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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卷-民法-张翔_可搜索_2026法考客观_厚-D_92026HD真题卷合集_真题-民法-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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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⑩法考
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真题卷
历年精粹
透视命题
民 法
思路点拨
举一反三
张翔/编著
厚大//出品
法温暖深邃的目光
张羊m
微信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目 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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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酶
01民法总则
》第1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001
专题1 民法的基本原则⋯⋯⋯⋯⋯⋯⋯⋯⋯⋯⋯⋯⋯⋯⋯⋯⋯⋯⋯⋯⋯001
专题2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003
》第2讲 民事主体
011
专题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011
专题4 自然人的监护⋯⋯⋯⋯⋯⋯⋯⋯⋯⋯⋯⋯⋯⋯⋯⋯⋯⋯⋯⋯013
专题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018
专题6 法 人⋯⋯⋯⋯⋯⋯⋯⋯⋯⋯⋯⋯⋯⋯⋯⋯⋯⋯⋯⋯⋯⋯⋯021
》第3讲 民事法律行为
028
专题7 意思表示、实践行为、要式行为⋯⋯⋯⋯⋯⋯⋯⋯⋯⋯⋯⋯⋯028
专题8 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瑕疵 ⋯⋯⋯⋯⋯⋯⋯⋯⋯⋯⋯⋯⋯⋯⋯⋯033
·001·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4讲
代理与诉讼时效
046
专题9 代 理⋯⋯⋯⋯⋯⋯⋯⋯⋯⋯⋯⋯⋯⋯⋯⋯⋯⋯⋯⋯⋯⋯⋯⋯⋯⋯⋯046
专题10 诉讼时效⋯⋯⋯⋯⋯⋯⋯⋯⋯⋯⋯⋯⋯⋯⋯⋯⋯⋯⋯⋯⋯⋯⋯⋯⋯⋯⋯052
》
专题11 无因管理⋯⋯⋯⋯⋯⋯⋯⋯⋯⋯⋯⋯⋯⋯⋯⋯⋯⋯⋯⋯⋯⋯⋯⋯⋯⋯⋯057
专题12 不当得利⋯⋯⋯⋯⋯⋯⋯⋯⋯⋯⋯⋯⋯⋯⋯⋯⋯⋯⋯⋯⋯⋯⋯⋯⋯⋯⋯061
第二8
02 物 权 法
》
第5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6讲 物权法总论
057
065
专题13 物的分类 ⋯⋯⋯⋯⋯⋯⋯⋯⋯⋯⋯⋯⋯⋯⋯⋯⋯⋯⋯⋯⋯⋯⋯⋯⋯⋯⋯⋯⋯⋯065
专题14 物权变动⋯⋯⋯⋯⋯⋯⋯⋯⋯⋯⋯⋯⋯⋯⋯⋯⋯⋯⋯⋯⋯⋯⋯⋯⋯⋯⋯066
》第7讲 所 有 权
076
专题15 不动产所有权⋯⋯⋯⋯⋯⋯⋯⋯⋯⋯⋯⋯⋯⋯⋯⋯⋯⋯⋯⋯⋯⋯⋯⋯⋯⋯076
专题16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080
专题17 共 有⋯⋯⋯⋯⋯⋯⋯⋯⋯⋯⋯⋯⋯⋯⋯⋯⋯⋯⋯⋯⋯⋯⋯⋯⋯⋯⋯086
》第8讲 用益物权
090
专题18 土地承包经营权⋯⋯⋯⋯⋯⋯⋯⋯⋯⋯⋯⋯⋯⋯⋯⋯⋯⋯⋯⋯⋯⋯⋯⋯090
专题19 居住权⋯⋯⋯⋯⋯⋯⋯⋯⋯⋯⋯⋯⋯⋯⋯⋯⋯⋯⋯⋯⋯⋯⋯⋯⋯⋯⋯⋯⋯092
专题20 地役权⋯⋯⋯⋯⋯⋯⋯⋯⋯⋯⋯⋯⋯⋯⋯⋯⋯⋯⋯⋯⋯⋯⋯⋯⋯⋯⋯092
》第9讲 占 有
096.
专题21 占有概述⋯⋯⋯⋯⋯⋯⋯⋯⋯⋯⋯⋯⋯⋯⋯⋯⋯⋯⋯⋯⋯⋯⋯⋯⋯⋯⋯⋯⋯096
专题22 占有的保护⋯⋯⋯⋯⋯⋯⋯⋯⋯⋯⋯⋯⋯⋯⋯⋯⋯⋯⋯⋯⋯⋯⋯⋯⋯⋯100
专题23 无权占有的返还⋯⋯⋯⋯⋯⋯⋯⋯⋯⋯⋯⋯⋯⋯⋯⋯⋯⋯⋯⋯⋯⋯⋯⋯102
·002·
.具录
第三缩
03
债与合同法
》第10讲 债法总论
104
专题24 债与债权概述⋯⋯⋯⋯⋯⋯⋯⋯⋯⋯⋯⋯⋯⋯⋯⋯⋯⋯⋯⋯⋯⋯⋯⋯⋯⋯104
专题25 债的移转⋯⋯⋯⋯⋯⋯⋯⋯⋯⋯⋯⋯⋯⋯⋯⋯⋯⋯⋯⋯⋯⋯⋯⋯⋯⋯⋯105
专题26 债的保全⋯⋯⋯⋯⋯⋯⋯⋯⋯⋯⋯⋯⋯⋯⋯⋯⋯⋯⋯⋯⋯⋯⋯⋯⋯⋯⋯115
专题27 债的消灭⋯⋯⋯⋯⋯⋯⋯⋯⋯⋯⋯⋯⋯⋯⋯⋯⋯⋯⋯⋯⋯⋯⋯⋯⋯⋯⋯121
》第11讲 合同法总论
126
专题28 合同概述⋯⋯⋯⋯⋯⋯⋯⋯⋯⋯⋯⋯⋯⋯
⋯⋯⋯⋯⋯⋯⋯⋯⋯⋯⋯⋯⋯⋯⋯⋯⋯126
专题29 合同的订立⋯⋯⋯⋯⋯⋯⋯⋯⋯⋯
⋯⋯⋯⋯⋯⋯⋯⋯⋯⋯⋯⋯⋯⋯131
专题30 合同的履行⋯⋯⋯⋯
祝您法考必过⋯⋯144
微信(QQ:1520103738⋯151
⋯⋯⋯⋯⋯⋯⋯139
专题31 合同的解除⋯⋯⋯⋯
专题32 合同责任⋯⋯⋯⋯⋯
》第12讲 合同法分论
159
专题33 买卖合同⋯⋯⋯⋯⋯⋯⋯⋯⋯⋯⋯⋯⋯⋯⋯⋯⋯⋯⋯⋯⋯⋯⋯⋯⋯⋯⋯159
专题34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169
专题35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174
专题36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182
专题37 运输合同⋯⋯⋯⋯⋯⋯⋯⋯⋯⋯⋯⋯⋯⋯⋯⋯⋯⋯⋯⋯⋯⋯⋯⋯⋯⋯⋯186
专题38 技术合同⋯⋯⋯⋯⋯⋯⋯⋯⋯⋯⋯⋯⋯⋯⋯⋯⋯⋯⋯⋯⋯⋯⋯⋯⋯⋯⋯187
专题39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中介)合同 ⋯⋯⋯⋯⋯⋯⋯⋯⋯⋯⋯⋯189
专题40 物业服务合同⋯⋯⋯⋯⋯⋯⋯⋯⋯⋯⋯⋯⋯⋯⋯⋯⋯⋯⋯⋯⋯⋯⋯⋯⋯195
第四绝
04
担 保 法
》第13讲 担保概述
196
专题41 担保合同与担保责任⋯⋯⋯⋯⋯⋯⋯⋯⋯⋯⋯⋯⋯⋯⋯⋯⋯⋯⋯⋯⋯⋯196
·00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42 共同担保⋯⋯⋯⋯⋯⋯⋯⋯⋯⋯⋯⋯⋯⋯⋯⋯⋯⋯⋯⋯⋯⋯⋯⋯⋯⋯⋯200
》第14讲 担保物权
202
专题43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202
专题44 抵押权⋯⋯⋯⋯⋯⋯⋯⋯⋯⋯⋯⋯⋯⋯⋯⋯⋯⋯⋯⋯⋯⋯⋯⋯⋯⋯⋯205
专题45 质 权⋯⋯⋯⋯⋯⋯⋯⋯⋯⋯⋯⋯⋯⋯⋯⋯⋯⋯⋯⋯⋯⋯⋯⋯213
专题46 留置权⋯⋯⋯⋯⋯⋯⋯⋯⋯⋯⋯⋯⋯⋯⋯⋯⋯⋯⋯⋯⋯⋯⋯⋯⋯⋯⋯⋯216
专题47 担保物权竞存⋯⋯⋯⋯⋯⋯⋯⋯⋯⋯⋯⋯⋯⋯⋯⋯⋯⋯⋯⋯⋯⋯⋯⋯⋯220
》第15讲 担保债权
223
专题48 保 证⋯⋯⋯⋯⋯⋯⋯⋯⋯⋯⋯⋯⋯⋯⋯⋯⋯⋯⋯⋯⋯⋯⋯⋯⋯⋯⋯223
专题49 定 金⋯⋯⋯⋯⋯⋯⋯⋯⋯⋯⋯⋯⋯⋯⋯⋯⋯⋯⋯⋯⋯⋯⋯⋯⋯226
第五9
05 人格权法
》第16讲 人格保护
专题50 人格保护⋯⋯⋯⋯⋯⋯⋯⋯⋯⋯⋯⋯⋯⋯⋯⋯⋯⋯⋯⋯⋯⋯⋯⋯⋯⋯⋯228
第六腺
》
06
第17讲 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法
228
236
专题51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36
专题52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39
》第18讲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244
专题53 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244
专题54 特别侵权⋯⋯⋯⋯⋯⋯⋯⋯⋯⋯⋯⋯⋯⋯⋯⋯⋯⋯⋯⋯⋯⋯⋯⋯⋯⋯247
·004·
.具录⋯
第七的
07 家 事 法
》第19讲 婚 姻 法
266
专题55 结 婚⋯⋯⋯⋯⋯⋯⋯⋯⋯⋯⋯⋯⋯⋯⋯⋯⋯⋯⋯⋯⋯⋯⋯⋯⋯⋯⋯266
专题56 父母子女关系⋯⋯⋯⋯⋯⋯⋯⋯⋯⋯⋯⋯⋯⋯⋯⋯⋯⋯⋯⋯⋯⋯⋯⋯⋯267
专题57 夫妻财产关系⋯⋯⋯⋯⋯⋯⋯⋯⋯⋯⋯⋯⋯⋯⋯⋯⋯⋯⋯⋯⋯⋯⋯⋯267
专题58 离 婚⋯⋯⋯⋯⋯⋯⋯⋯⋯⋯⋯⋯⋯⋯⋯⋯⋯⋯⋯⋯⋯⋯⋯⋯⋯⋯⋯274
》第20讲 收 养 法
279
专题59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279
》第21讲 继 承 法
282
专题60 继承权⋯⋯⋯⋯⋯⋯⋯⋯⋯⋯⋯⋯⋯⋯⋯⋯⋯⋯⋯⋯⋯⋯⋯⋯⋯⋯⋯282
专题61 法定继承⋯⋯⋯⋯⋯⋯⋯⋯⋯⋯⋯⋯⋯⋯⋯⋯⋯⋯⋯⋯⋯⋯⋯⋯⋯⋯⋯284
专题62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287
专题63 遗产的处理⋯⋯⋯⋯⋯⋯⋯⋯⋯⋯⋯⋯⋯⋯⋯⋯⋯⋯⋯⋯⋯⋯⋯⋯⋯⋯291
答案速查表
294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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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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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第一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
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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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01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①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
下列选项属于民法诚信原则的功能的
有:(2025-回忆版-多)
4解释法律行为
⑧解释法律规范
⑥填补合同漏洞
①填补法律漏洞
考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解析通过诚信原则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规范,
是指当法律行为(如合同)或法律规范(即条
文)在理解上产生分歧时,应采取符合诚信原
则的理解。可见,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的功能。故A、B项选。
通过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法律漏洞,是指
当针对特定案件的事实,合同或法律规范并未
作出约定或规定,即出现“漏洞”时,采取符
合诚信原则的处理方式。可见,诚信原则具有
填补合同、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故C、D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是法考首次考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
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难度中等。事实
上,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均具有解释功能与
填补功能,而在诚信原则中,上述功能表现
得最为突出。
二、民法的各基本原则
②>------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
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
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
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已方一
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
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
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3/1-单)
A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
③诚信原则
·00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考点民法的各基本原则
解析自愿原则是针对意思表示行为而言的,
即要求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出于自愿。本
题中不涉及意思表示。故A项不选。
公平原则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
务的合理配置而言的,是司法对于一项民事活
动结果的调控。本题中不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合
理配置。故B项不选。
平等原则是针对当事人彼此的法律地位而
言的,以反对民事关系中的特权、歧视为内容。
本题中不涉及特权与歧视问题。故C项不选。
诚信原则具有两个含义:①遵约守信;
②与人为善。本题中,乙基于私怨建造围墙,
目的在于让对方难受,违背了与人为善的诚信
原则。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是考试中首次考查民法的基本原
则,要求考生准确把握民法的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③>>
赵某将自有房屋出售给钱某。钱某在
看房期间多次强调购房是用于自住,很忌
讳房屋中曾有人去世。赵某确认没有此情
形。目前,双方已完成交易,房屋交付给
了钱某。入住后不久,钱某得知几年前赵
某的父亲在此房中离世,遂欲解除合同。
对此,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
本原则?(2025-回忆版-单)
④公序良俗原则
③诚信原则
◎绿色原则
①平等原则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即“公
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本题中,赵某系未
告知钱某买卖房屋的相关事实,不涉及“公共
利益”和“善良风俗”。故A项不选。
诚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即“遵约守
信”和“与人为善”。本题中,买卖房屋中老
人离世之事实对钱某来说很重要,故赵某应予
告知。赵某未告知钱某此事,违反了“遵约守
信”,违反了诚信原则。故B项选。
绿色原则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
则”。本题不涉及该项原则。故C项不选。
平等原则的违反,表现为民事关系中出现
了“特权”或“歧视”。本题中的事实不涉及
“特权”或“歧视”。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案情简单,无需推理即可作答,难
度较小。
本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赵某未告知
出卖房屋中曾有老人离世之事,对钱某构成
欺诈。对于赵某而言,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
则;对于钱某而言,其基于欺诈所作出的意
思表示则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本题问的是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
则”,故选B项。
4 >>>⋯-----
胡某在自家花园发现一只漂亮甲虫,
便拍照发到网上。富豪李某在网上看到照
片,对该甲虫甚是喜欢,便出价30万元购
买这只甲虫,胡某同意。经查,该甲虫是
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人的交易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则?(2024-
回忆版-多)
自愿原则
⑧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
①绿色原则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自愿原则的违反是指发生了一方意思表
示不自由的事实。本题中并无该事实。故A项
不选。
·002·
第1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本题中,胡某与李某的交易违反了国家关
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因该法律旨在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故胡某与李某的交易违反了社会
公共利益,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
序”。故B项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从事民事交易,需遵
约守信、与人为善,本题中并无对应情节。故
C项不选。
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原则。本题中,胡某与李某买卖国家二级保护
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违反了绿色原则。故
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为直接考查题,没有难度。
本题的B项所具有的启迪意义在于,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民法上
的公序良俗原则。
专 题
02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⑤》>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08/3/1-单)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如合同法律关系,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如
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故A、D
项不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三类。故B项不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无
形财产、行为等。其中,行为既包括作为,也
包括不作为。故C项选。
答案C
)
评 论
本题较为简单,系直接通过理论阐释考
查理论问题,考生只要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
素有准确把握,即可做对本题。
本题需要注意的知识有二: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中的不作为,
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将“一方
不实施特定行为”作为该方义务之履行的情
形,如公司高管“不实施对公司经营竞争行
为”的情形;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但其中只
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6》--⋯
商场举行购买电器送酸奶活动。李老
太太在购买电器后喝了赠送的酸奶,导致
上吐下泻,遂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
场表示酸奶并非商品,未支付合理对价,
属于赠品,因此其不承担责任。关于此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9-回忆版-多)
·003·
专题⑩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A李老太太应自行承担损失
⑧李老太太有权向商场主张侵权
◎李老太太有权向商场主张违约
①酸奶生产者有赔偿义务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解析在赠品促销活动中,因“促销赠品”的
价金已经包含在所促销的商品价金之中,故其
本质为买卖,而非赠与。本题中,商场出卖酸
奶致买受人李老太太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即
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因此,李老太太有
权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故A项
不选,B、C项选。
李老太太所遭受的损害,构成产品缺陷致
人损害的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
担侵权责任,因此,李老太太还有权请求酸奶
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选。
答案BCD
g)
评 论
本题的考点非常简单,且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促销赠品”的本
质并非赠与,而是买卖。这对于考生的社会
生活经验有一定要求。
⑦2>>
婷婷满1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
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
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
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
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
3/56-多)
承揽合同之债
?委托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①不当得利之债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解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
家中为婷婷拍摄纪念照,意味着婷婷的父母与
该影楼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债。故A项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让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
的合同。本题中不存在委托合同的事实。故B
项不选。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没有合理使用事由
的,构成肖像侵权。本题中,该影楼擅自将婷
婷的相片制成挂历出售的行为,构成肖像侵权,
产生侵权之债。故C项选。
用他人之物获得利益,且没有法律上的依
据的,构成不当得利。本题中,该影楼用婷婷
的肖像赚钱,构成不当得利,产生不当得利之
债。故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法律概念合并考查,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本题系通过实例考查法律概
念,对考生的分析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故
有一定难度。
二、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
8>-------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
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
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
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
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
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多)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⑧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①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
置权
·004·
巷
第1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考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留置
权的成立要件
解析物权请求权是“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本题中,小贝是足球的所有权人,老马占有该
足球,没有任何权利,构成无权占有。因此,
小贝基于所有权,请求老马返还“自己的足
球”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故A项选。
债权请求权是“要别人东西”的权利。本
题中,小贝造成老马的花瓶损坏,老马请求小
贝赔偿损失的权利,即“要小贝的钱”的权
利,为债权请求权。故B项不选,C项选。
除商事留置权以外,留置权的成立要以
“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为要件,即一方支付
金钱与另一方返还动产,系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题中,由于老马向小贝返还足球与小贝向老
马赔偿损失,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
且小贝与老马均非企业,不能成立商事留置权,
因此老马对足球不享有留置权。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及留置权
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且
由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区分与留置
权的成立要件考查跨度较大,故有一定难度。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9》-----
张三在步行街拾得一翡翠挂件,在准备
交往失物认领处时遇好友李四,张三虚荣心
作祟,遂向李四展示翡翠挂件并谎称为己所
有,李四央求张三将翡翠挂件借自己把玩,
张三遂借给李四。后王五从李四处盗得该翡
翠挂件并将其出卖,失主麻二在王五卖出
时认出了自己的翡翠挂件。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多)
A张三是无权占有
⑧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原物
◎李四是恶意占有
①麻二可以请求王五返还原物
考点占有的分类、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张三拾得遗失物后,并不享有占有该翡
翠挂件的任何民事权利,所以其构成无权占有。
故A项选。
王五从李四处盗得挂件,其并不享有占有
该翡翠挂件的任何民事权利,构成无权占有。
李四可凭占有请求王五返还原物。故B项选。
李四从张三处借用挂件,与张三之间具有
借用之债关系。因而李四凭借用债权,可对相
对人张三主张有权占有。但是,因李四的借用
债权不得对所有权人麻二主张,所以相对于麻
二,李四为无权占有。进而,因李四不知该挂
件非张三所有,所以李四构成善意占有。故C
项不选。
因王五不享有占有该翡翠挂件的任何民事
权利,构成无权占有,麻二可基于所有权请求
王五返还原物。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属于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知识
的考查,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拾得遗失物并具
有返还的意思的,拾得人既构成无因管理,
也构成无权占有。故本题张三“准备交往失
物认领处”的表述,并不影响A项的选择。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睑请求权
10-----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
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
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2013/3/55-多)
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世图
·00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①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精神损害
赔偿
解析在民法理论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
求权的对象,既包括行为妨害人,即实施了妨
害行为的人,也包括状态妨害人,即能够对行
为妨害人加以约束的人。本题中,沈某为行为
妨害人,叶某为状态妨害人。故A、B项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选。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
中,“赵某经常失眠”的事实并未表明其遭受
了精神损害。故D项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跨度较大,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本题所采取的是直接
考查的方式,所以较为简单。
(四)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11》
老赵在老家的房子的一面墙因罕见的
台风而倒塌,砸到了老李家,还砸坏了老
李的摩托车。老李雇人清理了院子里的淤
泥(但是并未清理完成)并修理了摩托
车。同时,老李发现老赵家房子的另一面
墙也快要倒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1-回忆版-多)
A老李可以要求老赵赔偿摩托车修理费
⑧老李可以要求老赵修补另外一面未坍塌
的墙
◎老李可以要求老赵清理尚未清理的淤泥
①老李可以要求老赵赔偿已经清理部分的
费用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本题中,老赵的墙倒塌砸坏了老李的摩
托车,构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老赵对此应
承担过错责任。由题目中“罕见台风”之表述
可知,老赵对此并无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赔偿
责任。故A项不选。
在民法中,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请求权的成立,均不以过错为条件。老李要
求老赵修补快要坍塌的墙,属于主张消除危险
请求权,因而尽管老赵没有过错,其依然需承
担消除危险的责任。故B项选。
老赵的墙倒塌所造成的淤泥对老李构成妨
害,因而尽管老赵没有过错,老李依然可主张
排除妨害请求权,即要求老赵清理淤泥。故C
项选。
老李自行清理淤泥并支付了费用,属于排
除妨害的一种具体表现,因而老赵承担该笔费
用也属于其承担排除妨害责任的一种表现。故
D项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将物权之保护的两大类方式——物
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考查,具有
一定的综合性。同时,本题对考生考点掌握
的精准性具有较高要求,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物权请求权的成
立,不问侵害人的过错,而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成立,则要考虑归责原则问题。
三、形成权与抗辩权
12 >》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
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003/3/34-多)
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⑧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
的合同进行追认
·006·
第1讲o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
的意思表示
①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
考点形成权的原理
解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
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在越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单方决定对
越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或者拒绝,因此追认权
为形成权。故A项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可以独立实施而无需追
认。故B项不选。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
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未作出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推定为以默示方式决定
放弃遗赠。决定权为形成权。故C项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以
单方意志决定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权为形成权。
故D项选。
答案ACD
评论
本题将形成权的概念与其他规定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问题较为简
单,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难度不大。
13 2》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
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
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
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1-单)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
念册的所有权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
念册的所有权
◎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
所有权
①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
册的所有权
考点赠与合同、形成权
解析甲与大学的赠与合同中“不得转让”的
约定,意味着该赠与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
有权撤销赠与。大学将纪念册转赠给乙的行为
表明受赠人大学违反了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所约
定的义务,甲依法享有撤销权。然而,享有撤
销权的事实并不能自动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行
使撤销权的行为才是赠与合同无效的事实。由
于题目中并不存在甲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故而
甲与大学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未被撤销,其依然
有效。进而,大学依然是纪念册的所有权人,
其对乙的赠与行为属有权处分。不仅大学与乙
的赠与合同有效,而且乙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也无需以甲的同意为条件。故A、B、C项不
选,D项选。
答案D
Pg)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两个领域,综合性较
强。但是,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
并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形成权要达到形
成权的结果,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方
式进行。
14 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8/3/51-多)
专题⑩
·007·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
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⑧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
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
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
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
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辩权
①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
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考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解析“要钱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
求权不具有排他性。A项中,乙银行请求甲公
司返还借款,是“要甲公司的钱”,为债权请
求权,不具有排他性。故A项选。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均为支配权。B
项中,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
的权利为地役权,其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支配
性。故B项选。
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的权利为先诉抗辩
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类型。故C项选。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
形成权。形成权为一种“单方决定权”,追认
权、拒绝权、解除权、撤销权、决定权、选择
权等均属于形成权。D项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属于形成权,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
斥期间的限制。故D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将债权请求权、地役权、抗辩权及
形成权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
跨度不大。本题系以实例考查理论判断,要
求考生从实务层面对考点精确把握。此外,
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四、权利的自助保护
(一)自助
15>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
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
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
如何定性?(2005/3/6-单)
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是自助行为
①是侵权行为
考点自助
解析]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与乙形成餐饮
合同。这一合同为双务合同,甲承担交付餐费
的义务,乙承担提供餐饮的义务。乙向甲返还
外衣并不是该双务合同中的义务,不能与甲的
餐费交付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不能形成双
务合同抗辩。故A、B项不选。
甲就餐后拒付餐费,侵害了乙的权利。因
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所以乙扣留甲的外衣
是必要的,也未超过合理的限度。需要说明的
是,题目中虽然没有设计类似“打电话报警”
的情节,但从逻辑上讲,“尽快纳入公力救济”
的要求,应当为构成自助后问题应如何处理的
法律要求,而不是自助行为本身的构成条件,
不影响乙行为的自助性质。故C项选,D项
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自助的构成,无
需以“尽快报警、起诉”为要件。
·008·
第1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二)紧急避险
16>>》
何某被恶狗咬,马某用吕某的雨伞打
狗,导致雨伞损坏、马某受伤。经查,恶
狗为赵某所豢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8-回忆版-多)
A马某的医疗费应由何某赔偿
⑧马某的医疗费应由赵某赔偿
吕某的雨伞损失应由马某赔偿
①吕某的雨伞损失应由赵某赔偿
考点无因管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紧急避险
解析马某为保护何某而打狗,对何某构成无
因管理。马某所遭受的损害为管理人因无因管
理而遭受的损害,被管理人何某应予适当补偿。
故A项不选。
赵某饲养的“恶狗”致马某损害,构成饲
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赵某应对马某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故B项选。
马某用吕某的雨伞打狗,对于雨伞的损坏,
构成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吕某的
雨伞损失应由赵某赔偿。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对于考点的考查,建立在法律
关系分析的基础之上,对考生的分析能力具
有较高要求,故有一定难度。
17 >>-----
3周岁的小明在三楼自家阳台玩耍,爬
防护栏时不慎踩空,头卡在防护栏上。14
周岁的小强正好路过,见状通过二楼空调
围栏爬到三楼,为避免小明窒息,托举小
明至其被解救。期间,小强手臂被划伤,二
楼空调围栏被踩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2022-回忆版-单)
A小强的救助行为应经过监护人同意
⑧小强的父母应对空调围栏所有人承担赔
偿责任
小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空调
围栏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①小明的父母应对小强进行合理补偿
考点法定代理权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的法
律后果、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独立实施其不能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与他人订立较为重大的合同)时,才需要
监护人的同意。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
为属于“事实行为”,其之实施在法律上无需
监护人同意,即可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A
项不选。
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导致他人
空调围栏被破坏,构成紧急避险。《民法典》
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据
此,围栏的损失应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故B项不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小明的父母无论是否
尽到监护职责,均应基于紧急避险规则对空调
围栏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相应责
任”。故C项不选。
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还构成无
因管理,故小强手臂的划伤属于因无因管理所
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小明的父母应当
给予小强适当补偿。故D项选。
答案D
专题2
·00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评 论
本题将分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三个考点
合并考查,且以“一个救助行为具有双重属
性”为考法,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具有一
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是否需要其监护人同意”的问题,本质是
“该行为发生相应法律后果,是否以监护人的
同意为要件”的问题,故不可将“生活层面”
上的同意与“法律层面”上的同意相混淆。
张翔真题卷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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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第二讲
民 事 主 体02
专 题
0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专题
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18》
林某在国外定居,回国探亲受到好友
刁某的热情招待,林某承诺赠与刁某妻子
腹中胎儿小飞2万元。小飞出生后林某后
悔,未给付赠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赠与合同生效
③受赠人为刁某
◎受赠人为小飞
①赠与合同未生效
考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解析本题中,林某明确表示赠与胎儿小飞,
因而受赠人是小飞,而不是刁某。故B项不
选,C项选。
事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关系发生于胎儿
出生之前的,胎儿出生后,溯及法律关系发生
时,胎儿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小飞已经出
生,所以赠与合同生效。故A项选,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涉及继承、合
同、侵权三个领域。本题为合同领域的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问题的典型案情,难度不大。
19>
医院的主治医生给孕妇开药,由于用
药过猛,导致胎儿受损,因挽救及时,孩
子保住未流产,但生下来后发现畸形,孕
妇身体也因此受伤。关于本案的侵权损害
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
忆版-单)
A孕妇和胎儿都无权请求医院赔偿
⑧胎儿和孕妇都有权请求医院赔偿
◎胎儿有权请求医院赔偿
①孕妇有权请求医院赔偿
考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解析对于孕妇来讲,医院对孕妇构成侵权,
孕妇有权主张索赔自不待言。对于胎儿而言,
事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关系发生于胎儿出生
·01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之前的,胎儿出生后,溯及法律关系发生时,
胎儿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医院的侵
权行为发生于胎儿出生之前,但胎儿出生后为
活体,所以溯及损害发生时,胎儿即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有权主张索赔。故B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B
e
评 论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涉及继承、
合同、侵权三个领域。本题为侵权领域的胎
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的典型案情,难度不大。
202>>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
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
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
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
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66-多)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⑧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①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考点继子女与胎儿的继承权
解析熊某与杨某为夫妻,熊某与小强为形成扶
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夫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
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A项选。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
题中,女婴在其父熊某死亡后死亡,且没有直
系晚辈血亲,因此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故
B项不选。
因男婴出生时为死体,其从未取得民事权
利能力,故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在性质上为
熊某的遗产,由熊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
杨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强、生子女女
婴)继承。进而,因女婴在出生后死亡,其可
继承的熊某的遗产,由杨某继承。故C项选。
因女婴出生时为活体,取得了民事权利能
力,故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在女婴死亡后
为女婴的遗产,由女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
亲杨某)继承。故D项选。
答案 ACD
评 论
本题考查的是遗腹子继承权的典型例证,
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具有一定难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
的界定
21 2>>
甲17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
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
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
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单)
△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⑧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买卖有效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显失公平以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
的危难为构成要件,本题不具有相关事实。故
A项不选。
本题中,甲对于标的物的性质并无误解,
即甲要购买的就是明星乙用过的道具,所以没
有重大误解的案情。故B项不选。
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效;超越其行为
能力范围的,效力待定。所以无论如何,该买
卖合同不可能因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故C项
不选。
甲17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上
·012·
第2讲民事主体
限,且其所花之钱为“个人储蓄”。以上分析
表明,甲购买道具的行为并未超越其民事行为
能力的范围,所以买卖有效。故D项选。
答案D
29)
评 论
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两
个领域合并考查,具有综合性,但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所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超越了其民
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并无一个固定的标准,因
而需从题目的表述中加以领会、作出判断。
(二)纯获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2》》----------------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
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
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
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
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
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2017/3/2-单,改编)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⑧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实施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
龄智力不相当
①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
年龄智力不相当
考点纯获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本题中,肖特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故A项不选。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独立实施的任何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收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依法无效。故B项选。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
特受赠钢琴、小提琴的时候已经年满8周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行为有效。故
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考查方式简单直接,考生知道考点即可作
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没有难度。
专题0
专 题
04 自然人的监护
一、监护人的设立
(一)当然监护
23 》》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2-单)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
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⑧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
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01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
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①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
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
解析学校、精神病院不是监护人,但可基于
与监护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承担监护职责,其
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选。
委托监护人只在其工作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监护职责,而不可能承担全部的监护职责。故
B项不选。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够担任监护人的情况
下,因当然监护并未缺位,所以不涉及协商监
护、指定监护、机关监护的问题。故C、D项
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监护制度中的两个考点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较
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不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存在“顺序
性”规则,即应遵循“当然监护——遗嘱
监护、协商监护——顺序监护——指定监
护——机关监护”的顺序关系。前一顺序不
能够解决问题时,方需要启动后一顺序。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离婚后,双方仍为
子女的监护人,故离婚争孩子所争的并非监
护权,而是抚养权,故本题D项中“对谁担
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之表述并不准确。
(二)协商监护
242>
70岁丧偶的甲有成年子女。甲与50岁
的乙订立监护协议,约定如果将来甲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乙作为甲的监护人。
甲、乙同时约定,乙负责甲的生养死葬,
甲死后,其一半财产归乙所有。甲的子女
不同意。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2019-回忆版-单)
监护协议在甲死亡后生效
⑧甲能自己选监护人
◎甲有成年子女,协议无效
①甲处分遗产部分无效
考点协商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监护协议,既包
括事先协商监护的内容,也包括遗赠扶养协议
的内容,其中,只有“甲死亡后遗赠财产予
乙”的部分于甲死亡后生效,其他部分均于甲
生前生效。故A项不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他个人、有
关组织约定,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下,由该个人或组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且该
约定不以被监护人是否存在近亲属为条件。故
B项选。
无论是事先协商监护的协议,还是遗赠扶
养协议,均不受“是否有近亲属”的影响。故
C项不选。
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所处分的是属于自己
的财产,没有无效事由。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事先协商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合
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考法直
接,考生无需分析即可作答,难度不大。
25 》⋯⋯
2023年8月15日,陆某与侄子陆甲签
订监护协议,约定若陆某丧失(或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陆甲担任其监护
人。2023年12月,经陆甲申请,陆某被法
·014·
第2讲◎民事主体
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陆甲肆
意挥霍陆某的财产,且不让陆某处分自己的
财物。2024年2月,陆甲通知陆某解除监护
协议。2025年,陆某的侄女陆乙经当地居委
会同意,成为陆某的监护人。后陆乙向法院
申请撤销陆甲的监护人资格。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A2023年8月15日,陆甲成为陆某的监护人
⑧陆某处分自己的财产需要经陆甲同意
2024年2月,陆甲丧失监护权
①陆乙有资格申请撤销陆甲的监护人资格
考点 监护人的设立
解析 陆某与陆甲订立的“为自己”的协商监
护协议有效,该协议自陆某丧失(或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此时陆甲成为陆某
的监护人),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故A项
不选。
陆某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处分
自己的财产,要看是否超过了其民事行为能力
的范围。陆某从事小额简单的处分行为,并未
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需经监护人陆
甲的同意。故B项不选。
“为自己”的协商监护协议订立后、被监
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均可解除;
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一
方“有正当理由”方可解除。本题中,陆甲并
无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故C项不选。
监护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其
他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包括被监护人的近
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法院
撤销监护。陆乙作为“其他个人”,有权申请
法院撤销监护。故D项选。
答案D
g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综
合性,但属于直接考查,考生无需理解和推
演即可作答,难度不大。
(三)顺序监护
26>》
甲(65周岁,父母、配偶均已亡故,
有一女丙)与侄女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约定由乙负责甲的生养死葬;甲死后,房
屋归侄女乙所有。协议签订后,乙便搬来
和甲同住,一直照顾着甲。3个月后,丙向
法院申请确认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年
后,甲死亡,乙料理了后事,并要求依据
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但丙坚决反对,二人发生纠纷。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多)
乙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⑧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若法院确认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
乙是甲的监护人
①若法院确认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
丙是甲的监护人
考点顺序监护、协商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
区分
解析甲与侄女乙的遗赠扶养协议并无无效事
由,应属有效。乙对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故可以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
权。故A项选,B项不选。
甲与侄女乙所订立的协议是遗赠扶养协议,
而非监护协议,故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
乙不能凭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甲的监护人资格。
进而,在甲没有当然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协
商监护人的情况下,根据顺序监护,丙作为子
女,取得甲的监护人资格。故C项不选,D
项选。
答案 AD
2g
评 论
本题将“为自己”的监护协议与遗赠扶
养协议对比考查,对考生法律概念掌握的精
确性具有一定要求。
专题0
·01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本题的启迪意义正在于此:遗赠扶养协
议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负责生养死葬,另
一方死后遗赠财产,但并不发生设立监护人
的后果。
(四)指定监护
272>
甲过继了哥哥的女儿乙。甲因精神状态
不佳,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等自己没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丙做自己的监护人(丙
和乙是姐妹)。后甲精神崩溃,丧失辨认能
力,生活也不能自理。于是,乙向法院申请
确认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确认并指
定乙为甲的监护人。丙得知后,拿着协议去
法院主张自己才是甲的监护人。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2-回忆版-单)
法院应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丙为
甲的监护人
⑧法院已经确定乙为甲的监护人,不再变更
法院可以确定乙、丙两人均为甲的监护人
①法院不应指定乙为甲的监护人
考点 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解析《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
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
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
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
状态;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
他行为。”本题中,若认定乙具有监护人资格,
则因乙并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事由,法院无权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
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法院指定监
护人,需以存在“监护争议”为前提。本题中,
法院在并无“监护争议”的情况下,在行为能
力宣告案件中,指定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其做
法错误。退言之,纵然乙、丙均主张由自己担
任甲的监护人,因甲、丙间已经订立了协商监
护的协议,且该协议并无无效事由,法院也应
指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故B项不选,D项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
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
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据此可
知,法院指定多人共同担任监护人,需以“更
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而该前提
在本题中并未涉及。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且对知识点
把握的精确性要求较高,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三:
(1)在不能适用当然监护的情况下(被
监护人的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或被监护人
为成年人),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因体现了
当事人的意思,故具有高于顺序监护、指定
监护的效力;
(2)指定监护的适用,需以存在“监护
争议”为前提,否则,没有法院通过指定确
定监护人的问题;
(3)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需以“现在已
有监护人”且“现有监护人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监护职责”为前提。
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28
甲、乙婚后生子丙,后乙死亡。在丙
·016·
第2讲o民事主体
12岁时,甲因吸毒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对
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8-回忆
版-多)
A甲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无需再承担
对丙的抚养费义务
⑧甲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可通过遗嘱
指定其母在其死后成为丙的监护人
◎甲戒毒成功后可以申请重新担任丙的监
护人
①甲能否重新担任丙的监护人需尊重丙的
意愿
考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解析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
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故
A项不选。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甲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
即丧失了遗嘱监护的资格。故B项不选。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
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
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
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故C、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均属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领域,
故跨度不大。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考
生无需分析推演,较为直观、简单。
29 》-
小倩(9周岁)的父亲因坐牢与小倩母
亲离婚,小倩母亲再婚生子后虐待小倩,小
倩的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对此,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单)
祖父母想要成为小倩的监护人,需要向
法院申请
⑧因小倩母亲的虐待行为,祖父母自动成
为监护人
◎祖父母想要成为小倩的监护人,需要经
小倩的父亲同意
①祖父母想要成为小倩的监护人,需要经
民政部门同意
考点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1项的
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的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向法院申请撤
销、更换监护人。故A项选。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所以未经提起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监护人资
格不可能自动撤销。相应地,他人不能白动成
为监护人。故B项不选。
在被监护人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
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无需其父母同意。故C项
不选。
祖父母属于近亲属,其担任监护人,无需民
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其他亲
友、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规则合并考查,
具有一定综合性,要求考生对法律知识精确
掌握。
本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D项。在监护
人资格撤销之诉中,纵然法院指定近亲属以
外的其他个人、单位担任监护人,如将D项
中的“祖父母”改成“舅舅”,因法院已经
予以把关,故依然无需征得居委会或村委
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专题
·017·
?4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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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0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张翔
真题
一、宣告失踪
30》>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
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
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
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
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
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
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
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16/3/6-单)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⑧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
求返还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
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①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
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与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并未表明乙出卖房屋给丙的行为系
出于财产代管人职责的需要,如变卖房屋系出
于为甲还债的需要,所以不考虑乙的财产代管
职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甲被宣告失踪后,
房屋仍归甲、乙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民法
典》第301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
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出卖
房屋给丙,构成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即无
权处分。故D项不选。
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受让人要发生善意取
得,需以善意为条件。而善意的构成要件有二:
①不知情;②信赖公示。本题中,丙对所购房
屋为甲、乙共有的事实知情,不构成善意,所
以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项不选,
B项选。
《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夫妻
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
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夫妻间的
家事代理权仅适用于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为的财
产处分,卖房不在此限。故C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民法典》物权编与婚姻家庭编
的考点结合考查,具有综合性。同时,本题
的考查角度在于辨析相近概念的区别,如宣
告失踪能否如宣告死亡那样变更财产权利的
归属,要求考生熟练掌握考点,并且精确把
握、理解到位。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财产代管人
处分代管财产行为的性质,存在两种可能性:
①为履行财产代管职责的需要,此时其行为
构成有权处分,受让人可以继受取得;②无
权处分,受让人或基于被宣告人的同意继受
取得,或善意取得。题目中未明确何种性质
的,推定为后者。
(2)无权处分人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不动产或自己占有的动产时,受让人知道该
不动产或动产不属于处分人的,因不构成善
意,故受让人不发生善意取得。
31>>>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
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
·018·
第2讲o民事主体
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
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
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
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
3/52-多)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
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
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①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
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考点夫妻财产、宣告失踪的申请、离婚
解析本案中的房屋是甲与丙婚后所购买,所
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A项错误,选。
既然房屋为甲、丙夫妻共有,夫妻共有为
共同共有,就不存在“份额”问题。此外,如
果甲、丙离婚,该房屋应予分割,丙主张自己
作为共有人的利益不以对甲尽到扶养义务为前
提。故B项错误,选。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
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条文中所称的“利
害关系人”,为与失踪人具有身份上或财产上
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甲的子女并未与丙共
同生活,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不是利
害关系人,无权提出丙的失踪宣告申请。故C
项错误,选。
离婚诉讼可以代理,甲的子女担任甲的代
理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故D项正确,
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性质,宣
告失踪的申请人,离婚诉讼的代理等问题合
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其中,对于
“甲的子女是否为丙的利害关系人”这一问
题,又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知识点,综合
性较为明显。故本题对于考生对知识点的掌
握能力和运用能力,均有较高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丙对甲构成遗
弃,而遗弃的法律后果是丧失继承权,即若
甲死亡,丙不得继承甲的遗产。这意味着:
①丙的遗弃行为与丙的房屋共有人地位没有
关系;②丙的遗弃行为也与若甲、丙离婚,
丙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份额没有关系,因为根
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
财产的行为,才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少分或不分的原因。
二、宣告死亡
(一)利害关系人
32》--
张某下落不明已满5年,妻子王某向法
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而此时张某的债权人
梁某向法院提出宣告张某死亡的申请。法院
经审查发现已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此时,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22-回忆版-多)
A法院应当宣告张某死亡
B法院应当宣告张某失踪
◎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①法院应当根据梁某的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考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解析失踪人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
宣告死亡的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作出宣告。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且均为有效申
请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王某与梁
某均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并无人申请宣告失踪,
故法院只能宣告死亡,而不能宣告失踪。故A
项选,B项不选。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宣告死亡的
专题⑤
·019+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C
项选。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人只有在“不申请宣告
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
是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题中并无“债权
人梁某不申请宣告死亡即无法保护自己相应合
法权益”的事实,因此,梁某并非宣告死亡的
利害关系人。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跨度不
大,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即可直接作答,
故没有难度。
(二)宣告死亡撤销的财产返还
33⋯-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
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
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
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
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
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
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
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
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
3/52-多)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
起自行恢复
⑧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①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死亡宣
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
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不恢复的情形有二:
①配偶再婚;②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
不愿意恢复。本题中,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具备,
所以婚姻关系恢复。故A项选。
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作为唯一的继承人,
取得轿车的所有权。所以乙将轿车赠与丙,系
有权处分。故B项选。
《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
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
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据此,非基于继承编取得财
产的人,不问其系善意或恶意、有偿或无偿,
均不负返还义务。故C项选。
甲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前出卖房屋的行为,
系出卖乙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无权
处分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故D项
不选。
答案 ABC
g)
评 论
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为条文中的细节问
题,考法是正面考查。对于考生而言,在对
条文所涉及的考点准确把握的情况下,本题
没有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本题只明确了乙
未再婚,但并未明确乙是否向婚姻登记机关
书面声明不愿恢复婚姻关系。做题时,题目
中未出现的案情,推定为不存在这一事实。
34>--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
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
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
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
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
说法是正确的?(2006/3/2-单)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
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
返还给甲
·020·
第2讲民事主体
◎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①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
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解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应予返还的财产,为
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财产。本题中,丁从甲
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甲。丁从乙、丙处
继承的财产,如果此财产是乙、丙从甲处继承
的,丁应返还给甲;反之,则此财产并非甲死
亡宣告时的财产范围,丁无需返还。故A、B
项不选。
同理,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如果此财产
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戊应返还给甲;反之,则
此财产并非甲死亡宣告时的财产范围,戊无需
返还。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需要以法律关系的分析为基础,故
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死亡宣告被撤销
后的财产返还,只需要把握两个要素即可:
①返还义务人,即依照继承编取得财产的人;
②应予返还的财产,即被宣告人的遗产。
专 题
06 法 人
专题
一、法人的独立性
35>>>---------
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
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
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
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
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1-单)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⑧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
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①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
考点法人的独立性
解析基金会法人作为法人,也具有独立法律
人格,所以基金会法人的事项应当由法人自己
根据法定及章程规定的程序来决定。故D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法人的独立性原理属于
民法中的基础知识,并不生僻。故本题难度
不大。
二、法人的分类
362>
张某要求甲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
罚款,甲村委会和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后
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合并为丙村委会。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5-回忆版-多)
A原甲村委会是非营利法人
⑧原乙村委会是特别法人
◎丙村委会是社团法人
①张某可以向丙村委会主张赔偿责任
·021·
06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领
考点法人的分类、法人合并
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
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和特别法人(机关法
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
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即
居委会、村委会)。据此,村委会属于特别法
人。故A、C项不选,B项选。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
人享有和承担。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应由合
并后的村委会承继原村委会的全部债权债务。
故D项选。
答案 BD
评 论
本题首次考查《民法典》中的法人的分
类,并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
合性。但本题考点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故没有难度。
三、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37》⋯-⋯.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
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
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
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2002/3/15-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①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考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
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
本编(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
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据此,本题中,
甲超过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的行为
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行
为,所以有效。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四、法人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
38>>-----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
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过程中,黄逢等三人以黄金黄研究会
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
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三付一。此外,
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
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
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2017/3/53-多)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
租赁债权消灭
⑧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
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三人主张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
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三人承担连带
责任
①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
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
向金耘主张
考点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
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
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故A项不选,B、C项选。
·022·
2讲o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
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
人承担。”故D项选。
答案 BCD
2)
评 论
本题直接考查《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比较简单。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39-------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
人独资)各出资50??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
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
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3/2-单)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
15万元的清偿责任
⑧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⑥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
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
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考 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解析本题中,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安琚与乙企业。因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所
以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故
A项不选。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
任,而非有限责任。故B项不选。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需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为前提。故
C项选。
本题中,乙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因个人
独资企业也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乙企业的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其财产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故D项
不选。
答案C
g)评 论
本题以法律基本概念及其界定为考查
对象,考点单一,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
简单。
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一)代表人签字与法人盖章
402>>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
法定代表人根据各自董事会的授权签字,
并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后乙公司发现甲
公司在合同上所盖的公章系伪造。该合同
的效力如何?(2024-回忆版-单)
A合同未成立
⑧合同未生效
◎合同有效
①合同效力待定
考点代表、代理行为中的行为人签字与法人
盖章
解析代表人、代理人(行为人)有代表权、
代理权,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行为人签字,但法人未盖章(包括加盖假章)
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并有效。但是,合同事先
约定以法人盖章为成立条件的,按照要式合同
处理(原则上,法人未盖章的,合同不成立,
但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已经履行、对方接受的除
外)。本题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
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系有权代
表,且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并有效。故C
项选,其他项不选。
·023·
专题⑩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答案 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可直接作答,无
需分析法律关系,没有难度。
(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
41>>⋯⋯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
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
合同》第4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
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
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
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
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
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3/
3-单)
A第4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4条处签字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
的行为
①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考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解析《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乙公司法定
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
任”的约定并无无效事由。故A项不选。
合同的订立,并不要求缔约人在每一个条
款上均签字盖章。故B项不选。
乙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会引起
两重后果:①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债务;②法
定代表人自己对甲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其中,
前者为代表行为,后者为个人行为。故C项
不选。
乙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李蓝在未同意(签
字)的情况下,并不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个人
行为的法律后果。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属于单一考查
题。但是,本题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的要
求较高,故仍然具有较大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的行为可能是代表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
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该行为是为法人设
立权利义务,还是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在
此基础上,代表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对
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个人行为的后
果不由法人承受,且对新的法定代表人没有
约束力。
42 2》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
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
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
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
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
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
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
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
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丙公司将房款
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
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
甲公司卖房给张某。关于《委托书》和
《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3/
86-任,缩写)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①《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考点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
人行为的区分、法律事实的界定
解析《委托书》由乙、丙公司所订立,内容
是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因此,乙
公司为委托人,丙公司是受托人。故A项选。
·024·
第2讲民事主体
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委
托书》上签字的行为为代表行为,后果由乙
公司承担,因此,王某不是委托人。故B项
不选。
尽管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可知,王某在《委
托书》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而非代表甲公司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不是丙
公司的委托人。故C项不选。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
表示需具有“民法效果意思”。本题中,《承诺
函》以王某“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为内
容,当事人的表示没有“民法效果意思”,不
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不是意思表示,不属于民
事法律行为。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对于《委托书》的考查,目标在于
法律关系的分析;对于《承诺函》的考查,
目标则在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两个考点均不
涉及条文的直接规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
案件事实分析能力。
(三)代表行为的效力
43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
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
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
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
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
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
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2011/3/3-单)
无效
⑧效力待定
◎可撤销
①有效
考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效力、越权代表
解析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表示拒绝的理由
有二:①王某死亡;②王某的要约未经董事会
同意,即王某的行为属越权代表。对于第一个
理由,王某的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系由甲公司
承受,与王某的存亡去留无关,该理由不能成
立。《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对于第二个理
由,本题中并未显示乙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王
某越权代表的事实,故可以理解为其不知情。
甲公司仍应承担王某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故该理由也不成立。因此,王某的代表行为有
效。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七、法人与分支机构
44
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
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
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2017/3/25-单)
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
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的权利
⑧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
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
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
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
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①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
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
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专题
·025·
06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考点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解析法人分支机构为法人的派出营业机构,
有权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包括订立合同在内的经
营活动,而分支机构的负贵人就是分支机构的
代表人。故A项正确,不选。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
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分支机构的财产、权
利、义务、责任均归属于法人。分支机构负债
不能清偿,就是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由于法人
总部、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均属于法人的财产,
所以均应承担清偿责任。故B、C项正确,不
选;D项错误,选。
答案D
2g)
评 论
本题为理论考查题,要求考生对法人与
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准确把握。把
握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牢记“分支机构的一
切,都是法人的”。
45>------⋯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
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
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
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
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
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
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2014/3/15-单)
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
项的约定无效
⑧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
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①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解析乙支行作为甲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法
人资格,所以,张某从乙支行借款,甲银行为
债权人。同样,李某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中的保
证权人也是甲银行。因此,甲银行可以与李某
约定保证权的实现方式。故A、B项不选。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以债权人的
债权全部受偿为条件。故C项不选。
尽管乙支行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其作为法
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本题中,张某既然从乙支行借
款,那么乙支行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张某
还本付息。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
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需要总结的是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
间的关系:
(1)法人的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
可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分支
机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权利的行
使、义务的履行,也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2)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以及其以自己名义所
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
因此,法人分支机构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和法
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律效果上等价。
(3)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因此,当一个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不
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时,法人需以其总部及
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八、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的承受
46》》----------⋯⋯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
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
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
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单)
·026·
考点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顺2谢0民事主体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⑧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①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
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考点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的承受
解析本题中“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
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的
约定,为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的约定,即内部
约定。因此,其仅具有内部效力,未经外部债
权人、债务人同意,不得对外主张。故A项选。
分立的法人内部关于原法人债权、债务享
有与承担的协议,依然具有内部效力,即有效。
故B项不选。
分立的法人内部关于原法人债权、债务享
有与承担的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外部的原法人
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故C项不选。
效力待定的合同,以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
行为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狭义无权代
理、无权处分、免责的债务承担等为成因,本
题与此无关,不构成效力待定。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专题⑩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027·
03
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专 题
07 意思表示、实践行为、要式行为
一、意思表示与合意
(一)意思表示的界定
47》---⋯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
到支持?(2010/3/1-单)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
要求甲赔偿损失
⑧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
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
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
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
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①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
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
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意思表示的界定
解析陪同、请客、搭便车、无偿帮工的约定
的性质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的约定并非合同,
·028·
张翔真题卷
不是意思表示,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A项中的陪同看演出、D项中的陪同旅游,均
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一方因对方违反好意施惠的允诺请求赔偿的,
不予支持。故A、D项不选。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民法效果意思的表达。
B项中的转告股票将会大涨,是对他人预测行
为的转达。无论是预测还是转达,均不存在发
生民法效果意思的内容,均非意思表示,不产
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因对方预测错误
或错误预测的转达,请求对方赔偿的,不予支
持。故B项不选。
出轨导致离婚的赔偿数额约定,构成民法
效果意思的表达,属于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
务关系。该项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
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有效。因此,一方
根据该项约定,请求对方赔偿的,应予支持。
故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涉及多个案件
事实,具有一定综合性,对考生法律知识掌
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握的精确性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项,即夫妻间的
约定是否有效,应从以下两点加以把握:
(1)该约定是否属于法律授权约定的范
围。C项中,法律已经规定了出轨等重大过
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那
么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就是法律授权夫妻约
定的事项。
(2)夫妻间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等法律原则。
48
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
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
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
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
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
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5/3/9-单)
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
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
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
甲更换了号码
◎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
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①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考点法律事实与委托意思表示
解析]在民法上,“运气”没有法律意义,并
非法律事实。故本题中不考虑甲的“运气”对
于中奖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甲、乙之间
的委托意思表示,甲受乙之托购买彩票,擅自
改变乙所指定的号码,性质为擅自变更委托权
限。从题干“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的表
述可知,乙对甲擅自变更号码的行为已经表示
追认。因此中奖的后果由委托人乙承担。故D
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49 2>
本题为法律知识的运用题,将“委托合
同”中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权限的后果、委
托行为的后果归属及法律事实的界定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基于委托所实施
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二)合意的达成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
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
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
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2005/3/1-单)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
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
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
乙最后确认
①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
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考点意思表示的含义
解析以推定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须以法律已
经作出推定性规定为条件。本题中,法律并无
任何推定性规定,所以乙是否作出购买甲的新
著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故A项不选。
乙的签字行为没有任何附条件的意思,直
接排除。故C项不选。
在B、D项中,B项认为,乙的行为是意思
表示,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民事行为成
立,但可撤销;D项则认为,乙的行为不是意
思表示,民事行为不成立,所以没有撤销的问
·029·
专题?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
题。可见,对乙的签字是否为意思表示的判断,
为本题的核心问题。由于乙的签字行为意在
“签到”,在民法上没有任何意义,即没有“民
法法效意思”,所以应认定该行为非意思表示。
故B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难度在于该考点本身。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并非任何主观愿
望的对外表达都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
以“民法效果意思”为内容。若无“民法效
果意思”,则没有意思表示,没有合意,也
就没有合同的成立。
50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
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
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
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单)
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关某不应付款
①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考点合意的含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权
解析酒店房间的标价单为格式条款。关某饮
用洋酒的事实,意味着关某具有“民法效果意
思”,且已经与酒店达成了有偿接受服务的合
意。关某未留意标价单的事实,则意味着关某
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偿接受服务的合意属重
大误解,为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关某行使了撤
销权,有偿接受服务的合意自始无效,关某按
照市价返还不当得利即可;而如果关某未行使
撤销权,则关某就应当按照标价支付价款。由
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为
诉讼或者仲裁,所以本题中“关某拒付”的事
实不构成撤销权的行使,即关某并未撤销该有
偿接受服务的合意。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29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也是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合意的达成,只
会影响所达成的合意的效力,即导致合同可
撤销。
(三)虚假意思表示
51 >>>
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套房屋,再由乙向
甲回租该房屋,租期11个月,月租金10
万元,丙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查,
该套房屋根本不存在。甲和乙对此知情,
而丙不知情。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21-回忆版-多)
租赁有效,借款无效
⑧租赁无效,借款有效
◎借款有效,担保有效
⑥借款有效,担保无效
考点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
解析本题中,因甲、乙双方均知道房屋并不
存在,故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均为虚假意
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
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乙双方隐藏在买卖、租赁意
思表示之下的是借款关系,即隐藏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
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无
无效事由,所以依法有效。故B项选。
·030·
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因丙不知情,故丙所提供的连带
责任保证是以甲、乙间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的,
既然该租赁合同无效,担保也随之无效。故C
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P9
评 论
本题所考查的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
表示为一般性考点,难度不大。但本题将虚
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与担保责任相联
系,增加了一定难度。
本题中,考生要搞清楚担保是针对租赁
而非借款,其以租赁合同而非借款合同为主
合同,这是作答的关键。
(四)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戏谑)
52>---
甲做旋转瓶很厉害。电视台对甲进行
专访,甲说:“如果近五年有人能做出四层
旋转瓶,我把我所有的作品都赠与他,请
全国人民监督。”随后,甲与主持人击掌为
誓。过了两年,有个人做了个五层旋转瓶。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8-回
忆版-单)
甲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故应当赠与
①甲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故无需赠与
因甲的行为显失公平,甲可诉请法院撤
销之
①甲的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故无效
考点戏谑
解析甲在电视专访中公开作出表示,且与主
持人击掌为誓,并确定见证人的事实,均表明
甲的表示是真实的。故B、D项不选。
由于甲的表示中存在“有人完成指定行
为,给予其赏金”的内容,因而构成悬赏广
告,其性质为单方允诺。故A项选。
显失公平以“利用自己优势”或“利用对
方危难”为特征。故C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考点内容在于理论。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具有民法效果意思的表达,是否为
戏谑或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需要从外观即相
对人的角度(是否在公开场所作出表达、是
否采取了郑重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情合理等)
来加以认定。本题中,甲所作出的“赠与所
有作品”的表达,系与“做出四层旋转瓶”
相对应,不能认定为“不合情理”。
(2)戏谑的本质是单方虚假意思表示,
但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均为戏谑。当事人
故意作出与内心意愿不符的表达,无论是出
于开玩笑还是其他原因,在认定其是否构成
意思表示时,均采取与戏谑相同的判断方式。
53 2>》
淘宝上某店铺卖酒,标价200元/斤。
甲欲购买300斤,由于数量巨大,便与客
服协商。双方约定,先支付定金1500元,
客服手动将价格修改为5元/斤,以便甲支
付定金。在甲还未下单时,乙看见了该商
品,便在购买界面下单了500斤酒,并支
付了2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4-
回忆版-多)
该店铺与甲的定金合同成立
⑧该店铺与乙的买卖合同成立
该店铺与乙未达成合意
①该店铺与乙的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单方虚假意思表示
解析]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
间借贷合同,均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
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本题中,因定金并未交付,
所以定金合同不成立。故A项不选。
该店铺的报价构成要约,乙的下单行为构
专题7
·03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成承诺,故该店铺与乙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
因该买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所以合同
成立。故B项选,C项不选。
该店铺将价格由200元/斤改为5元/斤,
是为了与甲交易的便利,并无降价的意思,构
成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因该价格不合常理,乙
应当知道,所以该店铺可以对乙主张虚假意思
表示无效。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对考生对于法律概念掌握的精确性
具有较高要求,且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具有
较高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虚假意思表示分
为两种: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和一方故
意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对于前者而言,因
双方均知道其所作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故
直接适用“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对
于后者而言,只有在一方根据外观(内容、
场所、方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作出的是
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方可适用“虚假意
思表示无效”之规定。
二、实践行为、要式行为
542>》
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
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
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
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
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
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2010/3/14-单)
今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⑧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①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032·
解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定金合意+
定金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达成
合意后、交付定金前,该定金合同不成立。因
此当事人一方不得请求对方交付定金。故A、C
项不选。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
者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属于“成约定金”,而
主合同则构成“要式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
为主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要式合同的规则,
若定金未交付,则要式合同(主合同)的形式
要件不具备,要式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但
是,一方已履行要式合同(主合同)的主要义
务,且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由于汽油已
经交付且被接受,因此纵然成约定金未交付,
买卖合同也依法成立。故B项选。
既然买卖合同成立,且甲已经向乙交付了
货物,其就有权请求乙付款。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考点较为简单。只不过本题对于
“主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与“定金合
同(实践合同)的成立”两个问题交织考
查,对考生的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于实践合同而
言,双方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
的,对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
约责任,但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同理,
对于要式合同而言,双方达成合意后,一方
拒绝达成形式要件的,对方也不得请求、强
制,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可追究其缔约
过失责任。
55 >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2008延/3/51-多)
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
行为是单方行为
⑤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考点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成约定金
民事法律行为
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
行为是负担行为
①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
实践行为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解析我国民法对“捐赠”和“赠与”未加区
分,均视为“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故A
项错误,选。
身份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身份法律关
系的行为,如婚姻行为、收养行为。订立遗嘱
的行为并无变动身份法律关系的意义,所以不
属于身份行为。故B项错误,选。
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即产生债权债
务的行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变动物权
的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故C
项错误,选。
实践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后,
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订
立合同的行为。本题中,“接受交付”并非订
立合同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以与
实践行为无关。故D项错误,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考查,涉
及“赠与”和“捐赠”的区分、“负担行
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理论性较强。
专题
08 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瑕疵
专题
一、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肃生效的情形
56>--
一火锅店经营火爆,提供了二维码供
顾客扫码支付。顾客小黄去消费了一次,
觉得不错。第二次消费时,小黄用事先准
备好的二维码替换了餐桌上的二维码。后
顾客小白请客吃饭,消费后扫码支付了
1000元,小黄悉数收下。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2021-回忆版-单)
小白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小白消费的意思表示还未生效
◎小黄对火锅店构成无权代理
①小黄应对火锅店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中,小白以自有财产扫码消费,并
未处分他人财产,不构成无权处分。故A项
不选。
从交易习惯上看,消费的意思表示为口头
作出,属于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对方了解即
告生效,而无需以支付价款为生效要件。本题
中,小白已经完成消费,可见其消费意思表示
早已为火锅店所知晓,因此已经生效。故B项
不选。
小黄并未以火锅店名义与他人订立消费合
同,更未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小白面前,因
此不构成代理,更不涉及无权代理。故C项
不选。
小黄替换火锅店的二维码,本质是截取火
锅店应收取的款项,与盗窃无异,因此构成侵
权,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构思精巧,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
·033·
08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且跨度较大,同时,本题要求考生分析法律
关系,对考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具有较高要
求,有一定难度。
(二)附条件、附期眼的民事法律行为
57》》----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
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
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
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
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
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
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
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
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3/6-单)
合同尚未成立
③合同无效
◎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①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考点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中,甲、乙达成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即以“7点房顶来喜鹊”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特点在于其已成立,但未
生效。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所
约定的“7点房顶来喜鹊”的条件,均不存在
无效事由,该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
不选。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本题中,“7点房顶来喜鹊”的条件并未成就,
因此合同未生效,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故C项选。
附条件的合同中,将因条件的成就(或不
成就)而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促使条件向有
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对方承受不利后
果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或成就)。本题中,
乙并未作用于条件(是甲的儿子把喜鹊赶跑
的),因此不能拟制条件已经成就。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的难点在于,“7点房顶来喜鹊”能
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从理论上
来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当具有
约定性、合法性和不确定性三个要素。本题
中,“7点房顶来喜鹊”具备上述要素。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有二:
(1)在附延缓条件、附始期、需要审批
和遗嘱等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2)“未生效”以“成立”“有效”为前提。
58>>>
2月1日,甲公司与乙工程公司签订购
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工程公司提供砖
块,乙公司在每月30日支付上个月货款的
70剩余尾款在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付
清。本案中,关于剩余尾款支付期限的约
定属于:(2025-回忆版-单)
A附条件
⑧附开始期限
C履行期限
①附结束期限
考点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
的履行期限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分为延缓条
件和解除条件两种。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为,是指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即不得主张履行。本题中,在剩余尾款付清之
前,合同已经履行,故不属于附延缓条件。附
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条件成就之后,
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即终止履行。本题中的事
实与解除条件无关。故A项不选。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分为始期(开
始期限)和终期(结束期限)两种。附始期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
行为未生效,即不得主张履行。本题中,在剩
·034·
民事法律行为
余尾款付清之前,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不属于
附始期。故B项不选。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
为,是指期限到来之后,民事法律行为失效,
即终止履行。本题中的事实与终期无关。故D
项不选。
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指民事法律
行为生效后,特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其与民事
法律行为的生效、失效均无关系。本题中剩余
尾款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生效后特定义务的履
行期限,该期限到来的后果,仅是剩余尾款债
务应当履行,既不导致合同生效,也不导致合
同失效,因此属于履行期限。故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期
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比较考查,具有
一定的理论性,且跨度较大。同时,本题要
求考生分析法律关系,对考生的案件分析能
力具有较高要求。故本题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
附的条件、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失效挂钩;而合同的履行期限与民事法律行
为的生效、失效不挂钩,其以民事法律行为
的生效为前提,仅决定特定义务的履行日是
否到期。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59》>-----⋯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
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单)
△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⑧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①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解析乙将甲打成重伤,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故甲、乙协议中“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为
“私了约定”,依法无效。与此同时,甲、乙协
议中“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的内容,作
为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约定,法律效力不受
“私了约定”违法性的影响,应属有效。因此,
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故
A、C项不选。
本题中并没有表明赔偿协议的约定系甲利
用了“乙已经构成犯罪”的“危难”,没有乘
人之危的情节。故B项不选。
甲、乙协议中的“私了约定”无效,但赔
偿约定依然有效,甲受领乙的赔偿款,不构成
不当得利。因此,“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
赔偿费”的表述正确。故D项选。
答案D
P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且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要求不高,较为简单。
(二)无效事由
60>>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
3/52-多)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
卖给乙
⑧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
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
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
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①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
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
了买卖合同
考点无效事由与可撤销事由的辨析
专题⑩
·03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解析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构成欺诈,
其属于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故A项
不选。
当事人双方以避税为目的虚报合同价款的,
构成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事由。故
B项选。
代孕之约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
德,属于无效事由。故C项选。
乙趁甲父患病之际,低价收购甲的名画,
构成显失公平,其属于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
事由。故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但均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范畴,跨度不大,
同时,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难度
不大。
61 2>>
甲把自家的传家玉石卖给乙,合同约
定甲有权在2年内以原价的120??回,如
果乙将玉石出质或出卖,则合同失效。后
乙在1年后将玉石高价卖给了丙,丙对甲、
乙的上述约定知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2021-回忆版-单)
◎乙、丙之间的合同严重损害了甲的利
益,合同无效
B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①丙取得玉石所有权
考点恶意串通的认定、善意取得的构成
解析构成恶意串通的要件有二:①交易双方
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交易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②交易的过程具有不正常性。本题中,乙将甲
让与担保的财产转卖给知情的丙,构成了恶意
串通的第一个要件,但本题并没有恶意串通的
“交易不正常”的表述,所以不构成恶意串通。
故A项不选。
甲、乙的交易为让与担保,故玉石真正的
所有权人仍是甲。因此,乙出卖玉石给丙的行
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中效力待定的是交
付、登记行为,债权合同依然有效。故B项不
选,C项选。
因丙对甲、乙让与担保之事知情,所以其
不能善意取得玉石。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这两个考点密切联系,跨度不
大,故本题的难度不大。
62 >>>⋯
甲公司欠乙、丙公司借款到期未还,
甲公司有房屋和古董花瓶可供抵押。一日,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甲公司,
对其表示:“贵公司的东西只够偿还我公司
的借款,不如我们签订抵押合同。”于是甲
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9-回忆版-多)
A丙公司可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B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丙公司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①抵押合同不成立
考点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
解析本题中,在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乙、
丙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抵
押合同的行为旨在使乙公司获得优先于丙公司
的受偿地位,即乙公司与甲公司通谋损害丙公
司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抵押合同无效。故
A项选。
在我国民法中,抵押合同无效的,无论抵
押权是否登记,抵押权均不设立。故B项选。
恶意串通是无效事由,而非可撤销事由。
·036·
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故C项不选。
合同的有效、无效均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恶意串通的认定一个考点,
但是要求考生从案件法律关系中对概念加以
认定,对考生的概念掌握的精确性和法律关
系的分析能力均有较高要求,具有一定难度。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63------⋯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
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
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
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
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3/56-多)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
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⑧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
张撤销该合同
◎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
权拒绝履行
①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
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期间
解析乙公司以国产牛肉冒充进口牛肉,构成
欺诈。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甲
公司作为被欺诈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故
A项选。乙公司作为欺诈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可撤销合同中的1年撤销期间,也并非
以合同订立之日为起算点。故B项不选。
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是
持续的,行为人双方均需履行该合同。故C、D
项选。
答案ACD
评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可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权根据约定,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64 2>--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
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
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
历时1年6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
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
得到支持?(2002/3/6-单)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
斥期间
⑧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①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期间
解析首饰店以人造钻戒冒充天然钻戒,构成
欺诈,甲与首饰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撤
销期间为从甲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知)之日
起1年。因撤销期间已经届满,所以甲的撤销
权消灭。故A项选。
首饰店的欺诈行为,只能导致甲享有撤销
权,而无法改变因撤销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撤销
权消灭的后果。故B项不选。
甲的撤销权是否消灭,取决于撤销期间是
否届满,而与诉讼时效无关。诉讼时效尚未届
满,只是意味着甲仍有权追究首饰店的违约责
任,不能改变因撤销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撤销权
消灭的后果。故C项不选。
首饰店存在欺骗行为,构成欺诈,甲因首
专题⑩
·03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饰店欺诈而购买人造钻戒,不构成重大误解。
故D项不选。
答案A
2g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两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项,即撤销期间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撤销权人应当在撤销期间内行使撤
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的,请求对方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
权,适用诉讼时效。
(3)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适用诉
讼时效。
(二)欺诈、重大误解
65>>>-----
甲到某地旅游,在乙开的路边店购买
豆浆时,发现乙用来盛豆浆的小碗花色古
朴,甚是好看,遂提出购买,双方约定以
20元的价格成交。甲的朋友丙是古董专家,
某次到甲家做客,看到该小碗,疑似古董,
后经鉴定,该小碗为明代某官窑出土古董。
乙得知后欲提起撤销。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2023-回忆版-多)
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
⑧乙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撤销
◎乙可以甲欺诈为由提起撤销
①乙应向法院提起撤销
考点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分
解析欺诈是因一方欺骗、隐瞒导致对方意思
表示不真实,而重大误解是一方自己导致的意
思表示不真实。本题中,甲购买乙的小碗时,
并不知道该小碗是古董,因此,甲不构成欺诈,
乙构成重大误解。故A项选,C项不选。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
方危难,使对方别无选择、只能就范,从而达
成对对方明显不利的合同。本题中并无显失公
平的事由。故B项不选。
本题构成重大误解,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同可撤销,乙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的
方式为之。本题中并无甲、乙达成仲裁协议的
表述。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但跨度不大,
案情简单,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没有难度。
66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
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
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
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
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
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10-单)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⑧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
销该合同
①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
能被撤销
考点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概念
解析《民法典》中并未专门规定“认识错
误”,所以在我国民法上,认识错误归入重大
误解。在概念上,重大误解、欺诈的对象仅限
于“交易事项”,即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标的
等。交易事项以外的事项,包括交易背景、交
易资格、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
上的判断失误或欺骗,不构成重大误解或欺诈。
在此基础上,重大误解的对象进而仅限于“交
·038·
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易事项”中的“交易性质”“交易对方”“交
易标的”三项。本题中,“轨道交通19号线能
否使用老年卡”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对象范围。
故A、B项不选,D项选。
显失公平是指基于当事人的事实地位的不
对等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的失衡,包括利用自己
优势与利用对方危难两种情形,本题中并无相
关情节,所以不构成显失公平。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是概念辨析题,要求考生对相关的
法律概念掌握精确、到位。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是:由于重大误解
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自己的原因所致,
故其对象的范围要小于欺诈,而仅限于“交
易事项”中的“交易性质”“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三项。故在本题中,如果开发
商欺骗陈老伯“轨道交通19号线能使用老
年卡”,则构成欺诈;而陈老伯误以为“轨
道交通19号线能使用老年卡”,则不构成重
大误解。
67 2》
2025年1月15日,关某与某房产公司、
李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产公
司将某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关某,
房款从该房产公司欠付李某的工程款中扣
除,同时,关某对李某享有的190万元债权
消灭。同年5月12日,该房产公司将该房屋
备案到关某名下,并交付钥匙。7月6日,
该房产公司在对账时发现,对李某的工程款
实际已超付,遂要求关某交回该房屋。对
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任)
A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产公司重大误解而
可撤销
⑧关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关某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①房屋买卖合同因李某的债权已消灭而无效
考点重大误解的概念、无效事由
解析该房产公司对于是否欠付李某工程款之
事存在误判,但该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对象
(交易性质、标的、对象)的误判,因此不构
成重大误解。故A项不选。
房屋买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时,
所有权转移。本题中,该房产公司为关某办理
的是备案登记,而非过户登记,因此,关某并
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选。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基本前提。本题中,
该房产公司出卖给关某的房屋是自己的房屋,
系有权处分,因此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故
C项不选。
李某的债权消灭,意味着合同约定的李某
履行价金债务的方式已不能适用,其并非合同
的无效事由,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故
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关系与价款关
系的原因关系合并考查,在案情的理解上,
具有一定难度。
对于本题的案情理解,需把握以下三个
节点:
(1)该房产公司卖房给关某,关某所应
支付的价金,由李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由
此构成债务转让,即关某将价款债务转让给
李某。
(2)李某受让债务的原因是其对关某负
有债务。
(3)李某履行债务的方式是从该房产公
司对李某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该履行方式
的实现以该房产公司欠付李某工程款为基础。
(三)第三人欺诈
68 2>>
知名中医谭某与有夫之妇兰某有染,被
专题
·039·
08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兰某丈夫白某发现。白某胁迫谭某为其宣
传保健品,但该保健品的主要成分为芝麻、
红糖,一盒1000元,半年为一疗程。富商
买了两疗程的保健品,使用后无疗效,欲
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富商撤销
该买卖合同的理由是:(2019-回忆版-单)
A重大误解
⑧白某胁迫
◎白某欺诈
①谭某欺诈
考点第三人欺诈情况下被欺诈人的撤销权
解析本题中,富商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谭某的
虚假宣传所致,而非富商自行导致,因而不构
成重大误解。故A项不选。
白某的胁迫对象并非富商,因而富商不得
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故B项不选。
“保健品”买卖合同的双方是白某和富商,
白某并未对富商实施欺诈。故C项不选。
谭某构成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白某知情,
因而富商可以第三人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买卖
合同。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难度在于分析法律关系,关键是锁定
“白某与富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进而剥离
与此无关的案件事实,对考生的分析能力要
求较高。
69>>>
甲公司欲取得乙公司某产品的销售权,
乙公司员工王某向甲公司谎称要给中间人
黄某居间费20万元合同才能顺利签订。甲
公司遂向黄某支付了20万元并与其签订了
居间合同。事后甲公司得知,王某和黄某
为夫妻关系,取得销售权需要居间的事项并
不属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4-
回忆版-多)
会王某构成第三人欺诈
⑧甲公司可以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该居间合同可撤销
①该居间合同无效
考点第三人欺诈
解析本题中,相对于甲公司与黄某的居间合
同(即中介合同)而言,第三人王某向甲公司
谎称该居间合同之于销售权的重要意义,构成
第三人欺诈。故A项选。
第三人欺诈,致使被欺诈人遭受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选。
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被欺诈人有权撤销与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本题
中,王某对甲公司实施欺诈,而相对人黄某与
王某为夫妻关系,可知黄某应当知道王某欺诈
甲公司之事,甲公司有权撤销与黄某的居间合
同。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没有综合性。
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甲、乙公司
的交易和甲公司与黄某的交易,而构成第三人
欺诈的是甲公司与黄某的居间合同交易。考
生对这一点加以识别,是顺利作答的前提,
而选项中对此点也有提示,故本题难度不大。
70>>--
甲有一幅祖传名画,市值百万元。乙
欲以低价购入,遂联合艺术品鉴定家丙欺
骗甲说这画是赝品,价值不超10万元。甲
信以为真,但并未将画卖给乙,而是以15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对此,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单)
因丁乘人之危,甲可以请求撤销与丁的
买卖合同
·040·
最3调民事法律行为
⑧因遭受丙欺诈,甲可以请求撤销与丁的
买卖合同
◎属于重大误解,甲可以请求撤销与丁的
买卖合同
①属于显失公平,甲可以请求撤销与丁的
买卖合同
考点第三人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界定
解析本题中,并无丁利用自己的优势或甲的
危难的事实,所以不构成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
故A、D项不选。
答案C
鉴定家丙对甲实施欺诈,但丁不知情,所
以甲不得基于欺诈请求撤销与丁的买卖合同。
故B项不选。
甲因遭受丙的欺诈对名画的价格产生错误
认识,即对标的物产生误解,所以构成重大误
解。故C项选。
评 论
本题将第三人欺诈与重大误解合并考
查,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要求考生从不同角
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第三人欺诈而
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欺诈
的事实导致被欺诈人在交易性质、交易标
的、交易对象上发生了错误认识,即导致被
欺诈人产生重大误解,受欺诈人虽不得以欺
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可以重大误解为由
主张撤销合同。
(四)胁迫
71⋯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2013/3/3-单)
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
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
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
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①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
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
费和慰问金
考点胁迫的含义
解析胁迫作为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成交”的本质。故胁
迫的构成,在逻辑上以相对人拥有“不成交自
由”为前提。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且只考查一个考点,对
考生的法律概念的掌握要求较高。但是,掌
握到位后,本题并无难度。
(五)显失公平
72>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
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
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
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
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
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
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
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
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
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
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3/
1-单)
《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
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
付利息和违约金
③《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
专题
·041·
08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
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
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
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
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
利息和违约金
①《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
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
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
息和违约金
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
解析题目中已经明确乙、丙等购房人“无
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其意思表
示并不真实。故A项不选。
题目中并不存在甲公司对乙、丙等购房人
心理威胁、身体强制的情节。故B项不选。
对于《退款协议书》的订立,甲公司利用
了房价疯涨所带来的经济地位优势,且《退款
协议书》中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构成显失公
平。故C项选。
乙、丙等近百人的合同利益,具有特定
性与特殊性,不构成社会公共利益。故D项
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这四个
考点均属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范畴,且采
取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
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显失公平”并
不是“明显不公平”,而是“因双方地位不
对等所导致的明显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的考查方式是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思考方
法是将其理解为“选对题”,即“以下说法
何者正确”。
(六)醉酒签约
73⋯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灌醉后,订
立了一份无益于公司的合同。关于该合同
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9-回忆
版-单)
A恶意串通
⑧乘人之危
C无权代理
①显失公平
考点 醉酒签约与显失公平
解析本题中,胡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不存
在胡某与相对人通谋损害甲公司利益的事实,
不构成恶意串通。故A项不选。
胡某醉酒并非“危难”,所以该合同不构
成乘人之危。故B项不选。
胡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为甲公司订立合
同并不构成代理,更无所谓无权代理。故C项
不选。
在胡某醉酒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意识比胡
某清醒,且相对人利用了这一优势,所以该合
同构成显失公平。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概念合并考查,对考生对于
概念掌握的精确性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清醒一方利用对
方醉酒,与对方订立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构
成对己方优势的利用,属于显失公平。
74 >>>
某公司的董事长甲在宴会上醉酒,看
有人递来一个文本,以为是酒水单而签字,
实际上该文本是一份红酒买卖商务合同。
该签字行为效力如何?(2020-回忆版-单)
A因无权代理而效力待定
B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042·
第3 民事法律行为
◎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考点 醉酒签约与重大误解
解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代理
人,其行为并非代理,而是代表,且本题中也
没有甲超越公司授权的事实。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将红酒买卖商务合同误认为酒
水单,属于对交易性质的理解错误,构成重大
误解。故B项选。
构成显失公平需具备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危难;②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显著失衡,对对方明显不利。
本题中并无对公司明显不利的表述,因此不构
成显失公平。故C项不选。
在我国民法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在
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而非无效。故D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是司考、法考的常见考法,即对若
干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的辨认,对考生概念
把握的精确性有一定的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一方醉酒,将A
合同误认为B合同的,构成对交易性质的误
判,属于重大误解。
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7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公司从外国进口碎料出售给乙公司。
该碎料因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违禁品,被海
关扣押。后海关没收了所有货物,并对甲
公司加处罚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
返还货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甲公司反诉
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2025-回忆版-多)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无效
⑧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①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货款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后果
解析甲、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是“禁止进出口的违禁品”,因此该合同违
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故A项选。
甲、乙公司均应当知道该货物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是“禁止进出口的违禁品”,因此,双
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在各自过错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双方均有权请求对方赔偿
与其过错相应的损失。故B、C项不选。
因无效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应向对方返
还财产。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双方均有
过错时的法律后果,选项的设计方式使本题
具有一定难度。《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
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
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中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就是双方均
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6>--
16岁的王某身形高大、长相成熟。王
某欲购买一辆电动车,向电动车店老板谎
称其在附近上班,买车用于上班代步。电
动车店老板遂将电动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
与王某,王某为此花费了近一个学期的学
费。购得电动车后,王某在驾驶该电动车
上课途中,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撞伤李某,
电动车也因此损坏。王某的父母知晓此事
专题⑩
·04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卷
后,对该电动车买卖合同表示拒绝追认,
并要求电动车店老板退还价款。对此,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的父母赔偿
B因王某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
合同有效
◎王某的父母可以要求电动车店老板返还
价款
①因电动车店老板系善意,故该买卖合同
有效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后果
解析]王某致李某损害,构成被监护人致人损
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
能力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王某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电动车价格相当于一
个学期的学费,由此可知,王某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超越了其行为能力的范围,构成效力待
定。故B项不选。
本题中,因王某的父母拒绝,王某与老板
的电动车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行为无
效的后果,双方应当返还财产,即王某返还电
动车,老板返还价金。但是,合同无效的财产
返还,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由于电动车
已经损坏,无法返还,故王某的父母也无权请
求老板返还价金。故C项不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
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这一判断不
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三:
(1)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
断为主观判断,没有明确标准,需看题干的
表述方式。如由本题中“王某为此花费了近
一个学期的学费”之表述,可知超越了民事
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
为能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之判
断,不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也不问交易中
是否存在行为能力欺骗或相对人的误信等
事实。
(3)双方均受领对方给付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是双方返还。一方
无法返还的,不能请求对方返还。
77>>>
13周岁的龙某和纹身店的老板签订合
同,花费5000元纹了全身,后被学校老师
发现并责令改正。龙某的父母带龙某多次
激光清洗,终于洗掉了纹身。龙某将纹身
店老板诉至法院,请求其退还5000元并赔
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
版-单)
该合同可以被撤销
⑧纹身店老板需要退还5000元
◎纹身店老板应赔偿损失
①该合同有效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后果
解析龙某仅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其与纹身店老板订立的价款为5000元的合
同,超越了其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待定。龙某
的父母有权追认或拒绝。因此,该合同并非可
撤销合同,也非有效合同。故A、D项不选。
龙某与纹身店老板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
金钱与劳务的交换。该合同因龙某的父母拒绝
追认而无效。对于由此引起的财产返还问题,
因龙某一方无法向纹身店老板返还其所付出的
劳务,所以也无权请求纹身店老板返还5000元
劳务费。故B项不选。
·044·
第3讲o民事法律行为
纹身店老板应当知道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但其仍与龙某订立纹身合同,对该合
同的无效具有过错,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即
缔约过失责任。故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是继2024年后再次将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后果结合考查,考查的内容虽具有一
定综合性,但较为常规。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质
上是其“不具有作出有效意思表示的资格”,
故与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关。无论其
行为是出于自愿或不自愿,均导致相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结果。
微信
qq群
QQ群号:
紧急通知
527771399
专题0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045·
04
第四讲
代理与诉讼时效
张翔
专题
09 代 理
真
一、代理的含义
(一)代理的概念
78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
3/4-单)
④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
文稿酬据为己有
⑧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
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
面试
①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
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考点代理的概念
解析甲冒用乙之名,不构成代理。在显名代
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
只是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为被代理人办事,而
非冒称自己就是被代理人。故A项不选。
·046·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为代表行为,不构成代理。故
B项不选。
刘某冒用他人名义,不是代理,已如前述。
同时,面试行为本身为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行为,
也不可能通过代理实施。故C项不选。
邻居李某为被代理人,推销员为相对人,
关某即为代理人,其并不享有代理权,构成无
权代理。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A、C项,即“以
他人名义”构成代理,“冒用他人名义”则
不构成代理。
79 >>>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3/53-
多)
题
卷
代理与诉讼时效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
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
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
友买茶叶
⑥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
护人
①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
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考点代理的概念
解析乙为甲代购饮具,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的,属于隐名代理。隐名代理也是代理。故A
项选。
乙为甲代购茶叶,是以甲的名义实施的,
属于显名代理。显名代理依然是代理。故B
项选。
甲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乙的辩护人,属公
法上的代理。其不属于民事代理,但仍属于代
理。故C项选。
甲作为“介绍人”,属于中介人,并非代
理乙作出意思表示,甲不是代理人。故D项
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二)转委托
80 >
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3/52-多)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
承担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
理人同意
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考点复代理(转委托)
解析复代理,即转委托,是本代理人所选任
的代理,而本代理人要选任复代理人,自然要
以复任权为基础。故A项选。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代
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
理人承担后果。故B项选。
本代理人复任权的产生依据有二:①本人
同意;②情况紧急。因此,转托他人并非均需
征得本人的同意。故C项不选。
在复代理过程中,本代理人具有选任、指
示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承担分情
况处理:①如果复代理人没有过错,由本代理
人向本人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复代理人也有
过错,则本代理人与复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代理人具有选任、指示过错,给本人
造成损失的,复代理人未必承担连带责任。故
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对于条文的考查
方式为直接考查,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根据本代理人是否享有复任权,复
代理(转委托)分为合法复代理(转委托)
与非法复代理(转委托)。题目中未言明是
哪一种的,推定为合法复代理(转委托)。
(2)复代理(转委托)责任承担的两个
规则:
①合法复代理(转委托)中,复代理人
(第三人)是本人的代理人;非法复代理
(转委托)中,复代理人(第三人)是本代
理人的代理人。
②本代理人有过错,致被代理人损害
的,承担赔偿责任。
·047·
专题0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二、代理权
(一)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81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
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
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
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
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
4-单)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⑧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
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
追认并不重要
◎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
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
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①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
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
认即有效
考点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两个行
为:①甲公司与陈某之间订立了委托合同,此
为双方民事行为。因委托合同中存在陈某的意
思表示,陈某的父母有权对其表示追认或者拒
绝。②甲公司向陈某进行了代理授权,此为甲
公司的单方行为。因授权行为中不存在陈某的
意思表示,陈某的父母无权对其表示追认或者
拒绝。故A项不选,D项选。
委托合同并非使陈某纯获利益的合同,陈
某订立该合同,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购买50万元的软件超越了陈某的行为能
力,所以该合同的效力需要陈某父母的追认。
故B项不选。
行为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
不具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所以讨论其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没有意义。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仅考查一个考点,且为理论题。在
考法上,题目并未采取直接考查的方法,而
是以“监护人追认的对象”为角度来考查考
点,构思巧妙。因而,本题在考查考生的法
律知识掌握程度的同时,也考查考生的法律
思维能力。
(二)代理权的滥用
82>----
甲委托乙出卖红木,乙同时联系了丙
和丁。丙出价500万元,丁出价400万元,
但约定给乙50万元回扣。乙告诉甲现在行
情不好,应及时卖出红木,甲同意,乙与
丁签订了价格为350万元的合同。甲后来得
知此事,暴跳如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1-回忆版-多)
A红木买卖合同有效
③红木买卖合同无效
⑥乙构成无权代理
①乙和丁对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恶意串通
解析本题中,乙为收取回扣将红木出卖给出
价较低的丁,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根据《民
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
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A项不选,B项选。
本题中,乙以350万元的价格将红木出卖
给丁,并未逾越代理权限,不构成无权代理。
故C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
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D项选。
答案BD
·048·
第4讲代理与诉讼时效
评 论
本题将与恶意串通相联系的两个考点合
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上述考点均
较为简单,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恶意串通的构成,不仅需要以交易
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交易损害第三人利益
为条件,而且要求该交易具有不正常性,如
本题中的“回扣”“与出价较低者成交”。
(2)在我国民法上,恶意串通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有两点:①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无
效;②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和相对
人需对被代理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
83>>>-
甲出差云南时正值松茸季,于是,甲
以公司名义和乙商家以公司优惠价买到了
松茸,准备卖给客户赚差价。但在写寄送
地址时,甲不小心写成了公司地址,松茸
寄到了公司。公司知晓实情后,准备将松
茸拿来做福利发给员工,但甲不愿意。关
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
回忆版-多)
甲有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
⑧甲有权请求公司支付松茸价款
◎乙商家可以甲欺诈为由撤销松茸买卖合同
①甲属于无权代理,松茸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考点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与效力
解析]本题中并无“公司委托甲购买松茸”的
表述,故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茸买卖
合同的行为的性质为无权代理。本题中亦未出
现“可以使乙商家相信甲为有权代理”的表见
事由,故甲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民法典》第
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故本题中“公司知晓实情后,准备将松
茸拿来做福利发给员工”之表述,意味着公司
对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由公司
承担该松茸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取得松茸
的所有权。相应地,甲无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
故A项不选。
公司既然追认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则
应支付购买松茸的价款。因甲已经将价款支付
予乙商家,所以甲有权请求公司向自己返还价
款。故B项选。
从本题的案情可知,甲购买松茸时对乙商
家谎称自己享有公司的代理权,即对乙商家实
施了“代理权欺骗”,但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
他方就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
不构成欺诈,也不会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后果。
故C项不选。
如上所述,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
茸买卖合同的行为的性质为无权代理。D项符
合“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理论判断。
故D项选。
答案BD
9)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两个考点均属于同一法律制度,
故又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之理论判断精确的含义是“狭义
无权代理约束谁,效力待定”,即若被代理
人(公司)表示追认,约束被代理人(公
司)与相对人(乙);若被代理人(公司)
表示拒绝,则约束行为人(甲)与相对人
(乙)。因此,不可将“狭义无权代理,效力
待定”理解为“狭义无权代理有无约束力,
效力待定”。
84 2》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
专题⑩
·049·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
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
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单)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
司撤销
⑧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
撤销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
知乙公司撤销
①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
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狭义无权代理与欺诈
解析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相对人丙公司享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在此基础
上,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
狭义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有二:
①相对人无过错;②被代理人未追认。狭义无
权代理的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
知。据此,本题中,一旦被代理人乙公司追认,
丙公司即不得再行使相对人的撤销权。故A、C
项不选。
本题中,甲的行为还构成对丙公司的欺
诈,丙公司享有被欺诈人的撤销权。根据
《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被欺诈人的撤销
权的行使方式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B
项选。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
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
与被欺诈人的撤销权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对于考生知识的掌握及逻辑思维能
力有较高要求,故具有一定难度。
(二)表见代理
852>>
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长期以来,都
是由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共计82次,已形成交易习
惯。在双方第83次交易中,张某仍然代表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
款,乙公司前去催告,甲公司称张某已在
签订第83次合同前离职。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2024-回忆版-多)
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B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⑥乙公司可要求张某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①张某离职后即失去代理权
考点表见代理
解析张某在担任甲公司业务员期间,以甲公
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构成有权代理。
形成交易习惯后,张某辞职,以甲公司的名义
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因乙公司
不知情,基于交易习惯,其仍有理由相信张某
有代理权,故张某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需承
担法律后果。故A、B、D项选。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甲公司和
无权代理人张某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关系。故C
项不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不具有综合性,
案情简单,作答直接,没有难度。
86 》》
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
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
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
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
·050·
隔4.讲代理与诉讼时效
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
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
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
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单)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
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无权代理与诉讼时效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
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小王擅
自以公司名义签署承诺函,构成无权代理。因
小王的职务为法务,而同意履行的表示事关重
大,故法务的职务不构成表见事由,小王仅构
成狭义无权代理。在甲公司未追认的情况下,
不能认定甲公司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
思表示,甲公司依然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
A项选,D项不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诉讼时效起算
之后、届满之前为前提。本题中,诉讼时效
已经届满,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故B项
不选。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C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生可直接作答,无需进行逻辑
推演,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职务”构成表
见事由,需以“事职相符”为条件。本题
中,如果将“法务小王”改成“法务总监王
总”,则构成表见代理。
87 》》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
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
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
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
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2014/3/52-多)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
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⑧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
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①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
届期
考点表见事由
解析合同专用章足以使不知情的相对人相信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故A项不选。
授权委托书也可以使不知情的相对人相信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故B项不选。
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与订立本合同
无关,或者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相对人均应当知道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因此
不构成表见代理。故C、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为直接考查,
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表见代理由两个
要素组成:①相对人不知情;②表见事由。
因此,否定表见代理,也需从上述两个要素
入手。其中,对于表见事由而言,要否定表
见代理,必须要从外观上“打破”相对人对
特定事实的信赖。
专题⑩
·051·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
10 诉讼时效
张翔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88》>⋯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
3/53-多)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⑥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①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撤销合同的
权利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项选。
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诉权,而非请求权,
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项选。
业主与业主大会的关系,为成员与团体的
关系。根据民法原理,成员向团体缴费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故C项选。
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
有物,且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张,并不受时
间限制,更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按
份共有关系存续10年后,按份共有人依然有权
主张分割共有物。故D项选。
[答案ABCD
评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项。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项的规定,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
用诉讼时效。对于该项条文应作广义解释,
即抽离“出资关系”的具体形态,将其理解
为团体对其成员所享有的缴费请求权,不适
用诉讼时效。
89
甲将一辆油罐车擅自停在邻居乙的院
子里,还把乙没上锁的自行车骑走了。3年
后,乙欲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哪些措施甲
可以时效经过为由主张抗辩?(2020-回忆
版-多)
合赔偿损害
⑧消除危险
◎返还财物
①停止侵害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赔偿损失请求权为一般的债权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A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的规定,
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故B、D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返还
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这一
规定作相反解释,则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
题中,乙请求甲返还自行车,即在此列。故C
项选。
答案AC
四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知道考点即可作
答,没有难度。
·052·
真
第4讲口代理与诉讼时效
902>|
2000年4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
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由于乙一
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2003年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08延/3/3-单)
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⑧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
请求
◎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
①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因针对的侵害具有持续性,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进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特别诉讼
时效的问题。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91》-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
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2010/3/52-多)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
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
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①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
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
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与法律后果
解析诉讼时效制度为强行法制度,当事人不
得通过约定排斥或变更这一制度的适用。故A
项选。
分期履行的债务,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B项选。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如果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
经届满的除外。故C项不选。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
者已经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反悔。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综
合性,但是所考查的考点均属于诉讼时效制
度的范畴,故跨度不大。本题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92>>⋯
甲、乙是夫妻,有一4岁的儿子丙。
甲、乙离婚后,丙跟随甲。后甲沉迷赌博,
时常殴打丙,并将甲母赠与丙的两块玉佩卖
掉。以下说法何者正确?(2019-回忆版-多)
A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权
B丙可以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甲卖掉玉佩的行为,诉讼时效为自丙
知情之日起3年
①甲母赠与玉佩行为有效
考点监护资格的撤销、诉讼时效的起算
解析甲违反监护职责,乙作为丙的监护人,
专题
·053·
⑩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有权申请撤销甲的监护人资格。故A项选。
甲作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丙的利益,
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故B项选。
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
定代理终止之日,即监护终止之日起算,而非
自被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算。故C项不选。
本题中未言明丙接受甲母的赠与系通过代
理而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独立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D项
不选。
答案 A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每一考点均采取直接考查的方
式,难度不大。
932>
2014年10月5日,甲借给乙30万元,
约定乙应于2015年10月5日、2016年10
月5日、2017年10月5日分三次还清借
款。乙从未如约还款,甲也没有过问。及
至2020年10月1日,甲请求乙履行第三期
还款义务。2020年10月10日,乙答复称
现在已经届满诉讼时效。关于本案,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单)
甲的第一笔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
⑧甲的第二笔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
甲的第三笔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
①甲的债权并未届满诉讼时效
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解析《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本题中,
甲对乙的3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2017年10月6日。因本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所以甲于2020年10月1日向乙提出请求时,
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
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
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
情形除外。”据此,尽管甲于2020年10月1日
请求乙履行第三笔债务,但中断的效力及于前
两笔债务。因此,甲的全部债权均于2020年
10月2日重新计算,所以并未届满诉讼时效。
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均属于诉讼时效范畴,跨度不
大。本题对考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具有一定的
要求。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94>-⋯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2011/3/5-单)
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
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
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
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
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①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
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
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考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 权利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未明确表
·054·
第4.讲Q代理与诉讼时效
示放弃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
剩余债权。故A项不选。
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中断效力的事
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故B项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
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效力。故C项
不选。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
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所考查的考点均属于诉讼时效
中断制度的范畴,故跨度不大。本题采用直
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也不大。
95>-⋯
乙向甲借款,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后
借款债务到期,乙未按期偿还债务。在诉
讼时效期间内,甲于3月1日向法院提起
借款诉讼,法院于3月5日立案并通知双
方。后甲于4月15日撤回起诉。关于本案
的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回忆版-单)
A因为甲撤回起诉,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
中断
⑧诉讼时效于3月1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于3月5日发生中断
①诉讼时效于4月15日发生中断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是“权利不行使
的状态被打破”。本题中,甲的起诉行为已经
打破了权利不行使的状态,故构成诉讼时效的
中断事由。甲随后的撤诉行为,对起诉所引起
的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果没有影响。故A项不选。
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发生的时
间为起诉时,即权利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保护自
己的权利之日,本题为3月1日。故B项选,
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考点明确,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难度
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起诉”行为完
成时,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至于申请机
关是否受理、权利人是否撤诉,均不影响诉
讼时效中断的发生。
96>>》
乙公司曾经损坏甲公司重要财产,甲
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100万元。在追讨一
次后,甲公司由于内部股权结构调整等发
生重大变化,忙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一
直未再向乙公司主张权利。3年后,甲公司
完成内部调整,新任法定代表人崔某即向
乙公司追讨,乙公司表示愿意赔偿80万
元,甲公司不接受,于是起诉至法院,索
要100万元损失。法院鉴定甲公司的实际
损失确实为100万元。关于此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2023-回忆版-多)
祝您法考必过
微償(QQ:1520103738
专题⑩
A乙公司应当赔偿80万元
B乙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
◎乙公司可以主张20万元的诉讼时效抗辩
①乙公司并无诉讼时效抗辩权
考点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
后果
解析诉讼时效自乙公司侵害甲公司财产之日
起算。3年已过,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乙公司即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因乙公司同意履行80万元,所以其放弃了对该
同意履行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乙公司应赔
偿80万元。故A项选。
·055·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因乙公司同意的是部分履行,所以对于未
同意履行的部分,其有权继续主张诉讼时效抗
辩权。故B项不选,C项选。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须为导致权利人不
能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本题中,甲公司未向
乙公司主张权利,原因是“忙于处理公司内部
纠纷”,该情形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因此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乙公司享有诉讼时效
抗辩权。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诉讼时效中的两个考点合并考
查,考点简单,可直接作答,难度不大。本
题要求考生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即
“客观障碍”进行充分把握,对于“忙得顾
不上”是否构成“客观障碍”,需要考生精
确辨别。
97 2>》
甲公司欠乙10万元未清偿,诉讼时效
快届满时,乙上门找甲公司要钱,被甲公
司控制起来3个月。乙被放出来后不久向
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但法院未受理。故
乙又起诉甲公司,索要欠款。关于本案的
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
忆版-任)
发生了两次诉讼中止
⑧发生了一次诉讼中断
◎发生了一次诉讼中止
⑤诉讼时效未届满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解析(1)乙上门找甲公司要钱,诉讼时效因
乙的请求发生第一次中断。
(2)乙被甲公司控制3个月,发生在诉讼
时效第一次中断之后,并非发生在最后6个月
期间,故诉讼时效并未中止。
(3)乙被放出来后不久向法院申请甲公司
破产,诉讼时效因乙的起诉发生第二次中断。
法院未受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乙又起诉甲公司,索要欠款,诉讼时
效因乙的请求发生第三次中断。
综上,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三次中断,但未
发生中止。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合并考
查,但跨度不大,案情清晰,考生可直接判
断,故难度不大。
·056·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五讲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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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11
无因管理
专题①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98》⋯⋯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
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
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
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
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
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12/3/21-单)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③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
成侵权行为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①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解析甲与乙之间为雇佣关系,但是乙的职务
是照看小孩,对于将甲送往医院没有法律上的
义务,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选。
丁受乙之托照看小孩,有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不选。
对于丙而言,丁照看邻居家的小孩并非职
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故C项不选。
乙对小孩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问题较为简单,且采取直接考
查的方式,故难度不大。
992>>
甲骑车把脚崴了,乙作为同学送甲去
医院,并帮甲垫付医疗费。在付费过程中,
由于缴费窗口人多拥挤,卡掉在地上了,乙
在捡卡时不小心把上一个病人陈某的卡捡了
·057·
网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起来,阴差阳错地帮陈某付了医疗费。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3-回忆版-单)
A乙帮陈某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⑧乙是甲支付医疗费的代理人
乙帮甲支付医疗费构成表见代理
①乙送甲去医院的行为是情谊行为
考点无因管理与委托
解析甲脚崴了,但并未昏迷。乙将甲送至医
院,系经甲的同意,故乙对甲构成委托,而非
无因管理。可知,乙代甲付医疗费,系出于委
托意思,而非出于无因管理的意思,这意味着,
乙帮陈某付医疗费,同样没有无因管理的意思,
因此,乙对陈某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不选。
乙与甲构成委托关系,且乙以甲的名义付
医疗费,因此,乙是甲的代理人。故B项选。
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本题中,乙
对甲是有权代理,即甲同意乙送自己去医院、
付医疗费,并无表见代理可言。故C项不选。
情谊行为即好意施惠,以所达成的合意并
非合同为特征。本题中,乙送甲去医院,双方
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是情谊行为。故
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的考查具有综合性,且需要分析法
律关系,以及对知识的精确把握,故具有较
高的难度。
二、多个利益主体的无因管理
100>》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
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
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
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
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0-单)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
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⑧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
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
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①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
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
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考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多个利益主体
解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求管理人具有“为
他人利益”的意思,而“人我兼顾”属于“为
他人利益”的一种表现。故A项不选。
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乙的房屋起火时,
甲实施救火行为,具有对房屋所有人乙、承租
人丙利益的考量,而不具有对保险公司利益的
考量,因此,乙、丙均为被管理人,应当偿付
甲因无因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故B、C项不选,
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没有法条依据,且所考
查的理论超出了民法基本原理的范畴,具有
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存在复合利
益主体的事项”进行管理情况下的被管理人
确定问题的处理。由于无因管理的构成,需
要以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要件,
故确定上述问题的原则就是:管理人为谁的
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至于“管理人为谁
的利益”这一问题,判断的方法有二:①题
目中明示管理人意思的,从其明示;②题目
中未明确管理人意思的,推定“外观利益
人”为被管理人,如物之所有权人、占有
人,如本题所示。
·058·
巅5讲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三、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
101------
甲在某超市购物时遗失了手机,乙拾
得甲的手机后,觉得甲此前反复捏水果的
行为不道德,不愿直接将手机还给甲,而
是将其放在了超市失物招领处。超市失物
招领处的工作人员丙不小心把丁遗忘的鱼
缸打翻,泡坏了甲的手机。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21-回忆版-单)
A乙构成无因管理
⑧乙构成拾得遗失物
◎乙和丙构成共同侵权
①丙和丁构成共同侵权
考点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
解析通常,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实施了返
还遗失物之行为的,即构成无因管理。但是,
本题中“不愿直接将手机还给甲,而是将其放
在了超市失物招领处”的案情,则表明乙的行
为与无因管理的要件不符。因为无因管理中的
管理人需承担“适当管理义务”,即选择最有
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案实施管理。对于本题而言,
“直接将手机还给甲”与“放在了超市失物招
领处”二者之间,前者才是最有利于甲的方
案。就此来看,本题不构成无因管理,但依然
构成拾得遗失物。故A项不选,B项选。
本题中,对于甲的手机被鱼缸里的水泡坏
所造成的损失,过错在于超市失物招领处工作
人员丙,乙和丁均无过错,因而不构成共同侵
权。故C、D项不选。
[答案B
g
评 论
本题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并要求考生对
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的要件精准把握,同
时还突破了“拾得遗失物返还,即构成无因
管理”的通常考法,具有一定难度。
四、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102》>-⋯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
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
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
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05/3/53-多)
A甲有追认权
?丙有催告权
◎丙有撤销权
①构成表见代理
考点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解析本题中,乙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从乙的
角度来看,是为了甲的利益;但是从一般社会
观念来看,“甲需要女装”这一利益不能得到
认同。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仍属
于无权代理。由于本题不存在表见事由,不构
成表见代理。故D项不选。
根据狭义无权代理的权利配置,被代理人
甲有权追认。故A项选。又由于丙不知乙为无
权代理,丙享有催告权与撤销权。故B、C项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为他人之利益对
他人实施无权代理,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看
出该法律行为的确有利于本人外,根据私法
自治原则,是否实施该法律行为均需由本人
决定,故一般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103>>》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
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
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
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
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
专题
·059·
①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7/3/53-多)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
承担赔偿责任
①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考点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解析乙自作主张代甲叫卖,在构成无权代理
的同时具有为甲利益的考量,且甲的利益能够
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同,所以乙的行为构成
无因管理。故A项选。
乙多收取的1000元为出卖甲的货物之所
得,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选。
乙管理甲的事务,应当选择有利于甲的管
理方案。甲原先既然是以每斤10元的价格出
卖,那么乙代甲叫卖的价格就不应低于甲原来
的卖价;否则,即违反适当管理义务,构成不
当管理。故C项选。
无因管理之债中,不包括报酬请求权。故
D项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且涉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个领
域,有一定跨度,但是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
方法,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为他人之利益对
他人实施无权代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看出
该法律行为的确有利于本人的,可以构成无
因管理。
五、无因管理的后果
104 2>>
外卖员张某在送外卖的时候遇到李某
跳江自杀,于是张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路
人王某后奋不顾身跳入10米深的江里。在
施救过程中,张某背部受伤,且因压制李
某反抗导致李某手臂被拉伤。另外,王某
围观时太过紧张,不慎将张某的手机屏幕
摔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回忆版-单)
李某可就手臂受伤请求张某赔偿
⑧张某可就手机屏幕摔坏向王某主张赔偿
◎张某可就背部受伤向李某主张补偿
①张某可就手机屏幕摔坏向李某主张补偿
考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及遭受损
害的救济、无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解析基于无因管理的无偿性,管理人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致被管理人损害的,方承担赔偿责
任。本题中,张某水中救人,情况紧急中将被
救的李某手臂拉伤,并无重大过失,因而不负
赔偿责任。故A项不选。
张某与王某之间为无偿的手机保管合同关
系,王某对所保管手机的毁损具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围观时太过
紧张”的表述表明王某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而其对手机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故B项
不选。
张某背部的伤为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所遭
受的损失,其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李某适当补偿。
故C项选。
张某手机屏幕的损坏并非为实施无因管理
所遭受的损失,因而其不得请求被管理人李某
适当补偿。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性。
本题对考点的考查要求考生准确区分各当事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案件分析能力有一定
要求,故具有一定的难度。
·060·
卷
第5讲口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专 题
12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105 >>》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011/3/19-单)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
还本息15万元
⑧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
债务
◎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①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
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考点不当得利的构成
解析该笔10万元的1年期借款,本息15万
元,年利率达到50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4倍,构成高利贷,超过部
分无效。债权人对高利贷部分的受领,因欠缺
合法债权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不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不得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债权人的受
领,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选。
甲吃掉乙的鸡,以事实行为方式获得利益,
导致乙的受损,且该得利无法律依据,构成不
当得利。故C项不选。
甲的雇工将乙的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导致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甲取得了乙的材料
的所有权,因此对乙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且
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以得利人
“获得”(法律上获得、事实上获得)不当之
利为前提,否则构成无权占有;
(2)无权占有他人之物后加以消费的,
无权占有转化为不当得利,如C项所示。
106 >>>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5/3/10-单)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
自愿代为偿还
③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
幅升值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①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
之田
考点不当得利的构成
解析A项中,乙有债权而受领,无论债务履
行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乙均不构成不当得
利。故A项不选。
B项中,乙的房屋增值,不存在受损人,
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不选。
C项中,乙仍为有债权而受领,至于债务
人甲是以自己的钱偿还债务,还是以拾得的钱
偿还债务,乙均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不
选。C项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D项中,乙的待耕之田被他人所耕,乙获
得了利益,该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且导致了甲
的受损,乙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选。
[答案D
专题亿
·06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如C项所示,拾得他人货币用以还
债的,拾得人(而非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2)如D项所示,不当得利所获的“利
益”,可以是无形的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
107
王某有王甲、王乙两个儿子。王某立
下遗嘱,全部财产归王乙所有。王某死后,
王乙把继承的一幅名画出卖给张三,所获
100万元赠送给王甲。几天后,王某的朋友
李某向王乙索要名画,此时王乙才得知,
该名画系李某委托王某保管。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23-回忆版-单)
A王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⑧李某可以向王甲索要100万元
◎李某可以向王乙索要100万元
①李某可以起诉王乙,主张侵权责任
点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人、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本案中,王乙基于继承行为取得名画,不能发
生善意取得。故A项不选。
本案中,名画并非王某所有,王某死亡后,
王乙占有该名画,构成无权占有。王乙将该画
出卖后,所得价金构成不当得利。王乙将该不
当得利无偿赠送给王甲后,王甲构成“无偿获
得不当得利的人”。根据《民法典》第988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
承担返还义务”的规定,李某有权请求王甲返
还该不当得利。故B项选。
本案中,王乙出卖名画时不知名画是李某
的,故出卖名画所得的价金构成善意不当得利。
王乙将该价金赠送给王甲后,构成不当得利的
灭失。因王乙为善意不当得利,所以不负赔偿
责任。故C项不选。
在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以侵权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本题中,王乙出卖名画时不知名画是李某的,
因而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也对考生的知识把握能力要求较
高。但是,将本题案情与考点对应后,分析
并得出结论的难度并不大。
108
张某意外去世,其子小张继承了张某
的房子和一个红木家具。后小张将房子卖
给李某,并将其中的红木家具赠与李某。
后张某的友人周某回国,得知红木家具被
赠与他人,向小张表示该红木家具是自己
委托张某保管的,小张经过求证后发现确实
如此。但是李某已经将红木家具以市场价
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二手家具收购市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周某可要求小张返还30万元
⑧周某可要求李某返还30万元
◎周某可要求二手家具收购市场返还该红
木家具
①小张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考点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
解析红木家具是张某为周某保管的,所有权
属于周某。张某死亡后,小张不能继承该红木
家具,此时所有权仍属于周某。小张将红木家
具赠送给李某,并未通过他人之物获得利益,
因而小张对周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不选。
小张将周某的红木家具赠与李某,构成无
·062·
第 5讲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权处分。因李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纵然家具
已经交付,李某也不可善意取得,此时红木家
具的所有权仍归于周某。李某将该红木家具出
卖给二手家具收购市场,获得30万元价金,构
成以他人之物获得利益,即不当得利。因此,周
某可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故B项选。
李某将周某的红木家具出卖给二手家具收
购市场,构成无权处分。因李某占有该红木家
具,二手家具收购市场可以相信红木家具归李
某所有,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交付,二
手家具收购市场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周某已
经丧失了红木家具的所有权,不得请求新的所
有权人二手家具收购市场返还原物。故C项
不选。
小张将周某所有的红木家具赠送给李某,
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下的债权合同依然
有效。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
成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无需深
入分析即可作答,故本题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非遗产“继承”
后的处分已经连续考查过。其要点有三:
109
(1)非遗产的“继承”,不发生善意取
得,继承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继承人处分该非遗产的,构成无权
处分;获得利益的,构成不当得利。
(3)继承人不知其为非遗产的,构成善
意占有或善意不当得利。继承人所支付的必
要费用,可以请求返还;非遗产或不当得利
灭失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无因管理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
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
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
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
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
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3/20-单)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⑧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①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考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解析刁某出卖刘某西瓜所得的5万元,为出
卖刘某财产所得,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故A项虽然正确,但是表述不够完整,不选。
刁某实施无因管理所支出的费用,可从应
予返还的5万元不当得利中扣除,包括为刘某
办理后事的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
必要费用5000元。至于刁某认为自己应得的劳
务费5000元,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综
上,刁某应向刘某的家人给付3.5万元。故D
项选,B、C项不选。
答案D
g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且横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个领
域,需要考生分析法律关系,故具有一定的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无因管理中的行
为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时,管理人(得
利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义
务相互冲抵。
1102>>-⋯
乙的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
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
益。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3/90-任,缩写)
专题?
·06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
损失为限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
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
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①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
责任
考点拾得遗失物、无权占有、不当得利与无
因管理
解析不当得利的返还,考虑得利人的得利范
围,并不考虑受损人的损失范围,因此不以乙
所受损失为限。故A项不选。
李某出租乙的电脑所得租金,为“拿别人
东西赚的钱”,性质是不当得利,故应向乙返
还。同时,根据题干“因暂时找不到失主”的
表述,李某出租电脑的行为,系为他人利益管
理他人事务,性质为无因管理,故其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有权请求乙偿付。因此,李某的不
当得利返还义务与费用求偿权两相冲抵。故B
项选。
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系“要自己的东
西”,即物权请求权,而非是“要他人的东
西”,即不是债权请求权。故C项选。
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拾得人拒不返还遗
失物的,构成侵权。故D项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跨度较大,
具有一定难度。本题的考查方式,以拾得遗
失物为基本案情,考查无权占有、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三个问题,是一种“套路”式
的考法。基本的做题思路是:拾得他人之
物,如未取得,则构成无权占有;如已取
得,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此基础上,如果具
有为失主利益的意思,则构成无因管理。本
题B项所蕴含的“无权占有、不当得利的返
还义务”与“无因管理的费用请求权”的相
互充抵,更是常见考法。
·064·
第六讲
物权法总论06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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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13 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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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
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
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
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
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
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
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6-单)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
万元
⑧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
万元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
万元
①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
万元
解析 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3个月后将6万
元价款转给张某。现李某不能如约转账,构成
违约,张某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A项不
选,B项选。
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性质,所
以李某账户上的10万元均归属于李某。因此,
李某不能如约转账并未侵害张某的现金所有权,
即不构成侵权。故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每个考点均为基本考点,故本
题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共有关系中,
法律奉行“共有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共有
的形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人对
共有物的支配方式、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及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等,均可以由共有人约
定。因此,本题中,共有人完全可以基于约
定,对共有物变价分割采取与其共有份额不
同的比例。
·065·
考点共有关系、货币所有权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112 >>》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
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
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
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
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
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
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
3/12-单)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
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①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
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考点有价证券
解析有价证券是记载相关民事权利的凭证。
本题中的“面包券”,是指持券人请求发券人
给付面包的有价证券,其所记载的是“要乙公
司的面包”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该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面包券为债权凭
证。故A项不选。
本题中不存在甲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事
实。故B项不选。
本题中的“面包券”作为不记名有价证
券,不仅不能挂失止付,且具有“认券不认
人”的效力。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考查点为有价证券的基
本理论知识。考查方式为直接考查,无需分
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专 题
14 物权变动
一、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113>>>--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
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
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6-单)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⑧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①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
赔偿乙的损失
考点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合同的解除
·066·
解析民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包括以下五
种:①附延缓条件;②附始期;③依法需要审
批;④遗嘱行为;⑤自然人借贷合同与定金合
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具有
上述情形,因此成立即生效。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未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事
实,仅表明甲没有履行合同,而不可能导致合
同的无效。由于题目中不存在导致甲、乙之间
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所以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故B项不选。
本题为房屋买卖,属于强制公示的情形。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意味着
甲、乙之间已经产生了买卖债权债务关系;甲
尚未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意味着房屋所有
权尚未发生由甲向乙的转移。此时,乙虽然不
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
效力,乙有权请求甲履行合同债务,为自己办
物权法总论
理过户登记手续。故C项选。
合同的解除必须以存在导致解除的事由为
条件,本题中不存在解除事由,法院不能判决
解除合同。故D项不选。
答案 C
29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民法
典》总则编、物权编与合同编三个领域,综
合性较强。但是,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
不要求考生分析法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即当事人一
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只有在其享有解除权的
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合同。
114>⋯⋯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
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
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
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
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
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
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57-多)
△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①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考点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
解析本题中,郑某父亲与郭某订立的房屋买
卖合同并无无效事由,应属有效。故A项选。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据此,尽管郑某父亲与郭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郭某不
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民法典》
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
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在郑某父亲死亡后,该
房屋即为郑某所有。故B项选。
由于郑某父亲与郭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郑某父亲有协助郭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合
同债务。在郑某父亲死亡后,该项债务由郑某
继承。故C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立。据此,由于郑某未向陈某办理抵押权
登记手续,陈某不能取得抵押权。故D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将基于合同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基
于继承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合并考查,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
本题需要总结的问题有二:
(1)“合同是否具有债权效力”与“物
权是否变动”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本题中,郭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
影响其与郑某父亲之间买卖合同的有效;同
理,陈某不能取得抵押权,也不影响其与郑
某之间抵押合同的有效。
(2)继承的本质是“继承法律关系”,
故郑某父亲对郭某的债务,在其死亡后,也
应由郑某继承。
115 >>》
甲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卖给乙,价
金10万元,甲立即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但
是一直未为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
的债权人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偿还9万
元及利息,法院据此扣押了该汽车。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3-回
忆版-单)
乙自始未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⑧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丙
专题?
·06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甲对该汽车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①丙可就该汽车主张受偿
考点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
解析对于交通运输工具买卖,交付完成时,
其所有权发生转移。本题中,甲已经将汽车交
付给乙,乙即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故A、C
项不选。
丙为甲的债权人,甲不履行债务时,丙只
能请求法院对甲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该汽车
因完成了交付,已经归乙所有,不再是甲的财
产,所以丙不得请求法院对该汽车采取强制措
施。故B项选,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的B项使用了“对抗”一词,要求
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精确把握,这就
使本题具有了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于未经登记的
物权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区分“交易
模式”与“执行模式”。
(1)在交易模式中,第三人是指受让
人,如买受人、接受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
第三人是否从事交易,需根据权利外观进行
判断。即只要对方当事人具有权利外观,第
三人即可信赖其为所有权人,并可受到善意
取得的保护。此时,未公示的物权人不得对
抗该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该条文中所称的“善意第三
人”,即是指“交易模式”中的第三人。
(2)在执行模式中,第三人是指执行申
请人,即不享有物权、但具有物权权利外观
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如本题。执行模式中,
第三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占有、登记的财产,
需根据实质进行判断,即只有当该财产归属
于债务人,方可执行;反之,如果第三人对
债务人采取了执行措施,却执行了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则纵然债务人有权利外观,未
公示的物权人也可提出执行异议。此时,未
公示的物权人依然可以对抗该第三人。本题
即属于此类情况。
二、交付
(一)现实交付
116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
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
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
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
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
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
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3/9-单)
甲
③乙
◎丙
①丁
考点现实交付的成立要件
解析要构成现实交付,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①交付一方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②使对方取
得直接占有。本题为普通动产买卖,属强制公
示,买卖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交付才是所有
权转移的要件。丁与甲之间没有买卖合同,丁
偷走该画,没有任何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故D
项不选。
丙与甲之间有买卖合同,但是甲并未向丙
交付名画,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故C项不选。
乙与甲之间有买卖合同,但是乙对该名画
的占有并非基于甲的交付。其原因在于,乙取
得占有并非甲物权变动意思的结果,不具备现
实交付的主观要件。由于甲未向乙交付该名画,
乙不能取得所有权。故B项不选。
综上所述,该名画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仍归甲所有。故A项选。
[答案A
·068·
第6讲物权法总论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较为简单。
117 》>
古某带着儿子小古去郊区游玩,小古
对养殖场的鸽子甚是喜爱,于是古某找到
村民李某购买鸽子,古某付款完以后,让
李某将鸽子直接交付给小古。李某向小古
交付时,小古由于害怕而缩手,未能接住,
鸽子飞走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2020-回忆版-单)
A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古某
⑧鸽子所有权仍属于李某
◎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小古
①本案不适用物权相关规定
考点现实交付的成立要件
解析要构成现实交付,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①交付一方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②使对方取
得直接占有。本题中,古某与李某达成买卖合
同时,因尚未交付,所以此时鸽子归属于李某。
买卖合同达成后,古某令李某将鸽子交付予小
古,李某也没有异议。这意味着,只要李某向
小古完成现实交付,小古即可取得该鸽子的所
有权。进而,在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未
能接住”的事实表明小古并未取得对该鸽子的
直接占有,因此现实交付并未完成,所以飞走
的鸽子依然归属于李某。故A、C项不选,B
项选。
本案涉及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
当然应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为无法条依据的理论题,考点在于
对“现实交付”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的
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所考查的并非指示
交付。指示交付,是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第
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从而
导致物权变动的观念交付形式。本题中,只
有在古某已经取得该鸽子的所有权的前提
下,古某指示李某将鸽子交予小古,方才构
成指示交付。然而,在古某指示李某向小古
交付鸽子之前,案情中并无任何事实表明古
某已经取得了该鸽子的所有权,故本题与指
示交付无关。
(二)观念交付
118 2>>
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
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 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
予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
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
几天,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
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2009/3/91-任,缩写)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
该玉石的所有权
⑧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
石的所有权
◎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
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①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考点观念交付
解析本题中,甲与乙达成的“买卖该玉石的
合同”的性质为“债权性合意”,仅能使甲、
乙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引起占有改
定。故A项不选。
甲与乙达成的“借用玉石把玩几天”的合
意,以借用形式表达了“物权性合意”的内
·069·
专题?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容,发生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故B、D
项选。
占有改定作为一种观念交付,特点就是转
让一方在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
移动产所有权,因此,占有改定的发生不以对
方取得动产的直接占有为条件。故C项不选。
答案 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只有在当事人达
成“物权变动的合意”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
119 2>>
庞某有一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
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
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
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
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
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3/5-单)
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
所有
⑧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
车所有权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
自行车所有权
①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
原物返还请求权
考点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
解析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先
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处
分该动产的协议之时,动产物权变动。本题中,
借用人黄某已经占有自行车,庞某与黄某所订
立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简易交付,黄某取
得了所借用的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B项不选。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转让人在继续保留动
产的直接占有的前提下,将动产的所有权转让
给受让人。本题中,黄某将自行车转让给洪某,
并继续使用1个月,构成占有改定,所以洪某
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两
个考点结合考查,形成逻辑连环的考法,主
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同时,题目中对“是否发生占有改定”
的判断,则考查答题技巧:题目中采用“转
卖给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的表述方式,而未采用“转卖给洪某,但约
定1个月后交付”的表述方式,可以推断出
黄某与洪某已经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
构成了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要件。
120>⋯
甲将其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
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
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
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
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
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
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2012/3/9-单)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
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
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
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
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①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考点指示交付、保留所有权、善意取得
解析甲、乙之间的买卖是动产保留所有权买
·070·
第6讲物权法总论
卖,乙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并未取得所有权。
故A项不选,B项选。
善意取得必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而此时
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甲,其出卖标的物给丙,
系有权处分,丙无善意取得可言。故C项不选。
甲出卖由乙占有而属于自己所有的动产,
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引起物权变动。故D
项不选。需要注意的是,丙基于指示交付获得
该汽车的所有权后,并不能请求乙返还该汽车,
正如甲不能请求乙返还该汽车一样。只有在乙
依法须向甲返还该汽车的情况下(如乙未按期
支付价款,导致取回权产生时),丙才能够请
求乙返还。反之,如果乙依约支付完全部的价
款,则可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丙基于指示交
付所获得的所有权将随之消灭。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物权与
合同两大领域,综合性较强。本题采取直接
考查的方式,难度并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所有权人对
任何由他人直接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均可
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
三、非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一)因继承引起物权变动
121>--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
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
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
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
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
转登记于戊。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3/95-任)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
记而无效
⑧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
①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考点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变动、占有的分类、
合同无效
解析《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
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未
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不转移,但是不影响买
卖合同的债权效力。故A项不选。
乙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占有标的物,其占
有的取得系出于甲的自愿,所以乙构成合法占
有。故B项选。
基于债权的相容性,一房二卖的,每一个
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故C项不选。
由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为
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丙取得了房屋的
所有权。故D项选。
答案BD
5G
评 论
本题将若干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考生的
案件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有二:
(1)对“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
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
转登记于戊”这一事实的认识。首先,丙受
胁迫与丁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性
质。这意味着,如果丙没有行使撤销权,则
买卖合同有效。其次,因丙为丁办理了过户
登记手续,丁取得了所有权。这意味着,丁
对戊的出卖为有权处分,戊可以继受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最后,如果丙行使了撤销权,
则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此时,尽管丙为丁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丁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专题
·071·
?
M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这意味着,丁对戊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在丙
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戊只有符合善意取得
的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因本题中并未言
明丙行使了撤销权,故按照前一逻辑推演。
(2)本题B项中的“合法占有”,是指
基于前手的自愿而获得的占有。“合法占有”
与“有权占有”含义不同,需注意区分:在
本题中,乙必然构成合法占有,但只相对于
甲构成有权占有。因为乙占有标的物的权利
是债权,不能对丙、丁主张,故相对于丙、
丁,乙构成无权占有。
(二)因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
122》⋯--⋯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
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
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
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
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
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
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
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
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
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11/3/55-多)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⑧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
权人
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
权人
①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考点 基于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解析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文书为具有变
动物权效力的物权形成之诉法律文书。该法律
文书生效,无需登记,物权即变动。所以,5
月10日前,李某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房
屋的所有权。故A项不选,B项选。
虽然李某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其将房
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不能将所有权让渡给
他人,否则,因李某自己尚未登记,无法向受
让人张某过户登记,所以张某不能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故C项不选。
虽然李某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由于该房
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吴某将该房屋无权处分给
受让人王某,王某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作为善
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
D项选。此时,李某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王某这一善意第三人。
答案 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对法
律关系的分析要求不高,故难度不大。
123 2>》
张某因欠债不能偿还而致房屋被法院
拍卖,该房屋被王五拍得,法院出具了拍
卖成交裁定书。王五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
权?(2019-回忆版-单)
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时
③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时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
①房屋实际交付时
考点基于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时间
解析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拍卖成交
裁定书,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所以王五基于
拍卖成交裁定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需以登
记为条件。故C项不选。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从不以交付为要件。
故D项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规定:“拍
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
·072,
第6讲物权法总论
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
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故A
项不选,B项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将民法与民诉
法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本
题对于考点的考查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难
度不大。
124 >》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
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
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
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
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
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6-单)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⑧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①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考点非基于合同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解析本题中,2012年3月甲、乙和丙签订
的,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
有的协议,性质为债权合同,可以在甲、乙与
丙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丙为甲、乙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物权不发生变动。故
A项不选。
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作出的关于丙
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生效判决,为责令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即给付之诉的判决。
在债务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判决本身
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故B项不选。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丙死亡后,
丁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直接依照继承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项选。
依照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
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丁自己未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就无法为戊办理,故戊不能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是所考查的考点均属于非因合同引起
物权变动的制度范畴,故跨度不大,本题较
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并非任何法律文
书的生效均能引起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
上,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
三类:①物权变更之诉的法律文书;②法院
执行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③法院执行中的
以物抵债裁定书。反之,物权给付之诉、物
权确认之诉、以物抵债调解书或确认书等法
律文书,不具有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基于合法建造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125>------------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
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8-单)
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
得了房屋所有权
⑧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
有权
◎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
有权
①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
专题
·073·
?
考点基于合法建造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解析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能当然获得
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不选。
建房行为属事实行为,该行为完成,发生
物权变动,无需登记。故B项选,C、D项
不选。
答案 B
9
评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四、买卖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一)买卖预告登记
126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
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
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
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
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
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
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3/
8-单)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⑧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①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考点买卖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将不动产再次
处分行为的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
公司将已经为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向银
行设定抵押,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但是,抵
押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故C项选,其他
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127
1月1日,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
乙,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
房款,之后便可随时向甲要求办理不动产
过户登记。1月2日,为保证乙的物权实
现,甲和乙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
1月15日,甲在该商品房上为其母亲设立
了居住权,但未办理登记。1月16日,乙
付清全部房款。5月5日,甲又在该商品房
上为其父亲设立了居住权,并办理了登记。
而乙直至当年年底,也未要求甲办理不动产
过户登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回忆版-单)
A甲的父亲未取得居住权
B5月5日,预告登记已失效
◎甲的母亲取得了居住权
①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考点买卖预告登记的效力与失效
解析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后,自能够办理过
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甲为其父办理居住权
登记时,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因而甲父不受预
告登记的影响,可以取得该房屋上的居住权。
故A项不选,B项选。
居住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
原则,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成立。本
题中,甲为其母设立的居住权并未登记,故其
母不能取得居住权。退一步讲,甲为其母设立
居住权时,乙的预告登记并未失效。不动产出
卖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
物权不变动。因此,纵然甲已经为其母办理了
居住权登记,因乙预告登记的存在,其母也不
·074·
第6讲物权法总论
能取得居住权。故C项不选。
基于买卖引起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
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原则,未办理过户登记,
所有权不转移。本题中,甲只为乙办理了预告
登记,并未为乙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所
有权。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
简单。
(二)异议登记
128 2>
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
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
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
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
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
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
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59-多)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⑧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①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异议登记后,现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
并非不发生物权效力,而是受让人所受让的物
权为有异议的物权。一旦异议成立,受让人不
得善意取得。故A项不选。A项所表述的其实
是预告登记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
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本题
中,乙于3月15日办理异议登记,至3月30
日乙未起诉确权,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故B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
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发现
自己证据不足”的表述表明异议登记不当;
“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
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的表
述表明因乙的不当异议登记给甲造成了损失,
所以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故C项选。
《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
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
误的人追偿。”可知,登记机关予以赔偿的前
提是因“登记错误”致权利人损害,与本题案
情不符。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异议登记中的四个考点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
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也不大。
专题
·075·
?
考点异议登记的效力与失效
07
第七讲
所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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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真题卷
专 题
15
不动产所有权
一、非地权人取得房权
129》>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
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
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
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
正确的?(2006/3/7-单)
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⑧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⑥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①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考点“房地一体原则”的例外
解析基于继承而在继承人之间所形成的共有,
为共同共有。故A项不选。
甲加盖的房屋系其单独出资修建,且建立
在自己享有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与甲、乙共
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未侵占他人土地,因
·076·
此应归甲所有。故B项选,C项不选。
由于甲对加盖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
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系有权处分,丙构成继受
取得;由于另外两间房屋为甲、乙共有,所以
甲对另外两间房屋的处分为共有人擅自处分共
有物,但丙构成善意取得。综上,丙可以继受
取得、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所以无需返还。
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并
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B项。物权法上
“欲取得房权,先取得地权”的房地一体化
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在未构成土地侵
占的情况下,建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题中,共有人在共有的土地上建房,未构
成土地侵占。
第7讲口所有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130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
号房业主。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
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
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
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3/87-任)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
支持其请求
③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
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
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①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
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
请求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住宅改经营性用房
的限制
解析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中,“利害关系
业主”包括两类:①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
主;②本小区的外楼业主,证明其房屋价值、
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也是
利害关系业主。故A、B、C项选。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
需要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故D项
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基本条文内容
为考查对象,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不需要
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二)共同部分的共有权
131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
号房业主。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
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
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
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3/
86-任)
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
有权
⑧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
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
车位业主的需要
①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
同转让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小区车位问题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74、275条的规定,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可以构成业
主的共有部分,但是并不包括规划用于停车的
车位、车库。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业主的需要。”但该条文是对开发商所施加的
约束,而非对小区其他业主的约束,且“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与“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含义截然不同。故B项不选,C项选。
《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
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
定。”据此,房屋与车位系两个物,前者的买
卖并不涉及后者。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以法律条文的内容为考查对象,但
在考查方式上涉及较为细致的概念辨析,即
专题①
·07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规则的主体是谁、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与“业主享有优先
购买权”的区分,要求考生对法律知识精确
掌握。
1322>》
乙公司是甲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物
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甲小区未表示更换物
业服务公司,于是乙公司继续为甲小区提
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乙公司未经许可,
分别将物业专用房和绿化地出租给外人,
收取不菲租金,此事后来被业委会知晓,
引发纠纷。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2-回忆版-多)
出租物业专用房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
⑧出租绿化地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除去合理成本,剩余租金应归全体业主
共有
①甲小区可以乙公司未经许可对外出租为
由,依据法定程序解聘乙公司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共有权
解析小区的绿化地,原则上归业主共有,但
城镇绿地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的设施,归
业主共有。本题中,物业专用房与绿化地归业
主共有。因此,乙公司擅自出租物业专用房和
绿化地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共有权,进而侵
害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故A、B项选。
乙公司出租物业专用房和绿化地所得租金,
是通过出租业主共有财产获得的利益,构成不
当得利。扣除成本后,应向业主返还。故C
项选。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
性质为委托合同,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故D
项选。
答案ABCD
评论
本题考查三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但跨度不大,且无需法律关系的分析,
知道考点即可作答,难度较低。本题需要注
意的一个逻辑问题是,“业主共有权”是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下位概念,
故“侵害了业主的共有权”,必然“侵害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33
甲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的公
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二楼架空
层作为物业办公点。业主不满,准备和甲物
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经查,开发商与
业主约定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约定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的条款无效
⑧架空层归小区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使用费
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新聘用物业公司的
情况下失效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权、物
业服务合同
解析建筑物中,除了可以办理独立登记的部
分归业主单独所有外,其他部分为业主共有。
在此基础上,业主通过决议,将共同部分的所
有权转移给开发商,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
合法有效。故A项不选。
既然业主可以将共同部分的所有权转移给
开发商,那么该部分则不再归属于业主。故B
项不选。
本题中,业主与开发商约定架空层归属于
开发商,因此,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不是租赁
关系,并无使用费可言。故C项不选。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后,业主与其他物业公司订立的后期物业服务
合同一经生效,纵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
·078·
第7讲所有权
期,效力也归于终止。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本题需要法律关系的推理,对考生的法
律思维能力具有较高要求,故本题具有一定
的难度。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C项:业主与开发商
约定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在实务操作上,
表现为业主对架空层部分不再支付“公摊面
积”的价款,故后果是“公摊费用减少”,
而非“开发商支付使用费”。
三、相邻关系
134
>>》
某小区商户开了一家川菜馆,对辣椒过
敏的楼上租户唐某因此经常受过敏的困扰。
经查,该商户的排烟等标准都符合有关规
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A唐某有权要求川菜馆安装过滤设施
⑧唐某有权要求川菜馆不用辣椒
◎唐某有权基于相邻关系就其过敏请求川
菜馆赔偿
①唐某无权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起诉
考点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范
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支配其不动产妨害
邻人正常生活的,受妨害一方享有排除妨害请
求权。对于排除妨害的方法,A、B项之间,以
A项为宜。故A项选,B项不选。
相邻关系包括合理使用、现状维持、妨害
排除三种类型,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故本案
中的损害赔偿涉及的是侵权问题。因此,唐某
若请求川菜馆损害赔偿,依据的并非相邻关系,
而是侵权责任。故C项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2款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
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
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
务。”据此,承租人唐某有权基于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故D项不选。
答案 A
29
评 论
本题的问题,即对辣椒过敏的唐某对川
菜馆有何权利,涉及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考查具有复
合性,对考生的知识掌握的准确性要求较
高,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邻人之间的关系
并非均属于相邻关系,只有邻人之间的合理
使用、现状维持、妨害排除关系,才属于相
邻关系。
135
陈某和王某的房屋之间有一条历史村
路,也是陈某进出的唯一通道。后王某修
建房屋,将道路堵住,陈某无奈,便从自
家竹林开辟了一条临时道路。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2024-回忆版-多)
A王某有权无偿使用陈某开辟的临时道路
⑧陈某有权请求王某支付开辟临时道路的
费用
◎历史村路归村集体所有
①历史村路归陈某和王某共有
考点相邻关系
解析不利用邻人土地,便无法进出自己土地
的,可以享有相邻土地通行权。本题中并无王
某不利用陈某开辟的临时道路便无法进出的案
情。故A项不选。
历史村路是陈某进出自己房屋的唯一通道,
陈某享有相邻土地通行权。王某将该道路堵住,
侵害了陈某的相邻权。陈某为此开辟临时道路
专题印
·079·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费用为王某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王某应予赔
偿。故B项选。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享
有使用权。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本题从正反两个方面考查了相邻土地通行
权,考法较为灵活,有一定难度。
专题
16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张翔真题卷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36)>>>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2008/3/10-单)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⑧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①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考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解析通过继承取得,为继受取得。故A项选。
取得的利息为孳息,系原始取得,并非基
于转让行为。故B项不选。
购来的木材为继受取得,但制作的椅子则
非基于转让行为,系原始取得。故C项不选。
拾得他人的抛弃物,并非基于他人的转让,
为原始取得。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是,原始取得与继受取
得的区分方法和区分意义:
(1)通过“转让”“继承”而取得,为
继受取得;除此之外,一概为原始取得。
(2)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受
让人是否善意、等价、有偿,但在原始取得
的情况下,则需要依法考虑上述要件。
二、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
1372》
张某出国前把一幅齐白石画作真迹交
给老李保管,后老李死亡,其在遗嘱中称
其财产都由李某继承。王某在李某家看到
这幅画疑为齐白石真迹,欲出价3000万元
购买,李某以为是仿品,便以3000元的价
格卖给王某。2年后,张某从国外回来。下
列说法错误的有:(2021-回忆版-多)
王某可善意取得
⑧李某可善意取得
◎李某可以重大误解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①李某可以无权处分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考点善意取得、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中,张某将名画交由老李保管,该
名画属于张某。老李死亡后,该名画仍属于张
某。善意取得需以受让人“对价合理”为条
件,而王某3000元的受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所
以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故A项错误,选。
通过继承取得标的物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
·080·
筋7请所有权
题,且该名画并非老李的遗产,李某也无法基
于继承取得其所有权。故B项错误,选。
李某误认真迹为赝品,构成对交易标的的
误解,构成重大误解,所以可通过诉讼或仲裁
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故C项正确,不选。
李某将张某的名画出卖给王某,构成无权
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导致买卖合同可撤销。
故D项错误,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所考查的两个考点难度均不
大,也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138 >
柳某把自己的一块名表借给谷某,借期
3个月。在谷某使用过程中,该表又被翁某
看中,借期1周。在翁某使用过程中,该
表被汤某看中,汤某想以10万元的价格购
买,翁某于是告知汤某,名表为谷某所有。
在翁某的撮合下,谷某决定以10万元的价
格将表卖给汤某,约定汤某先交付10万
元,等翁某用完后直接向汤某交付。下列
选项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翁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谷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⑥汤某侵害了柳某的物权
①汤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考点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中,是谷某与汤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翁某只是从中“撮合”,所以是谷某无权处分
柳某的手表,而非翁某。故A项不选,B项选。
因汤某并不知道谷某出卖给自己的手表是
柳某的,所以其没有过错,未侵害柳某的所有
权。故C项不选。
本题中,谷某对借给翁某的手表构成间接
占有,同样具有公示外观,且谷某通过指示交
付的方式向汤某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所以汤
某可善意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只有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标
的物连环交易的案情为考试所常见,但本题
所考查的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却超越了通
常的考法,故具有一定难度。
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要点有二:
(1)间接占有也具有可使第三人信赖的
公示外观。例如,本题中,汤某可相信出借
手表的谷某为所有权人。
(2)间接占有的无权处分人可通过指示
交付的方式使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例如,本题中,谷某与汤某所达成的“等翁
某用完后直接向汤某交付”的约定,本质即
为谷某将对翁某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汤某,
构成指示交付。
139>》⋯
甲、乙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
甲的名下。后两人离婚,妻子乙欲提起析
产之诉。甲与其情妇丙伪造了结婚证,欲
将房屋卖给孙某,告知孙某该房为夫妻共
有,且丙冒充乙表示同意卖房,并为孙某
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单)
A甲构成表见代理
⑧甲构成无权处分
◎甲、丙与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①孙某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考点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解析本题中,甲以其与乙的名义将房屋出卖
给孙某,即甲代乙向孙某表示同意卖房,构成
无权代理。在此基础上,甲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要判断是否存在表见事由。因伪造的证书不可
构成表见事由,甲不构成表见代理。故A项
专题
·081·
?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不选。
本题中,甲擅自处分甲、乙共有的房屋,
构成无权处分。故B项选。
无论是无权代理,还是无权处分,均不影
响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故C项不选。
善意取得以第三人善意为必要,而第三人
构成善意的条件有二:①不知处分人为无权处
分;②基于处分人占有动产、登记不动产的外
观,相信处分人为有权处分。本题中,甲已经
向孙某说明该房屋系夫妻共有,孙某不可能仅
凭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即相信甲是有权处分,
所以孙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善意取
得。在此基础上,又因为甲不构成表见代理,
孙某也不能基于表见代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合并考查,
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且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
析能力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无权处分的判断
角度是“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
产”;无权代理的判断角度是“无代理权,
而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在既构
成无权处分又构成无权代理,且权利人
(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受让人要取
得财产权利,途径有二:或是基于善意取
得,或是基于表见代理。
(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40>---
甲有一块价值10 000元的玉石。甲与
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
11 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
石交付予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
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
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
到甲,提出愿以12 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
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
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予丁抵偿债务。后丁
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2009/3/93-任)
4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
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已返还该玉
石不受时间限制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
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
该玉石
①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
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考点占有改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中,甲与乙达成玉石借用合意时,
构成占有改定,玉石归乙所有。甲将玉石再次
出卖给丙,系无权处分,但是因丙知情,丙不
能善意取得,此时乙仍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丙
将玉石交予丁抵偿债务,系无权处分,但丁基
于丙占有的外观,可以相信玉石归属于丙,故
丁构成善意取得,成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丁遗
失玉石被戊拾得,戊作为拾得人,无善意取得
拾得物的可能,此时玉石仍然归属于丁。故A
项不选。
戊将玉石转卖给己之后,构成拾得人对遗
失物的无权处分。此时,玉石的所有权人丁有
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己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
返还玉石。故B、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082·
赂7讲o所有权
141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
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
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
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
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3/3/9-单)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⑧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①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考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
本题中,因拾得人李某、第一受让人王某均已
将名表出卖并交付,先后丧失了对名表的占有,
不再是遗失物的占有人,因此,失主张某请求
李某、王某返还遗失物,并无意义。故A、B项
不选。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据此,本题中,第二受
让人郑某为遗失物的间接占有人,且“张某方
知原委”的表述表明,张某请求郑某返还遗失
物的法律期间并未届满,因此,张某有权请求
郑某返还手表。故C项选。
朱某与郑某之间有修理合同,郑某不支付
维修费,因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故纵然手表
归属于张某,朱某仍对手表依法享有留置权。
此时,朱某对失主张某构成有权占有,张某不
得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故D项不选。
答案C(司法部答案为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所涉及的遗失物多次转让之问题,逾越
了条文的范围,属于超纲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失主对前手占有遗失物的受让人未
届满2年返还期间的前提下,受让人又转让
遗失物的,失主有权对后手占有遗失物的受
让人继续主张返还请求权,返还期间依然为
2年;
(2)遗失物在转让的过程中被人留置的,
失主不得对留置权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题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1)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并非C项,表明
命题人对本题中郑某依然构成间接占有的认
识不足。
(2)本题以D项为正确答案,原因是
《民法典》颁布之前,条文及理论对于“债
权人可否留置非归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这一
问题理解的分歧。这一分歧在《民法典》颁
布之后已经消除,即“具有同一性的情况
下,留置权的成立,不问动产是否归属于债
务人”。
三、发现埋藏物
142>>>
文某的古宅被博物馆征用,后古宅拆
迁,发现有文某祖父于1920年埋藏的古
币,博物馆将古币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收
藏家吴某,文某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A文某对古币有权继承
B古币性质为埋藏物
◎古币性质为无主物
①吴某善意取得古币
考点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中,古币是文某祖父所埋藏,因而
古币是埋藏物,而非无主物。故B项选,C项
不选。
发现埋藏物,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继承。
故A项选。
博物馆将属于文某的古币出卖给收藏家吴
某,在文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吴某只能善意取
得。埋藏物、漂流物、失散动物的善意取得,
专题1
·08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则,即文某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吴某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返还。
这意味着,吴某在文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2年
后,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因“文某不知
情”,所以2年期间尚未起算,吴某不能善意取
得。故D项不选。
答案 A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
需法律关系的分析,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埋藏物、漂流
物、失散动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遗失物的善
意取得规则。
四、添附
143》----
甲欲用邻居乙的材料盖房子,但一时
无法联系到乙,就先用了材料,打算等乙
回来后再付钱。乙回来之后,表示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A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⑧乙对材料依然享有所有权
◎甲构成无因管理
①甲构成不当得利
考点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物权请求权、无
因管理
解析在民法原理中,一方的动产与他方的不
动产发生附合的,动产归不动产权利人,故甲
将乙的材料用于自家房屋建设后,该材料归属
于甲,乙丧失所有权。据此,乙不得对甲主张
物权返还请求权。故A、B项不选。
甲将乙的材料用于自家房屋建设,不存在
为乙的利益之考量的要素,因而不构成无因管
理。故C项不选。
尽管甲取得了乙材料的所有权,但其对乙
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向乙返还相当于材料
的价值。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所涉及的考点均较为简单,且考
法直接,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一方之物与他人
之物发生添附,且新物归属于一方的,该方
必定对他人构成不当得利。可见,添附是不
当得利发生的重要原因。
144 >>>
甲借给乙一块大理石(价值3万元)
和一块汉白玉(价值1万元)。后乙将大理
石做成了电视墙;将汉白玉雕刻成了柏拉
图像,价值10万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A甲有权要回柏拉图雕像
⑧大理石归乙所有,但乙应当补偿甲3万元
◎柏拉图雕像归乙所有,但乙应当补偿甲
1万元
①甲可以要回柏拉图雕像,但应当补偿乙
9万元
考点附合与加工
解析乙将甲的汉白玉做成雕像,构成加工。
原则上,成品归原材料权利人,但加工价值远
高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据此,本题中,雕像
归乙,甲不得再请求乙返还雕像。故A、D项
不选。
乙将大理石做成电视墙,构成动产与不动
产的附合,动产归不动产权利人,即大理石归
属于乙。与此同时,乙在大理石的价值上对甲
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B项选。
乙取得雕像的同时,在汉白玉的价值上对
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C项选。
答案BC
·084·
第7讲所有权
评 论
本题将添附中的附合与加工合并考查,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跨度不大。本题对上
述两个考点均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知道添
附的基本原理即可作答,难度不大。
五、先占
145 >>>
拾荒者甲在篮球场捡瓶子,学生乙打完
篮球,带着书包等物品离开,留下半瓶可乐
在场地上,甲欲捡拾该瓶。关于此案,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A乙的行为属于抛弃
⑧乙的行为属于赠与
◎抛弃的意思表示可以无相对人
①抛弃需要意思表示
考点抛弃行为与先占
解析本题中,乙在“带着书包等物品离开”
的同时“留下半瓶可乐”,表明乙有意“留下”
可乐,即具有抛弃意思,构成抛弃。故A项
选,B项不选。
抛弃行为系放弃权利的行为,属于民事法
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且因所有权的义务人
不特定,所以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
故C、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的难点在于辨认该可乐是抛弃物还
是遗失物。因题目中明确“带着书包等物品
离开,留下可乐”,“抛弃”指向明显,且本
题中并无“遗失”的选项,故难度较低。
146 2>
一个村子落下陨石,村民争相拾取,
收益不菲。甲闻讯前往该村,在村民乙的
承包地捡到一块陨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2018-回忆版-单)
该陨石属于国家
⑧该陨石属于该村集体
◎该陨石属于甲
①该陨石属于乙
考点国家、集体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
解析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取得需以法律规定
为前提,而在我国民法上并无“陨石归属于国
家或者集体”的规定,所以陨石属于无主物。
故A、B项不选。
由于占有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观、客观
两方面的要件,所以尽管陨石落入乙的承包地,
乙并未构成先占,甲才是先占陨石并取得所有
权的人。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C
I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归属于国家、集
体的财产需要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我国
民法理论中,存在“陨石是否应属于国家”
的争论,见仁见智。但是这些争论是立法争
论,即“是否应当规定陨石归属于国家”,
而考试则必须严守现行法的规定。
147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
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
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
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
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2003/3/35-多)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
有权
专题⑩
·08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⑧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
补偿
①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
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考点抛弃与先占
解析王某嘱咐张某将电脑扔到垃圾站,意在
抛弃电脑。对于张某而言,其是将电脑扔到垃
圾站后再捡回来搬回家,还是直接将电脑搬回
家,其实并无区别。因此,张某已经完成了王
某的委托。故A项错误,选。
王某具有抛弃意思,且对电脑脱离了占有,
其抛弃行为完成,电脑成为无主物。进而,一
直将电脑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张某,一旦产生
了占有意思,即构成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故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选。
由于张某已经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王某无权请求返还。故C项错误,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具有一定要求,
但是在把握考点的基础上,本题仍较为
简单。
张翔真题(
专 题
17 共 有
一、共同共有
148 >》
甲、乙为夫妻关系。后甲与秦某发生
婚外情,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夫妻共
有财产分给秦某一半,秦某不得要求甲离
婚;以后某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另一方
为监护人。关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2020-回忆版-多)
该协议构成无权处分
⑧该协议中的监护部分有效
◎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①甲与秦某构成了事实重婚
考点共同共有的概念、事先协议监护、公序
良俗原则
解析本题中,甲将共有财产处分给秦某,构
成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性质为无权处分。
故A项选。
·086·
在本题中,甲与秦某关于实现协议监护的
约定,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挑战一夫一
妻制度,应属无效。故B项不选。
该协议是因婚外情赠与财产,违背公序良
俗原则。故C项选。
事实重婚,是指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公开、持续地共同生活,本题中并无这一事实。
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对考生关于共有、公序良俗概念的
把握要求较高,具有一定难度。
关于本题中的A项,需要说明一个问
题:甲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给秦
某,能否理解为甲将自己的财产给秦某,进
而不构成无权处分?答案是否定的。首先,
夫妻共有为共同共有,不存在共有份额的概
念;其次,在共有财产尚未分割之际,共有
人的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这意味着,
第7讲o所有权
甲赠送给秦某的每一项财产,均为甲与乙的
共有财产。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49
甲、乙、丙、丁共有一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
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
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2012/3/6-单)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
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③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
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
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
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①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
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 按份共有是多人对一物所有权的共享,
因此,对于共有物的处置,需要在全体共有人
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故A项不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
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
法律仅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处分”(出卖、抵
押、出质等)共有物的表决方法,而未规定共
有人“出租”共有物的表决方法。由于“出
租”对于共有物的影响小于“处分”,根据
“举重以明轻”的判断方法,共有人既然已经
达到了“处分”的表决比例(3/4),当然可以
“出租”。故B项选,C项不选。
物之改良行为,是指对物的价值加以提升
的行为,如汽车改装、房屋装修等,其以“作
用于物”为基本条件,因此出租不属于改良。
故D项不选。
答案B
Pg)
评 论
本题将若干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的考查角度较为刁钻,题意直
指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问题的法律适用,尤
其是其中所蕴含的“举重以明轻”的思维方
式,以及作为这一思维方式之运用的基础知
识——出租与处分的区分,对于考生的法律
知识精确掌握以及法律思维能力,具有较高
要求。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50》》-⋯⋯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00元、
20 000元、5000元购买了一条名贵狗,约
定三个人轮流照顾。轮到甲照顾时,甲以
36 000元的价格将名贵狗卖给丁,乙、丙
在收到甲给的24 000元时才知道此事。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A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⑧甲的行为属于转让份额
◎乙有优先购买权
①丙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物与转让共有份额
的区别
解析在甲、乙、丙的按份共有关系中,狗是
共有物,甲的1/6的份额为共有份额。(《民法
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
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甲转让狗给丁
的行为,并非转让共有份额,而是转让共有物。
故B项不选。
专题①
·08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
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
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
此,甲未经乙、丙同意,将狗转让给丁的行为,
属于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
故A项选。
《民法典》第306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
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
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对其他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共有份额”(而非
“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故C、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按份共有的“共有物”与“共有
份额”比较考查,对考生的知识掌握的精准
性要求较高。
在按份共有中存在两种财产:共有物和
共有份额,前者是“大家的”,后者是“自
己的”。按份共有人将共有份额对外转让给
他人,是对外转让“自己的”财产,其他按
份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反
之,按份共有人将共有物对外转让给他人,
是对外转让“大家的”财产,因自己对自己
的财产没有购买问题,故不存在其他按份共
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言。
151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
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
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
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
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⑧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
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①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
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3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
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
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
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甲向丙转让共有
份额,系共有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其他共有人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故A项不选。
乙向戊转让份额,为对外转让,其他共有
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故B项选。
我国民法并未禁止共有人约定优先购买权
的行使方式。故C项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2
条第2项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
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
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
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D项
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为直接考查条文的内容,不涉及法
律关系的分析,较为简单。
三、共有外部关系
152 >>>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
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
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09/3/54-多)
·088·
第7讲所有权
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⑧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
自份额分担损失
①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共有外部关系与脱落、坠落侵权责任
解析甲、乙、丙三人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产生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与此同时,脱落、坠落侵权责任的归责
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据
此,甲、乙、丙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过错
推定责任。故A、D项选。
既然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则债权人
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故B
项选。
本题中,共有人为按份共有,故外部承担
连带责任之后,存在内部追偿问题。故C项选。
答案AB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两个领域,综合
性较强。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过错责任”
与“过错推定责任”两个概念并非并列关
系,而是包容关系——“过错责任”包括
“过错认定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
形态。
图础
·089·
08
第八讲
用 益 物 权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张翔
真题卷
专题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15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3/55-多)
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
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解析成立的民事行为有效力瑕疵或者未生效
的可能,所以只有生效的承包合同才能引起物
权变动的效果。故A项不选,B项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民法典》
第333条第2款所直接规定。故C项选。
·090·
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对抗效力的取得仅以
承包合同的生效为条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
登记造册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尽管法律条
文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本题所表达的观
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经生效,既能引起
物权的变动,又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行为,系纯粹的行政管理手段,没有民法上
的意义。
154 >》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
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
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
第8讲◎用益物权
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17/3/7-单)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⑧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①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解析在民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具有两个层次:①发包;②流转,即互换、转
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变动模式,即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的同时
就可以对抗第三人。承包权登记行为仅仅是行
政管理手段,没有民法意义。据此,本题中,
集体与胡某订立了承包合同,胡某即取得了承
包权。故B项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取任意公
示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互换、转让合同生效,
物权变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故A、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承包权的发包与流转两种不同的
物权变动模式结合考查,考查考生对于法律
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本题中的A项具有干扰的作用:基于合
同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物权变动,如继承人
对于继承的房屋,存在着“转让人未办理登
记不得处分,否则物权不变动”的问题,但
是其不适用于本题。质言之,该项规则的逻
辑是:因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登记,故转让
人未登记而处分的,物权不变动。因此,该
项规则以强制公示(合同债权效力、公示物
权变动)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55>>---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
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
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3/56-多)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⑧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
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⑥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
包经营权
①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
未收割的农作物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与继承
解析《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土地
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故A项选。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
此,承包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生效,物权即发
生变动,转让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故
B项不选。
未收割的农作物作为承包收益,属于遗产,
可以继承,但是承包权能否继承,应视承包合
同的约定。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民法
典》物权编与继承编两大领域,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本身较为
简单,且题目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本题
也较为简单。
专题1
·09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 题
19 居 住 权
张翔真题卷
1562>
孤寡老太甲以设立居住权为条件将房
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居住
权没有登记。乙取得房屋后反悔,想将甲
赶出房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
回忆版-多)
A甲有权请求乙办理居住权登记
⑧居住权没有设立
◎甲与乙之间产生了债权效力
①甲与乙之间产生了物权效力
考点居住权的设立
解析本题中,“甲以设立居住权为条件将房屋
出卖给乙”的表述表明甲、乙订立了两个合
同:①买卖合同;②居住权合同。且前一合同
中甲的履行是后一合同的生效条件。现在,既
然甲已经向乙过户,则居住权合同生效。根据
《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需
以居住权登记为条件。相应地,在居住权登记
之前,居住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本题中,甲、
乙订立了居住权合同,甲有权请求乙办理居住
权登记。故A、C项选。
由于尚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甲尚不享有居
住权。故B项选。
在甲、乙之问,尽管居住权尚未设立,但
甲对乙的过户登记导致乙取得了所有权。故D
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将居住权的物权变动与所有权的物
权变动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均
为基本考点,没有难度。
专 题
20 地 役 权
一、地役权关系
157>>》
甲、乙两家是邻居,乙需要从甲家空
闲的宅基地上通行,双方签订了合同,但
是没有办理登记。双方约定,乙向甲支付
相应的费用,且乙不能在甲家的宅基地上
盖房。后来乙擅自在甲家的宅基地上建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A地役权未设立
⑧甲可以自行拆除乙所建房屋
甲可以解除合同
①甲可以禁止乙从自己家的宅基地经过
考点地役权关系
解析地役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的物权变
动模式,故地役权合同生效后,地役权设立。
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地役权不可对抗善意第
三人,但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故A项不选。
乙在甲家的宅基地上建房,构成侵权。但
·092·
第8讲o用益物权
因未发生情况紧急的自助事由,甲只能请求乙
拆除,而不得自行拆除。故B项不选。
乙在甲所提供的供役地上建房,直接损害
二人的合同目的,构成地役权合同的根本违约,
甲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故C项选。
在地役权合同解除之前,乙对甲家的宅基
地依然享有地役权,甲仍需承担地役权义务。
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考点单一,作答直接,无需推演猜
测,难度不大。
二、需役地、供役地转让对地役权关系
的影响
158>》⋯⋯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
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
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
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56-多)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
块享有地役权
⑧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
块享有地役权
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
块享有地役权
①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
块享有地役权
考点地役权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
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甲、乙公
司订立了地役权合同,甲公司即享有乙公司的
B地块上的地役权。故A项选。
《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
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据此,甲公司将A地块上的权利转
让给丙公司时,丙公司即取得了乙公司的B地
块上的地役权。故B项选。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享有需以地
役权人享有需役地上的权利为前提。而在本题
中,在2013年6月,甲公司已经丧失了A地块
的使用权,所以不能享有任何的地役权。故C
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由于
丙公司所取得的地役权是没有登记的地役权,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公司。这意味着,丁公
司一旦取得B地块上的权利,丙公司即不得对
B地块享有地役权。故D项不选。
答案 AB
g)
评 论
本题将需役地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与供
役地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合并考查,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且考
查内容为地役权中的基础问题,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知识的总结:
(1)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转让的,
地役权随之转让,不论地役权是否登记。
(2)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转让的,
若地役权已登记,地役权随之转让;否则,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供役地的
受让人。
159 >-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
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
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
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
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
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07/3/12-单)
专题
·093·
?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
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
除超过6米的建筑
①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
除超过6米的建筑
考点需役地转让与地役权的关系
解析本题中,基于甲、乙公司的约定,甲公
司建设的住宅小区为需役地,甲公司为地役权
人,乙公司的厂区为供役地,乙公司为地役权
义务人。
地役权作为一项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依附
于需役地权的从权利,具有与主权利一并转让
的从属性,故需役地转让,地役权随之转让,
不问地役权是否登记。本题中,甲公司将所建
房屋售出,意味着甲公司将需役地转让给小区
业主,则甲公司的地役权随之转让给业主,因
此,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故A项选,D项不选。
甲公司将房屋售出后,即不再是地役权人,
其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故B、
C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不大。
本题中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开发商
将房屋出卖给业主的同时,占有土地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也就转移给了业主。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60 2>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
系处理?(2000/2/46-多)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
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⑧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
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
起纠纷
①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
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考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解析甲利用自己的不动产,给乙造成妨害,
构成妨害排除型相邻关系。故A项选。
甲村在乙、丙、丁村的地表上修建设施,
乙、丙、丁村同意的,构成地役权;乙、丙、
丁村未同意的,构成侵权。但均不构成相邻关
系。故B项不选。
甲的房屋滴水,给乙造成妨害,构成妨害
排除型相邻关系。故C项选。
甲村截堵水流,给乙村造成妨害,构成妨
害排除型相邻关系。故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161
本题是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区分的典型
考法,案情直接、简单,知道考点即可作
答,没有难度。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
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
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
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2008延/3/11-单)
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⑧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
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94·
第8讲用益物权
①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
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
土地上通行
考点供役地、需役地转让对于地役权关系的
影响,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解析地役权以地役权合同为基础,旨在满足
地役权人对其需役地支配的便利性。比较而言,
相邻关系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无需以合同为基
础,其旨在满足相邻权人对于自己不动产支配
的基本保障。据此,本题中的李某系基于对通
行“便利性”的要求与张某订立了有偿的通行
合同,该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故A项错误,
选;B项正确,不选。
地役权作为一种依附于需役地权的从权利,
随需役地权的转让而转让。故C项正确,
不选。
供役地人将供役地权转让给他人,地役权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故D项正
确,不选。
答案A
29Y评 论
本题将地役权制度中的两个最重要的考
点合并考查,具有典型意义。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供役地、需
役地转让对于地役权关系的影响:需役地转
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不问登记与否;供
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义务随之转让,但须以
登记为条件。
专题①
·095·
09
第九讲
占有
张翔
真题
专题
21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丧失
162>
学生甲将书放在教室的课桌上后,外
出吃午饭。邻桌乙坐在甲的课桌前拿起书
来看,后偷偷将书拿走带出教室。甲何时
丧失对书的占有?(2018-回忆版-单)
A甲离开课桌时
⑧乙坐在甲的课桌前拿起书看时
⑥乙拿着书离开甲的课桌时
①乙拿着书离开教室时
考点占有的构成要件
解析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占有心态,即
占有人意欲占有该物的意思;②占有事实,即
占有人将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的事实。相应地,
如果占有事实不复存在,占有人即丧失占有。
本题中,甲对该书的控制范围为教室内。故D
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命题特点在于采取了反向考查的方
式,即通过“丧失占有”的问题来考查占有
的构成要件。
二、占有的分类
(一)一般分类
163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
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
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3/
7-单)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⑧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①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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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讲点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无权占有,是指没有任何本权,或虽有
本权但不得主张的占有。本题中,拾得人对遗
失物的占有,没有任何本权,因此属于无权占
有。故A项正确,不选。
他主占有,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意思的占
有,即有“日后返还”意思的占有。本题中,
盗窃者对赃物的占有,系以所有权人的意思所
为的占有,不具有“日后返还”的意思,因此
不属于他主占有。故B项错误,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相对应,是指基于所
有权人意思的占有,即没有“日后返还”意思
的占有。本题中,买受人对买卖物的占有,系
以所有权人的意思所为的占有,不具有“日后
返还”的意思,因此属于自主占有。故C项正
确,不选。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以媒介人的占有
为中介,直接控制标的物的占有。本题中,质
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并不以他人为中介,因此
属于直接占有。故D项正确,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较为简单。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64>------------⋯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
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2011/3/57-多)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
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
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③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
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
某返还房屋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
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
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
求唐某返还房屋
①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
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
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
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
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考点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分类
解析]本题中,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
某后,方某对房屋的占有,以租赁权为本权,
可以对丁某构成有权占有,所以不负返还义务。
故A项选。
在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方某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由于方某无需向丁
某返还房屋,因此唐某无需向丁某返还房屋。
但是如果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解除,则唐某
对房屋的占有,系以租赁权为本权,基于债权
的相对性,唐某可以对出租人方某主张有权占
有,但不得对所有权人丁某主张有权占有。此
时,丁某即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据此,正
确的结论是:“丁某在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
后,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而B项中的“方
某既然已经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不得要求
唐某返还房屋”之判断,否定了丁某请求唐某
返还房屋的可能性。故B、D项不选,C项选。
答案AC
g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是法律关系较
为复杂,对于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精确度
及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均有较高要求。
本题需要总结的是:
(1)以物权为本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绝
对性,故占有人无需向任何人返还占有物;
(2)以债权为本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
对性,故占有人无需向债务人返还占有物,
专题①
·097·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但是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
(3)在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
的租赁关系不复存在(解除、期满、无效)
时,次承租人即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进
而需承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65》
牛某的同事马某戴了一块价值不菲的
手表并且经常炫耀,牛某觉得眼熟,想起
来是杨某遗失的手表,因为前段时间杨某
曾公开悬赏要找回手表。牛某趁马某午休
时,摘下其手表,看到表上刻着字母Y,
遂质问马某。马某承认手表是自己拾得的,
但是毁损比较严重,修表花了一笔钱。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1-回忆版-单)
⑤马某不知道是杨某的手表,构成善意取得
⑧杨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手表
马某有权请求杨某支付悬赏费
①马某有权请求杨某支付手表修理费
考点善意取得、恶意占有、悬赏广告
解析善意取得是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而本题
中的马某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受让人,
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故A项不选。
由于马某对所拾得的手表没有任何占有的
本权,构成无权占有,因此,杨某作为所有权
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马某主张物权返还请求
权。故B项选。
杨某所发出的悬赏广告,以“交还手表”
为悬赏费支付的条件,但马某拾得手表后并未
向杨某交还,不具备主张悬赏费的条件。故C
项不选。
占有人在无权占有他人财产期间支付必要
费用的,善意占有人有权主张费用的返还。本
题中,马某拾得手表,即知道手表并非自己所
有,构成恶意占有,其无权主张维修费的返还。
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对所涉及的考点均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考生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无需分析
法律关系,故难度不大。
166>>>
甲遗失一条手链,被乙拾得。为找回手
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
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
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
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
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6-单)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⑧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
付500元
①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考点悬赏广告、恶意占有
解析悬赏广告的性质是附条件的单方允诺,
即在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况下,广告人应
当支付赏金。本题中,乙并未完成悬赏广告指
定的行为,无权索要赏金。故A、D项不选。
乙拾得甲的手链,没有任何本权,构成无
权占有,若手链没有毁损,乙应负返还义务。
乙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构成恶意占有,在手
链毁损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选,C
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悬赏广告的效力与恶意占有结合
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案情简单,无
需分析法律关系,难度较小。
·098·
第9讲o点有
167
甲公司致电乙,说近期要回馈老客户,
向老客户赠送礼品,乙说送到家门口即可,
由家人代收。乙的邻居丙买了一台电脑,
送货商丁送货的时候看错门牌号,将电脑
放在了乙家门口,乙的家人以为是甲公司
送的礼品,遂收回家中。当晚,乙家发生
火灾,电脑被烧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0-回忆版-单)
A丁应当赔偿丙一台外形、配置一样的
电脑
③乙、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丙可以要求甲公司将送乙的礼品给自己
作为补偿
考点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后果
解析丁是送货商,与电脑的出卖人之间存在
货运合同,但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丁
对丙没有违约责任可言。同时,丁并未导致电
脑的损坏,对丙也不构成侵权,丙对丁没有请
求权。故A、B项不选。
乙占有丙购买的电脑,没有任何本权,构
成无权占有。但乙不知自己占有了他人的电脑,
构成善意占有,在电脑毁损的情况下,不负赔
偿责任。故C项选。
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但与
丙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故对丙没有违约责
任。同时,甲公司也并未导致电脑损坏,对丙
也不构成侵权,丙对甲公司没有任何请求权。
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买卖合同与占有分类、无权占有
的返还范围三个领域的考点合并考查,具有
较强的综合性,不仅对考生的基本知识掌握
要求较高,还要求考生具备法律关系分析能
力,具有一定难度。
168)>>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先与乙签订买卖合
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来,甲与不知情
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
记。再后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
卖合同。此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
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6/3/93-任)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⑧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
所有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①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考点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解析甲基于买卖合同将别墅交付给买受人乙
时,乙基于买受人债权取得占有,相对于出卖
人甲而言,为有权占有。而当甲将别墅出卖给
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由于乙的占有本权
为债权,具有相对性,故相对于丙而言,其为
无权占有。因此,丙可基于所有权,对乙享有
返还请求权。故A项选。
乙虽为占有不动产的买受人,但是并未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买卖公示成立的
物权变动模式,乙不能取得别墅所有权。故B
项不选。
乙并不知道丙取得了别墅所有权,即不知
道自己变成了无权占有,故为善意占有。乙基
于买卖合同占有标的物,并无向他人返还别墅
的想法,构成自主占有。故C项选。
乙作为善意占有人,对无权占有物的毁损、
灭失不负赔偿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 AC
99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需要在分析法律关
系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选择,故具有一定的
专题2
·09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臭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以债权为本权的占有,其“有权占
有”具有相对性,即占有人只能对债的相对
人(债务人)主张有权占有,而不得对债的
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自己为有权占有
(“买卖不破租赁”另当别论);
(2)在命题习惯上,题目中未明确以
债权为本权的占有“对谁而言”是有权占
有还是无权占有时,推定为“对所有权人
而言”。
三、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169》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
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
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
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
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
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
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
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
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
3/9-单)
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
具有权利公示性
⑧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
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
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①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考点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解析所谓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在没有
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即为其
所主张权利的权利人。
本题中,乙目前占有戒指。如果没有相反
证据,法律将推定乙为戒指的所有权人。然而,
甲所证明的“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
有该戒指”的事实构成相反证据。此时,乙的
占有的权利推定已被推翻。乙必须证明自己权
利的来源,即证明“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
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事实,否则不能仅凭占
有戒指,即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故A项不选。
相应地,根据甲先前的占有,法律可以推
定其“当时”为所有权人。又由于案件中没有
甲“丧失所有权”的事实,所以法律继续推定
甲“现在”也是所有权人。故B项选,C、D
项不选。
答案B
2
评 论
本题是在逻辑的关系推演中考查占有的
权利推定效力,不仅要求考生了解“占有的
权利推定效力”的含义,而且要求考生在法
律关系的逻辑分析中运用所考查的原理,具
有一定难度。
专题
22
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170 >>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
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
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
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
·100·
第9讲o点⋯有
表述是错误的?(2012/3/8-单)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
意、无权占有人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
返还请求权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
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
有返还请求权
①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
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考点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没有任何本权
基础,为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
故A项正确,不选。
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期届满之前,
相对于甲而言,丙为有权占有,对甲不负返还
义务。故B项正确,不选。
甲作为无权占有人,对乙应负返还原物责
任。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即丙的租期未届满
时,甲无法请求丙返还原物,而只享有待丙租
期届满后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此时,乙有权请
求甲返还原物,就有权请求甲向自己让与其对
丙将来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正确,不选。
乙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侵占之日
起1年内主张”的限制。由于此期限届满,乙
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归于消灭。故D项错
误,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虽跨度不
大,但案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题涉及一
定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故具有一定难度。
二、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
171>-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
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9-单)
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⑧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①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考点占有的保护
解析拾得人承担返还拾得物予失主的义务,
而不可能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故A项不选。
张某相对于所有权人王某,为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被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的,
无权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项不选。
无论是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占有返
还原物请求权,对象均为无权占有人。李某将
小羊交予王某后即丧失了占有,不再是占有人。
所以张某不能请求李某返还占有。故C项不选。
民法上,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均受保护,禁止他人抢夺。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题目对考点的考查方式超越了《民法
典》的规定范围,属于超纲题,这是本题的
难点所在。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无权占有遭受返
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的,在定性上构成侵害
占有;在后果上,侵害人无需返还占有物。
172 >>⋯--⋯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
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
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
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
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
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58-多)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101·
专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⑧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①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
的损失
考点占有的保护
解析《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
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徐某的
违法建造行为不能使其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故A项不选。
徐某对其违章建筑构成占有,其他业主侵
害其建筑,构成占有侵害。故B项选。
因徐某对其违章建筑的占有相对于其他业
主而言构成无权占有,其他业主有权请求徐某
拆除房屋。因此,其他业主拆除徐某的违章建
筑,无需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故C项不选。
其他业主损坏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对徐
某构成侵权,所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题目对考点的考查方式超越了《民法
典》的规定范围,属于超纲题,这是本题的
难点所在。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无权占有遭受排
除妨害请求权人侵害的,在定性上构成侵害
占有;在后果上,侵害人无需恢复原状,也
无需对非法占有物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专 题
23
无权占有的返还
一、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
173--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
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
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
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
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
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
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
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
3/61-多)
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⑧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
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①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考点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
解析 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所以丁对受赠的
美茄手表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应向失主返还。
故A项选。
自来水公司与商场对于各自500元的受领
具有债权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故B项不选。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乙对甲享
有损害赔偿债权,所以乙接受甲交付的1000元
具有债权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故C项不选。
甲盗窃丙的4000元现金没有法律依据,构
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D项选。
答案 AD
评 论
本题为理论题,要求考生对民法中的两
·102·
赣9讲Q点⋯有
个相似的概念——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进行
准确地理解与把握。
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均为“拿了不该
拿的东西,并应予返还”。两者的区别是:
(1)是否取得不同。“拿了不该拿的东
西,没取得”,为无权占有;“拿了不该拿的
东西,取得了”,为不当得利。
(2)返还请求权性质不同。在构成无权
占有的情况下,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或
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下,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3)判断的对象不同。是否构成无权占
有,判断的是占有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权利,
即“是否拿了别人的东西”;是否构成不当
得利,判断的则是得利人是否获得了不当利
益,即“是否占了别人的便宜”。
本题将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合并考查,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且对考生法律概念掌握
的精确度具有较高要求,难度较大。
二、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
174 2>>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
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
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
治好。2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
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09/3/13-单)
△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⑧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①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考点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
解析甲捡到乙的牛,构成无权占有。乙2年
后基于所有权请求甲返还原物,并未届满诉讼
时效,甲应向乙返还该牛。故C、D项不选。
因甲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构成恶意占有,
故甲不能凭善意占有请求乙返还费用。同时,
从题目中“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
因劳累过度得病”之表述可知,甲给该牛看病
时,已经不具有返还的意思,不再构成无因管
理,甲也不能依据无因管理请求乙返还费用。
故A项不选,B项选。
答案B
2
评 论
本题将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合并考查,
不仅具有综合性,而且构建了一个逻辑体
系,成为一种考法,故本题具有较大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支出了合理费
用时,无权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需从
两方面考查:①是否构成善意占有。构成善
意占有(不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无权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②是否构成无
因管理。构成无因管理(具有返还意思)
的,无权占有人也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2)无权占有他人之物,该物毁损时,
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负赔偿责任,也需从两方
面考查:①是否构成善意占有。构成善意占
有(不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无权占有人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②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构成无因管理(具有返还意思)的,无权占
有人没有故意、重大过失的,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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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专题2
债法 总 论
10
第十讲
张翔
专 题
真题卷
24 债与债权概述
1752>》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3年内考上公务
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
轿车相赠。乙同意。2年后,乙考取某国家
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09/3/9-单)
A属于种类之债
?属于选择之债
◎属于连带之债
⑤属于劳务之债
考 点债的分类
解析本题中的赠与标的物为两项:①甲的房
屋;②甲的汽车。二者均为特定物,所以甲与
乙的约定为特定之债。故A项不选。
甲、乙约定的赠与标的为“房”或“车”,
所以为选择之债。故B项选。
本题中,赠与人为甲,受赠人为乙,双方
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不涉及连带之债与按
份之债的区分。故C项不选。
本题为赠与合同,甲的付出为自己的财产,
所以属于财物之债。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为理论考查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所考查的考点
较为简单。
176>>》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
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
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2005/
3/8-单)
特定之债
⑧单一之债
◎选择之债
①法定之债
考点债的分类
·104·
第10讲债法总论
解析]演出合同以演员提供表演为内容,即债
务人付出的是自己的劳务,属于劳务之债。劳
务之债不存在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的区分。故
A项不选。
本题中,演出合同的一方为“黑胡子”四
人演唱组合。该方虽由四人组成,但是以统一
的名称(“黑胡子”)与演出公司订立合同,
视为一人,属于单一之债。故B项选。
当事人约定演唱组合演出歌曲2~3首,为
“量”的幅度,而非“质”的差别,不构成选
择之债,而系简单之债。故C项不选。
本题中的债权关系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均属于意定之债。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为理论考查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三:
(1)如A项所示,“特定之债”“种类之
债”其实是“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的简称,故必须以“财物之债”为前提。“劳
务之债”没有“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的
区分。
(2)如B项所示,多人以一个单一的名
称对外订立合同的,构成“单一之债”。
(3)如C项所示,“选择之债”的可选
标的必须有“质”的区别;“量”的幅度不
构成“选择之债”。
专 题
25
债的移转
专题2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债务人
177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
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
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
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3-单)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⑧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①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
求偿权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要件、法律后果
以及债务人的抗辩权
解析债权让与的,未经债务人的同意,不影
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效力,只会导致债权让与行
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A、B项不选。
债务承担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
不能发生转移。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时,
征得了甲的同意。因乙并不知道甲已经将债权
转让给丙,所以对于乙向戊的债务转让而言,
甲的同意构成了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有效。
故C项不选。
由于乙已经将债务转让给了戊,乙不再是
债务人。因此,若乙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则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向债务人戊追偿。
故D项选。
答案D
g
评 论
本题将债权让与的通知、债务转让的同
意合并考查,需要推理法律关系,具有一定
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债权让与未通
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人转让债务,原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
·10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二)同一债权多次转让
178⋯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
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
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
《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
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
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
《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
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
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
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
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
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
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
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
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
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
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
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
甲、乙、丙三公司。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5/3/88-任)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①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考点狭义无权代理、同一债权多次转让
解析基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
协议》中“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
区房屋归乙公司”的约定可知,乙公司、丙公
司的《委托书》中规定的丙公司代理权限是
“销售B区房屋”,故丙公司将A区房屋出卖给
张某,构成无权代理。因张某看到了《合作开
发协议》和《委托书》,知道丙公司是无权代
理,故丙公司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不构成表
见代理。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甲公
司)未追认,《房屋预订合同》约束行为人
(丙公司)和相对人(张某)。因此,张某在转
让债权之前,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房款。
同一债权多次转让的,债务人应向通知先
到达的受让人履行债务。本题中,张某先后将
对丙公司的退款请求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方某,
李某对丙公司通知到达在前,方某对丙公司通
知到达在后,故丙公司应当向李某退还预付
房款。
综上,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为条文掌握与法律关系分析结合
题,对考生的知识掌握能力与法律关系分析
能力均有较高要求,故难度较大。
(三)债叔权让与中的抵销权延续
179》>-----------_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
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
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
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
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
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
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4/3/55-多)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
9月24日生效
③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
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①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
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债权让与、抵销权
解析债权让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通
知债务人时生效。故A项不选。
·106·
第10讲o债法总论
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在于使债权让与合
同对债务人生效,即使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
务的履行义务。故B项选。
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两个法律关系中
互负金钱债务。乙公司的债权于9月20日到
期,具备抵销权延续的第一个条件,此时乙公
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9月24日,乙公司接
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具备抵销权延续的第
二个条件,此时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抵销
权。故C项选。
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并不与债务人对受
让人承担连带债务履行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考点,但是跨度不大。
本题的命题特征是,在债权让与的抵销
权延续的两个要件中,债务人的债权先到期
(此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债权
让与的通知后到达(此时,债务人对受让人
享有抵销权)。就此以观,C项的表述本身
不够精确,其应表述为“乙公司于9月24
日对丙公司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180 >》--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
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
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
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
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
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7-多)
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
间生效
⑧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
万元
①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
有效
考点债权让与、抵销权、保证责任
解析债权让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A项选。
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在于使债权让与合
同对债务人生效。故B项选。
2008年10月15日,甲的债权尚未到期,
甲尚不能对乙主张抵销权,所以此时甲不能对
丙延续主张抵销权。故C项不选。
《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
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丁关于丁仅对
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的本质即为禁止债权让
与的约定,所以乙将债权让与丙,丁的保证责
任消灭。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合同
与担保两大领域,综合性较强。
本题的命题特征是,在债权让与的抵销
权延续的两个要件中,债权让与的通知先到
达(此时,债务人尚不享有抵销权),债务
人的债权后到期(此时,债务人对受让人
享有抵销权)。
(四)债权质押中的债权让与规则的适用
181》---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
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
述是错误的?(2012/3/7-单)
会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
权生效的要件
⑧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
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
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
消灭
专题5
·10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①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
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 债权质押中的债权让与的适用
解析]在债权质押中,债权质权的生效以债权
人与质权人订立债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公
示手续为条件,与是否通知债务人无关。故A
项正确,不选。
在债权质押中,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质押对
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即质权人向债务人主
张出质债权的条件。故B项正确,不选。
如果债权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了债务人,
即债务人知道债权质押的事实,其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对象不正确,债务不因履行而消灭。
故C项正确,不选。
同理,如果债权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了债
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债务,对象仍不
正确,债务不因履行而消灭。故D项错误,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债权让与的“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规则可以适用于债权质押;
(2)在债权质押中,质权人的优先受偿
权范围为出质的债权额,而与所担保的债权
额无关。
182>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
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
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
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
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7-单)
A10万元
⑧9万元
8万元
①7万元
考点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延续”规则在债
权质押中的适用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的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
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
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此即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延续”规
则。在民法理论中,债权让与规则可以适用于
债权质押,其中“抵销权延续”规则也是如
此。上述《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的规定适
用于债权质押,即意味着: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且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即可
对债权的质权人延续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本题中,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
质给丙银行,无论担保丙银行多少债权,乙公
司主张抵销权后,丙银行基于质权请求乙公司
支付的最大金额均为8万元。故C项选,其他
项不选。
答案C
2g)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题目中涉及出质债权额、所担保的债权
额及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的债
权额三个数额的关系,需要分析法律关系,
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债权让与制度中的三个规则,即
“通知债务人的效力”“抗辩权延续”“抵销
权延续”,均可以适用于债权质押。这已经
是考试的惯常考法。
(2)在债权质押中,质权人的优先受偿
权范围为出质的债权额,而与所担保的债权
数额无关。
183 >>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
·108·
第10讲债法总论
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
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3/3/7-单)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
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⑧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
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
公司主张该债权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
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
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①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
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考点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债权让与规则在
债权质押中的适用
解析反担保,是对原第三担保人追偿权的担
保。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原担保人的担保
义务即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进而其不可能
再享有追偿权,反担保也将随之消灭。故A项
不选。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乙公司将其对丙公司
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通知债务人丙公司
的,丁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债权。故B项
不选。
《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
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该项规则适用于权
利质押。故C项不选。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
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
向受让人主张。”该条规定可以适用于债权质
押。故D项选。
答案D
评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民法
典》合同编与物权编两大领域,综合性强。
同时,本题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层次性强,
案情较为复杂,故本题的难度较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A项所示,在反担保关系中,原担
保权的消灭将会引起追偿权的消灭,进而会
引起反担保权的消灭。
(2)D项所示,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债
务人的效力”“抗辩权延续”“抵销权延续”
三项规则,均可以适用于债权质押:①债权
质押后,“通知债务人”并非债权质押的生
效要件,而是质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条
件;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
质押后,债务人可以继续以之抗辩质权人;
③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质押
后,债务人可以继续对质权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
184 >>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然后甲公司、乙
公司和银行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公
司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据此,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⑧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乙公司是债务加入
①乙公司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考点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的辨析
解析保证是一种担保,需要以担保人作出担
保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担保意思表示则需以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为内容。本题中,乙公司并未作出担保意思表
示,因此不构成保证。故A、B项不选。
专题
·109·
2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收
张翔真题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以
“加入人加入债务人的债务”为内容,与本题
中乙公司的意思表示相符,因此乙公司构成债
务加入。故C项选。
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受让人受
让债务,且原债务人在转让的范围内债务消灭
为特征,与本题中“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的约定不符。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概念把握的精确
性,案情典型,无需推测,故没有难度。从
概念辨析的角度来看,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
证较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方
式不同。如果第三人仅作出了愿意履行债务
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法判断是并存的债务
承担还是保证,则推定为保证。
185》⋯--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
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
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
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
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
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9-单)
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构成无因管理
考点 第三人代为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并
存的债务承担、无因管理
解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三
人并非债务人,而仅为履行债务的行为人。本
题中,“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
欠条”的表述,表明丙具有债务人的地位。故
A项不选。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在于债务转让,
即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受让人的,在转让的
范围内,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本题中,“乙
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的表
述,表明乙公司依然为债务人。故B项不选。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在于,在债务
人继续承担债务的前提下,将第三人纳入债务
人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
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的表述,
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特征。故C项选。
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
份向甲出具欠条”,因此,丙承担债务具有法
律上的原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是概念辨析题,要求考生对相近似
的法律概念事先总结、精确掌握。
186>>>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甲公司与
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丙公司加入甲公司
对乙公司的债务,但只承担100万元,并
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同意。后丙公司仅
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如下说法何者正
确?(2020-回忆版-多)
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再支付50万元
③该债务承担自通知乙公司时生效
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150万元
①该债务承担自乙公司同意时生效
考点并存的债务承担
解析本题中,丙公司加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债务,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与甲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在此基础上,丙公司向乙公司偿还了50
万元,意味着丙公司在50万元的范围内,与甲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公司现在只有权请
求丙公司偿还50万元。故A项选,C项不选。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
·110·
卷
花10讲◎债法总论
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
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
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
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
务。”据此,并存的债务承担通知到达债权人
时生效。故B项选,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尽管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
题,但是采用了“部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
案情,涉及法律逻辑的推理,且要求考生对
《民法典》第552条所规定的债务承担的生
效时间有精确了解,故具有较高难度。
对于“部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关
系,以本题为例,作如下理解:随着丙公司
加入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分作两部
分:第一部分,甲公司与丙公司对乙公司负
连带债务100万元;第二部分,甲公司自己
对乙公司负债务100万元,与丙公司无关。
进而,丙公司偿还了50万元,意味着第一
部分债务偿还了50万元,故丙公司的连带
责任额为50万元。反之,倘若甲公司偿还
了50万元,则应推定甲公司偿还的为第二
部分的债务,此时丙公司的连带责任额仍为
100万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187
丁公司经债务人甲公司指示,向债权
人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
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
公司对此未置可否。关于丁公司的《承诺
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3/91-
任)
构成单方允诺
③构成保证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辨析
解析《承诺函》并无“若甲公司不履行债务,
则丁公司履行”的保证意思,不构成保证。故
B项不选。
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
人同意。本题中,并未言明甲公司将对乙公司
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且乙公司未表示同意,
因此《承诺函》不可能构成“免责的债务承
担”。故D项不选。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人)只需通知债
权人,即可发生债务加入的后果,因此并存的
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承诺函》)构成单方
允诺。故A、C项选。
答案AC
P9
评 论
本题考查几个相近似的概念的辨析,对
考生知识掌握的精确性有较高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债之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所作的“同意履行债务”的允诺,具
有三种可能性:①保证,其特征是“以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为前提”;②代为履行,
其特征是“履行债务的人并不是债务人”;
③债务承担,其特征是“履行债务的人为新
的债务人”。在债务承担的基础上,如果第
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为免责的债务承
担;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
任,则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188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
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
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
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
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
3/12-单)
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专题
·111·
25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⑧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①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
条款约束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债权人代位权的
要件和法律后果
解析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权人
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无需征得债务人
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故A项不选。
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则需
要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故
B项选。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构成“怠于主张到期债
权”的要件,是债务人未针对次债务人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其他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所不
问。故C项不选。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仅约束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没
有影响。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法律制度合并考查,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由于要将债的移转和债的保全
两个法律问题融合到一道题中,所以案情关
系较为复杂,需要考生仔细梳理。但是,题
目依然采取的是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其实
不大。
三、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三方协议
(一)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三方协议
189>>----------_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
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
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
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
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
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
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
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2011/3/14-单)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⑧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①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
带债务
考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三方协议
解析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
双务合同。相对于价金债务而言,乙公司为债
权人,甲公司为债务人。因此,甲、乙、丙公
司三方达成的、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三方
合意,本质是债务人(甲公司)与第三人(丙
公司)订立价金债务承担合同,并征得了债权
人(乙公司)的同意。在此基础上,由于丙公
司没有按期向乙公司支付价款,乙公司可基于
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甲公司交付货物的请求。故
A项不选。
甲、丙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不涉及甲
公司对乙公司的货物交付请求权的转让,丙公
司对乙公司没有货物交付请求权。故B项
不选。
乙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构成甲公司的不安
事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根据
债务承担的“抗辩权延续”规则,丙公司可以
对乙公司延续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项选。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对所移转
的债务履行没有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同时,本题的判断、选择需要立足
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债权人、债务
·112·
第10讲和债法总论
人、第三人订立的三方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
履行债务的,为债务承担,即债务人将其对
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取得了债权
人的同意。
(二)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协议
1902>》---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
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06/3/57-多)
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⑧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①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考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协议
解析该三方协议既可理解为债权让与,即乙
将自己对丙的债权转让给甲;也可理解为债务
承担,即乙将自己对甲的债务转让给丙。故本
题中符合上述关系的选项,均属正确。
从债权让与角度以观,债务人(丙)对债
权人(乙)有抗辩权的,债务人(丙)可以之
抗辩受让人(甲)。故A项选。
从债务承担角度以观,债务人(乙)对债
权人(甲)有抗辩权的,受让人(丙)可以之
抗辩债权人(甲)。故B项选。
从债权让与角度以观,在债权人(乙)与
债务人(丙)的法律关系中,乙本来就不对甲
承担债务。故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乙)
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甲)之后,受让人
(甲)即对债务人(丙)享有债权,但不能对
债权人(乙)享有债权。故若丙不向甲履行,
甲无权基于该法律关系请求乙履行。再从债务
承担角度以观,在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
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乙)将债务转让给受
让人(丙)之后,即不再对债权人(甲)承担
债务。因此,若丙不向甲履行,甲无权基于该
法律关系请求乙履行。故C项不选。
由于乙对甲不负有丙所不履行的债务,因
此,若乙对甲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即代为
清偿。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为法律关系分析题,同时考查考生
的思辨能力,具有极高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
方协议中,如果案件事实表明“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偿还的是何种债务”,则可据此确定
关系的性质。例如,甲对乙有A债权,乙对
丙有B债权。此时,如果甲、乙、丙约定,
由丙向甲偿还A债务,构成债务转让(乙将
对甲的A债务转让给丙);如果甲、乙、丙
约定,由丙向甲偿还B债务,则构成债权转
让(乙将对丙的B债权转让给甲)。
(2)由此出发,由于本题并未明确丙向
甲偿还的是何种债务,故需立足于债务人的
双重身份,将法律关系分解为债权让与、债
务承担两种情形,分别分析。选项中的表述
符合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分析结论的,均为
正确选项。
四、债的移转中的抗辩权延续
19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
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
权,直至2014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
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4
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
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3/5-单)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
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
抗辩
专题2
·11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⑧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4月
15日起中断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5月
16日起中断
①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
抗辩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解析]本题中,在“2014年4月15日”时,
乙银行的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甲公司可以
对乙银行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诉讼时效届满
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
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权延
续的后果,与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无
关。故A项不选。
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以“诉讼时效起算
之后、届满之前”为时间前提,诉讼时效届满
后无中断可言。故B、C项不选。
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而甲公司被
丁公司接管,即发生法定的债务转让,因此丁
公司可对丙公司主张甲公司对乙银行的诉讼时
效抗辩权。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 定的
综合性。但是,每个考点均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故本题的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既然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均规定了“抗辩权延续”规则,那
么既发生债权让与,又发生债务承担的情况
下,最后的债务人可以对最后的债权人延续
抗辩。
五、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192》⋯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2002/3/44-多)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
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
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
让给丙公司
⑧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
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
授课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
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
了杨某
①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
了银行
考 点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解析经批准而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而转让
的,转让行为具有违法性。与此同时,一方当
事人与受让人约定,将其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
受让人的,因涉及债务承担,应征得对方当事
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具有违法性。故A
项选。
以特定人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具有人身专
属性,不得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即属违法。故
B项选。
债权人将可转让债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
债务人的,其转让行为符合债权让与的所有要
求,不具有违法性。故C项不选。
无论是债权性担保权还是担保物权,均为
从权利,不得脱离主债权独立转让,否则转让
行为即具有违法性。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取直接考查的
方式,较为简单。
·114·
第10讲◎债法总论
193
1月2日,甲与乙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约定3月1日乙先付50万元货款,4月1日
甲交付设备,6月1日乙再付剩余的50万元。
同时,双方还约定该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2月2日,甲将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
乙表示不认同,仍然将50万元支付给了甲。
后甲延期交付设备,导致乙损失20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回忆版-多)
甲、乙签订的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具有法律效力
⑧乙可以主张对丙抵销20万元
乙向甲支付的50万元对丙构成不当得利
①乙应向丙支付剩余的50万元
考点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中的抗辩
权延续与抵销权延续
解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该约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故A项选。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题中,甲违反与乙关于债
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转让债权给丙,因所转让的
债权为价金债权,故乙不得以“不得转让之约
定”为由拒绝向丙履行。甲、丙的债权转让通知
到达乙后,丙有权请求乙支付首期款(3月1日
到期)50万元。同时,因甲延期交货,给乙造
成损失20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由此
形成的格局就是,甲对乙有货款债权(现转让
给了丙),乙对甲有赔偿债权且已到期,故乙
对甲享有的抵销权在甲将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并
通知乙后,可对丙继续主张抵销。故B项选。
因甲、丙债权转让之事已经通知了乙,故
乙应向丙履行首期款债务。乙将债务向甲履行,
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故丙有权请求乙再
次履行。而乙只能对甲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由此可见,乙对甲的付款对乙自己构成了不当
得利。故C项不选。
因甲延期交货,乙可凭先履行抗辩权拒绝
付款。在甲转让债权给丙且通知乙的情况下,
乙可对丙继续主张该抗辩权,拒绝支付余款
(6月1日到期)50万元。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的考查方式侧重于法律关系的
分析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当事人关于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不意味着该约
定在当事人之间无效。
(2)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与抵销权
延续,未必以“债务人先有抗辩权或抵销
权,债权后转让”为前提。例如,本题中,
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享有了抗辩权或抵销
权,其依然可对债权受让人主张。
专题2
专 题
26 债的保全
一、撤销权
(一)不当处分行为的发生时间
194>>>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
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
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
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
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
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
·11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三项赠与行为均尚
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3/15-单)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⑧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①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成立时
间为2011年6月1日。就此以观,甲公司对丙
公司、丁基金会的赠与均发生于乙公司的债权
成立之前,乙公司对此没有撤销权。故A、B
项不选。
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时间为乙公司的债
权成立之后,因此乙公司可依据债权人的撤销
权予以撤销。故C项选。
甲公司为戊学校的赠与人,但因该项赠与
涉及公益,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
规定,甲公司不得任意撤销。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二)不当处分行为的界定
195>>>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
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
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2016/3/58-多)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
未到期债务
⑧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
抵押权
◎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
分割
①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所指向的行为是债务人
的不当处分行为,其基本特点在于导致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换言之,对于债务人导
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债权人可予以
撤销;债务人未导致其责任财产增加的行为,
则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故A、B、C项
均为导致财产减少的行为,选;D项为未导致
财产增加的行为,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具有单一性,但
对于考点的考查较为细致,要求考生对法律
知识的掌握精准到位。
196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
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
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
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
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
表述是错误的?(2014/3/54-多)
④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
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
无效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
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①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
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
其债权
考点物权变动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
·116·
10讲债法总论
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一般可以视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据此,债务人杜某将价值
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赖某,
未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因此,
债权人谢某不得主张撤销权。故A项错误,选。
房屋买卖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果
是所有权不转移,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债
权效力。故B项错误,选。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无效。故C项正确,不选。
谢某作为杜某的债权人,不得根据债权直
接取得杜某房屋的所有权。故D项错误,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涉及物权、
合同两大领域,综合性较强。但是,题目对
考点均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项,即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处分,但构成恶意
串通的,该行为直接无效。
(三)以不当处分为内容的恶意串通
197>⋯⋯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
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
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
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
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
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8-多)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利益而无效
③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
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
请求
◎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①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
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对于债务人向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该行为无效;反之,则
该行为有效。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
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
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
条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作为债权人撤
销权的基本要件,其含义是:因为不当处分,
所以无力还债。不具备这一要件的,撤销权不
成立。故B项选。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
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故C项选。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项选。
答案BCD(司法部答案为BD)
评 论
本题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考查采用考试
惯常的“随机抽取”的考法,所抽取的每一
个考点均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二: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第1款
将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排列作出了变更性规
定,即将“债务人为被告、第三人为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变更为“债务人、第三人为
共同被告”。故C项选。
(2)在债务人向“知情”的第三人不当
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与
“恶意串通”的关系:
专题2
·11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首先,这两个制度的后果截然不同。按
照“债权人的撤销权”,该不当处分行为经
撤销才无效;而若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串
通,则该行为会被直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
不再有必要。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的撤
销权”制度,而且该制度存在着将“第三人
知情”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逻辑关
系,即《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
此可见,在债务人向“知情”的第三人不当
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
“债权人的撤销权”来实现,恶意串通问题
则不再考量。本题中A项不选,即表明了这
一观点。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适用
198 >>
甲企业明知乙企业借款用于非法目的,
仍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
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
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
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3/54-
多,改编)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
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⑧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
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
权诉讼
①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
起代位权诉讼
考点代位权的行使、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
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甲、
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此时,乙对甲所提供
的20万元资金构成不当得利,甲对乙享有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债的保全制度隶属于“债法
总则”,不仅可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可适用
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损害赔
偿之债。因此,虽然甲对乙不享有合同债权,
但是甲所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依然可适用代位
权。故A项错误,选。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其
不针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其他的
权利主张方式在所不问。因此,尽管乙曾向丙
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乙同样构成怠于主张权
利,甲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权。故B项错误,选。
代位权之诉中,被告为次债务人,而非债
务人。故C项错误,选。
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仅为乙、丙之间的
内部协议,不对甲产生约束力。故D项正确,
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所考查的两个考点,均没有法
律上的明文规定。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制度,作
为“债法总则”的制度,可以适用于合同之
债,也可以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推而广之,债的
移转、债的消灭制度,也均是如此。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债
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均不影响债
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对撤销权、代位权的行使。
·118·
真
第10讲o债法总论
(二)先撤销、后代位
199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
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
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
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
施?(2000/3/56-多)
四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①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
2年内行使权利
考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免除债务
解析乙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前,甲公司对丙
公司免除债务的,因丙公司不再是次债务人,
不符合代位权之诉的条件,乙公司不得再提起
代位权之诉。故A项不选。
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构成不当
处分,符合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乙公司可以行
使撤销权。故B项选。需要说明的是,在乙公
司行使撤销权之后,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自
始无效,丙公司的次债务人身份得以恢复,乙
公司可进而对丙公司主张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承担。故C项选。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不当处
分行为的,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1年。故D项不选。
答案 BC
g)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前,债务人
对次债务人免除债务、延长债期的,债权人
应当先撤销、后代位;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
对次债务人免除债务、延长债期的,次债务
人不得抗辩债权人。
(三)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延续
200>>--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
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
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
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012/3/59-多)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⑧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①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考点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延续
解析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事由,次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故A
项选。
在代位权之诉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事由,可以对债权人主张。故B项选。
在代位权之诉中,次债务人可以直接对债
权人主张诉讼中的抗辩。故C项选。
在代位权之诉中,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
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D项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案情简单,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没有难度。
(四)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关系的叠加
20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
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
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
专题2
·11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
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
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
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
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
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3/59-多)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①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
清偿债务
考点 权利质权和保证的成立、代位权的构成
要件、债务承担
解析 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是以金钱为标的的
债权。本题中,丙公司对甲公司只有债务而无
债权,所以《担保函》并非应收账款质押。故
A项不选。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的本质
是允诺在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建材款债务时,丙
公司在10万元的范围内履行该义务,所以构成
限额保证。虽然丙公司在《担保函》中未明确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构成一般保证,但“丙公
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判断并无不当。故B
项选。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建材款债权,甲公司
对丙公司享有装修款债权,三者形成债权人、
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关系,且题目中明确
“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所以乙公司
可以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故C项选。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是以“担
保人”自居,而并未表明自己作为乙公司的债
务人的地位,所以不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
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且题目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
考生的法律关系梳理能力要求较高,具有较
高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次债务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
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构成以“应还之钱”提
供担保,性质为保证。
(2)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
系中,债权人本来就依法对次债务人享有代
位权。在此基础上,如果债权人与次债务人
再达成其他协议,双方便具有了代位权关系
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此时,债权人既
可依法主张代位权,也可主张“另一”法律
关系中的债权。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并存
202>>
许某向范某借款100万元,2024年6月
20日到期。郑某欠付许某货款120万元,
2024年5月28日到期。郑某对许某的债务
到期时,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郑某
将自有的一辆旧货车抵偿货款。经查,用
于抵偿货款的旧货车在二手车市场评估作
价为30万元,且郑某对许某欠付范某借款
之事知情。现范某对许某的借款债权到期,
许某未偿还借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4-回忆版-多)
△范某有权要求郑某向自己交付货车
⑧许某与郑某的以物抵债协议因侵犯范某
利益而无效
◎范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许某与郑某的以
物抵债协议
①范某可就郑某欠付的120万元货款行使
代位权
·120·
考点代位权、撤销权、期后以物抵债
第10讲债法总论
解析本题中,范某、许某、郑某三人构成债
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系。许某与郑某
的抵债协议为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该协议达成后,许某对郑某享有交付抵债物
(旧货车)之债权,而范某对许某的债权到期
后,可代位行使该债权。故A项选。
许某对郑某的债权额为120万元,双方的
抵债协议约定以价值30万元的旧货车抵偿,构
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即不当处分。
在郑某为恶意的情况下,该行为的后果是范某
可诉请法院撤销之,而非无效。故B项不选,
C项选。
在许某与郑某所达成的履行期届满后的以
物抵债协议未被撤销的前提下,许某需先请求
郑某交付抵债物,郑某迟延履行时,许某方有
权在履行货款或交付抵债物之间进行选择。范
某行使代位权,是代位行使许某对郑某的债权,
故地位与许某相同,并不能即刻请求郑某履行
货款债务。此外,纵然郑某迟延履行以物抵债
协议,范某可以请求郑某履行货款债务时,因
范某对许某的债权额为100万元,而许某对郑
某的债权额为120万元,范某也只有权请求郑
某向自己支付100万元。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深度融
合,综合性强,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要求较高,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债权人行使代位
权,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故债
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除仲裁协议、
管辖协议外,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具有
影响力。
专题
专 题
27
债的消灭
一、履行
(一)数笔同种类债务的履行(债务抵充)
203》----_-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
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
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
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4/3/13-单)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
该笔借款
⑧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
该笔借款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
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①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
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考点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
履行
解析《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
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
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
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
·121·
②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
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
中,债务人于2010年2月还款100万元,此时
第一笔债务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二笔债务
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根据“是否到期”
的第一界定规则,债务人所清偿的是第一笔债
务。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法,难度不大。
(二)以物抵债
204 >>>
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
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
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
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甲公司、乙
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2013/3/86-任,缩写)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
无权处分
◎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①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
为属于代为清偿
考点以物抵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并未将用以抵债的土地
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所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债务并未消灭。故A项选。
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实施处分
行为。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规定,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正是由于甲公司
的抵押行为系有权处分,所以银行不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故C项不选。
所谓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人的债务。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以土
地使用权抵债,性质为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故D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且
所考知识点较为简单,故难度不大。
205 2》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
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
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6/3/56-多)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
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
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⑧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
义务
◎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
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①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
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考点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解析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
议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并存原债关系与抵债关系,即“二债并存”。
故A项不选。
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是以
“抵债物”履行“原来的债务”,故本题中交付
古画行为的性质是偿还借款。故B项选。
既然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
·122·
第10讲口债法总论
是以“抵债物”履行“原来的债务”,那么对
于债务人而言,其既可履行原债债务,也可履
行抵债协议。故C项选。
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债
务人应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若抵债物
存在品质瑕疵,则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抵债协
议时预见的抵债后果。故D项选。
答案 BCD
评 论
本题的考点具有较强理论性,且超越了
条文范围,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
后,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请求权的行使具有
顺序性,即债权人需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债
协议;债务人迟延履行抵债协议,经催告仍
不履行的,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债
协议或原来的债务。但是,对于债务人而言,
其履行行为则不存在顺序限制,纵然在抵债协
议达成后,债务人也可履行原来的债务。
(2)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与
抵债物的买卖具有相同性质,故抵债人需就
抵债物的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提存
206>>>--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
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
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
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3/44-多)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⑧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
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①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
则归甲所有
解析对于财物之债而言,债权人构成迟延受
领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故A项选。
提存完成后,提存物因风险毁损、灭失的,
由债权人承担损失。故B项不选。
原则上,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
提存物一方向债务人返还的,则由债务人承担
提存费用。本题中未出现例外情况,按照原则
处理即可。故C项选。
原则上,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
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所有;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
除外。本题中未出现例外情况,按照原则处理
即可。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207 >>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
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
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
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
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
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2012/3/14-单)
◎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⑧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①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考点提存合同关系、提存的撤销
解析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构之间,存
在提存合同关系。据此,提存机构应当承担对
提存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提存物毁
损、灭失的,提存机构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
责任。故A、B项正确,不选。
专题②
·123·
考点提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本题中,债务人要求提存机构返还提存物,
即为提存的撤销。此时,提存机构应向债务人
返还提存物。提存物毁损的,提存机构应向债
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不选;D项
错误,选。
答案D
评 论
因《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提存的撤销制
度,故本题为超纲题。根据本题题意,债务
人提存后,可以单方主张撤销提存,取回提
存物。债务人撤销提存的,视为其从未提
存,债务也从未因提存而消灭。
三、抵销
208>>》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
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
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2005/3/4-单)
A乙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有权主张
抵销
B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有权主张
抵销
◎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①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考点一方享有抗辩权的抵销
解析本题中,乙商场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已
经到期;甲公司对乙商场的装修费债权也已到
期,且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故乙商场享有诉讼
时效抗辩权。在此情形下,一方面,因甲公司
的债权到期,故有权抵销;另一方面,因乙商
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乙商场主张诉讼时
效抗辩,则甲公司不得主张抵销。故A项不
选,B项选。
乙商场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甲公司对乙
商场的装修费债权,标的均为金钱,性质相同。
故C项不选。
在乙商场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已经到期,
甲公司对乙商场的装修费债权也已到期,且已
经届满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乙商场主张抵销权,
不受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是司考时期的老考题,但与《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58条的新规定完美契合,
知道该考点即可直接作答,没有难度。
四、混同
209>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
哪一情形消灭?(2008延考/3/8-单)
△因混同而消灭B因混合而消灭
因结婚而消灭 ①因免除而消灭
考点债的消灭事由、混同的概念
解析混同,是指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与债
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本题中,甲、乙之间存
在借贷关系,在二人结婚后,甲、乙双方仍然
各自享有借款债权、负担借款债务,并未发生
债权债务集于一人的情形,甲、乙的债权债务
并未发生混同,不会因混同而消灭。故A项
不选。
混合,是添附的一种,是指不同人之物混
杂、搅拌在一起,而无法区分的情形。本题中
并未发生混合,且混合是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事
实,而非债的消灭事实。故B项不选。
债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提存、抵销、
混同、免除等,结婚并非债的消灭事由。故C
项不选。
债务免除可以引起债的消灭。据此,甲、
乙婚后,若一方免除了对方的借款债务,则可
引起债的消灭。故D项选。
答案D
·124·
第10讲o债法总论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知识点,主要涉及债的消
灭原因。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并不会导致
混同。
本题将债的消灭事由及混同、混合的概
念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且对考生
法律概念的精确把握有一定要求,具有一定
难度。
五、免除
2102>
甲、乙、丙是好朋友。甲借给乙5万
元,因为乙的祖母生病,且乙家庭条件
不好,甲对丙说:“不用乙还5万元了。”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
版-多)
A甲的意思表示需要乙的受领
③债务免除自甲对丙作出意思表示之日生效
◎甲对丙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①乙对甲的债务因此消失
考点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
解析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是要求相对人受领
的意思表示。故A项选。
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
方能发生债务免除的后果。因丙并非甲的债务
人,所以甲向丙作出的免除乙的债务的意思表
示不可能发生免除乙的债务的后果。故B、D
项不选,C项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考法直接,无需法律关系的分析,且考查内
容为基本考点,没有难度。
专题2
·125·
11
第十一讲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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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28 合同概述
张翔
一、悬赏广告
211)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
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
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
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
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4-单)
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⑧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①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 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故A项不选,B项选。
由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
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
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故C项不选。
虽然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法定义务,但失
主发出悬赏广告的,要受悬赏广告中意思表示
·126·
真题
的约束。因此,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的承担
与悬赏广告可以并行不悖。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只要考生对悬赏广告的
性质有准确理解,即可做对本题。
212》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
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
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
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
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2013/3/13-单)
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
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
元酬金
③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
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①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
付酬金
考点悬赏广告、无因管理
解析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
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A项不选,D
项选。
赏金支付义务,源自于悬赏广告;李某返
还行李的义务,源自于拾得遗失物,故两者并
非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且方某、
李某均非企业,不适用商事留置权。本题中,
李某不能留置行李。故B项不选。
李某捡到方某遗失的行李且想返还的,构
成无因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被管理人应予
偿付。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对于考点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项,即拾得人具
有返还意思,为失主利益保管、返还遗失物
的,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失主偿付所支
出的费用。
二、无名合同
2132>>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
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
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2005/3/56-多)
A属于无名合同
⑧属于实践合同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①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
规定
考点无名合同
解析一方提供房屋的使用权,另一方以劳务
作为对价的合同,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各类
有名合同中无此类合同类型,所以为无名合同。
故A项选。
实践合同包括借用、保管、民间借贷、定
金等四类,其类型法定,所以本题中的合同并
非实践合同。故B项不选。
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关
于合同的一般规定。故C项选。
本题中的合同虽为无名合同,但是与租赁
合同最相类似,所以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
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界定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故D项选。
答案 ACD
2)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214
甲租房子给钢琴研究生乙,另外双
方协定由乙教甲的女儿钢琴抵房租。后来
有1个月乙房门紧闭,无法联系。甲无奈
请了个钢琴本科生教其女儿,1个月花
费3000元。后乙回来,告诉甲其跟随导
师出国了。乙该付甲多少钱?(2020-回忆
版-单)
同地段房租均价4000元
③钢琴学费3000元
◎该校同等学生钢琴学费均价2000元
①不给钱
考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本题中,乙承租甲的房屋,但以劳务作
为对价,所以甲、乙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并非租
赁合同,而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在不违反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的情况下,依然有效。
专题8
·127·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规定,有效
的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
他法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与本题最
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类型为租赁合同。由此出发,
乙1个月未教甲的女儿钢琴,在甲、乙的合同
关系中,构成该1个月内未支付房屋使用的对
价,所以乙应补缴该对价。因题目中已经明确
“由乙教甲的女儿钢琴抵房租”,所以该对价的
计算应以租金价格为计算标准。故A项选,B、
C、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对于考生的考点掌握及法律关系的分析
具有较高要求,故有一定难度。
关于本题,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民法
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
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
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因本题的核心是
“以劳务抵房租”,劳务的价值不能以第三人
替代履行的费用为准,而需以租金本身的价
格为准,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本题。
三、好意施惠
215
某大学宿舍有甲、乙、丙、丁四个人。
四人当年约定:我们毕业之后,按照奖学
金数额多少来付餐费。毕业之际,只有甲、
乙拿了奖学金。后来在吃完饭之后,四人
因为谁付钱发生争执,甲甩手离去,乙、
丙也相继离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2018-回忆版-单)
老板可请求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⑧该约定有一定的情感意义,无效
◎因为当时已经这样约定,可以按照约定
承担责任
考点好意施惠、多数人之债
解析本题中,四人“按奖学金数额支付餐
费”的约定,性质为好意施惠,没有法律意
义。但是,四人下馆子吃饭,则与老板形成多
数人之债,具有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民
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具体到四人共同吃
饭的情形,四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此为交易习
惯,因而可理解为四人与老板之间存在默示约
定。故A项选。
本题中,四人“按奖学金数额支付餐费”
的约定,性质为好意施惠、情谊行为,没有法
律意义,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进而没有效力问
题可言。故B项不选。
既然“按奖学金数额支付餐费”的约定没
有法律意义,按照该约定承担责任即无依据。
故C项不选。
D项中,“丁支付全部餐费后,可以向甲、
乙追偿,但不得向丙追偿”的表述,仍是以四
人“按奖学金数额支付餐费”的约定为基础
的,因该约定没有法律意义,不能作为追偿的
基础。故D项不选。事实上,根据《民法典》
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
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
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故
丁可向甲、乙、丙追偿,甲、乙、丙应与丁均
摊餐费。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对于考生的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具有
一定的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好意施惠的约定
没有法律意义,并不意味着好意施惠的履行
便没有法律意义。本题中,四人间“按奖学
·128·
①丁支付全部餐费后,可以向甲、乙追
偿,但不得向丙追偿
第讲合同法总论
金数额支付餐费”的约定和四人与老板间的
“就餐合同”是两码事:前者为好意施惠,
没有法律意义;后者是好意施惠的履行,具
有法律意义。两者不可混淆。
216>》>⋯
甲和乙是同事,乙每次下班都乘坐甲
的车顺路回家。某日,甲因开车时低头玩
手机而发生车祸,同车的乙面部受伤,精
神萎靡,住院3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1-回忆版-多)
△甲无需向乙赔偿,而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甲需要向乙赔偿
◎甲需要承担责任,但可酌情减少赔偿金
①甲应向乙赔偿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考点 好意搭乘中的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
的范围
解析本题中,在车辆有保险且乙的损害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由保险金先行向乙赔
付,但保险金不足以赔付的部分,甲仍需承担
赔偿责任。故A项不选。
本题中,在不涉及保险责任的情况下,甲
对乙的好意施惠,并不影响甲因过错致乙损害
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故B项选。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
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题中,甲开车时低头玩手机,属于有重大过
失,不可基于好意施惠主张减轻赔偿责任。故
C项不选。
甲驾车致乙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包
括乙为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自不
待言。与此同时,甲致乙人身损害且造成乙精
神严重痛苦,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精神
损害赔偿要件,故甲也应对乙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复合性。但本题所设计的案情直接对应条文,
指向明确,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四、合同的解释
217》--⋯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
“借期1年,明年10月15日前还款”字
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
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
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
月15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
15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2005/3/54-多)
△文义解释
⑧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①习惯解释
考点合同的解释
解析]法院对“癸未”一词的含义加以界定的
合同解释方法,为文义解释。故A项选。
法院通过“落款时间”和“借期1年”的
逻辑关系推演出还款期限的合同解释方法,为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上下文解释)。故B项选。
本案未涉及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问
题,法院未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故C项不选。
习惯、惯例解释的含义是“别人如何,我
们就如何”,“我们以前如何,这次就如何”。
由此来看,“癸未”虽为农历记历法,但是与
交易习惯、惯例无关。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不大。
专题2
·12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218 >》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
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
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
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
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
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2/3/11-单)
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⑧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①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考点合同的解释与合同的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①具有本法第一编
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本法
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②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并无格式条款无
效的事由。故A项不选。
显失公平的构成,需以一方利用自己的优
势或利用对方的危难为要件。本题中并无此项
情节。故B项不选。
情势变更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
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
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为内涵。本题中未出现情
势变更的事实。故C项不选。
因本题中并无任何导致合同无效或其他效
力瑕疵的事实,所以合同有效。故D项选。
答案D
9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性,
但考查内容均为概念性考点,故仍较为简单。
对于本题,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对“二本
线”的解释。按照目的解释的方式,其应界
定为“本年的二本线”,故乙机构应当退费。
219》>
甲在校园网上发布一则出售自行车的
信息:“价格1000元,先到先得”,并附上
自行车照片与具体情况。乙看到信息后私
信联系甲,表示愿以900元的价格购买,
甲不同意。后乙发信息表示:“就按你说
的价格,1100元。”甲随即将自行车交付
给乙,乙付款1000元。甲说:“少100
元。”乙说:“我信息发错了。”甲表示不
同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3-回
忆版-单)
A甲与乙以1100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合同
⑧甲与乙以1000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合同
◎甲与乙意思表示未达成,合同不成立
①甲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属于要约邀请
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要约邀请、要约、承
诺
解析]甲在校园网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明确、
具体,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且并未表明不
接受约束,所以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故
D项不选。
乙表示愿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为新要约。
在甲未同意的情况下,乙第二次表示,又构
成新要约,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构成承诺。
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故C项
不选。
至于乙第二次作出的新要约,是以1000元
的价格购买,还是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则涉
及意思表示解释。首先,从盖然性上讲,在乙
的表达中,“就按你说的价格”指向的价格是
1000元,“1100元”则与“就按你说的价格”
之表示矛盾,必有一个表达存在错误。比较而
言,“1100元”之表达出错的可能性大。其次,
从利弊关系上讲,乙作为买方,价格越低对其
越有利。乙可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何必报价
1100元?综上,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交
价为1000元。故A项不选,B项选。
答案 B
·130·
卷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评 论
本题不仅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还考
查其对案情的分析。较之于纯粹的知识考查
题,本题更贴近法律实务。故对于知识运用
能力的考查,使本题具有了一定的难度。
专 题
29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一)商业广告的性质
220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
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
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
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07/3/8-单)
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①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商业广告的性质
解析《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
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据此,本题中的广告具备“内容明确”“愿受
约束”的特点,构成要约。相应地,乙公司表
示同意购买,构成承诺。由于买卖合同为诺成、
不要式合同,所以甲、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
同成立,甲公司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故A项
选,D项不选。
缔约过失责任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阶段,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即不诚信为要件,本题中
并无该项事实,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
题。故B项不选。
本题中,甲公司并未侵害乙公司的民事权
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C项不选。
答案 A
29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二)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的效力
221 》>>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
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
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
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
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2008/3/54-多)
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⑧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
担缔约过错责任
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
倍返还购房款
①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商品房广告的性质、合同的可撤销与违
约责任
解析宏大公司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售楼部所
展示的该小区模型),内容具体、明确,构成
专题
·131·
29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要约。进而,赵某与宏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则该商业广告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这
意味着,宏大公司未完成广告允诺,构成根本
违约;宏大公司作出虚假广告,构成欺诈。无
论是从根本违约出发,还是从欺诈出发,赵某
均可要求退房。故A项选。
从欺诈出发,赵某可基于宏大公司欺诈,
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从而引起“返还财
产”的无效后果,即“退房”。与此同时,因
宏大公司实施欺诈,对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
还应向赵某赔偿损失,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
任。故B项选。
商品房买卖,纵然开发商构成欺诈,也不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
任。故C项不选。
从违约出发,宏大公司未建成网球场和游
泳池,致使赵某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
本违约,赵某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引起
“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即“退房”。与此同
时,合同解除后,赵某仍可追究宏大公司的违
约责任。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与违约、欺
诈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综合性,需要法律
关系的分析和推理,具有较高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开创了“退房两
条路”的考法,即商品房广告构成要约,购
房人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因开发商发布
虚假广告,故未践行广告允诺的情况下,购
房人的“退房两条路”是:①欺诈+撤销=
退房+缔约过失责任;②违约+解除=退房+
违约责任。
222 2》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
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
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
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51-多)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
有权退房
⑧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
双倍返还购房款
①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考点商品房广告的性质、合同的可撤销 违
约责任
解析甲公司的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内
容具体、明确,构成要约。进而,张某与甲公
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该商业广告构成合
同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甲公司未完成广告
允诺,导致张某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
本违约。由此出发,张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退房,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故A
项选。
由于甲公司的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构
成要约,故甲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
张某可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因甲公司实
施欺诈,对买卖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向张
某赔偿损失,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B
项选。
商品房买卖,纵然开发商构成欺诈,也不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
任。故C项不选。
从违约出发,因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张
某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引起“恢复原
状”的法律后果,即“退房”。与此同时,合
同解除后,张某仍可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可见,“违约责任”与“退房”可以并存。故
D项不选。
答案AB
·132·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评 论
本题为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在分析法
律关系的基础上,对考点加以运用,具有一
定难度。本题是“退房两条路”这一考法的
再次考查。
(三)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223>-
甲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对外发布了招
标公告。乙看到招标公告后,向甲发送了
投标计划。于是,甲给乙发送了中标通知
书。而后,甲打算自己建设该工程,便向
乙表示对该招投标反悔,不再让乙承接该
工程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回
忆版-单)
A甲、乙之间成立预约合同
B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①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责任
考点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解析预约合同以约定“未来订立本约”为内
容。本题中,甲、乙之间并无此项约定,不构
成预约。故A项不选。
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
承诺的配置是:①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②投
标为要约;③中标为承诺。原则上,承诺生效
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招标规则明确以订立
合同书为成立条件的,按照要式合同处理(未
订立书面合同的,招投标合同不成立,但主要
义务方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甲
在招标规则中并未明确以订立合同书为合同成
立条件,故甲、乙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并
生效。进而,甲不再让乙承接工程项目的行为,
便构成违约,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选,
D项不选。
甲不再让乙承接工程项目的行为,发生
在甲、乙的合同生效之后,不构成“缔约中”
的不诚信,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可言。故C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没
有难度。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拍卖方式订立
合同的规则,与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相同:
(1)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举牌竞价为
要约,落槌为承诺。
(2)落槌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原则上,未订立合同书不影响合同
的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要式合
同处理。
二、要约的失效
224>>---⋯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
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
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
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
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
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
的要约于何时失效?(2008延/3/6-单)
A6月12日
B6月13日
6月14日
①6月15日
考点要约的失效
解析要约的撤销采取到达主义模式,所以撤
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时,并不能产生要约撤
销的法律后果。故A项不选。
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的性质为对甲公司
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其导致了甲公司的要
约失效。故B项选。
甲公司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乙公司时,
要约已经失效,要约撤销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
专题
·133·
2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故C项不选。
由于甲公司的要约已经因乙公司的实质性
变更而失效,所以甲公司在要约中所表示的承
诺期间也随之丧失法律意义。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2252>>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
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
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
忘了交给董事长。第3天甲公司董事长
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
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
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
什么?(2002/3/12-单)
要约已被撤回
⑧要约已被撤销
◎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①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
解析 无论将此“要约作废”的函件视为要约
的撤回还是要约的撤销,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对要约人必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而,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约,与受要约人变
更要约内容或承诺迟到无关。故C、D项不选。
至于该“要约作废”的函件系要约的撤回
还是要约的撤销,关键看函件到达受要约人的
时间。虽然题目中并未言明该函件是后于要约
到达,还是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但是题目中“旋又发出”的表述,系暗示该函
件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其应定性为要约的撤回。故A项选,B项
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对C、D项中“要约是否被变更”
“承诺是否超过有效期间”的判断,必须以
要约的效力存续为前提。反之,如果要约被
撤回、被撤销,则不存在上述判断问题。
(2)对于A、B项,在题目表述并不明
确的情况下,要学会解读题意做题。本题
中,题目并未言明该函件是后于要约到达,
还是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但
考生应当从题干中“旋又发出”的表述,解
读出该函件是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
三、格式条款合同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
226>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
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
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
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
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
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9-单)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
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⑧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获得双倍赔偿
⑤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考点格式条款的效力
解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为不当免责条
款,该条款无效。本题中,飞跃公司的免责声
明即属于不当免责条款,纵然对方表示同意,
也应属无效。故A项不选,B项选。
·134·
戴1讲合同法总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前提。故C项不选。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
权益、财产权益的,构成加害给付,受损害方
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黄某不得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故D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采用的是直接考查的方式,题
目的难度不大。
2272>》
2019年1月,张某去健身房花5000元
办了一张1年期的卡,健身房规定,该卡
不能以任何理由中止、中断,1年内可无限
次使用。同年4月,该健身房要装修,于是
通知张某该卡延期1个月。同年6月,张某
要出国培训,于是向健身房主张顺延1个
月,但健身房不同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2019-回忆版-多)
健身卡的规定违背公平原则,无效
⑧健身卡的规定违背公平原则,对张某无效
健身房的通知构成违约
①健身房拒绝顺延构成违约
考点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解析本题中,健身卡“不得中止、中断”的
规定是就双方而言的,健身房作为格式条款的
提供者,该规定对于健身房有效,对于张某则构
成不当免责条款,无效。故A项不选,B项选。
进而,健身房要求延长期限,因违背健身
卡的规定,构成违约。故C项选。
因张某不受该规定的约束,所以其有权要
求顺延。健身房拒绝张某的要求,同样构成违
约。故D项选。
答案 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要求考生区分“不当免责条款”与“正
当免责条款”,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具有较高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格式条款中的
“双刃剑”规定,即对双方都存在苛刻要求
的规定,只是对于相对方无效,对于提供方
则有效。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228>
刘某提前2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
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6折机票,后因临时
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1小时前往
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
起飞前2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
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延/3/7-单)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⑧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①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
收取手续费
考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解析本题中,航空公司退票手续费规定的性
质为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条款,其并非当然
无效,且题目中未言明航空公司未尽提示注意
与说明义务,所以该格式条款具有法律上的约
束力。故A、D项不选。
本题的解答关键,是对退票规定(格式条
款)中“机票价格”一词的解释。从通常意义
上讲,我们并不能判断“机票价格”的含义应
为原票价还是折扣价。在通常解释不能的情况
下,进而按照不利解释规则,应当解释为折扣
价。故B项不选,C项选。
答案C
专题
·135·
2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于格式条款的
解释,首先需进行通常解释;通常解释不能
的,方可作不利解释。
229 >>
2025年年初,张某在某餐厅花3000元
办卡,约定可以在该餐厅消费50次,2025
年全年有效,备注“赠送10次,该卡不退
不换”。年中,该餐厅因经营不善倒闭,此
时张某已经消费30次。张某提起诉讼,要
求退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5-回忆版-单)
按50元1次,退30次
B按60元1次,退30次
⑥因附备注“不退不换”,因此不可退款
①只退20次
考点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
解析 张某与该餐厅的办卡合同,性质为格式
条款合同。“不退不换”的约定,排除了张某
的主要权利,构成不当免责的格式条款,依法
无效。故C项不选。
既然“不退不换”的条款无效,该餐厅倒
闭后,即应负退款义务。在此基础上,3000元
办卡费用所购买的消费,是否包括赠送的10
次,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通常解释
不能的,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因此,3000
元办卡费用购买的是60次消费,每次消费50
元。因张某消费了30次,还有30次没有消费,
所以应按照50元/次退还。故A项选,B、D项
不选。
答案A
2)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虽具有一定
的综合性,但跨度不大,且考点简单直观,
可直接作答,故难度不大。本题对考生的运
算能力有一定要求。
四、未来订立合同的约定
(一)预约与本约
230)>》⋯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
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
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
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
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
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
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0-单)
△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
外销售
⑧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①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考点预约与本约
解析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商铺认购书》,约
定未来订立商铺买卖合同,构成“在A合同中
约定订立B合同”。因《商铺认购书》中未约
定楼号、房型,故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无法支挣起买卖交易,这意味着未来要订立的
买卖合同具有“实质性”(确定楼号、房型)。
据此,《商铺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未来要
订立的买卖合同则为本约。在此基础上,“无
预售许可证售房,合同无效”是针对买卖合同
(本约)而言的,预约并无此项限制。故A项
不选。
在《商铺认购书》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楼
号、房型的事实,并不影响预约合同的完整性,
《商铺认购书》有效成立。故B项不选。
在预约与本约的关系中,本约未订立,构
·136·
第1讲合同法总论
成预约未履行;本约因可归责于一方的事由未
订立的,构成预约违约。本题中,甲公司取得
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的事实,意
味着甲公司违反了《商铺认购书》中的约定,
且具有过错,导致李某订立预约的目的不能实
现,构成根本违约。故C项选。
由于甲公司已经将商铺售罄,不可能再与
李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铺认购
书》已经履行不能,李某不能请求甲公司承
担《商铺认购书》上的继续履行责任。故D
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当事人在A合同
中约定未来订立B合同的案件中,A合同不
具备最终交易的基本要素(主体、标的、数
量)的,则B合同具有“实质性”。此时,
A、B合同之间为预约、本约关系。
231
>>》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
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
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
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
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
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
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17/3/13-单)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
卖合同
◎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①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承揽合同是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完成
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
“付款”与“交工”形成对价交换。本题中,
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研发费,与乙公司的交付
产品之间并无对价关系,该协议不属于承揽合
同。故A项不选。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为前提。本题中,甲、乙公司关于买卖设备的
协议中,具有“具体条款另行商定”的约定,
并非“买卖合同”的约定,而是“将来订立买
卖合同”的约定。由此构成了“在A合同中约
定订立B合同”的案情,因B合同中要“另行
商定具体条款”,故B合同具有“实质性”。据
此,甲、乙公司关于买卖设备的约定,构成预
约;未来要订立的买卖合同,才是本约。目前
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没有“附条件”可言。故
B项不选。
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相对于其
与甲公司的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对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乙、丙两
公司买卖合同的效力,且乙、丙两公司的买卖
合同本身并无任何的无效事由,应为有效。故
C项不选。
从买卖预约角度看,乙公司将设备出卖给
丙公司,导致无法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构
成预约未履行。又因预约未履行可归责于乙公
司,所以乙公司构成预约的违约。故D项选。
答案D
)
评论
本题不仅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精确
性,而且考查考生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能
力,具有较大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承揽是“付款”与“干活、交工”
之间的交换;
(2)在A合同中约定未来订立B合同,
只要B合同具有“实质性”,A、B合同之间
就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137·
专题
29
考点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预约与本约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田
(二)要式合同与行使要件
232 2>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
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
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
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
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
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
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
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3/11-单)
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⑤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①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合同成立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通过传真达成合
意后,进而约定“签订合同书”,属于“在A
合同中约定未来订立B合同”的情形。由于
甲、乙公司交易的内容均由传真合意所确定,
未来要订立的“B合同”不会带来实质性交
易内容,因此具有“形式性”(“纯粹走个形
式”)。此时,“A合同”为要式合同,“B合
同”为形式要件。
在此基础上,根据要式合同的规则,形式
要件不具备,要式合同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
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形式要件未
具备,且没有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案情,所
以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故A、B、C
项不选。
要式合同中合意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形
式要件的,对方不能请求、强制,也不能追究
违约责任,但拒绝履行形式要件的一方构成
“缔约中不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
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所考查的知识较为简单,难度在于
从案件事实中将所考查的知识抽丝剥茧,分
析出来。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通过将本题与前两
题相比较,我们可以对当事人“在A合同中约
定未来订立B合同”的关系获得直观感受:
(1)B合同具有实质意义的,A合同构
成预约,B合同构成本约。B合同未订立,
不影响A合同的成立;可归责于一方的,承
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2)B合同具有形式意义的,A合同是
要式合同,B合同是其形式要件。B合同未订
立的,A合同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履行、
对方接受的除外;可归责于一方的,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的成立地点
233>⋯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
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
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
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
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3/11-单)
A甲地
⑧乙地
◎丙地
①丁地
考点合同的签订地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
没有就合同签订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签
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当事人最
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故C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138·
真
第11讲口合同法总论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k:1520103738
30
专题
合同的履行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
234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
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
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
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
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13-单)
今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⑧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①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
的部分图书
考点双务合同抗辩权
解析]本题中,甲、乙的履行具有先后顺序,
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问题。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乙的交易约定是甲先付10万
元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先履行的甲未全部履
行,后履行的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顺序履
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故B项不选。
乙交付图书的债务为可分债务,适用“等
价抗辩”原则。据此,甲未如约支付部分书
款,乙凭先履行抗辩权,只能拒绝交付相应的
图书。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采用了直接考查的方法,难度
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一方,所拒
绝履行的债务为可分债务的,需等价抗辩;
(2)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一方,所拒
绝履行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的,无需考虑等
价抗辩的问题。
235 2>》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
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
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
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
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
10-单)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⑧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
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
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①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
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
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考点双务合同抗辩权与迟延履行的合同解除权
解析本题的命题特点为双务合同的“多段履
行”,即:①甲交付首期房款;②乙公司交付
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③甲交付二期房款;
④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在“多段履行”的题
目中,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运用采取“两两组
合”的方式,即:①②、②③、③④,在各自
的组合中,确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由此出发,
专题
·139·
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本题中,甲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②,拒绝履行
③,所以为“②③”这一组合的问题。由此出
发,因双务合同抗辩权需受“等价抗辩”原则
的限制,故在乙公司已经交付房屋(已经履行
②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甲不得以乙公司未
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未履行②的次要义务)
为由,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故A项不选。
在“②③”组合中,甲因乙公司未完全履
行先到期的②,而拒绝履行后到期的③,其抗
辩逻辑为先履行抗辩权。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规
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
同。据此,乙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
成主要义务的迟延履行,所以甲不得主张解除
合同。故C项不选。
如上所述,尽管甲的抗辩逻辑为先履行抗
辩权,但是受制于“等价抗辩”原则,甲不得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法律制度中的两个考点结合
考查,具有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在“多段履行”中的分析。如解
析所示,用“两两组合”的方式区分履行顺
序的先后,是此类题目的解题思路。
23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
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
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
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3月10日,甲公
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
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0-单)
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
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
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①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
顺序履行抗辩权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解析本题中,就“交付货物”和“支付余款”
两项义务而言,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全面
履行债务,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
乙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无力履行未来的债务,
甲公司则享有不安抗辩权。可见,本题的命题
特征在于,既存在先履行抗辩权,又存在不安
抗辩权。在此基础上,乙公司支付预付款并不
能改变其无法履行剩余债务的事实,甲公司仍
有“不安”的理由,所以其仍可主张不安抗辩
权,中止履行。故A项不选。
乙公司虽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是由
于先履行抗辩权为“等价抗辩”,所以乙公司
拒绝支付的价款应当与甲公司未履行的债务相
适应。故B项不选。
在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后,如乙公司在
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即可认定其“已不可能履行合同”,甲公司可
追究其预期违约责任。故C项选。
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只能主张不安抗
辩权,而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
辩权)。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需要进行一定
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因而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存在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
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后履行一方
也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此时各自分析、孤立
·140·
真
稳
卷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把握,无需考虑两者相互的影响关系。
(2)本题为“多段履行”题,即:①乙
公司支付预付款;②甲公司加工服装并交
付;③乙公司支付余款。在双务合同抗
辩权的分析中,采用“两两结合”的方式,
即分为“①②”与“②③”两个组合,各
自分析其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
问题。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一)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中第三人的法律
地位
237 >>>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
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2004/3/
12-单)
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⑧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①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解析乙是甲的债务人,丙并非甲的债务人,
故丙代乙向甲履行,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在
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的人,而非
债务人。故纵然其不履行债务,也没有违约责
任可言。在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下,债权人只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故
A项选,B、C、D项不选。
[答案A
2)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非常简单。
238 》>
甲将一化妆品店及存货转让给了乙,
老顾客丙不知情。丙联系甲要求送货,甲
就让乙去送。丙将货款支付给了甲,乙向
丙主张货款被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回忆版-多)
丙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⑧乙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
◎乙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
①丙有权拒绝向乙支付货款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解析 本题中,丙与甲订立了化妆品买卖合同,
乙向丙送货,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由此出
发,乙向丙交付化妆品,丙即可取得所有权。
故A项选。
丙取得化妆品的所有权,系有债权而受领,
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不选。
乙代为履行后,对甲享有追偿权,其基础
可以界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故C项选。
因丙是与甲订立的化妆品买卖合同,所以
丙不对乙承担付款义务。故D项选。
答案 A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对考点的考查建立在法律关系分析
的基础上,对考生的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二)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239>》-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
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
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2-单)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
有法律效力
⑧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
专题3
·141·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断
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
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①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
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
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解析】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的
代为履行仍然具有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
务人的债务的法律效力。故A项选。
第三人代为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为“正常
履行”的后果,债务人应予承担。故B项不选。
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为“不正常履行”。
未同意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不承担由此所导致的
后果。故C、D项不选。此时,债权人的损失
由债权人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向第三
人追究。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本题涉及的案情在条文规定之外,具有理
论性,需要考生对法律关系进行推理,具有
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正确,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1)若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
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若债务人未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
则债务人不因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正确而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代为履行
240》
甲将车借给刚刚取得驾驶资格的乙,
二人特别约定,乙只能在A市区域内使用
该车,不得开上高速。后乙因工作需要驾车
前往B市,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撞
伤了丙。随后,乙将该车送往汽车修理厂,
但未支付丙的医疗费和汽车修理费,该车被
汽车修理厂留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2023-回忆版-多)
甲有权向汽车修理厂代为履行乙的债
务,汽车修理厂不得拒绝
③该车系甲所有,丙可以请求甲赔偿
@该车系甲所有,汽车修理厂无权留置
①乙对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考点代为履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留置权
的成立条件、违约责任的构成
解析本题中,汽车修理厂所留置的汽车是甲
的,故甲对乙的汽车修理费债务的履行具有
“合法利益”,其“有权”代为履行,汽车修理
厂不得拒绝。故A项选。
租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租借者承担
赔偿责任;所有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
任。本题中,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其不对丙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不选。
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的,债权人享有留置
权,不问动产是否归属于债务人。本题中,汽
车修理厂“返还汽车”的义务与乙“支付汽车
修理费”的义务之间具有同一性,所以纵然该
车不归属于乙,汽车修理厂也可留置该车。故
C项不选。
,甲、乙的借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不得将
该车开出A市,也不得将该车开上高速。乙违
反了该合同的约定,且造成了甲的汽车毁损,
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D项选。
答案AD
评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对于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要
求较高。但本题每个考点均采取直接考查的方
式,无需分析案情及法律关系,故难度不大。
·142·
第11谢合同法总论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A项中对“合法利
益第三人”的判断:债务不履行会对第三人
不利,第三人即具有合法利益。此时,第三
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241 >》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歇业,解雇了
专车司机潘某,尚欠潘某3万元工资未给。
潘某多次索要无果,一气之下将甲公司的
面包车开走。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
得知此事后,帮甲公司向潘某支付了2万
元工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3-回忆版-多)
合潘某的行为是自助行为
⑧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甲公司还欠潘某1万元
①甲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
考点自助的构成、代为履行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解析自助的构成,需以情况紧急,来不及通
过公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为条件。本题
中并无上述条件,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助。故
A项不选。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母公司,与甲公司是
“两个人”,故不具有替甲公司偿还债务的义
务。在此基础上,乙公司代为履行债务,系为
了甲公司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选。
甲公司欠潘某工资3万元,乙公司代为履
行2万元后,甲公司还欠潘某工资1万元。故
C项选。
乙公司代为履行2万元后,对甲公司享有
2万元的追偿权,甲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故D
项选。
答案BCD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具有综合性,有一
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乙公司代甲公司向潘某履行债务,
构成代为履行自不待言,但这与乙公司构成
无因管理并不矛盾,无因管理是代为履行的
常见原因。
(2)倘若乙公司代甲公司向潘某履行债
务,不符合甲公司的意愿,根据《民法典》
第979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甲公司的意愿
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乙公司依然可构成无
因管理。
(3)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出资人,对甲公
司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甲公司不还钱
会对乙公司不利)。故乙公司主张代为履行
的,债权人潘某不得拒绝。
(四)代为受领与利他合同
242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
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
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
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4/3/11-单)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⑧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①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相对性
解析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
约定汤某收货,但并未将请求权设定给汤某,
故汤某为第三人代为受领。相应地,余某将玉
器委托朱某转交,朱某属于“经债务人同意的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由此出发,朱某损坏玉
器导致余某不能交货,余某应对方某承担违约
责任。故A项不选,D项选。
从侵权责任以观,余某做好玉器、交付之
专题3
·14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①江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张翔
前,余某为玉器的所有权人。朱某损坏玉器,
对余某构成侵权,而非对其他人构成侵权。故
B、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法律关系分析题,要求考生从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对考题加以研
判,在此基础上,进而考查第三人代为履行
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承揽关系中成品的归
属,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将请
求权设定给第三人的,构成“利他合同”,
第三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未将
请求权设定给第三人的,构成“代为受领”,
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43
周某在网店订购了一个生日蛋糕,并
告知商家该蛋糕是为了其好友江某过生日
之用,并将收货人登记为江某。蛋糕在运
送过程中严重损坏,江某甚为不悦。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2024-回忆版-多)
周某有权要求商家减价
B周某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江某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考点第三人代为受领
解析本题中,蛋糕买卖合同发生于周某与蛋
糕店之间,收货人为江某,表明该合同是“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蛋糕买卖合同中并
未约定第三人江某对蛋糕店享有请求权,故该
合同并非利他合同,而是第三人代为受领,周
某对蛋糕店享有请求权。由于蛋糕店履行不合
格,周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减价、退货、
重作。故A、B项选。
由于周某并未将请求权设定给江某,江某
不得请求蛋糕店换货。故C项不选。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无论是利他合同,
还是第三人代为受领,合同解除权均归属于债
权人,而非第三人。故D项不选。
答案 A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
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要注意债
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约定了将债权设定给第三
人。如果是,构成利他合同;否则,构成代
为受领。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是前
者,第三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
果是后者,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
任。此点掌握,本题没有难度。
专 题
31
合同的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正常风险
244>
甲想要一些当地的新鲜现捞海鲜,便
与乙捕捞公司签订了海鲜订购合同。但合
同签订后,当地政府突然发布了为期2个
月的禁渔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据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A乙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144·
真
第11讲口合同法总论
?乙公司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甲可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公司应当通过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考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辨析
解析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不
能预见的重大事实,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该
事实为不可抗力。本题中的禁渔令导致了合同
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故A项选。
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不能
预见的重大事实,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即无
法实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该事实为情势变
更。本题中的禁渔令并非情势变更。故B项
不选。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不选。
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的,无
需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当事人基于情势变
更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需要采取诉讼或仲
裁的方式)。故D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考查概念辨析,所辨析的概念、案
情针对考点,可以直接作答,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一个对合同的履
行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实,
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判断时不能
就事论事,而需结合该事实对特定合同的具
体影响来加以界定。
245
甲置业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因某小区业务
缔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甲置业公司为发包
人,乙建筑公司为总承包人,双方约定了固
定款额事项以及不适用的特殊事项。施工期
间,因受全球疫情影响,某施工原材料价格
上涨至150乙建筑公司提出调整申请,
遭到甲置业公司拒绝。关于乙建筑公司的主
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符合自愿原则
?违背公序良俗
◎适用情势变更
①属于商业自担风险
考点民法的原则
解析]在合同关系中,自愿原则是指双方自愿
并达成合意,而非一方当事人单方自愿。故A
项不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款的约定,以及
疫情对工程款的影响等,均不涉及公共利益和
善良风俗。故B项不选。
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后果是合
同履行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乙建筑公司的缔
约目的,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故C项选。
在民法上,情势变更本身即意味着商业风
险自负是有例外的。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虽将若干民法原则合并考查,但
题干中的案件事实与选项对应清晰,没有
难度。
(二)迟延履行
246>
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
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
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
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
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
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
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
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2017/3/57-多)
专题
·14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⑧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
证资料
◎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
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①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
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
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考点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与合同的解除
解析 在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上,
采用三要件结构:①买卖合同具有债权效力;
②交付时所有权转移;③车辆登记具有对抗效
力。据此,朱雀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
车,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项选。
朱雀公司与玄武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故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产生,交付有关单证资料是
出卖人的合同债务,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
司履行债务。故B项选。
本题中,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的行为,直接
与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相联系,属于主要债
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
同。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与迟
延履行的合同解除权结合考查,具有综合
性。结合考查的两个考点中,第一个考点涉
及的“交通运输工具买卖合同具有债权效
力”是引起第二个考点的基础,因而涉及法
律关系的分析,但是难度不大。
从对考点的掌握角度来看,对于买卖合
同中的“交付单证资料”究竟是主要义务还
是次要义务的判断,本题具有启迪意义:不
影响交易目的的“单证资料交付义务”,为
次要义务;反之则反是。做题时,以次要义
务为原则,以主要义务为例外。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
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
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
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
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
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
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
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
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
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2014/3/12-单)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①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考点合同的解除事由、双务合同抗辩权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可能不履行后到期的债务的,可以中止履
行。本题中,在乙公司表示要涨价的情况下,
甲公司有理由认为自己支付价款后,乙公司有
可能不交付小轿车,即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中
止支付第二期价款。债务人基于抗辩权不履行
债务,不构成违约。故A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
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并未催告甲公司支
付第二期价款,且在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之前,
甲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二期价款,所以乙公司不
得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故B项
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因甲
公司已经交付了第二期价款,所以乙公司不得
247>>》
·146·
第1讲◎合同法总论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故C项不选。
乙公司主张涨价的理由是“原材料价格
上涨”。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原材
料价格的正常波动,所以此为正常的市场风
险,乙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涨价。故D项
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性,
且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市场变化对合同内容的影响有两种
情形:①构成正常风险的,对合同内容没有
影响,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承担风险,
不得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如本题的案情。
②构成情势变更的,对合同内容具有影响,
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变更、
解除合同。但是,要构成情势变更,需要在
题目中明确“不可预见”“重大变化”“经
济危机”“政策变化”等案情。
(2)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
务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蕴含一个行使的前
提,即在债权人行使该解除权时,债务人仍
未履行债务。
(三)根本违约
248>----
安徽省的崔某要参加国家自行车比赛,
遂向湖北省的陈某订购一批自行车,约定
由陈某负责运输,运到后支付货款。陈某
在运输途中遇到突如其来的山洪堵住路线,
于是选择从另一条路送货,并将此事告知
了崔某,崔某说只要能够正常送到就可以。
等陈某将自行车送到安徽省的时候,自行
车比赛已经结束,陈某要求崔某付款遭
拒,两人因为该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发生
纠纷。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23-回忆版-单)
A崔某有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
合同
B陈某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
责任
◎途遇山洪是陈某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
①崔某拒付价款构成违反民法的原则
考点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根本违约
解析崔某购买自行车,目的在于参加比赛。
因陈某迟延履行,该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陈
某构成根本违约,崔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故
A项选。
不可抗力,是指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实。本
题中,陈某既然有其他道路可以选择,那么本
案中的“山洪”便不具备“不能克服”的特
点,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项不选。
商业风险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
见”为前提,本题中,山洪暴发为陈某与崔某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实,因此不构成商业
风险。故C项不选。
因陈某根本违约,崔某可基于先履行抗辩
权拒绝付款,不违反民法的原则。故D项不选。
答案A
2g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查方法直接,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自然灾害未必都是不可抗力,可以
克服或者避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山洪暴发是否构成商业风险,对合
同的履行均不产生影响。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
249 2>>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06/3/52-多)
专题
·147·
3
6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公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
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①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
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考点特别法定解除权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
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故A
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730条的规定,不定期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故B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的规定,承揽合
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C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829条的规定,货运合
同中,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D项选。
答案AB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委托、租
赁、承揽和货运四类合同,具有较强的综合
性。但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A、C、D三个选
项,选项中的三种解除权为《民法典》合同
编典型合同中的三种“任意解除权”,其法
律构造是:①一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不受
法定事由的限制;②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
失,则需赔偿。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
250>-----
5月13日,甲与乙订立空调采购合同,
但因暑期来临,订单剧增,乙生产力有限,
故双方约定发货时间待定。后甲等不及,
于6月17日向乙发函称,若乙不能于7月
1日前发货,则合同于7月1日自动解除。
乙当日便对甲的发函提出异议。后乙于7月
15日向甲发货,甲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A合同于6月17日解除
⑧合同于7月1日解除
◎因乙提出异议,故合同没有解除
①甲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
考点合同解除的时间、异议、方式
解析本题中,甲、乙的空调采购合同约定
“发货时间待定”,表明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
限。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
要求履行,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应给予宽限
期。本题中,甲于6月17日要求履行,因乙未
要求宽限期,故具有催告效力。至7月1日,
乙未发货,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
未履行,故此时甲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此基础
上,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中作出若一定
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的,从其表示。故根据甲6月17日的发函,
甲、乙的空调采购合同于7月1日解除。故A
项不选,B项选。
合同能否解除,取决于主张解除的一方是
否享有解除权,而不取决于相对方是否提出异
议,故乙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合同的解除。故C
项不选。
在我国民法中,情势变更的解除权、无需
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为诉讼或仲裁,本题中的迟延履行解除权不在
此限。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这三个考点均属于合同解除制
度,跨度不大。
本题的难点在于考点的变形。《民法典》
·148·
第川讲合同法总论
第565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
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
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
满时解除”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通
知时”已经享有解除权的情形。本题中,甲
于6月17日向乙发函时,并不享有解除权。
但是,甲既然可以在指定的合同解除时间
(7月1日)享有解除权,则适用上述规定,
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25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
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股
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
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
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
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
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
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
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1/3/13-单)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
得提出异议
①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
公司支付违约金
考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后果
解析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为单
方通知。本题中,《通知》的意思并非解除合
同的单方通知,《通报》才是。故A项不选,B
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有权提出异议。故
C项不选。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
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题目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对于合
并考查的每一个考点,考法都很简单。
252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
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
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股权
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
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
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 A
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
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
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
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
款。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
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
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
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
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
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
司返还4000万元。”请回答第252-1~3题。
(2014/3/87、89、90-任,缩写)
252-1
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
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专题
·149·
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⑧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①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考点解除权
解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
同。本题中,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
司发函,是依据《合作协议一》中“如协议签
订之日起3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
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
议”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故A项选,B
项不选。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题
中,乙公司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故C项
选,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所考查的两个考点属于同一法
律制度,具有密切联系,且每个考点均采用
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本
题难度不大。
252-22>>
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
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
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关于
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①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
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考点解除权异议和双务合同抗辩权
解析当事人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有权
对对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提出异议。本题中,甲
公司认为乙公司不享有解除权,因此提出了解
除权异议。故A项选。
乙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一》中约定的解除
合同的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享有解除权,因此,
甲公司以“股权已经过户”为由主张解除权不
成立,于法无据。故B项不选。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
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基于
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题中,“丙
公司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与“乙公司支付
尾款”为双方先后需履行的义务。丙公司对应
先履行的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有权基于先履
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后到期的义务。故C项
不选。
乙公司的尾款义务,最后履行,乙公司作为
后履行一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只考查考
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要求进行法律关系
的分析,较为简单。
252-3》》>-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
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
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
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
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有效
⑧无效
◎可变更
⑤《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150·
第讲合同法总论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作协议二》并无任何无效、可撤销、
可变更的事由,所以有效。故A项选,B、C
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据此,本题
中,《合作协议一》自2013年6月4日甲公司
收到乙公司的解除函件之日起已经解除。且
《合作协议一》与《合作协议二》主体并不相
同,所以不存在“取代”问题。故D项不选。
答案A
2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也较为简单,故难
度不大。
专题
32 合同责任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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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恶意磋商
253 >>》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
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
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
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
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0/3/12-单)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⑧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①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乙始终未曾与甲磋商,甲、乙之间不存
在缔约关系,因而无缔约过失责任可言。故A
项不选。
丙终止与甲的磋商,并经比较与乙签约,
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违反诚信原则,不构
成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不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故B项不选。
丁假借订立合同,与甲恶意磋商,违反了
先合同义务,应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
项选,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作
为一种合同上的责任,强调相对性,即只
有在缔约双方之间,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关系。
254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
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
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
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
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
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4-单)
专题
·151·
32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③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
乙公司的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
乙公司的损失
①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解析由于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的表示是“只
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
考虑批量购买”,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
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没有违约责任可言。故A
项不选。
甲公司当初与乙公司磋商具有真实的缔约
意思,且其终止磋商系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
调整”,不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所
以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项不选。
甲公司对乙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无不法侵
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
“缔约中不诚信的责任”,不能将其理解为
“没有谈成的责任”。
(二)侵害商业秘密
255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
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
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
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
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
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
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
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7/3/12-单)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
需承担责任
⑧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
商,应赔偿损失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
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①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
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和抵销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1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
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
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据此,本题中,德凯公司构成缔约过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C项不选,B
项选。
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其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即具有过错。本题中,
对德凯公司所付出的工作成本,缔约相对人并
无过错,所以无需赔偿。由于抵销以“当事人
双方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基础,所
以本题不适用抵销规则。故D项不选。
答案B
29)
评 论
本题的D项为干扰项,考查“缔约中的
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其以过错为条件”,
指向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精确把握。同
时,本题将概念考查与抵销规则相结合,具
有综合性,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
能力。
·152·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56 >>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
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
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
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3/14-
单)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⑧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
赔偿
①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
赔偿
考点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解析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为无
偿保管。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因故意、重大
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以观,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具有过
失。而古书因“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
至王某家”而受损,致损原因难以预见,所以
王某的过失为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其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项不选,D项选。
“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
并非不可抗力,因为其可以避免,即如果王某
未将古书“置于床下”,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
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重大过失”的判断。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情况紧急或发
生原因离奇的两种情况下,可以排除重大
过失。
(二)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257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
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
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
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
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
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
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2002/3/1-单)
A甲公司
⑧丙
◎刘某
①汽车运输公司
考点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
解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据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因汽车运输公司的原因导致乙公司
不能收货,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法律关系简单,难度不大。
258 2>》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
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
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
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
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
是正确的?(2006/3/10-单)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⑧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①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专题
·153·
②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考点 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解析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
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的事实,
构成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
人乙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选。
甲代办托运,由丙运送货物给乙,甲将货
物交给丙,即构成指示交付,发生所有权的转
移,乙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货物毁损时,
乙既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又可请求丙承担
侵权责任。故B、C项不选。
甲与丙之间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此,
甲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是丁作为丙的驾驶
员,运输货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不对外承
担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对于本题,应予说明的问题有二:
(1)“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与“甲对
乙构成违约”两个判断,并行不悖。因为在
买卖合同关系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主要
义务有二,即“交付货物”和“转移所有
权”。本题中,出卖人甲履行了“转移所有权”
的义务,但是却因丙的原因未能履行“交付货
物”的义务,故其依然要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本题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
“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而
并非由“风险”所致。故本题不考虑风险承
担问题,也不是一道风险题。
(三)继续履行责任
259>>》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
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
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4/3/58-多)
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⑧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①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考点 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题干的问题是:在哪些情况下,债
务人无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根据《民法
典》第579条的规定,金钱之债必须继续履行。
至于非金钱之债是否继续履行,则要根据《民
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判断是否
构成履行不能、债务的标的是否适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债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
请求履行等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对于非金钱
之债而言,“必须继续履行”与“无需继续履
行”的判断均是错误的。故A项不选。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和“继续
履行费用过高”两种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为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的明确规定。
故B、C项选。
在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违约金责任与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责任与继续履行均可并存,
所以是否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与是否应当
继续履行无关。故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对于非金钱之债而言,“必须继续履
行”与“无需继续履行”的判断均属错误;
(2)继续履行责任与违约金、赔偿损失
责任可以并存。
(四)赔偿损失
260
养鸡的李某将鸡以100元/只的价格卖
给某超市,超市售价250元/只。因供不应
求,超市与李某订立1年购买20只鸡的合
+154·
说口合同法总论
同,李某对超市的采购价和零售价均无异
议。后超市仅收到10只鸡,遂支付1000
元。超市如何索赔?(2019-回忆版-单)
以零售价2500元索赔
B以生产利润1500元索赔
以转售利润1500元索赔
①以采购价1000元索赔
考点违约赔偿损失责任
解析债务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债务人缔约时可以预见的债权人合理的可得利
益。其中,对于可得利益的认定,根据《民法
典》第584条的规定,应以债务人缔约时的合
理预见为标准。本题中,“李某对超市的采购
价和零售价均无异议”的表述表明李某与超市
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超市每只鸡的可得利益
为150元。且“供不应求”的表述表明超市的
上述可得利益具有必然性,即属于合理的可得
利益。李某应对超市的上述可得利益承担赔偿
责任。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要求考生在题
目中逐一辨别该考点的各个构成要件,对考
生把握考点的精确性要求较高。
261>>
3月1日,某电力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
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电力公司向能源公
司采购某型装置1台,金额8万元。同时
约定,能源公司在5月底之前供货,电力
公司收到货后再付款。5月10日,能源公
司告知电力公司自己无法供货。7月5日,
电力公司解除与能源公司的合同后,与某
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自科技公司处采购
装置一台,金额15万元。经查,该装置市
场价为9万元。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2025-回忆版-多)
A电力公司有权主张解除与能源公司的合同
③能源公司应赔偿9万元
能源公司应赔偿7万元
①能源公司应赔偿1万元
考点合同解除的种类、赔偿损失责任
解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
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电力公司和能
源公司约定,能源公司要在5月底之前交货,
但5月10日,能源公司就明确表示自己供不了
货,构成预期违约,因此电力公司有权解除与
能源公司的合同。故A项选。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
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
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
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
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
中,电力公司从科技公司处采购装置花费了15
万元,但当时该装置市场价为9万元,15万元
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因此能源公司只需赔
偿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1万元(9万元-
8万元)。故B、C项不选,D项选。
答案AD
)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案情简单,问答
直接,没有难度。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
(1)《合同编通则解释》颁布后,违约
中的“可得利益赔偿”,具有双重途径:
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可得利益
损失,债务人缔约时可以预见的,债权人可
以主张赔偿;
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后,因
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债权人也可以
专题
·155·
③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主张赔偿。
(2)债务人“违约”,“构成期前拒绝、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根
本违约”三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加害给付
262 2>>
甲经历唐山大地震后幸存,但已是孤
儿,其与父母的合照仅有一张留存了下来。
某日,甲将该照片交由照相馆复印。后照
相馆因员工抽烟引起大火,将甲的照片烧
毁,甲感到愤怒、痛苦。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2020-回忆版-多)
照相馆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③照相馆侵害了甲父母的肖像权
◎甲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照相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健康权侵害以受害人的生理或心理健康受
损为要件,本题中并无相应情节。故A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019、1020条的规定,
肖像侵权以致害人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伪造或无合理事由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权人的肖像为要件。本题中并无相应情节。故
B项不选。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
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
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本
题中,甲无论是选择追究照相馆的侵权责任还
是违约责任,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
项选。
本题中,照相馆构成加害给付,即对甲既
构成侵权(损坏了甲的财产),又构成违约
(未如约履行债务),甲可选择追究照相馆的侵
权责任,或者追究其违约责任。故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所考内容均为基本考点,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较为简单。
(六)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
263》>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
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
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3/3/14-单)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
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
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⑥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
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①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
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存于一案的情况下,
损害数额的证明,意义在于违约金数额之调整。
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存于一案的,适
用违约金,而不再适用损害赔偿金。故A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问题简单,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264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
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
·156·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
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
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
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
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
求是什么?(2000/3/12-单)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⑧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
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
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①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考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解析违约金与定金并存于同一合同,债务人
违约的,债权人可择一主张。本题中,有效定
金额为4万元,违约金额为6万元,在债务人
全部违约的情况下,选择违约金能够实现债权
人利益的最大化。
由此出发,若选择定金,乙原先向甲支付
定金4万元,现索回8万元,乙只能够获得利益
4万元,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故A项不选。
违约金与定金同时主张,违反了“择一主
张”的规则。故B项不选。
若主张违约金,并请求单倍返还已经支付
的定金,乙能够获得利益6万元,可实现利益
的最大化。故C项选。
若主张违约金,却不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
定金,乙只能获得利益2万元(支出4万元定
金,要回6万元违约金),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
化。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违约金与定金关
系中“择一主张”的法律规定之下,债权人
选择违约金的,因定金不再主张,故需恢复
原状,即已经交付的定金,需单倍返还。
26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
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
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
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
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
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
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
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
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0/3/91-任)
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
付违约金30万元
⑧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
付违约金30万元
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
支付违约金30万元
①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
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考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的规定,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
本题中的有效定金数额为20万元。在接收定金
的甲公司违约时,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故A、C项不选。在此基础上,根据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合同中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债权人择一主
张。故B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关于本题,需要说明的是:
(1)如果乙公司选择主张定金,其有权
专题
·157·
③②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勇
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
还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无效定金(10万
元)。即如果选择主张定金,乙公司有权请
求甲公司返还的数额共计50万元。
(2)如果乙公司选择主张违约金,其有
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
还有权请求甲公司单倍返还其先前支付的
30万元。即如果选择主张违约金,乙公司
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的数额共计60万元。
(八)赔偿损失与定金的关系
266>>》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
约定合同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支付了
20万元定金。但乙公司因管理不善、货源
不足,致使迟迟无法交货。甲公司催要无
果,便解除了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向
丙公司订购了一台相同的设备,花费了150
万元。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双倍返还
定金,并承担损失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2024-回忆版-多)
乙公司应当赔偿30万元损失
⑧乙公司应当赔偿50万元损失
乙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后,无需再赔偿额
外的损失
考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赔偿损失与定金的
关系
解析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并实施替
代交易,因此发生的不利价差构成债权人的可
得利益,其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据此,本题
中,可认定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请求违约赔偿
50万元。在此基础上,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了20万元定金,甲公司主张定金罚则,可请求
乙公司双倍返还40万元,即弥补损失20万元。
主张定金罚则后,对于未能弥补的损失30万
元,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继续赔偿。故A项
选,B、D项不选。
乙公司作为接受定金方,发生根本违约,
应向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故C项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违约赔偿与
定金的关系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但本题无需深入分析法律关系,知道考点即
可作答,故难度一般。
·158·
第十二讲
合同法分论12
专 题
33 买卖合同
专题3
一、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的规则
267》>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
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
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3-单)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考点无权处分的效力、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中,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给
丙,构成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作
为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系属有效。故B、D项
不选。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
的物权,路径有二:①权利人追认的,受让人
继受取得;②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发生
善意取得。本题中,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丙不知甲是无权处分,其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归
甲个人所有,在此基础上与甲订立了买卖合同
并获得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
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故A项不选,C项选。
答案C(司法部答案为B)
评 论
本题为固定考点的固定考法,案情典
型,考生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没有难度。本
题为较早的司法考试题,在当时尚未形成
“无权处分情况下的债权合同有效、受让人
可通过两条路径取得物权”的学理判断,这
是本题司法部答案选B项的原因。但在今
日,本题选C项没有任何争议。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268>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
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
·159·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
《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
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
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
《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
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
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
同。”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2015/3/87-任,缩写)
A无效
③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①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考点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解析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乙公司
委托丙公司出卖B区房屋,但丙公司以乙公司
的名义,将甲公司的A区房屋出卖给张某,该
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又构成无权处分。但无
论属于哪种性质,均不导致合同的无效。另一
方面,该《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待取得房屋
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故其不
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预约。因此不适用“没有预售许可证,商品
房预售合同无效”之规则。故A项不选。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的A区
房屋出卖给张某,对甲公司构成无权处分。故
B项选。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乙公司的名义,
将甲公司的A区房屋出卖给张某,超越了乙公
司的委托授权范围(只能卖B区房屋),故对
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案件事实中“张某查看
《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之表述,
表明张某知道丙公司为无权代理,因此该无权
代理属于狭义无权代理,其行为后果并非有效,
而是效力待定。故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为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律概念的结合
考查题,要求考生在精确把握无权代理、无
权处分行为概念的同时,还需通过分析案件
中的法律关系,对上述概念加以辨认。本题
具有较大难度。
269
甲因资金需要,把乙放在他那里的一
个动产出卖给了丙,并在出卖的时候告知
丙,该动产是乙的财产,乙授权自己处置。
甲随即将该动产交付给丙,丙未支付价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回忆版-多)
A甲属于无权代理
⑧如果乙不追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无效
甲属于无权处分
①如果乙追认,可要求丙支付价款
考点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
法律行为的,就是无权代理。本案中,乙未授
予甲代理权,甲却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
同,所以甲构成无权代理。故A项选。
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合
同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本案中,在甲对乙的
无权代理中并不存在表见事由,故甲构成狭义
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乙未追认,乙不承担
甲、丙之间的合同的后果,但该合同在甲、丙
之间依然有效。故B项不选。
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处分他人财产的,就
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擅自将乙的动产出卖
给丙,构成无权处分。故C项选。
在甲对乙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若
乙追认,甲、丙之间的合同则约束乙、丙,乙
有权请求丙支付价款。故D项选。
答案ACD
·160·
第12讲O合同法分论
评 论
本题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合并考查,
要求考生从两个角度对同一行为进行分析,
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分,需从
各自的要件加以把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从事
民事法律行为的,即无权代理,至于是否处
分了他人的财产,则在所不问;没有他人财
产的处分权,而将他人的财产予以转让或在
其上设立他物权的,即无权处分,至于是否
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前述行为,则在所不问。
(2)被代理人(权利人)未追认的后
果,需区分把握:就无权代理而言,被代理
人未追认的,合同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即
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无权处分而
言,权利人未追认的,相对人不能继受取得,
但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
(3)被代理人(权利人)追认的后果,
也需区分把握:就无权代理而言,被代理人
追认的,合同约束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合
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就无权处分而言,
权利人追认的,相对人可以继受取得。
二、动产多重买卖
270》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
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
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
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价款,约好3
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
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
付了30??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
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11-单)
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k:1520103738
◎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①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考点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
同的,每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故D项不选。
多重买卖,且每一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
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
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项选,B、C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712>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
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
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
丙支付20??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
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
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
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
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16/3/12-单)
A戊、丙、丁、乙
⑧戊、丁、丙、乙
◎乙、丁、丙、戊
①丁、戊、乙、丙
考点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解析挖掘机属机器设备,为普通动产。《买卖
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
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
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
专题B
·161·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趣卷
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
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
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据此,本题中,首先,甲向戊完成
了交付,戊顺序最优。故C、D项不选。其次,
在戊之后,因丙、丁均支付了价款,而乙未付
款,所以丙、丁优先于乙。最后,在丙、丁均
付款的基础上,丙与甲订立合同在先,丁与甲
订立合同在后,所以丙优先于丁。故A项选,
B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以一个条文的内容为考查对象,考
点单一。但是,本题并非问“由谁取得”,
而是在问“履行顺序”,故要求考生对条文
的内容全面掌握。
同时,本题将“挖掘机”作为普通动产
加以考查的命题方式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动
产多重买卖之“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交
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区分上,适用排除
法的逻辑:不是交通运输工具的,一律视为
普通动产。
三、买卖标的物
(一)所有权与著作权
272>>-----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
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
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
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
权应由谁行使?(2009/3/21-单)
A乙
⑧丙
⑥丁
①丙和丁
解析 甲将书稿赠送给丁之前,其对该书稿既
享有所有权,也享有著作权。甲生前已将该书
稿赠送给丁并完成交付,因而丁取得了该书稿
的所有权。由于甲并未作出将该书稿的著作权
转移给丁的意思表示,所以该书稿的著作权仍
然归属于甲。甲死亡后,丙根据遗嘱,继承了
该书稿的著作权,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部
分,也由丙享有。故B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案情简单,难度
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同一标的物上既
有所有权,又有著作权的,对于该标的物的
处分,考生要区分上述两种权利,分别进行
判断。
273 》
一知名作曲家在二手书店翻到了早年
自己丢弃的笔记本,里面有自己青涩年华
里写下的乐谱,遂向书店店员提出要买回
该笔记本。店员报价5000元,作曲家认为
价格过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回忆版-单)
A作曲家对乐谱仍享有著作权
⑧作曲家对笔记本仍享有所有权
◎作曲家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以胁迫为由
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①作曲家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以显失公平
为由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考点抛弃标的物的后果
解析抛弃标的物,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所
有权的放弃。标的物上同时还存在著作权的,
抛弃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导致对著作权的放弃。
本题中,作曲家在笔记本中所记载的乐谱构成
作品,作曲家享有著作权。作曲家丢弃笔记本
后,其对笔记本的所有权消灭,但对乐谱依然
·162·
考点所有权与著作权
第12讲o合同法分论
享有著作权。故A项选,B项不选。
胁迫,是指以威胁、逼迫的方式,迫使对
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并未出现胁
迫的情节。故C项不选。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
方的危难,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并未出现作曲家非买不可的情节,因此
不涉及显失公平问题。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具有复合性,将三个考点合并考
查,且横跨《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两个
领域。其中,“物之抛弃”只导致所有权的
消灭,并不导致著作权的消灭,此为理论上
的判断,《民法典》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考生需区分“抛
弃标的物”(“笔记本不要了”)的行为与
“抛弃著作权”(“乐谱的著作权不要了”)的
行为,后者才能导致著作权的消灭。
(二)孳息收取
271-
274 >》⋯---
甲将一个蚌出卖给乙。乙在酒店请丙
吃饭,将所买的蚌交给酒店,让酒店将其
加工成一道菜。酒店在加工时,发现该蚌
中有一颗珍珠。关于该珍珠的归属,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2018-回忆版-单)
A甲
③乙
◎乙、丙共有
①酒店
考点孳息的归属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原则上,孳息归
原物所有权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30条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
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
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
蚌出卖给乙并且交付后,蚌及蚌内部的珍珠即
归属于乙。故A项不选。
乙将该蚌交给酒店加工,其与酒店之间形
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蚌作为原材料,不存在买
卖概念,所以珍珠作为孳息,归属于原材料所
有权人乙。故B项选,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孳息取得问题中的两个考点合并
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且本题对考生的
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原则”与“例
外”的同时把握:首先,孳息原则上归属于
原物所有权人;其次,在买卖合同中,孳息
收取“不看所有,看占有”,此为例外。
四、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一)直接易手
275 >>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
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
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
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
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
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
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57-多)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
应由甲公司负担
⑧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
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
要支付原定价款
①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
采用书面形式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解析《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
专题3
·163·
网I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文
中的“交付”,解释为“直接占有的转移”,即
交货。据此,本题中,甲、乙公司订立了买卖
合同,且甲公司已经直接占有标的物,风险应
由甲公司承担。故A项选。
买卖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问所有权归属。
故B项不选。
由甲公司承担风险,即意味着,尽管买卖
标的物已经毁损,甲公司仍然要依约支付价金。
故C项选。
动产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法律未规定
其应采取书面形式。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以一个考点为考查对象,具有单一
性,且考查的考点也为基础考点,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买卖合同直
接易手的,风险转移的公式有二:
(1)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2)买卖合同+受领迟延=风险转移。
276 2>>-
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
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
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
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货款。
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
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3/61-多)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货款
③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
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
支付的80??款
①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款,但
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考点直接易手中的买卖标的物风险承担
解析在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标的物交割的情况
下,没有约定风险转移时间的,“买卖合同订
立”且“交货完成”时,风险转移。本题中,
甲、乙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且完成了交货,
风险转移给乙。在乙承担风险期间,标的物因
意外毁损,由乙承担风险,即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损失。这意味着,乙需继续支付价款。
故A项选。
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交付相关文件单
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与乙应
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无关。故B项选。
本题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甲向
乙交付之后,不构成履行不能。此外,也不存
在其他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事实,因此乙无权
解除买卖合同。故C项不选。
既然乙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那么乙需支付价款,且无权请求甲重新履行。
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尽管如此,本题对考生的知识的理解深度具
有较高要求,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风险是否转移,意味着两点:
(1)损失由谁承担,即在标的物毁损灭
失后,买受人是否还承担付款义务;
(2)合同是否履行,即在标的物毁损灭
失后,出卖人是否还承担交货义务。
(二)间接易手
277>>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002/3/38-多)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
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164·
卷
籁12进和合同法分论
③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
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①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
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考点买卖标的物风险承担
解析本题中“出卖人承担风险”,是指“风
险未转移”。
在买卖合同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情况下,
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承运人的,风险不转移。只有当承运人
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时,风险
才转移。故A项选。
提存完成,不仅引起所有权转移、孳息收
取权转移,而且引起风险转移。故B项不选。
买受人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既不构
成出卖人“交货”,也不构成买受人“受领迟
延”。因此风险未转移。故C项选。
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受领迟延的,风
险转移。故D项不选。
答案AC
278 >>》
评 论
本题将直接易手与间接易手合并考查,
但是跨度不大。本题的考点较为细微,但是
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难度并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直接易手的情
况下,风险转移的要件有二:
(1)买卖关系的成立;
(2)出卖人交货或者买受人迟延受领。
A公司将某货物出卖给B公司,并委
托Q公司进行运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A公司又将货物出卖给C公司,并约定在
C公司住所地交付。那么,在Q公司向C
公司运输的过程中,货物毁损的风险由谁
承担?(2023-回忆版-单)
◎A公司
BB公司
CQ公司
①C公司
考点代办托运与在途货物买卖
解析本题涉及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
公司订立的两个买卖合同,故风险的承担问题
也有两个,即“在Q公司向C公司运输的过程
中货物毁损的风险”,在A、B公司之间,风险
由谁承担;在A、C公司之间,风险由谁承担。
在A、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因存在A公
司随后又将货物出卖给C公司的“一物二卖”
之事实,且已经通知Q公司向C公司履行,故
B公司不可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可能取得
所有权的买受人不承担以后货物发生的风险,
故在A、B公司之间,风险由A公司承担。进
而,在A、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因货物
正在由Q公司承运,构成在途货物买卖。在途
货物买卖中,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因此,
A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在A、C公司的买卖合
同成立时,转移给了C公司。故D项选,其他
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且考查方式
立足于法律关系的分析,具有较大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可能,是推动风
险转移的基础。因此,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
的再次处分标的物等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
货物所有权的,买受人不承担风险。这一点
《民法典》并未规定,但考题中不止一次考到。
(2)“代办托运”与“在途货物买卖”的
区分方法。代办托运是买卖双方先订立买卖合
同,随后出卖人委托承运人运输,即“先卖
后运”,在买卖合同达成时,货物并非处于运
输状态;在途货物买卖是出卖人将运输途中
的货物出卖给买受人,即“先运后卖”,在买
卖合同达成时,货物处于运输状态。
专题
·165·
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五、试用买卖
279 >》
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
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
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03/3/31-多)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
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
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
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
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①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
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考点试用买卖
解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
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出卖人确定。故A项不选,B项选。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
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故C项选。
试用买卖中不存在符合一定条件买受人必
须购买的问题。故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考查试用买卖中的几个基本知识
点,考法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
简单。
280
>>》
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
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3/13-单)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
定使用费
⑧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
不当得利
◎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
用费
①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
的使用费
考点试用买卖
解析试用买卖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
物使用费,则买受人决定不购买该标的物时,
无需支付使用费。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在使用费问
题上,试用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存在以下
区别:
(1)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不购买标的
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无需支付该
标的物的使用费;
(2)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因买受人迟延
付款的数额达总价款1/5,出卖人解除合同
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六、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281 2>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
款100万元,乙应在10个月内付清全款,
每月付款1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将房屋
交付予乙,并向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乙自第7个月起,直至付款期届满,再未
支付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
·166·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回忆版-多)
A纵然甲已经向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是乙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不能取得
房屋所有权
B由于乙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故甲不
得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乙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故甲虽可
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得取回房屋
①尽管乙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仍
可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取回房屋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付款方
式上,而非表现在物权变动的要件上。所以本
题中,甲向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即可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选。
《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
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
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
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并不影响出卖人行使解除权。故B项错
误,选。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
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
偿损失。”据此,本题中,因存在恢复原状的
可能性,所以甲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乙返
还房屋。故C项错误,选。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需
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D项错误,选。
答案A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是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在考法上,将物权变动的问题引入
分期付款买卖,要求考生准确掌握两者之间
的关系。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所
有权转移的事实并不影响出卖人解除权的行
使。一旦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因买卖合
同已经不复存在,所以物权变动视为从未发
生。例如,本题中,甲若解除了房屋买卖合
同,即意味着房屋仍然是甲的,只不过登记
在乙的名下而已。
282 》>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
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
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1天支付。曾某按
期支付6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
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2009/3/59-多)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
余下的8万元价款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
曾某汽车使用费
①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
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本题中,该汽车大幅降价,属于正常市
场风险,因此曾某的付款义务不能免除或减
少。在此基础上,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
人曾某迟延付款的数额已经超过总价款的1/5,
因此出卖人汽车销售公司既有权请求曾某一次
性支付余款全额,也有权解除合同。故A、B
项选。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
的,其有权取回标的物,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
用费。故C项选。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所支付的价款,在扣除使用费、赔偿金
后,应予返还。当事人约定已付价款不予返还
的,该约定无效。故D项不选。
答案ABC
专题③
·167·
胸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两个考
点均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范畴,跨度不
大。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难度不大。
(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
283>>》--------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
电脑,双方约定5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
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
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
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
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
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
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
3/61-多)
△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⑧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1个月的价款时,
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⑥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
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①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
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
定的电脑使用费
考点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周某作为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其
向王某的出卖的性质为有权处分,王某可以继
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项选。
在王某已经取得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
下,出卖人周某的所有权已经消灭,其对吴某
没有取回权。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
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
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
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
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吴某迟延付款1800
元时,超过了总价款的1/5。故C、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法律制度中的不同考点结合
考查,具有综合性。通过“动产保留所有权分
期付款买卖”的案情,同时考查这两个法律
制度,已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常规考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根据《买卖合同
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已经
“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在此基础上,本题B项提示:作为对出卖人
取回权的限制事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应
扩张理解为“第三人取得”。
七、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84>--⋯
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
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
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3/55-多)
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①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考点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解析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主动中断供电
(停电)的,其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否则,
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A、B、C项均属于主动
中断供电的情形,供电人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故A、B、C项选。
因电线被车辆挂断而断电属于被动中断供
电的情形。此时,供电人负有及时抢修的义务,
但不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故D项不选。
答案 ABC
·168·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非常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供用电合同
中,供电人“主动”中断供电的,应承担
“及时通知”义务;“被动”中断供电的,应
承担“及时抢修”义务。
285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
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
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0-多)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
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
司可以中止供热
①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解析基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满足
公共需要的性质,纵然使用人不交费,供用人
也不得解除合同。故A、B项不选。
《民法典》第654条第1款规定:“用电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
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
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民法典》第656条
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
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故C、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基于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的社会服务合同的性质,《民法
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关于“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
定,不适用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专题
专 题
34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一、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286 2>
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的?(2004/3/54-多)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⑧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①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考点赠与合同的性质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分编有专章规定赠与
合同,因此其为有名合同。故A项选。
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有赠与义务,受赠
人并不承担义务,因此其为单务合同。故B
项选。
在民法上,赠与合意达成,赠与人即承担
赠与义务,因此其为诺成合同。故C项选。
《民法典》并未对赠与合同的形式作出特
别要求,因此其为不要式合同。故D项选。
答案ABCD
·169·
34
⑩I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评 论
本题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考查,建立在
考生对于法律条文掌握、理解的基础之上,
故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有二:
(1)《民法典》第658、663、666条规
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赠
与拒绝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
践合同。恰恰相反,这些规定所蕴含的“未
撤销、未拒绝,就要履行赠与义务”的逻辑
表明,赠与权利义务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已
发生效力,故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民法典》中认可“附义务的赠与”
的存在,但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并
不享有对受赠人的履行义务请求权,而只能
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法定撤销权。因
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是单务合同。
(二)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287>-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
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
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
正确的?(2003/3/43-多)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①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考点赠与人的撤销权
解析《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
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
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受赠人乙
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符合《民法典》第663
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
要件。因此,赠与人甲享有法定撤销权。故A
项选。
《民法典》第664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
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
以撤销赠与。”本题中,因甲既未死亡,又未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丙不得行使法定撤销
权。故B、C项不选。
赠与人依照上述《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
的规定所主张的法定撤销权,是一种请求受赠
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权利,即“要回来”的权
利。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故较为简单。
本题中需要说明的是,“已经交付的
2000元能否要回”,是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未交付的3000元能否不给”,则是任意撤
销权或赠与拒绝权的问题。
288 >>
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
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
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
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5-
单)
⑥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
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⑧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
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
余50万元
①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考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解析《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
·170·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由于本题中神牛公
司的赠与事关公益,所以不得撤销,神牛公司
对其尚未支付的50万元捐款仍需履行。在此基
础上,本题中的受赠人为S省红十字会;H省
电视台是赈灾义演的举办者,并非受赠人;B
中学是赠与款项的受益人,也并非受赠人。既
然受赠人是S省红十字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
理,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
的50万元。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关于“谁是受赠人”的判断问题,对于
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有较高要求。
(三)赠与拒绝权
289
王某在5月11日与某小学达成赠与合
同,约定每年向该小学赠与图书,5月20
日该赠与合同开始履行。到了第5年的时
候,王某因为遭遇意外,生活出现困难。
无法履行当年度的赠与。关于此案,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2022-回忆版-多)
该赠与合同于5月11日生效
⑧王某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王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①该学校可以免除王某的赠与义务
考点赠与拒绝权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题中,王某与该小学于5月11日达成赠与合
同,因此赠与合同于当日生效。故A项选。
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
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其有权拒绝赠
与,即不再履行未履行的部分。故B项选。
赠与人的赠与拒绝权属于抗辩权,即赠与
人有权拒绝履行后续义务,但不属于撤销权,
即不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故C项不选。
赠与合同生效后,该小学是债权人,王某
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故
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考生知道考点
即可作答,没有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赠与人的撤销权
与拒绝权,均具有“拒绝赠与”的法律效果,
但内在法律逻辑不同:前者可以导致赠与合
同无效,后者则不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四)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遗赠扶
养协议
290
60岁的甲与40岁的乙结婚。期间二人
达成协议,约定以后乙好好照顾甲,甲就
把自己唯一的一套别墅赠与乙。别墅过户
后,乙改变态度,对甲恶语相向,还将其
赶出家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9-
回忆版-单)
甲可以撤销婚姻
⑧甲可以撤销赠与,请求乙返还别墅
⑥房屋已经过户,甲无权请求乙返还别墅
①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考点婚姻的效力、附义务的赠与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第
1053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有
二:①胁迫;②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本题中不存在婚姻撤销事由。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将别墅过户给乙后,乙承担照
顾甲的义务,此为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
赠与中,受赠人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第
专题
·171·
34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3项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要回
别墅。故B项选,C项不选。
甲、乙之间关于乙照顾甲、甲赠与乙别
墅的约定本身并无违法之处,有效。故D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所考查的均为基本考点,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夫妻之间的赠
与,完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
的一般性规定。
291
2>》
甲将自己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乙,
但附加一个条件:甲交付汽车后,乙将自
己价值1万元左右的自行车送给甲。后甲
将汽车赠与乙,乙也将自行车交付给甲。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0-回忆版-多)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附义务的赠与
◎甲将汽车赠与乙后,有权请求乙交付自
行车
①甲将汽车赠与乙后,若乙不交付自行
车,甲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考点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
解析附条件的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待条件
成就后,赠与合同生效的赠与,其特征为“先
条件成就,后履行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则
是指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受赠人履行特定义
务的赠与,其特征是“先履行赠与,后完成义
务”。本题中,甲、乙约定的内容是甲先赠与
乙汽车,乙后赠与甲自行车,所以为附义务的
赠与。故A项不选,B项选。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
后果并非赠与人对其享有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而是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第
1款第3项的规定对其主张法定撤销权,即撤
销赠与合同,要回赠与物。故C项不选,D
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综
合性。但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之区
分为传统考法,本题没有难度。
二、借款合同
(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292>⋯⋯
3月1日,甲与乙约定在微信小程序
“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约定甲
向乙借款10万元(甲未签字),乙于3月5日
将款项转入甲指定的账户,甲于3月6日
补签了名字。本题中,借款合同的成立时
间是:(2025-回忆版-单)
3月1日
⑧3月5日
3月6日
①借款合同不成立
考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
以“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为成立要件。
本题中,3月1日,甲、乙达成“借款合意”,
3月5日,完成“款项交付”,故甲、乙之间借
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3月5日。需要指出的是,
3月6日之前甲并未在电子借条上签字,仅表
明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书面形式,因
甲、乙并未约定以具备书面形式为本合同的成
立要件,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要式合
同,甲未签字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故B
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 B
·172·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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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论
本题将实践合同与要式合同两个考点合
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对考生的逻辑
分析能力有一定要求,具有一定难度。
(二)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利息、还款日
293-⋯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
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
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3/45-多)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⑧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支付利息
①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
期利息
考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履行
与利息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
自借贷资金交付时成立并生效。故A项选。
对于未定期限的债权,债权人有权随时请
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可以主张宽限期。本
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构
成未定期限的债权关系,乙可以随时请求甲返
还借款。故B项选。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
或利息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无息借款。故C项
不选。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其构成违约,依
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借款合同关系中,违约责
任可以表现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跨度不大,考生可直接作答,故
难度一般。
(三)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94》>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
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
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
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如甲公司违
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
银行享有的权利有:(2017/3/90-任,缩写)
提前收回借款
⑧解除借款合同
◎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①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考点借款合同中的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
解析《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
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
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故A、B项选。
因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已构
成违约。借款合同针对此项约定了违约金的,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自不待言。故C
项选。
甲公司违反约定用途购买的房屋,所有权
属于甲公司。本题并不存在乙银行享有优先受
偿权的法律事实。故D项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前三个选项直接考查法律条文,无
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最后一个选项,要求考生事先把
握“不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的类型。不动
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包括三类:①支付了全部
或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购房人的债权;②法
定工程优先权;③抵押权。
专题3
·173·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
35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张翔
真题卷
一、租赁合同
(一)违法建筑出租
295 >>》
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
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
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
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
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
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17/3/60-多)
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①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考点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
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
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无效。⋯⋯”据此,甲、乙订立租赁合同时,
房屋并非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所以不符合无
效的条件,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不选。
甲、丙订立租赁合同时,房屋已经成为未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得出租,否则租赁合同
无效。故B、C项选。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
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
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
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据此,租金请求权以
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下,只存在不当得利性质的“占有使用费请求
权”,而不存在“租金请求权”。故D项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以条文内容为考查对象,无需分析
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96>
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
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
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
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
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
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
59-多)
租赁合同无效
⑧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
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
解除租赁合同
①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
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
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
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A项选。
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故C项
不选。
同理,无效的合同,也不存在违约责任问
题。故D项不选。
乙为扩建房屋所支出的费用,构成因租赁
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一方因合同无效遭受
·174·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
甲、乙均应知道该房屋是非法建筑,因此双方
对该损失的造成均具有过错,应分担该笔损失。
故B项选。
答案 A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结合考查,具有综合
性,且所考查的两个考点为递进关系,对于
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具有一定要求,故
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承租人扩建租
赁房屋费用的处理:
(1)租赁合同无效的,扩建费用为合同
无效的损失,出租人、承租人根据各自的过
错分担损失。
(2)租赁合同有效的,若出租人同意承
租人扩建,扩建费用由双方分担;若出租人
未同意承租人扩建,则出租人不承担费用,
且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二)一房数租
2972>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乙住
进房屋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租期
1年,并办理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9-回忆版-多)
两个合同都有效
⑧登记优先
合法占有优先
①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考点一房数租的履行顺序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1款
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
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
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据此,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每一租赁合同均
不违法的,均属有效。故A项选。
在此基础上,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优
先;都未占有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优
先;都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本题中,因甲已经向乙交付房屋,乙已经取得
了合法占有,所以乙优先承租房屋。故C项
选,B、D项不选。
答案AC
9)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知道考点内容
即可直接作答,没有难度。
(三)不定期租赁
298 2>》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
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
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
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
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
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4/3/59-多)
金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⑧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①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不定期租赁
解析《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
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对方。”本题中,小刘将房屋出租
给何某,以月租金1万元的方式向何某偿还
100万元债务,这意味着,该租赁合同并非不
定期租赁,所以当事人双方均无权随时解除租
赁合同。故A、B项错误,选。
专题3
·17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刘某出现并还
清货款,本合同终止”的内容,将来是否发生
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附解除
条件的合同。故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
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为法律关系分析题,需要分析的问
题只有一个,即租赁合同的定性问题,因而
也属于单一考查,题目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不定期租
赁”的认定方法。在租赁合同中,不定期租
赁分为两种,即法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未约定
租期的租赁。对于后者而言,其不仅意味着
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期,而且意味着从合
同的内容中无法看出任何约定租期的意思。
本题中,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租
期,但是题目中“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
货款”的约定却表明当事人的租赁合同存在
租期。
(四)转租
299 >>>
甲把房子租给乙,租期2年,约定不
得转租。乙因为找到更好的房子,将房子
转租给丙,约定租期3年。甲因为给房子
换锁,发现乙将房子转租的事实,但未提
出异议。1年后,甲起诉乙。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单)
甲可以非法转租为由解除转租合同
⑧甲可以非法转租为由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⑥转租合同部分无效
①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考点非法转租
解析 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
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故A项不选。
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解除与承租人之
间的租赁合同,或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故B项
不选。
承租人转租,转租的租期超过原租期的,
转租合同依然有效。故C项不选。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
发生诉讼的,法院可将次承租人列为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非法转租的部分考点合并考查,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采
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
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问题是,承租人非法转
租的,出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
月内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
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
赁物,即“先解约、后要房”。
300 2>>⋯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
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
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
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
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
3/58-多)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⑧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
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⑥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
应补偿其损失
①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
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考点善意取得、租赁合同的效力和无权占有
解析本题中,承租人乙公司擅自将租赁物出
卖给丙公司,系无权处分。由于丙公司知情且
·176·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未支付合理对价,所以其不能善意取得。丙公
司将甲公司的机器出租给丁公司,尽管构成处
置他人之物,但是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合同,
其效力不以处分权的存在为条件,所以丙公司、
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选。
丁公司基于与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占有
机器,其占有本权性质为债权,不得向甲公司
主张,即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机器构成无权占有,
所以其应当向甲公司返还机器,且不得向甲公
司主张补偿损失。故B项选,C、D项不选。
答案 A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且横跨《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两大
领域,跨度较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有三:
(1)租赁合同为债权合同,其之有效,
不以出租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换言之,出
租他人之物的行为,依然有效。
(2)无权占有既包括没有任何本权的占
有,也包括虽享有本权,但是由于该本权具
有债权性质,不得对返还请求权人主张的情
形。在上述两种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
均需承担返还义务。
(3)如前题所述,承租人直接向次承租
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6个月内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
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
返还租赁物,即“先解约、后要房”。这一
规则的本质是“次承租人可以对出租人主张
其前手(承租人)的抗辩权”,即承租人有
权拒绝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因租赁关系存
在),则次承租人也有权拒绝向出租人返还
租赁物(允诺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关系存
在)。然而,本题中,丁公司的前手是丙公
司,因丙公司不能善意取得,其对甲公司构
成无权占有,故丙公司没有拒绝向甲公司返
还机器的权利。此时,丁公司作为次承租
人,既不能基于自己对乙公司的租赁权拒绝
向甲公司返还(租赁权是债权,具有相对
性,不能对甲主张),也不能向甲公司主张
前手丙公司的抗辩权。故甲公司无需解除与
乙公司的租赁合同,即可直接请求丁公司返
还机器。
(五)买卖不破租赁
301 >>>
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一台
设备出租给乙,约定1周后交付。后甲又
将该设备出卖给了丙,但约定由甲继续租
用。1周后,甲把设备交付给不知情的乙。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回忆版-
多)
A设备所有权属于丙
③设备所有权属于甲
◎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设备
①乙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占有改定、无权占有
解析《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
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
交付。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设备的
所有权转让给了丙,丙可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故A项选,B项不选。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
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对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需以“在承租人按
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为前
提。本题中,尽管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成
立,但在乙尚未占有设备的情况下,该设备的
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故乙不可受到“买卖不破
租赁”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乙对于设备的占
有系以租赁债权为其本权,因债权具有相对性,
故乙不可对丙主张有权占有,即相对于丙,乙
专题生
·17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为无权占有人。进而,根据《民法典》第235
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丙基于所有权,可请
求无权占有人乙返还设备。故C项选,D项
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跨度较大,
且对考点的考查较为细致,又涉及法律关系
的分析,故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对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之保
护,需以“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
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为前提。
(2)在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物所有
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若承租人可以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则其对新的所有
权人构成有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在租赁
期间不得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反之,
则反是。
3022》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
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
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
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
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
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17/3/8-单)
公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⑧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
退还剩余租金
⑥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
退还剩余租金
①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考 点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在我国民法上,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物
的出租,并非租赁合同的无效事由,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本题中因“丙不知
情”,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构成恶意串
通,因此没有无效事由。故A项不选。
承租人知道自己租到抵押物的,不得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本题中,甲的商铺在出
租前已经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承租人丙
应当知道该商铺是抵押物。因此在乙银行行使
抵押权时,丙不得向丁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
护。故D项不选。
与此同时,因丙无法向丁主张买卖不破租
赁之保护,所以其不能再继续租赁。就其向甲
预付的租金而言,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丙
有权请求甲(而非丁)返还租金。故B项不
选,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没有综合性。对
考点的考查简单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承租人“知道自
己租到抵押物”时,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之保护,是不能向“抵押权行使中的买受
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303》》⋯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
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
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
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
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
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
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
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
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3/57-多)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⑧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178·
第12讲口合同法分论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①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 恶意串通、债的履行、租押并存
解析“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的事实,表明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故
A项选。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
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
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据此,本题中,
张某的抵押权成立于李某的租赁权之前,且已
经登记,所以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即张某
实现抵押权时,李某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
赁”的保护。故B项不选。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损害了
张某的抵押权,且具有不正常性(弄虚作假),
构成恶意串通,因而无效。故C项选。
“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的
事实,也意味着王某承担让李某无偿使用房屋
1年的债务。现因张某实现抵押权导致李某不
能使用房屋,李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故D项选。
答案ACD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同时,本题要求考生在法律关系的
分析中运用法律知识,故难度较大。
(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04>>》---
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
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
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
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5/3/11-单)
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
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⑧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⑥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
的优先购买权
①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
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考点合同的解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的限制与保护
解析 本题中,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承租人
乙的优先购买权已经被侵害。但是,租赁合同
中出租人的债务是“将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因此甲未通知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并不构
成违约。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
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
效力不受影响。”故B项不选,D项选。
对于乙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丙并无过
错;且《民法典》中并未规定“第三人侵害债
权”制度,故丙不构成侵权。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在一道题中加以考
查,具有综合性。但是,题目对每一考点的
考查方式均为直接考查,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若出租人未通知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构成对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的侵权,但并不构成租赁合同的
违约。
305>>⋯⋯
甲、乙各以20??80??份额共有一
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
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2/3/3-单)
专题弱
·17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
地位
①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
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考点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解析原则上,在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转让
租赁物给受让人的,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
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
得行使优先购买权:①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共有
人、近亲属或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②承租人
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表示购买或未参加拍卖。
本题中,乙是该房屋共有人,在乙主张购买的
情况下,承租人丙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丙
并非没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四)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案情典型,没有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共有人受让不动产租赁物,承租
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之考点的典型例
证,即为本题所示:按份共有人将共有房屋
出租,共有人之一对外转让共有份额的,其
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
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受让不动产租赁物,承租
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内在逻辑,不是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是其有优先购
买权,但不得主张。
二、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306
》2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
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
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
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
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61-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⑧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
的部分无效
①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
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
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
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融资租
赁合同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可以是2个人,也可
以是同一个人。故A项不选,B项选。
融资租赁合同并非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
民间借贷合同的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此外,民
间借贷合同的高利贷认定标准,也不是“年利
率超过24??。故C项不选。
在甲、乙两公司的关系中,甲的先买后租,
表明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交
付方式转移给了甲。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直白地考查条文的内容,不需要分
析法律关系。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融资租赁关系,可以是三方关系
(承租人与出卖人为两个人),也可以是两方
关系(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具有融
资租赁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故尽管其
·180·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具有融资的意义,但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合同
利率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况且,在我国民法
上,民间借贷合同的高利贷认定标准为超
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
307>⋯
甲为一家设备制造厂,乙为某银行旗
下的一家全资融资租赁公司。现甲向乙申
请融资租赁贷款用于资金周转,金额为
3000万元,但甲并无与这笔金额相当的设
备。后甲与乙协商,以其自建厂房(违章
建筑)作为融资租赁物与乙签订合同,租
期3年,每年租金为100万元,即融资及
租金共计3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多)
A该融资租赁合同因违章建筑而无效
⑧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
合同
◎因双方虚构标的,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①标的物真实存在,该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甲向乙申请融资租赁贷款,并
将厂房作为融资租赁物”的交易,表明甲既是
承租人,又是出卖人,甲、乙之间是“两方当
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在此基础上,因融资
租赁物为违章建筑,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故A项选,D项不选。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因租
赁物违法而无效后,将甲、乙之间的“融资租
赁”关系抽去,二者之间就是借款关系。故B
项选。
本题中,尽管厂房为违法建筑,但其真实
存在,并非虚构,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因标
的物违法所致,而非因虚构标的所致。故C项
不选。
答案 AB
评论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的概念、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与效力的关系、基于建造行为取得所
有权的条件等,考查具有综合性。同时,本
题为理论题,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且对于
考生融资租赁核心要素的把握以及法律关系
的推理能力有较高要求,故本题具有较高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
赁贷款”,交易方式就是“先卖后租”,是出
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两方融资租赁关系。
(2)在两方融资租赁关系中,若融资租
赁合同无效,则两方融资租赁关系自然还原
为借贷关系。
(3)在我国民法上,违章建筑上不能取
得所有权,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
赁、抵押合同一律无效。以违章建筑为标的
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如此。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308》>----⋯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厂订立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甲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乙厂的选
择,从丙企业购买设备A交付予乙厂。设
备交付后,乙厂发现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
遂与甲融资租赁公司、丙企业进行交涉。
在此期间,设备A因地震毁损。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18-回忆版-多)
因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融资租赁公司
应承担违约贵任
B因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丙企业应承担违
约责任
◎因设备已经毁损,乙厂有权解除融资租
赁合同
①因设备已经毁损,乙厂有权拒绝交付
租金
·181·
专题
3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
解析《民法典》第747条规定:“租赁物不符
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
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
题中,甲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预乙厂的选择,
所以应由丙企业对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
不选,B项选。
设备的毁损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根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不
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故C项选。
《民法典》第751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
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
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直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融资租赁物交付
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
的,承租人所负担的租金债务不能因而
免除。
张翔
真题卷
专 题
36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一、承揽合同
309 >>
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
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
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
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
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
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56-多)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①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考点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787条的规定,定作
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
题中,家具厂无视何女士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给何女士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
·182·
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的规定,定作人
主张任意变更权的,应赔偿由此给承揽人造成
的损失。本题中,家具厂的损失为第一块木料
的制作报酬损失。第二、三块木料的制作报酬
损失是家具厂无视何女士权利所致,何女士不
应予以赔偿。故B项不选,C项选。
何女士基于任意变更权解除合同,不构成
违约。故D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要求考生在案情中运用条文内容,
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有一定要求,具
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承揽合同中,
定作人主张任意变更、解除权时,其所要承
担的赔偿责任的表现形式具有灵活性,既可
以表现为赔偿金,也可以表现为价金或报酬。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310 2>>
洪某为了哄自己的女朋友何某开心,
买了专门的旗袍料子交由师傅包某加工。
包某表示这个料子很特殊,得买个专门的
机器加工,就和刘某订立了机器买卖合同。
已知包某加工的旗袍料子价值12万元,定
作费用2万元(包括购买机器的费用5000
元),总共需加工15天。加工到第13天
时,洪某表示自己和何某分手了,这个旗
袍不要了。此时,旗袍快要做好,且刘某
已经把机器交付给了包某。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2022-回忆版-多)
洪某可以解除该合同
⑧未完成的旗袍属于洪某和包某共同所有
◎洪某应支付大部分款项
①机器的所有权归包某
考点承揽合同、添附、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洪某与包某订立的旗袍加工合同性质为
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
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洪某
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与包某的承揽合同。故
A项选。
旗袍料子属于洪某所有,包某将其制作为
旗袍的行为构成添附制度中的加工。在民法理
论中,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原材料人,
但加工价值远高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旗袍原
材料价值12万元,加工价值为2万元,所以按
照原则处置,即该旗袍的所有权属于原材料人
洪某。故B项不选。
根据上述《民法典》第787条的规定,洪
某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需赔偿包某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包某的损失即表现为相应的加工费。
故C项选。
包某与刘某之间的机器买卖合同与承揽合
同无关,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刘某向包
某交付机器后,包某即取得其所有权。故D
项选。
答案ACD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三个考点均为基本考点,且所涉
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承揽合同中定作
人主张任意变更、解除权时,所要承担的赔
偿责任的表现形式具有灵活性,既可以表现
为赔偿金,也可以表现为价金或报酬。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3112>>----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
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
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
完工。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3/62-多)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⑧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
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
程价款
①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
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
程价款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本题中,甲公司将
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的乙企业,其施工合同无效。故A
专题3
·18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项选。
建设工程是否竣工、是否通过验收,与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
包人。”故C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第2项的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
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
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折价补偿。故D项选。
答案 ACD
评 论
本题以《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解释(一)》的条文内容为考查对象,采
用直接考查的方式,不需要分析法律关系,
较为简单。同一领域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条文同时考查,已成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惯常现象。
312>>》
洪某借天昊公司的资质与恒大公司签
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然后双方
又私下签订了另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中的工期和价款与备案的合同并不相同。
洪某又以天昊公司的名义与有劳务分包资
质的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竣
工时,经验收不合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2019-回忆版-单)
补充协议有效
⑧补充协议无效
◎恒大公司只能追究天昊公司的违约责任
①恒大公司应按照补充协议给付工程款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2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
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
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
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
味着,与中标合同冲突的补充协议无效。故A
项不选,B项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7条的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
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选。
因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不得要求支付工程
款。故D项不选。
答案B
2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本题所考查的三个考点同属
于一个法律制度,且考查方式为直接考查,
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
313》》------
开发商华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古观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古观公司作
为承包人承接华峰公司位于M市的地产项
目。但该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并且古观
公司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验收
合格之后,华峰公司以未招标、无资质为
由拒绝付款。关于古观公司的权利,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2019-回忆版-多)
能够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B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不能超过6个月
①能主张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考点工程款债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
解析本题中,尽管华峰公司与古观公司的建
·184·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而无效,但
因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华峰公司应当
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故D项选。
在此基础上,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由于工程为古观公司所建,所以古观公司依
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A项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40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
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
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发包人
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故C项不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工程款的支付与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跨
度不大,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本题考法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
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承包人依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诉讼
314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
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
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
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
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
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
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
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1/3/51-多)
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
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
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
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
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
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
诉,案结事不了
◎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
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
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①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
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
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有机统一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诉讼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
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
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
工人承担责任。”故B、C项选,A、D项不选。
答案 BC(司法部答案为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需要注意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26条第2款规
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
人为本案当事人。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释(一)》颁布实施后,“可以追加”变
更为“应当追加”,故本题答案变更为BC。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的工程款诉讼,“实际施工人”可以为
分包人(第三人),也可以为分包人的分包
人(第四人)。
专题
·185·
36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 题
37 运输合同
张翔真题卷
315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
担赔偿责任?(2004/3/57-多,改编)
会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③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
病身亡
◎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
致死
①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考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的
违约赔偿责任
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
过失造成的除外。A项中,旅客被歹徒刺伤,
承运人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故A项不选。
B项中,旅客突发心脏病身亡,其人身损
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有免责
事由,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B项选。
C项中,旅客吞服安眠药致死,其人身损
害是旅客故意造成的,承运人有免责事由,不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C项选。
D项中,免票乘车婴儿具有旅客身份,承
运人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
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较为简单。
316
男子带着免票的儿子小宝乘坐长途客
车,客车在途中遇车祸,导致男子随身携
带的行李丢失,小宝也被撞成脑震荡。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回忆版-单)
A运输公司对小宝的损害不予赔偿,因为
小宝属于无票乘车
⑧运输公司对于小宝的损害,在有过错的
情况下应当赔偿
◎运输公司对于行李的丢失,在有过错的
情况下应当赔偿
①无论运输公司是否有过错,均应对行李
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
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
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
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本题中,
小宝是旅客,且承运人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故A、B项不选。
《民法典》第824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
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选,D
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186·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317>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
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
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
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
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3/64-多)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
损害
⑧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
损害
①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
及精神损害
考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
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
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
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题中,张某
为旅客,乙公司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没有违约赔
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
是,因乙公司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张某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故A
项错误,选。
小牛致人损害是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
上,甲小学没有监护职责,不承担责任。故B、
C项错误,选。
小牛对张某构成人身侵权,其监护人应承
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故D项正确,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
任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本
题依然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较为简单。
关于本题,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民法
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
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该
条规定中,基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张债务
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以加害给付为
前提。因本题中,乙公司并不构成加害给
付,故不适用该条规定,张某不得基于违约
责任请求乙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专题
专 题
38 技术合同
一、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
318>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
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
3/64-多)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
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⑧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
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
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①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
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187·
38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I
张翔
真
考点技术合同中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
解析判断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成果的标准
有二:①是否执行所在单位任务;②是否主要
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利用业余
时间并非判断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成果的标
准。本题中,王某研发鼠标属于其工作职责,
纵然利用的是业余时间,或者没有利用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均不影响其职务成果的性质,
所以该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甲公司。故A
项正确,不选;B、C项错误,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
3项的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发明创造,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
发明创造。本题中,王某从其所在单位甲公司
辞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公司承担的本
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属于甲公司的职务成
果。故D项表述过于绝对,错误,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319>>》
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
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
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
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
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62-多)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
获得报酬
⑧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
获得约定的报酬
◎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①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考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成果的归属
解析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
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受托人。
而支付报酬为委托人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债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故A项不选,B项选。
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人对外转让专利申
请权时,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故C项选。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该项
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对于委托人而言,该项技
术未申请专利时,其有权免费使用该项技术;
该项技术获得专利时,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故D项选。
答案 B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320》》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
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
是正确的?(2002/3/56-多)
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③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
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
书面合同
①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考点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上的权利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860条第3款的规定,
·188·
第12讲o合同法分论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
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
申请专利。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860条第2款规定:“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
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
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
该专利。”故B项选。
技术合同为法定书面要式合同。故C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860条第1款的规定,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
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
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综合性较
强,但是考查的均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
知识,跨度不大。在考法上,本题采取直接
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三、技术转让合同
321 2>
中国的龙腾公司从美国的虎跃公司引
进一套鱼苗育种技术。在两公司所签技术
引进合同的条款中,下列哪些是不合法的?
(2008延/3/62-多)
虎跃公司提供与该技术相关的指导说明
B龙腾公司不得从欧盟获得类似技术
龙腾公司不得将引进技术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
①龙腾公司应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购进虎跃
公司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则
解析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与被转让技术相关
的指导说明,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基本
义务。故A项不选。
技术转让合同中禁止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
发展的约定。故B项选。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应当承担保密义
务。故C项不选。
购买让与人的库存汽车配件之约定与技术
转让合同毫无关联,为让与人利用其技术地位
上的优势迫使受让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属于显失公平条款。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但是跨度不
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较为简单。
专题的
专题
39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中介)合同
一、委托合同
(一)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约束力
322 >>》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
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
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
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
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
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89·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
(2008/3/3-单)
A只能要求甲支付
⑧只能要求乙支付
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①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隐名代理行为的后果承受
解析《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
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
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
受甲之托,以自己名义与丙订立的合同,只约
束乙、丙。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926条
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
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
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
相对人。”本题中,乙向丙披露委托人为甲后,
丙可以在甲、乙之间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故
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323
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
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
售。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
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
约定数量的电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
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
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2008延/3/55-多)
A如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
承担连带责任
⑧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对丁履行
交货义务
⑥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
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①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
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考点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约束力
解析《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
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
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据此,本题
中,乙受甲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丁订立
的买卖合同,分别约束乙与丙、乙与丁。《民法
典》第926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
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
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
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
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
外。”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律逻辑是,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事后知
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有权在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人作为自己的相对
人,且一旦选择,不得变更。本题中,“丙接
收了电视机”的案情表明,丙选择了甲作为
相对人,乙即非丙的相对人。所以若丙迟延
支付价款,甲只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故A
项不选。
“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的案
情表明,丁选择了乙作为相对人。故B项不
选,C项选。
由于乙与丁订立的合同最终约束乙、丁,
所以丁应向乙付款。丁向甲付款的行为,系债
务履行对象不正确,不能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故D项选。
·190·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并非通过实例直接考查条文规
定,而是通过实例来考查条文中的逻辑,对
于考生的条文理解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均具
有较高要求,难度较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①该
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②受托人一旦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原则上,该合同即约束
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拒绝将委托
人作为相对人的除外。
324 >--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
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
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
10??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
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
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
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
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3/4-单)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⑧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
权利
①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
权利
考点转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约
束力
解析 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就是转委托行为
是否合法。本题中,乙向丙的转委托行为是基
于甲的同意,因此为合法转委托,其为有效。
故A项不选。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
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题中,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订立买卖合同,
虽是办理甲的委托事务,但是丁并不知道此事,
因此该合同约束丙、丁。故B项不选。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约束受托人
与第三人的情况下,因第三人违约,受托人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向第三人主张
权利,但第三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除外。本题中,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丙向甲披露丁的,因
丙、丁之间并无“丁不接受甲作为相对人”的
特别约定,因此甲可直接对丁主张权利。故C
项选。
丙与戊订立合同,并非受丁之托,不是办
理丁的委托事务,因此不适用“受托人披露规
则”。故D项不选。
答案C
2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尽管跨度不大,但是本题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依然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即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披露,必须以委托关系的存在为
前提。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3252>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
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
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一论述是正确的?(2002/3/10-单)
会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
损失
③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
式进行
专题的
·191·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
的损失
①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
定支付乙报酬
考点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解析《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
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
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
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
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据此,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当事
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因此造成对方损
失的,应予赔偿。故A、B项不选,C项选。
《民法典》第928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
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
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
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据此,本题中,委托事务未能完成不可归责于
受托人乙,甲应给予乙“相应的”报酬,而非
“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非常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除了委托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外,《民法
典》还规定了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货运合
同中的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其法律
逻辑依然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变更、解除合
同,但是,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326>>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
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
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
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
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0-多)
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
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
方解除合同
◎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
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①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
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考 点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解析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
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
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故A、C
项选,B项不选。
只有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
担才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故D项
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本题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区分“有偿委
托”与“无偿委托”的意义:
(1)受托人是否构成违约的条件不同。
在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因“过错”致委托事
项未能办成的,承担违约责任;在无偿委托
中,受托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委
托事项未能办成的,才承担违约责任。
(2)任意解除后的赔偿责任不同。无论是
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当事人都享有任意
解除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致对方损失的,
在有偿委托中,主张任意解除的一方,应赔偿
对方直接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无偿委
托中,主张任意解除的一方,只需赔偿对方
直接利益损失,无需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
·192·
真
第12讲合同法分论
二、行纪合同
327 2>>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
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
斤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61-多)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⑧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
负担
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
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
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①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
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考点行纪合同
解析《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甲与乙商行
之间的关系符合行纪合同的构成。故A项选。
《民法典》第952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
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B项选。
《民法典》第955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
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
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故C
项不选。
《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题目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
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委托合同
与行纪合同的比较:
(1)受托人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而行纪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该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否
则,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行纪人与第三人
订立的合同,必然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存在披露的可能性。一经披露,该
合同原则上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是第三
人选择受托人作为自己相对人的除外。行纪
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披露的可能,
故其一直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
三、中介合同
328 )>>⋯
孟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推介确认合
同》,约定若孟某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则由
房地产公司支付报酬。后孟某从中斡旋,
使杨某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杨某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2024-回忆版-多)
因孟某未促成合同,房地产公司无需对
其支付报酬
⑥因孟某促成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
报酬
◎孟某为促成合同而支出的推介费用应当
自己承担
①杨某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应当向
孟某支付报酬
考点中介合同的报酬与费用
解析本题中,孟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推
介确认合同》性质为中介合同,即孟某受房地
产公司委托,提供中介服务。“孟某从中斡旋,
·193·
专题的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使杨某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之
表述,表明孟某促成了合同的成立。至于“杨
某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之事实,并不影
响孟某促成合同成立之判断。故A项不选。
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的,
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费用自付;中介
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费
用,但不能索要报酬。本题中,孟某促成了合
同的成立,可以索要报酬,但费用自理。故B、
C项选。
本题中,孟某系受房地产公司一方委托,
即孟某的中介服务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因此报酬只能请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能请求
相对人杨某支付。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没有综合性,知
道考点即可作答,不需要分析法律关系,故
没有难度。
329 2>
甲欲承租房屋,委托乙房产中介寻找
房源,约定了中介报酬。2周后,甲得知丙
通过乙房产中介与出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
且丙获得的房源与甲的要求相同,而丙对
乙房产中介的委托在甲之后,约定的中介
报酬与甲相同。甲遂向乙房产中介通知解除
合同,并自己通过网络寻找到了房源。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多)
甲有权追究乙房产中介的违约责任
⑧甲有权解除中介合同
甲应向乙房产中介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①甲应向乙房产中介依约支付必要费用
考点中介合同
解析本题中,甲、丙先后与乙房产中介订立
中介合同,二人均对乙房产中介享有债权请求
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甲对乙房产中介委托
在先的事实并不导致乙房产中介需先对甲履行
债务的结果。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966条规定,本章(中介合
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而,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
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
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规则可适用于中介合同。故B项选。
《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
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
必要费用。”据此,本题中,乙房产中介并未
完成中介事项,所以甲无需支付中介报酬,但
需支付必要费用。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跨度不大,且考查内容均为基本
考点,故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中介人未
向委托人优先提供房源,并不构成违约。事
实上,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的规
定,中介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指中介人故
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330
甲欲买房,找到中介公司,签订了中
介合同,约定买房后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
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员工乙在网站上看
到甲想要的房子,私下联系甲,二人一起
去看了丙的房子,并与丙签订了合同。乙
收受5000元中介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21-回忆版-多)
A甲应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
⑧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①乙收取的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194·
真
第12讲O合同法分论
考点中介合同、职务行为
解析乙作为中介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
取交易信息,构成职务行为。因此,甲通过乙
获得的丙的房源信息为中介公司中介工作的结
果,故甲绕开中介公司与丙直接订立合同,即
构成“跳单”。根据《民法典》第965条“委
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
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
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之规定,
甲应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故A
项选。
本题中,丙与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其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所以丙对中
介公司没有责任。故B项不选。
本题中,甲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乙
对中介公司构成雇佣合同上的违约及对中介公
司商机的侵权。因此,甲、乙对中介公司的责
任不存在连带关系的法律基础。故C项不选。
乙收取的5000元私人中介费是攫取中介公
司商机所得,没有合法依据,所以构成不当得
利。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只有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但本
题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要求较高。甲、
丙订立买卖合同,相对于甲与中介公司的中介
合同构成“跳单”,以及甲、乙之间不产生连
带关系的判断,均源自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而
无法立足于考点直接作答,故具有较高难度。
专题
专 题
40
物业服务合同
331 >>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8-单)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
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
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
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
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
无权拒绝
①业主丙出国进修2年返家,北林公司要
求其补交2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2
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则
解析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
定的服务细则,性质为格式条款,构成物业服
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项不选。
物业费的交纳,由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
连带责任。故B项选。
北林公司应当向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
请求支付物业服务费。故C项不选。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
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
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费。故D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故本题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A项,即格式条款
一经公开,即具有“自动形成合同条款”的
效果。
·195·
40
13
第十三讲
担 保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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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真题卷
专题
41
担保合同与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的资格
332 >>
甲公办学校向乙企业购买教学设备,
因资金短缺,于是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
期付完前,教学设备的所有权归乙企业。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若甲公办学校擅自出卖教学设备,乙企
业可以取回
③若甲公办学校致使教学设备损坏,乙企
业可以取回
◎若甲公办学校擅自出质教学设备,乙企
业可以取回
⑤若甲公办学校以公益财产设定担保,则
其与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担保人的资格
解析《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
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
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②未按照约
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
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故A、C项属于法定的取
回权事由,选;B项不属于法定的取回权事由,
不选。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1款第1项
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
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在购人或者
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
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
上保留所有权的除外。换言之,公益机构作为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与他人订立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故D项不选。
答案AC
·196·
藤13讲和担保概述
评 论
本题将两个条文合并考查,具有一定复
合性,但是考查方法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和深刻理解条文,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故
较为简单。
二、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
333--------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
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
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
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
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
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4-多)
△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
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⑧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
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
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
得向甲公司追偿
①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
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
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考点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
解析因乙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不符合约定,
所以甲公司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
司付款2万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
保证人可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未行使该抗辩权,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若
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意味着其未行
使甲公司2万元的先履行抗辩权,这部分丙公
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故A项选。
丙公司未行使甲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其
在承担了10万元保证责任后,其中2万元价款
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而只能请求乙公司返还。
因此,乙公司对该2万元价款构成不当得利。
故B项选。
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意味着甲
公司可以对10万元价金债务都享有诉讼时效抗
辩权,因此,若丙公司未行使该抗辩权,则其
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均不得向甲公司追偿。故
C项选。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自己所享有的抗
辩权。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并不影
响其对债务人追偿权的主张。故D项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是本题的选项设计较为复杂,对考生的法
律关系分析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因而具有一
定的难度。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对于一般保
证人而言,其既享有先诉抗辩权,又可能享
有债务人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未行使前者,
并不影响其对债务人追偿权的主张;只有一
般保证人未行使后者,才不得对债务人追偿。
三、主债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主债额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334>-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
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
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
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
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
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2002/3/9-单)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同乙
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专题
·197·
④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
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
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
为默认
①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
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
保证合同无效
考点主债额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解析主债双方约定增加主债额,未经第三担
保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
承担担保责任;主债双方约定减少债额的,第
三担保人需对剩余的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本题中,甲、乙双方将主债额由10万元增加到
15万元,未经丙企业书面同意,丙企业继续担
保10万元主债额,而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担
保责任。故B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非常简单。
(二)主债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335>>⋯
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
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
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
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
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
公司。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
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3/88-任,缩写)
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
⑧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
◎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①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考点主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解析《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
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
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
的担保责任。”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将部分
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戊公司,第三担保人丙、丁
公司仅口头同意,未书面同意,所以,对于转
让的部分,丙、丁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相
应地,对于乙公司未转让的债务,丙、丁公司
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故A、B项选,C、D项
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用直接考查
的方式,问题直观,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有二:
(1)担保上的任何意思表示,均需采取
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未作出
相应的意思表示。
(2)债权人对债务承担的同意,因其并
非担保上的意思表示,故无需采用书面形
式。因此,本题中,尽管甲公司、丙公司和
丁公司均对债务承担表示口头同意,但债权
人甲公司的口头同意是有法律意义的,可以
引起债务承担的发生;担保人丙公司、丁公
司的口头同意则无法律意义,不能引起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
四、最高额担保
336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
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
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
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
·198·
题
卷
第13讲担保概述
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
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1年,
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第336-1~3
题。(2016/3/89~91-任)
336-1 2>>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
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
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约定无效
⑧该约定合法有效
◎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
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
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①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考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解析《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规定:“最高
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
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故A项不选,B项选。
本题中,当事人系将“2013年5月6日前
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但并未将其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所以
丙不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选。
正是由于当事人系将“2013年5月6日前
乙欠甲的货款”纳人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并不会增加最高额保证的负担,因此丙不得主
张减轻其保证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仅考查一个考点,且为基本考点,
直观明确。
本题考法的特色在于,将最高额抵押与
最高额保证并列,共同作为一个债权的担
保。对于这种考法,只需掌握“各做各的,
互不搭界”的原则即可。
336-2>>》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
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
额抵押权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
权不随之转让
①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
均不得转让
考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
解析《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
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据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的:
首先,最高额抵押权并不消灭。故A项不选。
其次,所转让的债权不再受最高额抵押的
担保。故B项不选,C项选。
最后,该转让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D项
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仅考查一个考点,且考查的内容为
基础知识,具有单一性,没有难度。
336-3
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⑧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
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①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考点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时间、混合担保
专题
·199·
④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实现顺序、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第2项的规定,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之日为最高额抵押
的债权确定日。故A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
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本题中,因最高额抵押是由债务人乙提供
的,所以债权人甲应先实现物保,不能受偿部
分再请求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选,
C项不选。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纳人同一题目中加以考
查,具有综合性,且考查的知识分属于不同
的法律制度,跳跃性较大,对考生考点掌握
的熟练程度具有较高要求。
张翔
专 题
42 共同担保
真
卷
一、共同担保责任
337 >》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
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
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
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
了乙、丙、丁。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
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
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
3/55-多,改编)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
得超过100万元
⑧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
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
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
由戊自主决定
①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
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考点共同物保、主债权让与对于担保责任的
影响
解析由于丙、丁为甲对乙的债权提供共同物
保(共同抵押),但没有与甲约定各自承担担保
责任的份额和顺序,故丙、丁对甲债权的实现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物物连带”。甲可以
任意行使对丙、丁房屋上的抵押权,不存在任
何限制。在此基础上,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
转让给戊,并通知了债务人乙以及共同担保人
丙、丁,因债权转让,担保人需对受让人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戊所受让的200万元债
权,同样由丙、丁提供连带共同担保。在戊的
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戊同样可任意行使对
丙、丁房屋上的抵押权,不存在任何限制。故
A、B项对戊抵押权行使的受偿数额、比例提出
要求,不符合抵押权任意行使的特征,错误,
选;C、D项对戊抵押权行使的对象提出要求,
同样不符合抵押权任意行使的特征,错误,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200·
第13讲担保概述
综合性。但是本题为直接考查题,考生知道
考点即可作答,故没有难度。
338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
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
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
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
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
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
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
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3/
91-任)
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
证实现债权
①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
押实现债权
考点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解析《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
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基本条文内容
为考查对象,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不需要
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二、共同担保中的弃权与免责
3392>》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
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
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
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
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
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3/92-任)
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③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
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
免除保证责任
①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
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共同担保中的弃权与免责
解析《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
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
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
保的除外。”
主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本身无
需征得保证人同意。故A项不选。
但是,主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将会引起保证责任的免责
后果。故B项不选。
主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
人因此免责的范围并非全部免责,而是在弃权
范围内免责。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P9I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专题2
·201·
14
第十四讲
担 保物 权
张翔真题
专 题
43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一、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和价值保
全效力
340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
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
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
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
下列哪些权利?(2012/3/57-多)
会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
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③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⑥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①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考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的价值保全效
力、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解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后,丙占据该房
屋。因甲怠于请求丙返还该房屋,导致该房屋
难以拍卖,该情形构成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
物价值受损。此时,乙银行可凭抵押权的价值
保全效力请求甲停止侵害。故A项选。
甲的房屋被丙侵占后,甲对丙享有物权返
还原物请求权。该请求权为财产性权利,依法
可以转让。因此,乙银行可请求甲将对丙的返
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故B项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本题中,乙银
行虽是甲的债权人,但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
权性质是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因此
乙银行不得代位行使该权利。故C项不选。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是权利人享有
物权,但并非任何物权均能产生此项权利。抵
押权、地役权等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不得
作为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故D
项不选。
答案 AB
评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跨度较大,
·202·
卷
第14讲◎担保物权
且同时考查条文规定与理论判断,具有较高
难度。
341 >>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
丙公司以其旗下的一艘船为乙公司设定抵
押,以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抵押
权设立之后,该船因事故沉没海底。该船
已经购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4-
回忆版-多)
A乙公司的抵押权消灭
⑧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乙公司可就船费保险金优先受偿
①乙公司可让丙公司另行提供担保
考点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效力和价值保全效力
解析抵押物毁损、灭失,但是存在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等价值代位物的,根据抵押权
的价值代位效力,担保物权不消灭,担保物权
人可以就上述价值代位物优先受偿。故A项不
选,C项选。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已经毁损灭失的,
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请
求抵押人另行提供适当担保,或请求债务人提
前履行债务。故B、D项选。
答案BCD
Pg
评 论
本题将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效力和价值保
全效力合并考查,要求考生在两个考点之间
转换视角,对考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思维能
力均有较高要求,故具有一定难度。
二、“流质约款”禁止规则
342 >>
甲向乙借款,以其自有房屋进行抵押,
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届期甲无力清
偿债务,则该房屋归乙所有。后双方进行
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
引发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20-回忆版-多)
③乙可以请求拍卖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价款
优先受偿
⑧关于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具有
效力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①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考点“流质约款”禁止规则
解析本题中,甲、乙关于“如果届期甲无力
清偿债务,则该房屋归乙所有”的约定,性质
为流质约款。《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
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可
知,流质约款无效,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的
价值主张优先受偿。故A、B项选。
本题中,甲、乙所订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受流质约款的影响,依然有效。故C项选,
D项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流质约款的存在
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抵押、质押如
此,让与担保也是如此。
三、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343----⋯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
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
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
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
专题
·203·
④③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7/3/56-多)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
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
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
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①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
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考点质物孳息的收取、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
务、共同担保中的弃权与免责
解析《民法典》第430条第1款规定:“质权
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
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
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故B项选。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
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
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项选。
《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
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
提供担保的除外。”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质押。
故D项选。
答案BCD
g
评 论
本题四个选项考查四个法律条文,具有
综合性。同时,每一个法律条文均为直接考
查,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
四、让与担保
344
甲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于是甲、
乙、丙三方达成协议,甲把祖传玉佩出卖
给乙,3年后,若甲不偿还借款本息共计
12万元,则丙无条件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
该玉佩。现期限届满,甲不能清偿债务。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3-回忆版-单)
乙只能将玉佩拍卖、变卖,以变价受偿
?乙只能请求甲还款
乙可以请求丙支付12万元
①乙可以主张取得该玉佩的所有权
考点让与担保
解析本题中,甲将玉佩出卖给乙,蕴含着
“若甲偿还借款,则返还玉佩”的意思,构成
让与担保。因此,本题的法律关系是,乙借款
10万元给甲,借期3年。甲向乙提供玉佩让与
担保,丙向乙表示愿意购买该玉佩。由此出发,
甲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乙既有权请求甲继续
还款,也有权行使让与担保权。故A、B项
不选。
在甲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丙应履行
“无条件以12万元购买该玉佩”的允诺。因
此,乙有权请求丙支付价款12万元作为该
玉佩的变价款,用于清偿其借款债权。故C
项选。
让与担保权的行使方式为变价受偿,当事
人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
有权的,构成流质约款,债权人仍然只能就担
保物变价受偿。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具有单一性,但
需要考生分析案情来界定法律关系,故具有
一定的难度。
·204·
第14讲担保物权
345
王某将自己的名牌包“抵押”给石某,
并已完成交付。双方约定,石某向王某支
付10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王某以10万
元及利息的价格赎回该名牌包。王某到期
未予赎回,石某随即主张该名牌包归自己
所有。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
的?(2023-回忆版-单)
石某对该名牌包享有质权
⑧石某取得该名牌包所有权
◎石某对该名牌包享有留置权
①石某对该名牌包享有抵押权
考点动产担保权的辨析
解析王某与石某关于名牌包的交易,虽使用
了“抵押”之名,但在抵押关系中,并不需要
交付标的物,也不存在回赎的问题,因此双方
的交易实际上并非抵押。故D项不选。
王某与石某关于名牌包的交易,虽存在标
的物的交付,与动产质押相似,但质押关系中,
同样不存在回赎的问题,因此双方的交易实际
上也不是质押。故A项不选。
王某与石某关于名牌包的交易中约定了回
赎条款,而回赎的法律前提是所有权已经转移
给对方。因此,该交易的本质是让与担保,即
王某用其名牌包为石某设立让与担保,担保双
方10万元借款的偿还。让与担保是以标的物的
所有权进行担保,因此,石某实际上取得的是
该名牌包的所有权。故B项选。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本题中,担保
的设立是基于王某与石某的约定,因此可排除
留置权。故C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对考生知识掌握的精确性要求较
高,而题干中的“抵押”一词更使本题具有
了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当事人把他们的
交易“叫什么”与他们的交易“是什么”是
两个问题,后者要从交易的内容上进行
分析。
专题
专 题
44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346>⋯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
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
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
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
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
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13-单)
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
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
质权
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
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205·
考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解析在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以房屋提供担
保的只能是抵押权。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以其
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的约定,其性质为
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
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因甲公司没有为乙
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故
A项不选。
由于在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以房屋提供
担保的只能是抵押权,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以其
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的约定,不能构成
质押。故B项不选。
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同一合同”中双方
互负债务为前提。本题中,甲公司的还款义务
与乙银行的返还房屋义务之间,并非出于同一
法律关系,因此乙银行不得以甲公司不还借款
为由,拒绝返还房屋。故C项不选。
由于在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以房屋提供
担保的只能是抵押权,因此,本题中乙银行因
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其对房屋
不享有任何担保物权。故D项选。
答案D
9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非常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抵押权的
设立,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质权的设立,
公示方式是质物交付。两者不可混淆。
347>⋯⋯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
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
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
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
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
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13-单)
借款合同不成立
⑧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①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考点担保物权的成立及其效力
解析本题中,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
的四方协议,虽名为“借款合同”,但其内容
并不限于借款。具体包括:①李某借给方某
100万元(但李某未签字);②刘某以其房屋设
立抵押,担保李某的债权(但未办理抵押登
记);③张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的债权。
李某与方某的借款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该合同性质为实践合同,需要具备
“达成合意”与“资金交付”两个要件。“李某
交付100万元”之事实,表明两个要件均已具
备,因此借款合同成立。故A项不选。
在李某与方某的借款关系中,借款合同已
经成立,且并无无效事由,因此方某获得的借
款,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不选。
保证合同仅需保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
允诺即可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故C项选。
刘某在四方协议中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动产
抵押意思表示,构成同意担保的书面允诺,李
某并未拒绝,因此李某与刘某成立房屋抵押合
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
但是,由于不动产抵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因
此刘某根据该合同,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为法律关系分析题,且需要分析的
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①方某、李某、刘某
和张某之间订立的“四方协议”蕴含着哪些
法律关系;②“李某未签字”的事实对相关
法律关系的影响是什么;③“李某交付100
万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本题主要通过分
析法律关系来考查考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
能力,具有一定难度。
·206·
第14讲担保物权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348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
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
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
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8-单)
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
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⑧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
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⑤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
向乙追偿
考点共有关系、连带侵权责任中的弃权与免
责、对抗的含义、抵押权期间
解析《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
甲、乙共有的货车致戊损害,甲、乙应共同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
520条第2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
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
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本题中,若戊免除了甲的责任,则连带责任人
乙将在戊的弃权范围内免责。故A项不选。
在《民法典》第403条关于动产抵押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中,
“善意第三人”并不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
因此,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未经登记
的抵押权,依然有优先受偿效力,即抵押权人
依然可优先于抵押人的债权人受偿。故B项
不选。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C项不选。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
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
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
人追偿。故D项选。
[答案D
P9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结合考查,具有很强的
综合性。
本题需要总结的是B项:未经登记的动
产抵押权所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包括四
种类型:①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动产
抵押权消灭);②动产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
(在动产抵押权的行使中,承租人可主张买
卖不破租赁之保护);③申请执行抵押物的
抵押人的债权人(动产抵押权只能就法院执
行后的价值受偿);④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
(动产抵押权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至于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则
不在“不得对抗”之列。故未经登记的动产
抵押权入依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二、抵押物
(一)房地抵押
349>>>
甲是个养猪户。为扩大经营,其将名
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5个猪舍向银行
作抵押,银行放款后甲又建了5个猪舍,
甲到期无法还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
有:(2022-回忆版-多)
A银行不得就5个新猪舍优先受偿
⑧银行不得就5个新猪舍一起变价
◎银行对职工宿舍的抵押权应当在债务到
期2年之内主张
①银行也可以不采取变价方式,而通过出
租房舍以租金抵债
专题团
·207·
考点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解析抵押物上的新增物并非抵押物。抵押权
行使时,抵押物与新增物一并变价,但抵押权
人只能就抵押物变价受偿。本题中,5个新猪
舍为抵押物上的新增物,抵押权人银行不得就
其变价款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不选。
本题中,5个新猪舍为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需与抵押物一并变价。故B项错误,选。
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
致,即主债务到期之日起3年。故C项错误,选。
抵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变价受偿。本题中,
银行只有权就抵押物变价受偿,而无权主张以
租金抵偿债务。故D项错误,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考生可直接作
答,无需推理法律关系,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D项:D项是问“银
行是否有权以租金抵债”,因银行享有的是
抵押权,凭抵押权只能就抵押物变价受偿,
而不能以抵押物的租金抵债。但是,如果银
行与甲约定可以以抵押物的租金抵债,银行
凭此约定(而非凭抵押权),当然可以以租
金抵债,自不待言。
350 >
开发商甲公司在原本准备划归物业使用
的一块土地上盖了一圈违建会所。后甲公司
又用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去银行申请抵押贷
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贷款。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回忆版-单)
会所属于违法建筑物,不能抵押,土地
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⑧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的范
围及于会所
◎无论会所是否为违法建筑物,均不属于
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
①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会所不属
于抵押物
考点房地抵押、违法建筑物抵押
解析地上有房时,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
所有权也随之抵押;反之亦然。在此基础上,
《担保制度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
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
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地上建筑
物违法,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故A项不选。
《担保制度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
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
外。⋯⋯”据此,以违法建筑物作抵押的抵押
合同无效,该建筑物上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故
B项不选。
《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
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然而,该规定中“抵押权的效
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已完成部分”的前提是该建筑物为合法建
筑物。故C项不选。
综上所述,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
行,意味着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两份抵押合同,
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
前者有效而后者无效,因此,银行可以取得土
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物
上的抵押权。故D项选。
答案D
Pg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合并考查的两个考点属于同一个
法律制度,且基本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较
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以合同来变动物
权,合同无效的,物双也不变动。例如,买
卖合同无效的,纵然动产已经交付或不动产
·208·
第14讲Q担保物权
已经登记,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抵押合同
无效的,纵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也不
成立。
351 >>>
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
其向A银行的贷款债务设定抵押,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建了10
幢住宅,并将该住宅打包抵押给B银行,
以担保其对B银行的债务。现甲公司到期
无力偿还其向A银行的贷款。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A甲公司将住宅抵押给B银行的行为属于
无权处分
?甲公司为B银行设定抵押之前应当通知
A银行
⑥A银行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一并
行使抵押权
①A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住宅
考点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给A银行后,又将地上新建的住宅抵押给B银
行,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并存A、B两家
银行的抵押权,而住宅上仅有B银行的抵押
权。由于抵押人有权就抵押物重复抵押,故甲
公司不构成无权处分。故A项不选。
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无需通知先成
立的抵押权的权利人。故B项不选。
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向A银行设立抵
押时,地上并无住宅,故相对于A银行而言,
住宅为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不构成抵押物,
A银行不能对住宅行使抵押权。故C项不选。
尽管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并非抵押物,
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
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一并处分,
只不过其对住宅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
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没有综合性,且
可以直接作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没有
难度。
(二)抵押物添附
352>>
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后又抵押
给银行,以担保1000万元借款,王某经许
可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前该房屋评估
价值为700万元,装修后评估价值为900万
元,后甲公司未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
抵押权。关于银行可行使抵押权的范围,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多)
A抵押权的范围及于该房屋下方土地使用权
⑧银行可以就900万元优先受偿
银行可以就700万元优先受偿
①抵押权及于添附装修物
考点房地抵押、抵押物添附
解析地上建有房屋的,若以房屋设定抵押,
则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抵押。故
A项选。
甲公司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房屋为抵押
物;承租人王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构成抵押
物添附。因不动产与动产发生附合,新物归不
动产人,所以构成抵押物添附时,新物归抵押
人。此时,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可就新
物进行变价,并就抵押物原物的变价款优先受
偿。故B项不选,C项选。
在抵押人的抵押物与第三人的装修物发生
添附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及于装修物。故D项
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添附物归属与抵押物添附两个考
·209·
专题升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考查点
明确,考生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故难度不大。
三、抵押权期间
353>》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
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
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
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
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6年3月6日。乙
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
到法院的保护?(2007/3/13-单,改编)
2007年12月2日
⑧2009年12月2日
2009年3月6日
①2011年3月6日
考点抵押权期间
解析《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
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乙银行催
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自其最后一次催收时
(2006年3月6日)重新起算3年,因此,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截止,根
据上述法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到2009年
3月6日截止。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考点直观,无需分
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制度解释》
第44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担保期间届满,担保物权消灭”的规
则,不仅适用于抵押权,而且适用于以登记
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如股权质权、知
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等。
四、抵押物的转让
354>
2019年12月4日,乙房产公司和甲信
托机构签订了借款协议,乙公司从甲信托
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期5年。乙公司以
其自有的一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2024年9月6日,乙公司就上述房屋
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丁支付了全款,且购房
屋系用于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同年9月20日,乙公司向丁交付了该房
屋。后借款期限届满,乙公司未履行还款
义务,甲信托机构主张行使抵押权。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④9月6日,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⑧9月6日,甲信托机构的抵押权消灭
9月20日,甲信托机构的抵押权消灭
①丁的权利优先于甲信托机构的抵押权
行使
考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取
得所有权。本题中,乙公司将该房屋出卖给丁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丁并未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故A项不选。
本题中,甲信托机构的房屋抵押权已经登
记,因此房屋转让的事实并不能导致甲信托机
构抵押权的消灭。故B、C项不选。
在一般情况下,因不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
所以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并不会导致甲信托机
构抵押权受到影响。但是,本题中,丁作为购
房人,构成该房屋的消费者,其权利的主张优
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也优先于抵押权。故D
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与对房屋消
·210·
第14请担保物权
费者的特别保护结合考查,且带有命题人的
观点展示,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对房屋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不仅存
在于消费者买到烂尾楼的场合,也存在于消
费者买到抵押房屋的场合;
(2)在消费者买到抵押房屋的场合,其
特别保护的方式,与买到烂尾楼相同,即消
费者的退款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抵押权受偿。
355 >>
2021年5月30日,甲造船厂向乙农商
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本厂现有及将有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债
务提供浮动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6月6日,洪某与甲造船厂约定,
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造船厂生产的一条
渔船,同时以该渔船作为其支付购船款的
抵押物。洪某先支付了购船款20万元。同
年6月15日,甲造船厂向洪某交付了渔
船。6月20日,甲造船厂为该渔船办理了
抵押登记。后洪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④乙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甲造船厂的
抵押权
?甲造船厂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农商银行的
抵押权
◎乙农商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洪某
①洪某已取得渔船的所有权
考点 价款抵押权、抵押物的转让、正常买受人
解析]本题中,甲造船厂将渔船出卖给洪某,
为担保渔船的价金债权,接受渔船抵押,并在
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登记,甲造船厂在渔船上
的抵押权为价金抵押权。因此,倘若洪某又将
该渔船向他人抵押或出质,则甲造船厂的价金
抵押权可优先受偿。然而,乙农商银行的浮动
抵押权却并非洪某所设立,而是甲造船厂所设
立,故不属于价金抵押权“超级优先”的范
围,而只能适用“登记在先,受偿在先”的一
般规则。故A项选,B项不选。
在民法中,“正常买受人”的构成需要满
足三个要件: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让人
支付了合理对价、交付。本题中,甲造船厂出
卖渔船给洪某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渔船也已
交付。但是,因洪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洪
某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
正常买受人”之特殊规则在此不能适用,只能
适用“登记对抗”的一般规则,即由于乙农商
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因此可对抗抵押
物受让人洪某。故C项选。
在民法中,原则上,抵押物的转让为有权
处分,受让人无论是否构成正常买受人,均可
以继受取得所有权。例外情况只有一种,即抵
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且受让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题中,甲造船厂向乙农
商银行设立的是浮动抵押,当事人不可能约定
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洪某可继受取得渔船
的所有权。故D项选。
答案ACD
2g)
评 论
本题将《民法典》颁布后抵押权制度中
变化最大的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尽管跨度不
大,但考点本身即具有难度。同时,本题采
用的是反向考查方法,即不是考“构成”,
而是考“不构成”,如乙农商银行不属于甲
造船厂价金抵押权“超级优先”的范围、洪
某不构成正常买受人等,故具有较高难度。
五、浮动抵押
3562>>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
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
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
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
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
专题
·211·
44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直(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2-单)
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③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⑥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
抵押权
考点浮动抵押
解析浮动抵押权在设立时,抵押财产范围不
特定。这是浮动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不影响浮
动抵押权的成立。故A项不选。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动产抵押,适用公示对
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浮动抵押权依抵押
合同而设立,登记为对抗要件。故B项不选,
C项选。
未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属于未登记的动产
抵押权,其虽可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丙作为抵押物的受让人,因题目中未
说明丙是否知道浮动抵押权的存在,所以推定
其为不知道,即丙构成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
人属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所不能对抗的善意
第三人。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浮动抵押中的四个考点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
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问题直观,故难度
不大。
357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
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
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
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关于甲
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3/
89-任,缩写)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⑥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
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考点浮动抵押
解析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
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
最高额抵押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抵押权担保一
系列主债权,因此本题并非最高额抵押,而属
于浮动抵押。故A项不选。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项
选,C项不选。
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故D
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基本条文内容
为考查对象,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不需要
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12·
题
第14讲口担保物权
专题
45 质 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358》---⋯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
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
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
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3/8-单)
四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①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
质权
考点动产质权的设立
解析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
变动模式。故质押合同订立时,发生债权效力;
质物交付时,动产质权设立。本题中,甲、乙所
订立的质押合同,并无无效事由。故A项不选。
乙将红木出质给甲,应向甲交付该红木。
但在甲委托丙接受乙的红木交付的情况下,乙
将该红木交付给丙,与交付给甲并无区别。因
此,乙向丙交付该红木后,甲的质权成立。故
B项不选,C项选。
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接受质物的交付,在民
法上并无限制。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为法律知识的运用题,将委托与动
产质权的设立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但案情简单,难度不大。
359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
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
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
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2006/3/8-单,改编)
△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权才生效
?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权成立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
押权成立
①如质押权成立,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
租金
考点动产质权的设立
解析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
变动模式。质物交付时,动产质权设立。质物
的交付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
交付、指示交付。因此,动产质权的设立,并
非一定要采取现实交付的方式,即并非要以孙
某实际占有电脑为成立要件。故A项不选。
本题中,方某将出租给刘某的电脑出质给
孙某,其所采用的交付方式只能是指示交付。
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无需以动产的
直接占有人书面同意为要件。故B项不选。
本题中,指示交付的完成,以方某作出
“将其对刘某未来租期届满后的返还请求权转
让给孙某”的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在方某与
孙某的出质约定中,双方只约定了“出租电脑
出质”,但并未作出“返还请求权转让”的意
思表示。因此,“返还请求权转让”的意思表
示是在向刘某的通知中作出的(向刘某通知的
内容,必然是“日后返还给孙某”)。因此该
通知到达刘某时,指示交付完成,质权成立。
故C项选。
·213·
专题4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
原则上,质物的孳息应由质权人收取,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虽然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无需分析
法律关系,案情较为简单,但本题要求考生
对“指示交付”的慨念作精确理解,故具有
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指示交付”成
立的标志,归根到底,是出质人作出“返还
请求权转移”的意思表示。
(二)转质
360 >>》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
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
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9-多)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⑧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
偿责任
①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考点动产质权之转质
解析本题中,甲为电动车的质权人,而非所
有权人。甲有权在其债权不能实现时,就质物
的价值优先受偿,但并不享有在质押期间处分
质物的权利。因此,甲将质物向丙出质的行为
为无权处分。因甲占有质物,丙可以相信甲为
有权处分,所以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A项
选,B项不选。
在丙致使该电动车毁损、灭失的情况下,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选。
在丙致使该电动车毁损、灭失的情况下,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我国民法上,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转质行为,被视为
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进而可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三)金钱质
3612>》-
甲、乙、丙三公司与丁银行订立书面
《担保协议》,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
丙公司按约向其在丁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转账,每次转入甲、乙公司交易金额的
50??为担保金,用以担保乙公司价款债
权的实现,且该专门账户由乙、丙公司共
同管理,账户内的资金转账需乙、丙公司
共同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尚
有200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履行,此时乙公
司却发现丙公司私自转走专门账户内的50
万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
忆版-多)
A乙公司对专门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担保
物权
③乙公司对丙公司转走的50万元资金不
享有担保物权
乙公司可追究丁银行的违约责任
①乙公司可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
考点动产质权
解析原则上,金钱为种类物,不能作为担保
物权的客体,但是封存的现金或开设特定账户
储存的资金因可以特定化,所以可以作为动产
质权的客体。故A项不选。
丙公司转走的50万元资金因丧失了特定
性,回归成种类物,不能再作为动产质权的客
体。故B项选。
·214·
第14讲担保物权
甲、乙、丙三公司与丁银行订立的《担保
协议》中,包含乙、丙公司与丁银行之间的委
托合同的内容,即丁银行承担确保需有乙、丙
公司的共同签字,专门账户内的资金才能动用
的义务。丁银行未尽此项义务,需承担其与乙、
丙公司委托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故C项选。
《担保协议》中还包含乙公司与丙公司之
间质押合同的内容,丙公司擅自转走账户资金
的行为构成质押合同上的违约,其应向乙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选。
[答案 BC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同时,考查内容具有理论性,超越了基
本考点的范畴,且需要分析法律关系,故具
有一定难度。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金钱若能
特定化,则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客体。
二、权利质权
(一)可质权利的类型
答案D
362 >>
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2009/3/7-单)
专利权
⑧应收账款债权
可以转让的股权
①房屋所有权
考点可质权利的类型
解析《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质权,仅包括四
类:①有价证券权利质权;②股权质权;③知
识产权质权;④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由此可知,
A、B、C项符合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不选;D
项选。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二)虚构应收账款质押
363 2>》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
某日,甲公司虚构与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并
以此向丙公司进行质押,担保其对丙公司欠
付的货款债务,并完成了质押登记。同时,
丁公司也向丙公司提供保证,但丁公司对甲
公司虚构应收账款一事并不知情。丙公司向
乙公司发函件确认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
乙公司回函表示该债权真实。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23-回忆版-单)
丙公司只能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只能实现甲公司的应收账款
丙公司应优先实现甲公司的应收账款
①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无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
解析 应收账款质押,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存
在的,不得再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
灭”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本题中,甲公司虚
构与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以之出质给丙公司并
登记,而乙公司则确认了该应收账款的存在,
故需承担责任。相应地,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
权成立。同时,丁公司向丙公司所提供的保证,
因题目中未出现无效事由的表述,应属有效。
因此,丙公司既享有甲公司所提供的应收账款
质权担保,也享有丁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两项担保权均可行使。故A、B项不选。
本题中,甲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与丁公司
的保证并存,构成了混合担保。因甲、丁公司
均未与丙公司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份额,故丙公司应当先对债务人甲公司所提供
的物保(应收账款质押)行使担保权。故C
项选。
应收账款质押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原
则,故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质押合同具有债权效
力,不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不影响质押合同
的效力。故D项不选。
专题4
·21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考查方法简单,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难度不大。
(三)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364>-⋯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将
其对丙公司的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给乙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后甲
公司又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9-回忆版-多)
A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债权转让给
丁公司的行为无效
B质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权可以对抗丁
公司
①乙公司同意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的,其可就丙公司支付的价款优先受偿
考点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解析转让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经质权人
的书面同意,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债权。
由于债权转让的发生直接以债权让与合同的生
效为条件,因此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债权,即意
味着债权让与合同无效。故A项选。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
动模式,即当事人订立的质押合同具有债权效
力,质权的设立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要件。
因此,质押合同不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故
B项选。
权利的对抗,是指一方权利与另一方权利
之间的冲突。本题中,在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
转让时,未经乙公司同意,丁公司不能取得该
债权。因此在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对抗
关系。故C项不选。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
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价款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或提存。因此,乙公司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是需要分析法
律关系,对于考生的分析能力有较高要求。
本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未经质权人同意,
出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专 题
46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同一性要件
365》
甲是A公司的董事,A公司为其配备
了一辆汽车。后A公司与甲解除了委任合
同,并要求甲返还该汽车。甲以A公司未
·216·
向其支付报酬为由,拒不返还。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18-回忆版-单)
A甲有权基于双务合同抗辩权,拒绝返还
汽车
⑧甲有权基于留置权,拒绝返还汽车
◎甲有权基于自助,拒绝返还汽车
①甲应返还汽车
第14讲◎担保物权
考点双务合同抗辩权、留置权、自助行为的
构成
解析本题中,汽车属于A公司所有,甲返还
汽车并非承担债务,所以不存在双务合同抗辩
权问题。故A项不选。
留置权需以“同一性”为要件。本题中,
A公司应支付报酬是基于A公司与甲之间的委
任合同;而甲应返还汽车是基于甲与A公司之
间的汽车借用合同。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同
一”法律关系。故B项不选。
自助行为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本题不
具备。故C项不选。
本题中,甲没有拒绝返还汽车的理由。故
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且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要求
较高,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双方当事人基
于同一法律关系互负义务时,因对方不履行
义务,己方不将“自己的”东西给对方,行
使的是双务合同抗辩权;不将“对方的”东
西给对方,行使的是留置权。
366>⋯
下列哪一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
权?(2015/3/55-单,改编)
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
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
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
分货物
③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
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
分家具
◎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
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
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①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
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
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
机器零件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解析《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规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A项中,债务未到期,张某不享有留置
权。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
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
业之间留置的除外。”B项中,方某应当交付房
屋租金的义务,系基于租赁关系,而刘某应当
返还家具的义务,是基于无权占有关系,两者
之间不具有同一性,所以刘某对方某的家具不
享有留置权。故B项不选。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与保管人返还
保管物的义务,均基于保管关系,具有同一性。
因此,纵然保管物不属于寄存人所有,根据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寄存
人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也可留置保管物。
故C项选。
《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
“⋯⋯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
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据此可知,只
有企业之间的“商事营业债权”,方可受到商
事留置权的担保。D项中,甲公司并非银行,
其借款债权不属于“商事营业债权”。因此,
在法律关系缺乏同一性的情况下,留置权不能
成立。故D项不选。
答案C
9)
评 论
本题四个选项分别考查留置权的各项成
立要件。选项与考点之间的对应性强,考查
·217·
专题
46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通
方式直接。其中,B项考查“同一性”要
件,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同一性”的判断
方法。
本题属于旧题新做,涉及的新考点有二:
(1)基于“同一性”而成立的留置权,
其成立不以留置物必须归债务人所有为前提;
(2)“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仅
包括主体要件(即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企
业),而且包括债权要件(即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债权为商事营业债权)。
367
关某承租郝某的房屋,该房屋中配有
郝某提供的电视机。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
关某通过电话询问能否把自己的衣柜以
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郝某,郝某表示同意。
租赁合同期满,关某向郝某表示不再续租
后搬离了该房屋,留下了衣柜,但拿走了
郝某的电视机。后郝某认为该衣柜不值
2000元,于是提出只付给关某1000元,同
时要求关某返还电视机。关某拒绝。关于
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
忆版-多)
衣柜的所有权属于郝某
⑧关某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某与郝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①关某可以留置郝某的电视机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解析因动产买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故郝某与关某达成买卖衣柜的合意后,买卖合
同即成立。关某将租赁房屋连同衣柜交予郝某,
对衣柜构成现实交付,该衣柜的所有权转移予
郝某。故A、C项选。
郝某应当支付价金,是基于买卖合同法律
关系;而关某应返还电视机,则是基于侵权法
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既不成立双
务合同抗辩权,也不成立留置权。故B、D项
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对考生的
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当事人双方达成动产买卖合同后,
卖方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转移予买方的,如
果没有证据表明卖方没有交付意思,则推定
为构成现实交付。
(2)双务合同抗辩权和留置权(商事留
置除外)均要求“同一性”,即双方互负的
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具备“同一
性”要件的前提下,因对方的不履行,一方
将“自己的”东西不给对方的,为双务合同
抗辩权;因对方的不履行,一方将“对方
的”东西不给对方的,为留置权。反之,不
具有“同一性”,则既不成立双务合同抗辩
权,也不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除外)。
(二)对非属于债务人动产的留置
368》------------
张某把汽车抵押给了李某,但是未交
付,也未办理登记。后张某把该汽车卖给
王某,仍然未交付,亦未办理登记,而是
约定由张某继续开2个月。某日,张某开
车发生了剐蹭,去周某的修理厂维修,由
于张某未付款,周某将汽车留置。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A李某没有抵押权
?由于汽车不是张某的,周某不享有留置权
◎汽车过于昂贵,和修车费完全不对等,
周某不能享有留置权
①王某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考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留置权、交通运输
工具所有权的转移、占有改定
解析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任意
·218·
卷
品14讲担保物权
公示)的物权变动原则,其仅以抵押合同的成
立为条件,而无需办理抵押登记。故A项不选。
在债权人返还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义务与债
务人的付款义务之间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留
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归属于债务人为条件。
本题中,张某支付维修费与周某返还汽车之间
具有同一性,故纵然汽车不归属于张某,周某
依然可以进行留置。故B项不选。
在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留置权的成
立才要求等价留置。因汽车为不可分物,故纵
然汽车的价值远高于维修费数额,周某仍可进
行留置。故C项不选。
交通运输工具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以
“交付”为要件。这里的交付,包括简易交付
中的占有改定。本题中,张某将汽车出卖给王
某,与王某约定“由张某继续开2个月”,表
明买卖双方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构成
了占有改定,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
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考查的考点较为简单,且题目采
取的是直接考查的方法,知道考点即可作
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难度不大。
(三)商事留置权
369 >>
汽车保养公司和货运公司签订汽车保
养合同,约定保养车辆的费用按季度结算,
洗车的费用当场结算。货运公司的每辆汽
车价值50万元。某次,货运公司安排了30
辆汽车前往汽车保养公司进行清洗,结算
完洗车费用后,汽车保养公司以上季度的
保养费30万元未支付为由将该批车辆扣
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
任)
A汽车保养公司可以依法留置该批车辆
⑧汽车保养公司仅能留置1辆汽车
◎汽车保养公司仅能留置上季度保养过的
汽车
①汽车保养公司留置该批车辆后可以立即
拍卖
考点商事留置权与等价留置
解析汽车保养公司因货运公司未支付保养费
而扣留该批清洗车辆,二者在法律关系上不具
有同一性。因汽车保养公司与货运公司均为企
业,保养费债权属于汽车保养公司的商事营业
债权,且清洗的30辆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
货运公司,故汽车保养公司可基于商事留置权
留置车辆。在此基础上,汽车保养公司30辆汽
车的返还义务为可分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应遵
循等价留置原则,即留置汽车的价值应与债权
数额相适应,因此其仅能留置1辆汽车。故A
项不选,B项选。
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为条件,汽车保养公司已经将上季度保
养过的汽车返还给了货运公司,因此汽车保养
公司不得对未占有的汽车行使留置权。故C项
不选。
留置权成立后,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
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行使留置权,将留置
物变价受偿。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留置权的占有要件、同一性要
件、实行要件、等价留置原则合并考查,
综合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但总体跨度
不大。
二、留置权的实行与消灭
370>>>
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王某租用该
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
专题
·219·
46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
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
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
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
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
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关于康成公司的民
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3/91-
任,缩写)
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
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
走后,丧失留置权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①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实行条件与消灭条件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第1款的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
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据此,
康成公司单方指定的7天宽限期无效。故A项
不选。
康成公司基于电脑维修合同应负返还电脑
的义务,而王某基于电脑维修合同应负交付电
脑维修费的义务,因此,电脑与维修费债权之
间具有同一性。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2
条第1款的规定,纵然该电脑属于李某所有,
但无论康成公司是否知道此事,康成公司均可
留置之。《民法典》第457条规定:“留置权人
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
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电脑
被偷后,康成公司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故
B项选。
康成公司有权占有的电脑被侵夺,其有权
向李某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选。
本题中,是王某与康成公司订立的电脑维
修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康成公司有权请
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故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所考查的留置权诸项考点,关联性
较强,故尽管本题具有综合性,但是考查难
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三:
(1)如B项所示,占有人遗失占有物,
意味着丧失占有。
(2)如C项所示,所有权人侵害有权占
有后,占有人对所有权人依然享有占有返还
请求权。换言之,侵害有权占有的所有权人
所形成的占有,依然是无权占有。
(3)如D项所示,留置权人同时作为债
权人,其债权请求的对象为合同的相对人,
但未必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
专 题
47
担保物权竞存
一、一物之上并存多个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371-⋯
甲就动产A和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
是未办理登记。后甲和对此知情的丙就动
产A又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再
后,甲与丁签订了动产A抵押合同并办理了
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2-回
忆版-多)
由于丙系恶意,故其不能优先于乙受偿
·220·
第14讲担保物权
⑧由于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其优先于
乙受偿
◎受偿顺序是丁、丙、乙
①受偿顺序是丙、丁、乙
考点动产一物多押的受偿顺序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2项
的规定,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据此,本题中,丙
的抵押权因已经登记,可优先于乙未经登记的
抵押权受偿。故A项不选,B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1项的
规定,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
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据此,
本题中,丙的抵押权登记在丁的抵押权登记之
前,可优先于丁受偿。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评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动产一物多押,
先成立的抵押权未登记,后成立的抵押权已
经登记的,后者优先于前者受偿,且不问后
者是善意或恶意。换言之,上述判断可理解
为《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的例
外情形。
37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
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
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
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
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3/
38-多)
④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丁优先于乙受偿
①丙优先于乙受偿
考点一物之上并存多个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解析一物之上并存已登记的抵押权、已直接
占有的质权的,根据公示的先后确定受偿的顺
序。本题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质权
占有在后,因此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受
偿。故A项选,D项不选。
在担保物权竞存时,留置权具有最为优先
的受偿效力。故B项不选,C项选。
答案AC
2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较为
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在于动产担保物权
竞存时的受偿顺序:①留置权;②已登记的
抵押权和已占有的质权,先公示者优先;
③未占有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二、价款抵押权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
中的适用
373
甲将自己的一架钢琴出卖给乙,但约
定价款付清前甲保留该钢琴的所有权。乙
拿到钢琴后即将该钢琴抵押给不知情的丙,
且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在7天后为
甲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后甲、丙均主
张就该钢琴优先受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3-回忆版-多)
甲优先于丙受偿
⑧丙优先于甲受偿
⑥甲、丙按比例受偿
①丙善意取得抵押权
专题
·221·
④
网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卷
考点价款抵押权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
适用
解析甲向乙赊账销售,为乙购买钢琴提供融
资,故甲所保留的所有权为担保融资债权人的
价款融资债权的动产担保权。该保留所有权于
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可优先于标的物买受人
的其他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据此,甲的保留所
有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故A项选,B、C项
不选。
因钢琴已经被甲保留了所有权,故乙以之
向丙抵押构成无权处分。因乙向丙抵押时,甲
的保留所有权尚未登记,故丙可以相信钢琴的
占有人乙为所有权人,丙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故D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综合性不
强。但本题的考点具有延伸性,即在保留所
有权买卖中,考查动产抵押的规则,故具有
一定的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动产抵押与保留
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均为动产担保的形
式,故动产抵押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范围”“价款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
等规则均可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和融资
租赁。
三、一物多押之部分抵押权的变更
374>》-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
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
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
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
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
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
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1-单)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
银行200万元
⑧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
丙银行500万元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
丙银行300万元
①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
银行300万元
考点一物多押时部分抵押权的变更
解析《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抵押
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
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
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
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黄河公司的
房屋一房三押。甲、丙银行约定交换顺位为部
分抵押权变更,因此,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即
乙银行)书面同意的,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
影响。在这里,乙银行的“固有利益”为“有
权在第一顺位抵押权受偿100万元后,就余额
部分受偿”。由此出发,抵押物变价600万元,
丙银行因与甲银行的顺位交换,取得抵押权的
第一顺位,有权优先于乙银行受偿。但是,受
到乙银行“固有利益”的限制,丙银行只能优
先于乙银行受偿100万元,其后即轮到乙银行
受偿3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仍然根据丙
银行与甲银行的顺位交换协议,丙银行优先于
甲银行受偿。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g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条文的一般性规定适
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分析。
·222·
第十五讲
担 保债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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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48 保 证
专题
一、人保与物保的区分
375>⋯⋯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
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2008/3/53-多)
⑥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
丙”
⑧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
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
款,由本人负责”
①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
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考点保证允诺
解析保证允诺,是第三人具备保证人身份的
基础。保证允诺由两个要素组成:①作出了担
保意思表示;②未以特定物作为担保基础。
丙通过书面形式表明自己是保证人,符合
保证允诺的两个要素,构成保证。故A项选。
丁表示“债务人不还,我来还”,作出了
担保意思表示,且未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基础,
构成保证。故B项选。
戊表示“债务人不还,我负责”与表示
“债务人不还,我来还”同义,作出了担保意
思表示,且未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基础,构成
保证。故C项选。
己作出担保意思表示的同时,指定特定的
担保财产的,并非构成保证。故D项不选。
答案 A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采取直接考查
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是,第三人是否作
出保证允诺是判断其是否为保证人的关键。
保证允诺的作出方式有二:①表明保证人身
份;②表明保证人责任,即表明“债务人若
到期不履行债务,则由自己履行”。
·223·
48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乙
公司向甲公司供货,约定特殊条款,甲公
司的董事长张某以其全部财产(包括但不
限于房产、车、股权、债券等)担保甲公
司付款,若甲公司未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
则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签字盖章,但
未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未如约履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乙公司可以就张某的财产主张抵押权
⑧担保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乙公司可以在张某承诺担保的范围内主
张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①特殊条款违反物权客体特定,绝对无效
考点保证允诺、人保与物保的区分
解析本题中,张某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并
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基础。因“全部财
产”不具有特定性,故张某并未以特定财产作
为担保基础,因此张某的担保构成保证。
张某与乙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但因
张某的担保构成保证,因此乙公司对张某的财
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故A项不选,B项选。
因张某明确表示愿意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所以其构成连带责任保证。故C项选。
张某的担保构成保证,不涉及担保物权,
没有客体特定性的要求。故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将人保与物保的概念区分作为考查
对象,较为新颖。本题要求考生看透“未提
供特定财产”与“以自己的一切财产担保”
同义,故具有一定难度。
二、先诉抗辩权
377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
376》
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2003/3/36-多)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⑧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
亲属居住的住宅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①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考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解析《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
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
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
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故
A、C项选,B项不选。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权人或
其代理人作出,否则不视为放弃。故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需要关注的是D项。其所包含的知
识点在于,放弃具有特定相对人的民事权利,
不仅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
且要求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该特定的
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例如,放弃债权,需
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或
其代理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先诉抗辩
权,则需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保证
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三、保证期间
378
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
·224·
籁15讲◎担保债权
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应于2012
年5月履行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
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
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2012年5月,
丁公司债权到期。关于《协议二》中张某
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2013/3/88-任,缩写)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考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解析《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
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
此,张某所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在此基础
上,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6个月。故A项选,B项不选。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
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
讼时效。”因此,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为先诉抗辩权消除日(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一
切法律手段日)。既非主债务到期时,也非保
证期间届满时。故C、D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且考点之间
具有密切联系,所以综合性不强。与此同
时,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379 2》》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
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
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
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
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3/
93-任)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
③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
仍可行使抵押权
◎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6个月
①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2年
考点保证期间与抵押期间
解析《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
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
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A项选,B项
不选。
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贺某与张某并未约定
保证期间,所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6个月。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抵押与
保证两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本
题采用的是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难度不大。
四、主债务期间变动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
380》>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
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
专题4
·22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
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
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
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
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
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2014/3/10-单,改编)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①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
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期间的计算、主债务期间变动对于
保证责任的影响
解析《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规定:“债权
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据此,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依然
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到期日计算。根据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
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据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三笔债权的保证期间
届满日分别为:2013年1月底、2013年2月
底、2013年3月底。甲公司请求丙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的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此时前两
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丙公司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第三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选,其他项
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是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故较为简单。
专 题
49 定 金
一、定金性质的确定
381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
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
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
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
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2003/3/5-单)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
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⑧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
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
到的损失
①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定金约定
解析乙在与甲缔约磋商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
赔偿甲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甲向乙交付
的1000元,因甲、乙均未明确约定其定金性
质,所以不构成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即甲
可以请求乙返还该1000元,但是不得主张双倍
返还。故A、C项不选,B项选。
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无违约责
·226·
真
卷
第15讲◎担保债权
任可言。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故较为简单。
二、定金数额的确定
382 2>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
“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
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
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
确的?(2004/3/8-单)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
定金合同不成立
⑧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
定金合同不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
定金合同的变更
①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
20定金合同无效
考点定金数额的确定
解析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不相符的,视为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以实际交付额为准。故A、B项不选,C项选。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额的20否则,
超出的部分不构成定金。本题中,实际交付的
定金数额为2万元,并未超过主债额的20%,
不存在无效的问题。故D项不选。
答案C
S)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故较为简单。
专题9
·227·
16
第十六讲
人 格保护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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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专 题
50 人格保护
真题卷
一、生命侵权、身体侵权
(一)生命侵权
3832>>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2016/3/22-单)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⑧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戊为报复欲置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
重伤
⑤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
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考点生命侵权
解析生命侵权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具有
过错;②剥夺他人生命;③行为具有违法性。
故A、D项与生命侵权无关,不选。
在我国民法中,“他人同意”并不构成生
命侵权的合法理由,而“协助自杀”则意味着
故意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B项选。
·228·
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但是未导致他
人死亡的结果的,在民法上不构成生命侵权。
故C项不选。
答案B
评论
本题考查对象单一,没有难度。需要注
意的是,以往考试中的人格侵权,考点在于
名誉、隐私、肖像、姓名侵权,而本题系首
次考到生命侵权。
(二)身体侵权
384 2>>
甲因车祸双腿高位截瘫,高价安装了
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
后续保养费用也极为昂贵。某日,乙因与
甲发生纠纷,将甲的假肢打断。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甲对假肢拥有所有权
围乙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藤16讲◎人格保护
◎乙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①甲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身体侵权
解析必须由专业人员拆卸而不可自由拆卸的
身体的人工组件,理论上认定为身体的组成部
分,而非财产。故A项不选,B项选。
本题中并未言明乙打断甲的假肢损害了甲
的健康。故C项不选。
本题中,乙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应承担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必须由专业人员拆卸而不可自由拆卸
的身体的人工组件,也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的判断,并无立法规定,故本题属于观点展
示题,对考生的理论掌握要求较高。
二、姓名侵权
385>⋯
林一(有网名,网红)于2个月内申
请改名字11次,从林一依次改到林十一,
最后几次因频繁申请被驳回。于是林一直
播宣称:若这次不通过他的改名字申请,
将继续申请改名为林十二。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多)
若有人盗用林一网名,构成侵权
⑧若有人盗用林一网名,不构成侵权,因
为网名不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改名是行使姓名权的体现
①林一短期内多次申请改名违反了诚信原则
考点姓名侵权、权利的滥用
解析现用名、曾用名、笔名、网名、艺名等,
能够锁定主体的,皆为姓名。妨害姓名自由、
盗用他人签名、假冒他人本人的,构成姓名侵
权。故A项选,B项不选。
姓名权包含了姓名自由的内容,据此,改
名属于行使姓名权。故C项选。
本题中,林一短期内多次改名,固然属于
行使姓名权,但构成权利的滥用,即违反诚信
原则。故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考查了权利的滥用,具有一定理论
性,但案情简单,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享有权利”与
“权利滥用”并不矛盾,后者恰恰以前者为
前提。根据诚信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不
得损害公共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构
成权利滥用。
386>>⋯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
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
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
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
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
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2011/3/24-单)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
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③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
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姓名侵权、肖像侵权、网络侵权
解析本题中,乙医院对甲构成侵权,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对侵权后果
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
项不选。
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姓名,属于
对他人姓名的盗用,构成姓名侵权。故C项选。
·229·
专题5
◎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本题中,甲的照片仅见鼻子和嘴部,表明
根据照片不能锁定本人,该照片不构成肖像,
乙医院不构成肖像侵权。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案情简单,直接对应考点,故较
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擅自使用他人姓
名的,构成盗用,进而构成姓名侵权。
三、肖像侵权
(一)肖像侵权的构成
387>>--
一培训机构和某知名法考讲师签订授
课合同,并将该讲师的照片用于宣传;一
报纸也将该讲师的照片用于宣传,但在其
眼部打上了马赛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19-回忆版-单)
A培训机构侵犯了该讲师的肖像权
B报纸侵犯了该讲师的名誉权
◎报纸侵犯了该讲师的肖像权
①培训机构不构成侵权
考点肖像侵权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解析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的要件是“擅自+无合理使用事由”。本题中,
培训机构与该讲师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授课合
同”,即约定的是授课问题,并未言明该“授
课合同”中约定了该讲师的肖像使用问题,所
以培训机构擅自使用该讲师的照片用于宣传,
构成肖像侵权。故A项选,D项不选。
名誉侵权以“侮辱、诽谤”为行为要件,
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后果要件,本题中无此
情节。故B项不选。
肖像以“自然人形象在外部载体上的再
现”为特征。本题中,报纸所使用的照片“眼
部打上了马赛克”,这意味着无法辨认照片中
的人物是谁,即该张照片并非肖像。故C项
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直接考查肖像侵权、名誉侵权的构
成要件,但要求考生对题目情节精准把握,
如“授课合同”并非“肖像使用许可合同”、
“眼部打了马赛克的照片”意味着“并非肖
像”,从而准确把握命题人的考查意图。
3882>》
周某的一段关于“周氏爆炒小龙虾”
网上直播带货的小视频很火爆,李某看见
此视频后,把视频中周某的脸通过AI换脸
技术改为自己的脸,并将宣传文案改为
“李氏爆炒小龙虾”。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周
某的哪些权利?(2023-回忆版-多)
A著作权
B名誉权
◎姓名权
①肖像权
考点著作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肖像
侵权的构成要件
解析 周某的视频构成作品,周某作为作者,
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包含“保护作品完整
权”的内容,李某的AI换脸行为构成了对周某
作品的擅自修改,侵犯了周某的著作权。故A
项选。
名誉侵权以实施侮辱、诽谤等有辱他人尊
严的行为,贬损了他人名誉为构成要件。本题
中,李某的AI换脸行为并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
成要件。故B项不选。
姓名侵权的构成要件,或是干涉、盗用、
假冒,或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
李某的AI换脸行为不符合姓名侵权的构成要
件。需要注意的是,“假冒”即冒充他人。李
某是将周某的形象换成自己的形象,不构成假
冒。故C项不选。
·230·
荡16讲O:人格保护
污损、丑化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形象
的,构成肖像侵权。本题中,李某的AI换脸行
为构成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形象,成立肖像
侵权。故D项选。
答案 A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但考查方法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故难度不大。
389 >》
甲为A公司配音,A公司擅自将所获
取的甲的声音资料用于AI开发,后开发出
一款AI软件,众多用户通过该软件使用甲
的声音制作AI视频,甲对此深感困扰,抑
郁成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5-回忆版-多)
AA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不存在“声音
权”
BA公司擅自使用甲的声音,构成侵权
◎甲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①甲无权请求A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考点声音的保护
解析 对于声音,能够锁定本人的,适用肖像
保护的有关规定。故A项不选。
擅自使用他人的声音,类比擅自使用他人
的肖像,没有合理使用事由的,构成侵权。故
B项选。
成立声音侵权的,构成侵害人格权益,造
成精神损害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C
项选,D项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对考点进行直接考查,没有难度,
但要求考生明确“声音等同于肖像”这一
判断。
(二)他拍肖像的转让
390>>---------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
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
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
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
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22-单)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
好者行使
⑧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①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考点他拍肖像的转让
解析他拍所得肖像,肖像权属于被拍者,著
作权属于拍摄者,所有权的归属看肖像交付与
否(交付前归拍摄者,交付后归被拍者)。故A
项不选。
广告商擅自使用该明星的肖像,且没有合
理使用的事由,对该明星构成肖像侵权。故B
项选。
名誉侵权以“侮辱、诽谤”为行为要件,
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后果要件,本题中无此
情节。故C项不选。
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属于擅自使
用他人肖像,且没有合理使用事由,构成肖像
侵权。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对于考点的考查
方式直接,难度较低。
391
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
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
·231·
专题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
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
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17/3/21-单)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⑧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①不构成侵权
考点 他拍肖像的转让
解析身体侵权的表现形式为破坏身体的完整
性与自主性,据此,本案不涉及身体侵权。故
A、C项不选。
李某为丁某拍摄照片,照片的肖像权人为
丁某,著作权人为李某。据此,蔡某擅自使用
该组照片,且无合理使用事由,不仅侵害了丁
某的肖像权,还侵害了李某的著作权。故B项
选,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将肖像权、身体权、著作权合并考
查,具有综合性,但是考查角度单一,即相
关权利的侵权形态。同时,本题中“构成肖
像侵权”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为“擅自+无合理使用事由”,至于侵权人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在所不问。
四、隐私侵权
(一)隐私侵权的构成
392 >>
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
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
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
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
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
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3/66-多)
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⑧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①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 隐私侵权、职务侵权
解析]黄小某的私生子身份,系其隐私。报社
擅自公开该隐私,构成隐私侵权。故A项选。
荣誉是官方授予的光荣称号,本题不涉及
荣誉问题。故B项不选。
吴某是报社记者,其侵害黄小某的隐私,
是职务行为,构成职务侵权,由报社承担替代
责任。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 A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法直接,知道考点即可作答,
较为简单。
393>>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
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
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
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
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
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3/68-多)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⑧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①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考点姓名侵权、隐私侵权、肖像侵权、名誉
侵权
·232·
第16讲◎人格保护
解析曾用名可以锁定本人,构成姓名。但网
民爆出牛某的曾用名,不属于姓名的盗用,不
构成姓名侵权。故A项不选。
儿时相片可以锁定本人,构成肖像。网民
擅自公开牛某肖像,且没有合理使用的事由,
构成肖像侵权。故B项选。
恋爱史构成隐私,网民发掘并公开牛某的
恋爱史,属于窥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构成
隐私侵权。故C项选。
名誉侵权以“侮辱、诽谤”为行为要件,
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后果要件,有人捏造牛
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诽谤且损害牛
某名誉,构成名誉侵权。故D项选。
答案 BCD(司法部答案为CD)
评 论
本题将四种人格侵权合并考查,具有较
强的综合性,对于考生对各人格侵权构成要
件的掌握要求较高,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是《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司考题,
在当时,“肖像侵权”以“具有营利目的”
为要件,故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中没有B项。
在《民法典》颁布后,“肖像侵权”以“擅
自+无合理使用事由”为要件,故B项选。
(二)隐私侵权与肖像侵权的关系
394>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
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
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
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
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
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62-多)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⑧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①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解析本题中,影楼擅自卖甲的照片给制药公
司,且没有合理使用事由,构成肖像侵权。故
A项选。
影楼为甲照相,享有照片的著作权,即版
权。故B项选。
根据影楼与甲的约定,甲基于自己的肖像
权,授权影楼将照片用作橱窗广告,但并未授
权影楼出卖其照片。影楼擅自卖照片给制药公
司,相对于甲与影楼的约定,构成违约。故C
项选。
题目中并未明确甲展示于影楼橱窗的照片
包含隐私信息,且该照片能够用于橱窗展示,
可知其并无隐私信息。在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
隐私信息的情况下,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
致隐私侵权。故D项不选。
答案ABC
评 论
本题将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采取直接考查的
方式,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侵害肖像权的
情况下,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隐私信息,则
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395 2>>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
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
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
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
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3/19-
单)
会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⑧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
成侵权
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
其支付报酬
①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
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专题5
·233·
考点隐私侵权与肖像侵权的关系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考点隐私侵权与肖像侵权的关系
解析乙所出版的甲的照片,具有隐私信息,
因此,乙属于擅自公开甲的隐私,构成隐私侵
权。故A项选。
默示是指以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本题中,
甲并无任何表明同意的行为。故B项不选。
乙为甲拍摄照片,乙是著作权人,意味
着乙是作者,甲并未参与创作过程。故C项
不选。
乙是著作权人,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
侵害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人格权与著作权合并考查,跨度
较大,综合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从“他拍所得肖像,拍摄者是著作
权人”之判断,可以得到“被拍者并非作
者”的结论;
(2)肖像内容具有隐私信息的,擅自公
开该肖像,不仅构成肖像侵权,而且构成隐
私侵权。
五、名誉侵权
396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
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
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
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
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
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22-单)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⑧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①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考点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侵权责任
解析甲假冒乙办理信用卡,对乙构成姓名侵
权。故A项选。
名誉侵权以“侮辱、诽谤”且“有损他人
名誉”为构成要件。本题中,甲损害了乙的名
誉,但其行为并无侮辱、诽谤的情节,不构成
名誉侵权。故B项不选。
在我国民法中,并无“信用权”这一人格
权利。故C项不选。
丙银行尽到了依规审查义务,对乙的损害
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丙银行将乙
的姓名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对乙构成侵
害,需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两种人格侵权及侵权责任的类型
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采用直
接考查的方式,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D项。在民法中,
侵权责任的类型并不以“损害赔偿”为限。
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八项: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
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八项侵权责任
的类型中,除“赔偿损失”之外,其他侵权
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六、荣誉侵权
397
乙与甲长相酷似,平常也有交往。乙
获悉甲获得了“劳动模范”的称号与奖金,
便伪造甲的证件签字并冒领。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多)
乙侵害了甲的荣誉权
⑧乙侵害了甲的财产权
乙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①乙构成不当得利
·234·
第16讲◎人格保护
考点财产侵权、荣誉侵权、姓名侵权、不当
得利
解析《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
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
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
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据此可知,荣
誉侵权的构成,以“非法剥夺”“诋毁、贬损”
“该记载未记载或记载错误”为客观要件。本
题中,冒领他人的荣誉证书、奖金,不构成荣
誉侵权。故A项不选。
甲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在有关部门向甲交
付之前,所有权并不属于甲,所以乙并未侵害
甲的财产权。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题中,乙假冒甲
的姓名,构成姓名侵权。故C项选。
乙假冒甲获得荣誉奖金,没有法律上的依
据,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本题对考生法律概念的掌握程
度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难度。
七、自然人个人信息侵权
398 2>>
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
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
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7/3/20-单)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⑧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
事权益
①该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个人信息的保护
解析身份权,是指基于特定的家庭地位或社
会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本题与身份权无关。故
A项不选。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实施了侮辱、
诽谤等有辱他人尊严的行为;②导致他人的社
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没有名誉侵权的情节。故
B项不选。
本题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资
料。自然人保有其个人信息的利益,受法律保
护。《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
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
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
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
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故C项选。
既然擅自出卖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那么该公司与张某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
权。故D项不选。
答案C
29
评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考查内容均为基本概念,无需
分析法律关系,故没有难度。
专题
·235·
50
17
第十七讲
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张翔
专 题
51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真题卷
一、过错责任原则
399 2>》
金某回家需经过小区中的某条道路,
但有辆皮卡车违规占道多日,物业公司未
作处理,金某只好绕道而行。某日,金某
在经过时,大风吹落19楼史某家阳台上的
木质晾衣竿,金某被砸中,受重伤。关于金
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1-回忆版-单)
史某承担赔偿责任
?史某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①皮卡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 过错与因果关系
解析史某家的晾衣竿坠落致金某损害,属于
脱落、坠落责任,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因
本题中并无史某没有过错的描述,推定史某具
有过错。故A项选。
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所遭受的损害,需承
·236·
担安全保障责任,而该责任为过错责任,需以
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为前提。本题中并无物业公
司具有过错的描述,推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故B、C项不选。
皮卡车车主虽违规停车,但与金某的损害
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没有侵权责任。
故D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将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归责原
则、因果关系作为考查对象,考点较为基
础,但要求考生对案件进行分析,具有一定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推定”方法的运
用。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如本题中的物
业公司,首先推定其没有过错,再在题目中
寻找行为人有过错的描述,若没有,则按推
定作答;依法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如本
题中的史某,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再在题目
中寻找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描述,若没有,则
按推定作答。
第17讲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4002>
某小区野狗频繁出没,业主向物业反
映,物业未采取任何措施。某日,马大姐
出门倒垃圾,不慎将厨余垃圾洒出,引
起野狗疯抢。小学生小明吃着香肠路过,
不幸被野狗围堵咬伤。关于对小明的损
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0-回忆版-单)
A马大姐和小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⑧马大姐应承担责任
◎小明自己存在问题,损害自己承担
①物业应承担责任
考点过错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小明被野狗咬伤,不适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只能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谁具有过错”是认定本
案侵权责任承担的关键。首先,马大姐无法预
见“垃圾没倒好”会导致“小明被野狗咬伤”,
所以马大姐没有过错。其次,小区业主对小明
的损害更无过错。故A、B项不选。
对于小明来讲,其无法预见“吃香肠”会
导致自己“被狗咬”的后果,所以小明没有过
错。故C项不选。
本题中,小区物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
务。业主向物业反映小区里的野狗问题,物业
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物业存在过错,所以应
由物业对小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D
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是,民法上的过
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而无论是故意
还是过失,均需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会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能否预见,是判
断过错之有无的基本方法。
二、公平责任原则
401 >>>
牛二抢夺翠花的钱包后逃逸,大强见
状遂追赶牛二。牛二慌不择路,逃向火车
道,被火车撞死。大强也被火车撞成骨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
单)
A翠花需对牛二赔偿
?大强需对牛二赔偿
◎大强需对牛二补偿
①翠花需对大强补偿
考点无因管理、公平责任
解析本题中,翠花对牛二的损害不存在致害
行为,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不选。
本题中,大强并不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追赶
行为会导致牛二被火车撞死,所以大强没有过
错,无需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牛二承担赔偿责
任。故B项不选。
进而,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
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
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可知公
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双方无过错+有因果关
系”。本题中,造成牛二损害的原因是火车,
而非大强的追赶行为,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
大强也无需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牛二的损害承
担适当补偿责任。故C项不选。
本题中,大强是在没有追赶牛二的义务的
情况下,为了翠花的利益去追牛二,对翠花构
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翠花需对大强的
损害适当补偿。故D项选。
答案D
P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且对考生对于知识的精准掌握和理
专题①
·23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解具有较高的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因果关系要件是公平责任的必备要
件,认为“双方均无过错即需承担公平责
任”的观念是错误的;
(2)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采取“近因原
则”,而不可无限放大,直至漫无边际。
402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
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
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
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
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
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11-单)
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⑧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
责任
①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公平责任的构成
解析]本题中,“提供绳索以备不测”的事实
表明甲、乙双方已经预见到攀爬阳台的危险,
且并未轻信可以避免,所以双方均无过错。但
是,毕竟甲的损害系乙所提供的绳索断裂所致,
所以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故A项选,B项
不选。
另外,丙、丁“协助固定绳索”的行为与
甲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人不承担任
何侵权责任。故C、D项不选。
答案A
q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对于“过错”的判断,需要立足于题干
的阐述来加以把握,以命题人的表述为切人
点,而不可先人为主。
403 >>>
2020年9月20日下午,某理发店店主
李某邀请员工曾某掰手腕,曾某同意。在
掰手腕的僵持过程中,李某突然发力,导
致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曾某为右侧肱
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
能障碍,目前属于十级伤残。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李某应对曾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⑧李某应对曾某的医疗费酌情分担
◎李某侵害了曾某的身体权
①李某侵害了曾某的健康权
考点公平责任的构成
解析李某与曾某掰手腕,构成自甘风险的文
体活动。对于曾某的损害,李某具有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在
掰手腕过程中的“突然发力”,属于常规操作,
李某不能预见会因此造成曾某损害,因此李某
没有过错,更谈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故A项不选。
尽管李某与曾某均无过错,但曾某的损害
是李某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平
责任,李某应酌情分担曾某所遭受的损失。故
B项选。
身体侵权、健康侵权以致害人具有过错
为条件,本题中,李某并无过错。故C、D项
不选。
[答案B
评论
本题直接考查公平责任,案情简单,可
直接作答,没有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公平责任的本质
是分担损害,而非承担责任,故李某应承担
公平责任,但并不构成对曾某的身体、健康
侵权。
·238·
第17讲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专 题
52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404
答案C
405
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
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
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
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
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
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2017/3/22-单)
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①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考点财产侵权情况下财产损失额的界定方法
解析《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
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题中,手镯的市
场价格为9万元。故C项选,其他项不选。
评 论
本题直接考查条文内容,无需分析法律
关系,较为简单。但是,本题考查条文中的
细节,要求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尽量详尽。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受害人“买
价”与“卖价”不相符时,“卖价”为市场价格。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
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
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
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
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
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
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
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3/13-单)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
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⑥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
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①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考点侵害法人名誉权、侵害个人名誉权及精
神损害赔偿
解析在我国民法中,只有自然人有权主张精
神损害赔偿,法人、单位不享有此项权利,因
此,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民法典》
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名誉权。”据此,“侮辱、诽谤等方
式”为名誉侵权所必备的客观要件。本题中,
薛某在晚报上的报道是根据“已被法院查明的
主要犯罪事实”作出的,不构成诽谤。同时,
该报道对国土局使用了“贪污局”的称谓,但
是并未对相关个人使用侮辱性词汇,故并未对
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构成名誉
侵权。因此,薛某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但未
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在此基础上,因法人不
存在精神利益,所以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言。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专题⑦
·23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卷
评 论
本题将名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两个考
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性。同时,本题将对
单位的名誉侵权与对个人的名誉侵权合并考
查,对考生的案件分析能力有较高要求。考
生要做对本题,不仅要准确把握名誉侵权的
构成要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而且要从
“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区分角度来
进行法律思考,故本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人格意义特定物侵权
406>---
甲男、乙女欲结婚,同婚庆公司签订
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甲男、
乙女拍照以及为乙女单独摄影。甲男付了
1000元定金,约定一方如果违约,赔偿1万
元。在结婚当天,甲男口头要求婚庆公司
也为其单独摄影,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在
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不慎将摄像机损
坏,甲男的个人摄影全部毁损,甲男为此
抑郁成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1-回忆版-多)
会甲男、乙女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和定金
罚则
⑧乙女可以向婚庆公司索赔
◎婚庆公司应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
①甲男可以向婚庆公司索赔
考点违约责任、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支付了定金,
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只能就违约金和定金罚
则选择适用,而不得同时主张。故A项选。
与婚庆公司订立合同的为甲男、乙女双方,
因此在婚庆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均可
向婚庆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B、D项选。
甲男在婚礼上的个人摄影也属于具有人身
意义的特定物,但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以侵害人具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为条件。本题中,婚庆公司的“不
慎”仅表明其具有过失,但非重大过失,因此,
甲男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不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具有复合性。
本题对于考生对考点把握的精准性要求较
高,如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的处理、具有人
身意义的特定物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件
等,故具有一定难度。
407 2》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
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
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
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
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
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
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21-单)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⑧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①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中,文某撞坏了冯某的车辆,应承
担赔偿损失责任。因冯某的轿车并非全损,所
以文某只承担修车费用即可,无需赔偿新车。
故A项不选。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具有重大
纪念意义的物品,冯某的“爱车”并非具有人
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冯某不得因“爱车”受
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失恋并非人格损害,
且与文某的撞车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冯某
也不得因失恋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不
选,D项选。
·240·
第17讲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人身侵权才会产生赔礼道歉的后果,文某
对冯某仅构成财产侵权,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
责任,但无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故C项
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三、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08>>>-----
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
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
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
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08延/3/16-单)
四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⑧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①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考点侵害死者人格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
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
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
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纵然甲已经死亡,乙依然构成侵权,需承
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项不选。
乙侵害了甲生前的名誉,需对甲的近亲属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B项选。
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况下,近亲属系
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代表死
者主张赔偿,且近亲属也并不以配偶或子女为
限。故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问题很直观,难度
不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侵害人侵
害致死或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时,近亲属对侵
害人所享有的是“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权。这意味着:①近亲属无需以死者的名
义主张权利;②所得的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
产,不适用继承规则。
409>>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
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
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
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9-多)
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⑧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
请求权
◎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请求权
①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
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考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医院误摘张某的肾脏,侵害了张某的身
体权、健康权,且术后感染导致张某死亡,医
院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故A项选。
张某在死亡之前,已经享有对医院的医疗
费赔偿请求权;张某死亡后,该请求权转化为
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近亲属继承。故B项选。
张某在死亡之前,也已经享有对医院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张某死亡后,该请求权
转化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近亲属继承。故
C项选。
专题⑦
·241·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张某因医院的侵害行为致死,其配偶、父
母和子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四个考点均属于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的范畴,跨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B、C、D项,即
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两类:
①近亲属自己的(D项);②继承死者的
(B、C项)。
410 >>>
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
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
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
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
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
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
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
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
22-单)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⑧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
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①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
侵权之诉
考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欢欢与欣欣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欣欣医院因过错致欢欢损害,不仅违反了医疗
合同,而且构成人身侵权。故A项正确,不选。
本题中,因欢欢生前已经向法院对欣欣医
院提起诉讼,故欢欢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
承其对欣欣医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
欢欢的继承人对欣欣医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
继承欢欢的,所以欣欣医院所支付的精神损害
赔偿金也构成遗产,可由欢欢的近亲属继承。
故B项正确,不选。
死者的人格利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其生
前的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人格利益不受
侵犯。洋洋对欢欢生前的名誉进行诽谤,构成
名誉侵权。故C项正确,不选。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
告。据此,欢欢母亲对洋洋提起的侵权之诉,
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故D项错误,选。
答案D
评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结合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是所考查的两个考点具有密切联系,
故题目的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B项:在死者生前
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承的情况
下,不仅其请求权性质为遗产,而且基于该
请求权获得的赔偿金,在性质上也为遗产。
四、自甘冒险的文体活动
411>>
两伙人打篮球,甲扣篮时砸到了乙,
丙对此不满,将球砸向甲,导致甲鼻梁骨
折。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和风险承担,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B丙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对其损害自担风险
①甲对其损害自担风险
考点自甘冒险的文体活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
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
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
·242·
第17讲C 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题中,甲致乙损害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乙自担风
险。故A项不选,C项选。
丙致甲损害是出于故意,因此,丙应对甲
承担赔偿责任,甲无需自担风险。故B项选,
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属于单一考查
题,虽要求考生分析法律关系,但分析方法
较为简单,故难度不大。
五、见义勇为的三方关系
412 >>>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
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
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
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
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
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
67-多)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⑧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
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考点见义勇为的三方关系
解析《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
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
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
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
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故C项选。
本题中,张某为防止李某受惊的马致小学
生损害而使自己受损,所以张某为见义勇为者,
李某为侵权人,小学生为受益人。由此出发,
李某作为侵权人应予赔偿。故A项选。
食品店非动物饲养、管理人,且因“该地
并不禁止燃放爆竹”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故B、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所考问题为基本考点,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根据《民
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在见义勇为三方关
系中,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包括两种
情形:
(1)致害人可以赔偿时,受益人承担
“可以适当补偿”的责任;
(2)致害人无力赔偿或无法寻觅时,受
益人承担“应当适当补偿”的责任。
专题
·243·
⑤②
18
第十八讲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专 题
53 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
张翔
一、教唆、帮助侵权
413》--⋯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
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
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
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2004/3/13-单)
售票员
⑧公交公司
◎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①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考 点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解析本题中,售票员教唆其他人殴打赵某,
题目中未说明动手打人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
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教唆者、帮
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售票
员是公交公司的员工,但其教唆行为“并非为
了工作”,即不具有执行职务的目的,不构成
职务行为。因此,售票员与打人者承担连带责
任。本题作为单项选择题,C项最为完整,选;
其他项不选。
答案C
S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法,问题直观,只是对
“职务行为”的界定(具有职务目的)有所
要求,难度不大。
414 》
阿东把车借给阿西。阿西为买烟,临
时将车停在旁边,钥匙没拔。17岁的阿
南教唆15岁的阿北说:“这车我开过,你
要不要试试?”于是阿北就在阿南的指导
下将车开走,路上把阿中撞成重伤。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回忆版-
多)
阿东应当对阿中承担责任
⑧阿南的监护人应当对阿中承担责任
⑥阿北的监护人应当对阿中承担责任
⑤阿西应当对阿中承担责任
·244·
真
题
卷
藤18谢和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考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
任与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
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题
中,车辆所有人阿东借车给阿西,阿东并无过
错,所以不承担责任。故A项不选。阿西借阿
东的车,但车辆致损时并非阿西驾驶,所以
阿西并非上述条文中的“使用人”。阿西“钥
匙没拔”的事实不能表明其具有过错,因为
从“钥匙没拔”的事实难以预见到“偷车致
损”的后果,所以阿西不承担责任。故D项
不选。
《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文中,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教唆、帮助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题中,阿南、阿北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不适用该条文,而应适用《民法典》第
1168条“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由二
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民法典》第1188条
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
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
权责任。”因阿南、阿北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以由阿南、阿北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故B、C项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且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教唆、帮助他
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教唆、帮助者
需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否则,不
构成教唆、帮助侵权,而构成共同加害
侵权。
二、行为结合
415>>》
甲开了一辆大货车(货物超高),过路
时挂住电线杆,把电线挂落。因为天黑且此
路段没有路灯,乙开车时轧到了电线,致行
人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回忆
版-单)
甲、乙负连带责任
⑧甲负全部责任
◎乙负全部责任
①甲、乙负按份责任
考点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解析本题中,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甲
与乙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损害,且因果关系
逻辑环环相扣,所以构成无意思联络的间接
行为结合。《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2人
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
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
对损害的发生,甲具有过错,而乙没有过错,
所以由甲承担全部责任。故B项选,其他项
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当事人“过失”
的判断方法:题目使用“责怪”语气的,当
事人具有过失;题目使用“开脱”语气的,
当事人没有过错。本题中,“天黑”“没有路
灯”的表述,即为“开脱”。
专题5
·245·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416>-----
王女士下了地铁,一边出站一边低头
玩手机。在过天桥时,王女士没有看见桥
上有一块地板翘了起来,遂被绊倒。王女
士向前摔倒时将同向而行的李女士推倒在
地。李女士可向谁主张损害赔偿?(2020-
回忆版-单)
王女士和道路管理局承担按份责任
⑧王女士和道路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只能向王女士主张侵权责任
①只能向道路管理局主张侵权责任
考点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解析本题中,李女士受损系王女士和道路管
理局的两个过错行为所致,而王女士和道路管
理局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且任何一个因素
抽去,李女士的损害都不能发生,所以王女士
和道路管理局构成无意思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因此,王女士和道路管理局
应承担按份责任。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本题中,
王女士“低头玩手机”和天桥“地板翘了起
来”之表述表明了两个过错行为的存在,认
识到这一点,是解题的关键。
417 2》
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
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
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
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17/3/67-多)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
而免责
③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
责任
◎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
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①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
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意思联络的间接
行为结合
解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
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上,一般情况下,
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免责事由才是
“尽到管理职责”。据此,本题中,甲、乙不能
通过“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故A项不选。
共同致害即共同加害,共同加害侵权以各
侵权行为人具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本题
中,甲、乙并无此意思联络,二人不构成共同
侵权。故B项不选。
本题中,甲、乙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且
两只羊共同啃光了药材,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
间接行为结合,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责
任份额的确定上,可以确定损害比例的,按照
此比例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损害比例的,
按照等额比例确定责任份额。故C、D项选。
答案CD
2g)评 论
本题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与无意思联络
的间接行为结合一并考查,考查方式具有综
合性,对于考生综合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
能力有较高要求。在所考查的考点上,前者
涉及“被遗弃、逃逸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的界定”;后者则涉及“共同侵权”与“无
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的辨析,以及“无意
思联络的行为结合”中“直接结合”与“间
接结合”的辨析,考查细致。
·246·
卷
第18讲口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专 题
54 特别侵权
一、职务侵权
(一)职务侵权的一般规定
418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
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
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
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
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3/
69-多)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⑧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①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考点职务侵权
解析本题中,“甲用人不当”与“乙不服从
领导安排”均不构成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且与
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
甲、乙无需对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A、B
项错误,选。
本题中,丙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为职务侵
权。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职
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并不对受害人承担
责任。故C项错误,选。
在职务侵权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大小以工
作人员的过错大小为基础。本题中,丙并非具
有全部过错,所以该机关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故D项错误,选。
答案A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有二:
(1)“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的事实表
明,职务行为的构成只看“是否以执行职务
为目的”的外观,至于单位或行为人的内部
因素,如在单位的工作分工、正式工或临时
工、当时的想法等,均在所不问;
(2)在构成职务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
的过错的大小构成了单位替代责任大小的
基础。
419>》
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
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
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7-多)
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
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
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
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
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职务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原
则上奉行“驾驶人责任原则”。故A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247·
专题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卷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B、C
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据此,D项中,甲、乙形成雇佣关系,乙
致人损害的后果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
不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难点在于D项。在该项中,乙为
甲代驾的行为不构成出租车公司的职务行
为。但是,由于乙与甲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
务关系,因此,乙所造成的损害依然构成职
务侵权,应由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民法典》中交
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上采取“驾驶
人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如果驾驶人构
成职务行为,则不再适用“驾驶人责任原
则”,而适用接受劳务人之责任。
(二)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
420》>⋯⋯⋯
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
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
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
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
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2014/3/21-单)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
承担补充责任
⑧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①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
原则
考点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定作人
责任
解析]本题中,李某为黄某安装空调,是执行
甲公司的职务,构成职务行为。职务行为致人
损害,由甲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李某个人对王
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甲公司与黄某
构成承揽关系,黄某作为定作人,在有指示、
选任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从题目事实上看,黄
某并无过错,因此黄某对王某也不承担责任。
故A项不选。
李某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劳务派遣的工作人
员,乙公司作为派遣方,具有过错,应在其过
错范围内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
任。故B项不选。
如前项所述,乙公司只是在过错范围内
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在王某所有损
失范围内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
不选。
本题中,甲公司的替代责任承担,以李某
具有过错为条件;乙公司过错范围内连带责任
的承担,也以李某和乙公司本身具有过错为条
件。因此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分属于两个法律制度的考点结合
考查,具有综合性,且结合考查的方式为递
进关系考查,环环相扣,具有一定难度。
二、无偿帮工责任
421>>
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
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
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3/66-单)
·248·
真
第18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减轻其责任
⑧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无偿帮工的侵权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第1款规
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
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
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甲并无过错,而
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
任。故A项不选。甲并未明确拒绝丙的帮工,
所以不存在“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
前提。故B项不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无偿
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
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
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选,D
项不选。
答案C(司法部答案为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所考查的“无偿帮工致人损
害”与“无偿帮工遭受损害”两个考点属于
同一法律制度,跨度不大,但是对于考生对
条文掌握的精确度有较高要求。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颁布后,
无偿帮工责任的规定有所变化。根据《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第4、5条的规定:
(1)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①被帮工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
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
追偿;③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2)因无偿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①根
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
责任。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
以适当补偿。③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
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
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
追偿。
4222>-
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
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
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
货车1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0/3/24-单)
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⑧甲予以适当补偿
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①丁予以适当补偿
考点无偿帮工的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中,乙帮甲买酒,即构成无偿帮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帮
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
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
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B项选,其他项
不选。
答案B
)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专题4
·24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三、定作人责任
423 >
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
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
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
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
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
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
3/62-多)
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⑥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①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定作人责任及其与职务侵权之间的关系
解析本题中,“临时叫乙”和“乙自备工具”
两个事实表明甲公司与乙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
系,而非雇佣关系。故A项不选,B项选。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
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据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
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是否承担责
任,要看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
失。本题中,乙的“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
个体户”的身份以及“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的事实表明甲公司既没有定作、选任过失,也
没有指示过失。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考法在于区分“雇佣”与“承
揽”进而确定责任。“雇佣”与“承揽”的
区分标准有三:
(1)支付报酬一方能否随意改变对方的
工作内容。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随意改变
雇员的工作内容;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
得随意改变承揽人的工作内容。
(2)劳动工具的提供者不同。雇佣关系
中,由雇主(支付报酬一方)提供劳动工
具;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提供劳务一
方)提供劳动工具。
(3)合同履行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的
履行具有连续性,而承揽合同的履行具有一
次性。
四、环境污染责任
424>>>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
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
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
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3/65-多)
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③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
死亡
⑥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①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解析符合排放标准,意味着在行政法上许可
排放,但是并不能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免责事
由。故A项不能成立,选。
2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
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
确定。据此,他人的排放行为并不能作为自己
的免责事由。故B项不能成立,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不问
过错。故C项不能成立,选。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
损害时起计算。故D项不能成立,选。
答案ABCD
·250·
第18讲和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是各考点均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范
畴,跨度不大。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
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行政法
上的合法性”与“民法上的合法性”是两个
问题:前者是指符合行政法上的行为条件,
如符合标准、经过许可;后者则是指排除民
事违法性的情形,包括因执行公务、正当防
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致人损害。因
此,具有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在民法上依然
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本题的案情。
425-------⋯
农场养鸡,飞机经常从农场上空飞过。
农场主起诉机场,主张飞机的引擎声导致
鸡惊慌而长不肥,要求机场赔偿因此造成
的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0-回忆版-多)
鸡是否是因受飞机惊吓而长不肥的证据
由机场提供
?鸡是否是因受飞机惊吓而长不肥的证据
由农场主提供
◎机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
责任
①机场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解析本题中,飞机的引擎声导致鸡惊慌而长
不肥,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为无过错责任,污染者过错之有无不属于责任
的构成要件。故C项不选,D项选。
其次,《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
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为
“不存在因果关系”,此项免责事由需由污染者
举证证明。故A项选,B项不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考查两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但均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范围,跨
度不大,且考查内容均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的基本问题,难度不大。
426>>---
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
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
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
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
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
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
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
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15/3/22-单)
④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
责任
◎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①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
等因素承担责任
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
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为无
过错责任。故A项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
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规定:“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
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
专题5
·251·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B项选,D项不选。
《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C
项不选。
答案B(司法部答案为D)
评 论
本题将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
污染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及多人污染环境的
侵权责任三个考点纳入同一题目加以考查,
具有综合性。但是,本题所考查的这三个考点
同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这一个法律制度,且考查
方式直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需要说明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多人污染环境,
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
责任,此为按份责任;但该司法解释颁布之
后,确定了“多人污染+化学反应=连带责
任”的规则,故本题现在选B项。
五、物件致损责任
(一)高空抛物责任
427 >>>
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
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
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
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6/3/24-单)
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
责任
?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
免责
◎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
权责任
①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
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安全保障责任与高空抛物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
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题中,张小飞既非经营场所、公共场
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其对所住小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A
项不选。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
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
偿。”故B项选,D项不选。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
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题中并无小区物
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所以小区物业不
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以法律条文为考查对象,考点单
一,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二)脱落、坠落责任
428>----
10楼1001室王某家装修阳台时掉了
2颗钢钉,砸坏了9楼901室李某家伸出房
檐的玻璃,钢钉和玻璃碎渣一起掉下去,
砸坏了1楼101室崔某家的顶棚。崔某将
10楼的王某、9楼的李某以及物业都起诉到
·252·
第18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回忆版-
单)
应由王某承担责任
B应由王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责任
◎应由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①应由王某、李某与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意思
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
解析 本题中,10楼的王某具有过错,而9楼
的李某没有过错,故1楼的崔某的损失应由王
某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选,B、C项不选。
物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物业具有过错,本题中
也没有物业具有过错的表述。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涉及两个制度的辨析:①本题的案情是不
是“高空坠物”?高空坠物以“不知是从几
楼掉下的”为特征,故本题并非高空坠物,
不适用高空坠物的规则(高空坠物侵权责任
为过错推定责任)。②本题是不是“无意思
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无意思联络的间接
行为结合,是指没有意思联络的若干行为因
果相继,导致同一损害的发生。因此,本题
也可构成无意思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各行
为人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本题
中,9楼的李某并无过错,故仍然由10楼的
王某承担责任。这不影响对本题的判断。
429
》>>
甲带着丁的狗去乙家做客,并把狗放
到乙家的阳台。乙对甲说:“别放阳台,狗
很可能会掉下去。”甲不听。后狗真的掉了
下去,并砸伤了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18-回忆版-多)
A甲和丁对丙负连带责任
⑧甲对丙负管理者或饲养者侵权责任
◎丁对丙负管理者或饲养者侵权责任
①乙对丙负建筑物高空管理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
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
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丙可以请
求甲赔偿,也可以请求丁赔偿,甲、丁对丙负
连带责任。故A项选。
甲带丁的狗外出,丁是饲养人、管理人。
故B项不选,C项选。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在脱落、坠落责任中,建筑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
乙对甲的危险提示情节表明乙没有过错,所以
乙没有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 AC
P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民法典》第1245条所规定的“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概念以“长期、稳定的
占有人”为内涵,故本题中的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是丁,而不是甲。
(2)本题中,若乙有过错,则适用上述
《民法典》第1253条之规定,由乙向丙赔
偿,乙赔偿后有权向甲、丁追偿。但是,因
乙并无过错,故《民法典》第1253条不能适
专题4
·25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用,而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250条之规
定,按照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规
则处理。
430 2>>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赁房屋期
间发生的损害,由承租人乙承担责任。乙
在阳台搭了花架养花,物业公司多次提醒
乙这样危险,但乙置之不理。后花架被风
吹落,砸到路人丙,丙欲起诉。关于本案
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回忆
版-单)
A甲、乙为共同被告
⑧甲为被告
乙为被告
①物业公司为被告
考点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脱落、坠落侵权责任的
主体既包括所有人、管理人,又包括使用人。
本题中,所有人甲、使用人乙均需对丙的损害
承担责任。故A项选,B、C项不选。
对物业公司来讲,其对于小区内损害的发
生承担未尽安保义务的责任。本题中,物业公
司的危险提示事实表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
保义务,所以其无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在条文基础上,将在所有人与使用
人分立情况下的责任人界定作为考查目标,
对于考生对条文的理解有较高要求。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民法典》
第1253条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并列规定,表明在上述三种主体各自分立的
情况下,每一主体均需对脱落、坠落致人损
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
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
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
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
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
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
67-多)
4312>》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⑧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①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
责而免责
考点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
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非无
过错责任,而是过错推定责任。故A项不选,
B项选。
本题没有不可抗力的情节。故C项不选。
既然是过错推定责任,那么“证明自己尽
到管理职责”即意味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
需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选。
答案BD
P9)
评 论
本题以一个考点为考查对象,具有单一
性,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同时,本题考查
的内容为基本考点,较为简单。
·254·
卷
第18讲和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四)妨碍交通物品侵权
432
甲驾驶小汽车在高速公路弯道转弯时,
由于碰撞到地面上遗撒的货车轮胎,导致
发生事故受损。经交警认定,甲无责。经
查,轮胎遗撒发生于上午8点,交通事故
发生于上午9点,此路段高速公路管理部
门每天巡检4次,第一次应于凌晨2点开
始。暂时无法找到轮胎遗撒人。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A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轮胎遗撒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①轮胎遗撒人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
连带责任
考点妨碍交通物品侵权
解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
侵权责任。故A项不选,B项选。
本题中,管理部门第二次巡检的时间为上
午8点,遗撒也发生于上午8点,管理部门应
当发现遗撤物的存在,故管理部门具有过错。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
品造成他人损害,管理部门有过错的,承担相
应责任,即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部分责任,而
非补充责任,也非连带责任。故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较为简单。本题“此路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每天巡检4次,第一次应于凌晨2点开始”
之表述,表明从凌晨2点开始,每6小时巡
检一次。这对于考生的运算能力有一定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对“有过错的管理
人相应责任”的理解:
(1)在公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
损害的,遗撒人需就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2)管理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
承担相应责任。该管理人的责任,并非就所
有损害与遗撒人承担连带责任,也非与遗撒
人承担按份责任。
433
甲公司的运输车辆装载原油在高速公
路上发生事故,乙作为公路管理人,立即
采取清洁措施(但仅作简单处理)。原油继
续外流,导致公路下方村民的农作物受损。
关于本案中的侵权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2025-回忆版-单)
⑤乙已经作出处理,不需要再承担侵权责任
⑧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①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考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的物品致害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解析乙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对道路安全
负有保障义务,乙仅“作简单处理”,不足以
达到合理的风险防控标准。因此,乙不能因
“已经作出处理”而免责。故A项不选。
连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
定为条件,本题中,甲公司的污染行为与乙的
未尽管理职责之间,并无连带责任承担的法定
或约定条件。故B项不选。
甲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原油泄漏,属
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甲公司应当对所造成的
污染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非与乙分别
承担部分责任,即不构成按份责任。故C项
不选。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管理机关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责任,即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部分责任。
故D项选。
答案D
专题5
·25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评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但对“仅作简单
处理”之案情,是否构成乙尽到了管理职责这
一问题,需要考生作出判断,具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公路上遗撒物品
致害,可以是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是其他
损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同,即遗撒人承
担全部责任,有过错的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
承担相应责任。
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归责原则
4342》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
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
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
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3/70-多)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
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
丁的赔偿责任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
丁的赔偿责任
①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
对丁的赔偿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公共场
所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时,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
C项错误,选。
《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
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
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B项正确,不选。
在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纵然
构成意外事件,亦不可作为免责事由。故D项
错误,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与路面施
工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对比考查,对于
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精确性要求较高。
(二)免责事由
435>>--⋯
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
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
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24-单)
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⑧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①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此同时,饲养人、
管理人是所有权人、长期管理人,戴某暂时照
看该狗,并非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饲养人、
管理人的责任。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论
本题是直接考查,无需分析法律关系,
较为简单。
·256·
解18和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饲养人、管理人
需对动物的安全性负责,故其需具备“长期
性、稳定性”的特征;动物的临时照看者、
喂养者,并非饲养、管理人。
436 》>
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67-多)
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
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
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
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
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
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①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
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
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
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
邻居对甲的儿子的损害承担没有减责、免责事
由的无过错责任。故A项选。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
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
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不仅丙的监
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王平也需要承担赔偿
责任。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
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
者减轻责任。”据此,丁走夜路,未看到小猪,
不属于重大过失,不能减免邻居的责任。故C
项选。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
责任。”故D项选。
答案ACD
评 论
本题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中的
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尽管具有综合性,但是
各个考点之间的关系密切,跨度不大,难度
较低。
437>----
石某养了一条大黑狗,经常跟随熟人
乱跑。一日,田某出门跑步,狗跟随其后,
石某并未制止。黄某骑车经过,狗横穿道
路,黄某受到惊吓,车翻倒在地,导致黄
某九级伤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
回忆版-单)
A田某系无因管理人,应对黄某承担侵权
责任
?黄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石某系饲养人,应对黄某承担侵权责任
①田某系受托管理人,应对黄某承担侵权
责任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要求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
田某对任何人均无无因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
因管理。故A项不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具有故意的,
饲养人、管理人免责,即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题中,黄某并无故意,石某不能免责。故B
项不选,C项选。
田某并未受石某之托代为照看该狗,因此,
该狗致人损害与田某无关。故D项不选。
答案C
专题3
·257·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评 论
本题案情简单,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没
有难度。
(三)第三人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438>-------
李某饲养了一只烈性犬,用锁链拴在
院内。张某是肉铺老板,受李某委托每日
亲自来喂狗。某日,王某从李某院内路过,
出于好奇,朝烈性犬扔了块石头,烈性犬
受到惊吓,挣脱锁链,咬伤赵某。赵某该
如何主张侵权责任?(2024-回忆版-多)
A可向李某主张
⑧可向王某主张
◎可向李某和张某主张
①'可向李某和王某主张
考点饲养人、管理人的界定,第三人致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
解析本题中,李某饲养烈性犬即饲养危险动
物致人损害,应承担没有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
任。故A项选。
王某用石头打烈性犬,致人损害,构成第
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赵某
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李某主张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王某主张赔偿。李某赔偿后,可以向
王某追偿。故B、D项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
担无过错责任。在这里,饲养人、管理人具有
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本题中,张某受李某
委托喂狗,但其并非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
该狗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故C项不选。
答案ABD
o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合并考查
的两个考点均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制度
范畴,综合性不强。本题唯一需要分析的考
点就是,张某虽然喂狗,但并非饲养人或管
理人,故本题难度不大。
七、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439 >>>
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
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
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
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
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24-单)
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
财产赔偿
⑧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
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①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
乙的利益
考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
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被监护人致人损
害的,责任人为监护人(被监护人并非责任
人)。在此基础上,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可从其
财产中支付赔偿金。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 A
评 论
本题为条文逻辑题,要求考生掌握《民
法典》第1188条内容的逻辑体系。根据《最
·258·
卷
第18讲和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
1、2款的规定,在上述《民法典》第1188
条之规定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责任
主体”是监护人,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
任。相应地,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并非责任主
体,而仅是从其财产中“先行支付”。因此,
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说“被
监护人有财产的,由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
任;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赔
偿责任”。由此考量,本题的A项表述并无
问题。本题对于考生的条文掌握程度要求较
高,具有一定难度。
440>>>
5岁的小陈在三楼阳台玩金箍棒时,将
阳台上的花瓶打倒,砸伤了快递员韩某。
对于韩某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1-回忆版-单)
小陈承担赔偿责任
⑧小陈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①快递公司和小陈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
考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脱落、
坠落的侵权责任,工伤责任
解析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
责任,被监护人并非责任人。故A项不选。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
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根据“在三楼阳台
玩金箍棒”的案情可推知小陈的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选。
雇员执行职务遭受损害的,构成工伤。本
题中,快递员韩某被砸时是否在执行职务并未
明确,但从案情上下文可推知,韩某是在送
快递的过程中受伤的,构成工伤。进而,在
雇员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如果雇主是应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则由工伤保险赔
付,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雇主是
不应纳人工伤保险统筹的个人用工者,则雇员
所受工伤由雇主和雇员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
任。而本题中的雇主并无过错。由此可见,尽
管本题中并未明确快递公司是否应被纳入工伤
保险统筹范围,但无论是否应被纳人,快递公
司均不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C、D
项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脱落、
坠落责任,工伤责任三种侵权责任合并考
查,具有一定的复合性,但考点均在侵权责
任范围内,跨度并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题干对案件事
实表述不清晰的情况下,需要运用“推定”
的思维方法,即按照“最大可能性”补充案
情并作为分析的依据,如本题中“小陈是否
有财产可承担赔偿责任”“小陈的监护人是
否具有过错”“韩某被砸时是否在执行职务”
的问题。
(二)教育机构责任
441 >>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
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
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
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
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
23-单)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⑧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专题
·259·
54
考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
解析《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本题中,学生李某随学校春游,依然处
于学校的监护之下。李某因小贩刘某而受到人
身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学
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
责任。故D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442 >>》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
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
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07/3/24-单,改编)
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
责任
⑧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
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
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
考点 监护受托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
责任
解析陈某是学校员工,其职务行为导致损害,
由学校承担责任。故A项不选。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
任;纵然被监护人是在监护受托人管理下致人
损害的,监护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
不选。
被监护人在监护受托人管理下致人损害的,
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的,
在其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
学校并非就小涛的全部损害与小杰的父母承担
连带责任。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但需要考生从案情中辨别考点,具有一定
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孩子在学校(监护受托人管理之
下)受到校外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并
可向第三人追偿。
(2)孩子在学校(监护受托人管理之
下)与另一孩子打架,将人打伤的,监护人
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
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
担连带责任)。
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安保义务的承担
443>>
桃源村为开放式景区,景区内有大量
杨梅树,但景区未提供杨梅采摘业务,也
未设立警示标志。游客乔某路过李某的杨
梅园时,见杨梅熟透了,问路过的村民吴
某:“杨梅能摘吗?”吴某回答:“没人
管。”于是乔某上树摘杨梅,坠落受伤。下
列选项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A李某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⑧吴某应对乔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桃源村应赔偿乔某的损失
①乔某自己承担损失
·260·
卷
第18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考 点安全保障义务
答案D
444
解析本题中,桃源村是作为公共场所的开放
式景区的管理人,对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是作为开放式景区组成部分的杨梅园的管
理人,对杨梅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A项
不选。
吴某不是安保义务人,其“没人管”的表
示对乔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B项不选。
桃源村作为安保义务人,只有在其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对乔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
题中并无桃源村有过错的表述。故C项不选。
李某作为其杨梅园的安保义务人,同样没有过
错。因此,乔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D
项选。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属于单一考查题。
尽管本题需要考生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但
局限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故较为简单。
(二)安保义务的违反
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
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
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
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
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15/3/23-单)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⑧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①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并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在玉镯的损害上,甲未按照规定将贵重物品交
付保管,具有过错;洗浴中心清洁地面不彻底,
也具有过错,因此对于玉镯的损坏,甲与洗浴
中心按照过错分担损失。故A、B项不选。
洗浴中心的过错,不仅导致甲的人身损害,
而且导致甲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定情信
物)损坏,因此甲可请洗浴中心承担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故C项选。
乙是洗浴中心员工,构成职务侵权,乙个
人不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为法律知识的运用题,要求考生掌
握安保义务中的“过失相抵规则”,故对考
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和条文掌握能力提出
了较高要求,具有一定难度。
445 >>
王某、陈某(均15岁,高一)系同班
同学。王某约陈某去野外水塘玩水,几分
钟后陈某溺水,王某实施救援无果,陈某
死亡。陈某父母请求王某父母支付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查,
王某父母离婚,王某由其父单独抚养。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
版-单)
A王某因已经实施救助行为,故不承担侵
权责任
⑧王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对
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王某的母亲没有直接抚养王某,故不承担
责任
①王某主动邀请陈某去野外水塘玩水,故
产生了注意义务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解析王某约陈某去野外水塘玩水,其先行行
专题5
·261·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解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承担的侵权损害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为导致了对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
在陈某溺水的情况下,王某施救无果,表明王
某并未预见到自己不具有相应的救助能力,其
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故A项不选,D项选。
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行
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虽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但责任人是王某的监护人,而非王某。
故B项不选。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并不以共同生活为条件。故C项不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对于先行行为引起的安保义务之违
反的界定,考到了事先注意义务,故具有一
定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也正在于此:先行行为
人是否违反安保义务,不仅要看事中是否实
施救助,而且要看事前对于自己有无救助能
力的预见。应当预见到自己没有救助能力,
仍实施先行行为致对方身处险境的,构成安
保义务的违反。
九、网络侵权责任
446 >>》⋯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
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
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
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
23-单)
甲承担全部责任
?丙承担全部责任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①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的规
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请求删除、屏蔽等通
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
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
接到乙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具有过错,
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C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447
顾客甲在“美味不美味”饭店就餐后,
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发表差评:“‘美味不美
味’饭店的菜品、环境都不好,建议大家
以后都不要来。”饭店要求甲删除该差评,
甲不同意。于是饭店要求大众点评平台进
行删除,平台也没删除。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23-回忆版-单)
A甲侵犯了饭店的名称权
?甲侵犯了饭店的名誉权
◎大众点评平台和甲应承担连带责任
①饭店无权要求大众点评平台删除差评
考点名称侵权的构成、名誉侵权的构成、网
络侵权责任
解析名称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干涉、盗用、假
冒或擅自使用他人名称营利。本题中,甲并无
名称侵权的行为。故A项不选。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实施侮辱、诽谤等
有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名誉贬损。
本题中,甲在大众点评平台发表的“菜品、环
境都不好,建议大家以后都不要来”的言论,
并无“侮辱、诽谤等有辱人格尊严”的特征。
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请求删除、屏蔽等通知后,
·262·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
第18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既然甲对饭店
不构成侵权,大众点评平台自然没有连带责任。
故C项不选。
既然甲对饭店不构成名誉侵权,那么饭店
也就无权要求大众点评平台删除甲的言论。故
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每个考点均采取直接考查的方
式,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只有在甲在网络
上对饭店构成侵权的前提下,饭店才有权请
求网络平台采取删除等措施;网络平台接到
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追究网络平
台的连带责任。反之,倘若甲在网络上并未
对饭店构成侵权,饭店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十、产品责任
448 >>>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
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
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
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
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21-单)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⑧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
偿责任
①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产品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中,电视机爆炸,表明电视机存在
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选,C项不选。
乙、丙对电视机的爆炸并无过错,二人要
求“看电视”与“电视机爆炸”之间也无因果
关系。故B项不选。
甲对电视机的爆炸并无过错,甲“让乙、
丙看电视”与“电视机爆炸”之间也无因果关
系。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本题的难点在于,“甲让乙、丙看电视,
以及乙、丙要求看电视”的情节,指向的是
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采取
“近因原则”,故应认定该情节与损害结果的
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
(一)驾驶人责任原则
449>>>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
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
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
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
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6-单)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
求迅达公司赔偿
③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
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
车的使用人
①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
权人
考点机动车买卖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解析《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
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
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
专题5
·263·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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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真题卷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
任。”本题中,周某为买受人,也是肇事车辆
的使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项
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取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应否赔偿”与
“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是两个问题。“周某无
力赔偿”的事实,并不影响“周某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这一判断。
(二)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450》⋯
林某驾驶货车与孙某驾驶的公交公司的
公交车相撞,致使公交车上的乘车人冯某受
伤,交警判货车全责。经调查,货车所有权
人为马某,其雇用肇事司机林某拉货,且
该货车车牌是套用许某的,许某对此知情,
并收取了500元出借费。乘车人冯某可向
何人请求赔偿损失?(2024-回忆版-多)
可向许某追究侵权责任
⑧可向林某追究侵权责任
◎可向马某追究侵权责任
①可向孙某追究侵权责任
考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职务侵权
解析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车辆的
赔偿责任的,套牌方与许可方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本题中,许某允许马某套牌,二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故A、C项选。
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承担替
代责任,提供劳务方对外无责任。本题中,马
某雇用林某拉货,林某的职务行为致损,林某
对外不负赔偿责任。故B项不选。
孙某为公交公司司机,驾驶公交车为职务
行为,且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负赔偿
责任。故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法简单,无需法律关系分析,
没有难度。需要指出的是,本题中,冯某还
可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客运
合同的承运人对旅客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无过
错的违约赔偿责任。免责事由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致损,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致损。
本题中,公交公司对冯某的损害并无免责
事由。
十二、医疗损害责任
451》》⋯⋯⋯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
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
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
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
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3-单)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
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
意,可自主决定
◎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
产者主张赔偿
①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
此承担不利后果
考点 医疗机构侵权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知,
医疗机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
人承担过错证明责任。故A项选。
《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规定:“医务
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264·
第18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
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故
B项不选。
《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
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
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
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
机构追偿。”故C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第2、3项的规
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
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
病历资料的,推定其具有过错。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纳人同一题目加以考
查,虽然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上述四个
考点均属于同一法律制度,故难度不大。
本题中的A项具有启迪意义:《民法典》
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
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遗失、伪造、篡
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尽管该条文中
使用了“推定”二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
机构的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事实
上,上述条文所列举的事项依然需要由患者
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故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为最普通的过错责任。
专题④
·265·
19
第十九讲
婚 姻 法
张翔
真箱
专题
55结 婚
452 2>>
李父欠张甲高利贷,张甲以暴力威胁、
殴打李父催债,并恐吓李女说,除非跟他
结婚,否则不会放过李父。迫于无奈,李
女与张甲成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二人
结婚6年后,李父去世,李母建议李女去
起诉请求撤销婚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4-回忆版-多)
如果婚姻被撤销,李女可要求张甲赔偿
?如果婚姻被撤销,不影响张小与父母的
关系
李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该婚姻
⑤虽然双方已经结婚超过5年,但李女仍
可以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考点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后果
解析本题中,张甲胁迫李女结婚,其婚姻可
撤销。如果李女请求撤销婚姻,张甲作为导致
·266·
婚姻被撤销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李女赔偿
损失。故A项选。
生父母子女关系,因血缘而发生,不以父
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为条件。故B项选。
只有婚姻关系双方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
方才有权主张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故C项不选。
基于胁迫的婚姻,撤销期间为胁迫行为终
止之日,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且不适用“自婚姻登记
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的规定。本题中,李父死亡意味着胁迫行为终
止,此时1年撤销期间尚未届满,李女有权诉
请法院撤销婚姻。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合并考查的两个考点均属于婚姻效
力瑕疵的范围,且知道考点即可作答,故没
有难度。
卷
第19谢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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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56 父母子女关系
453>>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
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
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
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
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
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
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
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17-单)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⑧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
甲的合法权益
①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
的合法权益
考点婚姻的效力瑕疵、子女姓名
解析《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本题中没有
婚姻无效事由。故A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第
1053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有
二:①胁迫;②婚前重大疾病欺诈。本题中没
有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的规定,
原则上,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故C项
不选,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直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考查对象。
本题的难点在于C、D两项,即女方擅
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否侵害了男方
对其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对于这一问题,本
题中“高甲患有精神病”这一情节指明了思
路:男方不具有决定其子女姓名的民事行为
能力,且给子女起名字具有身份行为的性质,
不得代理,因此,陈小美专享其子女的姓名
决定权。可见,本题对于法律条文的考查依
然立足于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基础之上,并且
要求考生具有判断命题人意图的答题技巧。
专题
专 题
57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的归属
(一)婚后一方购买房屋
454》---
老张和妻子郭某住在公租房,郭某去
世后,老张另娶保姆赵某,婚后用养老金
买了房子并登记在老张名下。以下说法何
者正确?(2018-回忆版-多)
A房产归老张
⑧房产归老张和郭某
·267·
⑤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工日卷
◎房产归老张和赵某
①老张用于买房的养老金是其个人财产
考点婚姻财产的归属
解析]婚后取得的养老金,仍为夫妻共有财产。
只是在本题中,老张用于买房的养老金,依照
题意,应是其与赵某结婚前所取得的,故为老
张的个人财产。进而,一方于婚后以个人财产
所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所有权仍
归一方。因本题中,老张与赵某之间并无另行
约定,因此房产归属于老张个人。故A、D项
选,C项不选。
老张购房时,郭某已经去世,不能成为房
产的共有人。故B项不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需要进行法律关系分析。首先,本
题需要认定购房款究竟是一方所有,还是双
方共有;其次,本题需要确定婚后一方用个
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
前一判断是后一判断的前提。需要指出的
是,本题对于老张买房所用的养老金是其与
赵某婚后取得还是婚前取得,表述并不明
确。如果题目中明确老张购房所用的养老金
为其与赵某婚后取得,则该养老金为夫妻共
有财产,房产为夫妻共有。
(二)一方财产婚后取得孳息、收益、增值
455》----------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
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
单)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
利5万元
①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考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新物的归属
解析果树上结的果实,构成“孳息”。婚前
一方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当事人未约定
的,归一方所有。故A项不选。
房屋的升值为“增值”。婚前一方财产婚
后产生的“增值”,当事人未约定的,归一方
所有。故B项不选。
股市得利为“收益”。婚前一方财产婚后
产生的“收益”,当事人未约定的,归双方所
有。故C项选。
玉石的升值也为“增值”。婚前一方财产
婚后产生的“增值”,当事人未约定的,归一
方所有。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无需分析法律关
系,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最高院民事司法
解释中,原物所生的新物,习惯上被区分为
“孽息”和“收益”,并分别加以对待。两者区
分的标准是:民法原理中的天然孳息、法定
孳息中的租金和利息、中奖,为司法解释中
所谓“孽息”;民法原理中法定孳息中的经营
所得、投资回报,为司法解释中所谓“收益”。
(三)一方知识产权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456>》--------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
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
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
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
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07/3/16-单)
《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⑥《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68·
第19讲◎婚姻法
③《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一方知识产权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解析一方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取得”与
“实际取得”,任何一项发生在婚内的,均属于
夫妻共有。
本题中,《昨天》于婚后取得稿费,构成
“实际取得”于婚内,稿费为夫妻共有。故A
项不选。
《今天》发表于婚内,构成“可以取得”
于婚内,稿费为夫妻共有。故B项选。
《明天》发表于离婚后,稿费也取得于离
婚后,“可以取得”与“实际取得”均不在婚
内,稿费为甲个人所有。故C、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457
》》》
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
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
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
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
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
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
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20-单)
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
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
该婚姻
⑧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
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
撤销赠与
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的归属、法律行
为的撤销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第
1053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有
二:①胁迫;②婚前重大疾病欺诈。本题中没
有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故A项不选。
相对于陈某父母的房屋赠与行为而言,“同
性恋”事实构成赠与行为的背景。交易背景的
欺骗不构成欺诈,所以胡某隐瞒“同性恋”事
实不构成对赠房行为的欺诈。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此外,根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1款的规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
父母全额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本题中,“登
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的事实,应界定为“赠
与双方之约定”。故C项不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
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
妻共同所有。故D项选。
答案D
回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在同一题目中加以
考查,且横跨《民法典》总则编与婚姻家庭
编两大领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是在考
法上,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无需分析
法律关系,故难度不大。
二、夫妻债务的归属
458
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结婚。2022年,
李某向周某一次性借款2000万元,用于个
专题5
·269·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
人公司业务经营。2023年,李某因资金周
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其间,王某曾向周
某发起多笔转账,共计100万元,用于偿
还李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4-回忆版-单)
王某的还款有效,周某有权要求其继续
偿还李某的剩余借款
③李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王某向周某还款的行为属于事后追认,
李某的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①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
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考点婚内负债的归属
解析]婚内一方负债的归属,债务人与债权人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本
题中,李某所负债务系“用于个人公司业务经
营”,表明李某并未与周某约定该债务的归属,
且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故应界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据此,债权人周
某在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只有权请求李某继续
偿还债务,而无权请求王某偿还。故A项不
选,B项选。
婚内一方负债,对方表示追认的,视为债
务人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
题中,李某的配偶王某实施的还款行为,性质
是代为履行,不能认定其作出了追认意思表示。
故C项不选。
夫妻婚内负债,未必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该债务的归属,要通过上述法定规则判断。故
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为单一考查题,没有综合性。但是
本题以“追认”与“代为履行”之比较为考
查对象,对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有较高要
求,故具有一定难度。
459 >>》
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
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
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
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
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3/60-
多)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
元及利息
⑧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
元
◎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
还5万元
①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
偿10万元及利息
考点夫妻债务的归属、自然人借贷的利息
解析《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
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据此,本题中的借贷关系为无息借贷。故A、D
项错误,选。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中,“甲与
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的表述,表明甲从丙
处借贷,目的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故
B、C项错误,选。
答案ABC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且贯通《民法典》合同编与婚姻家庭
编,跨度较大。但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
法,问题直观、清楚,难度不大。
·270·
卷
第19讲◎婚姻法
三、家庭赠与
(一)夫妻间的赠与
460>
2025年3月1日,钟男与迟女签订《婚
前财产协议》,其中一条约定:“为表诚意,
钟男自愿将其名下婚前单独所有的一套房,
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赠与迟女,归迟女个人所
有。”5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5月16日,
二人在度蜜月时发生激烈争吵,钟男情绪失
控,声称迟女之所以和他结婚,就是为了
那套房,并当场口头表示撤销之前的赠与。
6月1日,钟男为挽救婚姻,主动将该房过
户到迟女名下。6月15日,迟女以双方性
格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
对该房如何处理产生争议。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多)
离婚判决该房归钟男所有
③该房过户登记后归迟女所有
◎离婚判决该房归迟女所有
①过户登记前钟男有权撤销赠与
考点婚内赠与、离婚财产分割
解析夫妻双方约定房屋赠与,离婚时房屋已
经过户登记的,原则上法院应判决房屋归受赠
人所有。例外情形:①婚期较短;②赠与人对
离婚没有重大过错。本题符合例外情形,故离
婚判决中,法院应判决该房归钟男所有。故A
项选,C项不选。
夫妻双方约定房屋赠与的,办理过户登记
后,所有权转移。故B项选。
夫妻双方约定房屋赠与的,赠与人可行使
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但房屋已经过户登记,
或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手续的除外。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论
本题将夫妻赠与的履行、撤销与离婚时
财产的归属合并考查,考点直指上述三个概
念的内在逻辑联系,具有较高难度。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可适用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可撤销”制度中的撤销权,
也可适用赠与人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法
定撤销权)。赠与约定一经撤销,则不再产
生受赠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本题中“先撤
销、后过户”的事实,表明当事人达成了新
的赠与约定。
(2)在赠与约定未撤销的前提下,完成
过户登记的,受赠人取得所有权。但是,过
户登记后,双方离婚的,受赠人能否继续保
有所有权,则需具体分析:原则上,受赠人
继续保有所有权,但婚期较短且赠与人对离
婚无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夫妻对子女的赠与
461
武某和林某决定离婚,二人签订了离
婚协议,约定武某净身出户,同时将一处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武某名下)过户给
儿子武小小,武小小可以直接请求武某过
户。离婚后,武某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
版-单)
A房屋尚未过户,武某可以随时反悔
③武小小无权追究武某的违约责任
◎武小小有权要求武某过户
⑤林某有权要求武某过户
考点夫妻对子女的赠与
解析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夫
妻双方均反悔的,可以撤销赠与;一方反悔,
另一方坚持赠与的,不得撤销赠与。故A项
不选。
原则上,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子
女,一方反悔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义
·271·
专题应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夫妻双方约定
子女享有请求权的,构成利他合同,子女有权
请求反悔方履行赠与,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本
题中,“武小小可以直接请求武某过户”之约
定,表明夫妻双方约定将请求权设定给子女。
故B、D项不选,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案情针对考点,没有难度。
四、婚内的共有财产分割
462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
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
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
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
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
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
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
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3/23-多,改编)
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⑧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
财产
◎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
约定处理
①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
分割共有财产
考 点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
第1款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
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
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
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
额。故A项错误,选。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
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故B、C项正确,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2项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
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
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分割共同财产。故D项错误,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每一考点均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故
难度不大。
五、彩礼
463 >》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
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
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
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18-单)
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⑧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
张返还
①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
可主张返还
房点彩礼的返还条件
解析《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
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72·
第19讲婚姻法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
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C项选,
其他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为单纯的条文考查题,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较为简单。
六、夫妻间的借款
464 >>》
甲(男)、乙(女)夫妻二人将婚房
卖掉,所得价款500万元全部存到了乙的
名下。后甲因个人公司经营需要,向乙支
取了50万元。乙转账时备注了“属于甲的
个人债务”。1年后,二人离婚。关于500
万元卖房所得价款以及50万元“借款”的
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
多)
A5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⑧50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⑥5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①50万元不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考点夫妻间的借款协议
解析从题目中“夫妻二人的婚房”之表述,
可知房屋为夫妻共有,故出卖该房所得的500
万元价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房款存在
乙的名下,并不影响该房款为共同共有的判断。
故A项选,B项不选。
甲、乙订立的借款协议,因用途为“甲个
人公司经营需要”,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
营无关,因此为甲的个人债务。故C项选,D
项不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本身案情简单,且针对考点命题,
可以直接作答,但仍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夫妻之间以共有财
产形成借款关系”的理解——既然500万元
房款为夫妻共有,甲从乙处支取50万元,
为什么不构成甲取走自己250万元中的50万
元,而是与乙形成借款关系?本题中,甲、
乙当时并未离婚,婚内分割共有财产,需要
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①一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利益;②一方或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本题中并不存在婚内分割共有财
产的条件,故500万元房款只能处于共有状
态,而不能理解为“甲支取了共有财产中自
己的那部分”,由此就使得“夫妻之间以共
有财产形成借款关系”之法律判断成为
必要。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
(1)“夫妻之间以共有财产形成借款关
系”,必然以构成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为前提;
反之,如果一方支取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共同
生活、共同经营,则不可能构成一方对另一
方的负债。
(2)“夫妻之间以共有财产形成借款关
系”,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且离婚
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借款未
还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扣除应当偿还的
数额。
专题5
·273·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 题
58离 婚
一、协议离婚
张翔真题卷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465--⋯
凌某和李某分居多年,于2021年9月
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婚后设立的多家
公司的股权、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及其他财
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且变更了部分公
司的股权登记和部分房产登记,其余则尚
未变更。2023年,李某到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3-
回忆版-多)
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法院应依法分割财
产和债务
⑧未变更的其他股权和房产按照离婚协议
处理
◎已登记变更的,自变更时起成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
①如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则法
院应判决不准离婚
考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认定与效力
解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附停止条件的法律
行为,以“已经离婚”为生效要件。故在离婚
之前,该协议尚未生效。进而,在双方达成离
婚财产分割协议后诉讼离婚,一方反悔的,法
院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A项
选,B、D项不选。
双方在离婚之前,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变更。
因此,已经分割的财产属于脱离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所约定的应予分割的财产范围,不受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的影响,该部分一经变更
登记,即归属于一方所有。故C项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所设计的在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后、离婚前,部分财产已经分割的案情,使
题目具有了一定的难度,要求考生去思辨离
婚前部分财产已经分割的法律性质。在这
里,思辨的逻辑就是:既然离婚财产分割协
议以“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为
内容,那么离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便不再属
于该协议约定分割的范围。
(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466 2>>
甲、乙婚后感情不和,双方达成协议,
向民政部门提出了离婚登记申请。民政部
门受理申请后,告知两人回家冷静冷静。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回
忆版-单)
△冷静期内,甲、乙都不可以单方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
⑧冷静期自民政部门收到甲、乙申请时开
始计算
◎冷静期满后,甲、乙都有权申请发给离
婚证,此时,民政部门应发给离婚证
①冷静期满后,甲、乙的婚姻关系解除
考点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解析《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
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74·
第19讲婚姻法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均可
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故A项不选。
30日冷静期的起算点为“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故B
项选。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夫妻双方需在30日内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故C、D
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只有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且
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民法典》第
1077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中规定了两个“30
日”,但只有第一个“30日”被称为“冷静期”。
二、离婚财产分割、补偿、帮助
(一)合伙份额的分割
467
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
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
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
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10/3/66-多)
其他2/3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
得合伙人地位
⑧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
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
产进行分割
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
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
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①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
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
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
人地位
考点共有合伙份额的离婚分割
解析新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因此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需要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故A项不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有两种选择:
①行使优先受让权,乙可以就禁止所得的财产
进行分割。故B项选。②同意甲退伙、退还其
部分财产份额,乙可以分割退还的财产。故C
项选。
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对上述两种选择均
予以拒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
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D项选。
答案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较为简单。
(二)离婚财产补偿、财产帮助
468>⋯⋯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
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
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
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
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
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004/3/
61-多)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
求王某予以补偿
⑧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
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
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
无效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
当帮助
①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
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专题
8
·275·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国
考点离婚的财产后果
解析《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
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故A项选。
本题中并不存在导致当事人婚前财产约定
无效的事由。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
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
予适当帮助。”故C项选。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故D项选。
答案 ACD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用直接考查的
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说明的是,原《婚姻法》第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
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
应当予以补偿。”与原《婚姻法》第40条相
比较,在离婚补偿的构成要件上,《民法典》
第1088条删除了“协议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要件。
三、离婚损害赔偿
469>---
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
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
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
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
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
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
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3/65-多)
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
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
错。”据此,本题中,甲男多次殴打乙女,构
成家庭暴力,乙女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
A项选。
我国民法中未曾规定“生育权”这项人格
权,也未将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界定为侵害男方
的人格尊严。故B、C项不选。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
项选。
答案AD
评 论
本题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为考
查对象,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不需要分析
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470>>》
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
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
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
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6/3/19-单)
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
损害赔偿
·276·
第19讲婚姻法
⑧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
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①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
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
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
错。”在此基础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
偿。故A、B项不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
第1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起离
婚损害赔偿请求。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 C
评 论
本题所考条文涉及法律和司法解释两方
面,要求考生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形成
体系。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日久生情”并
非《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所规定的
“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子女的抚养费
471 2>>
唐某和吴某是夫妻,育有一个小孩吴
小某(8周岁)。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
①房子归唐某,汽车归吴某;②吴小某的
抚养权归唐某,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
元;③若吴某连续6个月拖欠抚养费,则
汽车过户给唐某。现吴某已连续拖欠抚养
费达8个月,唐某起诉。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2025-回忆版-多)
若起诉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则吴小某
为原告,唐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⑧若起诉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则吴小某
和唐某为共同原告
◎若起诉要求吴某过户汽车,则唐某为原告
①若起诉要求吴某过户汽车,则吴小某和
唐某为共同原告
考点夫妻间的赠与约定、抚养费请求权
解析夫妻离婚,一方欠付抚养费的,未成年
子女享有抚养费支付请求权。因子女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抚养子女一方基于监护
人的法定代理权,可代理子女行使抚养费请求
权。故A项选。
子女成年后,负担抚养费义务一方拖欠抚
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才有权请求其支付拖欠
的抚养费。故B项不选。
本题中,唐某和吴某关于“若吴某连续6个
月拖欠抚养费,则汽车过户给唐某”的约定,
并无无效事由,依法有效。因此,该汽车的过
户请求权归属于唐某。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抚养费请求权与过户请求权合并
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采用直接考查
的考法,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抚养费请求权的
主体:
(1)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
的规定,父母不给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
给付抚养费。
(2)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离婚,一方欠付
抚养费,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
的抚养费。
·277·
专
题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472 >>
张某(男)和王某(女)是夫妻,育
有一子张小孩。张某和王某离婚时约定,
张小孩和王某共同生活,张某付抚养费。
后来张小孩因上私立中学,要求张某增加
抚养费,此时张某发现张小孩已被改姓。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回忆版-单)
张某有权以张小孩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
养费
⑧张小孩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张某可以申请重判抚养关系
①法院应责令王某恢复张小孩姓氏
考点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解析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
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
女抚养费。故A项不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
第2项的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
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
项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
的规定,法院依父母一方要求应变更子女抚养
关系的事由包括: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
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③已满8周岁的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④有其
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题中,上述事由均不
存在。故C项不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
的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
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据此可知,“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以“父
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
为前提。本题中,这一前提并不存在。故D项
不选。
答案 B
评 论
本题考查对象较为单一,且考生知道考
点即可作答,无需分析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78·
第二十讲
收 养 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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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59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专题5
一、收养的条件
(一)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473>⋯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
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
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
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
一项答复是正确的?(2008/3/18-单)
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③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
能收养吴某
◎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①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考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解析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吴某是未成年人,
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故A项不选。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故B
项不选。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
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因此孙某有
1名子女,不影响其收养吴某。故C项不选。
综上,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是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是,收养三代以内
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如下条件的限
制:①生父母生活困难;②无配偶收养人与
异性被收养人之间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474>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
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
·279·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興题卷
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
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
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
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19-
单)
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
收养
⑧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①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考点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解析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
要求生父母生活困难。故A项不选。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
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因此,徐某的
姐姐有1名子女,不影响其收养小强。在此基
础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还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
故B项不选。
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需经抚养义务
人同意。本题中,小强并非孤儿,无需经抚养
义务人同意,抚养义务人也无优先抚养权。故
C项不选。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
收养人的同意。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为单纯的条文考查题,无需分析法
律关系,比较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有二:
(1)只有在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
才需要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
子女时,在适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
亲的子女”的例外性规定(①不要求生父母
生活困难;②不要求无配偶收养人与异性被
收养人之间相差40周岁以上)的基础上,
还不受“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
(但要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
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
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475>》
沈(男,29周岁)和邱(女,31周岁)
再婚,沈有一子3周岁、一女5周岁,邱有
女一5周岁、女二7周岁。经沈前妻、邱前
夫同意,二人决定收养对方的子女,组成
六人家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2022-回
忆版-多)
即使沈前妻、邱前夫没有特殊困难,沈
和邱也能收养继子女
?沈只能收养邱女一或邱女二中的一个
◎邱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子和沈女
①沈未满30周岁,不能收养邱女一和邱
女二
考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解析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生父母生活困
难的限制。故A项选。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无子女或者只
有1名子女”及“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
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
限制。故B项不选。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要求收养人年满30
周岁,且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的
限制。故C项选,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只有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且
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继父或者继母经
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只要
其具有收养能力,便不受任何限制。
·280·
第20讲◎收养法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476》
甲、乙为夫妻,两人收养了丙,并将
丙抚养成人。甲去世后,留有个人所有的
房屋一套。现丙对乙不履行赡养义务,还
把乙赶了出去。乙想卖掉房屋,丙不同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回忆版-单)
丙不得继承该房屋
③乙可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得请求丙支付
抚养费
⑥乙可解除收养关系,并可请求丙支付抚
养费
①若乙解除收养关系,则丙与其生父母间
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
考点继承权的丧失、收养关系的解除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
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
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据此,本题中,
房屋为甲的遗产,丙并未遗弃甲,所以没有丧
失继承权。故A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1款的规定,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
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
支出的抚养费。据此,本题中,丙对乙构成遗
弃,乙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并请求丙支付抚养
费。故B项不选,C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1117条的规定,收养
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
定。据此,养子女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非自行
恢复。故D项不选。
答案C
29)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跨度不大,且均为基本考点,故
难度不大。
专题5
·281·
21
第二十一诉
继 承 法
张翔真题卷
专 题
60 继 承 权
一、继承人
477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
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
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
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
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
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2009/3/68-多)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①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考点继承人的范围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项
的规定,配偶享有继承权。在这里,被继承人
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配偶。本
题中,钱某死亡时,胡某已经不再是其配偶,
不享有钱某遗产的继承权。故A项不选。
·282·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3款的规
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遗产的
继承权。本题中,甲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
不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故B项不选。
吴某死亡时,胡某为其配偶,丙为其生子
女,二人均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故C项选。
乙为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为
吴某的生子女,二人均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
故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且采取直接考查的
方式,故较为简单。
二、继承权的丧失
478>
华某经常资助前夫的孩子小华,丈夫
祝某知道后,考虑到自己的女儿小祝还在
第2】讲◎继承法
上学,遂一再隐忍,刻意控制支出。后祝某
去世,留下一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和
婚后财产现金200万元。关于祝某的遗产继
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0-回忆版-多)
A华某继承婚后财产后可赠与小华50万元
B小祝可继承现金100万元
◎华某不得继承全部遗产
①小祝继承全部房产
考点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范围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
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五:①故意杀
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
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本题中,
华某资助前夫的孩子小华的行为并不构成丧失
继承权的事由,所以,华某对祝某的遗产享有
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祝某留下的婚后财产现
金20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华某分割100万
元后,剩余100万元为祝某的遗产,由华某和
小祝继承,原则上各得50万元。故A项选,B
项不选。
祝某留下的个人房产为祝某的遗产,由华
某和小祝继承。故D项不选。
综上,祝某的遗产并非全部由华某继承。
故C项选。
答案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本题将“资助前夫的孩子”作为干
扰事实,对于考生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的掌
握要求较高。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倘若将
“资助前夫的孩子”解读为转移夫妻共同财
产的话,那么该项事实就是离婚时少分或不
分财产的事由,而非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三、继承权的放弃
479 2>--
老甲有三个儿子:乙、丙、丁。乙曾
因被老甲责骂而殴打老甲;丙为了争夺遗
产曾设计谋杀乙;丁一直表示自己不要遗
产。老甲见乙、丙悔过,便没有取消他们
的继承资格,也未立遗嘱。后老甲死亡,
丁仍口头表示不要遗产。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2023-回忆版-多)
A丁没有放弃继承权 ③丁放弃了继承权
◎乙没有丧失继承权 ①丙没有丧失继承权
考点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解析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向遗产管理
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本题中,丁所作出的放
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而且
是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所以丁并未放弃继承
权。故A项选,B项不选。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
承权,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
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除外。
本题中,乙虽殴打过老甲,但老甲表示了原谅,
因而乙未丧失继承权。故C项选。
继承人为争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没有例外。因此,本
题中,虽然老甲对丙表示了原谅,但丙的继承
权依然丧失。故D项不选。
答案 AC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法较为直接,故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故意杀害被继
承人”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这两种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不以故意杀
人“既遂”为条件。
专题
·283·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 题
61
法定继承
张翔
真题卷
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80》》⋯-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
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
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
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
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
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1-单)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①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考点遗嘱的订立、变更、失效
解析]本题中,贡某在贡文遗嘱上的修改系以
修改贡文的遗嘱为内容,而非修改自己的遗嘱。
故A项不选。
遗嘱行为是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遗
嘱的修改亦不得代理,所以,贵某无权修改贡
文的遗嘱。故C项不选。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
中指定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部分失效。故B
项选。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
人基于遗嘱可继承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据此,
本题中,因贡文先于贡某死亡,所以贡文基于
遗嘱可得的遗产(贡某的全部遗产)适用法定
继承:贡武可得一半,另一半由贡小文代位继
承。因此,本题不可能适用贡文遗嘱所界定的
继承方式。故D项不选。
答案B
评 论
本题是逻辑分析题,所涉及的问题有二:
(1)父亲在儿子的遗嘱上进行批注的,
效力如何?算是修改了父亲自己的遗嘱,还
是修改了儿子的遗嘱?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如
何继承?
本题在上述逻辑分析的基础上考查了遗
嘱的订立、变更、失效等问题,要求考生不
仅要具备法律知识,还要具备法律思维能
力,具有较高的难度。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81>---------
老黄有子黄伟和女黄美,黄美和前夫
有一女黄小美。后黄美与老卢结婚,老卢
和前妻有一子卢小东。黄美于1月因车祸
死亡,老黄于3月死亡。下列哪些人可以
继承老黄的遗产?(2021-回忆版-多)
A黄小美
?黄伟
⑥老卢
①卢小东
考点代位继承
解析《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
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该条文表
明代位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
辈血亲”,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拟制血亲),
但不包括继子女(姻亲)。因此,黄美作为老
黄的女儿,其“直系晚辈血亲”为黄小美,在
黄美先于老黄死亡的情况下,黄小美可代位继
承老黄的遗产。故A项选。
·284·
第21讲◎继承法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项的
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因此,
黄伟作为老黄的儿子,有权继承老黄的遗产。
故B项选。
老卢作为老黄的女婿,只有在黄美死亡后,
对老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依据《民法
典》第1129条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继承老黄的遗产,而本题并无这一情节。故
C项不选。
卢小东作为黄美的继子女,并非“直系晚
辈血亲”,不享有对老黄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故D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代位继承
的要件,具有一定的复合性,有一定难度。
本题的难度在于,要求考生掌握代位
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
血亲”,且精准掌握“直系晚辈血亲”的
范围。
482 2>>
姚某死亡后,其配偶田某照顾姚某年
迈多病的父亲老姚长达15年。3年前,田
某与丁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小丁,但田某
仍然与老姚一起生活。后田某死亡,老姚
半年后也因病去世。关于小丁对老姚遗产
的继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9-回忆
版-单)
会可代位继承
B可转继承
无继承权
①可适当获得遗产
考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
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田
某作为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对老姚的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但是,在
田某先死亡、老姚后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民
法典》第1128条第1、2款的规定,被代位继
承人需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而田某
系老姚的儿媳,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小丁
对老姚的遗产不能代位继承。故A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转继
承需要以被继承人先死亡、被转继承人后死亡
为条件。本题中,田某先于老姚死亡,所以小
丁不得转继承。故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可以
分给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包括:①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人;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本
题中,小丁不符合“适当分予”的条件。故C
项选,D项不选。
答案C
)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横跨《民法
典》物权编与继承编两大领域,综合性较
强。但是本题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考点清
楚直观,难度不大。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代位继承
的发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
即“有位可代”,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483 >>
田某死后留下5间房屋、一批字画以
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
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
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
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
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2003/
3/32-多)
④二儿子和女儿
⑧小儿子
专题
·285·
⑤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题卷
小儿子之女
①大儿子之子女
考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解析田某死亡时,田某的二儿子、女儿作为
其子女,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项选。
田某死亡时,田某的小儿子并未死亡,因
此也为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项选。
因田某的小儿子后于田某死亡,所以其已
经取得对田某遗产的继承权。小儿子死亡后,
其生前所取得的对田某遗产的继承权转化为其
遗产,由其女继承,故小儿子之女可转继承田
某的遗产。小儿子之女作为转继承人,其为小
儿子的继承人,而非田某的继承人。故C项
不选。
因田某的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所以大儿
子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田某的遗产。大儿子之子
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为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C、D项:代位继
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人则是被
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484 >>>
张甲、张乙、张丙一起参与某旅游景
区的水上漂流项目,张乙是张甲的妹妹,
张丙是张乙的儿子。漂流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人均死亡。经查明,张乙最先死亡,然
后张甲死亡,张丙最后死亡。张甲未婚无
子女,父母双亡;张乙还有一个儿子张丁;
张丙还有一个儿子张戊。关于张甲的遗产,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2-回忆版-多)
A张戊可以通过转继承获得张甲的遗产
③张丁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张甲的遗产
⑥张甲无继承人且无受捐赠人,故其遗产
归国家所有
①张甲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考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解析张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第二顺序
继承人张乙对张甲享有继承权。因张乙先于张
甲死亡,所以张甲死亡后,张丙、张丁作为张
乙的子女,可以代张乙之位,行使张乙对张甲
的继承权,即代位继承张甲的遗产。张丙死亡
后,张丙生前所享有的代位继承权,转化为张
丙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张戊继承,因此张戊可
转继承张甲的遗产。故A、B项选。
张甲有代位继承人,因此不适用无人继承、
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故C项不选。
张甲的死亡赔偿金,是因张甲死亡,责任
人所赔偿的金钱。因张甲在死亡之前不拥有该
笔钱,且不享有该笔钱的赔偿请求权,所以该
笔钱并非张甲的遗产,而是责任人赔偿给张甲
的近亲属的。故D项选。
答案 ABD
评 论
本题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合并考查,不
仅对考生对于法律概念的掌握要求较高,而
且需要推理法律关系,难度较大。
·286·
赚20讲继承法
专 题
62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的形式
485 >>>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
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
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
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
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
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
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
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
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
遗产的继承权人?(2014/3/24-单)
乙
⑧丙
◎丁
①乙、丙、丁
考点遗嘱的形式
解析《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甲于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有
效。《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
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据此,甲于2013年3月2日
订立的代书遗嘱,因欠缺见证人而不成立。《民
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
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甲于2013年5月3日
订立的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消除而无效。综
上,根据甲于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
嘱,乙享有继承权。故A项选,其他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且为直接考查,
较为简单。
486
》>>
老人生病,由其子女照顾。其儿子在
照顾老人期间威胁老人,声称若不将遗产
全部给他即停止用药。老人无奈手写了遗
嘱X,其儿子誊写了遗嘱Y并假冒老人签
名。老人的女儿在照顾老人期间,谎称该
病无药可治,老人遂手写遗嘱Z。后老人
痊愈,但3个月后因车祸死亡。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19-回忆版-多)
A遗嘱X无效
⑧遗嘱Y不成立
遗嘱Y无效
⑥遗嘱Z有效
考点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
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题中,遗嘱X系老人
基于被胁迫而订立,无效;遗嘱Z系老人基于
被欺诈而订立,无效。故A项选,D项不选。
遗嘱Y由老人的儿子誊写并假冒老人签名,
其并不具备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是法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不
具备的,遗嘱不成立。故B项选,C项不选。
答案AB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是跨度不大。本题需要考生分析
法律关系,对考生的法律关系分析能力和考
·287·
专题6
M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点掌握精确度均有较高要求。
本题的启迪意义在于,应区分“遗嘱不
成立”与“遗嘱无效”两个概念。在民法
上,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具备
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例如,《民法
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
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
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遗
嘱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的,其后果是“不
成立”,而非“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
487 2>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3岁时,甲因医
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
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
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
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13/3/24-单)
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
部无效
◎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①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考点遗嘱的效力、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
解析]本题中,60万元赔款是直接赔给近亲属
的,而非近亲属基于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而获得的,所以其并非遗产。故A项不选。
《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规
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
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
本题中,甲所订立的遗嘱仅部分无效,并不适
用法定继承。故B、D项不选。
《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
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
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C项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且横跨《民
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继承编两大领域,综合
性较强。但是本题对每一考点均采用直接考
查的方式,故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如A项所示,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可以区分为“自己的”和“继承死
者的”两种类型。区分的标准是:①死者遭
受侵害时并未死亡的,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
权。死者后来死亡的,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由其近亲属继承。②直接侵害致死,或死
者死后遭受侵害的,死者近亲属享有“自己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注意近亲属“自
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区分“配
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两个顺
序。在此基础上,近亲属基于“继承死者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的赔偿金,性质上
为遗产;近亲属基于“自己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获得的赔偿金,性质上并非遗产。
(2)剥夺“两无”(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来源)继承人遗产份额、处分他人财产的
遗嘱,部分无效,不适用法定继承。
488>>---------⋯
甲有婚生子乙、婚生女丙。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甲与另一女子丁交往,丁怀
孕后与甲分手,生一子戊,但甲并不知晓
戊的存在。后甲立一自书遗嘱,内容为:
“我的所有财产归儿子所有。”甲死亡后,
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20-回忆版-多)
△遗嘱内容不明确,无效
·288·
第21讲◎继承法
⑧遗嘱有效
◎财产由乙继承
①戊可继承部分遗产
考点遗嘱的解释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38、1143条的规
定,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伪造的遗
嘱无效;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
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题中,甲的遗嘱没有无效事由。故A项不
选,B项选。
本题中,甲并不知晓戊的存在,因此,遗
嘱中所说的“儿子”是指乙。故C项选。
尽管戊享有甲的法定继承权,但甲在遗嘱
中未将戊列为遗嘱继承人,所以戊无权继承甲
的遗产。故D项不选。
答案 BC
评 论
本题对于考生对法律行为解释原理的掌
握程度要求较高。
法律行为的解释,即意思表示的解释,
其解释方法首先立足于行为人的意思;不能
寻求行为人意思的,再按照行为人的表示来
解释。本题中,既然明确了“甲并不知晓戊
的存在”,那么从甲的意思出发,甲的遗嘱
中所说的“儿子”即不包括戊。
三、遗嘱的变更、撤回
489>>⋯⋯
张甲生张乙、张丙。2020年8月,张
甲立下公证遗嘱:自己所有的X、Y两套
房由张乙继承。2021年3月,张甲将X房
赠与张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乙不
满,对张甲言语不敬,并指桑骂槐。张甲
失望,随后立下自书遗嘱,将Y房赠与侄
子张丁。2021年8月,张甲去世。张乙、
张丙、张丁因X、Y房的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回忆版-多)
张丙可取得X房的所有权
⑧张丁可取得Y房的所有权
◎张甲将X房赠与张丙,构成无权处分
①张乙并未因其对张甲言语不敬而丧失继
承权
考点遗嘱的变更、继承权的丧失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2、3款的
规定,遗嘱的变更、撤回的方式有二:①生前
处分财产;②重新订立遗嘱。本题中,张甲将
X 房赠与张丙,属于第一种方式,完成登记后,
张丙可取得X房的所有权。故A项选。
张甲重新订立遗嘱,将Y房赠与侄子张
丁,性质是遗赠。张甲死亡后,张丁可基于受
遗赠而取得Y房的所有权。故B项选。
张甲生前是X、Y房的所有权人,其对房
屋的处置均为有权处分。故C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的
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方才丧失继承权。本题中,“言语不敬”不构
成情节严重。故D项选。
答案AB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但跨度不
大,且考点简单,无需分析法律关系,故难
度不大。
四、遗赠
490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
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
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
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
专题
·289·
62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法是正确的?(2006/3/21-单)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⑧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
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
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①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
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考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受遗
赠权的继承
解析本题中,甲所订立的遗嘱并无无效事由,
应属有效。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
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放弃受遗赠。”故B项不选。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据此,遗产管理人只有在其具有
故意、重大过失时,才对遗产的毁损负赔偿责
任。故C项选。
《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规定:“继
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
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
继承人。”故D项不选。
答案C
评 论
本题将四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综合
性。但是本题依然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根
据考点进行案情设计,问题直观明确,难度
不大。
五、非继承人的适当分予权
491 》>
甲和乙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后甲、
乙离婚,小明随乙在国外生活。甲与丙再
婚。丙与其前夫丁育有一女小娜,丙、丁
离婚后,小娜由丙抚养。丙与甲再婚后,
小娜与其共同生活。后甲、丙离婚。甲老
年时由其侄子小志一直照顾,直至去世,
死前未留下遗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3-回忆版-多)
△小娜对甲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小志可以适当分予甲的部分遗产
◎小明对甲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①小志对甲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考点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非继承人的适当
分予权
解析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
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本题中,在甲、丙婚后,
小娜作为甲的继子女,与甲共同生活,本可享
有甲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在甲死亡前,甲、
丙离婚,甲与小娜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消灭。
所以甲死亡时,小娜已不再具有甲的继子女身
份,不得享有法定继承权。故A项不选。
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依赖被
继承人生活的,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适当分
予权。本题中,小志作为甲的侄子,对甲尽了
较多扶养义务,享有适当分予权。故B项选,
D项不选。
被继承人的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小明
为甲的生子女,对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故C项选。
答案BC
评 论
本题将三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考查的案情简单,难度不大。
本题的启迪意义有二:
(1)生子女对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不
以与生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
(2)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继父母子
女关系即告消灭。
·290·
第21讲◎继承法
492 》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
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
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4-单)
A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⑤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①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解析本题中,甲与乙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并
不存在无效事由,所以有效。故A项选,C项
不选。
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的规
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继承、遗赠的效
力。故B项不选。
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而非遗
嘱,所以不适用遗嘱继承。故D项不选。
答案A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采用直接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本题需要总结的知识点在于,倘若甲允
诺死亡后将遗产给予保姆乙,但后来又通过
遗嘱将遗产给子女丙,其中两个模式必须加
以区分:
(1)如果“被继承人与保姆约定,后者
生养死葬,前者给付遗产”,此为遗赠扶养
协议,不可以通过后来的遗嘱加以变更;
(2)如果“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指定其
死亡后遗产归属于保姆”,此为遗赠,可以
通过后来的遗嘱加以变更。
专题
专 题
63
遗产的处理
一、死亡顺序的推定
493 2>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
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
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0-多)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⑧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①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
某的遗产
考 点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
时间推定
解析《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
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
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
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
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
发生继承。
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死亡,但是未
告知上述三人还有哪些“活着的”继承人。在
这种情况下,只能推定其均有“活着的”继承
人。由此出发,王某和李某作为女儿的长辈,
推定其先于女儿死亡。故A项选。
王某和李某辈份相同,推定其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故B、C项选。
由于在逻辑上,王某和李某死亡时,女儿
·291·
⑩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真题卷
尚未死亡,因此,王某和李某的遗产由女儿继
承。故D项选。
答案 ABC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较为简单。
二、遗产的确定
494
薛某沉溺网络游戏,练成装备开天辟
地斧(市价约为1万元),后与贾某达成买
卖合同,以1.2万元的价格将装备卖给贾
某,约定先付款后交货。薛某收到货款后
因兴奋过度死亡,其有一子薛小小,继承
了薛某的全部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0-回忆版-多)
因薛某死亡,买卖合同无效
⑧游戏装备为网络虚拟财产,薛小小有权
继承
◎薛小小可以不交付该装备
①贾某有权要求薛小小交付该装备
考点遗产的范围
解析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可以成为买卖
的标的物,也可以成为遗产。故B项选。
本题中,薛某是在与贾某订立买卖合同后
死亡,因此,其权利、义务由薛小小继承,买
卖合同依然有效。故A项不选。
薛某死亡前,依据买卖合同承担交付开天
辟地斧的义务,因此,薛小小基于继承,也需
承担该项义务。故C项不选,D项选。
答案BD
评 论
本题只考查一个考点,为单一考查题,
且考查内容为基本考点,法律关系的分析也
较为简单,难度不大。
495 >》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
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5间房屋于
2001年11月被拆迁,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
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领取作
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
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
元。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2005/3/
81-任,缩写)
提前搬家奖励款
⑧搬迁补助费
◎货币安置奖励费
①使用权补偿款
考点遗产的范围
解析 本题的解题思路是,既然房屋及其占用
土地使用权为遗产,那么房屋、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变现即为遗产。由此出发:
提前搬家奖励款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前
搬家的奖励,与房、地的价值无关,不是遗产。
故A项不选。
搬迁补助费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搬迁行为
的补偿,也与房、地的价值无关,不是遗产。
故B项不选。
货币安置奖励费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而非“所有权调换”)安置补偿
方式的奖励,构成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
遗产。故C项选。
使用权补偿款是私房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
值体现,属于遗产。故D项选。
答案CD
评 论
本题为考查法律思维方法的题,其启迪
意义在于,遗产的价值代位物也是遗产。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496>
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在农村搭建
厂房。厂房搭建完毕后,张某又以100万元
·292·
第21讲口继承法
的价格将厂房出卖给王某。张某一直没有偿
还李某的借款,王某也未向张某支付购房
款。后张某意外死亡,仅有儿子小张这一个
亲属。小张知道其父身亡的消息后,从国外
寄来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文件至村委会。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回忆版-单)
因张某身亡,故李某的借款债权消灭
⑧因张某身亡,故王某的购房款债务消灭
◎小张放弃继承无效
①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
考点放弃继承权、遗产管理人
解析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债权、负担的债
务,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债权人、债务人
的死亡,并不是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事由。
故A、B项不选。
继承权可以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
思表示,应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
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作出。本题
中,小张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放弃行为有效。故C项不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
有;死者生前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归农村集体所
有。归国家所有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归
集体所有的,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故D项选。
答案D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具有一定的
综合性,但采用的是直接考查的方法,无需
分析论证即可作答,故没有难度。
497
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之
后,又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
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
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
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
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
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
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王某
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
列表述错误的是:(2012/3/90-任,缩写)
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⑧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
债务负连带责任
①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
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解析买受人死亡,并非出卖人或买受人的继
承人产生合同解除权的事由。故A、B项错
误,选。
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后,通知了承
租人乙公司,表明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将挖掘
机的所有权移转给了王某,进而在王某死亡后,
该挖掘机归大王、小王共有。相应地,挖掘机
上的欠付价金,即为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根
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
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据此,大王、小王应对
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项正确,不
选;D项错误,选。
答案ABD
g
评 论
本题将两个考点合并考查,贯通《民法
典》物权编与继承编两大领域,具有综合
性,但考查内容均为基本考点,难度不大。
专题
·293·
6
张翔
答案速查表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1
ABCD
27
D
53
BD
79
ABC
2
D
28
CD
54
B
80
AB
3
B
29
A
55
ABCD
81
D
4
BD
30
B
56
D
82
BD
5
C
31
ABC
57
C
83
BD
6
BCD
32
AC
58
C
84
B
7
ACD
33
ABC
59
D
85
ABD
8
AC
34
D
60
BC
86
A
9
ABD
35
D
61
C
87
CD
10
ABC
36
BD
62
AB
88
ABCD
11
BCD
37
A
63
ACD
89
AC
12
ACD
38
BCD
64
A
90
C
13
D
39
C
65
AD
91
ABD
14
ABCD
40
C
66
D
92
AB
15
C
41
D
67
B
93
D
16
BD
42
AD
68
D
94
B
17
D
43
D
69
ABC
95
B
18
AC
44
D
70
C
96
AC
19
B
45
D
71
D
97
D
20
ACD
46
A
72
C
98
A
21
D
47
C
73
D
99
B
22
B
48
D
74
B
100
D
23
A
49
D
75
AD
101
B
24
B
50
A
76
A
102
ABC
25
D
51
BD
77
C
103
ABC
26
AD
52
A
78
D
104
C
·294·
真
退
卷
答案速查表
⋯⋯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105
B
133
D
161
A
189
C
106
D
134
A
162
D
190
ABD
107
B
135
BC
163
B
191
D
108
B
136
A
164
AC
192
ABD
109
D
137
ABD
165
B
193
AB
110
BCD
138
BD
166
B
194
C
111
B
139
B
167
C
195
ABC
112
D
140
D
168
AC
196
ABD
113
C
141
C(1)
169
B
197
BCD〔2】
114
ABCD
142
AB
170
D
198
ABC
115
B
143
D
171
D
199
BC
116
A
144
BC
172
BD
200
ABC
117
B
145
ACD
173
AD
201
BC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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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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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D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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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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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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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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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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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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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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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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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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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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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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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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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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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3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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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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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295·
答案
〔1〕司法部答案为D。
〔2〕司法部答案为BD。
⑩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菌
题号
答案
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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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217
AB
245
C
271
A
299
D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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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ABC
272
B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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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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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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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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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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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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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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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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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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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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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A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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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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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卷
〔1〕司法部答案为B。
〔2〕司法部答案为BD。
.答案速查表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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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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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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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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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C
431
BD
351
D
378
A
405
D
432
B
答案
速直表
〔1〕 司法部答案为CD。
〔2〕司法部答案为AC。
〔3〕 司法部答案为D。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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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民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真重卷
题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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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433
D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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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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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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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451
A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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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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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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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436
ACD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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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C
487
C
437
C
454
AD
471
AC
488
BC
438
ABD
455
C
472
B
489
ABD
439
A
456
B
473
D
490
C
440
B
457
D
474
D
491
BC
441
D
458
B
475
AC
492
A
442
D
459
ABCD
476
C
493
ABCD
44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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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
477
CD
494
BD
444
C
461
C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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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62
AD
479
AC
496
D
446
C
463
C
480
B
497
ABD
447
D
464
AC
481
AB
448
A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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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C
449
C
466
B
483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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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2.如有缺页、倒装问题,由出版社负责退换。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真题卷.民法 /张翔编著.-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 3.-- ISBN
978-7-5764-2533-8
I.D920.4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第2026GD2894号
出版 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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