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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6主观题真题及答案(附带评分标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6主观题真题及答案(附带评分标准)
材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创造,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二版)》
材料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国内法治建设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新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检察日报》
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飞跃,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法的理解。结合以上材料,请你谈谈全面依法治国依据什么“法”以及这些“法”是如何发挥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的?答题要求:
  1. 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 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 字数不少于600字。
【观点2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法的理解,实现了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飞跃,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新成就。
【习近平法治思想8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二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全面依法治国6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依据什么“法”6分】全面依法治国依据的“法”如下:第一,传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法必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不仅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还包括党制定的党内法规体系。第二,传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法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生效,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国内法治建设上升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不仅有国内法治体系,还包括涉外法治体系。
【如何发挥这些“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8分]发挥这些“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做到: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第十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总结2分】总之,只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发挥这些“法”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3分】其余为字数、材料、错别字病句分

一案情

事实一王某谎称可以向李某出售虚拟货币,让李某准备20万元现金。李某从银行取出20万元,放入袋中等待取走。王某将诈骗真相告诉章某,并承诺给章某5万元报酬,让其前去取钱。章某明知王某实施诈骗,仍同意取钱,并从李某处取走20万元。随后,王某向李某发送了虚假的虚拟货币密钥。事实二
章某取到20万元现金后,产生独吞钱款的想法,向王某谎称该款已经被公安机关查获,自己正在取保候审。王某信以为真。
事实三王某误以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遂前往自首。其母亲姜某找到一名即将退休、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派出所所长姚某,请求其帮助王某免受处罚,并提出在姚某退休后给其30万元。姚某先明确拒绝。随后,姚某将案件交给办案警察康某,并对他说:“我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姚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姜某将30万元交给姚某,姚某收下。姚某打电话给康某,康某表示:"老领导请放心。
康某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王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建议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负责人审查后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事实四章某到一家民宿住宿,没有提供身份证,引起陈某的怀疑。陈某长期居住在民宿的一个固定房间。一天晚上,章某为抢劫陈某,强行闯入其房间,将陈某打晕,在房间内寻找财物,但没有找到。过了一会儿,章某打开陈某的手机,将陈某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入陈某自己的微信账户,又添加陈某的微信,准备继续将钱款转给自己。但章某担心公安机关发现转账记录,遂放弃转款。事后查明,陈某受轻微伤。

问题(1)(4分)

设问一:根据肯定说,章某构成诈骗罪共犯;根据否定说,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请分别说明理由。(4分)

肯定说:构成诈骗罪共犯的理由诈骗罪不仅包含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欺骗行为,还包含基于错误处分、接受财物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过程。章某明知王某正在诈骗,仍接受取财分工;其到场收取20万元,使李某的财产实际转移,与诈骗结果具有物理因果关系。未亲自实施先前的欺骗,不妨碍成立承继的帮助犯。
否定说:不构成诈骗罪共犯的理由后行为人只能对其参与后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事后利用先前欺骗的效果,就追溯承担先前欺骗行为的责任。章某加入时,王某已经实施了使李某陷入错误的欺骗;章某只参与接受财物,没有参与该欺骗,对先前形成的错误也没有因果贡献。因此,该说不把单纯收受财物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两说的争点在于,章某在欺骗之后、财物交付之前加入取财,能否据此对诈骗结果承担共犯责任。两说均承认章某明知诈骗,分歧并非有无明知,而是后续受领财物的行为能否成立承继的帮助。

问题(2)(4分)

设问二: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评价这种观点?(4分)

设问回忆分歧:另一回忆版本还单列"理由是什么”,即先问该观点的理由,再问如何评价。作答提示:若只问“怎么评价”,可以先简述该观点的成立理由,再选择支持或不支持并说明理由;评价立场择一,不必把支持与不支持两套理由都写出来。本解析倾向于不支持该观点。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按照前问的否定说,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属于处理他人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其明知20万元系王某诈骗所得,仍代为收受、持有,足以掩饰、隐瞒赃款的去向和控制关系,妨碍侦查与追缴,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掩隐罪。
本解析的评价不支持该观点本解析倾向于不支持该观点,不赞成仅凭事实一中的取款行为认定掩隐罪。首先,章某在李某交付财物前已经知道诈骗真相,仍参与受领财物,其行为对诈骗结果具有物理因果关系,应作为诈骗罪的帮助犯评价。章某既是上游诈骗罪的共犯,对本次犯罪所得的后续掩饰、隐瞒也不再另成立掩隐罪。其次,即使采用第一问的否定说,也不能由“不成立诈骗共犯”直接推出“成立掩隐罪”。李某取现、装袋等待时,款项尚未成为犯罪所得;章某从李某处取款,本身是使诈骗所得形成的取财环节,不能直接等同于针对既有犯罪所得的事后掩隐。若要独立评价取款后的持有,仍须具体说明其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仅凭明知诈骗并代为收款,尚不足以完成这一论证。
若选择支持,可沿前述成立理由展开:在否定诈骗共犯的基础上,将取得钱款后的收受、持有评价为对既有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说明其如何妨碍追缴。不能只写“不是诈骗共犯,所以就是掩隐罪”。这一评价路径与本解析的不支持路径择一作答即可。

问题(3)(4分)设问三:章某对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什么?(4分)

阅读提示:以下两条路径用于展示分歧,考场只写所选的一条,不必同时作答。路径一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第一,该观点承认,对特定赃款的占有以及受托人应交付、返还财物的关系,也可能在相对人之间受到财产刑法保护。王某虽然不是20万元的合法所有人,但在这一立场下,他对受托取款的章某仍享有值得保护的交付、返还请求。章某不能仅以款项属于赃款为由,任意骗免其交付义务。
第二,章某取得现金时尚无独吞意思,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他编造款项已被公安查获、自己正在取保候审的事实,使王某误以为章某已经无法交付钱款。该观点将王某“信以为真”理解为因此不再主张、并默示放弃交付或返还请求,因而认为形成了欺骗、错误、处分财产性利益、章某免除相应义务的因果过程。诈骗的对象是该20万元的交付、返还请求这一财产性利益,而非章某已经控制的现金本身。
路径二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认为,王某并非该20万元的合法所有人,其与章某之间关于赃款的委托关系不值得刑法保护,不能以骗免这一无效请求权认定对王某的诈骗。章某实施谎言之前已经取得钱款,谎言本身未使王某另行交付财物;如果又不承认王某享有受保护的返还请求权,就缺少因欺骗而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这一环节。

问题(4)(6分)

设问四:甲观点认为所长构成受贿罪,乙观点认为:所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受贿罪观点着眼于同一请托事项,将姚某交案时所说“我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理解为对下属的关照暗示。交办案件时姚某尚未退休,可以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下属运用职务便利;该观点将退休后收取的30万元理解为原职务行为的对价,认为退休不应割断这一联系。
在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事先约定离退休后收财并实际收取的,依法可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观点还须将在职交案与后续收财解释为双方已经就职务行为与退休后收款形成默示约定。其关键在于认定职务对价及收财约定,不能仅因退休后收款,就跳过对在职期间有无约定的判断。适用受贿罪观点,还须回应姚某曾明确拒绝退休后收钱的事实。交案时提及同学关系,并不当然等于已经同意收钱;必须结合前后行为认定双方在职期间形成了默示约定。单凭人情关系或交案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约定退休后收取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由姚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能再以现任所长身份指挥康某,但仍可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姚某收下30万元后打电话,康某以“老领导请放心”回应并隐瞒犯罪事实,表明其通过在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类型。负责人最终未采纳康某的见.不影响这一受贿犯罪的成立。

设问五:有观点认为康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如何评价这种观点?(4分)

阅读提示:下列支持与反对两条路径各按4分设置,考场只需选择其中一种立场,并使结论与理由对
应。选择支持 未遂说的理由第一,康某是具体办理王某案件、负有侦查职责的公安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他为回应老领导的人情关系,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诈骗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为由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徇情包庇的故意;不要求他本人另收贿赂。未遂、自首是依法:判断从宽的情节,并不当然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康某已经隐瞒事实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直接指向使王某不受追诉,属于着手实行,而非单纯准备。第二,未遂说把本案这一行为类型的完成标准理解为:使有罪者实际不受其本应受到的追诉。康某通过压低犯罪形态、援引自首情节,建议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负责人审查后仍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并提请批准逮捕,康某的建议没有实现其包庇目的。失败来自负责人依法审查,属于康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成立未遂。
选择反对既遂说的理由既遂说关注康某在自己承办环节所实施的徇情枉法行为,不把王某最终逃避追诉作为既遂的必要条件。康某已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并以诈骗未遂、自首为由提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该观点认为,其已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枉法行为,侵害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应当认定既遂。负责人审查后提请逮捕,意味着最终包庇目的未实现。按既遂说,这属于枉法行为完成后的纠正,并不改变康某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论证时应结合其隐瞒事实和提交处理意见的具体行为,说明为何已经达到完成标准,不能仅写“本罪是行为犯,所以既遂”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完成标准:未遂说重视是否已使有罪者逃避应受的追诉;既遂说重视其承办环节的枉法行为是否已实施完毕。“如何评价”允许择一立场作答,不要求同时论证未遂与既遂,也不要求先把两套理由全部写完再表态。

设问六:对于章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观点,请分别说明理由。(9分)

甲观点:构成入户抢劫未遂和盗窃中止。
乙观点:构成入户抢劫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丙观点:成立入户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详细解析版

甲观点的理由陈某长期生活在民宿的固定房间,该处是其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章某以抢劫为目的强行进入,属于入户抢劫。甲观点将寻找现金与随后转账理解为两个独立阶段:前段因找不到现金而未得逞,成立入户抢劫未遂;后段另行起意秘密转款,且未利用先前暴力压制反抗的效果,因而独立评价
为盗窃行为。章某只是将钱款从陈某的银行卡转入陈某自己的微信,尚未将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也没有以非法占有手机为目的取得手机,故后段盗窃尚未既遂。甲观点认为,章某在能够继续转款时,因担心警方追查而主动放弃,成立盗窃中止;前段抢劫未遂与后段盗窃中止分别评价。
甲观点成立的关键,是后段转款没有利用先前暴力压制反抗的效果。仅有“过了一会儿”的时间间隔,并不能当然说明这种联系已经消失;如果暴力造成的不能反抗状态仍在持续,就需要按乙、丙观点对整个取财过程作整体评价。
乙观点的理由。章某从强行入户、打晕陈某、搜寻财物到操作手机转款,均为实现同一非法取财目的;被害人因先前暴力而不能反抗的状态,也可持续至转款阶段。搜寻现金未果后改取账户资金,不当然产生另一个独立盗窃行为。章某尚可继续转款,只因担心日后被警方循转账记录查获而自行放弃;题干没有警察已经到场、账户冻结等现实阻碍,故具有中止的自动性。
陈某虽仅受轻微伤,但中止犯是否造成损害,不能只看是否取得财物、是否造成轻伤。中止前的行为已经实现另一轻罪的犯罪结果,也属于造成损害。章某强行侵入陈某住所,已侵害住宅安宁。因此,入户抢劫虽已中止,依刑法第24条第2款,应当减轻处罚。
丙观点的理由丙观点同样将前后行为整体评价为入户抢劫,并认为章某在能够继续转款时因担心日后被查获而主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该观点对“损害”作较窄理解,只考察取财结果与身体损伤:章某没有取得钱款,陈某仅受轻微伤,未形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结果,因而认为没有造成刑法第24条第2款所称的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乙、丙观点均承认中止,分歧集中在“造成损害”的范围:乙观点把非法侵入住宅造成的住宅安宁损害计入,丙观点则只考察财产损失与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身伤害。是否造成损害,决定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还是应当免除处罚。
【案情】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涉毒品犯罪,涉案毒品为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赵某掌握制造毒品的方法,提供制毒原料,指使钱某制造毒品;钱某制成毒品后交由孙某销售。孙某经营烟酒店、电子烟店和KTV,在店内销售毒品,并容留他人在KTV内吸毒。李某、周某(15周岁)负责"人肉运输",乘坐网约车将毒品送往各地;周某运:输数量较少、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公安机关在拘留钱某、孙某时,因担心其藏匿毒
品、毁灭证据,情况紧急,对孙某经营的KTV及电子:烟店、烟酒店进行了搜查。案发后赵某一直在逃。检察院对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提起公诉,并对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因赵某在逃,钱某参与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未认定钱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3.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亦未补充起诉。二审期间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容留他人吸毒不应单独评价(与贩卖毒品系牵连),二审法院遂撤销容留他人吸毒罪,仅认定贩卖毒品罪一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辩护意见,主张李某主观上不知道所运输的是毒品(以为是普通"烟弹"),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院补充提交三组证据:1李某血液(一说指甲)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2李某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每次运输后均收到4000元,明显高于普通货物运输报酬;3收货人证言称,李某每次均将货物放置于隐蔽地点、由他人自行取走,从不直接交付。二审判决生效后,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与钱某共同制造毒品的方法和过程,并提供相应新证据。

1、检察院对周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4分)

周某涉嫌的运输毒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依据《刑诉法》第282条的规定,对周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周某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分),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1分),检察院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1分),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分)。

2、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对孙某经营的KTV等场所进行搜查,应当遵循哪些程序?(6分)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23-226条的规定:(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孙某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因该本案中可导致毁损灭失,属于遇有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2分)(2)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孙某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分)(3)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孙某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孙某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2分)

3、赵某在逃,检察院能否将其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一并提起公诉?法院能否对赵某适用缺席审判程序?(5分)

不能。(1分)因为缺席审判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被告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境外,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第三,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尽管赵某在逃,其涉嫌的是毒品犯罪案件(1分),不是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2分),也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死亡的情形(1分),所以,不能对赵某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4、二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某主观上不明知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补充提交三组证据,二审法院能否据此认定李某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5分)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某主观上不明知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补充提交三组证据,二审法院能否据此认定李某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5分)能认定李某具有明知系运输毒品的故意。(1分)本案中,血液检测结论能够显示李某血液中有该毒品的成分,证明李某可能吸食过该毒品(1分);银行卡转账记录表明其获得报酬比一般的普通物品的:价格要高,证明其应当知道其运输的物品不是普通物品(1分);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可能为了规避查处,让别人交付毒品(1分)。这些证据用于证明李某的主观故意,尽管是间接证据,但是,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推理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1分)。

5、二审将孙某由"贩卖毒品罪8年、容留他人吸毒罪2年、合并执行9年"改为"贩卖毒品罪8年6个月",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4分)

不违反。(1分)因为,依据《高法解释》第401条的规定,本案中孙某上诉(1分),检察院未抗诉(1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本案的二审法院将一审认定的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改变为贩卖毒品罪,将一审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9年改为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未加重执行的刑罚,也不会对孙某的刑罚执行产生不利的影响(2分)。

6、赵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新证据,涉及钱某原判未认定的制造毒品罪,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还是由检察院另行提起公诉?请说明理由。(6分)

本题是开放性的问题,按照下面任何一种参考答案
答题均可:第一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更合理。(2分)该案中对周某不是发现了全新的漏罪,而在于原判决对周某制造毒品的事实因同案犯赵某在逃而未能查清,判决本身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赵某到案:后补充的证据,直接动摇了原审仅就贩卖毒品罪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完整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的情形,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2分)另行起诉通常适用于判决生效后发现了完全未经过审判的独立漏罪,且该漏罪与原判事实没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如果强行另行起诉,会导致对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割裂评价,且原审对制造毒品罪的未认定状态无法通过新案直接纠正,程序上会产生冲突。(2分)
第二种,检察院另行起诉更合理。(2分)依据《高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有新的证据,针对该事实可以另行提起公诉,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有罪,原来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2分)而且,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生效的错误裁判,法院原来对周某的制造毒品罪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这一处理当时不存在错误。(2分)所以,不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案情]

2020年8月1日,燕京市畅春区的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三年期贷款及担保合同,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时将其位于该市勺海区的A栋厂房抵押给乙银
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两年期融资及担保协议,向丙公司借款500万元,同时将其所有的A栋厂房内全套智能玩具生产线(包括生产设备、机器、半成品、原材料等,下同)抵押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抵押期内,甲公司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未将该约定登记。2024年12月30日,甲公司与光华市道口区的丁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约定:(1)甲公司将其A栋厂房内的全套智能玩具生产线转让给丁公司,转让价格为800万元,丁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0万元。(2)甲公司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交付该生产线丁公司在接受交付后当日支付剩余价款300万元。(3)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250万元违约金,双方同意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发出解除通知,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解除。(5)为了未来纠纷的有效解决,双方同意法院向合同载明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次日,双方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约定因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畅春区法院管辖。
《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公司依约支付500万元。2025年1月,因全球人工智能浪潮,智能玩具产业受到投资圈追捧。甲公司向丁公司致函,认为合同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希望与丁公司重新协商转让价格。丁公司回函拒绝,要求甲公司依约交付生产线。2025年2月3日,甲公司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函》,载明:"因贵方拒绝协商,交易已无法履行,《转让协议》即日解除”。丁公司于当日收到《解
除函》但未予回复。戊公司一直想进军智能玩具行业,偶然得知甲公司考虑转让生产线,便立即与甲公司接洽。2025年2月14日,甲公司与戊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甲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全套智能玩具生产线,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戊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2)甲公司向戊公司出租A栋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期10年,自2025年2月21日至2035年2月20日,租金每年40万元,按季支付。《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戊公司依约支付了1000万元,甲公司依约交付了A栋厂房及全套智能玩具生产线。戊公司己于3月投产经营。2025年5月27日,丁公司以甲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以甲公司为被告向道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转让协议》:(2)甲公司返还合同款500万元;(3)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
元。2025年5月30日,道口区法院依据《转让协议》载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向甲公司发送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当日,甲公司回信,电子诉讼材料已收悉,但考虑到本案较为复杂,恳请法院寄送纸质诉讼文书,以便应诉。6月10日收到了纸质版文书。2025年6月20日,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二者达成的补充协议,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畅春区法院,并主张《转让协议》已经于2025年2月3日解除,丁公司未有异议,且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
高,应当减少。2025年7月21日,丁公司诉甲公司案开庭,经法院释明,甲公司明确放弃就减少违约金提出反诉。法庭辩论结束后,丁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戊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订立及履行的全面情况,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系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战略合作协议》无效。道口区法院裁定驳回丁公司的申请。2025年8月31日,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2200万余元乙银行要求实现抵细权,甲公司回复无异议,但A栋厂房现由戊公司占有,乙银行应自行解决。2025年10月30日,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600万余元,丙公司要求拍卖A栋厂房内的全套智能玩具生产线,以实现抵押权。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以合理价格受让该生产线,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抵押权。

1、甲公司和丁公司都主张解除《转让协议》,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判断甲公司和丁公司能否解除,并阐明理由。若能解除,解除的时间如何认定?(9分)

(2分)理由在于,情势变更的成甲公司不能解除。立须具备三项条件: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自行通知解除。(2分)本案中,智能玩具产业因人工智能浪潮受到追捧、价格上涨,属于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商业风险,且涨价对作为出卖人的甲公司有利,并不构成“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不成立。甲公司既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协议第(4)条“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解除”,只是对解除权行使所设的异议期,以解除权已经存在为前提,不能为无解除权人创设解除权,丁公司的沉默也不构成同意。即便认为本案已形成合同僵局,甲公司也只能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自行通知解除。故2025年2月3日的《解除函》不发生解除效力。(2分)
丁公司可以解除。
(1分)理由在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分)本案中,甲公司将同一生产线另卖戊公司并已交付,对丁公司的交付已属不能,构成根本违约,丁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甲公司之日解除,即2025年5月30日。(1分)

2、对于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道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道口区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8分)

道口法院对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不予审查;(1分)道口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1分)理由在于,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分)本案中,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法院向合同载明的电子邮箱送达诉讼文书,属于对电子送达方式的同意和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发送,甲公司当日回信确认收悉,送达即已完成;其要求改寄纸质文书,不影响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的效力,6月10日的补送也不重新起算答辩期。答辩期自5月31日起算,6月14日届满,甲公司6月20日才提出异议,已经超过答辩期。(2分)甲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出庭应诉、就实体问题答辩,依应诉管辖规则,视为道口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系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应诉管辖不因此被排除。补充协议约定由畅春区法院管辖,因畅春区系甲公司住所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该约
定本身有效;但甲公司已因逾期未异议而丧失据此排除道口法院管辖的权利。(2分)

3、甲公司明确不就酌减违约金提出反诉,道口法院是否应当对其酌减违约金的诉请进行审查?(5分)

道口法院应当审查。(1分)理由在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该项请求不以提起反诉为必要,可以作为对违约金请求的抗辩提出。(2分)本案中,甲公司已在2025年6月20日的管辖异议材料中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该主张属于抗辩。其经法院释明后放弃的是反诉,并未放弃已经提出的抗辩。故道口法院仍应就25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审查。(2分)

4、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同意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如果对甲公司酌减违约金的主张予以审查,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主张?(6分)

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酌减主张,250万元违约金不予减少。(1分)理由在于,虽然双方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该约定无效。(2分)但是酌减也须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前提。判断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分)本案中,丁公司的损失包括已付500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因甲公司拒不交付而产生的差价损失-同类生产线其时市场价已达1000万元,与合同价800万元相差200万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两项合计已逾200万元,250万元违约金并未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况且甲公司是为提高售价而另卖他人、又以情势变更为由掩饰违约,属恶意违约,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更不应支持。(2分)

5、道口区法院裁定驳回丁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依据是什么?(4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分)本案中,丁公司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才提出确认甲公司与戊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提出期间。因此,道口区法院裁定驳回丁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分)

6、如果丁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与戊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无效,法院是否支持?(5分)

不予支持,甲公司与戊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有效。(1分)理由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构成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双方存在损害他人的意思联络,二是客观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分)本案中,戊公司长期有意进入智能玩具行业,得知甲公司转让后主动接洽,属正常的商业机会把握;成交价1000万元高于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的800万元,且一次性付清,并已实际受领、投产经营,交易真实,不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攫取标的、与甲公司串通损害丁公司的情形。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戊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意思联络。甲公司就同一生产线先后与两家公司订约,构成一物二卖,违反了对丁公司的合同义务,但不影响两份合同的效力,丁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分)

7、乙银行想实现抵押权,可以通过什么程序?(6分)

乙银行可以先与甲公司协议,以A栋厂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厂房,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者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直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1分)理由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拍
卖、变卖,该裁定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2分)本案中,甲公司对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无异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条件。乙银行可以向A栋厂房所在地(勺海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该厂房,并就2200万余元本息优先受偿;也可以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厂房现由戊公司占有,不影响申请的提出。(2分)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借款于2020年8月1日发放、期限三年,2023年8月1日到期,诉讼时效至2026年8月1日届满;乙银行于2025年8月31日主张抵押权,未逾期。(1分)

8、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影响戊公司租赁合同的履行?(5分)

有影响。乙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戊公司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抵押权。(1分)理由在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之,抵押权设立后才成立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2分)本案中,乙银行的抵押权于2020年8月1日设立并办理登记,戊公司的租赁自2025年2月21日起算,成立于抵押权设立之后,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在先租赁。抵押权经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戊公司在受让生产线、承租厂房时应当知道抵押的存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故法院拍卖A栋厂房时可以除去租赁负担后拍卖,戊公司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拍定人;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战略合作协议》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分)

9、丙公司实现抵押权,戊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戊公司的异议被驳回,可以如何救济?(8分)

戊公司的异议不成立。(1分)
理由在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丙公司的抵押权于2023年10月10日办理登记,已经具备对抗效力。甲公司与丙公司虽约定抵押期内不得转让,但未将该约定登记,该约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已经交付的物权变动,丙公司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对生产线的抵押权不因转让而消灭;戊公司受让时抵押权已经登记,其不构成善意,不能主张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1分)戊公司也不能依“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抗。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此处的“正常经营活动”,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案涉生产线是甲公司用于生产的设备、机器及半成品、原材料,属于生产资料,并非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持续销售的商品;司法解释更将“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明确列为该规则不予保护的情形。故戊公司虽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仍不能对抗丙公司的抵押权。(2分)
戊公司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分)请求排除对该生产线的执行;该执行标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2分)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案情]

A公司系乙县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乙县税务局在对A公司房屋涉税事项征管过程中,核定名下5套房屋按2000元/m2申报缴纳增值税(市场价5000元/m2),且由工作人员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向A公司出具了确认文件,认可该计税标准。A公司据此标准足额申报、缴纳了对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甲市税务稽查局之后开展了税务核查,认为A公司适用的计税标准偏低,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形,经调查:对A公司作出了偷税认定。随后甲市税务稽查局据认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6万元,加收滞纳金30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载明,A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3%加处罚款。A公司不服甲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主张,其纳税行为是依据乙县税务局核定并确认的计税标准完成,乙县:税务局与甲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认定结论相互矛盾,属于重复征税。
本案诉讼审理期间,甲市税务稽查局拟直接通知银:行划拨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抵缴罚款。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乙县税务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受理之后,A公司新增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本案的重复征税行为一并审

1、处罚决定书中“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3%加处罚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5分)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间接强制执行)。(1分)
理由在于,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分)
本案中,处罚决定书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正是对A公司逾期不缴罚款这一不履行义务状态,按日加处的执行罚,是为了催促当事人缴纳罚款,不具有惩戒性。(2分)(答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也可)

2、对于“补缴税款6万元,加收滞纳金30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能否直接起诉?(5分)

“补缴税款6万元,加收滞纳金3000元的税
不能直接起诉。(1分)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争议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本案中,务处理决定”属于典型的纳税争议。(1分)A公司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1分)

3、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甲市税务稽查局局能否直接通知银行,划扣罚款以及加处罚款?(4分)

不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划扣。(1分)理由在于,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1分)其次,虽然税务机关对罚款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但是需要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并履行催告程序后,才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A公司存款中划扣。(2分)综上,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甲市税务局不能直接通知银行,划扣罚款以及加处罚款。

4、原告申请将县税务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是市税务局),法院是否支持?(5分)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分)理由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分)本案中,乙县税务局此前作出税收数额认定、出具:完税证明,A公司据此补缴完毕;该认定与完税证明正是甲市税务局认定“计税基数错误、未交够”并作出处理处罚的基础性前置行为,判决若确认或者否定县税务局认定与完税证明的效力,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县税务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分)

5、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重复征税"的新主张请求一并审理,法院是否准许?(4分)

答法一
不予准许。(1分)根据《行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1分)人民法院不予准许,(1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法院已经受理,A公司再行提出重复征税的新主张,且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1分)
答法二
不予准许。(1分)
(1分)未经(2分)
重复征税(多征税款)仍属纳税争议,
复议前置程序,法院亦不能直接审查。

6、简述税费征收和公益征收的区别。

二者同属行政征收范畴,但存在区别:(1)内容不同,税费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强制性收取税费的行为。公益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制性取得特定对象依法拥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并且予以补偿。(2分)(2)目的不同,税费征收是为了筹集国家普遍性财政收入;公益征收旨在满足特定公共项目建设的需要。(1分)
(3)是否给补偿不同,税费征收是无偿取得财政收入,不支付对价;公益征收须依法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是其法定生效要件。(1分)(4)程序不同,税费征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
定程序。公益征收应当按照严格的征收补偿程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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