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工具给出的结论对于判断创造性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部给出明确观点)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十件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入阐释专利审查标准,明晰专利审查规则。
其中,第十个案例部分涉及到AI工具给出的结论对于判断创造性的作用,通过对这个案件的研读,我们可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对类似问题的看法有个大致的认识。
本案的大致审查情况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22年05月20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2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对其进行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25年02月05日向复审请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合议组于2025年03月17日做出驳回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在本案中对于利用AI工具的问题,复审请求人的观点是基于AI工具给出的结论,用以证明将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用于钨锆合金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给出了AI工具的截图: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给出如下回应:
合议组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给出的建议,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并且,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搜索结果认为“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不太容易直接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上”,但结合其中内容可以看出,其实际上分析了两种合金的材料特性差异,并指出针对两种合金的具体方法不适于直接混用,就本案而言,应是指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钨锆合金,但并未否认该金相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对于钨锆合金的可适用性。
而且,材料特性的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金相制备方法应用于钨锆合金时,也不会不做改变地直接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而是会根据对象的区别对各个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
此外,合议组也分别在目前较为常用的人工智能软件豆包和深度求索(DeepSeek)中进行了相关搜索,得到了如下相反结论(参见下图)。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创造性的有无,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该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通过合议组的回应,可以明确:
(1)关于人工智能给出的建议,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2)合议组也分别在目前较为常用的人工智能软件豆包和深度求索(DeepSeek)中进行了相关搜索,得到了如下相反结论。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创造性的有无。
复审决定全文可以扫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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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被宣传的很厉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提问者没有采用非常恰当的提问方式或者对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了解,无法辨别AI工具给出的结论存在的大量不实之处,这样,对使用者对于其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什么益处。
例子1,我们提一个问题:请告知当前专利复审程序与原有的专利复审程序有什么差异。
下图为AI的回答:

第一条回答明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实际上,专利复审程序改革之后,前置审查有改革前的做出驳回决定原审查员来完成,而改革之后前置审查的工作不再由原审查员来完成。
例子2: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请检索一下最近公开的涉及无人机的发明专利。
下图为AI的回答:

提问者希望了解的是最新公开的发明专利,而AI的回答是最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显然,AI的回复没有区分“公开”和“授权”。
AI的错误不胜枚举。
如果提问者采用非常恰当的提问方式并且对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提问者可能就不需要通过AI来解决问题了;如果提问者无法采用恰当的提问方式或者对相关领域一无所知,那么,采用AI不但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很大的误导。
上面使用AI的经验,相信大部分使用过AI的人都很清楚,但是本案复审请求人为什么采用AI的结论来作为复审请求的理由以及在复审过程中并没有进行修改权利要求的文本,以更大程度的来争取复审成功,这里的原因更值得思考。
AI是工具,相信未来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但目前阶段,我们认为对于专利申请工作用处不大。工具具有工具性,专利代理师还是应该更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体性,更深入的把握法律、理解技术的本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及思考力,而不是成为工具的奴隶。
宏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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