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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企业所得税申报说明
代理进口企业所得税申报说明代理进口(609不征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申报说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收代付货款开具609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重点:这是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的财政资金)。受托方收到的货款属于代收代付款,不属于受托方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一、受托方(代理公司,给高校开609不征税发票)申报 1. 收到高校款项:代收货款,会计计入其他应付款,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境外货款、关税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2. 仅把代理服务费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填报在A100000主表营业收入。 3. 代收货款(609发票对应的金额)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为收入,无需填A105040不征税收入表。 A105040专门用于财政性资金类不征税收入,代理代收货款不属于这个范畴,不要填这张表,实务很多人容易踩坑。 4. 季度预缴:只申报代理服务费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代收货款不进预缴收入。 5. 年度汇算:同样仅申报服务费;留存备查资料:代理进口合同、对外付汇凭证、报关单、609发票复印件、代收代付资金流水,证明款项只是代收,不属于本企业所得。 二、委托方(高校) 高校取得609不征税发票,作为资金结算凭证。高校一般为事业单位,不缴企业所得税。 三、风险提示(高校结题常用场景) 1. 误区:开了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就要在企税申报表填不征税收入。❌错误。增值税不征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609只是代收货款,属于往来款。 2. 只有代理手续费部分,才是受托方的应税劳务收入,正常缴企业所得税。 3. 合同必须写明:受托方仅代收货款,货物所有权归属高校,受托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规避税务认定为自营销售货物。 四、简要分录(受托方) 收到高校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高校(货款,609开票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服务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服务费销项) 对外支付货款: 借:其他应付款—高校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