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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AI大模型出海所涉软件技术出口和数据出境合规要求

泰和泰研析 | AI大模型出海所涉软件技术出口和数据出境合规要求

前言

当前国内人工智能大模型跨境商业化应用场景持续加速,模型跨境部署、境外API推理调用等业态已成为企业国际化布局的核心路径。在实务中,AI大模型出海同时受制于技术进出口管制体系与跨境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双重刚性约束,两大监管体系分属商务、网信两大主管机关,监管逻辑独立、合规义务不可相互豁免。在实务中高频合规瑕疵集中于两类情形:一是商事主体混淆软件产品出口与软件技术出口的法定边界,仅完成普通软件出口统计报备,未依法履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特许许可义务,构成技术出口程序性违规;二是忽视AI业务全链路跨境数据传输行为,未依据数据出境法定规则完成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等合规流程,触发数据出境合规风险。两类合规瑕疵均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跨境业务关停、涉外交易终止、外汇结算受限等商事及合规不利后果。

一、软件出口与技术出口

(一)软件出口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也即,狭义软件出口,系指向境外主体交付封装固化、可独立运行的软件程序包、离线推理客户端等成品载体。该类业务的核心特征为无底层技术跨境转移,境外用户仅享有模型成果使用权,无法获取源代码、模型权重、训练数据集、核心算法架构等可用于二次开发、技术迭代的核心技术资料,不涉及底层核心技术与开发逻辑的转移。

(二)技术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技术出口为境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境外主体转移技术成果、技术知识、技术资料及提供技术服务的跨境商事行为,涵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跨境技术服务等多种业态,核心判定标准为是否发生实质性技术跨境转移。在AI大模型出海业务中,向境外交付模型源代码、权重参数、完整训练数据集、算法架构文档,以及提供境外模型调优、算法迭代、模型蒸馏、技术指导等配套服务,均属于法定技术出口范畴,受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约束。

(三)软件技术出口

软件技术出口是AI跨境业务中合规定性最易产生偏差的业态,同时落入《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统计规制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准入规制双重监管框架,且技术进出口管制具备法定优先适用效力。该类业务的双重合规属性具体体现为:

△业务包含软件技术许可、算法服务交付,需履行软件出口统计义务;

△业务向境外交付底层核心开发技术,完全匹配技术出口认定标准,监管优先级高于软件出口管理规则,必须优先完成技术出口相关手续。

结合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答复口径,只要境外主体可获取源代码、模型权重、系统架构等底层资料,并依托资料梳理算法逻辑、独立完成模型二次训练与衍生开发,即可认定构成实质性技术转移,归入软件技术出口管理范畴。

两类出口业务合规边界对比:

实务中有一类高频违规情形:部分企业向境外交付可本地部署行业大模型,配套完整权重与中文训练数据集,仅申报普通软件出口、未依法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罚则,该行为属于软件技术出口违规,属地商务部门常规处置措施包含责令限期补办登记、依据违法所得1至3倍区间裁量罚款,同时可联动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跨境技术结算业务予以合规约束,以此纠正企业混淆软件产品出口与软件技术出口的错误认知。

二、两种模式纳入软件技术出口监管

从审慎合规与穿透监管角度分析,实务中完整模型交付、境内 API 远程调用两类主流出海模式,法律层面均归属于软件技术服务,基本上落入软件技术出口监管范畴,企业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技术管制目录自查,并对应办理登记或许可手续。两类业务均伴随境内数据出境传输行为,需同步配套落实数据出境合规要求。 

第一类:完整模型本地交付模式 

企业基于自研通用大模型定制行业专用模型,向境外交付算法源代码、权重参数、完整训练数据集、配套部署文档,同步提供境外现场安装、调试、迭代优化等技术服务,境外客户可在本地环境独立部署、二次训练衍生模型。 

△技术出口定性:直接向境外移交全套核心技术成果,技术转移特征显著,极易触碰中文语音、机器翻译、个性化推荐等限制类 AI 技术,属于软件技术出口高风险业务; 

△配套数据出境风险:若随模型同步交付境内采集的训练语料、行业业务数据集,属于重要数据 / 个人信息出境,必须单独履行数据出境合规流程,不得随技术出口手续一并豁免。 

第二类:境内服务器 API 远程调用模式 

模型源代码、权重、原始训练数据完整留存于国内服务器,仅向境外客户开放远程推理调用接口,不向境外交付任何底层技术载体,依托线上接口持续输出 AI 算法服务能力。现行法规已明确将技术服务纳入技术进出口规制范围。基于审慎合规原则,无论企业采用完整交付全套算法模型技术成果,还是仅开放 API 远程调用服务,均建议按照技术出口相关要求完成合规自查并办理对应手续。市场普遍存在“无实体技术文件出境即无技术转移、无需合规”的认知误区,该认知不符合现行法规与监管实操口径。实际上,企业需要判断是否落入技术出口范畴,并关注相应的数据出境风险。 

•技术出口定性:属于软件技术出口,需完成技术目录自查、登记或许可; 

•数据出境风险:境外客户每一次 API 调用上传的提示词、业务文本、图片、语音等内容,均属于境内产生的数据向境外传输,容易触发数据出境监管规则,是 AI 出海最易遗漏的合规环节。

三、软件技术出口前置自查

完成业务模式初步定性后,建议企业首先对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查自身 AI 技术是否属于受控技术。结合商务主管部门实操咨询口径,AI 属于敏感度较高的技术领域,企业应当优先开展目录自查,结合模型底层技术原理、实际功能、性能指标,综合判断相关技术是否落入禁止、限制出口技术范围。 

目录条款划分标准较为细化,相关技术判定工作建议由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结合完整开发方案共同研判;若自查后无法准确界定技术管控类别,企业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咨询核实。经核查认定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企业需提前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可仅办理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若相关技术未纳入目录管控范围,可按照自由出口技术流程办理登记手续。 

下文梳理了现行最新版目录中,实务中与 AI 业务关联性较高的受控技术条目,仅为业务场景下的高风险参考范围,相关技术是否实际落入管制范畴,仍需企业对照完整《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逐项比对、审慎判定。

企业在研判 AI 模型技术是否落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落实技术维度出口管控要求之余,还需同步兼顾物项管控与主体制裁双层合规约束。 

一方面,企业应当主动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开展自查核对,即便相关 AI 技术未被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只要该 AI 模型被纳入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向境外主体转移、提供该技术时,仍需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严守物项层面管制红线; 

另一方面,企业对外转让、输出 AI 模型技术前,必须核查交易合作对象是否被纳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各类境外制裁管控名单,提前做好交易主体尽调,规避主体制裁带来的合规风险。

四、AI大模型出海数据出境合规要求

我国技术跨境与数据出境适用双轨独立监管体系,分属商务、网信主管部门规制,合规义务相互独立、不得互为豁免。企业完成AI软件技术出口登记或许可手续,不免除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数据出境合规义务。在AI跨境服务实务中,“技术出口手续完备、数据出境合规缺失”为高频违规情形,监管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跨境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处置,属于网信部门重点监管领域。

依据数据出境穿透式监管原则,境内生成、处理、存储的数据向境外主体、境外服务器传输或披露或被境外查询,均构成数据出境行为,应当依法履行对应合规程序。

AI大模型出海业态下,数据出境主要涵盖两类法定场景:

△完整模型交付模式:随模型配套交付境内采集、生成的训练数据集、行业业务数据、用户历史交互语料; 

△API 远程调用模式:境外客户上传提示词、企业内部业务资料、用户身份信息、语音图像等内容至境内模型服务,推理结果回传境外; 

针对跨境推理业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设置明确闭环豁免规则:纯境外数据源入境推理,全程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推理结果全额回传境外且境内无留存的,可豁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及标准合同备案义务。若对境外回传的推理结果引入了境内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则企业需要遵守相应的数据出境合规规则,包括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备案等合规工作。

结语

AI大模型跨境商业化布局,同时受技术出口管制与跨境数据安全双轨监管约束,两大合规体系监管主体、规制逻辑、义务边界、罚则体系相互独立,不存在相互豁免、替代或抵扣的法律效力。实务中,市场主体普遍存在重技术手续、轻数据合规的认知偏差,或混淆软件产品出口与软件技术出口的法定边界,极易引发技术、数据双重合规风险,进而导致行政处罚、跨境业务关停、涉外交易终止、商事信用减损等不利后果。针对AI技术及大规模数据出境传输场景,企业应主动对接属地商务、网信主管部门确认监管口径,从源头规避双重合规风险,保障跨境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定运营。

作者简介

师伟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劳动人事、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大亮  律师

专业认证-数据安全治理专家

龙华区数据合规建设专家顾问

业务领域:数据合规、股权、知识产权

感谢实习生张杨杨对本文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