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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解析版)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RD法考必刷400题_必刷400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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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总分:150 分 丨  单选题 50 道  多选题 40 道  不定项选择题 10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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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高某按当地习俗向陈某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3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高某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
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B.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不可主张返还
C.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D.高某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②高某与陈某虽已经结婚,但若双方离婚,且未共同生活的,高某有权请求陈某返还给付的彩礼。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本题中,对于高某向陈某给付的彩礼,即使双方已经结婚,若双方离婚且符合法定条件,亦可主张返还所给付的彩礼。故C选项错误。
④因高某与陈某已经结婚,就给付的彩礼,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高某对陈某才能享有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婚姻家庭法
本题考点: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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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李高一在读,但身形高大,长相成熟。恰逢开学,小李收到父亲5000元用于交学费,小李拿着钱遂前往A店购买心心念念的鹦鹉牌自
行车,A店店员询问小李的身份和购买自行车的目的,小李于是谎称自己在附近上班,购买自行车用于上下班,A店店员信以为真。一番
讨价还价后,小李以4700元在A店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因小李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行车买卖合同有效
B.因小李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行车买卖合同无效
C.因小李谎称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A店善意,自行车买卖合同有效
D.小李有权请求A店返还购买自行车的价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是已
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尚未达到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程度,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属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
②该自行车买卖合同的订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采用“诈术”,谎称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A店订立
的,因此,缺乏优先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的必要性,根据通说,小李与A店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并非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是有效
的买卖合同,小李无权请求A店返还已经支付的购车款。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民法总则
本题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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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对李某负担的300万元借款债务到期后,2025年3月1日,王某、李某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B车交付给李某
并移转所有权,抵偿王某对李某的300万元借款债务;王某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履行。”王某、李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作其他约
定。直到2025年4月2日,王某一直未按约向李某交付B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3月1日,《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
B.3月1日,王某对李某的300万元借款债务消灭
C.4月2日后,李某有权选择请求王某履行交付B车的义务
D.4月2日后,李某有权选择请求王某履行返还300万元借款的义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自双方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以
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不以实际履行他种给付为要件。故A选项正确。
②王某、李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原债消灭”,因此,王某、李某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成立“新债清
偿”,而非“债务更新”,《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原债(王某对李某的300万元借款债务)与新债(王某向李某交付B车并移转所有权的义
务)同时并存。故B选项错误。
③由于成立新债清偿,根据通说,原则上,王某应当履行新债,新债因清偿而消灭时,原债一并消灭;但有例外,若《以物抵债协议》订
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王某不履行新债并因此导致李某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李某享有选择权,李某可以选择请求王某履
行新债,也可以选择请求王某履行原债,原债因清偿而消灭时,新债一并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债法总则
本题考点: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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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蓝天汽车销售店自天大汽车处贷款200万元,蓝天汽车销售店以店内的20台汽车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后,蓝天汽车销售店将
抵押汽车中的A车出售给来店内挑选汽车的王某,王某支付市价后将汽车开走。此外,蓝天汽车销售店为担保自己欠付隔壁高某的借
款,将抵押汽车中的B汽车的所有权让与给高某进行担保,约定若蓝天汽车销售店如不能按期还款,则B汽车直接归高某所有。此后,蓝
天汽车销售店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天大汽车可对A车进行拍卖
B.天大汽车可对B车进行拍卖
C.天大汽车不可以对B车进行拍卖
D.高某可取得B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蓝天汽车销售店
将汽车出售给王某的行为属于其正常经营活动,王某支付合理价款并开走该车,天大汽车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王某,即天大汽车不得对王某
主张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
②蓝天汽车店将B汽车的所有权让与给高某的行为属于让与担保,在让与担保中,流担保条款无效,债权人高某并不取得担保物B汽车的所
有权。故D选项错误。
③蓝天汽车销售店将汽车卖给高某的行为属于让与担保,其不属于蓝天汽车销售店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第404条的
规定,此时天大汽车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可以对B汽车主张抵押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债法总则
本题考点: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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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年7月1日,王某将一只名贵鹦鹉出卖给李某,约定:“价款1万元,分两次支付,交付鹦鹉时支付8000元,余款2000元于鹦鹉交付
后满6个月支付。在李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王某保留该鹦鹉的所有权。”双方未作其他约定。王某当日向李某交付了该鹦鹉,李某当日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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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王某支付了8000元。鹦鹉交付后2个月时,产下两枚鹦鹉蛋(每一枚市价1000元)。王某知情后请求李某将两枚鹦鹉蛋无偿交付给自
己,李某拒绝。后,经王某多次催告,李某一直未向王某支付剩余的2000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两枚鹦鹉蛋的所有权归李某
B.两枚鹦鹉蛋的所有权归王某
C.王某有权以李某到期不支付剩余的2000元价款为由通知李某解除买卖合同
D.王某有权基于约定保留的所有权对李某行使取回权请求李某返还鹦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①鹦鹉蛋属于鹦鹉所生的天然孳息,对鹦鹉蛋由谁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王某与买受人李某未作约定,根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王
某向李某交付买卖的鹦鹉之后,鹦鹉所生的鹦鹉蛋,归买受人李某所有。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63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王某、李某的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分两次支付,因
此,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不适用《民法典》第637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不支付到期价款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支付,王某不享有
基于《民法典》第637条的法定解除权。同时,李某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仅占全部价款的20%,不属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因此,王某亦不
享有基于《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法定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
③王某、李某间的鹦鹉买卖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李某不支付到期价款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672
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因此享有取回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因李某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75%以
上,因此王某基于《民法典》第672条第1款享有的取回权被阻却,王某不享有取回权。故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物权法
本题考点: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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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某以6000元向陈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价款分五期支付,每期1200元,在陈某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秦某保留电脑的所有权。陈某
按期支付了前三期的价款,最后二期经过催告陈某仍未支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在陈某付清价款之前,电脑的所有权归陈某
B.在陈某经过催告后不支付最后二期的价款,秦某可以行使取回权
C.在陈某经过催告后不支付最后二期的价款,秦某可以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D.在陈某经过催告后不支付最后二期的价款,秦某可以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①秦某和陈某签订了电脑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在陈某支付完全部价款前,电脑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移转,因此电脑的所有权归属于秦某而
非陈某,故A项说法错误;
②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未完成特定条件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总
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的,出卖人就不可以行使取回权。本案中陈某支付了3600元,不足总价款的75%,出卖人可以行
使取回权,故B项说法正确;
③依据《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34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
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达到2400元,已经超过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此时经过催告陈某仍未支付,
秦某可以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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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陈某使用期间,陈某在开车过程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汽车轻微变形,于是陈某提出购买高某的汽车,高某表示
同意。结果在陈某支付价款前,该汽车因为雷击失火毁损灭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高某已经向陈某完成了交付,风险由陈某承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陈某
C.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高某
D.设备虽然已经烧毁,陈某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①高某把自己的汽车借给陈某使用期间,陈某提出购买,高某表示同意,此时高某已经以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物权发生了变动,
因此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归属于陈某,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法典》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高某已经给陈某完成了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陈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定价款;故
A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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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B公司设立了质权。2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A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50万元贷
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15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A公司将机器设备再
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D.B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
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
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
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据此,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200万元债务,A以其机器设备抵押担
保,丙以其房屋抵押担保,构成共同担保中的共同抵押,且约定了各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份额,属于按份共同抵押。在丙公司不偿还到
期的200万元债务时,银行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A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5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
抵押权优先受偿150万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②A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动产担保物权,即B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丁公司的登记动产抵押权。根据《民法
典》第414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规则,丁公司的登记动产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同时,《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
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据此,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
与质权时,无论成立的先后,公示的动产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动产物权,公示的有两个以上的,公示在先的动产物权优先于公示在后的动
产物权(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综上,B的质权为第一顺位,丁的登记动产抵押权为第二顺位,
银行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为第三顺位。故D选项正确,当选。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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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0万元,先由A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C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D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A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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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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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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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B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B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B公司应先行请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C公司和D公司可相互追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
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这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此外,《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435条也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所谓“混合担
保”,指同一笔债务,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情形。
②A公司欠B公司的200万元货款,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物保),C公司提供保证(人保),D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权
(物保)。因未与B公司约定B公司行使抵押权与保证债权的顺序与份额,且债务人A公司以其财产提供物保(设立动产抵押权),根据
《民法典》第392条,当A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时,B公司行使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B公司应当先对A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故A选
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③若对A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后尚不足以清偿200万元的债务,B公司有权请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D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同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
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
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
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由于C、D未约定相互追偿,亦未约定对B承担连带共同担保,C、D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指印,因此,C公司
(D公司)对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不享有对D公司(C公司)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物权法
本题考点: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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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魏某与高某大学期间相识相爱,未经双方父母同意,即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小魏。后双方父母见面时才了解到:高某与魏某实为同父
异母的亲兄妹。高某伤心欲绝,跳楼自杀。高某母亲高芳欲起诉申请宣告高某与魏某的婚姻无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若魏某与高某书面保证不生育后代,则双方婚姻有效
B.高某自杀后,高芳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C.如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则高某与魏某的婚姻不可申请无效
D.若魏某与高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小魏也有权继承高某遗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①魏某与高某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应认定无效,且不可补正。因此,A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
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B选项错误。
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故C选项错误。
④婚姻被宣告无效的,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魏某与高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小魏作为儿子可继承高某的遗产。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婚姻家庭法
本题考点: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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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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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刚、李某婚后生一子小王。王刚下落不明,王刚的妻子李某申请宣告王刚死亡,法院于2025年3月1日受理该案。王刚的父亲王某于
2025年12月1日死亡(除王刚、李某、小王外无其他亲人),留有遗产20万元。已知王某生前一直反对宣告王刚死亡。对此,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因王某不同意,李某无权申请宣告王刚死亡
B.王某死亡时,小王有权代位继承
C.王某死亡时,小王无权代位继承
D.王某死亡时,若李某曾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王刚下落不明后,王刚的配偶李某、父亲王某,均具有利害关系,均有权作为利
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王刚死亡,并且无顺序限制。故A选项错误。
②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布为期1年的公告,公告期满仍不知王刚的下落,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宣告王刚死亡的判决,因
此,王某死亡时,1年的公告期尚未届满,王刚尚未被宣告死亡,小王不能代位继承。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王某死亡时,由于法院尚未作出宣告王刚死亡的判决,因此,李某不属于王某的丧偶儿媳,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李某不属
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故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民法总则
本题考点: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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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于2024年9月1日到期。2024年6月1日,甲得知:乙对丙享有的60万元借款债权于2021年7月1日到期,由丁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一直未对丙主张过借款债权,乙虽曾于保证期间内请求丁承担责任,但丁一直未承担,丁于2024年5月被法院宣
告破产后,乙一直未申报破产债权,除了对丙、丁的债权,乙已无任何其他财产。关于甲有权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
行使的权利,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甲有权诉请丙向甲履行60万元借款债务
B.甲有权诉请丙向乙履行60万元借款债务
C.甲有权在诉讼外请求丙向乙履行60万元借款债务
D.甲有权向丁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乙对丁的60万元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
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
其他必要的行为。”
②2024年6月1日,虽然甲对乙的1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但存在保存乙对丙60万元借款债权以及乙对丁保证债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
第536条的规定,甲可行使《民法典》第536条规定的代位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536条规定的代位权的特别之处在于,债权人只能请求相对人丙向债务人乙履行,而无权请求相对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
故A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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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某与儿子李竹的关系一向不睦,李竹多次表明父亲李某的遗产自己一分都不要,同时也不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在家期间李竹多
次打骂虐待李某。临死之前,李某决定原谅李竹,同时为了帮助儿子更好的生存,李某订立自书遗嘱载明:“自有全部房产由李竹继
承。”李某去世后,女儿李兰电话通知李竹房屋继承一事,李竹在电话中再一次表示放弃继承。一个月后,李竹又表示反悔,要求按照
遗嘱继承A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李竹多次打骂虐待李某,已经完全丧失继承权
B.李竹在电话中表示放弃继承权,已经丧失继承权
C.李竹对李某未尽赡养义务,已经丧失继承权
D.李竹仍可依照遗嘱继承A房屋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
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据此,李竹虐待李某情节严重,李竹因此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
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
人不丧失继承权。”李竹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对丧失继承权的李某表示宽宥,李竹曾经丧失的继承权因宽宥而恢复。故A选项
错误。
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一)》第34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据此,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要式行为,须采用法定的方式。李某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李竹以口头形式
向其他继承人李兰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发生李竹继承权因放弃而消灭的效果。故B选项错误。
③由于李某依靠自己的经济条件能够满足生活需要,虽然李竹未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但不构成遗弃,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
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继承法
本题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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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自乙处借款20万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丙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此后,甲经乙同意,将其中10万元的债务交由戊
承担,丙对此口头表示同意。不久,甲与丁达成协议,约定丁就剩余的10万元债务,与甲共同承担,但这一约定未征得乙及丙的同
意。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1分
A.若戊无力偿还债务,则乙可请求甲偿还该10万元
B.若戊无力偿还债务,则乙可以请求丙偿还该10万元
C.因未征得丙同意,丙对剩余1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与丁未偿还剩余10万元,乙不可以直接请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①债务人甲经债权人乙同意,将其中10万元的债务交由第三人戊承担,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甲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若戊无
力偿还债务,此时乙无权请求甲偿还10万元;故A项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甲经债权人乙同意,将其中10万元的债务交由第三人戊承担,仅仅经过了丙口
头同意,此时对该10万元丙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
③甲与丁达成协议,约定丁就剩余的10万元债务,与甲共同承担,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此时对保证人是有利的,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
意,因此丙对剩余的10万元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
④丙提供保证担保,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若甲与丁未偿还剩余10万元,此时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丙享有
先诉抗辩权;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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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创作一幅油画《洛神图》,尚未发表,甲就将该画的原件以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取得该画后,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展览。
丙药厂经乙同意并支付10万元后,将该画用作丙药厂生产的药品的平面广告,贴遍中国的大街小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乙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展览的行为侵犯甲的发表权
B.乙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展览的行为未侵犯甲的展览权
C.乙将该画提供给丙药厂做平面广告的行为侵犯甲的复制权
D.若乙未经甲许可将该画的复制件进行展览侵犯甲的复制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著作权法》第20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
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甲将未发表的《洛神图》原件的所有权
转移给乙以后,乙将该画送交美术馆展览的行为是对原件展览权的行使,未侵犯甲的展览权、发表权,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乙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复制权仍归甲享有,乙无权许可丙药厂复制,侵犯了甲的复制权,乙与丙药厂构
成共同侵权,因此,C选项正确。
乙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对于油画的复制权以及复制件的展览权依然归甲所有,未经甲同意不得进行复制并展览,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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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沐枫公司获得某医用手术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浮鱼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手术刀,并通过大地公司销售给医院使用。浮鱼公司、
大地公司、医院都不知道沐枫公司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浮鱼公司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即使医院举证其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仍不可继续使用已购入的手术刀
C.大地公司和医院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D.浮鱼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虽然浮鱼公司是自行研制的手术刀,但是在此之前沐枫公司已经获得专利,其制造行为
构成对沐枫公司的专利侵权。
B选项错误,《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
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若医院举证其不知情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可继续使用已购入的手术刀。
C选项正确,《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
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地公司和医院不知道沐枫公司已经获得专利且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构成善意侵权,不
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错误,《专利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
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浮鱼公司是在沐枫公司获得专利之后才研制成功的,不属于先
用权范围,即不得继续制造。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善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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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甲在啤酒上申请注册“雪花”商标,商标局初审后于2009年3月1日公告。公告后,乙立即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异议不成立并于2009年
9月1日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此后,甲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雪花”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5年后,甲发现乙擅自在制造、销售的啤
酒上使用“雷花”商标,多名消费者误购后投诉。甲诉请乙承担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责任,并请求法院认定“雪花”为驰名商标。对此下列哪
一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甲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为自2009年9月1日起10年
B.对“雪花”是否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法院应不予认定
C.若甲不能证明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且不能证明此前3年使用过“雪花”商标的事实,法院应判决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若乙证明自己在甲申请“雪花”商标前已经在啤酒上使用“雷花”商标并有一定影响,且在甲获得注册后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法院应
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有例外,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
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本题属于例外情形。保护期应该自商标局初
审(2009年3月1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2009年6月1日起算,因此,A选项错误。
《驰名商标保护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
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当事人申请驰名商
标认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必要的”规定了“因需认定规则”。本题中,乙
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啤酒上使用与甲的注册商标“雪花”近似的标志“雷花”,导致多名消费者误购,构成商标仿冒,即使“雪花”不属于驰名商
标,乙的行为已然构成对甲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因此,没有认定“雪花”为驰名商标的必要,因此,B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
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
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既不能证明3年内使用过此商标,也不能证明有损失,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
任,因此,C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
识。”乙在甲注册之前就在使用且有一定的影响,在甲注册后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这是商标侵权之抗辩事由“先用权”之规定,乙不
侵权,法院应当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商标侵权-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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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沐枫公司,甲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
保,需要董事会全员通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为朋友的浮鱼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王某审查甲伪造的董事会决
议。公司为股东丙提供担保,债权人李某审查公司依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沐枫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意思自治,其担保规定有效
B.由于为浮鱼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是伪造的,因此担保无效
C.沐枫公司要对王某承担担保责任
D.沐枫公司要对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
东会决议,沐枫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债权人李某以此审查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形式审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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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担保是否有效主要看债权人是否尽到形式审查义
务,即是否拿到正确的决议,与决议的真伪无关,本题中为浮鱼公司提供担保是对外担保,债权人王某拿到的是董事会决议,已经尽到形
式审查义务,担保有效,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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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沐枫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21年成立,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5年,合伙人有甲、乙、丙和丁4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甲因意外身亡,其子小甲只有6岁,因此不可继承合伙人身份
B.若乙要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旦转化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丙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期间,收受回扣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被其他合伙人发现,其他合伙人可撤销其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
D.丁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
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
承人。”小甲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而非不能继承合伙人的身份,因
此,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8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转为有限合
伙人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
销该委托。”丙收受回扣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其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因此,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
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题中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了5年的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形,丁不能提前30日通知就退
伙,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合伙企业法(李晗)
本题考点: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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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23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向其
他合伙人发出退出合伙企业的通知,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而后贾某不再尽心履职,因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11月5日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将贾某除名,贾某于11月8日收到除名通知。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贾某必须以房屋的所有权出资
B.退伙后合伙企业必须返还该房屋给贾某
C.贾某于11月5日丧失合伙人资格
D.贾某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而非必须是所有权,公司里面的股东是必须用所有权出资,注意区分,因此,A选项错
误。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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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
退还实物。”B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实践中,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由法律笼统规定单一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是不合适的。
如果法律规定财产份额退还办法以退还原物为原则,那对于依靠某一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才能存在的合伙企业来说,实物或者财产权利出资
人的退伙将直接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同时对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来说原物返还根本不可能;如果法律规定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以返还
货币为原则,当退伙人是以非货币财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出资时,不允许其取回其知识产权,也可能是不公平的。结合本题,贾某以房屋作
为出资,而固定的住所是合伙企业存在的要件之一,返还房屋将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将房屋返还贾某是不合适的,可以退还
货币的形式实现退还贾某财产份额的目的。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即11
月8日除名才生效,而非11月5日,因此,C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贾某对于退伙前的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本题知识点:合伙企业法(李晗)
本题考点: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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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证券活动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证券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C.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只能在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证券法》第123条第2款:“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
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因此,A选项错误。
《证券法》第42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
买卖该证券。”因此,B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7条第2款:“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
性股权市场转让。”除了在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外,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因此,C选项错误。
《证券法》第68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
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是不得变更,而是不能撤销,可以有条件的进行变更,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本题知识点:证券法(李晗)
本题考点: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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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为自己的小轿车购买第三人责任险,某天甲的儿子小甲交通肇事将路人乙撞伤,关于赔偿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保险公司可以小甲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B.乙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以已向甲赔偿为由拒绝向乙赔偿
D.甲与乙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可主张重新核定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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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甲拥有保险利
益,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其与是否是被保险人造成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应由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进行赔付,只有被保险人怠于履行时第三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而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因
此,B选项错误。
《保险法解释四》第20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
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保险本身要向第三人进行赔偿,而非被保险人,所以向被保险人赔付是不对的,以此
为由拒绝向第三人赔付是不支持的,因此,C选项错误。
《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第2款:“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
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则上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需经保险公司认可其才会予以赔偿,未经认可
的,保险公司可以主张重新核定,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本题知识点:保险法(李晗)
本题考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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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院受理大明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甲为管理人。银行对大明公司享有100万的债权,就大明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已登记),关
于该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该厂房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银行可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C.若厂房价值80万,银行剩余的20万债权消灭
D.大明公司为继续营业向乙借款,又以厂房向乙提供抵押(登记),那么乙的债权优先于银行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破产法解释二》第3条第2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
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享有别除权的财产要优先实现担保权,还有剩余财产的才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A选项错
误。
《破产法》第110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
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因此,B选项正确;行使优先受偿权却未能完全
受偿的,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而不是消灭,因此,C选项错误。
《民法典》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
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银行
与乙对于厂房都进行了登记抵押,但是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前,乙的在后,银行的优先于乙,因此,D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乙可主张债权
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不能优先于之前已经在厂房上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本题知识点:破产法(李晗)
本题考点: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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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甲以自有的价值100万的清代青花瓷设立信托,乙为受托人,甲和其儿子小甲为受益人,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若受益人只有甲,甲死亡后信托终止
B.若甲无法清偿债务,则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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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乙为法人,其破产后该信托财产归入破产财产中用以清偿乙的债务
D.乙将青花瓷出售给丙,小甲无权要求丙返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信托法》第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
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
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委托人死亡的信托终止,因此,A选项正确;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甲不能清偿债务时
也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过其依据受益权所获信托利益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此,B选项错误。
《信托法》第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
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所以不能纳入到受托人的破产财产中用于清偿债务,因此,
C选项错误。
《信托法》第22条第1款:“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
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第49条第1款:“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
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受托人违法处分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有权撤销处分
行为或要求赔偿,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信托法(李晗)
本题考点: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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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李某是山水旅行社的销售人员,在长期业务开展中,有很多稳定的特定客户群体,掌握很多的客户信息,其中包括联系方式、线路偏
好、家庭住址等,山水旅行社据此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后来李某辞职,到另一家蓝天旅行社工作,原来在山水旅行社的老客户基于对
他的信赖都纷纷来到蓝天旅行社与李某签订合同,导致山水旅行社的效益大幅度下降。山水旅行社欲起诉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山水旅行社不可以主张特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B.山水旅行社可以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为由,起诉李某侵害商业秘密
C.如果是蓝天旅行社引诱李某违反保密协议,获取并使用山水旅行社的客户信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D.山水旅行社的起诉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而蓝天公司应证明没有侵犯山水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李某掌握的客户信息属于其
他经营信息,旅行社可以主张属于商业秘密,因此,A选项错误。
客户基于对李某的信赖而与李某签订合同,并非李某直接使用客户信息主动联系客户订立合同,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B选项错
误。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C选项正确。
山水旅行社还应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并非仅以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为由,要求相对人证明其未侵犯,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竞争法(李晗)
本题考点: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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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消费者王某办理健身预付卡后,因工作变动需迁居外地,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健身房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为由拒绝。根据《预
付式消费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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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王某可解除合同,健身房应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B.王某需证明健身房存在违约行为方可解除合同
C.健身房格式条款无效,王某可主张退还剩余费用
D.王某仅能转让会员卡,无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预付式消费解释》第9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
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
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
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
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15条第1款:“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
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健身房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格式条款,无效,王某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只能主张返还剩余预付款,而非全部,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
确。
《预付式消费解释》第13条第2款:“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
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因为工作变动需要迁居外地,不能在该健身房健身,属于合同基础条
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在协商不成时可主张解除合同,所以无需证明健身房存在违约才能解除合同,因此,B选项错
误;王某可以解除合同,不是只能转让会员卡,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李晗)
本题考点: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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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B.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超出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C.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D.销售从农户手中收取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增值税法》第12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
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A选项正确。
《增值税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的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而非超出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因此,B选
项错误。
《增值税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
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古旧图书,自
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
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
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
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
票收入。”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免征增值税,因此,C选项错误;从农户手中收的山核桃不属于自产的农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D选
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税法(李晗)
本题考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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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邢台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社会资本投资为主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特殊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是一人
B.特殊情况下,经邢台市政府的批准,可以对邢台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直接实施审计
C.河北省审计厅认为邢台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D.审计组发现邢台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中出现管材采购招标违法违规情形,可以参与到此招投标整个活动中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审计法》第43条第2款:“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人员不
得少于2人,没有特殊规定,因此,A选项错误。
《审计法》第42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而非市政府,因此,B选项错误。
《审计法》第46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
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因此,C选项正确。
《审计法》第38条第4款:“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干
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但是对于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审计法(李晗)
本题考点: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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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添福公司系五花肉生产企业,正在与东坡村接洽,欲使用该村土地建设黑猪养殖基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若日后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针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B.村集体可将该村依法登记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50亩临河地块以出租方式交由添福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
C.村委会同意后,添福公司即可获得该村所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
D.若添福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自用,也可以其出资入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3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
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选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
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3款:“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
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经过2/3以上的
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而不是仅仅村委会同意就可以了,因此,C选项错误;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自用,也可以其出资入股,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土地法(李晗)
本题考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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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1分
A.房屋转让时,地下矿产随房屋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B.某企业通过竞拍取得采矿权,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开采
C.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探查到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其需编制开采方案报批后方可取得采矿权
D.国家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矿产资源法》第4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
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民法规定地随房走,但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
有所改变,因此,A选项错误。
《矿产资源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
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
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取得矿业权之后还需要再取得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因此,B选项正确。
《矿产资源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只需探明
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就可以取得采矿权,不再需要将开采方案进行报批后才获得采矿权,因此,C选项错误。
《矿产资源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黏土;”国家只允许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其他的都不可以,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本题知识点: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李晗)
本题考点: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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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甲公司和希腊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适用欧盟法。对本案欧盟法的查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查明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B.该欧盟法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查不来,法院辅助查明
C.若乙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欧盟法是通过法律专家获得的,该法律专家应出庭接受询问
D.若该欧盟法机构或专家查明,机构或专家要提交资质证明和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法律适用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即费用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酌情定”,并非必须由败诉方承
担,A项错误。本案适用的欧盟法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适用,查明义务在当事人而非法院,法院没有辅助查明义务,B项错误。提供外国法
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没有必须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C选项错误。机构或专家辅助查明的,要提交资质证明和无利害关系
的书面声明,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本题考点: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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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依《法律适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下列物权纠纷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美国人伯恩斯将中国青岛的一套房产卖给英国人马丁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从中国上海港运输到荷兰阿姆斯特丹港的货物所有权纠纷,应适用荷兰法
C.船员因工资和劳动报酬对希腊籍货船“宙斯”号主张优先权的纠纷,应适用希腊法
D.泰国某航空公司将其在新加坡登记的一架波音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纠纷,应适用新加坡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不动产物权纠纷无意思自治授权,A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
的地法律,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项错误。民用航空器物权原则上适用登记国法律,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本题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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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在渤海湾勘探开发海底石油资源的合同。关于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两公司的纠纷在我国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若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后,中国甲公司以英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
讼
C.两公司可约定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D.两公司可协议选择由英国法院审理此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专属管辖的规定与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无关,合同纠纷允许仲裁且允许选择中国或外国仲裁机构,A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
281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属于中止诉讼的例外情形,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3项的规
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就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若诉讼应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D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本题考点:专属管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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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内地居民王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刘红的商事合同纠纷,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文书、调取
证据、认可并执行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南山区法院可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行政署调取证据
B.南山区法院应通过广东省高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C.该香港判决申请人可以同时向香港和内地法院申请执行
D.王石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南山区法院的判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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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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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
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
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
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B项正确。同时两地,澳判不能,香港的判决可以同时
两地提出申请,C项正确。内地法院作出的非婚姻家事类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区际司法协助
本题考点: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文书送达·调取证据·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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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中国甲公司从乙国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CIP术语,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
国乙公司。第一批货物因因卸货不当发生钩损,第二批货物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
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乙公司应赔偿损失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乙公司可免责
C.对卸货时的钩损,中国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索赔
D.对卸货时的钩损,中国甲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已有正本提单提货是承运人免除无正本提单法律责任的理由之一,乙公司免责。故A项错误;依据托运人的要求无正本提单交货免责只适
用于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形,本题为指示提单,该免责理由不成立,故B项错误;CIP术语下货物风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本案卸
货时的钩损发生在风险转移后,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故C项错误;CIP术语下货物风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本案卸货时的钩损
发生在风险转移后,买卖关系中损失和索赔义务都应由买方承担。《2020年通则》下的CIP术语对应一切险(除非另有约定),而钩损在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保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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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入海中。海运途中,
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案险别为平安险,AB项均属于意外事故致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AB选项正确;运输延迟属于保险除外责任,选项C错误;本案运
输规则为《海牙规则》,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选项D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平安险·承运人的货损责任·保险人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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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
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
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如银行审查时,发现单单不一致,应当联系开证申请人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银行审查单据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有三:其一是有欺诈的确凿证据;其二是申请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其三是任何一
家关联银行没有善意的付款或承兑。本案中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中国法院不得再颁发止付令,开证行中国丙银
行有付款义务。故AC项错误。银行发现不符点,是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而不是应当。B选项错误。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故D项正
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信用证基本问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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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根据两反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1分
A.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B.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终
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C.甲国政府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甲国哈雷公司的业绩奖励,属于专向补贴
D.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威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反倾销调查中,作出价格承诺是出口经营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A项正确。反倾销税
追溯征收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B项错误。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最终为部分企业或产业获得,C项正确。《保障措施条
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可见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D项表述正确。
本题知识点: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两反一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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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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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委托谁作为诉讼代理
人,这体现的是处分原则而非平等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较于选项A,选项B的关键字是“均”,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
的权利,体现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并非所有的事项均可适用自认,法律规定了自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不适用自认的事实,法院当然可以依法不予采信,因此选项C
的说法错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规定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的体现,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题考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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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甲与乙的合同纠纷由丙市A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一审判决,甲不服,上诉至丙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定赵法官独任审理,甲对此
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一审用判决方式结案的,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
B.简易程序案件,在二审中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独任制
C.甲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得适用独任制
D.甲提出异议后,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中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裁定结案,其毕
竟属于简单案件,因此均有可能适用独任制进行二审,选项A的说法错误。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不能
自行决定在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选项B的说法错误。
在二审案件中适用独任制,必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一票否决权”。本案中,甲已经对二审适用独任制提出了异
议,这意味甲不同意在二审中适用独任制,此时“一票否决”,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进行二审,法院对甲的异议没有审查权,选项C的说法错
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题考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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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刘爽在顺风酒楼就餐,顾客王晓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刘爽身上,刘爽被烫伤。刘爽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
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刘爽仅起诉顺风酒楼
B.刘爽起诉王晓,顺风酒楼是第三人
C.刘爽起诉,只能以王晓或顺风酒楼为单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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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刘爽起诉顺风酒楼,王晓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
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
本题中,刘爽的烫伤是第三人王晓直接造成的,王晓应当作为被告。顺风酒楼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其地板湿滑没有尽到安保的注意义
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定位,意味着刘爽不能只起诉顺风酒楼,但可以将王晓和顺风酒楼作为共同被告。选项D的说法正
确。简言之,本案中刘爽有两种正确的诉法:(1)只起诉王晓;(2)将王晓和顺风酒楼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本题考点: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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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甲起诉乙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存款平分,位于A县和B县的两套住宅归乙。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
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乙发现调解书上原本归他的两套房产错写成双方各一套。此时,乙该如何救济?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补正调解书
B.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C.向法院提出上诉
D.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
相关内容。本案中,乙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乙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补正调解书,其类似于
“笔误”的处理方式,选项A的说法正确。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即可,达成何种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主导的,因此不存在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
问题。此外,调解书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本案中调解
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法院并无强迫行为。因此,选项B和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案法院已经调解结案并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法院不能再作出
判决书。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本题知识点:法院调解
本题考点: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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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王某将位于北京三环内的一套房屋以100元的价格出租给乙,王某的债权人李某知晓后,起诉撤销该出租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
法是错误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李某应对王某出租房屋侵害其债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李某应诉至被告住所地法院
C.李某应诉至房屋所在地法院
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在撤销权诉讼中,原告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人出租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选项A的说法正确。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
第44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李某提起的撤销权诉讼,王某和乙为共同被告。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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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和乙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关系,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选项C、D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本题知识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本题考点: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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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王华对妻子吕颖实施家暴,吕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吕颖的申请并发出保护令之后,王华不服,王华该如何救济?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
C.提起诉讼撤销该保护令
D.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本案中,吕颖申请的人身安全
保护令属于行为保全的一种具体形式,保全的救济机制是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A、C、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本题知识点: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本题考点: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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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择占比
45.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发现乙之前早就在老家与丙结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分割财产。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法是错
误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院受理甲的起诉后,不可以对其婚姻效力的问题进行调解
C.只有甲和乙才能对此婚姻关系提出确认无效之诉
D.丙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涉及公序良俗,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强,当事人的处分权受限。因此甲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申请撤诉的,法院不应准许,选项A的说法
正确。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法院在受理甲的起诉后,不得对婚姻效力问题进
行调解,选项B的说法正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
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由此可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对婚姻关系提出确认
无效之诉。本案中,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是重婚,以重婚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作为适格原告,选项C的
说法错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
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丙作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享有“双重反对”的独立的请求权,其可以作为
有独三申请参加甲与乙的诉讼,选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 
本题知识点:普通程序
本题考点: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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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甲公司生产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其在包装及机身上所标明的规格参数与实际净化能力严重不符,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得知该情况后,以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起诉。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本案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B.法院在受理消费者协会的起诉后,应当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C.法院受理起诉后,消费者协会无权申请撤回起诉
D.法院受理起诉后,购买该款扫地机器人的消费者王某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即中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选项A的说法正确。法院受理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项B的说法错误。依据《民诉解
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法律并未完全剥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的撤诉权,选项C的说法错误。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私益诉讼,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本题知识点: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题考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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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A化工厂违法排放污水引发沿岸居民患病,10位居民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公告之后又有20人登记权利(合计30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A化工厂赔付每位居民5万元。一个月后,居住在河岸下游的陈某得知此事,于是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之前30位
居民的生效判决,判决A化工厂向其赔付10万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判决撤销5万元的判决
D.判决适用5万元的判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本题中,30位居民提起的是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陈某作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
人,其可以另行起诉,但其无权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选项A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本题知识点: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题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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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甲下落不明2年多,甲的妻子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指定甲妻作为财产代管人。甲妻因处置甲财产与甲母争执不断,甲妻拟变更财产代
管人为甲的成年儿子。而甲的母亲也意图担任财产代管人。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甲妻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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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的母亲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C.甲的母亲应以甲妻为被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甲妻应以甲的儿子为被告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
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中,甲妻自己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项A的说法正确。甲的母亲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应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选项B的说法错误。甲的母亲应以甲妻为被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选项C的说法错误。甲妻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但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本题知识点:特别程序
本题考点: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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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一直不予归还,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令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丙公司到期不履行,此时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只有甲公司可以申请
B.只有乙公司可以申请
C.必须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申请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申请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为
维护公司利益,依然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但其作为民事判决的
原告,应当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公司经民事判决确认的利益得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因此其胜诉利
益归属于公司,公司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选项A和选项B错在了“只有”,选项C错在了“共同申请”。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申请执行,因此选
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执行程序
本题考点: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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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发达公司诉建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A市B区法院一审判决发达公司胜诉,建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通过B区法院提起上诉。B区法院
收到诉状后,发现建华公司已经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B区法院的下列处理方式中,哪个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1分
A.不受理建华公司的上诉状
B.裁定驳回建华公司的上诉
C.报请A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建华公司的上诉
D.向A市中级法院移送案卷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是否受理上诉请求的权限在二审法院,一审法院无权审查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条件。换言之,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不进行审查,因
为上诉的立案审查权属于二审法院,原审法院仅仅是协助二审法院完成相应的诉状送达工作和案卷移送工作。因此,无论建华公司是否超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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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上诉期,一审法院都只能将案件材料移送给上一级法院,由其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选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本题考点:上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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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选题
51.怀孕的高某到市医院就诊,市医院主治医生用药不当险些造成高某流产,虽保住了胎儿,但因此导致胎儿残疾,高某也因此遭受了身体
伤害。胎儿小张出生后,高某欲主张权利。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只有高某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只有小张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C.高某和小张均无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高某和小张均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自受胎之日,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两特点。第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只包括享有权利
(利益)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第二,附法定解除条件。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日
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法定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确定自受胎之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侵害健康
权的行为,包括三个类型:第一,实施不法加害行为,使自然人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妨碍,处于疾病状态;第二,实施不法加害行
为,使自然人的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妨碍,处于疾病状态;第三,实施不法加害行为,使自然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③因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导致高某与胎儿小张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妨碍,处于疾病状态,市医院的行为侵害了高某与胎儿小张的
健康权,成立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胎儿小张活着出生。因此,高某与小张均有权以健康权遭受侵害,请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本题知识点:民法总则
本题考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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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25年7月4日,王某为向女友蔡某求婚自李某处购买敞篷跑车一辆,约定李某再借用该车一周,但未办理登记。7月5日,李某又将该
汽车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高某,李某为高某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李某再借用该车一周。7月7日,李某再次将该车出卖给刘某,并
于当日交付给刘某。此后,王某得知蔡某早已嫁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7月4日,王某未取得敞篷跑车所有权
B.7月5日,高某取得敞篷跑车所有权
C.7月7日,刘某取得敞篷跑车所有权
D.王某可基于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①李某将敞篷跑车所有权移转给王某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须满足三个要件:(1)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2)李
某具有处分权。(3)李某向王某完成交付。本案中,李某约定再借用一周,使得王某取得间接占有的地位,即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
了交付。因此,王某已经取得敞篷跑车的所有权。故A选项当选。但需要注意,王某的敞篷跑车所有权未经登记,因此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②7月5日,李某将敞篷跑车出售给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由于王某的敞篷跑车所有权未经登记,因此其不得对抗善意的高某,因此高
某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敞篷跑车的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要求完成公示,其中动产需要交付,而交付的方式不能是占有改定,李某与
高某约定借用敞篷跑车,其属于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因此高某不能善意取得敞篷跑车的所有权。故B选项当选。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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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7月7日,李某将敞篷跑车出售给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由于此前李某已经为高某办理登记,刘某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因此
刘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敞篷跑车所有权。故C选项当选。
④王某误以为蔡某没有结婚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王某发生了狭义的动机错误,该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王某不能据此撤销买卖合同。故
D选项当选。
本题知识点:物权法
本题考点: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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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王某、李某、钱某共同出资购买面包车一辆用于经营。某日,因车辆出现故障送至蓝天修理厂处修理,修理完毕后一直未支付维修费。
因李某手中缺钱,李某擅自将该面包车低于市价一半的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该面包车为三人共有,李某将面包车交付给戊。关于本
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王某、李某、钱某三人形成共同共有
B.蓝天修理厂可请求王某、李某、钱某就维修费承担按份责任
C.戊未取得该面包车的所有权
D.戊可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
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王某、李某、钱某三人不存在家庭关系等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故A选项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
中,因维修共有物面包车所产生的债务,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蓝天修理厂可以要求王某、李某、钱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
B选项不当选。
③共有人李某处分共有物未征得占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因此其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而由于仅以市价的一半进行出售,不属于合理价格,因此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即戊不能善意取得面包车所有权。故C选项当选。
④尽管戊无法取得面包车的所有权,但是戊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现在李某不能履行移转面包车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其构成违
约,戊可以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当选。
本题知识点:物权法
本题考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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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王某、张某、赵某、高某是单位好友。公司年终评选前,四人约定:“公布后,得奖的人出钱请四人吃饭。”奖项公布后,王某和张某得
一等奖,赵某和高某未得任何奖。一日,四人按前述约定到“黑珍珠餐厅”吃饭,花费800元。餐毕,王某拒绝按约定支付餐费,张某见
状也借故离开,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餐费。四人就餐费支付发生争执。就这800元餐费应由谁及如何对“黑珍珠餐厅”承担,下列哪些表述
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餐厅有权请求王某、张某各支付400元,但无权请求赵某、高某支付餐费
B.餐厅有权请求王某、张某、赵某、高某中任何一人支付800元
C.餐厅有权请求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各支付200元,赵某、高某支付后有权按照约定向王某、张某追偿
D.餐厅有权请求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各支付200元,赵某、高某支付后无权按照约定向王某、张某追偿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①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四人约定“得奖者(王某与张某)出钱请四人吃饭”,该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王某、张某不因
该约定而分别负担支付400元餐费的法律义务。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②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四人在“黑珍珠餐厅”点菜消费800元,成立餐饮合同,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因此对餐厅负担支付800元餐费
单选题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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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义务。问题在于,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对800元餐费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
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因四人未约定负连带责任,现行法亦未规定四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张某、赵某、高某对800元餐费支付义务负按份责
任。四人亦未约定各自份额,根据《民法典》第517条第2款的规定,四人份额均等,各承担200元。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民法总则
本题考点: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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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王某自高某处借款20万元,为担保王某的债务,陈某以自家祖传清乾隆古董瓷器为高某设立抵押权,并约定抵押期间,陈某不得转让
该清乾隆古董瓷器。此后,陈某将该清乾隆古董瓷器转让给赵某,并完成交付,赵某不知抵押之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高某的抵押权均不受影响
B.无论禁止转让的约定是否登记,赵某均可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
C.若禁止转让的约定登记,则赵某绝对不能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
D.如赵某未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向陈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①《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
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
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
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②若高某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当赵某买到清乾隆古董瓷器后,高某不得向其主张抵押权。故A选项表述错
误,当选。
③若禁止转让抵押物的约定办理登记,则无论赵某是否为善意,其原则上均无法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
选。
④若禁止转让的约定办理了登记,则原则上赵某无法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向陈某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也有例外。那就
是,如果赵某代替王某偿还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其也可以取得清乾隆古董瓷器的所有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
确,不当选。
本题知识点:物权法
本题考点: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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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陈某向郑某借款200万,为了担保该债务的履行,陈某把自有A房屋与B汽车抵押给郑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陈某又将A房屋出租
给高某,租期4年,将B汽车出租给赵某,租期2年。1年后债权到期,陈某届期未清偿债务,郑某行使抵押权拍卖A房屋与B汽车,被魏
某拍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魏某可以要求高某搬离房屋
B.魏某不可以要求高某搬离房屋
C.高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赵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①依据《民法典》第404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并登记的,租赁期间,因郑某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房屋所有权
发生变动的,陈某与高某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魏某有权要求高某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
②虽然陈某、高某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该租赁房屋被拍卖时,若房屋承租人高某参与拍卖的,依据《民法典》第726条
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高
单选题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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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正确。
③仅有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动产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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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王某为回报母校西北中学,遂自西南公司处为西北中学订购电脑100台,约定由西北中学直接请求西南公司交付。合同签订后,西南公
司委托速达公司将电脑运输至西北中学,运输过程中,因保管不善,20台电脑发生毁损。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西北中学有权请求西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西南公司有权请求速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西北中学有权请求速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西北中学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①王某和西南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西北中学直接请求西南公司交付,这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
性,因为第三人速达公司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善,导致20台电脑毁损,此时西北中学可以直接追究西南公司的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
②西南公司和速达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速达公司保管不善导致20台电脑发生毁损,此时西南公司有权追究速达公司的违约
责任,故B项正确;
③王某和西南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西北中学直接请求西南公司交付,第三人速达公司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善,导致20台电脑毁
损,此时标的物并没有完成交付,物权变动没有发生,此时西北中学无权请求速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错误;
④王某和西南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西北中学直接请求西南公司交付,这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
性,但是合同的解除权仍然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此第三人西北中学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D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纯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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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何胜年幼时父母双双去世,对父母的面容逐渐淡忘,偶然得到一张父母生前唯一合影的照片,拿给照相馆复印。照相馆完成复印前,因
员工的过错导致该照片被大面积染色且无法修复,何胜因此十分痛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照相馆侵害了何胜的隐私权
B.照相馆侵害了何胜的肖像权
C.何胜可选择向照相馆主张违约责任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何胜可选择向照相馆主张侵权责任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①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隐私权。”
因照相馆重大过失毁损何胜父母生前唯一合影照片,并没有实施侵害何胜隐私权的行为,不成立对何胜隐私权的侵害。
②B选项错误。照相馆并未实施不法制作、使用、公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丑化、污损何胜肖像的行为,不成立对何胜肖像权的侵
害。
③C选项正确。因照相馆的加害给付,给何胜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无论何胜选择对照相馆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何胜均有权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④D选项正确。理由同C。
本题知识点:人格权法
本题考点:加害给付
单选题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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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张某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张兵,并明确次子张扬不能继承。张兵与陈佳婚后育有一女张兰、一子张竹。后张兵、陈佳遇车
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张某悲痛成疾,不久去世。陈佳的母亲健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张某、张兰、张竹有权继承张兵的遗产
B.陈佳的母亲有权转继承张兵的遗产
C.张兰、张竹、陈佳的母亲有权继承陈佳的遗产
D.张扬有权继承、张兰和张竹有权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①《民法典》第1144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
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继承人张兵先于张某死亡,张某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②《民法典》第1121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张兵、陈佳为配偶,互为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张兵、陈佳在同一事故死亡,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张兵、陈佳均有其他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推定张兵、陈佳同
时死亡,张兵、陈佳彼此不继承。
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及第1121条的规定,张兵死亡时,张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张某(张兵的亲生父亲);(b)张
兰(张兵的亲生女儿);(c)张竹(张兵的亲生儿子)。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陈佳的母亲是陈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推定张兵、陈佳
同时死亡,张兵、陈佳彼此不继承。陈佳的母亲不能通过转继承的途径取得张兵的遗产。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陈佳死亡时,陈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张兰(亲生女儿);(b)张竹(亲生儿子);
(c)陈佳的母亲(亲生母亲)。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⑥《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并同时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张某死亡时,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张扬(亲生儿子);(b)张兰(张兵先于张某死
亡,张兰代位继承);(c)张竹(张兵先于张某死亡,张竹代位继承)。故D选项正确,当选。
本题知识点:继承法
本题考点: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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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高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高某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
高某。”高某交纳首期房款后,A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高某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高某的做法应当得到支持
B.高某应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高某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D.A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高某可主张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发生基础在于双方互负之“对待给付义务”所具有的“履行上牵连性”(你予则我予)。仅对待给付义务间,方可成
立履行抗辩权。具体而言:(A公司)双方互付的主给付义务,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履行抗辩权。(b)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
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成立履行抗辩权;仅在特殊情形下,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时,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才例外地成为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履行抗辩权。
②高某、A公司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高某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
③高某、A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得履行顺序为:第一顺序,高某支付首付款;第二顺序,A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三顺
序,高某支付第二期房款;第四顺序,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27条的规定,仅应当“先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一方享
有不安抗辩权,相较于A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高某支付第二期房款的义务属于应当“后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高某不享有不安
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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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履行状况是,高某支付了首付款,A公司交付了房屋,但A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A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
务”,高某支付第二期房款的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二者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不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因此,当A公司请求高某
履行支付第二期房款义务时,根据《民法典》第426条的规定,高某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
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
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A公司交付房屋说明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A公司未履行
的,一般不会导致高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不属于根本违约,高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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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某晚12点,载有超高货物的A重型卡车将公路上的一根缆线挂落(呈吊落状),五分钟后,B重型卡车驶过时车轮将挂落的缆线卷起,
路边的行人因此受伤。经查,事发路段无路灯。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A车挂落缆线,A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B.B车将挂落的缆线卷起致人受伤,B车承担全部责任
C.A车、B车共同致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D.A车、B车依过错分别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据此,
B车(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于“运行中”“因驾驶活动”将挂落的缆线卷起致行人受伤,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B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而言:(a)若系因行人故意,B车免责;
(b)若非行人故意,B车承担无过错责任;(c)若B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虽然B车于夜晚12点路过时,该
路段无路灯,但这不能成为B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因为此时B车应开亮灯且更为小心谨慎地行驶,因此,B车应当对行人承担
侵权责任,且不受“不超过10%”这一范围的限制。
②该行人造成损害的原因,除了B车的行为,还有A车在先挂落缆线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具有三个特点:(a)若无A卡车挂落缆线的行
为损害不会发生,若无B卡车卷起缆线的行为损害也不会发生,即A、B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b)A、B的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
害;(c)A、B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因此,A、B成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A、B应对行
人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选项。
本题知识点:侵权责任法
本题考点: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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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向某水库排放废水,给在该水库经营水产养殖的丁造成1000万元的损失。
丁以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诉讼中,经权威部门鉴定,甲、乙排放的废水单独只能造成二分之一的损害,丙排放的废水单独足以造成
全部的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甲、乙免责,丙对丁遭受的全部10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丙对丁遭受的1000万元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C.丙对丁遭受的全部10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D.丙对丁遭受的全部10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丙对丁遭受的1000万元损失中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①《生态环境侵权解释》第7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
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受偿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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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甲、乙、丙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排污成立环境污染侵权,在因果关系上,丙的排污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甲、乙的排污仅足以
造成二分之一的损害,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二分之一损失的范围内,甲、乙、丙成立《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
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在二分之一损失范围内,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二分之一的损失,仅由丙承担责任,甲、乙不承担责
任。故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知识点:侵权责任法
本题考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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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甲创作歌剧《沐枫》,乙经过甲的允许改编成歌曲《沐枫》,丙经过允许演唱歌曲《沐枫》,丁经过允许将丙演唱的《沐枫》制作成
DVD。戊的咖啡厅购买正版《沐枫》DVD后,未经任何人允许,在营业时间于咖啡厅播放购买的《沐枫》DVD光碟。下列哪些表述是
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播放该光碟可不经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B.播放该光碟可不经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C.播放该光碟可不经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D.播放该光碟可不经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13条:“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著作权
人享有的表演权可控制两类表演行为:第一,活表演;第二,机械表演。歌曲《沐枫》系歌剧《沐枫》的演绎作品。歌曲《沐枫》的著作
权归乙,歌剧《沐枫》的著作权归甲。因此,戊的播放行为属于同时对歌曲《沐枫》和歌剧《沐枫》的机械表演,未经同意并支付报酬实
施该行为侵犯了甲和乙的表演权,因此,A、B选项错误。
在咖啡厅播放是表演权中的机械表演,丙作为表演者是没有表演权的,所以戊的播放行为不需要经过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因此,C选项
正确。
《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
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即戊播放光碟不需要录音制作者丁的同意,但是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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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凤凰县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盛产莓茶,远近闻名。该县成立凤凰县莓茶协会,申请注册“凤凰”商标,核定使用在莓茶商品上,许可本协
会成员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凤凰”商标是集体商标
B.“凤凰”商标是证明商标
C.“凤凰”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若有人在来自“凤凰”之外的莓茶产品上于协会之前抢注“凤凰”并已经获得注册商标,则该协会可申请宣告无效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商标法》第3条第2、3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
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供组
织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供组织成员之外的成员使用,本题中,“凤凰”商标是供协会成员使用,属于集体商标,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
错误。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原则上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但是若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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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便可以,本题中,“凤凰”是集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是有效的,因此,C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
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45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
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若此前有人在来自“凤凰”之外的莓茶产品上抢注
“凤凰”并已经获得注册商标,该协会作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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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甲、乙出资设立沐枫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00万元,
乙以现金出资20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成立后,至约定的出资期限,甲出资到位、乙只缴纳150万元现金,
机器设备虽然已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实际归浮鱼公司所有,系乙租借而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无权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其余50万元现金的出资义务
B.乙出资未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C.沐枫公司应根据浮鱼公司的请求,向其返还设备
D.若沐枫公司在经营中对外负债500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可要求乙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乙补足出资。
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因此,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现《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乙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乙还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
代表人,此时认定公司对乙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是知情的,公司是恶意的,不能善意取得该设备,原权利人可主张取回。
D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非全部债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股东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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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大地有限公司是一家服装设计公司,其股东甲欲查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凭证、账簿等资料,关于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可以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但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凭证
B.甲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请求
C.公司可以甲同为另一家服装设计公司的股东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报告
D.甲可以其知情权受损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57条第1、2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单选题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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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B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现第
57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
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不正当目的”针对的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而非财务会计报告,因此,C选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知情权问题对应知情诉的救济途径,不能直接提解
散诉,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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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某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发行了类别股,其中一种为“超级表决权股”,每股表决权数为普通股的2倍。现公司选举新的监事,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该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超级表决权股”
B.发行该类别股的需在章程中载明每股表决权数为普通股的2倍
C.选举监事时,超级表决权股每股享有2倍表决权
D.选举监事时,超级表决权股每股表决权数与普通股相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44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
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
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
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股
和限制股,本题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表决权股,因此,A选项正确;发行表决权股的,在选举和更换监事的时候每股
表决权数与普通股相同,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45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
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发行表决权股的需要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表决权数,因此,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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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为有限合伙人。甲、乙分别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合伙
份额出质给银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出质份额的行为有效
B.乙出质份额的行为有效
C.乙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无限制
D.法院强执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
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质合伙份额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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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没
有另外约定,乙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质,无需经过同意,出质行为有效,因此,B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但是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是完全自由没限制,因此,C选项错
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
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
的结算。”法院强执有限合伙人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本题知识点:合伙企业法(李晗)
本题考点: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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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择占比
69.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人身保险事故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为其妻乙投保死亡险,受益人为其子小甲,小甲为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意外将乙摔死
B.丙在2019年4月1日为自己投保一份死亡保险,不久后丙就患上严重精神分裂病,2020年8月1日丙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跳楼死亡
C.被保险人丁超速驾车失控将行人戊撞死,自己也当场身亡
D.被保险人己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逃跑过程中车速过快撞到树上死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A选项要担责,《保险法》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
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伤、疾的,丧失受益权,但是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选项要担责,《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虽然丙在保险合同订立的两年之内自杀死亡,但
是其死亡时患有严重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选项要担责,D选项不担责,《保险法》第45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速驾驶属于过失犯罪
并非故意犯罪,保险人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C选项要担责;抢夺属于故意犯罪,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D选
项不担责。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本题知识点:保险法(李晗)
本题考点:保险人免责事由
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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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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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择占比
70.大昌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下列哪些债权是不可以申报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大昌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银行欲申报债权
B.甲作为大昌公司的保证人担保大昌公司及时清偿对乙的借款,大昌公司到期未清偿,乙已申报全部债权,甲欲申报债权
C.大昌公司造成丙损害,产生10万元损失,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丙欲申报债权
D.大昌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A选项不当选,《破产法》第46条第1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未
到期的视为到期,银行的200万元债权可以申报。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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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选项当选,《破产法》第51条第2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
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乙已申报全部债权,甲不可以再申报债权。
C选项不当选,《破产法》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丙的债权可以申报。
D选项当选,《破产法》第42条第5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法》第43条第1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执行职务致害的属于共益债,无
须申报。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选项。
本题知识点:破产法(李晗)
本题考点: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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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择占比
7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图书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
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图书为盗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可拒绝
D.银行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票据,该票据并无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之情形,该票据有效。
B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
司向甲公司交付的图书为盗版,甲、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乙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进行抗辩,拒绝支
付票面金额。
C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
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丙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有票据权利,但不优于乙公司。甲公司因为图书为盗版可以向乙公司进行抗辩,也就可以对丙进行抗辩。
D选项错误。《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本题知识点:票据法(李晗)
本题考点: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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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关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但也允许集中后补充申报
B.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进行申报
C.腾讯音乐与中国音乐集团于2016年合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彼时未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
求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D.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
中。”绝对禁止事后补报,因此,A选项错误。
《反垄断法》第27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
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母子之间的集中不需要申报,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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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58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
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可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因此,C选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35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因
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本题知识点:竞争法(李晗)
本题考点:经营者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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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甲购买沐枫商场出售的浮鱼家电厂生产的电饭煲,因电压不稳,未能将米饭蒸熟,甲吃后中毒。后因内置电线连接不紧,出现短路致甲
受伤。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中毒事件既可主张沐枫商场承担责任,也可主张浮鱼家电厂承担责任
B.甲受伤事件既可主张沐枫商场承担责任,也可主张浮鱼家电厂承担责任
C.沐枫商场可以该电饭煲投入流通时该问题尚不存在为由主张免责
D.浮鱼家电厂可以该电饭煲投入流通时该问题尚不存在为由主张免责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
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
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电饭煲本身应有将饭煮
熟的功能,而实际并没有且事先未作说明,属于产品瑕疵,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
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电饭煲因短路导致消费者受伤,属于产品缺陷,消费者既可以找销售者承担责
任,也可以找生产者,因此,B选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
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
尚不存在的可以免责,此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而非销售者,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销售者免责事由只能是已告知瑕疵消费者仍
然购买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选项。
本题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李晗)
本题考点:产品瑕疵、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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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收入
C.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属于减免征收入
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个税,不是企税,因此,A选项错误。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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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此,B选项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
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因此,C选项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本题知识点:税法(李晗)
本题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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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某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并未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管理资金使用,资本充足率低于8%,关于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C.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D.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
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因此,A选项正确;逾期未改或者
行为严重的可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因此,BC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本题知识点:银行法(李晗)
本题考点:银行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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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关于《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B.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D.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4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
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A选项错误;在
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一个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应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不是“用人
单位平均工资”。
D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应为不得超过两个月。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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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知识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李晗)
本题考点:试用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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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甲于2020年7月进入沐枫有限公司工作,已经为沐枫公司工作10个月,但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甲虽然未与沐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与沐枫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若为沐枫公司不与甲签书面合同,至此沐枫公司应向甲支付共计19个月的工资
C.至2021年8月,若沐枫公司仍未与甲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视为其已与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若为甲不签书面合同,沐枫公司此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从用工之日
起,甲已经与沐枫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B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除去第一个月是一倍工资,从第二个月至第十个月均为双倍工资(即18个月的工资),因此,累计为19个月的工
资。
C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1年8月,甲在沐枫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应视为沐枫公司已与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本题知识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李晗)
本题考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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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中国瑞达公司和加拿大Lindy公司的买卖合同选择适用加拿大法,但加拿大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B.中国瑞达公司和意大利莫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没有选择法律
C.中国瑞达公司和埃塞俄比亚瓦拉公司的运输合同选择适用埃塞俄比亚法,但该法对双方的争点无规定
D.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的中国人李娜和经常居住地在日本的韩国人崔浩的夫妻人身关系纠纷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项正确。买卖合同若没
有选择法律,就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B项正确。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或外国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C项错误。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李娜和崔浩既无共居地,也无共国籍,适
用法律规定无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此种情况下,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兜底确定法律适用,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本题考点: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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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经常居住地在英国的法国籍夫妇多米尼克和茱莉亚,欲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兰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多米尼克可委托律师约翰和茱莉亚一起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多米尼克和茱莉亚应与兰兰的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收养人申请文件的证明,只需要办理公证或认证即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涉外收养关系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A项错误。涉外收养要求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应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应为中国法和英国法,C项错误。2023年中国正式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公文书无须
再经公证和使领馆认证,而只需办理公证或认证即可,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本题考点: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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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台湾的秦某与大陆的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
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经查,如秦某和洪某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内地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秦某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其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
查明手续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5版)第十六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
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
作出的;(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等。该选项是一种
情形之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5版)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
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可见若当事人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
以裁定不准许,故B项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5
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
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故C项正确;判决已经生效是台湾判决被认可和执行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
对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当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故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区际司法协助
本题考点:台湾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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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国甲公司与A国乙公司签订CIF合同出口一批瓷器,货物运到A国时遭遇A国内乱部分货物毁损,中国和A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
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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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乙公司无须支付毁损部分货物货款
B.在CIF条件下应由中国甲公司办理投保,故甲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A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在乙公司没机会验货的情况下,可以不付款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CIF术语下货物风险在装运上船已经转移,本案货损发生在风险转移后,买方无权因此不支付货款,A项错误;
CIF术语中卖方包运也包险只是说货物的运输和保险都由卖方安排,但CIF术语下货物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因此运输途中
的风险不应由卖方(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
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买方营业地和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A国为本案中买方营业地,C项错误;
在CIF的条件下,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才能提货,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此种情况下当然不能以验货作为付款的条件,D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CIF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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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根据WTO相关原则和制度,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B.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C.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
则,该规定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
D.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这些出口企业欲进行相关法律救济,已知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
方,甲国出口企业可以乙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乙国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诸边贸易协定,其只适用于特别表示接受其约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没有接受诸边协议,选项A错误。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自动无条件的特点,即每一成员都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故B项错误。甲国“如生产的
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的规定会促使本国的汽车制造商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扩大国产零部件的使用比例,最
终的结果是使国产零部件的待遇高于进口同类零部件,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称的“当地成分要求”,而不是贸易平衡的要
求,选项C错误。WTO争端只能由成员方提起,国内企业无权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D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
本题考点:WTO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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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甲国人麦德隆是甲国一家船运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甲、乙两国之间的航程,并且在乙国境内拥有1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
周。2020年,乙国税务机关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入纳税,而麦德隆认为其不是乙国纳税居民,没有向乙国纳税的义务。而乙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乙国国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乙国居住半年以上,为乙国自然人纳税居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
误的?
章节:三国
总分值:2分
A.乙国在确定纳税居民身份上兼采国籍和居所标准,麦德隆在乙国有住宅,应为乙国纳税居民
B.麦德隆是乙国的纳税居民,有义务就其全部所得向乙国纳税
C.麦德隆不是乙国的纳税居民,对乙国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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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麦德隆不是乙国的纳税居民,但若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也对乙国承担来源地纳税义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据乙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乙国在自然人纳税居民认定上兼采国籍和居住时间标准。麦德隆仅在乙国有住宅,但居住时间没有达到
乙国纳税居民认定的标准,麦德隆不是乙国纳税居民,AB项均错误。麦德隆虽然不是乙国纳税居民,但若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乙国有权
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本题考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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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被告下落不明的民事案件
B.涉外民事案件
C.海事案件
D.发回重审的案件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
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该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和约定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法》第166条通过反向规定的模式,列举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
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
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此外,所有不能适用传统型简易程序的案件,当然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海事法院可以管辖小额的海事海商案件。依此,选项A、B、D中的案件均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本题知识点:简易程序
本题考点: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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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甲起诉乙返还本金及利息,要求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甲胜诉。乙不服上诉,主张减少利息,丙没有上诉。二审审理中,丙向
法院主张不存在保证责任。以下有关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利息和保证责任
B.本金和利息
C.本金和保证责任
D.本金,利息及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2024年法考客观题的核心考点。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本案中,上诉人只有乙,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
当限于乙的上诉请求范围即利息问题。丙并未提出上诉,因此其在二审中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本题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本题考点:审理范围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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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员工小丹与瑞瑞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瑞瑞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小丹可以采取哪些
救济途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
C.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D.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案中的调解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
议没有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的说法错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达成调解协
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瑞瑞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小丹可以申
请劳动仲裁,选项D的说法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符合申
请支付令的条件,选项C的说法正确。上诉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上诉的对
象。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本题知识点:督促程序
本题考点: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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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大河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的第6天,大江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结合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法院在受理大河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若支付人收到通知后拒不止付的,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
措施
B.大江公司在进行权利申报时,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该票据的实质权利归属
C.法院应当对大江公司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大河公司到场对票据进行查验
D.法院应当驳回大江公司的权利申报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法院应当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简言之,发出止付通知的时间是在受理申请的同
时。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因此不解决实体争议,对票据的实体权利归属在所不问。因此,选项B的说法
错误。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进行形式审查,通知申请人到场对票据进行查验。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
人都可以申报权利。本案中大江公司虽然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的第6天才申报权利,但此时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申报并
进行审查,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本题知识点:公示催告程序
本题考点:权利申请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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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债权人崔成功申请执行甲的一辆汽车,该辆汽车是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法院不得对该汽车执行
B.法院可直接裁定拍卖该汽车
C.甲、乙、丙可以达成分割协议,经崔成功认可有效
D.甲可以提起析产诉讼,债权人崔成功不可以提起析产诉讼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
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因此,针对共有财产,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选项A和选项B的说法均错
误。共有人甲、乙、丙可以达成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经债权人崔成功认可有效。选项C的说法正确。债权人崔成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
讼。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本题知识点:执行程序
本题考点: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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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A市B区星辰科技公司与C市D区汇海国际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均提交E县仲裁机构仲裁。后因汇海国
际公司未支付货物款项,星辰科技公司准备追究汇海国际公司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的纠纷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星辰科技公司可向B区法院起诉
B.星辰科技公司可向E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星辰科技公司可向D区法院起诉
D.本案仲裁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按照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在县和不设区的市,没有民商事仲裁机构,因此本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属于“大
错”,仲裁协议自始无效、根本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仲裁协议无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的B区法院和被告汇海国际
公司的住所地D区法院。因此,选项A和选项C的说法均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本题知识点:仲裁与仲裁协议
本题考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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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可以向D仲裁委申请仲裁,也
可以提交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后,由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达标,甲公司欲追究法律责任。关于本案的主管和管辖,下列哪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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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说法是正确的?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可以向D仲裁委申请仲裁
B.仲裁协议约定无效
C.成立有效的协议管辖
D.B县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本案中约定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A的说法错误。仲裁
协议原则上无效,不影响成立有效的协议管辖,但是本案约定由守约方的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根据管辖协
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要判断何方当事人为“守约
方”,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方可作出判断,而无法在确定管辖阶段予以查明并确认。由此可知,本案不成立有效的协议管辖,应当适用合
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
确,选项C 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本题知识点:主管与管辖
本题考点: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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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甲欲出售其张大千的真迹A画,便委托14岁的丙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磋商,丁是乙的好兄弟,对乙拍胸脯承诺
可以帮乙以低价拿下该名画,于是丁打电话威胁丙:“若不将A画按市价60%以下的价格出卖给乙,就举报揭发丙在学校霸凌同学的事
实。”丙害怕,因此代理甲订立了将A画以市价一半的价格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时,乙对丁暗中威胁一事毫不知情。关于
甲、乙间的A画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效力待定,因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乙对丁的威胁行为不知情,甲无权以遭受胁迫为由撤销
C.因实际遭受威胁的并非甲,甲无权以遭受胁迫为由撤销
D.丙有权以遭受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①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甲授予丙委托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属于中性行为,自甲授予丙委托代理权的意思
表示到达丙(或者自丙了解)时生效,丙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丙代理甲与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权代理,因此,甲、乙的房屋
买卖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甲以丙为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丁实施威胁行为时,丁的威胁行为是否成立胁迫,应当就代理人丙的状况为断。以丙的状况为断,丁
的威胁行为成立胁迫。因此,甲、乙间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因遭受第三人丁的胁迫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其撤销不
受特别限制,虽然乙于买卖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的事实,遭受胁迫的一方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
选。
③代理制度属于归属规范,因此,丙代理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遭受胁迫,因此享有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甲享有,代理人丙自己并不享有
撤销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本题知识点:民法总则
本题考点:第三人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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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王某将其A房屋出租给朋友李某,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300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王某向李某交付A房屋后不久,未经王某同
意,李某将A房屋出租给高某,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4000元(与市场价格相当)。”因顾及朋友关系,王某决定不终止与李某的租
赁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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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因未经王某同意,李某、高某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B.若王某容忍高某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王某有权请求李某将每月转租的差价2000元作为不当得利支付给王某
C.若王某不能容忍高某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王某有权请求高某将对A房屋的直接占有返还给李某
D.若王某自知道李某将A房屋出租给高某的事实后6个月内一直未表示异议,即使此后王某不能容忍高某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王某也不得
请求高某将对A房屋的直接占有返还给李某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①李某、高某间转租属于擅自转租,根据《民法典》第723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擅自转租的事实,不影响李某、高某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故A选项错误。
②由于王某未解除与李某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李某间存在有效的A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20条的规定,在王某、李某
有效的A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李某对A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李某擅自转租取得的收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故B
选项错误。
③虽然李某、高某间的转租合同有效,但仅对李某、高某有效,对王某无法律拘束力,相对于A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高某对A房屋的占有
属于无权占有,王某对高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王某可以请求高某将对A房屋的直接占有返还给李某。故C选项正确。
④若王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擅自转租之日起满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王某同意李某转租,李某的擅自转租转化为自始合法转租。
故D选项正确。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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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高某租赁赵某的A房屋,约定:“租期五年,按季支付上季度的租金。”高某对赵某的租金支付义务,由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租
赁的第一年,高某未按约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支付,赵某于是书面通知高某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载
明:“若高某未于7月20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高某、赵某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于7月10日到达高某,直到7月21日,高
某仍未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A.高某、赵某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于7月10日解除
B.高某、赵某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于7月21日解除
C.高某未支付的第二季度租金,赵某有权请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D.高某未支付的第二季度租金,赵某无权请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①承租人高某不支付到期租金,且经过催告后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出租人赵某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赵某以诉讼
外通知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且通知载明高某未于7月20日前支付所欠租金的,则合同自动解除,高某未在该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根
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高某、赵某间的租赁合同解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知识点:合同法
本题考点:合同解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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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某日,王某吃完饭去楼下消食,不料天降横祸,从楼上掉下来一个空酒瓶,将王某砸成了重伤。公安机关经过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
该酒瓶是谁扔的。经查小区已经发生过好几次类似的伤害事件,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从未依照居委会的要求采取过防范高空抛物的警
示、宣传活动,亦未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章节:民法
总分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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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于查不清具体的侵权人,此时只能由王某自己承担损失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查不清是谁扔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
D.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①依据《民法典》第124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即使查不清具体的侵权人,也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而非由
王某自己承担损失,故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②若顶层业主能证明自己不属于可能加害的人(当日家中无人),免责,不承担公平责任。故B选项说法正确;
③依据《民法典》第1244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防范“高空
抛物”致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知识点:侵权责任法
本题考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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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无累计公积金,欲减少注册资本100万来弥补往年的亏损,下列关于公司减资弥
亏的说法正确的是?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只有在所有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亏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之后其股东也便不用再缴纳对应出资
C.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供担保
D.若第2年公司便盈利100万,公司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之后即可向股东分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225条第1款:“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第214条第2款:“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只有在所有公积金不能弥亏时才能最后用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式来弥亏,因此,A选项正确;用减少注册资本来弥亏的,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B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25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224条第2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普通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而减资
弥补亏损只需要公告即可,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从225条第1款的不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方面可知公司偿债能力未
减少,债权人也就无需担心,也就没有保护机制了,因此,C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25条第3款:“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减资弥亏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之前是不能分红的,如今注册资本是100万元,
注册资本50%即50万元,第2年公司盈利100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即10万元,不足50万元,不能分红,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公司简易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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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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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登记联络员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B.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公司登记事项,也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C.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
D.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第2款:“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公
司登记联络员除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还可以是股东、员工等,因此,A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32条第1款:“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46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
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中需要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章程中只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并不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B选项错
误。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C选项正确。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信息。”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本题知识点:公司法(李晗)
本题考点: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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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L市蓝天劳务派遣公司将甲派遣至H市浮鱼公司工作。在浮鱼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蓝天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蓝天公司从甲的首月工
资中扣减200元,甲提出异议。针对该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蓝天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甲只可向L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浮鱼公司如果破产,可将甲退回到蓝天公司,蓝天公司可以此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B选项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
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小额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案件。一裁终局是针对用人单位一裁
终局,不是对劳动者,劳动者对裁决不服还可以正常提起诉讼。
C选项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
此,甲既可向H市也可向L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预告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非因工负
伤、不能胜任工作)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本题是浮鱼公司破产,并不是用工单位预告解除情形,也不属于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合同。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本题知识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李晗)
本题考点:劳务派遣争议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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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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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ole.ruidaedu.com:8080/webapp/#/viewExamPaper?sourceType=1&paperID=870&paperViewName=2025年8月学习包万人大模考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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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章节:商经
总分值:2分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经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开工建设
B.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备案
C.核设施,绝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环境影响评价,应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持一致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2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年后
方动工的需要重新报审批。而不是修改文件后就可以动工,因此,A选项错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报告书需要审批,而不是备案,因此,B选项错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1款:“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因此,C选项正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
是应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持一致,而是应当避免重复,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题知识点: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李晗)
本题考点: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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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甲将债务人乙诉至A区法院并获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之后甲申请乙住所地的B区法院强制执行。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想用一幅字画
来抵债,双方遂达成和解协议,乙向甲交付字画。之后甲在字画上看到有污渍。此时甲该如何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判决
B.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C.针对履行瑕疵另行起诉
D.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
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
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不能
申请恢复执行,选项A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
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甲可以针对字画质量问题起诉乙主张赔偿,选项C的说法正确。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司法确
认的对象。选项B的说法错误。申请再审的前提是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字画的质量问题并不涉及原生效判决的正确性,不符合再审的条件
和适用对象,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本题知识点:执行程序
本题考点: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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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居民王先生居住在北京某区的幸福小区, 与A公司的经营场所相邻。王先生的房屋位于小区的西侧, 与A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
围墙边安装的三盖双头照明路灯相邻。A公司路灯每晚7时开启, 至次日早晨5时关闭。灯头高度与王先生家阳台高度持平,其间无任何
遮挡物,灯光的亮度达到了刺眼的程度,严重影响王先生的日常生活。于是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如何分配证明责
任?
章节:民诉
总分值:2分
A.A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当由王先生承担证明责任
B.A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当由A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C.王先生的损害与照明路灯亮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王先生承担证明责任
D.王先生的损害与照明路灯亮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A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1229条和第1230条的规定,环境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且将因果关系要件倒置给被告,因此原告需要证明侵
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两个要件;被告需要证明法定的减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无过错归责的案件中,过错根本
不是证明对象,原告王先生不用证明被告A公司有过错,被告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选项A和选项B的说法均错误。环境侵权纠纷将因
果关系要件倒置给被告,因此原告王先生不用证明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应当由被告A公司证明原告的损害与照明
路灯亮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本题知识点: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本题考点: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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