的对象乙,则甲可以构成袭警罪。因此,ABC 选项正确。
D 项: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
第二款规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
袭警罪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若甲同时暴力袭警警察乙和辅警丙,则对甲应以袭警罪从重处罚。因
此,D 选项正确。
75、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D。
解析: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存在错误,误把甲当做乙侵害,而甲乙处于同一犯罪构成。比如想
杀甲,甲没出现,将与甲身形相似的乙误当做甲而杀害。这种错误可以理解为认错人了,是一种主观上的
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
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这种错误不是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是客观上的行为错误(客观错误)。
AB 项:本案中,丙为自卫,欲开枪射杀甲,甲已经出现在丙的跟前,丙主观上不存在认识错误,只是由
69
于行为的误差,导致乙死亡。所以,无论怎么分析,该案都是打击错误。在打击错误这一问题上,理论上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的
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行为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
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而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导致他人死
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便实际上的被害人与主观上意欲杀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
罪既遂的成立,因为意欲杀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规定的层面都是人,侵害的都是人的生命权
。据此,本题中,依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意欲防卫的人(甲)与实际死亡的人(乙)并不是具体地一致
,所以丙对乙死亡的结果,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因此, A 项正确,B 项错误。
C 项:甲、乙都属于不法侵害人,都打算侵害丙。所以,丙打死了乙,在客观上属于防卫,偶然地保护了
自己(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攻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丙的
行为即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还需要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丙杀害乙
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乙的不法侵害,那么,丙在本案中,只是出于错误(偶然)才杀害了乙
,丙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乙而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的意思,故丙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上述分析
,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可以不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即不考虑防卫人丙造成乙死亡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成立
正当防卫。因此,C 项错误。
D 项:丙对甲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为,丙在主观上对甲只有防卫的想法(正
当的想法,而非杀人的故意),故丙对甲的行为,无论根据何种学说,都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
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项。
76、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使用假币罪,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
货币。本选项中,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此罪,应以诈骗罪论处。因此,A 项错误。
B 项:在走私的物品中包含毒品和假币的,数个犯罪对象侵犯数个法益,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
币罪,应数罪并罚。因此,B 项正确。
C 项: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的情况。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主观上有牵连关系,但是在客观上两行为之间在其类型上即社会生活的
一般经验上,不具有通常应当作为手段的关系时,不应认定为牵连犯。本选项中,丙为了招摇撞骗,先后
三次进行入户盗窃军服,但盗窃军服并不是招摇撞骗罪的必须手段,二者不具有通常性(不具有高度的伴
随性),故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因此,C 项错误。
D 项: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之一 ,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丁明知黄某在网上
开设赌场,仍然为其建设网站提供帮助,触犯开设赌场罪。且根据《刑法》第287 条之二第1 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
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丁明知黄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同时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
丁一个行为触犯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70
77、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 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想用金钱敲打有影响力的人,希望通过影响力去敲
打“权力”,即通过“金钱”间接影响“权力”而不是通过金钱直接影响权力。行为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
其关系密切的人。本案中,甲向乙请求让丙帮忙找关系帮忙批贷款,承诺事成后给乙10%回扣,并不是
想将回扣直接交给丙。应当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就是说,本案中,乙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
“权力”,只是有“影响力”可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丙。甲给乙300 万,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因此,A 项正确。
B 项:首先,根据《刑法》第388 条(斡旋受贿)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银行行长)的斡旋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其次,丙(市长秘书、乙
的儿子)与乙之间已经对“权力与回扣的交易”有共同的认识,故二者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罪。再次,对
于二者共同收受的300 万元,乙将其中的150 万元给丙,是属于对受贿对象的分配(类似于对盗窃所得
赃物的分配),不成立新的犯罪,乙、丙仅构成原来受贿罪的共犯。本案中,请托人是甲、用权人是丙,
而乙在其中起“协调”作用,且与丙共同收受财物,乙、丙当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当然,退一步讲,如
果认为甲、乙共同给丙行贿,乙的行为也仅成立行贿罪,而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因为有影响力的人
是“有影响力,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B 项错误。
CD 项: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丙作为国家
工作人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丁(银行行长)实施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
托人礼物的,丙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78、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B 项:成立犯罪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犯罪事实(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即可,不要求行为
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成立犯罪
。如果此种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会导致越懂法律的人,越构成犯罪。
A 选项中,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甲虽然对
童工的法定年龄存在错误认识,但其明知乙年仅15 周岁,并安排其从事危重劳动,对事实本身不存在错
误认知,故甲具备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故意。因此,A 项正确。
B 选项中,甲明知渔船是乙一家人的日常住所,仍决意进入盗窃,已完全认识到“户”作为家庭生活空
间的实质事实。入户盗窃中“户”的核心特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渔船兼具“居住功能”与“隔离性”,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户”。甲对“进入他人居住的渔船盗
窃”这一事实有认识(认识到渔船是乙的住所)。
甲对“渔船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户’”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但入户盗窃的故意,只需行为人认识到“进入
71
的是他人家庭生活场所”,无需其精准理解“户”的法律定义。甲误以为“渔船”不属于刑法术语中
的“户”,这只是对法律概念“户”的认识错误,是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入户盗窃故意的成立。因
此
, B 项错误。
CD 项: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此对象当作彼对象加以侵害,而此对象与彼对
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
而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例如,光华想杀害张三,误将李四当成张三而实施杀害。张三、李四均属于故
意杀人罪的对象,这种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容的错误,系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光华的
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 选项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活动”,而非要求其明知对方所实施的具体罪名。换言之,无论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还是利用网络实施
传销,都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尽管甲对甲具体犯罪内容(开设赌场还是网络传销)存在认识错误,但
这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的成立。因此,C 项正确
。
D 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意图毁坏乙的电脑,实际毁坏丙的电脑),其对“投掷砖头会
毁坏他人电脑”这一核心事实有认识(认识因素具备),且希望“毁坏电脑”的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具
备 ),仅对“被毁坏电脑的主人”存在对象认识偏差。根据“法定符合说”(通说),只要行为人认识
到“行为会侵犯同一类法益”(如他人财物所有权),打击偏差不阻却犯罪故意。甲对毁坏丙电脑的结
果
,仍具有故意(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因此, D 项错误。
可能有同学会认为,D 项中问的是“甲对丙的电脑”是否有犯罪故意,是否可以认为对丙的电脑没有犯
罪故意?笔者不赞同此观点。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是法定符合说,根据该说,无论是对乙还是对丙的电
脑
,甲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2025 年司法部官方辅导教材对于甲杀害乙,但因打击错误而击中
丙,因为甲对故意杀人罪中的“人”(乙是人)存在认识,故其具有杀人故意,对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
人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加百度网盘好友:好运交易所 获取主观课程)
79、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D。
解析:A 项:追究刑事责任应以犯罪行为结束时为标准,而不以危害结果发生时为标准。年满14 周岁的
判断标准是生日当天晚上的12 点以后,即零点以后。题目说“甲在十四周岁生日当晚向刘某连砍三十刀
”,当晚应指12 点以前,甲当时不满14 周岁, 一般不需要为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可能
存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甲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A 项正确。
B 项:原则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
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可能性一 :如果乙是在甲严重精神病发病期间被砍杀死亡的,由于甲不具有责任能
力,对乙的死亡结果,甲不承担刑事责任。后续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实施的砍杀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
(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可能性二:如果乙是在甲精神恢复正常时被砍杀死亡的,甲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无法查明乙到底是在甲发病期间还是精神正常时被砍杀死亡的,根据存疑
有利于被告原则,对甲应当以轻罪处理,即甲只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
合。因此,B 项错误。
C 项:甲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甲对吸食毒品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预见。所以甲吸食
72
毒品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C 项正确。
D 项:根据《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
一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该八种犯罪行为以外的
,不构成犯罪。抢劫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枪支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也具有侵犯财产
权利的属性,甲抢劫枪支的行为形式上既触犯了抢劫枪支罪,又触犯了抢劫罪。由于甲未满16 周岁,甲
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枪支罪,仅成立抢劫罪。因此,丁抢劫枪支的行为与抢劫普通财物的行为,均仅成立抢
劫罪,是同种数罪,根据通说观点,同种数罪不并罚。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项。
80、 【较难】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C。
解析:A 项: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劫正在使
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
,本质是金融机构“资金运输的移动载体”,承载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如客户存款、清算资
金等),与金融机构内的资金具有同等属性,均属于立法需优先保护的“金融机构资金”范畴。将抢劫运
钞车纳入该加重情节,符合立法对金融资金安全的特殊保护目的。运钞车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固定金融场
所”,但因承载金融机构的核心资金与核心功能,具备“金融机构延伸空间”的属性。因此,A 项错误。
B 项:首先,《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次,根据1983 年
9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明
确“审判的时候”涵盖羁押受审阶段,若审判时发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即便已人工流产,仍应
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换言之,《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应做扩大解释。因此,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羁押阶段(包括逮捕期间)怀孕,审判时已流产的,不适
用死刑。即使认为这一解释是类推解释,但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在特定情形下(如保护孕妇),
也是可以适用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便审判时已流产仍不适用死刑,核心是避免刑罚对“潜在
生命”的间接剥夺——女性在羁押阶段怀孕,胎儿已具备生命孕育基础,即便后续流产(无论自然流产还
是人工流产),该阶段的怀孕事实已使女性与“潜在生命”产生关联。刑法通过扩大解释“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将羁押阶段怀孕后流产的情形纳入不适用死刑范围,正是对该特殊群体的体恤——既避免了
死刑对怀孕妇女的直接适用,也防止司法机关为适用死刑而刻意干预怀孕状态(如强制人工流产),缓和
了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的刚性,让刑法在惩治犯罪之外,体现出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契合人道主义的法
理精神。因此,B 项正确。
C 项:行为人没有实施“拐”,但有“卖”的行为,能否成立拐卖妇女罪。即使没有“拐”的行为,该类
行为事实上侵犯了人身权利(自由),也成立拐卖妇女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2010 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
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因此,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都构成拐卖儿童罪。换言之,没有“拐
”而具有“卖”的,也成立拐卖妇女罪。无“拐”有“卖”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核心逻辑是:“贩卖”是独
立法定实行行为,只要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无论儿童来源是否通过“拐”获取,均侵犯了本罪保护的人
身权利法益;同时,司法解释对亲生子女贩卖、遗弃儿童贩卖等情形的定罪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适用
73
路径。因此,C 项正确。
D 项: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虐待罪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不包括非家庭成员。其次,负有监护
、照顾职责的人,如果不是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的,如医院护工虐待病人、幼儿园教师虐待小朋友的
,只能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最后,只有该被监护、看护的对象,同时属于家庭成员的,才会既触
犯虐待罪,亦触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形成两罪的想象竞合关系。历年真题中,有类似的真题(题号
:12101029)。本案中,曹某与护工吴某共同虐待其患病的母亲(弱者),曹某既触犯了虐待罪,也触
犯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项。
81、 【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 项: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这一后果,但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严重不法侵害,可以认为防卫
没有超过限度。此外,成立正当防卫,主观上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亦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他
人的利益。本案中,父亲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利益,仍然成立正当防卫。因此,A 项正确。
B 项:郑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防卫行为与结果都明显过当,属于防卫过当。首先,对于身
材瘦小的吴某,使用菜刀进行砍杀,行为本身存在过当。其次,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
伤结果,亦属于结果过当。再次,本案中,小偷吴某身体还卡在窗外,即没有实施严重的“进攻”行为
,郑某的行为就难以说得上是“防卫”,更不宜实施造成重伤的防卫。因此, B 项错误。
C 项:在本案中丈夫对妻子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履行该救助义务且不存在阻却故意的事由,因而成立故
意杀人罪(不作为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题目改为“丈夫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而不予以
救助”,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在此种情况下,丈夫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或者意
义的认识),属于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或禁止的错误,亦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因此,C 项正确。
D 项:李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而应成立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本案中,王某
并不是不法侵害人,王某对周某亦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李某损害了无辜第三者王某的利益,进而保护周
某,应成立紧急避险。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82、 【较难】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
解析:A 项: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根据共犯从属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
罪。甲、乙基于帮助丙伤害丁的故意,分别向丙提供了刀和木棒。并且,丙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因此, A 项正确。
B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甲、乙既没有主
动教唆丙伤害丁,也没有参与后续伤害行为的实行,二人提供武器的行为仅属辅助性的帮助行为,应当认
定为从犯。
司法实践中,仅提供凶器但并未动手,往往也仅成立从犯。例如,被告人徐某与万某、王某等人在向刘某
讨要债务的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后徐某将车内的木棍交由王某、万某,王某、万某等人
对刘某进行了追击殴打。经鉴定,刘某左尺骨多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
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此,B 项正确。
74
CD 项:当帮助行为与正犯(实行犯)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缺乏物理上的因果性时,应当进一步考察其是
否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如果帮助行为在心理层面起到促进、鼓励或强化正犯犯意的作用,就应认定该帮
助行为对法益侵害发生了实质的推动效果,仍应当对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丙在动手打丁的时候并没有使用甲提供的刀,因此,甲的帮助行为与丁的重伤后果之间缺乏物理上的因果
性。并且,丙觉得刀会要人命,自始至终没有使用刀的打算,甲提供刀的帮助行为在心理层面也没有起到
促进、强化丙犯意的作用。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
类似的真题: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诉甲,张家装有防盗设
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
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该案中,官方答案认为: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
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见2017 年真题第2 卷第6 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项。
83、 【简单】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ABCD 项:四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
支配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因此,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
然本案中,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但是,能确定的是四人“共同的行为”导致了
死亡结果,四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个别地确定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
,“违法是共同的”。在“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疑问。因此,AB 项错
误 , C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84、 【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D。
解析:“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中,导致死亡的行为必须是强奸行为, 强奸行为包括强
制手段和奸淫,强制手段导致重伤、死亡的,核心看实施强制手段的目的。如果是出于为了继续实施性侵
的目的,就属于强奸的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
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普通的)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
,只有出于“奸淫目的”使用暴力,导致重伤、死亡结果时,才能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出于其他目
的使用暴力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前面的强奸罪数罪并罚。
A 项:本案中,甲是出于抗拒抓捕的目的而非出于奸淫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不能将暴力行为所导致
的重伤后果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结果。换言之,甲不是基于强奸行为本身导致了被害人重伤,不能认定为
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A 项错误。
B 项:《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属于法律拟
制规定,对于法律拟制的规定,不能将其适用推而广之。也就是说,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根
据《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将前、后行为综合评价为抢劫罪,是刑法的特别规定。如
果没有《刑法》第269 条这一特别规定,就应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但是,对于强奸之后使
用暴力抗拒抓捕,前、后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为强奸致人重伤,应以强奸罪与故
意伤
75
害罪并罚。在本案中,犯强奸罪,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刑法并没有拟制为强奸致人重伤。因此,不能
将甲的行为拟制认定为强奸致人重伤罪。因此,B 项正确。
CD 项:在本案中,乙的重伤结果并非由甲的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甲为了逃跑的目的将乙捅伤。因
此
,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而是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 C 项错误,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项。
85、 【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D。
解析:A 项:首先,甲已经实力支配、控制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拐卖妇女罪是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绑架、收买妇女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甲)的非法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换言之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只要控制被害人就是犯罪既遂。其次,犯罪既遂之后的行为,不影响
对行为的定性,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尽管后期甲未能卖出,并与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却并不构成
阻却违法事由。所以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A 项正确。
B 项: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首先,本罪是
侵犯妇女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只要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和绑架罪一样,都
是属于人身类犯罪,不是财产类犯罪, 所以侵害到自由就既遂)。其次,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
犯罪,不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行为人是否营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B 项正确。
C 项:丙的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首先,该行为得到了妇女的承诺,不构成犯罪。由于本罪
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具体承诺,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
性
,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本题中尽管小孟谎称“卖身葬母”,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小孟作出了具体
承诺 ,承诺自己被出卖。因此, C 项错误。
D 项:根据《刑法》第241 条第5 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即
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丁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实质上是犯意提升,犯意提升的特点在
于 :行为对象同一 ,并且侵害的法益同类。本案中,丁的前后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对象,也侵犯的是同类
法益(人身自由),仅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即可。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项。
86、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 项: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抢夺罪为单一行为犯,行为人只需要实施夺取行为即
可,原则上仅侵犯财产权利而不侵犯人身权利,当然,夺取行为可能会伴随着对人身权利的侵犯。而抢劫
罪则是复合行为犯,既侵犯人身,亦侵犯财产。本案中,行为人的夺取行为并不能成功地取得财产,还进
一步将被害人拖行10 米远,侵犯了人身权利,应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25 号)第6 条规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或者,驾驶机动车夺取他
人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驾驶摩托车抢夺时,拖行被害人10 米致其重伤,构成抢劫罪。因此,A 项错误,当选。
B 项:甲的行为构成普通抢劫罪,不成立入户抢劫。首先,入户抢劫的“户”不仅是空间概念,更强调暴
76
力行为与“户”的关联性。“户”作为家庭生活的私密空间,刑法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在于防止“户
内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双重侵害(财产与人身安全)。因此,如果不在户内发生暴力,则不构成入户抢劫
。换言之,要成立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要求盗窃行为与后续的使用暴力均发生在户内。
其次,根据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
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才能认定
为“入户抢劫”;若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但暴力行为发生在
“逃至屋外后”,已脱离“户”的空间范畴,不符合“暴力发生在户内”的要求,不构成入户抢劫。因此
, B 项错误,当选。
C 项:财产犯罪的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财物价值为准,未实际支配的财产性利益不纳入犯罪数
额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
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
数额 ,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本案中,甲仅当场劫取信用卡,未有实际使用、消费行为,50 万元额度仅是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并非甲
已实际控制的财物,抢劫数额不应按50 万元额度计算。如未消费、使用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的犯罪数
额。因此,C 项错误,当选。
D 项: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特殊事件(火灾、水灾、雪灾、车祸)不改变占有关系。例如,大海发生沉
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离开原地,也应当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即
便主人暂时离开原物,但社会观念一般认为主人没有放弃的意思,相反,还会待灾害结束之后返回原住处
,应推定财物仍归原占有人占有。
本案中,玩偶仍属室友占有的财物,室友仅是暂时离开宿舍,无放弃玩偶所有权的意思(社会观念上会认
为同学会返回取回个人物品)。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走该玩偶,应构成盗窃罪。历年真题中,有
类似的真题(题号为1702018):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
及带走的贵重财物。该案中,丙取走的是有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 项。
87、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C,D。
解析:A 项:不成立盗窃罪。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原占有和建立新占有。
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只要将共享单车置于公众可以使用的地方即可。本案中,即便将共享单车摆放
在自家门口,也没有打破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其他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共享单车。故小明的行为并没有排
除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也没有排除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共享单车公司)对该单车的占有。因此
, A 项错误。
B 项: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将仅供城市使用的共享单车运往农村,在一定程度上,使
得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公司)对该单车失去占有、控制。同时,小红本人建立起了对该车的控制,至少
从城市运往农村,离开城市之后的这一路程也是小红控制单车的过程,应认为小红是建立了新占有。应认
为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需要解释的两个疑问:第一 ,虽然事实上农村村民可以扫码使用该单
车,但该单车已经脱离了共享单车公司设定的规则范围,可以认为行为人打破了所有权人对该单车的占有
。这就好比,个人的自行车,停在特定的位置,他人不能随便骑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就是打破了对原自行
77
车的占有。同样,共享单车只能在特定区域(城市区域),而小红将该车搬到了农村,显然违反了所有权
人的意志,应认为打破了原占有。试想,如果将本该在城市骑行的共享单车搬到农村去,会造成管理公司
更大的管理成本浪费,骑行的频率也不如在城市那么频繁,这肯定违反了所有权人对共享单车占有、管理
的本意。第二,行为人将共享单车运往农村的过程,事实上已经建立起了对共享单车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
关系。城市运往农村的过程就是对共享单车的支配过程,这个过程是建立了对共享单车的支配、控制,应
认为建立了新占有。即便事后其他村民可以使用该单车,也不能否认其之前建立了新占有。因此,B 项正
确。
C 项: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放入自家院子,违背了被害人(共享单车公司)对自行车的占有意思,排除了
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建立了新的占有,应认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因此,C 项
正确
。
D 项:小张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实现了对该自行车的新
的支配,建立了新的占有。这种行为已经排除了他人对该车的使用,违反了共享单车所有人的意思,即便
是共享单车所有者,也难以占有、控制该自行车。因此,小张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因此
,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项。
88、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 项:该选项中甲存在两个盗窃行为。第一 ,甲盗窃王某手机,价值3000 元,盗窃数额为3000
元 。第二,甲将王某微信账号余额1 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也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 万元。甲
将王某微信账号的余额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王某对此并不知情,甲违背他人意
志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因此甲成立盗窃罪一罪,但犯罪数额累计为1.3 万
元。因此,A 项正确。
B 项:该选项中乙存在两个盗窃行为。第一 ,乙盗窃张某手机,价值2000 元,盗窃数额为2000 元。第
二
,乙使用张某微信账号从微信绑定的信用卡中转走1 万元,也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 万元。此
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乙没有直接使用张某信用卡,只是使用了微信。不能因为“钱”源于信用
卡,就认定行为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换言之,使张某遭受财产损失的是乙从微信转出“钱”的行为,但
该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账号与密码,故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综上,乙的两次盗窃数额共
为1.2 万元,由于同种罪不并罚,因此乙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累加计算为1.2 万元。因此,B 项正
确。
C 项:该选项中丙存在两个盗窃行为。第一 ,丙盗窃李某手机,价值4000 元,盗窃数额为4000 元。第
二
,丙将李某的信用卡绑定了该微信账户,然后利用李某微信再将1 万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亦成立
盗窃罪 。丙将李某的信用卡与李某微信绑定,虽然使用了李某信用卡的账号和密码,但绑定行为本身不
会也没有导致转移李某的财产,李某的财产法益没有受到侵害。如果行为到此为止,也不可能构成任何犯
罪。丙将李某微信的“钱”转到自己微信中非法占有的行为,才是一个盗窃行为。但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
使用李某银行卡的账号与密码,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综上,丙的两次盗窃数额共为1.4 万元,由于同种数
罪不并罚
,因此丙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累加计算为1.4 万元。因此,C 项正确。
D 项:该选项中丁存在两个行为。第一 ,丁盗窃刘某手机,价值2000 元,盗窃数额为2000 元。第
二,丁将刘某的信用卡绑定了刘某微信账户,然后去商场使用微信账户扫码消费了1 万元的行为也成立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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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丁将刘某的信用卡与微信绑定,虽然使用了刘某银行卡的账号和密码,但绑
定行为本身不会也没有导致转移刘某的财产,刘某的财产法益没有受到侵害。如果行为到此为止,也不可
能构成任何犯罪。丁去商场“使用刘某微信账户”扫码消费了1 万元的,才是一个犯罪行为。但这个行为
本身并没有使用刘某银行卡的账号与密码,而是直接使用了微信支付的方式,亦成立盗窃罪。综上,丁的
两次盗窃数额共为1.2 万元,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因此丁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累加计算为1.2 万
元 。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项。
89、 【较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B,C。
解析:ABCD 项:第一 ,甲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成立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一般认为,盗伐林木罪与滥
伐林木罪是对立关系。盗伐是指完全没有权利,而滥伐强调的是有权但超出权利。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该
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甲没有直接实施该行为,而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故甲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甲的行为另成立诈骗罪,甲直接实施了欺骗乙的行为,乙自愿处分了6 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的直接正犯。总而言之,即便本案中,甲不收受乙任何财物,甲都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此外,甲
还欺骗乙得到了乙的6 万元,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间接正犯)并罚。因此
, AD 项错误,B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项。
90、 【简单】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C。
解析:ABCD 项:首先,甲实施了第一个行为:以敲诈勒索为目的拦下骑摩托车的乙,并通过未来实施
暴力相威胁,要求乙明天交付1 万元,不符合抢劫罪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获取财物”,故
甲不构成抢劫罪,应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 选项错误。
其次,乙在被要挟后逃跑,导致甲的犯罪目的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系犯罪未遂,即甲的第一
个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或者说,甲并没有让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产,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
遂。因此,C 项正确。
再次,事后甲另起犯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将乙停在一旁价值5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此时,乙已经逃离
现场,并不知晓甲窃取自己摩托车,甲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成立抢夺罪,构成盗窃罪。因此,A
项
正确,D 项错误。
最后,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91、 【较简单】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07 条第2 款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
情节严重的行为。
A 项:毁灭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
灭证据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
79
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根据《刑
法》第307 条第1 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
作伪证的行为。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不是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
, B 项错误。
C 项:帮助毁灭证据罪包括:第一 ,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证
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
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证
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实行犯)。C 项中,甲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的行
为,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方式之一 ,构成本罪。因此,C 项正确。
D 项: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
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92、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 项: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
,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本犯)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
立窝藏、包庇罪。本案中,甲的父亲在甲、乙开展淫秽表演前就已经知道此事,并且表示可以提供帮助
,属于事前通谋,应当成立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甲的父亲不构成包庇罪。因此, A 项错
误 ,当选。
B 项:如前所述,甲的父亲与甲、乙已经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本人,就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妨害他
人作证的,系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本案中,甲的父亲作为共犯,其劝说他人不要作
证的行为,不成立妨害作证罪。因此,B 项错误,当选。
C 项: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者明知犯罪人的去向,而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单纯的
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
的
,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换言之,包括窝藏、包庇罪在内的妨害司法类的犯罪,原则上都是积极的行为
,单纯的知情不举,原则上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的父亲知道甲与乙的犯罪事实,但是单纯未提供证言
,不成立包庇罪。因此, C 项错误,当选。
D 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
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中,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必
须是积极的行为,单纯的知情不举,不构成伪证罪。本案中,乙的父亲仅是未供出甲,并未做虚假陈述
,不构成伪证罪。因此, 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 项。
93、 【较简单】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A 项: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乙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收受甲20 万元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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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合作)”,主观上是收受贿赂的故意,而非骗取甲财物的故意。后续终止合作是基于“亲戚竞争”的利
益考量,并非一开始就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虚假承诺。即便乙未兑现承诺,其行为仍围绕“职务行为与
财物对价”展开,符合受贿罪的行为逻辑,而非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而权钱交易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把事情办成”,所以后续
没有谋求到利益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开始没有对应的职务便利,那么被害人
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便利而给予财物的,此时不存在权钱交易,成立诈骗罪而非受贿罪。 本案
中,甲向乙行贿的目的在于利用乙的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乙实际上也具备更换保洁公司的职权,甲
向乙完成行贿时,权钱交易就已经完成,成立受贿罪。因此,A 项错误。
【扩展阅读】即便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的,也成立受贿罪而非诈骗罪
实务案例中,对于具有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进行权钱交易的,也按照受贿罪而非诈骗罪论处
。例如,张某是A 区某派出所副所长。2018 年1 月初,张某在朋友饭局上与某运输公司总裁李某相识。
席间,李某得知张某曾在A 区交巡警支队担任副支队长,询问张某是否认识A 区交巡警支队现任支队长王
某 。张某谎称和王某相熟,李某遂提出希望张某找王某帮忙处理公司货车年审问题,张某应允。几天
后,李某到张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3 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张某。事后,张某将3 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
务,告知李某事情未办成,3 万元暂时无法归还,李某遂向A 区监察委员会举报。
对于本案,监察委员会认为,就一般受贿和诈骗罪而言,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虚假承诺时是
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如有,不论作出的承诺是否真假,也不论事实上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其职务
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即受到侵害,所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系权钱交易的结果,而非请托人陷于错误认
识后交付财物。对于请托人而言,其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能够为其谋取利益,不存在
错误认识,又怎么会成为被骗者。本案中,张某作为A 区某派出所副所长,具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身
份
,具备为李某斡旋并谋取利益的职权,其虚假承诺实质上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其收受之贿
赂具有对价性,因而成立受贿罪。
BD 项: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受贿罪是行为犯,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承
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即既遂,或者说,权钱已经交易。本案中,乙收受20 万元时,受贿罪已经既
遂。事后退回财物不影响既遂状态,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如退赃)考虑。本案中,乙的受贿罪已经既遂,
再退还受贿款项的,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B 项错误,D 项正确。
C 项: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成立单位行贿罪,要求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是为了单
位的利益。本案中,甲作为保洁公司负责人,为了公司利益(保持保洁服务合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
20 万元,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尽管乙后来退回钱财,但甲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不影响单位行
贿罪的成立。因此,C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94、 【中等】我的答案:B,C、 正确答案:C,D。
解析:ABC 项: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巡视央企期间,明知妻子收受了财物仍予以接受,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通过具有制约关系的A 央企经理甲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普通受贿罪。注意,王某作
为巡视组组长对被巡视的A 央企领导具有现实、直接的制约关系,属于利用有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这不是斡旋受贿中的工作条件便利,故王某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构成普通受贿罪。乙构成受
贿罪的
81
共犯,应以受贿罪论处。因此,AB 项错误,C 项正确。
D 项:张某只有向乙(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意思,没有直接向王某行贿的意思,也对
王某和乙构成受贿罪共犯不知情,故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95、 【中等】我的答案:C,D、 正确答案:A,B,D。
解析:ABC 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个人通过
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第二项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该笔500 万元货款已经到期应当支付,属于A 央
企确定的应收账款,属于公款,甲不按规定入账应收账款,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其他单位使用,超3 个
月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 项错误,当选,B 项错误,当选,C 项正确,不当选。
D 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本案的
对象不满足条件,故甲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D。
96、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C,D。
解析:A 项:根据2023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处于80 毫克/100 毫升-150 毫克/100 毫升
之间的,且不具有此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 。本案中,甲的酒精含量虽处于该区间,但甲严重超速行驶,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之
一 ,因此不能认为甲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甲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2023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
酒的依据。”本案中,甲在呼气前故意饮酒,意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追究,应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
,即160 毫克/100 毫升为定案标准,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 B 项错误。
C 项:根据2023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
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且没
有从重情节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之一。本案中,甲在停车场自行停车属于短距离接替
驾驶,题干也未说明甲具有从重情节,故可以认为甲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因此,C 项正
确
。
D 项:危险驾驶罪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道路要求具有“公共性”,若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
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本案中甲单位不对外公开,道路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
危险驾驶罪要求的“道路”,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项。
82
97、 【较难】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7 类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
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
、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A 项: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且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
职务、职级晋升而行贿,应该从重处罚。因此,A 项正确。
B 项: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注意,不要混淆该罪的犯罪主体和行贿
对象,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即行贿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这类“公单位”。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以财物,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此,B 项错误
。
C 项:适用行贿罪的从重处罚规定的前提是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若不构成行贿罪,自然谈不上从重处
罚。本案中,丙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财物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希望对方依法办事,不要非
法“卡 ”自己,不构成行贿罪,更不用从重处罚。因此,C 项错误。
D 项: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行贿罪。丁药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单位行贿
罪。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项。
98、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
A 项:构成袭警罪要求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警察乙只是在路边与人闲聊,没有在执行职务,故
甲虽然对警察实施了暴力,但不构成袭警罪,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狱警也属于人民警察,甲暴力袭击正在巡逻的乙,构成袭警罪。
因此,B 选项正确。
C 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也有程度要求,对警察本人实施暴力的要求造成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与人民警
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实施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
属于暴力袭击。甲只是实施了挣脱推搡、口头辱骂这种比较轻微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因此,C 选项错
误。
D 项:交警乙虽然在值班工作期间,但其违规收取费用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故甲虽然暴力袭击了
乙也不构成袭警罪。因此,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
99、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A,C。
解析:A 项:甲将毒品交给乙,乙接受毒品,乙具有持有毒品的故意,同时具有“持有”毒品的行为,虽
然毒品刚交到乙手上就被警察发现,但乙仍成立持有毒品罪。乙已经持有毒品,虽是短暂的持有,也应该
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甲将毒品交给乙,引起了乙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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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即成立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因此,A 项正确。
B 项:运输毒品罪是重罪,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应做限制解释,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的
运输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行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从购买地带到目的地的,并且数
量较小的,不属于运输毒品。本案中,乙因贩卖而运输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甲仅仅是为吸食
而购买、运输毒品,且数量较小,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再者,吸毒本身在我国刑法中是不构成犯罪的,那
么维持吸毒所必要的行为,如购买并运输毒品回家,就不宜认定为是犯罪。因此,B 项错误。
C 项:甲贩卖毒品给乙,并且交付完毕,甲既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又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时甲还持有
毒品,但贩卖毒品必然持有毒品,因此,贩卖毒品罪可以吸收非法持有毒品罪,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
外
,甲的行为还是犯罪既遂。 “购买”行为不是“贩卖”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乙后续持有毒品
(不考虑数额)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 C 项正确。
D 项:乙本来就是毒品贩卖者,一直具有毒品贩卖的故意,而并非是甲的苦苦哀求行为引起,甲的行为至
多只能说是加强了乙此次贩卖毒品的犯意。因此,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教唆犯是将无犯罪意图的
人,教唆至有犯罪意图。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项。
100、 【中等】我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解析:A 项:甲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属于金融诈骗行为。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行为
,不论上游行为定什么罪,只要实施了7 大类行为就可以。那么,甲确实实施了金融诈骗行为,故甲后续
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乙也成立洗钱罪。但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必须是指具体罪名,那么甲没有
实施上游犯罪,甲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也就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 项错误。
B 项:首先,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即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甲确实实施了信用卡诈骗
行为。后续将该款汇往境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其次,甲先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
《刑法》第196 条的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191 条的规定,犯罪后自洗钱的行为,即针对自己的犯
罪所得实施洗钱的,应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并罚。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洗钱罪,应并罚。最后,
乙只参与了后续的洗钱行为,乙只构成洗钱罪一罪。因此,B 项正确。
C 项:乙实施“洗钱”的对象是甲的犯罪所得,但甲之前犯罪的罪名是盗窃罪。若《刑法》第191 条所
规定的上游犯罪是具体罪名,那么,乙“洗”的对象是甲的盗窃罪所得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
《刑法》第191 条所规定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包括金融诈骗行为。那么,甲的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的行为,至少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行为,甲属于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据此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因此
, C 项错误。
D 项: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就是要肯定甲的犯罪所得是《刑法》第191 条所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
所得。若《刑法》第191 条的7 个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罪名,甲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乙不能构成洗钱
罪。若《刑法》第191 条的7 个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甲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其中,使用信
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是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也是洗钱罪的7 个犯罪行为类型之一。乙帮助
甲“洗”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故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并不违反罪
刑法定。因此
,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