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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游获赔75万元:AI复制的,是声音,也是角色背后的生意
AI与知识产权 ·法律观察 · 品牌资产 · 授权边界
玩家为什么愿意为一个游戏角色的变声包付费?
变声功能当然有趣。但如果把熟悉的角色换成一个没有名字、没有故事的陌生音色,同样的功能,还能卖出多少?
这个问题,是理解米哈游诉AI变声软件案的一个入口。
据公开报道,被告未经授权,复刻《原神》63款角色声音,制作成资源包对外销售,还使用角色形象、剧情动画等内容推广软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案件受到关注,主要因为法院将涉案角色声音纳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对于做品牌、做内容,以及处理IP争议的人来说,还应当往前追问一步:这种声音为什么有识别度,又为什么能卖钱?
一个声音能够让玩家立刻想到某个角色,背后往往是多年创作和运营的积累。AI把它复刻出来,利用的商业价值,也包括品牌已经建立的角色认知和用户关系。

图1|角色声音与品牌积累。来源:IP观察者原创策划,OpenAI图像生成;AI生成概念插图,非《原神》官方素材。
01|声音、头像和试听,共同构成了购买理由
涉案软件允许用户购买声音资源包,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换成特定音色。
米哈游发现,其中有63款资源包复刻了《原神》角色声音。被告还使用角色形象和剧情动画制作宣传视频,将改编后的角色形象作为资源包头像,并提供角色台词原声试听。
这几个事实,应当放在一起看。
声音让用户听出角色,头像帮助用户确认,原声试听和宣传视频进一步强化对应关系。消费者不需要重新了解这款声音产品,已有的游戏经验就足以帮助他作出选择。
这里有技术投入,也有对既有IP影响力的利用。
处理这类争议,不能只问模型经过多少训练、声音经过多少加工。还要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什么,以及消费者为什么购买。
用户买下一个角色变声包,可能因为喜欢变声功能,也可能因为喜欢这个角色。后一个购买理由,是游戏公司此前投入所形成的。
这部分价值,不会因为声音经过模型处理,就失去来处。
02|“声音像”与“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间还有法律判断
本案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条路径需要分开理解。
角色形象、剧情动画的使用,涉及作品及其著作权;声音仿冒部分,则进一步涉及角色声音所承载的商业识别利益。
据公开报道,法院认定,涉案角色声音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被报道为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这个表述比“声音就是商业标识”准确得多。
从法律框架看,仿冒混淆的保护并不限于注册商标。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第四项规定: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这为审查法条未逐一列举的标识使用行为留下了空间。但能否获得保护,仍须满足相应条件,不能因为某种声音具有商业价值,就直接认定他人不得使用。
放到本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角色声音经过长期使用和传播,是否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特定角色、游戏及其商业来源。
接下来才是被告的使用方式。
当熟悉的声音被放进付费资源包,同时配有角色头像、原声试听和相关宣传内容,就需要审查这种整体呈现,是否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获得授权,或者与游戏公司存在合作等特定联系。
玩家能听出角色,是识别问题;玩家是否误认为存在授权或合作,是混淆问题。两者有关联,但不能省略中间的论证。

图2|识别、使用与混淆的分析路径。来源:IP观察者原创说明图,依据正文分析制作;法律来源见[3]。
所以,本案不能简化为“听起来像,就要赔”。
此外,报道中的75万元,是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合计。案件涉及多项侵权行为,不宜将其写成“克隆声音单项判赔75万元”。据报道,被告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里还需要交代一个条号问题: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当年10月15日起施行,仿冒混淆规定由原第六条调整为现第七条。本文引用现行条文解释保护框架,本案具体适用哪个版本,仍须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及判决全文核实。
03|素材可以很短,品牌积累却很长
讨论AI声音克隆,很容易把注意力放在素材上:用了多少秒音频,复制了多少原句,生成结果与原声有多相似。
这些是技术事实,也是法律分析的起点。但如果只盯着素材长度,就容易低估成熟IP的价值。
游戏公司创造一个角色,要完成设定、形象、剧情和配音。角色推出之后,还需要通过版本更新、活动和持续传播,让玩家逐渐熟悉他。
声音参与了整个过程。
玩家听过角色在不同场景下说话,知道他的性格,也记得他的经历。同样一句普通话语,换成这个角色的声音,便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吸引力。
声音可以很快复制,识别度却需要长期积累。
一个角色声音资源包能够卖给用户,除了模型生成效果,还依赖玩家早已知道那个声音属于谁。
这种认知降低了推广成本。经营者不必重新创造角色,也不必从头建立用户感情,就能将已有的熟悉感用于销售。
从品牌经营角度看,这正是本案值得重视的地方。
品牌资产经常被理解为商标、名称和视觉形象。实际上,用户辨认一个品牌或一项内容产品,依赖的线索远不止这些。声音同样可能成为稳定的识别入口。
将这个入口搬进自己的付费产品,承接的也包括原有IP积累的市场吸引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是理解竞争秩序的基本出发点。不过,有了仿冒混淆等具体规定,分析仍应落实到具体构成条件,不能只凭“搭便车”三个字完成法律评价。
品牌投入、用户认知和购买动机,可以帮助解释这门生意为什么成立。法律责任是否成立,还要靠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
04|游戏公司的利益,与配音演员的权利,要分别处理
这起案件容易引出一个问题:声音由配音演员录制,为什么游戏公司可以维权?
问题的关键,是区分不同的保护对象。
配音演员自身的声音,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游戏公司主张角色声音具有商业识别功能,则是另一条路径。其关注的是,相关公众能否通过声音识别特定角色、游戏及其商业来源。

图3|三类权益的保护对象。来源:IP观察者原创说明图;报道及法条来源见[1][3][6]。
这两类利益可以同时存在。
企业对游戏内容享有相关权利,不意味着其当然可以处分配音演员在所有场景下的声音权益;取得配音演员同意,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借用他人的角色名称、形象和商业识别特征。
实际业务中,授权往往不是找一个人签字就结束了。
素材来源、录音使用、模型训练、合成服务,以及产品宣传,可能涉及不同主体、不同用途,需要逐项核查。
对于自然人声音许可,合同解释也有特别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使用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声音保护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参照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原有授权是否涵盖AI合成,不能仅凭使用方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
一份原本围绕游戏配音签订的合同,是否允许把声音用于模型训练、持续生成新台词,甚至向外部用户出售合成服务,应当认真审查,而不是把这些用途都装进一句笼统的“商业使用”。
同样,角色声音获得保护,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垄断普通音色或表演风格。
低沉、温柔、活泼、沙哑,都是常见特征。主张保护的一方,需要说清楚具体识别特征是什么、影响如何形成,以及被告的使用为什么足以造成混淆。
本案提供了值得参考的裁判思路。后续案件仍需完成各自的举证,不能把“上海首例”理解成所有AI声音克隆争议都已有统一答案。
05|品牌方该准备的,不只是一次诉讼
对于拥有成熟角色IP的企业,本案提示了一个具体问题:声音是否已经进入公司的资产和授权清单?
过去,角色资产管理通常更关注名称、形象和标志。AI使声音能够脱离原有台词,持续生成新内容,原有合同和管理方式也需要跟上。
品牌方有两件事应当提前做。
一是梳理合同。谁有权提供训练素材,谁有权许可声音合成,生成内容能用于哪些业务,合作终止后模型和数据如何处理,都应有明确安排。
二是保存证据。声音与角色的对应关系、持续使用记录、宣传传播情况,以及相关公众如何辨认这些声音,都会影响后续主张能否成立。
发生争议后,取证应覆盖完整交易场景。
对比音频有助于说明相似程度;资源包名称、头像、试听、宣传视频和购买流程,则有助于说明被告如何将这种相似用于经营。只保存一段音频,可能不足以展示争议全貌。
对AI企业而言,也应逐项核查授权。
拿到录音文件,不等于取得训练许可;取得训练许可,也不当然包含出售合成服务的权限。即便已经与配音演员合作,如果产品仍借助他人的角色名称、形象和知名度招徕用户,仍需审查是否获得相应许可、是否造成混淆。
至于玩家和普通创作者,本案不能被解读成“模仿角色声音一律违法”。个人表达与经营者打包销售声音资源包,场景不同,法律评价也应有所区别。
但当一种使用开始借助角色知名度持续引流、形成付费商品时,授权问题就应提前处理。
消费者愿意购买某个角色的声音,往往因为他已经认识这个角色,甚至喜欢了很久。AI产品调用这种熟悉感时,也在利用创作者和品牌此前建立的关系。
判断这门生意是否正当,既要看声音是怎样生成的,也要看它为什么能卖出去。
报道与法律来源
[1] 澎湃新闻: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凤凰网转载)
[2] 上观新闻:游戏角色声音别再随意“扒”(东方财富转载)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2条、第7条
[4] 判决结果报道: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5万元,一审判决生效
[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
[6] 中央网信办:《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1条、第1023条
编辑说明:案件事实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尚未取得判决全文。本文补充法条用于法律分析,不表示法院已援引相应条款。三张配图均为原创制作;说明图为作者分析,非官方裁判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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