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写作工具"碰瓷"小红书: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不正当竞争案判了
阅读提示: 一款AI写作工具,号称可以”一键生成小红书种草文案”,结果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全国首例认定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已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并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
当事人信息
原告: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小红书”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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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 -
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 → 共同开发运营该AI写作工具 -
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 → 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
案情回顾:AI工具引发的”种草”之争
小红书平台通过长期经营,吸引用户分享真实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由此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
根据”小红书”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行某公司对平台内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木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
行某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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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小红书”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损害了其基于”小红书”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
通过该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
原告诉讼请求
行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停止侵权 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消除影响 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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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
1. 权利基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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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权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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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害赔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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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意见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的抗辩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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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不正当竞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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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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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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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2月28日判决)
关于著作权侵权: 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因权利客体、侵权行为均不明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 行某公司基于”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木某公司责任: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AI写作工具用于实施被诉行为而仍提供帮助。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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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
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7日改判)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在维持侵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AI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关于受保护的商业利益: 行某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 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确立了判断AI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四要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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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性损害: 被诉行为将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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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投入更高运营成本维护内容质量; -
2. 平台用户体验持续下降; -
3. 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平台信赖度降低;
关于赔偿金额调整: 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以及实质性损害证据缺失等情况,将赔偿金额由20万元改判为10万元。
关于木某公司: 维持一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工具用于实施被诉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核心规则: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中立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立,亦不豁免特定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并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 被诉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 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 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重要提示: 注意义务的履行既要与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对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AI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律师提醒
给AI工具开发者的建议:
- 避免”靶向式”设计:产品名称、宣传语、功能设计避免直接指向特定竞争平台;
- 不得诱导侵权内容生成:特别是以”一键生成XX平台文案”为卖点的功能,法律风险极高;
- 完善用户服务条款:明确禁止将工具用于发布虚假内容、侵权内容;
-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生成内容进行合规性过滤,留存合规证据;
给平台经营者的建议:
- 完善用户协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平台对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及维权授权条款;
- 及时固定侵权证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工具截图、功能描述、宣传页面;
- 多维度起诉: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提高胜诉可能;
- 评估赔偿基础:注意提供充分的实质性损害证据,以支持较高赔偿金额的主张;
给内容创作者的建议:
- 坚守原创底线:在真实体验型平台(小红书、大众点评等)发布内容,应确保真实性;
- 使用AI须合规:AI辅助写作不等于AI替代体验,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虚假种草内容可能构成违规;
- 注意商业合作披露:品牌合作应依法依规披露,避免误导消费者;
案例索引
- 一审: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2025年2月28日判决) - 二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2025年8月7日改判)
📌 本案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并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
下期预告: 《爬取淘宝天猫数据牟利500万:数据权益边界如何划分?》
本文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原创发布,转载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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