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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卷二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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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
2026 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二
(共计100 题,总分1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 分,共
50 分。)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后因暴发洪水,原材料暴涨,运输成本也上涨,若继续履行合同甲将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变更合同遭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合同因重大误解可解除
B、合同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C、合同因不可抗力可撤销
D、合同因情势变更可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解除和情势变更。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47 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22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总则编解释》第19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
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根据上述法条,重大误解的合同只能撤销而不能解
除,同时本题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事项。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51 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
者对方的危难处境达成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交易,其不公平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本题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不公平的情
形。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80 条第2 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题并未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即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况且,即便认定为不可抗力,也是合同解除事由而不是
可撤销事由。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533 条第1 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
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甲乙签订的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甲继续履行会遭受重大损失,在与乙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可以请求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变
更合同。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甲不胜酒力,一口就醉。甲的同学乙摆宴席,甲喝醉酒不省人事。次日醒来。甲发现自己在酒店,酒店说他醉酒时打碎
了酒店的花瓶,要求甲赔偿。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甲赔偿全部损失
D、乙赔偿全部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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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8~20 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能力只与年龄、精神状态有关,喝醉酒而导致不清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因此影响行
为能力,不属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不影响行为能力的判定。A、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65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题属于侵权纠纷,甲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甲主观上知道自己不胜酒力却还要喝酒,对损害的发生
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
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酒席的举办者乙对宾客有安保义务,但从题目可以
看出,乙已经将甲送到酒店,履行了安保义务,至于甲后续的行为,不在安保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内,故乙无须对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该侵权责任应该由甲承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3.开发商甲公司在原本准备划为物业使用的一块土地上盖了一圈违建会所。后甲公司又用该土地的使用权去银行申请抵押
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贷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会所属于违章建筑物,不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B、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的范围及于会所
C、无论会所是否为违章建筑,均不属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
D、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会所不属于抵押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房地抵押、违法建筑物抵押。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担保制度解释》第49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
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地上建筑物违法,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抵押
合同的效力。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担保制度解释》第49 条第1 款规定“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据此,违法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该建筑物上的抵押权不能成立。B 选项错
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担保制度解释》第51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
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该规定中“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前提是该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物。C 选项错误。
D 选项:根据BC 项的分析,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意味着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两份抵押合同,即土地使用权
抵押合同和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前者有效而后者无效。因此,银行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物
上的抵押权。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4.甲(女)被姑姑的儿子乙强逼办理结婚登记,且被拘禁不得外出,六年后甲逃出,欲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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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案,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甲、乙
B、诉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甲
C、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因拘禁而中止
D、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效力。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 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 条(婚姻无效情形)
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知,当事人近亲属也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52 条第1 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
销婚姻。”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 条第2 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
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本题中,甲因胁迫结婚,现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甲本人主张。B 选项正确。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52 条第2 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婚
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 条第1 款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
定。”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 条第2 款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52 条第2 款规定“当
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受此限制。故本题中,虽然已
过了6 年,但甲仍然有权请求撤销婚姻,除斥期间未届满。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5.16 岁的王某身形高大、长相成熟。王某欲购买一辆电动车,向电动车店老板谎称其在附近上班,买车用于上班代步。电
动车店老板遂将电动车以4500 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王某为此花费了近一个学期的学费。购得电动车后,王某在驾驶该电动车
上课途中,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撞伤李某,电动车也因此损坏。王某的父母知晓此事后,对该电动车买卖合同表示拒绝追认,并
要求电动车店老板退还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的父母赔偿
B、因王某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
C、王某的父母可以要求电动车店老板返还价款
D、因电动车店老板系善意,故该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限制行为能力与效力待定。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88 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王某致李某损害,构成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正确。
B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45 条第1 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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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且这一判断不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本题中,
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电动车价格相当于一个学期的学费,由此可知,王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行为能力的
范围,构成效力待定。故B 选项错误。无论电动车老板是否善意,该买卖合同都是效力待定。故D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
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因王某的父母拒绝,故王某
与老板的电动车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双方应当返还财产,即王某返还电动车,老板返还价金。但是,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由于电动车已经损坏,无法返还,故王某的父母也无权请求老板返还价金。故C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6.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太阳能板买卖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宋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均已签字盖章。后乙
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买卖合同中所盖的甲公司公章系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伪造。关于《太阳能板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有效
C、合同无效
D、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人章异常”时的合同效力。
ABCD 选项:2023 年12 月5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
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
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确立了“原则上看人不看章”的规则,即行为人有代表、代
理权并签字,即使法人未盖章或所盖印章虚假,合同原则上仍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使用伪造的公章,属于典
型的“真人假章”,基于“看人不看章”的原则,法定代表人李某有代表权,因此,《太阳能板买卖合同》有效。故B 选项正确,
AC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7.乙向甲借款,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后借款债务到期,乙未按期偿还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甲于3 月1 日向法院提起
借款诉讼,法院于3 月5 日立案并通知双方。后甲于4 月15 日撤回起诉。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甲撤回起诉,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B、诉讼时效于3 月1 日发生中断
C、诉讼时效于3 月5 日发生中断
D、诉讼时效于4 月15 日发生中断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
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
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模考大赛【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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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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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是“权利不行使的状态被打破”。本题中,甲的起诉行为已经打破了权利不行使的状态,故
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甲随后的撤诉行为,对起诉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果没有影响。故A 选项错误。
BCD 选项: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发生的时间为起诉时,即权利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保护自己的权利之日,本题
为3 月1 日。故B 选项正确,C、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8.甲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对外发布了招标公告。乙看到招标公告后,向甲发送了投标计划。于是,甲给乙发送了中标通知
书。而后,甲打算自己建设该工程,便向乙表示对该招投标反悔,不再让乙承接该工程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成立预约合同
B、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49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
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本题中,甲、乙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原则
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招标规则明确以订立合同书为成立条件的除外。本题中甲在招标规则中并未明确以订立
合同书为合同成立条件,故甲、乙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由此可知,甲、乙的合同并无“于未来订立第二个合同”的
意思表示,不构成预约。故A 选项错误。
B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既然甲、乙的合同已经生效,甲不再让乙承接工程的行为便构成违
约,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故B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义
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时甲不履行合同,应
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C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9.甲公司和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一台大型仪器卖给乙公司。随后,甲、乙公司又签
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该大型仪器,租期2 年。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将该大型仪器质押给丙公司,
并完成交付。据悉,李四兼任着甲、丙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仪器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
B、丙公司取得了该大型仪器的质押权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仪器
D、《质押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动产质押、善意取得。
A 选项: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即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
时,依然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这一情况下,尽管融资租赁物始终在承租人的占有之下,但由于“先买后租”的交易,出租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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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于占有改定取得了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
时,该大型仪器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故A 选项错误。
D 选项:租赁期限内,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大型仪器质押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
此,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故D 选项错误。
B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31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
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
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
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据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权处分;(2)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完成公示,即动产已经交付。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总经理均为李四,因此,相
对人丙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大型仪器的质押权,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仪器。故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10.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向A 银行的贷款债务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建了
10 幢住宅,并将该住宅打包抵押给B 银行,以担保其对B 银行的债务。现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其向A 银行的贷款。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甲公司将住宅抵押给B 银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甲公司为B 银行设定抵押之前应当通知A 银行
C、A 银行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一并行使抵押权
D、A 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A 选项: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 银行后,又将地上新建的住宅抵押给B 银行,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
权上并存A、B 两家银行的抵押权,而住宅上仅有B 银行的抵押
权。由于抵押人有权就抵押物重复抵押,故甲公司不构成无权处分。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无需通知先成立的抵押权的权利人。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担保制度解释》第51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
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向A 银行设立抵押
时,地上并无住宅,故相对于A 银行而言,住宅为抵押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构成抵押物,A 银行不能对住宅行使抵押权。
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
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尽管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并非抵押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
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一并处分,只不过其对住宅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1.甲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被突然向右急打方向的乙撞倒,到医院就医花去医药费2000 元。后甲要求乙赔偿,乙称自己紧
急变道是因为丙遛狗不牵狗绳,狗突然跑到了行车道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负全责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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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负全责
C、乙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
D、丙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
ABC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82 条第1 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
担民事责任。”第1245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
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行为。本题中乙将甲撞倒是为了躲避丙的狗,属于紧急
避险,而险情是由饲养人丙引起的,依法应当由丙承担全部责任。故B 选项正确,A、C、D 选项均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2.李某与王某于2015 年结婚。2022 年,李某向周某一次性借款2000 万元,用于个人公司业务经营。2023 年,李某因资
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其间,王某曾向周某发起多笔转账,共计100 万元,用于偿还李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还款有效,周某有权要求其继续偿还李某的剩余借款
B、李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C、王某向周某还款的行为属于事后追认,李某的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D、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婚内负债的归属。
A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64 条第2 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内一方负债的归属,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李某所负债务系“用于个人公司业务经营”,表明李某并未与周某约定该债务的归属,
且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应界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据此,债权人周某在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只有权
请求李某继续偿还债务,而无权请求王某偿还。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64 条第1 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
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婚
内一方负债,对方表示追认的,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李某的配偶王某实施的还款行为,
性质是代为履行,不能认定其作出了追认意思表示。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夫妻婚内负债,未必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的归属,要通过上述法定规则判断。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3、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发现乙早就在老家与丙结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一并分割财产。对此,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A、审理时,甲提出撤诉,法院应准许
B、受理后,法院可先行调解
C、只有甲和乙能对此婚姻关系提出确认无效之诉
D、丙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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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道题非常简单,考查民法中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相关程序规则。确认婚姻无效,不能撤诉,不能调解。法院审理确认婚
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且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所以,A、B 选项都是错误的。有权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此C 选项的表述“只有甲和乙”
能提出忽略了其他可能的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或基层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错误。D 选项非常特殊,同学们可能觉得在人身
关系方面丙不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不管甲、乙的人身关系如何,都不影响乙和丙婚姻有效。但是这样就
忽略了两方面,一方面,你可以反过来想,要认定甲、乙是否重婚就要对乙、丙婚姻是否有效进行认定。另一方面,除了人身
关系外,还有财产关系。乙能分得多少财产,这些财产应该是乙、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会影响到丙能拿到多少钱。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丙和这个案件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丙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以,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4、甲起诉乙返还本金及利息,同时起诉丙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乙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减少一审法院所判决的利息。二审
审理中,丙向法院主张不存在担保责任。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利息及担保责任
B、仅利息
C、本金及担保责任
D、本金、利息及担保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审理范围。
这个题目非常简单,但是又很有意思,要求大家能够特别谨慎、仔细地审题。本题核心考查的是上诉的条件和二审的审理
范围的相关内容。在本题当中,我们首先回顾两个知识点:
(1)二审的审理范围是怎样确定的?我们在二审当中依然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以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为限。
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部分,二审法院原则上是不予审理的。那么,在本案当中,上诉的当事人有两方,一方是乙,
一方是丙,两个当事人均提出了具体的上诉请求。而对于本案的本金部分,当事人中没有人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
审理范围进行处理。
(2)上诉应具备法定条件,如上诉的主体范围、上诉的时间范围等。本案当中,丙虽然也提出了上诉,但是同学们要敏
锐地注意到,本案已经进入二审审理当中,这就说明已经超过了上诉期,丙在二审当中提出来的主张不能够作为上诉请求予以
处理。
那么,能不能将丙的主张作为在二审当中提出来的反诉请求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在本案当中,丙仅仅是对一审原告的
主张进行了反驳,而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他只是说“我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却没有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因此也不能
构成反诉,不能够作为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只有B 选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只审理乙所提出来的上诉请求就足够了。
15、公司根据判决请求法院执行,并要求法定代表人交出公章。执行时,法定代表人表示公章丢失,债权人和法定代表人
无法沟通,陷入僵局。此时法院如何处理?
A、裁定终结执行
B、与工商部门合作再发个公章
C、组织调解,让法定代表人赔偿
D、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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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终结。
这道题的核心问题是,在执行公章的时候,公章丢失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取决于如何定性。公章丢失就属于执行标的灭
失。执行标的灭失,是指在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所要求执行的标的物因各种原因(如毁损、丧失、被转让等)已经
不复存在。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罕见,因此需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这样,翻译一下,该案件
的争议焦点为标的物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毁损或者灭失,在执行程序中应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这个我也讲过,根据《民诉解释》
第492 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
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所以,本案中,债权人无法和
法定代表人协商一致,只能把这个无法继续的执行终结了(注意:是彻底终结,不是终结本次),再另诉要求赔偿。赔偿什么?
自然是赔偿法定代表人丢了公章给债权人造成的麻烦、带来的损失啊。你可能想问公章怎么办?答:补办。
公章遗失后应如何补办?
第一,法定代表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如委托办理即受托人带好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第二,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公章作废。
第三,自登报之日起公示3 日后,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
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
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鉴的委托书。
当然这些就不是我们法考的内容了,上述补办方法看看热闹就行。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16、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被告乙均未上诉,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动决定提级审理。此时一审法院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A、裁定驳回起诉
B、移交中院一并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等再审结果出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同时启动的处理方式,这也是我们课堂上作为重点讲授的内容。要解决这个问题,回
忆我讲过的三个原则:①三撤和再审没必要也不能并存。因为有其中一个就可以撤销掉错误法律文书,两个都适用就会浪费司
法资源。②如果对同一个裁判,既启动再审又同时启动三撤,就将三撤并入再审。③所谓将三撤并入再审,就是不再审理第三
人撤销之诉,而只审理再审程序,所谓并入,是指在再审程序当中将第三人追加进来。所以并入的是第三人,而不是一个程
序——相当于将要求撤销原判的第三人并入到再审程序当中,一并处理。法条依据是《民诉解释》第299 条: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
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本题中就存在针对一审终审的裁判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启动了再审的情况。那么,按照第一个原
则,此时不能够两个程序共同进行;按照第二个原则,那就应该只审理再审,不再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第三个原则,应
当将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追加进入再审程序。而本案当中,中级法院是主动提审启动再审,而提审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所
以,在本案当中,应当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移交给中院审理。相当于在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当中追加第三人丙。那么,中
院应当对“漏人”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 选项为最佳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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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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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7、许某起诉要求葛某返还欠款。法院开庭后,许某因工作太忙,委托律师纪某出庭参审。由于欠款事实认定问题,法院
再次传唤许某出庭,许某仍以工作太忙为由委托纪某。法院应如何处理?
A、视为撤诉
B、法院应缺席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C、法院可以拘传许某
D、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葛某欠钱,可以认定许某的债权不成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原告拒不到庭的处理。
本题中,只需要了解一个重要原理,就是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是可以不用出庭的。但是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为了查明事实的需要,是可以传唤当事人出庭的,此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会遭到消极的评价。因此,本案中,既然律师已经出庭,就不能视为当事人拒不到庭,不可以对其裁定按撤诉处理。A 选项不
当选。C 选项,一般拘传主要适用于家事案件,而且主要是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本题中,即便原告不积极应诉,也完全没有
必要在原告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时候将原告抓到法院来强迫其行使权利,毕竟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C 选项不当选。本案中,
在欠款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就没办法将该欠款认定为一笔借款。所以,D 选项比较合理,法律依据为《民诉
解释》第110 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
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
的事实不予认定。”而B 选项中的缺席判决,一般适用于被告;只有当原告拒不到庭且不准许原告撤诉时,才能适用于原告。
但本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且本案并无不准许撤诉的情况,因此不能对其适用缺席判决。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8、甲、乙、丙(住所地均在H 区)在M 区注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章程约定,若股东对公司决议效力产
生争议,向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股东甲把公司中的股权对外转让给了丁,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
争议由N 区法院管辖。后丁发现乙、丙未经自己同意召开股东会改变公司经营范围,遂打算起诉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丁
应通过什么方式来撤销?
A、向M 区法院起诉
B、向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N 区法院起诉
D、向H 区法院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
不得不说,这个题目我读第一遍的时候,直观的感觉是,这是什么啊,好闹心,案情乱七八糟的。但是你不能闹心,你要
把这个内容在草稿纸上整理一下。我替你整理了一下,大致的意思是这样: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仲裁协议——由C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丁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协议管辖——由N 区法院管辖丁打算撤销股
东会决议如何救济?
应该说,上述仲裁协议和协议管辖两部分各自都是有效的。本题中,丁是受让了甲的股权,但本题又不属于因股权转让协
议产生的纠纷,所以当然不适用协议管辖。而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于受让人丁依然是有效的,这是由仲裁协议的继受性所决定
的。所以,丁当然应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那丁就应当向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此纠纷。选B 选项就完事了。你是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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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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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吧?
但你注意到了吗?这个题目并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而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啊!!这和我们以前学
的并不一样啊。对于这个问题,立法是如何规定的呢?非常遗憾,立法就没有规定。因此,这就需要理论上的推理了。
商事仲裁因为具有保密、高效、专业等优点,日益受到青睐。法国、西班牙、荷兰、瑞典、巴西等国家都逐步认可公司章
程在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间的约束效力。在国内的实务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其章程中约定仲裁条款。虽然现行《公司法》
《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没有对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仲裁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但存在其他法律规范肯
定了该类约定的效力。2021 年10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
试点的意见》规定,投资者在发生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后,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相关纠纷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基于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或将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看待,在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均应当
认为公司章程中对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该观点亦被很多案例所证实。但是,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能不能在章程中协议仲
裁,还真是一个值得琢磨的问题。如果回到现行法当中,就会发现,根据《公司法》第25 条、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正是基于此,实践中
多数法院认为,《公司法》第25 条、第26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权力仅归属于法院,所以不支持
公司章程中对该类仲裁条款的约定。这是比较有道理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还是按照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由法院判断为宜。而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属于公司诉
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住所地是M 区,因此,应由M 区法院管辖。A 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19、甲、乙、丙三人签订合同,甲向乙提供500 万借款,丙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S 市A
区法院管辖。乙到期未归还借款,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经A 区法院及S 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获得胜诉判决。但
甲未申请执行,而是向A 区法院起诉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提出反诉,表示甲、乙间并无真实借款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
且撤销担保协议。A 区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受理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不受理撤销原判的反诉
B、对两个反诉请求均不予受理
C、对两个反诉请求均予以受理
D、受理撤销原判决的反诉,不受理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
【答案】A
【解析】咱们先把这道题的核心考点拎出来:本题旨在考查反诉的受理条件和撤销生效判决的法定程序。解题的关键就在
于用反诉的构成要件去判断丙的两个反诉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同时明确生效判决不能通过普通反诉予以撤销。
下面梳理一下案情:甲、乙、丙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均约定由S 市A 区法院管辖;甲起诉乙,胜诉后未申请执行,转
而起诉丙,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丙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原胜诉判决,并撤销担保协议。咱们重点分析这两个反诉请求能不能
被受理。
首先得明确反诉的核心理论和法条依据,这是判断的基础。根据《民诉解释》第233 条的规定,反诉要成立,需满足以下
三个关键条件:①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本诉的原告、被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原告,主体要对应;
②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要么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要么基于相同事实,要么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③反诉应当向受理
本诉的法院提,且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简单来说,反诉得和本诉绑得住,不能是完全无关的独立请求,同时法院得有管
辖权。另外还有个重要理论点:生效民事判决的撤销是有法定程序的,不是随便一个普通诉讼或者反诉就能撤销,而只能通过
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再审这两种法定程序。这是判断撤销原判决的反诉能否受理的关键。
接下来咱们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丙的两个反诉请求。先看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请求:本诉是甲起诉丙,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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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本诉的基础是甲、乙、丙之间的担保协议。而丙提出反诉,要求撤销担保协议,同样是基于这份担保协议,两者属于基于
相同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要求。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就是本诉的原告甲和被告丙,主体是同一的,管
辖法院也是约定好的A 区法院,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所以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再看撤
销原判决的反诉请求:这里要明确,甲起诉乙所获得的胜诉判决已经生效,而生效判决的撤销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只能通过再
审程序(纠正生效判决的错误)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而丙现在是在甲起诉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普通诉讼中,通过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另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这不符合撤销生效
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诉讼中的反诉根本没有撤销生效判决的功能。而且从反诉的牵连关系来看,撤销原判决和本诉中的承担
担保责任也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相同事实,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出了本诉的主体范围(本诉是甲诉丙,反诉是丙诉
甲、乙)。所以撤销原判决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最后咱们对应选项进行判断。既然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请求应受理,撤销原判决的反诉请求不应受理,那么A 选项正确。
而B 选项说两个反诉请求都不受理,C 选项说两个反诉请求都受理,D 选项说受理撤销原判决的反诉请求,都不符合咱们刚才
的分析,都是错误的。
总结一下核心要点:判断反诉先看主体同一、牵连关系、管辖正确三个要件;生效判决的撤销只能走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
诉,普通反诉搞不定。记住这两点就能避开陷阱。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20、甲和X 公司发生纠纷,X 公司提起诉讼。甲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遂怀疑审理本案的T 法官对己方有
偏见,申请该法官回避,法院不予准许。后X 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和T 法官是同学,甲又申请回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不能再申请回避,只能申请复议
B、如果T 法官被回避,则甲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C、T 法官应当暂停工作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回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回避制度。
说实话,这道题的难度并不大,而且采用的是传统的命题方法,只要大家能够把基础知识掌握扎实,就能够做对。本题考
查的是申请回避的相关知识,在课堂上我们讲得已经非常详细。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回避的次数,但按照法理而言,对于
一个事由应当只能申请回避1 次,这是因为,只要法院对这一事由作出了判断,当事人自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请求法院对同一
事由进行重复判断。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判断的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1 次。而在本案当中,当事人
两次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由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前后两次申请回避。所以,A 选项错误。B 选项逻辑关系上无法
成立。法官是否被决定回避,并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权,而甲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审判主体是否被回避也没有必然的关
系。所以,B 选项错误。D 选项的错误就更加明显了。对于不予回避的结果,法院使用的文书应为决定书而非裁定书。所以,
D 选项错误。这样看来,只有C 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申请相关主体回避的,相关主体应暂停工作。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是C 选项。
21、业主大会选举成功,小区业主A 某觉得业主大会选举恶意操作,成立程序违法,遂向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选举结
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B、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C、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模考大赛【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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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原告权益未受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
本题依然是和《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结合考查的一道程序法问题。业主大会是否能够作为当事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存
在着争议,但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找到《民法典》中关于此种情况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0 条第2 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据此,小区的业主A 某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
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A 选项和B 选项中所说的原告和被告不适格不符合法条的原意。A、B 选项错误。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程序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侵害。对
于业主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决定,业主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程序错误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属于业主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所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业主A 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也就是说,本案当中的争议,属于法院的受案
范围,即属于民事诉讼范围。C 选项错误。这样看我们只能够选择D 选项了,如果最后法院裁判的结果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并
没有侵害到业主A 某的合法权益,那么A 某的诉讼请求就没办法得到支持,此时可以以判决的形式驳回A 某的诉讼请求。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2、甲省规定超过3000 万元的财产纠纷由中院管辖,A 公司在甲省乙市丙区法院起诉B 公司,请求支付货款2000 万元。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一致决定支持A 公司诉求,撰写判决书期间,A 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B 公司支付货款加违约金
共计3500 万元。关于本案,丙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裁定移送管辖
B、继续判决原告A 公司胜诉,其可以获得3500 万元货款和违约金
C、按照2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直接进行裁判把判决结果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D、询问B 公司意见,在管辖权异议期内先中止审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处理。
本题的难度不大,依次考查了两个考点,分别是变更诉讼请求的要件、管辖权恒定。这都是我们平时重点讲授的,大家也
耳熟能详的知识点。首先,本题中有一个关键信息,你看到了吗?看到了吗!“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才变更诉讼请求。他
早干什么去了?他应该什么时候变更!回答我!!应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啊。这就说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候已经
过了法定的时限,那么,法院可以不搭理他(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直接按照原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即可。C 选项当选。值得
说明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3500 万元,因为是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的变更,所以会使得丙
区法院丧失管辖权,它必须移送管辖给上级法院。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2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65)是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的重要团队,关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C、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D、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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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A 选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34 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A 选项错误。
B 选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 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B 选项正确。
C 选项: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非“法律专业人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5 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
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C 选项错误。
D 选项:“3 家”非“5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8 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24.A 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文化创意设计,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丙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 年,A 公司获得一项外观
设计专利。2024 年9 月,丙将该专利以市场价格转让给B 公司。经查明,B 公司是由丙的妻子丁通过其胞妹控制的公司,且
丙事先未告知甲和乙。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与B 公司无关联关系,其转让该专利的行为没有违反董事义务
B.丙系以市场价格转让该专利,其转让该专利的行为没有违反董事义务
C.丙转让该专利,应报告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同意
D.丙转让该专利,应报告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同意
【答案】D
【解析】忠实和勤勉义务(1)关联交易的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均要遵守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182 条第2 款)
(2)关联交易的表决:有关上述交易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是,董
事会对该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法》第182 条第1 款、第185 条)
可知:
A、B 选项,丙的身份为A 公司董事,其妻子丁(近亲属)间接控制B 公司,A 公司与B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的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丙应依据《公司法》第182 条第2 款的规定履行向公司报告义务,即应当向A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有效决议。本题中,丙未经报告和决议,擅自与B 公司进行交易,即使是按市场价格,也应认定为丙违反了董事义务。A、B
选项均错误。
C、D 选项,在A 公司转让该专利的交易中,丙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但A 公司董事会排除丙后,人数
不足3 人,因此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同意。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董事与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不足3 人的,必须提交股东会;价格是否公允不影响程序违法
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5.厚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10 月,厚厚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不低于1%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厚厚公司持有厚小有限责任公司98%的股权。南星2023 年1 月1 日购买厚厚公司2%的股份,2025 年3 月,南星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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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依法行使知情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厚厚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不低于1%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该规定违法
B、南星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C、若南星行使知情权,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
D、即使南星不是厚小公司的股东,依然有权查阅厚小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答案】C
【解析】股东知情的范围
《公司法》第110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A、B 选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满足“180 日+3%”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
低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厚厚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不低于1%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南星持股时间超过
180 日,持股比例为2%,不低于1%,故南星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A 选项错误,B 选项错误。
C 选项: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C 选项正确。
D 选项:股东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本题中,厚厚公司持有厚小公司98%的股权,厚小公司不是厚
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厚厚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厚小公司的会计账簿等。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26.甲、乙、丙、丁合伙设立繁华科技创新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乙向张三借款10 万元,其在其他合伙人不知
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给张三。合伙人乙未能按照约定向张三偿还10 万元,二者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若张三对于乙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出质财产份额一事不知情,则张三可以取得质权
B.乙将其财产份额质押需经登记生效
C.因乙出质财产份额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故其出质行为无效
D.若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份额,乙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C
【解析】A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的出质行
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 条)所以,张三不能善意取得财产份额的质权。
B 选项错误。在财产份额出质程序上,只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需登记生效。
D 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2 条第2 款)可知,
应当是“法院”通知,而非“乙”通知。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27.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 万元,由A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其后,A 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
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甲公司并未破产,故乙银行不得向A 公司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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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债务未到期的,待主债务到期后可向A 公司申报债权
C、A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A 公司被确认承担保证责任后,管理人可就A 公司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甲公司行使求偿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破产债权申报。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第1 款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
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A 选项错误。
B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第2 款规定“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
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B、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第3 款规定“{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8.2019 年6 月,甲陪丈夫乙去做常规体检,体检报告单上写有“整体未见明显异常,疑似甲状腺有结节状,建议进一步
检查”。2020 年3 月,甲为乙购买医疗健康险,投保单询问表上明确写有“被保险人是否有肿瘤、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等疾病?若
有,则不予提供保险”。甲填了“否”。后乙患甲状腺癌去世,甲申请保险理赔。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回忆版-
单)
A.因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故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需退还保险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A 选项,所述内容与题目所给信息不符,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询问。A 选项错误。
B 选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 选项错误,
错在“撤销”合同。
C、D 选项:
(1)根据《保险法》第16 条第1 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2)本题中,体检报告单上写有“疑似甲状腺有结节状”,但投保单询问表上写的是“是否有甲状腺疾病”,二者不能完全
等同,不宜认定投保人甲“故意不如实告知”。但是,因体检报告单已经有提示,而甲直接填写“否”,宜认定为“因重大过失未
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3)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6 条第2、4、5 款的规定: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前述分析,
甲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C 选项“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是正确的,D 选项错误。
未如实告知“确诊”疾病-故意;未如实告知“疑似但未确诊”疾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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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29.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B、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费,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或者约定之日起6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赔偿,但
可以扣除应交的保费
C、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
D、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不得拒绝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和解除。
A 选项:根据《保险法》第38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据此,A 项说
法正确。但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 项不当选。
B 选项:根据《保险法》第36 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
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据此,B 项说法正确。但本题为选非题,因此B 项不当选。
C 选项: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8 条第3 款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
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 项说法正确。但本题为选非题,因此C 项不当选。
D 选项: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8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
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因此,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
保险人并非一定不可以拒绝。如果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序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拒绝。因此,D 项说法错误。本题
为选非题,D 项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答案为D。
30.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 名债权人代表与1 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人职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解协议。
A 选项: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67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
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因此,8
名债权人代表与1 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C 选项: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61 条第1 款第(二)~(八)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因此,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和通过和解协议都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第6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会
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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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百分之六十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B、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97 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于本题中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仅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不能通过和解协议,D 选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3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表述正确的是?
A、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有权撤销其收购要约
B、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以降低收购价格,但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以缩短收购期限,但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D、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收购
A、B、C 选项:《证券法》第68 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
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
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ABC 项均错误。
D 选项:《证券法》第75 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故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32.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在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戊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拒付没有正当理由,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B、丙的签章无效,但该票据有效
C、该票据被拒付后,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该票据有效,故戊可将该票据背书给欣欣公司以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转让。
ACD 选项:2004 年8 月28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
票不得转让。}”本题甲是出票人,甲在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该票据不能进行背书转让},D 选项
错误。甲的后手乙的再次背书,性质是{无效背书},因此,银行可以拒付,A 选项错误。由于是无效背书,所以持票人戊不享
有票据权利,不得向其前手追索,C 选项错误。
B 选项:2004 年8 月28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
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但该票据是有效的。虽然出
票人甲在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会导致后手背书无效,但票据仍然是有效的。B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33.甲公司是国内著名儿童安全椅的生产厂家,占据全国市场60%的份额。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经销商。两个公司约定,
某型号儿童安全椅最低销售价为3000 元(实际成本为500 元)。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1-回忆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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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B.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C.若乙公司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应当免受处罚
D.若甲公司主动将产品价格降至500 元,应当免受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
A 选项,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7 条),也即“同行”之间达成的
垄断协议。显然,本题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并非同行,不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A 选项错误。
B 选项:
(1)《反垄断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甲、乙公司属于生产商和经销商,是处于不同经营阶段且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二者联合确定最低价格属于“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B 选项正确。
C 选项,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
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反垄断法》第56 条第3 款)C 选项错误,错在“应当免受处罚”,因为法条的措辞是“酌情”,意
指并非“必然”减轻或免除处罚。
D 选项,本题中,垄断协议已经达成并实施,对其处理是“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D 选项错误,错在“免受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上下游限最低价,一样是垄断;主动举报仅“酌情”从宽,非当然免罚。
34.储户发现自己在甲银行的存款被甲银行大股东擅自挪用,甲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为保障
储户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对甲银行接管,接管期限1 年,由乙银行托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银行接管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
B.甲银行对储户的债务转换成乙银行的债务
C.在接管期限内,如甲银行被丙银行全资收购,则接管程序应终止
D.1 年到期时,决定监管的部门可以决定延期,直至甲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
【答案】C
【解析】A 选项,《商业银行法》第65 条第1 款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
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货币政策职能,但并非商业银行接管的决定机关。A 选项错误。
B 选项,《商业银行法》第64 条第2 款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的法律效果在于
接管经营管理权,而非承继民事主体地位。乙银行系受托管理人,仅代为经营、处置,不当然承继甲银行对储户的债务,甲银
行仍是债务主体,故甲银行对储户的债务不转化为乙银行的债务。B 选项错误。(“接管”易与“合并”混淆,属于常见陷阱)
C 选项,《商业银行法》第6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题中在接管期限内,甲银行被丙银行全资收购,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并”,依法应当终止接管程序。C 选项
正确。
D 选项,《商业银行法》第67 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2 年。因此,接管并非无限期措施,不以“完全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条件无限延长。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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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重组:债不变,权被收;接管期限最长2 年。
35.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
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法。
A、B 选项:2018 年12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A、B 选项正确,
不当选。
C 选项:2018 年12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可知,“完全不同”过于绝对,不同只是例外,适用相同税率才是原则规定,C 选
项错误,当选。
D 选项:2018 年12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5 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36.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食品添加剂管制。
A 选项:2021 年4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37 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许可证,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4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39 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就是
说,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是实行许可制度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未要求实行许可制度,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4 月29 日起修正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70 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
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
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C 选项正确。
D 选项:《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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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甲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一地块的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开发。楼盘建设过半,投入约2 亿元,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以
为继。无奈之下,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以及楼盘转给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及楼盘时,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B、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申请续期
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只需取得甲公司的同意即可
D、甲公司转让该宗地块的使用权,应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土地出让。
A 选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 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A 选项错误,错在“重新计算”。
B 选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 年申请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 条第1 款)所以,乙公司若要续期,不能在年限届满后申请。B 选项错误。
C 选项,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第18 条)可知,不能仅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C 选项错误。
D 选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 条)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可知,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转让的必要条件。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承继原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
变更用途≠当事人合意即可(须政府批准并补签或重签出让合同);
未缴清出让金+未取证=不得转让。
38.王某和萱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萱草公司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B、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C、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D、王某根据有关规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萱草公司可以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失业保险(社保具体险种)。
A、B、C 选项:《社会保险法》第48 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知,A、B 选项错
误,C 选项正确。
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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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人员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帮助;“经济补偿金”是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额。二者性质不
同,并行不悖。
(2)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
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 条)因此,该选项中萱草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失业不断保、医保不自缴、补偿不冲突。
39.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
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环评后重大变动的处理;后评价;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的关系;环境侵权诉讼。
A 选项,《生态环境法典》第106 条第1 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题中,采石场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A 选项正确。
B 选项,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
部门备案。(《生态环境法典》第109 条)可知,后评价,是指建设项目本身未发生变化,但产生了不符合环评文件的情形而
开展的评价行为,与本题所述情形不符。B 选项错误。
C 选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
照建设项目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
的,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
据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生态环境法典》第97 条)本题中,“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于“建设项目环评”,它和“规划环评”是两类环境影响评价,二者并不要求“完全相同”。C 选项错误。
D 选项,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分两种情况:①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时效
期间的限制;②提起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
之日起计算。所以,本题中,如果居民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受诉讼时效5 年的限制;而如果只是提起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0.关于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森林资源属于国家以及集体所有,经批准可属于个人所有
B.我国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C.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D.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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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 选项,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可属于集体所有。但森林资源不能由个人所有,个人只能拥有林木
的所有权及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法》第14 条第1 款、第15 条)A 选项错误。
B 选项,我国只有森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B 选项中“森林”的范围过大,因为
森林还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B 选项错误。
C 选项,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森林法》
第20 条第3、4 款)可知,个人承包造林的,如合同未对林木归属作出约定,应当归承包人所有。C 选项正确。
D 选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
个人所有。(《森林法》第20 条第2 款)可知,城镇居民和职工在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不包括“房前屋后”。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森林资源不能归个人所有,但个人可享有林木所有权;承包造林未约定的,林木归承包人。
41、甲、乙、丙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独钓寒江雪》,市书法协会会长高某提供了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署上自己的名字,
以提高该画的知名度,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乙提议将该画送去参加本市美术展,但甲明确反对,丙对此不置可否。该画
被乙送至展览后,当场被收藏家张某高价购买。张某购买后随即将该画拍照发在微博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甲、乙、丙三人同意高某在作品上署名,则高某是该画的作者
C、乙不顾甲的反对把该画送去参加展览的做法合法
D、张某购买后将所购该画拍照在微博上发布的行为合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作者;署名权;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人。
A 选项:(1)对作者的理解:①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②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③
为他人的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本题中,“高某提供建
议”,这说明高某并未进行“直接……智力活动”,其不得以“建议”行为取得作者身份。A 选项错误。
B 选项:(1)“署名者+在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作者”,因为“著作权人”是“创作作品的人”,不能采用单一标准(是否“署
名”)来辨别。(《著作权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2)本题中,由于高
某并未参与创作,其在该幅绘画上不存在相应的著作权,所以即使“署名”也不能认定其为“著作权人”。B 选项错误。
C 选项,《著作权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
作作者。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是合作作者,并且“一幅绘画作品”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以,乙独自行使展览权是
合法的。C 选项正确。
D 选项,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
作权法》第20 条第1 款)本题张某购买该绘画作品,虽然原件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转移,但不改变作品著
作权的归属。“在微博上发布”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项著作权并没有转移。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2、甲公司在先使用了“祥云萱草”图案,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乙公司和甲公司是竞争关系,发现该图案未被注册,遂于
2022 年1 月注册了“祥云萱草”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产品上,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是由甲公司生产的。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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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祥云萱草”标识
B、若乙公司注册该商标后立即起诉甲公司,则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甲公司的在先权利,甲公司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无效情形。
A 选项,根据《商标法》第59 条第3 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
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
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题中,乙公司已经注册商标,甲公司虽然享有先用权,但在外地开设新店,
超出“原使用范围”,使用“祥云萱草”标识构成侵权。A 选项错误。
B 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乙公司)无权禁止享有先用权的使用人(甲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第59 条第3 款)B 选项中的“立即起诉甲公司”,说明在如此短的期限,甲公司还没
来得及扩大规模,尚在“原使用范围内”,甲公司不构成侵权。B 选项正确。
C 选项,(1)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明知该标志存在,但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所以,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5 年内,在先权利人(甲公司)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机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注意,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
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2)驰名商标认定严格。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第14 条第1 款)本题中,“祥云萱草”图案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但难以判定其是“驰名商
标”,所以应当受5 年的时间限制。C 选项错误,错在“随时”。
D 选项,甲公司并未申请注册商标,且无法认定甲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
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60 条第1 款)可知,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
可以采取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等复审手段,而不能采取侵权之诉的手段。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43、甲国A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拍卖企业,其在“拍卖服务”上注册“必得”商标且已持续使用20 年全球闻名。但A 公司未向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2021 年我国B 公司明知A 公司“必得”商标在拍卖领域的知名度,仍在“食品”和“拍卖服务”上申请注册“必
得”商标,并于2022 年获得核准注册。2025 年A 公司调整战略准备进军我国拍卖市场,发现B 公司已注册“必得”商标。据此,
A 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A、A公司可以请求宣告B公司在拍卖服务的“必得”商标无效
B、A公司可以请求宣告B公司在食品领域的“必得”商标无效
C、A公司未在我国注册“必得”商标,无权请求宣告B公司在拍卖服务的“必得”商标无效
D、A公司有权同时请求宣告B公司在拍卖服务和食品领域的“必得”商标均无效
【答案】A
【解析】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且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
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这说明,“驰名商标”必须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商标侵权诉讼中,由权利人(A 公司)提出主张并
举证,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法院“个案认定”。本题A 公司提出请求商标无效,该程序正当。
A、C 选项,根据《商标法》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针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
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被动保护”,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
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商标法》第14 条)这说明,“驰名商标”不要求必须先在中国注册,只要在中国境
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法》第13 条第1 款),则可获得相应保护。本题中,A 公司在“拍卖服务”领域经营20 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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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知名行业巨头,其“必得”商标在我国相关业内公众中显然具有较高知名度,B 公司仍明知抢注,属于恶意注册,应当在
“拍卖服务”上被宣告无效。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B、D 选项,根据《商标法》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针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并不适用跨类保护。本案中,“拍卖服务”与“食品”属于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为食品上的“必得”而联想
到全球拍卖企业A 公司,亦不至于混淆A 公司与食品来源之间的关系,故不满足跨类保护的构成要件。B、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4.甲国人杰克和乙国人汉斯的经常居所地均在中国,双方用英文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纠纷适用
的法律。后双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某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杰克提供了合同的中文翻译件,而汉斯则质疑这份中文翻译件的
有效性。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和原则,结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法官的英语水平高,故该份合同不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B、该纠纷的一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C、法院应送达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判决书
D、杰克和汉斯没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外国法的查明。
A 选项: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证据等)必须提
交中文译本。这是法定的程序要求,与法官是否具备外语能力无关。故A 项错误。
B 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一
审普通涉外民商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本题的
题干未写明具体情况,B 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故B 项错误。
C 选项: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正式文本为中文文本(官方语言要求)。若外国当事人不懂中文,
法院“可以”为其提供外文译本(翻译费用通常由外方当事人承担)。但“可以提供外文译本”不等于“应送达两种文本的判决书”,
法院无义务同时送达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判决书。故C 项错误。
D 选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只有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才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查明)该国法律。题目中提及双方“未
约定纠纷适用的法律”,因此无需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故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45.甲是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新加坡人。甲在新加坡订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位于上海的房产赠送给保姆乙。甲的女儿
丙得知后在上海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和原则,结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A、关于该份遗嘱效力的确认,应适用新加坡法
B、关于该份遗嘱效力的确认,可以适用中国法
C、中国法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
D、关于位于上海的房产的所有权纠纷,应适用新加坡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专属管辖
AB 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 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新加坡为甲的国籍国,中国为甲的经常居所地,因此,有关该份遗嘱效力的确认,既可以适用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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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可以适用中国法。故A 项错误,B 项正确。
C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79 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①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C 项
错误。
D 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关于位于上海的
房产的所有权纠纷,应适用中国法。故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46.甲公司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的美商独资企业,乙公司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甲、乙两公司
的主营业地均位于该自由贸易区。甲、乙两公司签订某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若双方产生纠纷,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由
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进行仲裁。依据我国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案件所涉及仲裁条款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B、甲、乙两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均在上海
C、甲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D、案件所涉仲裁条款应适用法国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AD 选项:2011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第18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双方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
构所在地为法国,仲裁地为中国香港,根据上述法条,可以适用法国法,也可以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A、D 选项错
误。
B 选项:2011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
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根据上述法条,甲、乙两公司的主营业地均位于该(上海)自由贸易区,
两公司的经常居所地是上海。B 选项正确。
C 选项:对于中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说相结合的复合标准。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甲公司是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区注册的美商独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为中国籍公司。C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是B 选项。
47.中国甲公司与M 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贸易术语选择FOB,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该批货物投保水渍险。乙公
司办理了信用证。在海运途中,部分货物被淡水雨淋,造成了货损。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装船日期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后又
发现承运人到港后无正本提单放货。根据《2020 年通则》《海牙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且不适用赔偿限额
B、开证行发现不符点的,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不能拒付
C、该批货物因淡水雨淋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D、承运人应承担该批货物因淡水雨淋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无单放货;信用证;水渍险;《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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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根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规定》第4、6 条的规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
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7 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故A 项正确。
B 选项:根据《IC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
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开证行“可以”释放单据,而非“必须”。故B 项错误。
C 选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为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淡水雨淋造成的损失属于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而不属
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故C 项错误。
D 选项: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为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承运人对淡水雨淋造成的损失没有
过失,免责。故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8.中国上海甲公司与A 国乙公司签订CFR 合同出口某种与两用物项相关的货物。双方约定货物在运输前存放在甲公司位
于上海的B231 仓库,乙公司为该批货物的最终用户。依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上海的B231 仓库为该批货物的交货地点
B、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的出口申请许可证
C、乙公司应当为该批货物投保平安险
D、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方可向第三方转卖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CFR 贸易术语;《出口管制法》。
A 选项:CFR 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的《出口管制法》第21 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
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制定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
制度。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CFR 的价格构成为装船时的货物价值(成本)加运输该货物需要支出的运费,不包含保险费用。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2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的《出口管制法》第16 条第1 款规定“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
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49.甲、乙两国和中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甲国和中国同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
国。中国对甲国的机电产品适用3%的RCEP 税率,对乙国的机电产品适用5%的税率;在海关通关方面,中国对甲国产品实行
便捷通关政策。依据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中国对甲国的产品实行更方便通关政策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B 中国已给予甲国RCEP 中的最大优惠
C 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对甲国的产品可以采取区域累积原则
D 中国对甲国的机电产品适用3%的RCEP 税率,对乙国的机电产品适用5%税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RCEP
AD 选项: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 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
地给予WTO 其他所有成员的同类产品。但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 条的规定,区域贸易协定(如自由贸易区)是最
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例外。本题中甲国和中国同为RCEP 成员国,中国对甲国的机电产品适用3%的RCEP 税率,对乙国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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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产品适用5%的税率,以及对甲国的产品实行便捷通关政策,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故A、D 项错误。
B 选项:根据RCEP 第二章及《中国关税承诺表》,货物贸易方面,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因此,本题
中,3%的税率并不是中国能给予的最大优惠。故B 项错误。
C 选项:根据RCEP 原产地规则,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 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 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
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所以,中国对甲国的产品可以采取区域累积原则。故C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50.某商业联盟受几家头部企业委托,向商务部提出对甲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经过调查,作出了反倾销行为。
甲国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立案调查前,商务部应当寻求甲国政府磋商
B、甲国企业无权就该反倾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在作出初步裁决前,商务部不能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D、法院可以直接撤销商务部作出的反倾销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
A 选项: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 条第2 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因此,磋
商并不是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必经程序。商务部在立案调查前应通知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而不是必须进行磋商。故A 项错误。
B 选项:2003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
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
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甲国企业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04 年6 月1 日起修订实施的《反倾销条例》第33 条第3 款规定“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
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03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
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
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只有被诉反倾销行为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才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故D 选项表述
过于绝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 题,每
题2 分,80 分。)
51.甲公司将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动产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但未登记。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并约定分期付款。乙公
司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债务到期不能清偿,银行欲主张抵押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设备所有权
B、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
C、银行可主张设备上的抵押权
D、银行不可主张抵押权及于后购入的设备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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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浮动抵押、分期付款买卖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区别。
A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224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分期付款只是付款方式的特殊性,其对物权变动没有影响。设备作为动产,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
甲已经取得设备所有权。考生不要混淆保留所有权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B 选项的说法是保留所有权的规则,而非分期付款买
卖规则。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C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396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本题中,银行所设立的即为浮动抵押,作为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浮动抵押的财产具有浮
动性,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人购入的设备纳入抵押财产范围。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2.甲出差云南时正值松茸季,遂以公司名义和乙商家以公司优惠价买到了松茸,准备卖给客户赚差价。但在写寄送地址
时不小心写成公司地址寄到了公司。公司知晓实情后,准备将松茸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但甲不愿意。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
的有?
A、甲有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
B、甲有权请求公司支付松茸价款
C、乙商家可以甲欺诈为由撤销松茸买卖合同
D、甲属于无权代理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和效力。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71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
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A 选项:本题中并无“公司委托甲购买松茸”的表述,故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茸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
且本题中亦未出现“可以使乙商家相信甲为有权代理的表见事由”,故甲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据此,本题中“公司知晓实情后,
准备将松茸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之表述,意味着公司对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由公司承担该松茸买卖合同的法律
后果,即取得松茸的所有权。故甲无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A 选项错误。
B 选项:公司既然追认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则应支付购买松茸的价款。因甲已经将价款支付给乙商家,故甲有权请求
公司向自己支付价款,B 选项正确。
C 选项:从本题的案情可知,甲购买松茸时对乙商家谎称自己享有公司的代理权,即对乙商家实施了“代理权欺骗”,但是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就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不构成欺诈,也不会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后果,C 选项错误。
D 选项:如上所述,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茸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53.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一台设备出租给乙,约定1 周后交付。后甲又将该设备出卖给丙,但约定由甲继续租
用。1 周后,甲把设备交付给不知情的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设备所有权属于丙
B、设备所有权属于甲
C、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设备
D、乙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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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买卖不破租赁、占有改定、无权占有。
A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228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
式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丙,丙取得设备的所有权。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C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725 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对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需以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为前提。
本题中,尽管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但在乙尚未占有设备的情况下,该设备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乙不可受到“买
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乙对于设备的占有,系以租赁债权为其本权,因债权具有相对性,故乙不可对丙主张有权
占有,即相对于丙,乙为无权占有人。进而,根据《民法典》第235 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之规定,丙基于所有权,可请求无权占有人乙返还设备。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4.洪某为了哄自己的女朋友何某开心,买了专门的旗袍料子给师傅包某加工。包某表示这个料子很特殊,得买个专门的
机器加工,就和刘某订立了机器买卖合同。已知包某加工的旗袍料子价值12 万元,定作费用2 万元(包括购买设备的费用5000
元),总共需加工15 天。加工到第13 天时,洪某表示自己和何某分手了,这个旗袍不要了。此时,旗袍快要做好,且刘某已
经把机器交付给了包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洪某可以解除该合同
B、未完成的旗袍属于洪某和包某共同所有
C、洪某应支付大部分款项
D、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包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承揽合同、添附、合同的相对性。
A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787 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洪某与包某订立的旗袍加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洪某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与包某的
承揽合同,但需赔偿包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本题中,包某的损失即表现为相应的加工费。AC 选项正确。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题中,面料属于洪某,包某将
其制作为旗袍的行为,构成添附制度中的加工。在民法理论中,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原材料人,但加工价值远高于原材
料价值的除外。旗袍原材料价值12 万元,加工价值为2 万元,故按照原则处置,即该旗袍的所有权属于原材料人洪某。B 选
项错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224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包某与刘某之间订立了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属于动产的物权转让,刘某向包某交付机器设备后,包某
即取得设备所有权。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55.沈男(29 岁)和邱女(31 岁)再婚,沈有一子3 岁、一女5 岁,邱有女一5 岁、女二7 岁。经沈前妻、邱前夫同意,
二人决定收养对方子女,组成六人家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即使沈前妻、邱前夫没有特殊困难,沈和邱也能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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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沈男只能收养邱女一或邱女二中的一个
C、邱女已满30 周岁,可以收养沈子或沈女
D、沈男未满30 周岁,不能收养邱女一和邱女二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收养的条件。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03 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
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1093 条
第3 项“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4 条第3 项规定“下列个人、组织
可以作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98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
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100 条第1 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
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A 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103 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
典》第1093 条第3 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方可作为送养人)的限制。据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103 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
典》第1098 条第1 项(无子女或者只有1 名子女)和第1100 条第1 款(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 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
只能收养1 名子女)规定的限制。据此,B 选项错误。
CD 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103 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
典》第1098 条第5 项(收养人需年满30 周岁)规定的限制。据此,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6.张某通过网络方式向李某购买一批商品,约定3 天内发货。但一周后,李某才将该批商品交付司机高某承运送货。运
输途中,因山体滑坡导致货物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有哪些?
A、李某已经向张某完成交付
B、由张某承担该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C、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
D、高某可主张不对商品的毁损承担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512 条第1 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
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订立了电子合同,标的物
为商品,根据规定,交付时间应为张某签收的时间,但现张某尚未签收,故李某未向张某完成交付。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604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A 选项的分析,该批商品尚未完成交付,故应
由出卖人李某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B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9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本题中,
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约定3 日内发货,但李某一周后才安排发货,构成迟延履行。虽然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但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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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832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李某与高某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 选项。
57.胡某在自家花园发现一只漂亮甲虫,便拍照发到网上。富豪李某在网上看到照片,对该甲虫甚是喜欢,便出价30 万元
购买这只甲虫,胡某同意。经查,该甲虫是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人的交易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信原则
D、绿色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A 选项: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出于自愿,且需依法接受自己选择的结果。自愿原
则的违反是指发生了一方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事实,本题中并无该事实。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内容,需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该原则是民法对民事活动内容
的道德要求,表明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不仅需要向法律负责,还需向道德负责。本题中,胡某与李某的交易,违反了国家关
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因该法律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胡某与李某的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中的“公序”。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本着遵守信约、与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诚信原
则具有两个含义:(1)遵约守信;(2)与人为善。本题中并无对应情节。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针,不
得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民事利益。本题中,胡某与李某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违反了
绿色原则。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58.甲、乙二人房屋相邻。因接连天降大雨,甲发现乙屋严重漏雨,并且与甲屋相邻的墙体因雨水腐蚀严重,有坍塌的巨
大风险,便将此事告知乙,让乙维修该墙体。但乙对此置之不理。甲恐墙体坍塌砸坏自己家的墙,便委托村委的修理队来修理,
共计花费2000 元。对此,甲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A、可请求乙支付2000 元
B、可请求乙排除妨碍
C、可请求乙消除危险
D、可请求乙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消除危险请求权。
B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本题中,乙的墙体给甲造成危险,甲有权请求乙消除危险。但乙并未对甲造成妨碍,故甲对乙不享有排除妨
碍请求权。故C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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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本题中,甲有权要求乙消除危险,乙置之不理,甲自行消除危险并为此花去的费用,有权请求乙偿付。故A 选项
正确。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79 条第1 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
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
以合并适用。但有些仅适用于人格侵权,比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本题不涉及人格侵权,故甲不能请求乙赔礼
道歉。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9.甲公司欲取得乙公司某产品的销售权,乙公司员工王某向甲公司谎称要给中间人黄某居间费20 万元合同才能顺利签订。
甲公司遂向黄某支付了20 万元并与其签订了居间合同。事后甲公司得知,王某和黄某为夫妻关系,取得销售权需要居间的事
项并不属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构成第三人欺诈
B、甲公司可以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C、该居间合同可撤销
D、该居间合同无效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欺诈。
A 选项: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
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本题中,相对于甲公司与黄某的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而言,第三人王某
向甲公司谎称该居间合同之于销售权的重要意义,致使甲公司为此支付了20 万元居间费,构成第三人欺诈。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2023 年12 月5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
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王某对甲公司构成第三人欺诈,致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故甲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正确。
C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49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王
某对甲公司实施欺诈,而相对人黄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可知黄某应当知道王某欺诈甲公司之事,甲公司有权撤销与黄某的居
间合同。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60.许某向范某借款100 万元,2024 年6 月20 日到期。郑某欠付许某货款120 万元,2024 年5 月28 日到期。郑某对许某
的债务到期时,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郑某将自有的一辆旧货车抵偿货款。经查,用于抵偿货款的旧货车在二手车市场评
估作价为30 万元,且郑某对许某欠付范某借款之事知情。现范某对许某的借款债权到期,许某未偿还借款。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A、范某有权要求郑某向自己交付货车
B、许某与郑某的以物抵债协议因侵犯范某利益而无效
C、范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许某与郑某的以物抵债协议
D、范某可就郑某欠付的120 万元货款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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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撤销权、期后以物抵债。
A 选项:本题中,范某、许某、郑某三人构成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系。许某与郑某的抵债协议为履行期届满后
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达成后,许某对郑某享有交付抵债物(旧货车)之债权,而范某对许某的债权到期后,可代位行使该
债权。故A 选项正确。
B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
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许某对郑某的债权额为120 万元,双方的抵债协议约定以价值30 万元的旧货车抵偿,构
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即不当处分。在郑某为恶意的情况下,该行为的后果是范某可诉请法院撤销之,而非无效。
故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35 条第1、2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
许某与郑某所达成的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未被撤销的前提下,许某需先请求郑某交付抵债物,郑某迟延履行时,许某
方有权在履行货款或交付抵债物之间进行选择。范某行使代位权,是代位行使许某对郑某的债权,故地位与许某相同,并不能
即刻请求郑某履行货款债务。此外,纵然郑某迟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范某可以请求郑某履行货款债务时,因范某对许某的债
权额为100 万元,而许某对郑某的债权额为120 万元,范某也只有权请求郑某向自己支付100 万元。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61.周某在网店订购了一个生日蛋糕,并告知商家该蛋糕是为了其好友江某过生日之用,并将收货人登记为江某。蛋糕在
运送过程中严重损坏,江某甚为不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周某有权要求商家减价
B、周某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C、江某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D、江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代为受领。
A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22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82 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蛋糕买卖合同发生于周某与蛋糕店之间,收货人为江某,表明该合同是“向第三
人履行”的合同,现蛋糕店履行不合格,依法应向债权人周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周某和店家之间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故周
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2 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减价、退货。故A、B 选项正确。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22 条第2 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
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
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本题中,由于蛋糕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第三人江某对蛋糕
店享有请求权,故该合同并非利他合同,而是第三人代为受领,因此江某无权要求蛋糕店换货。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无论是利他合同,还是第三人代为受领,合同解除权均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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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江某无权解除该蛋糕买卖合同。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 选项。
6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约定合同金额为100 万元,甲公司支付了20 万元定金。但乙公司因管理不善、货
源不足,致使迟迟无法交货。甲公司催要无果,便解除了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台相同的设备,花费了
150 万元。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损失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应当赔偿30 万元损失
B、乙公司应当赔偿50 万元损失
C、乙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D、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后,无需再赔偿额外的损失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赔偿损失与定金的关系。
AB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588 条第2 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
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因此发生的不利价差构成债权人的可
得利益,其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据此,本题中,可认定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请求违约赔偿50 万元。在此基础上,因甲公司
向乙公司支付了20 万元定金,甲公司主张定金罚则,可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40 万元,即弥补损失20 万元。主张定金罚则后,
对于未能弥补的损失30 万元,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继续赔偿。故A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
C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87 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作为收受定金方,发生根本违约,应向甲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故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63.李某饲养了一只烈性犬,用锁链拴在院内。张某是肉铺老板,受李某委托每日亲自来喂狗。某日,王某从李某院内路
过,出于好奇,朝烈性犬扔了块石头,烈性犬受到惊吓,挣脱锁链,咬伤赵某。赵某该如何主张侵权责任?
A、可向李某主张
B、可向王某主张
C、可向李某和张某主张
D、可向李某和王某主张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饲养人、管理人的界定,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247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李某饲养烈性犬即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没有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故
A 选项正确。
B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250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王某用
石头打烈性犬,致人损害,构成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赵某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李某主张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王某主张赔偿。李某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追偿。故B、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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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选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这里,饲养人、管理人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
本题中,张某受李某委托喂狗,但其并非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该狗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故C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64、某印刷厂随意排放生产废料,破坏了生态环境,附近的许多农田也因此受损,但迟迟没有机关或组织进行起诉。于是,
检察院对此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印刷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印刷厂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答辩期
间,检察院没有提交答辩状。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检察院没有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二审程序的进行
B、本案二审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C、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D、受损的农户仍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
A 选项: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没有提交答辩状相当于当事人放弃了该权利,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
行审理。A 选项正确。
B 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41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不能参加二审的合议庭。B 选项错
误。
C 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76 条第1 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
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则
上,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
庭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9 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现《民诉法》第122 条起诉的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65、李兰起诉王虎归还借款5 万元,并提交了借条。王虎辩称该笔借款已还,还提供了5 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李兰辩称
该笔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并非本案中争议的5 万元借款。关于当事人陈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兰辩称该笔转账是偿还另外一笔借款,对于本案还款事实而言是本证
B、李兰辩称该笔转账是偿还另外一笔借款,对于本案还款事实而言是反证
C、王虎称已偿还借款是反驳,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D、王虎称已偿还借款是主张债权消灭的抗辩,应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
这道题目所考查的内容和做题的方法都是我们在课上反复强调过的重点内容,但是这样的一道题目依然不好做。首先,这
样的题目中会涉及大量概念的汇集,这要求同学们对这些基础概念都有较为扎实的掌握。其次,熟练地运用解题方法才能够顺
利得到正确的答案。首先注意,本题中A、B 选项是矛盾项。一般来讲,像这样的选项中会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而本题当中
所考查的是李兰辩称此笔转账是用来偿还另外一笔借款的。这个主张到底是属于本证还是反证?我们要考虑的第一个大前提就
是它到底是不是一个证据?如它不是证据,那就既不是本证也不是反证。另外,如果它是证据,是什么证据?在本案中,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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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李兰的陈述,就可以认定其是一种法定证据,即当事人陈述。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同学会忽略,不认为当事人所陈述
的内容是证据。这就说明对证据种类的相关理论没有学到位。接下来,如果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陈述这种证据存在,那么这种证
据和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没有关联性呢?当然是有的,因为他主张这笔钱是用来偿还其他借款的,就是想主张本案当中的5
万元还款凭证,不是用来还本案中争议的5 万元的。换言之,当事人想主张的是其要的5 万元还没有偿还,即本案中王虎说的
已经偿还这5 万元的事实不成立。这个还款事实是由王虎主张成立的,就应当由被告王虎承担证明责任。这意味着,当事人李
兰对此不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李兰辩称该笔转账是偿还其他借款的,也就是主张本案中的借款仍然未还,李兰对此不负证明责
任,其提供的证据就是反证。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至于王虎所主张的内容到底是反驳还是抗辩,大家要搞懂反驳和抗辩的区别。所谓反驳就是主张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者证
据不成立。如果当事人说有这件事,对方当事人说没有这件事,这就是反驳。而抗辩则是当事人主张一个对方当事人未主张的
新事实,用他主张的新事实抵消掉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原告说有这件事,被告说是有这件事,但也
有那件事。那件事发生之后这件事的法律效果就会被抵消掉。所以在本案中,李兰说你借了我钱,我要你还钱。而王虎说的是
我是借了你的钱(自认),但是我已经还了,这就不叫反驳,因为他没有否认借钱的事。但是李兰说你借了我的钱,就是我们
刚才所说的“这件事”,而王虎所说的我已经还了,就是刚才我们所说的“那件事”,那么李兰所主张的应该归还的法律效果就会
被抵消掉。所以这叫抗辩,而不是反驳。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66、乙欠甲10 万元,丙欠乙10 万元,均到期未还。后债权人甲提起代位权之诉,到A 法院起诉丙。此时,乙的另一债
权人丁向B 法院申请代位执行乙对丙的10 万债权,B 法院对丙发出履行通知后,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A 法院应如何
处理?
A、将丁追加共同原告
B、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
A 选项:代位执行,又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案外第三人
享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对案外第三人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代位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除外。本案中,甲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丁提起的是代位执行诉讼,丁作为执行申请人无法被追加到代位诉讼中。A 选项错
误。
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第45 条第1 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
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
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第49 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
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法条,B 法院对丙发
出履行通知后,丙没有在法定期间内(15 日)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对丙强制执行,此时乙对丙的10 万元债权不复存在,代位
诉讼将无从谈起。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乙丙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甲的诉讼主张丧
失了实体法上的事实基础,法院对甲的请求权应作出否定评价即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D 选项正确。
BC 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中的第三人,有独三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
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已经进行的诉讼的标的物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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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如果债权人胜诉,则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因
此,债务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 选项。
67、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B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A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后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甲向A 市仲裁委员提起了仲裁申请后,乙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A、乙可以向A 市仲裁委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B、乙可以向B 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C、本案纠纷可向A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本案纠纷可向B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可以向B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这是对我们之前讲过的知识的灵活
运用,我们完全可以运用逆向思维解决这个问题。特别强调,要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必须存在明确的请求仲裁委“仲裁”的
意思表示,一般可以约定“将来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管辖”,或者“将来发生纠纷提请某仲裁委仲裁”。所以,从文义上看,本案
中的甲、乙只是希望该仲裁委对本案进行调解,并没有明确约定将来发生纠纷由B 市仲裁委进行仲裁。因此,不能认为这项约
定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展开来,可以分析得更加详细。我给大家说过,在对仲裁协议进行解释的时候,应本着尽量使仲裁
协议有效的原则。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也是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其仅规定了是否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这一种情形。该纪要第93 条规定:“根据仲裁法司
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
进一步说,仲裁条款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的,是否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似乎取决于对仲裁条款进行
解释的方向和原则。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此问题有所争议。常规意义上,约定某仲裁委进行仲裁的,该仲裁委当然
可以调解;但如果是约定其进行调解,则不应包括作出裁决的内容。所以,主流观点是,“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调解’中未明确请
求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调解属于约定不明确,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条款属于无效条
款。既然如此,那么向A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符合约定唯一、明确仲裁委的要件,应认定这项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甲、乙可以向A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所争议的,可以向约定的
仲裁委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签订地和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而本案中,甲、乙并未
约定由B 市仲裁委仲裁,所以,B 市就不属于仲裁委所在地,B 市中院对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就没有确认的权力。因此,只有A
市仲裁委对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具备确认的权力。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68、陈某起诉要求任某还钱,任某主张已经归还所有欠款并且提供有陈某签名的还款凭证,陈某主张该签名是任某伪造的。
关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应对签名是伪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B、任某应对签名是真实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C、由任某对还款凭证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D、由陈某对还款凭证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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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是一道考查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经典题目,但是很简单。其实本案中争议的就只有一个事实——还款凭证的真伪问题。
如果签名是伪造的,就等于它是假的,如果签名是真实的,就等于它是真的。签名是否是伪造的和还款凭证是否是真的其实是
一个事。那么,主张为真的人,就应举证证明它是真的;主张为假的人,就应举证证明它是假的。但如果是真是假无法判断,
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则应由主张真实的当事人负“证明责任”。所以,对于一个争议事实,双方都应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
证明,但只有主张成立的一方对此事实负证明责任。A、B、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69、A 省B 市某仲裁委员会就我国白云公司与大地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做出裁决。白云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向B 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 市中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条件, 经过报核后做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撤销裁决由B 市中院独立做出审核意见,同时B 市中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向高院报备
B、撤销裁决应当根据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同时高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C、撤销裁决应当根据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且高院无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D、撤销裁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做出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
AD 选项: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规定》第2 条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
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
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
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
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
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题中,白云公司与大地公司均为我国国内公司,B 市中院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
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A、D 选项错误,当选。
BC 选项: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规定》第4 条规定“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由高级人
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B 选项正确,不当选;C 选项
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70、A 区甲公司起诉B 区乙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甲向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C 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
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履行了部分和解协议后便不再履行,对于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A、就和解协议向C 区法院起诉
B、就和解协议向B 区法院起诉
C、向C 区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D、因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甲不能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和解。
ABCD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465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
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执行和解规定》第9 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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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本案和解协议并未完全履行,甲可
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C 区法院提起诉讼。A、C 选
项正确,B、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7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B、简易程序中可以公告送达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转为简易程序
D、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所制作的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庭印章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
A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第257 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
告下落不明的;……”根据上述法条,不适用简易程序是针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若被告起诉后下落不明的,法院依
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第140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B 选项错误,
当选。
C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第260 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
序审理。”根据上述法条,在案件开庭前,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而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第262 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
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根据上述法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非加盖人民法庭印章。D 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72、A 公司为自己名下的货车购买了F 区甲保险公司的保险。某日,该货车在B 区与D 区的张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事
后证明张某没有驾驶证,负全责,该越野车系张某从其好友C 区李某处借得。李某为越野车购买了E 区乙保险公司的保险。
甲保险公司赔付A 公司以后进行追偿,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A、B 区法院
B、C 区法院
C、D 区法院
D、E 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特殊地域管辖。
这道题非常混乱。首先要明确的是,本题中涉及保险的险种是什么。大家应该对车辆保险中常见的几种情况有一个清晰的
把握。如果你的车被别人的车撞了,别人的保险公司赔付你,这是对方的交强险在起作用;你的保险公司因你的车辆受损赔付
你,这是车损险在起作用;如果碰撞中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赔付,这叫第三者险;事故中造成自己车内的
其他人受伤,这是座位险的范畴。按照以往出题的规律,没有特殊说明,我们一般就按照常规的交强险处理。其次,本题要搞
清楚法律关系。本题中存在侵权关系和保险关系。本案中侵权关系的加害人是张某和李某。本案中,李某应知道好友张某没有
驾驶证,仍将车借给他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李某的保险公司乙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A 公司的
损失。但是这道题非常特殊,它问的是“甲保险公司赔付A 公司以后进行追偿”,也就是说,甲保险公司并非在交强险的范畴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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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而是在车损险的范畴进行赔偿,而本题考查的就是甲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问题。甲保险公司赔偿A 公司的损失后,可
以向责任人张某、李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追偿。再次,在进行追偿时,要清楚,根据《保险法》第60 条第1 款的规定,因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
权利。因第三者(张某、李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A 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就不再是一个保险合同纠纷,而是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
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若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属于对运输工具进行保险后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依据《民诉解释》第
21 条第1 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
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不应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 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
案而言,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地在B 区,若原告同时起诉三被告,而三被告中,张某位于D 区,李某位于C 区,乙保险公司
位于E 区,则B、C、D、E 区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A、B、C、D 选项均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73.股东小叶是林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24 年8 月,因股东小叶个人债务纠纷,债权人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
叶持有的林木公司股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B、债权人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叶持有的林木公司股权,债权人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C、小叶的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小叶的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
《公司法》第8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B 选项: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非“债权人”通知。A 选项正确,B 选项
错误。
C、D 选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 选项正
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74.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
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提议召开董事会
B.提议召开股东会
C.提议罢免狄某
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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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2024 年7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公司法》第122 条第2 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法》第123 条第2 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监事会只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A 选项错误。
BC 选项:2024 年7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公司法》第78 条第(二)、(四)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B、C 项符合第(二)、(四)项的要求,B、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24 年7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公司法》第79 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据此,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选项。
75.智慧星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 亿股,均为普通股(A 类股),每股面值1 元。为优化股权结构、吸引战略投资者,
智慧星公司拟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增发类别股,具体方案如下:B 类股:向战略投资者乙公司定向增发1000 万股,每股表决
权为普通股的2 倍,但分红权与普通股相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发行类别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B、公司选举和更换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类别股是普通股表决权数的2 倍
C、公司选举和更换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D、公司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答案】ACD
【解析】类别股
A 选项:发行类别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A 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5 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
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C 选项:《公司法》第144 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
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
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
股的表决权数相同。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D 选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属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D 选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146 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116 条第3 款规定的
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116 条第3 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16 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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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清科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甲因购房向丁借款150 万元,到期无力清偿,丁起诉甲并胜
诉。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关于丁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丁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清科事务所的全部利润
B.甲可以其应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丁的债务
C.丁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甲的合伙份额
D.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份额,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BC
【解析】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42 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
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
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 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A、B 选项,“合伙人收益”和“企业利润”是不同概念,要注意区分。“企业利润”并非甲的个人财产,丁作为甲的个人债权
人,无权申请执行归属于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C 选项,由于甲的合伙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丁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 选项正确。
D 选项,在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时,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为“其他合伙人”,而非甲的债权人丁。D 选项错误。
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禁抵销禁代位,可收益可强执。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77.2019 年1 月1 日,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现查明该公司于破产前1 年左右已经出现不能清偿
并且资不抵债的情形,现就该公司破产前的下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2018 年8 月,该公司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
B、2018 年8 月,该公司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
C、2017 年10 月,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一辆价值50 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D、2018 年8 月3 日,该公司清偿所欠白云公司应当于2018 年11 月到期的一笔债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偿。
A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破产法解释(二)》第16 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
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
费、电费等的;}……”A 选项正确。
B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破产法解释(二)》第14 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
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
于债权额的除外。”B 选项正确。
C 选项: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
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赠与行为发生于2017 年10 月,是
在{该企业破产受理前1 年前,该行为有效,不可撤销}。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07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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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前半年内,故该清偿行为可以被撤销。}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78.2019 年5 月,甲公司因购买乙公司的设备,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事后
发现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但乙背书时并不知道丙是未成年人。丙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但丁将金额变造成200 万元。戊要求银行承兑时被拒绝,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因为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故该汇票无效
B、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可以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责任。
A 选项:2004 年8 月28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021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14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条,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
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4 条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2004 年8 月28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
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条,票据上的签章是无效的,并非效力待定。B 选项错误,当选。
CD 选项:2004 年8 月28 日起修正实施的《票据法》第14 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
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
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
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法条,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
据的效力。C 选项正确,不当选。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 选项。
79.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的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 年11 月15 日,甲公司减持套现2.9%
的乙公司股份。3 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1.9%的乙公司股份。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应当在3 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并予公告
B.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C.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应当在3 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并予公告
D.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持股达到5%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不得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答案】BCD
【解析】上市公司持股情况报告和公告规则
A 选项,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之后增持或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区分每次变动的股份比例。具体而言:
(1)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证券法》第63 条第3 款)
(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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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法》第63 条第2 款)
A 选项错误,错在“3 日内”,甲公司减持股份未达5%,所以应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进行通知、公告。
B 选项,根据《证券法》第80 条第1、2 款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所谓“重
大事件”,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本题甲公司减持
时持股比例超过5%,符合报送临时报告的条件。B 选项正确。
C、D 选项,甲公司在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但当其增持1.9%的股份后,持股比例为5.4%,又达到了5%这一需要报
告、公告的红线。根据《证券法》第63 条第1 款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C、D 选项正确。
持股到5%再“每增1%披露、达5%冻结3 日”。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80.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
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
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侵权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A 选项,根据题意,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甲公司,其为“老字号”的继承者,故继续使用“善福”字号具有合理性,且其使
用“善福”字号并非为了与乙公司相混淆,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所以,甲公司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其行为合法。A 选项正
确。
B 选项,诋毁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但本题乙公司采取的手段是“宣传自己如何好”,并未“诋毁甲公司如何差”,
不符合诋毁商誉的构成要件。B 选项错误。
C 选项,甲公司“规范使用”商业标识,意指没有误导公众,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规范使用是合法行为。C 选项错误。
[易错]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
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第2 款)强调“引人误认”是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要件。在另一个案例
中,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
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突出使用”,意指该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有悖商业
道德,构成混淆。
D 选项,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品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 条第1 款)D 选项正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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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 选项。
(1)字号中“规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合法;
(2)字号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法,构成混淆。
81.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B、审计机关经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
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
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职责;审计程序。
A 选项,该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根据《审计法》第23 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A 选项正确。
B 选项,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无权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其冻结存款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经金融监督管理
局局长批准。(《审计法》第38 条第2 款)B 选项错误。
C 选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法》第44 条)该选项根据常识也可
判断,应当先征求意见再报送,否则报送后再听取意见就毫无价值了。C 选项错误。
D 选项,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所以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法》第46 条)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 选项。
政府投钱的项目,一定“要审计”;审计机关只“审、决”,不直接“冻钱”;上下级审计是“上管下”,必要时上级可直接改、
直接撤。
82.甲公司于2021 年5 月1 日雇用了货车师傅张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 年5 月1 日至2021 年9 月1 日。后甲
公司在外地设立乙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甲公司的安排下,张某到乙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 年9 月1 日
至2022 年8 月1 日。2022 年8 月1 日,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表示同意。两家公司都未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就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2022 年8 月10 日提起劳动仲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应分别向甲、乙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第二倍工资
B.张某向甲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权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C.张某应分别向甲、乙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D.乙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张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答案】AD
【解析】A 选项,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相互独立的用人单位,和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 个月的次日至满1 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劳动合
同法》第82 条第1 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 条)可知,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第二倍工资”,张某应向
甲、乙公司分别主张。A 选项正确。
B 选项,劳动者索要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第二倍工资”,要受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本题张某
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2021 年9 月1 日,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至2022 年8 月10 日尚未超过“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即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B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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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选项,本题张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
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 选项。
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可并用。
83.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
A 选项:2008 年5 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
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
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李
某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A 选项正确。
B 选项:2008 年5 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 条第2 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法律未规定“工资关系所在地” 为管辖依据,该选项管辖规则表
述错误。B 选项错误。
C、D 选项:2008 年5 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 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 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终局裁决仅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劳动者的起诉权不受限制。即使追索工资金额未超
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向法院起诉。C、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84、朱某为法学院退休教授,陈某经过朱某同意后,整理朱某演讲录音资料为文字,汇编按体系整理出版,许某为该书中
的专业术语加入了自己的理解与观点注释,陈某与甲出版社达成专属出版,现乙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发布电子版于网络,乙网络
平台侵犯了哪些权利?
A、朱某著作权
B、陈某著作权
C、许某著作权
D、出版社专属出版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16 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朱某为口述作品(录音资料) 的著作权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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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某的注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构成独立的演绎作品,其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A 选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
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12 项) 这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既然朱某为口述作品(录音资料) 的著作权人,乙网络平台未
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该作品,侵犯了朱某的著作权。A选项当选。
B选项,陈某经许可将录音资料汇编为文字,该文字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陈某(汇编人) 享有。(《著作权法》第
15 条) 所以,乙网络平台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B选项当选。
C选项,许某经许可注释该图书,其注释形成完整体系,属于“演绎作品”,许某(注释人) 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
法》第13 条) 所以,乙网络平台侵犯了许某的著作权。C选项当选。
D选项,图书出版者(甲出版社) 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
该作品。(《著作权法》第33 条)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本题中,乙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发布该书的电子版,
并非“复制+发行”,虽然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但侵犯的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D选项不
当选。
【易混】《著作权法》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第63 条) 这是作者的权利,属于著作权。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85、甲公司通过新方法培育出A 级对虾并将养殖方法申请了专利,乙公司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方法培育出了
该品种对虾。丙公司购买了乙公司培育的虾并制作成了虾酱。丁超市从丙公司处购买并出售该虾酱。戊研究所使用甲公司的养
殖方法培养对虾,研究发现培育出来的虾成活率不高,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出了新型培育对虾的养殖方法。据此,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专利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专利
C、丁超市侵犯了甲公司专利
D、戊研究所侵犯了甲公司专利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本题即是对“方法发明”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
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构成侵权。(《专利法》第11 条第1 款)
A 选项:乙公司未经允许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方法培育对虾,根据上述《专利法》第11 条第1 款的规定,构成侵权。A选
项正确。
B选项,乙公司培育的对虾属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上述《专利法》第11 条第1 款的规定,未经许
可使用直接产品构成侵权。丙公司使用该种虾制作虾酱,属于使用直接产品(乙公司培育的对虾) 获得虾酱,丙公司也构成“侵
犯甲公司专利方法”。B选项正确。
C选项,丙公司生产的虾酱为“后续产品”。对“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乙公司培育的对虾) 进一步加工、处理而
获得的后续产品(丙公司生产的虾酱)”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上述《专利
法》第11 条第1 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所以,丁超市从丙公司处购买并出售该虾酱,不构成侵犯“甲公司的方法发明”,C
选项错误。
D选项,戊研究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非商业使用原则,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75 条第4 项) 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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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 选项:《海商法》第297 条第1 款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A 选项错误。
B 选项:《海商法》第298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律。”B 选项正确。
C 选项:《海商法》第296 条第1 款规定“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C 选项错误。
D 选项:《海商法》第297 条第2 款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
国的法律。”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87.某甲国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向我国销售某产品,我国相关产业发现甲国为该公司提供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
内的多项优惠措施,通过某企业为其提供资金扶持并修建了一条直通机场的高速公路。我国相关产业遂向我国商务部发起反补
贴调查申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国政府通过相关企业向该公司提供资金扶持属于补贴
B、甲国政府给该公司修建一条直通机场的高速公路不属于补贴
C、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对商务部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D、甲国出口商可以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该纠纷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反补贴。
AB 选项: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反补贴条例》第3 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反补贴条例》
第3 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
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1 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①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③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
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④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故A、B
项正确。
C 选项:根据《反补贴条例》第52 条的规定,对商务部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 项正确。
D 选项:WTO 争端解决机构只能解决WTO 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甲国出口商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D 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88.约翰同时拥有甲乙两国国籍,定居上海。约翰和中国公民王某在上海发生侵权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故约翰应放弃一个国籍才可在我国法院起诉
B、约翰与王某之间的侵权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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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我国法院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约翰的国籍
D、若约翰和王某协议选择甲国法,法院应适用甲国法处理本案侵权纠纷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A 选项:虽然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并不代表双重国籍人在我国法院不可以作为原告来提起诉讼。A 选项错误。
BD 选项:《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4 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根据上述法条,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C 选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 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国籍产生积极冲突时,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本案中,约翰在甲、乙两国均无经常居所,所以应适用最
密切联系原则认定约翰的国籍。故C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 选项。
89.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中国甲公司和新西兰乙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咨询能否通过视听
传输技术等信息网络方式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国际商事法庭的审限应为6 个月
B、当事人可就本案判决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C、若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为方便外方当事人,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制作判决书
D、本案必须现场质证,不可以网络方式质证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商事法庭;涉外纠纷的审限。
A 选项: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7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其中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8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
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根据上述法条,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2018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规定》第1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
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根据上述法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
人当然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2018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规定》第9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
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本题中,若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为方便外方当事人,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制作
判决书并未在上述法条中体现,因此在法庭审理、判决作出等方面仍然要求使用中文,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2018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规定》第18 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
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
开庭等。”根据上述法条,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D 选项错
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0.内地甲公司和澳门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适用CFR 贸易术语。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
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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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区际司法协助协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若甲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应当由初级法院管辖
B、若甲公司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则应当由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就该仲裁裁决的结果,甲公司可同时向内地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D、就该仲裁裁决的结果,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则应由初级法院认可与执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区际司法协助。
A 选项:2022 年3 月25 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地与澳门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5 条第1 款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2022 年3 月25 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地与澳门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2 条第1 款规定“按照澳门特别
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内地与澳门认执仲裁裁决安排》第3 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
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
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
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
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内地与澳门认执仲裁裁决安排》第2 条第3 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
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 题,
每题2 分,共20 分。)
马俊1991 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 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 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 万元。张桦1990 年以个人名
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 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 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
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 间房屋于2001 年11 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
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 万元。(请
结合材料回答第91-92 题)
91.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A、B、C、D 选项:《民法典》第1062 条第1 款第2 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第1063 条第2 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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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的集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伤残补助金属于个
人财产。B 选项正确,A、C、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92.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转继承。
A 选项:《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
选项正确。
B、C 选项:《民法典》第1128 条第1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根据上述法条,张桦之子马明先于其死亡,而马飞是马明之子,马飞可代位继承。B 选项正确。代位继承存在于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C 选项错误。
D 选项:《民法典》第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
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此为转继承。本题中马俊1991 年去世到马明1995 年去世之间,马俊的遗产处
于未分割的状态,符合转继承发生的条件,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
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
甲,提出愿以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 元欠款甚急,丙
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请结合材料回答第93-95 题)
93.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观念交付。
A 选项:本题中,甲与乙达成的“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的性质为“债权性合意”,仅能使甲、乙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
能引起占有改定。A 选项错误。
B、D 选项:甲与乙达成的“借用玉石把玩几天”的合意,以借用形式表达了“物权性合意”的内容,发生占有改定,引起物
权变动。B、D 选项正确。
C 选项:占有改定作为一种观念交付,特点就是转让一方在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移动产所有权,因此,占
有改定的发生不以对方取得动产的直接占有为条件。C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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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交付。
A、B 选项:《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
权编解释(一)》第14 条第1 款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
让人为善意。”本题中,甲将玉石处分给丙时,玉石已经由乙取得所有权,甲为无权处分,但由于丙知情,故不构成善意,不
能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A、B 选项错误。
C、D 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物权编解释(一)》第18 条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
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
合认定。”首先,丙将玉石交丁抵债时,玉石仍然归乙,故丙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由于丁受让玉石时不知丙无权处分,且
无重大过失,应当认定丁为善意。其次,丁的以物抵债的价格也在合理价格范围之内(不低于市价70%)。因此符合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故丁可以善意取得该玉石所有权。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95.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占有改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A 选项:本题中,甲与乙达成玉石借用合意时,构成占有改定,玉石归乙所有。甲将玉石再次出卖给丙,系无权处分,但
是因丙知情,丙不能善意取得,此时乙仍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丙将玉石交予丁抵偿债务,系无权处分,但丁基于丙占有的外观,
可以相信玉石归属于丙,故丁构成善意取得,成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丁遗失玉石被戊拾得,戊作为拾得人,无善意取得拾得物
的可能,此时玉石仍然归属于丁。A 选项错误。
B、C、D 选项:戊将玉石转卖给己之后,构成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权处分。此时,玉石的所有权人丁有权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己之日起2 年内,请求己返还玉石。B、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选项。
96、法官要去某小区执行一辆汽车,物业公司以法官没有携带执行通知书且物业规定必须要通知业主为由,不让法官拖走
地库中的该车。后经法院院长批准,法官决定,对小区物业公司罚款120 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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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为法官没有执行通知书,物业公司没有义务配合
B、法院的罚款决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因此违法
C、物业公司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妨碍执行,因此不应罚款
D、罚款金额过高,法官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救济。
A 选项不当选。本题实际考查的是对执行行为违法的救济问题,也包括执行程序开始的条件。你只需要牢记我给大家讲的,
除了极个别情况下,都必须“先发通知后执行”。本案中,法院没有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不能对协助执行的物业公司处以强制措
施。据此,物业公司可以针对执行行为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法条依据是《民诉解释》第188 条:《民事诉讼法》第114 条第
1 款第6 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
法执行的;②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
行消费的;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⑤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
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也可以拓展到《民诉解释》第493 条第1 款,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民诉解释》第
493 条第1 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6 条(现为第260 条)第
2、3 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7、118 条规定处理。其实你不
用参考法条,记住我讲的就能做对题。法院没有先发通知后要求协助执行,因此,该执行行为违法,但是,物业公司应当向法
院提出“异议”,而非直接提出“复议”。
B 选项没有法条依据,不当选。处以罚款并非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C 选项不当选。妨碍执行的行为,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实施的,以妨害人民法
院顺利执行为目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制裁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妨碍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存在主观故意为
前提。本题中,很多同学认为,法院没有发执行通知书,物业公司当然可以不配合,物业公司是没有主观恶意的。但是!!!!
要注意啊!执行通知书一般而言是发给被执行人的。对于协助执行的物业公司,一般不需要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向其发出的
是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以,物业公司不应该以法院没有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为理由拒绝配合,否则完全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恶
意。既然如此,法院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就是合法的。
D 选项当选。此时物业公司申请复议的对象是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法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拘传、罚款、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 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为什么说罚款金额过高呢?《民事诉讼法》第118 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 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
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由此可见,罚款120 万元,确实是过高了。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97、丙承租了甲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租金共计10000 元。甲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
诉: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的租赁关系;丙提出,为修甲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 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在二审中提出的请求是反诉
B、丙在二审中提出的请求是反驳
C、二审法院对于甲、丙的请求,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甲、丙另行起诉
D、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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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处理。
A 选项: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独
立的反请求。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33 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
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
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
理,告知另行起诉。”根据上述法条,反诉的构成要件有:(1)本、反诉主体具有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2)本、反诉
具有牵连关系,包括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或者本、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3)提起反诉的时间是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4)反诉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与本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反驳,是指当事人对于对方诉讼主张的否认。本案中,丙提出,为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 元,请求抵销部分
租金,属于独立的反请求,并非仅仅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而非反驳。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CD 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26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
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甲的请求属于
二审中增加的新请求,丙的请求属于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者从性质上都是二审中提出的新请求,法院应经当
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甲、丙另行起诉。C 选项正确。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
并裁判。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8.麻将有限责任公司由红桃A、黑桃K、梅花六三人各持股51%、40%、9%,主要经营环保设备研发与销售。近三年来,
三名股东因经营理念严重分歧,长期无法就公司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红桃A 曾多次提议转让股权或重组管理,但均遭乙
反对,协商无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红桃A、梅花六均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B、红桃A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和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
C、红桃A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D、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判,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司法判决解散公司
A 选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梅花六持股比例为9%,
不具有单独起诉公司解散的资格。《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A 选项错误。
B 选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
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B 选项错误。
C 选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C 选
项错误。
D 选项: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99.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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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转让合伙企业的房产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企业作出企业的分配利润决议
【答案】BC
【解析】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合伙企业法》第31 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
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
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口诀:改名改地改范围,卖方担保聘外人。
A 选项:(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合伙企业”自己提供担保非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事项。A 选项错误。
B 选项:属于(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 选项正确。
C 选项:属于(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C 选项正确。
D 选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31 条的情形,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100、甲影视公司是电影《萱草》的制作者,其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奇酷网站,奇酷网站采取会员付费点
播的商业模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用户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银山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奇酷网站的视频浏览软件,只要利
用该视频浏览软件,网民就可免费下载该影片,高某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萱草》供自己欣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影视公司是影片的著作权人
B、银山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高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D、奇酷网站可不经甲影视公司同意,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A选项正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7 条第1 款)
B选项正确。银山网站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针对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著作权法》仅规
定少数情形可避开(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进行加密研究等)。(《著作权法》第49 条第2
款、第50 条第1 款)银山网站开发专门规避奇酷网站技术防范的软件,不属于上述情形,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C选项正确。高某的行为虽然是“供个人欣赏”,但他采取的手段是利用银山网站的非法软件,即“故意避开奇酷网站的技
术措施”,高某构成侵权。
D选项正确。题干所给信息是“转让”,就信息网络传播而言,奇酷网站享有独立的权能,无须经过甲影视公司同意,即可
以原告身份起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