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照表
章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主要区别
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 1.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级党政
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机关,党政两大系统公文规范统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制定本办法。 一。
2.《条例》条目精简为42条,
2000年《办法》为57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条例》条理性更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
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第一章主要是对一些表述作了修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 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
改
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 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
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
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
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 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 不仅要指导,还要督促检查
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 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
督促检查。 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
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
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第二章主要是增加了文种:
(1)《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
《办法》为13种。
(2)《条例》增加“决议”和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公报”两个文种。
(3)文种排列顺序发生变化。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
2.《条例》“命令(令)”增加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内容。
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
3.《条例》“通知”中删除
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任免人员”这一表述。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
4.《条例》称“纪要”,不再
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 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称“会议纪要”,并删除“传达
员。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会议情况”的表述。因此也可用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于会谈等纪要。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
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
的事项。 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
项,任免人员。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
告知重要情况。 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
上级机关的询问。 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
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
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 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项。 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
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
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三章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部分变化比较大:
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 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1.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
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 标准A4型。去掉“一般”表述,
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 表明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采用
日期等部分组成。 A4型。
2.取消主题词。
3.增加“份号”、发文机关
署名、页码。(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 “秘密”也要标注份号。
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
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 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
“秘密”和保密期限。 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 《条例》紧急公文的紧急程度为
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 “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 “特急”“加急”;《办法》为
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 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
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
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和电话。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
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
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
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
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
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 《条例》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
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 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 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
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 盖印章”。
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
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
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
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
类型机关统称。 简称、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
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
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
准执行。 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
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
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
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
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条例》行文规则分“向上级
和可操作性。 机关行文”与“向下级机关行
文”两部分,层次比较清楚。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 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
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 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
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
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
夹带请示事项。 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
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
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 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
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 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 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
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
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
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
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
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
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
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
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 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
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 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
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 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
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
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
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 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
正或者撤销。 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
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
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
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
文。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五章 发文办理 以前分为发文办理、收文办理。
现改为公文拟制和公文办理两部
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 发文程序作了修改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
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起草部分表述比原来宏观
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
说明。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
和办法切实可行。 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篇幅力求简短。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
确,文字精练。 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
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
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
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
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
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
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
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
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
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
致。 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
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
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
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
或裁定。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
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 (室)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 审核部分比较具体
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
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
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
的规定等。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
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
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
字、段落顺序、一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
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
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
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
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 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
公厅 (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 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
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 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
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
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
程序复审。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 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 1.《条例》将发文办理与收文
档。 办理统称为“公文办理”,并对
各自办理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2.《条例》将《办法》中“公文
归档”一章列为“公文管理”的
一条,不再单独成章。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
办等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
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
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
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 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 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
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 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
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 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 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
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 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
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 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
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 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
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
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
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
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
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
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
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 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
办。 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
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
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
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
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
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
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
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
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
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
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
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
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
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
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
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
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 第七章 公文归档
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
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
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 (立卷)、归档。
机关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
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
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
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
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
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
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
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
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
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 1.强调公文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2.增加“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 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
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 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阅文室”的要求。
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
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
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 对公文的保密工作要求更具
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体。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
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
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
有同等效力。 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
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
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 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
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
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 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
注。 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
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
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 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
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 力。
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
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
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
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
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
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
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 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
案管理部门。 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 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
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发文立户申请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
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
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
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
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
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
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
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
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
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
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
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
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
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 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