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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的说明

关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的说明

油漆、涂料、树脂类制品进口时,最常遇到的问题是:这批货到底算不算危险化学品。判定的关键只有一个指标,即闭杯闪点。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危险品货运与申报工作实践,现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的判定口径与申报单证要求梳理如下,供各位客户参考。

一、第2828项的判定口径

第2828项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七项,化学品只要满足该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在公开答复中亦明确,混合物闪点≤60℃的,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与品名是否称作油漆、涂料并无必然关系。

二、闪点判定的三个区间

其一,闭杯闪点低于23℃。此类液体必然不超过60℃,直接满足第2828项,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其闪点不在"高于35℃、不超过60℃"的范围内,除外条款无从援引。

其二,闪点等于或高于23℃、不超过35℃。同样满足不超过60℃的标准,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

其三,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原则上属于第2828项,唯一的例外是经持续燃烧性试验得到否定结果的液体,可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需要提示的是,该例外仅适用于这一区间,且须有正规试验报告支撑,不能凭经验或供应商口头说明主张。

三、进口申报的单证要求

海关依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向海关申报时,收货人须提供:安全数据单(SDS),其闪点等理化参数须与货物实际一致;危险化学品符合性声明;符合GHS要求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报关时"货物属性"应申报为危险化学品。单证缺失或SDS参数与货物实际不符,是退单、查验滞留乃至行政处罚的常见原因。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须注意一项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也就是说,用于实验、研发、试产试销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可依法免予办理登记;但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须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制定,实务中建议关注后续细则,必要时与主管部门确认适用条件。

四、危化品不等于危险货物

还需提示:海关申报按目录与闪点判定危险化学品,航空、海运运输按联合国分类判定危险货物,两套体系不能相互替代。闪点低于23℃的液体,通常同时构成运输上的第3类易燃液体,须使用相应等级的包装并办理相关手续;处于35℃至60℃区间且持续燃烧性试验否定的,虽可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目录判定与申报要求仍须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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