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Claw的技术审思、影响剖析与治理进路
●引用格式:令小雄,漆兵强,徐薇.OpenClaw的技术审思、影响剖析与治理进路[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2):54-62.
令小雄,漆兵强,徐薇
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OpenClaw作为开源 AI智能体框架,以“数字员工 ”定位引发 “养龙虾 ”热潮,标志着人机关系由 “工具使用 ”向“代理协作 ”的范式跃迁。在从技术哲学和后现象学视角系统解构其技术架构与核心特征,论证其作为 “非人行动者 ”的本体论定位的基础上,借助对称性原则与四重关系范式,揭示 OpenClaw在存在论层面引发 “我能 ”的萎缩与 “它在 ”的扩张,在认识论层面催生价值对齐与算法黑箱困境,在社会政治层面推动权力结构的重构与技术封建主义的发展。由此,提出可控自主性治理理念,倡导构建 “内在共生 ”的新型人机关系及分布式责任体系,旨在为智能社会的治理提供理论参照。
【关键词】OpenClaw;养龙虾;智能体;人机共生;词元
2025年年末至 2026年年初,一款名为 OpenClaw的开源 AI智能体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养龙虾”热潮,并以其“数字员工”的定位迅速获得开发者社区的追捧。 OpenClaw作为“技术物”,不再是被动的工具,而是能够自主接收指令、执行操作的“数字员工”或“数字伙伴”。传统技术哲学对工具的理解,长期囿于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与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框架,即将工具视为被动的客体,认为其是主体实现目标的手段,其存在的意义由人类主体赋予。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借助“用具分析”突破了上述框架,揭示了工具在“上手状态”中作为“此在”存在的方式。 OpenClaw是代理此在完成操劳活动的准主体,它接受此在的意图,自行安排执行路线,调用各类工具,有序完成任务。这一转变表征着 OpenClaw在本体论上超越了传统工具的范畴。它不再是被动的“上手之物”,而是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实体;它不是单纯的技术物,而是拉图尔意义上能够进入并重构社会关系网络的“非人行动者”。
(一)OpenClaw的本质定位
OpenClaw的命名的演变折射出开发者对其本质的持续思考。该框架曾先后使用 Clawdbot,Moltbot等名称,最终定名为 OpenClaw。“Claw”点明了其“执行”属性,是一个可以动手操作的“实干家”;“Open”标识了其存在方式,代码完全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修改。 OpenClaw并非一个全新的 AI大模型,而是“连接大模型与本地系统的‘执行中枢’,相当于给 AI装上‘手脚’能完成文件读写、脚本执行、浏览器自动化、多 IM交互等真实任务”,其所有的运行逻辑、判,断与内容生成都依赖于接入的大模型。 OpenClaw的价值在于借助移动社交媒体平台,打通私域与公域的区隔,使 AI能够直接在这些工具中执行操作。
(二)OpenClaw的架构层级
OpenClaw采用分层解耦的架构设计,将系统划分为渠道接入层、网关控制层、智能体层、执行与记忆层四个核心层级,各层级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自主任务执行体系。渠道接入层是系统的输入接口,负责接收各类指令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借助通信适配器屏蔽不同平台的协议差异,将用户输入、第三方文件、外部渠道消息等转换为系统可识别的统一格式。渠道接入层是 OpenClaw与外部世界交互的第一层界面,是“他者”向系统显现的场域,也是系统向世界敞开的窗口。网关控制层是系统的神经中枢,负责全系统的资源分配与任务分发,确保分散在不同层级的模块能够协同运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智能体层是系统的决策中枢,负责指令理解与任务规划。它通过模型解析器对接云端的 Claude,OpenAI等大模型,将自然语言目标拆解为可执行的步骤,并通过代理循环完成复杂任务的自主推理。智能体层是 OpenClaw“意向性”的体现,将用户的意图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执行与记忆层是系统的执行“双手”和记忆“仓库”分为执行子层和记忆子层。执行子层提供模块化的工具库,支持文件操作、 API调用等。记忆,子层采用混合记忆模式,短期记忆存储会话内容和当前任务状态,长期记忆留存用户偏好等数据。
(三)OpenClaw的核心特征
根据 OpenClaw的技术架构,可以归纳出其不同于传统技术物的四个主要特点。一是自主性。 OpenClaw实现了从“人主导使用”到“AI自主运行”的跨越。传统软件需要人类持续下达指令,每一步操作都需人工完成,而 OpenClaw只需用户设定目标,就能自动规划出执行路线并有序完成目标任务。二是代理性。 OpenClaw的核心价值在于“代理”,它代替用户完成原本需要人才能完成的任务。这种代理是基于对用户意图的理解和环境的感知而进行的方案动态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 OpenClaw是主体真实 Cookies的继承及其身份的物理体现。三是可编程性。 OpenClaw通过技能包( Skills)实现能力的无限扩展。可编程性使 OpenClaw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它是依托不断添加的新技能来更新自身存在的“能在”。四是持续性。 OpenClaw具备持久记忆能力,能够记录用户的偏好和习惯,并在后续交互中持续适配个人需求。这种持续性使它超越了传统的工具性,能够与用户建立起某种历史性的关联。
(一)OpenClaw对称性原则的审视要理解 OpenClaw的独特地位,布鲁诺 ·拉图尔( Bruno Latour)的广义对称性和行动者网络理论( Actor.Network Theory,ANT)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视角。拉图尔指出,传统社会学将“社会”视为一种特殊领域,由人类行动者及其关系构成,而非人元素只是背景或工具。 ANT则颠覆了这一框架,主张社会是由异质性元素“人类与非人”共同构成的网络,任何能够在网络中制造差异并改变事态进程的实体都是行动者( actor)。在 ANT中,非人元素与人类一样,都作为行动者而享有完全对等的能动性。拉图尔赋予非人以能动性,其理论动机在于实现科学研究领域“人的去中心化”。这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揭示了非人实体在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建构作用。 OpenClaw正是这样一个“非人行动者”,是能够主动介入世界、制造差异并改变事态进程的实体。 OpenClaw根据用户的意图自主执行任务,在用户的数字世界中留下了痕迹,与其他行动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行动者网络。
ANT的核心方法论原则是“对称性原则”,主张用相同的语言和框架来分析人类行动者和非人行动者,避免对前者采用能动性话语及对后者采用被动性话语。这一原则并不是要抹杀人与非人的差异,而是要揭示两者在行动者网络中的互动与转译关系。在 OpenClaw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人与非人处于一种对称的关系网络之中。人类下达指令,这是“人类行动”;OpenClaw接收并执行指令,这是“非人行动”。行动的主体不断在人与非人之间转移,构成一个连续的行动者链。这一对称性打破了传统的主客二分框架。在笛卡尔之后的现代哲学语境下,主体“人”是能思考、能行动的能动者,客体“物”是被思考、被使用的对象,两者之间存在无法跨越的本体论鸿沟。 OpenClaw的出现表明,这一鸿沟并非绝对,非人实体能够拥有派生的能动性,成为行动者网络中的积极节点。然而,对称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人和 Open. Claw在各个方面都是相同的。人的能动性源于意识、意向性和自由意志, OpenClaw的能动性来自算法、数据及用户授权。前者是源初的、本质的能动性,后者是派生的、工具性的能动性。承认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否认 OpenClaw的能动性,由于它确实制造了差异,需要被纳入有关社会行为过程的解释之中。
(二)OpenClaw作为行动者的内在依据
基于以上理论思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论述 OpenClaw作为非人行动者的本体定位。一是因果性依据, OpenClaw的数字世界有因果性。它在执行任务时,能够改变客观事物的状态。这些调整并非由人工干预所致,而是由 OpenClaw自主实施完成的。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 OpenClaw就是引发这些变化的原因。这表明, OpenClaw的核心价值在于将 AI执行能力由原来的“人工指令控制”转变为“自主目标驱动”。这种自主目标驱动的执行能力让 Open. Claw成为因果链条中无法被还原的环节。二是关系性依据, OpenClaw进入并重新塑造社会关系网。 OpenClaw不仅是因果链条上的环节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节点,更是主动参与社会关系建构的行动者。三是解释性依据,理解社会过程必须参照 OpenClaw的行动,这正是行动者理论的核心所在。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某一社会过程,必须将非人行动者的作用纳入分析框架。对于“养龙虾”热潮,仅仅考察人类用户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 OpenClaw的技术架构如何塑造用户体验,其自主性如何引发了用户的焦虑与期待,其记忆功能如何建构了人机之间的历史性关联。
“对称性原则”有时候会模糊人与非人的实质性差别,尽管从方法论上来说应该用同一种语言和框架来分析人类和非人的行动者,但是从存在论层面来看,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此在的存在方式是“生存”,而非此在的存在方式是“现成在手”或“上手”。OpenClaw的存在方式是“上手”或“在手”的变体,而非“生存”。此外,拉图尔对“行动者”的定义过于宽泛,可能导致概念被稀释。若一个实体能在网络中制造差异即被视为行动者,则几乎一切存在物均可被纳入行动者的范畴。虽然承认 OpenClaw是行动者,但强调其行动性是派生性的;虽然承认人与 OpenClaw处于对称的关系网络中,但强调这种对称是“功能性对称”而非“存在论对称”。在功能层面,人与 OpenClaw可以互换位置并共同完成任务;在存在论层面,人的“此在”与 OpenClaw的“它在”仍存在本质区别。 OpenClaw作为非人行动者,不是真正的主体,它处于主体与“准主体”的居间地带。
(三)现象学视域下 OpenClaw的四维阐释
如果说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为解析 OpenClaw提供了宏观的社会本体论框架,那么唐·伊德( Don Ihde)的技术现象学则为揭示 OpenClaw与人和世界的关系提供了精确的分析手段。伊德将人工制品作为分析对象,聚焦生活中具体的、多维的技术现象,开创了一个关于“物的哲学”或“物质性诠释学”的研究领域。伊德通过分析人工制品对使用者意向和经验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人 -技术 -世界”之间存在的四类基本关系。
一是具身关系,技术融入人的身体经验,人和技术一起同世界发生联系。具身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技术融入使用者的身体经验,成为知觉和行动的准延展。正如眼镜是视觉的一部分,锤子是手臂的延伸一样,技术只是器官、身体的延伸,它与身体结合在一起,并因身体而得到理解。OpenClaw在特定的使用场景中也会和用户产生具象联系。当用户熟练地使用 OpenClaw执行日常任务时, OpenClaw逐渐从意识焦点中隐退,成为透明的工具。此时, OpenClaw如同身体的一部分,用户的“我能”直接投射为 OpenClaw的“它能”。根据梅洛-庞蒂的身体现象学理论,身体不是世界中的一个物件,而是我们通达世界的媒介。当 OpenClaw成为“数字身体”的延伸时,操作转化为用户的在世存在。用户通过 OpenClaw触达原本无法触达的领域,并得以在原本无法亲临的现场开展行动。 OpenClaw的具身关系有其特殊性。传统的具身技术是被动的,它们依据用户指令运作,不会自主偏离。而 OpenClaw是主动的,它接收用户意图并自主规划执行路径。这种主动性使 OpenClaw的具身关系始终处于张力之中,一方面,它成为“我”的延伸,另一方面,它又保持独立性,可能偏离预期及执行轨道。
二是诠释关系,技术转译呈现世界,向人们呈现可读的文本。诠释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人需要依靠技术输出来理解世界,技术成为认知的中介。 OpenClaw在执行数据分析、信息处理等任务时体现出的便是诠释关系。诠释关系的核心是可读性,即将复杂的世界转化为可读的文本。这种转化既是“解蔽”,使原本隐藏的模式和关联显现出来;也是“遮蔽”,必然会强调某些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 OpenClaw的诠释具有双重性:它扩展了人类的认知能力,使人能够理解超越个体认知边界的复杂信息;它也使人的理解依赖于其诠释框架,若该框架所承载的世界观存在偏差,所呈现的世界图景也将是失真的。
三是他者关系,技术成了人关注的焦点和体验的对象,被当作独立的他者,具有类主体性的特点。当人们与技术工具互动时,技术本身就变成了“准他者”。一方面,在涉及删除、支付等敏感操作时, OpenClaw会暂停执行相关任务并请求用户确认。此时, OpenClaw从背景中浮现,成为与用户对话中的“他者”。另一方面,当用户与 OpenClaw进行交流时,两者间的对话本身就构成了关系的主要内容, OpenClaw同样作为“他者”而存在。
四是背景关系,技术隐退为背景环境,成为切近技术环境的一部分。 OpenClaw不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而是一个具有多重复杂性质的智能体系统。用户配置 OpenClaw实现任务自动化执行后, OpenClaw将持续在后台运行。背景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揭示了技术“不在场的在场”。OpenClaw虽未处于用户的意识焦点之内,却持续塑造着用户的数字存在,并改变着其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影响是背景化的,并不直接显现,却构成了用户行动的前提条件。
(一)“我能 ”的萎缩与 “它在 ”的扩张
OpenClaw的核心价值在于“代理”,用户只需发出指令, OpenClaw便会自动规划执行路径,有序完成任务,这种代理模式会导致“我能”的萎缩。“我能”即我在世界中的行动能力,是我作为此在的自我确认方式。 OpenClaw的代理模式正在系统地替代这些“我能”。这种替代看似缩短了人类的劳动时间,使人们专注于更有创造性的工作,但也削弱了人类通过亲身实践所获得的生存体验,进而对人类主体造成“去技能化”的影响。“去技能化”是智能社会的普遍现象,正在被效率至上的叙事所合理化。如果人类过分依赖智能工具,就会不断丧失本质力量,进而失去与 AI博弈的能力,这正是马克思所揭示的科技异化或海德格尔所揭示的异化新形态。“这种异化并不是把此在交托给本身不是此在的那种存在者摆布,而是把此在挤压入其非本真性之中,挤压入它本身的一种可能的存在方式之中。 ”207OpenClaw时代的异化,区别于传统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劳动产品的异化,表现为人与自身劳动能力的分离。
人类不再是自己劳动过程的主导者,而是 AI执行结果的被动接受者。与“我能”的萎缩相对应的是“它在”的扩张。 OpenClaw作为非人行动者,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侵入此在的存在场域。“它在”是相对于“我在”而言的。此在的存在方式是“我在”我是我行动的主体,我是我存在的中心。而 OpenClaw的存在方式是“它在”,是外在于,此在的实体。但是当 OpenClaw开始代理此在的行动时,就不再是外在于此在的他者,而是进入此在的存在场域,成为此在行动的延伸和替代。在空间层面,用户的空间被 OpenClaw的在场所覆盖,无论用户身处何地, OpenClaw都在那里替用户执行任务。在时间层面, OpenClaw的持续运行打破了时间限制,“无休止在场”使其成为此在存在时间性中的“永恒他者”。在关系层面, OpenClaw不仅与此在发生关系,还通过此在的授权进入与他者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种情境下, OpenClaw作为此在的延伸和独立于彼的他者,已经逐渐取代了“我在”,构建了一个独立的非人行动者网络。“技术不同于技术之本质。 ”OpenClaw的本质并非其代码本身,而在于它重构了此在的数字化存在。
(二)价值对齐与算法黑箱困境
“当具有自主性的 AI智能体造成危害的时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被称为“多手问题”。与 OpenClaw有关的主体包括用户、开发者、 AI本身等,但这些主体都无法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传统的个体责任概念是以清晰的因果链条为基础的,即行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当行为主体由单一的个体变为包含非人行动者的网络时,这一因果链条就断裂了。 OpenClaw需要依靠用户价值观来指导其进行自主决策。当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指令时,它应如何行动?当用户指令本身不道德时, OpenClaw应听从谁?这些问题均指向价值对齐的困境。 OpenClaw为用户服务,理应对齐用户的价值观。然而,用户的价值观可能是模糊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如果 OpenClaw无条件地对齐用户的价值观,就会成为作恶的工具。每个 AI智能体的价值观,本质上是其创造者价值观的投射。 OpenClaw是由开发者创造的,开发者在代码里嵌入了自己的价值观。但开发者的价值观也可能包含意识形态偏见等问题。 OpenClaw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理应尊重隐私、遵守法律、维护公平等。因此,价值对齐不是 AI单方面执行预设规则,而是人、机、环境协同完成价值判断的过程。
OpenClaw作为 AI智能体框架,处于大脑和手脚、意向和执行、主体和工具的居间地带,居间性使它存在的方式具有二重性。一方面, OpenClaw的操作过程是透明的,它调用工具、访问数据及执行操作的过程都可以被准确记录和追溯。另一方面, OpenClaw的决策过程是黑箱的,依赖于所接入的大语言模型。即便是开发者也无法确定一个具体输入会触发模型内部的哪些参数、激活哪些路径。这种二重性赋予 OpenClaw执行任务的可靠性和应对复杂情况的灵活性,让用户处于一种“执行过程可控”而“决策环节不可控”的状态之中。透明与黑箱的悖论使信任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在传统认知模式中,知识的获取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而对于 OpenClaw,用户虽难以理解其运行机制,却充分信任其能力。传统的信任模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受到物的统治的制约,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进入 OpenClaw时代,信任模式正逐步转向“程序性信任”,只要操作日志清晰可查、执行过程符合预期,用户就可以信赖 OpenClaw的执行结果,即使完全不懂其决策逻辑。这种信任模式更务实,也更能适应智能时代的技术现实。
(三)权力结构的演进与重塑
OpenClaw作为技术物与权力载体,正在重构数字社会的权力结构和阶级关系。工业时代,权力掌握在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谁拥有工厂、机器和资本,谁就拥有支配权。而 Open. Claw时代的核心生产资料是算力、算法、数据及平台等,普通用户难以拥有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 OpenClaw的爆火,本质上是一场赛博版的圈地运动。它并非发生在物理空间,而是发生在数字空间;它圈占的不是土地,而是算力;它制造的佃农不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而是甘愿交租的数字用户。OpenClaw本身是免费的,但要让这只“龙虾”真正工作,必须调用大模型的 API。每一次任务拆解与工具调用,都在消耗词元( Token)。 Token不仅是智能时代的价值锚点,更是连接技术供给与商业需求的“结算单位”,为商业模式的落地提供了可量化的可能。这种“算力即土地, Token即租金”的模式正在催生一种新型数字阶级关系,使用户成为数据佃农。他们在名义上拥有自己的数字领地,实际上只有向平台缴纳“地租”才能“耕种”并使用 AI。平台的垄断地位是催生数据佃农现象的关键因素。一是平台掌握算力,资源。算力是智能体时代核心的生产资料。用户要使用 AI,就必须购买算力,而算力掌握在少数拥有顶尖模型和云基础设施的公司手中。二是平台掌握分发渠道。 OpenClaw的技能包需要通过 ClawHub进行分发。腾讯、阿里云等厂商推出的 OpenClaw一键部署方案,本质上是将用户锁定在其自身的生态系统内。用户一旦选择了某个平台的部署方案,便很难迁移至其他平台。三是平台掌握用户数据。用户的每一次指令与操作都成为平台的训练数据,这些数据被用于优化模型和开发新功能。平台垄断导致了数字主权的让渡。所谓数字主权,是指个体对自身数字身份、数字资产与数字行为的控制权。当用户向平台支付租金,将数据贡献给平台时,便将数字主权让渡给了平台。
在数智技术迅猛发展的浪潮中,“技术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形态正在逐渐形成,数字平台正在重建一种类似封建社会的权力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核心的生产资料,掌握在领主手中。农民依附于土地,离开土地就无法生存。领主在其领地上拥有绝对统治权,通过地租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在技术封建主义下,算力、数据、云基础设施等成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平台手中。平台成为领主,用户成为佃农;平台提供领地,用户缴纳地租;平台制定领地规则,用户必须遵守。
(一)从控制到可控自主性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人是能动者,客观事物是被动者。物质工具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是人类的创造物,其存在意义由主体赋予,不具备任何自主性。而 OpenClaw作为具备自主性的“行动者”,能按照主体的意图自行规划执行路径、调用工具并有序完成任务。其行为不再是主体指令的机械投射,而是其自主决策的动态结果。智能体越是展现出高度拟人化与自主性,其安全风险就越难以被预测和规避。由此,本文提出“可控自主性”的治理理念,在承认智能体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边界设定而不是过程控制来实施治理,允许智能体在权限范围内自由行动,同时设定不可逾越的底线。理解可控自主性,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边界设定”与“过程控制”的辩证关系。自主性意味着承认智能体具有自主行动的能力,能够在特定范围内独立决策与自主执行;可控性意味着要确保这种自主行动始终处于人类设定的边界之内,不会失控和越界。技术座架将世界设置为可供计算的“持存物”,使人陷入“计算性思维”的桎梏,其解救之道是“泰然任之”。这与可控自主性的治理理念不谋而合:既承认智能体的自主性,又确保其始终处于人类的价值边界之内;既释放技术的解放力量,又防范技术的异化风险。
(二)内在共生的人机关系
可控自主性治理理念倡导改变人与智能体的关系,推动其从“外在共生”向“内在共生”演进。外在共生是指人与智能体保持外在的、工具性的共存关系,人使用智能体,智能体服务于人,这种关系模式将智能体定位为工具。内在共生则是指人与智能体形成内在的、互构性的共生关系,人与智能体在交互中共同演化。传统治理模式建立在外在共生的基础之上,即以人为主体,以智能体为客体。而可控自主性的提出,标志着我们正在构建一种基于内在共生的新型人机关系的治理模式。在这一新型人机关系中,智能体不再是纯粹的客体,而是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准主体;人不再是单纯的控制者,而是与智能体协同共生的协作者。治理的目标既非将智能体彻底工具化,亦非任由其主体化,而是在承认智能体自主性的前提下,建立人与智能体的新型共生关系。“人与智能体之所以能够结成一种功能性共同体,不仅是因为人与智能体之间的关系符合功能性共同体的特征,更在于两者的互动能够实现人类智能和机器智能各自独特优势的联合。 ”“人机命运共同体”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智能算法阶段的必然结果,它在极大激发人类劳动潜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异化、算法权力与意识形态控制等风险。将“人机对抗体”或“技术专制体”转变为“人机命运共同体”,关键在于坚持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原则,确保数据要素与智能算法的公有属性,并推动劳动形态的创造性转化,以实现劳动者在智能时代的自由解放。“可控自主性”理念的演进标志着人机关系正由“人主机辅”转向“人机共创”,由“工具使用”转向“协同共生”,由“外在共存”转向“内在共生”。
(三)构建分布式责任体系
技术为智能体治理奠定了基础,但治理的真正落实需依靠制度保障。面对 OpenClaw带来的“多手难题”,应构建一个涵盖多方主体的“分布式责任”体系。“多手难题”的产生源于智能体自主性同传统归责逻辑的矛盾。在传统法律框架中,责任归属遵循“行为者负责”的原则。该原则有两个前提:一是行为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二是其行为出于自由意志。 OpenClaw作为非人行动者,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行为亦难以简单归因于某一具体主体。这一难题在法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有学者主张以“意志能力”为标准,认为智能体本质上更接近受本能驱动的动物,因而不宜赋予其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也有学者持相对开放的折中立场,认为生成式 AI的特殊性既不足以将其确立为主体性的存在,又阻碍了将其视为纯粹的客体。还有学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拟人类思维能力,且具有可变性与高技术性,因此须发挥技术规范、标准、伦理等软法的作用,构建软硬法相结合的规范体系。从分布式责任的视角看,应对责任鸿沟与“多手问题”,应在系统设计、部署、使用与监管的全链条中,由各参与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义务与事后责任。分布式责任体系是一种动态协调机制,要求责任主体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协同行动,并进行动态调整。
(参考文献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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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董一帆
责编 | 楼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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