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公司用AI把女演员换成迪丽热巴,有偿播放赚流量,法院判了

这两家公司分别是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公司的抖音账号叫“千羽短剧”,阜阳公司的抖音账号叫“芋芋剧场”。 他们都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了一部短剧,这部短剧里使用了AI换脸技术,把剧中女演员的脸换成了迪丽热巴的样子。
这部短剧名叫《逆骑》,一共有44集,总时长90分钟。 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 换脸后的角色面部与迪丽热巴的外貌具有高度相似性。 短剧在抖音等平台传播后,大量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说:“这不是迪丽热巴吗? ”“迪丽热巴怎么演这种剧? ”

2025年4月,就有网友发现了这部短剧的问题。 相关话题在社交媒体上迅速发酵,很多网友质疑短剧制作方使用了迪丽热巴的肖像。 迪丽热巴工作室随后发布维权公告,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案件有两个案号,分别是(2025)京0491民初12346号和(2025)京0491民初12318号。 12346号案件被告是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318号案件被告是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法庭上,杭州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 他们声称涉案的形象是AI“偶然生成”的。 创作时没有输入任何与迪丽热巴相关的指令,只是因为迪丽热巴具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所以AI生成的美女自然就与她相似了。 杭州公司认为这属于技术巧合,不是故意侵权。

阜阳公司则打出了“合法授权”牌。 他们辩称自己获得了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著作权授权,所以不构成侵权。 阜阳公司认为,既然已经获得了短剧的播放授权,就不需要再为剧中内容是否侵犯肖像权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详细解释了法院的审理思路。 法院首先确立了一个关键标准: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不要求侵权内容与本人完全一致。 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达到了侵权标准。
法院对涉案短剧片段进行了详细比对。 经比对发现,涉案角色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上与迪丽热巴高度相似。 而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大量关于“短剧AI换脸迪丽热巴”的评论和话题。 这些网友评论已经明确指向迪丽热巴本人。 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社会公众已经将涉案角色识别为迪丽热巴本人。

对于杭州公司提出的“技术巧合”抗辩,法院进行了重点审查。 杭州公司声称是“偶然生成”,但当法庭要求他们复刻创作过程时,他们却无法当场演示“再生成一个同样的脸”。 杭州公司提交了创作过程说明,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
法官赵琪指出,被告作为专业制作方,有能力判断涉案角色会让公众识别为迪丽热巴,却仍然使用并传播,这构成了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杭州公司虽然声称是AI偶然生成,但无法提供完整的模型训练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一句“长得像”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对于阜阳公司提出的“有授权即免责”观点,法院也进行了驳斥。 法院明确表示,获得著作权授权,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挡箭牌”。 播放方未尽到对短剧内容的审查义务,特别是争议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发布者必须对可能的人格权侵权风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千炎万羽公司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将迪丽热巴的肖像拼接至短剧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其参演,构成了对迪丽热巴肖像权的侵害。 阜阳志尚公司作为播放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的侵害。
2025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判令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千羽短剧”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令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芋芋剧场”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判决书显示,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两家公司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在抖音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企查查APP显示,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近期新增了两则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是柏某和金某,执行法院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该公司还新增了多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额超过9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标杆意义。 这是法院首次以“公众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来判定AI换脸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院突破了传统“完全复刻才侵权”的认知,首次提出以公众识别能力作为侵权判定核心。
法院认为,只要一般公众能稳定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使非100%复刻原貌,也构成肖像权侵害。 这个标准的确立,为数字时代的肖像权保护划下了法律红线。 法院明确表示,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AI技术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 当被告声称是AI偶然生成时,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模型训练数据和创作过程证据。 由于被告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种做法破解了AI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痛点。

迪丽热巴工作室在4月23日的通告中还透露,针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他们已经判决、审理中及申请立案的案件共计40起。 除了这两起AI换脸侵权案,还有多起网络诽谤案件也获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在这些网络诽谤案件中,荣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网友因发布侮辱、诽谤迪丽热巴的言论,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费用。 工作室表示,他们对一切侵权行为绝不姑息,必将追究到底。
短剧《逆骑》在抖音平台传播时,采用的是有偿播放模式。 观众需要付费才能观看完整剧集。 这意味着侵权方不仅使用了迪丽热巴的肖像,还通过这种使用获得了经济利益。 这种商业性使用进一步加重了侵权的性质。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以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为AI创作划定了“不得侵害人格权”的司法底线。 判决的价值在于明确了AI换脸“神似而非一模一样”也构成侵权,并强调了“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从证据规则上堵死了借AI技术逃避侵权责任的路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尹超认为,这个案件是短剧领域AI换脸侵权的标杆性判决。 在司法层面确定了“可识别性”作为AI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填补了类案裁判空白。 在行业层面否定了短剧用AI换脸规避授权成本的潜规则,划定了技术合规红线。
尹超还指出,这个判决在社会层面强化了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它明确告诉人们,AI创作行为及其后果绝非“无拘无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抖音账号“千羽短剧”目前仍然存在。 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抖音账号“芋芋剧场”也还在运营。 根据法院判决,这两家公司必须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 致歉声明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审核,确保其能够达到赔礼道歉的效果。
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在判决书中没有详细披露。 但根据类似案件的一般情况,赔偿金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侵权方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成本。
北京丰台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倪端在解读类似案件时表示,是否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就一条,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只要一般社会公众看到换脸后的视频形象,能够将其和现实生活中特定的自然人对应起来,这种对应不要求面部特征百分之百完全一致,也不要求侵权人一定具有营利的目的。
倪端还强调,即使是非营利、免费传播,只要未经同意、利用AI伪造肖像、丑化他人形象,都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很多被告会抗辩说这是AI偶然生成的,只是长得像,并不是故意模仿。 但这类理由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信,因为“长得像”和“盗用脸”在法律上完全是两回事。
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注意到了短剧行业的特点。 短剧制作周期短、成本低、传播快,与AI技术的结合让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但技术的便利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制作方和播放方都必须对内容负责,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迪丽热巴工作室在通告最后呼吁广大网络用户,不要轻信和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他们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