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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厚大法考法条定位
行政法授课讲义
法条行政行为
第一章总则——《行政许可法》第2条
行政许可行为性质界定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12条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
具体规定:下位法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不得增设行政
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
件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31-32条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4条、36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章
第四节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6-48条》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50条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法》第69条
撤销
第六章
注销
《行政许可法》第70条
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8条
第一章总则
撤回
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
被告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4-5条
行政许可的诉讼
不予认可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7条
驳回诉讼请求和撒销许可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0条和第11条
判决
行改行为
第一章总则——《行政处罚法》第2条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法》第10-16条
行政处罚行为性质界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下位法对上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9条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36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4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电子监控设备搜集证据
第二节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51-52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五章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56条
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法》第58条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四节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63条和64条
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第68条
其他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72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六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章
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
传唤询问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
远程询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
第一节调查
检查场所、人身、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
派出所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决定
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
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123条
第三节执行
拘留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条-130条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界定
第一章总则— —《行政强制法》第2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法》第18-20条
行政机关自己强
《行政强制法》第
第一节一般规定
制执行的程序
34-37条和43条
行政强制法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
《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章
执行
3%加处罚款
第45条-46条
第三节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
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五章- 一《行政强制法》第53-60条
公开主体
第二章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
第二章一一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16条
公开范围
第三章——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
行政行为
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
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
征求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四章
区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作出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答复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和41条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和51条
监督
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2条和第10条
被告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4条
被告举证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6条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讼
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7条
审理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8条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1-14条
判决
行政协议的行为性质界定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
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3条
被告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4条
原告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5条
行政协议
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7条
起诉期限和仲裁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和26条
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0条
法院判决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2-22条
法条行政救济法
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11-12条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4-15条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9条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16条
第三人
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20-21条
第三节申请的提出
复议前置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23条
《行政复议法》第24-28条
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复议中止&终结
《行政复议法》第39-41条
第二节行政复议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复议法》第44-46条
《行政复议法》第49条
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
第三节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50-51条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52条
《行政复议法》第53条
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二章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13条
第五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56-60条
《行政复议法》第63-69条
决定种类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33条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77-78条
执行
行政救济法
《行政诉公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12-13条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25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8条
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28条
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26条
一般情况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0条和第23-25条
参加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26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和第133-134条
经复议后被告
行政诉讼
被告
开发区案件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条
强拆案件被告
《县以上政府被告资格规定》第2-3条
错变驳&漏加列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29条
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30条和79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 —第14-17条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和第134条第3款
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第18-20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44条
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58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46条和48条
直接起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65条
起诉期眼
经过复议后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45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47条
起诉不作为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49条
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69条
立案登记制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51条
立案登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和第55条
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54条
第一审普通程序
直接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一第6条
审理对象
经过复议后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1款
程序
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86条
第二审程序
审理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87条
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53条
附带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63-64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和第145-150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一第62条
被告改变行为
《撤诉若干规定》第3-4条和第8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和79条第1款
被告改变行为和原告撤诉
原告撤诉
《撒诉若干规定》第2条
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
行政诉讼
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88条
特殊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61条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7-144条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第3款
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8-132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34条、第37-38条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条和135条第2、3款
《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3款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69-77条
直接起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96条和第99条
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79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和第136条
行政救济法
经过复议后诉讼
判决与执行
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 —第95-96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6条
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7条
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7-8条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21-25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第9条和第13-14条
行政赔偿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13-19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15-16条
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11-12条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2条和第36条
财产权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27-29条
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3-35条
人身权
《行政赔偿若干规定》第26条和第30条
《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和第7-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